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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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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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收费办法∙【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颁布时间】2006-12-25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附加英文版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最新发布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最高可达6500元小时

最新发布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最高可达6500元小时

最新发布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最高可达6500元小时来源:广东省司法厅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5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1.按照案件阶段计件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3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6000-50000元;(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6000-60000元,其中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均视为一个独立阶段,按本项规定的标准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按一审、二审、再审、申诉阶段分别按件收费。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的,自第二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2.辩护律师同时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另行收费。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嫌触犯二个以上(含本数)罪名或者二起以上(含本数)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数量或犯罪事实起数分别计件收取律师服务费。

4.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议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1)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级以上(含省级)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2)案件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3)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4)案件在异地办理,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5)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6)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7)重大涉外案件。

(二)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案件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在收取基础费用3000-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10%10万-50万(含50万元):8%50万-100万(含100万元):6%100万以上:4%3.上述第1、2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发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号:粤价〔2006〕298号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生效日期:2006年12月25日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1.刑事:(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四、收费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广州律师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广东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作者:————————————————————————————————日期: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80-150元/件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100-300元/件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200-500元/件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500-2000元/件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1000-3000元/件仲裁文书等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500-4500元/件4、民事合同、契约等2000-5000元/件法律文件一式三份。

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标的额收费标准速算公式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免加收基础费用5-10万元(含10万元)8% (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10-50万元(含50万元)5% (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50-100万元(含100万元)4% (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3% (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标的额—1000万)×1%+264000+基础费用5000万元以上0.5%(标的额—5000万)×0.5%+664000+基础费用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不涉及财产的一般法律事务1000-5000元/件2、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见证等2000-10000元/件3、为企业股份制改组提供法律服务,按改组企业总股本1厘/股计算收费。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完整版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完整版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律师服务指导价如下:
附件一、民营、外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见证
比如:合同标的额为600万,见证费=(600万-500万)×0.0016+10200=11800
附件二、国有、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见证
1、协议成交方式
注1: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分段累加分别计算,双向收取交易见证费。

注2: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收费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

以上费用浮动幅度:2 0%。

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

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

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民事诉讼律师费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律师执业中的一项重要规范。

广东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在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的基本规定。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发布的《广东省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指导意见》,律师费的收取原则是“合理、公平、便民、透明”。

具体来说,律师费的收取应当以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律师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等因素为考量依据,合理确定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

在收费过程中,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明确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费用收取的公平和透明。

其次,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如何呢?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代理案件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律师执业合同,明确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广东律师普遍采用的律师费收取方式有固定费用、按阶段收费、按案件结果收费等多种形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

同时,广东律师协会还规定了律师费用的最高限额,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过高的律师费用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发展,将推动律师费用的合理化和透明化。

同时,广东省律师协会还将加强对律师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律师费用收取的监督机制,确保律师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总之,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律师协会将继续加强对律师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律师费用的合理化和透明化,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希望广大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能够充分了解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律师费用的合理合法。

广东律师费收费标准

广东律师费收费标准

广东律师费收费标准广东地区的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律师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的规定。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律师行业的一项重要规范,对于委托人和律师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广东地区,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广东省司法厅制定并公布的,旨在规范律师行业的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东地区的律师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师费计费方式。

在广东地区,律师费的计费方式通常包括按小时计费、按案件计费和按比例计费三种。

按小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实际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进行计费,按案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委托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进行计费,按比例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委托案件所涉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费。

不同的计费方式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律师和委托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费方式。

二、律师费收费标准。

广东地区的律师费收费标准是由广东省司法厅根据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的。

律师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普通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等不同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以及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等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

律师和委托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遵循广东地区的律师费收费标准,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调整。

广东省司法厅会根据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适时对律师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律师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执行。

广东地区的律师费收费标准是律师行业的自律规范,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律师费的收费标准。

委托人对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广东地区的律师费收费标准是律师行业的重要规范,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的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律师与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律师服务质量。

二、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咨询费,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可以按照每小时收费或者按照每次咨询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律师的专业水平、服务内容、委托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 诉讼代理费,律师为委托人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时,可以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工作量等因素进行收费。

诉讼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3. 合同审查费,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合同审查服务时,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

