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对 任意 解 除权 限制 的必 要 性 我国 《 合 同法》第 4 1 0 条之所 以赋 予委托 合同双 方任 意解 除权 , 般认为 ,委托合 同具有特 别的性质 ,其成立 大多数建立 在当事 人特 殊 依 赖 的 基 础 上 。 委 托 人 选 择 受 托 人 为 其 处 理 事 务 ,是 以 其 对 受 托 人 办事能力 和信誉 的了解为基 础的 。而 “ 信任 ”具有一定 的主观性 ,在 方 当事 人对相对 人 的信任 有所动摇 时 ,就应 允许委托 人或受托 人随 时解 除合 同而 不 需要给 出其 它 理 由 。因为一 旦 这种 信任 关系 不 复存 在 ,即使 合 同仍然 有效 ,也很难实现 合同订立 的 目的。 在 实 践 中 ,委 托 合 同 中 的任 意 解 除 权 引 发 了 不 少 纠 纷 。 如 受 托 方 以解 除 合 同 为要 挟 ,逼 迫 急 于赶 工 期 而 无 法及 时另 行 委 托 的 委 托方 提 高 报 酬 。 受托 人 特 为委 托事 项 而