合同审查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收费。

4. 其他费用,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时,可以按照工作量、专业水平等因素进行收费。

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执行。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违反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

四、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调整。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律师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调整幅度和时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意义和影响。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是律师行业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律师的收费行为起着规范作用。

下面将就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按案件收费、按小时收费、按比例收费和其他约定方式收费。

其中,按案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收费标准;按小时收费是指律师按照实际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计费;按比例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所涉及的金额或价值比例确定收费标准;其他约定方式收费是指律师与委托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其次,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收费标准、公平公正收费标准和依法收费。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是指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专业水平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过高或过低;公开透明收费标准是指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公开律师费收费标准,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平公正收费标准是指律师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考虑委托人的经济能力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得利用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收费是指律师应当依法合规收取律师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再次,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律师应当在收费前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支付时间;律师在收费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正规的收费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收费项目、金额和时间;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检查;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不正当收费行为。

最后,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应当加强,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费收费标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是律师行业的重要规范,对于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秩序和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费和法院、仲裁费的收费标准

律师费和法院、仲裁费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一、律师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法律顾问收费标准:50000元-200000元/每年。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任意以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收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以明显低于规定收费标准压价竞争、争揽业务的,由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二、法院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广东省律师收费速算表

广东省律师收费速算表
0.50%
标的额×0.5%+415000
标的额×0.5%+422000
二、不涉及财产诉讼案件
四、刑事案件
收费标准
3000~20000
收费阶段
收费标准(件)
(按件协商)
侦查阶段
2000-6000
三、计时收费
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
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
审判阶段
6000-33000
(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广东省律师收费速算表
依据:2007年1月10日施行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涉及财产诉讼案件单位:元
标的数
适用率
最低收费(件)
最高收费(件)
5万元以下
基础费
1000
8000
5万~10万
8%
标的额×8%-3000
标的额×8%+4000
10万~50万
5%
标的额×5%
标的额×5%+7000
疑难复杂案件
不高于上述标准的1.5倍
说明:1、以上收费可上下浮动20%;
2、非诉讼案件及法律顾问实行协商收费;
3、民商事案件的风险收费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4、办案费的收取按合同约定为准;
5、本表按粤价[2006]298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推算。
50万~100万
4%
标的额×4%+5000
标的额×4%+1200015000
标的额×3%+22000
500万~1000万
2%
标的额×2%+65000
标的额×2%+72000
1000万~5000万
1%
标的额×1%+165000

最新发布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最高可达6500元小时

最新发布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最高可达6500元小时

最新发布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最高可达6500元小时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5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1.按照案件阶段计件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3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6000-50000元;(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6000-60000元,其中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均视为一个独立阶段,按本项规定的标准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按一审、二审、再审、申诉阶段分别按件收费。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的,自第二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2.辩护律师同时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另行收费。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嫌触犯二个以上(含本数)罪名或者二起以上(含本数)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数量或犯罪事实起数分别计件收取律师服务费。

4.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议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1)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级以上(含省级)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2)案件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3)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4)案件在异地办理,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5)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6)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7)重大涉外案件。

(二)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案件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在收取基础费用3000-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10%10万-50万(含50万元):8%50万-100万(含100万元):6%100万以上:4%3.上述第1、2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06]29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6.12.25【实施日期】2007.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单位:人民币)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80-150元/件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100-300元/件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200-500元/件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500-2000元/件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1000-3000元/件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500-4500元/件4、民事合同、契约等2000-5000元/件法律文件一式三份。

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标的额收费标准速算公式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免加收基础费用5-10万元(含10万元)8%(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10-50万元(含50万元)5%(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50-100万元(含100万元)4%(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3%(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2%(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标的额-1000万)×1%+264000+基础费用5000万元以上0.5%(标的额-5000万)×0.5%+664000+基础费用七、计时收费律师事务所在实行计时收费时,可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的每小时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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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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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律师服务指导价如下:
附件一、民营、外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见证
比如:合同标的额为600万,见证费=(600万-500万)× +10200=11800
附件二、国有、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见证
1、协议成交方式
注1: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分段累加分别计算,双向收取交易见证费。

注2: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
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 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收费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

以上费用浮动幅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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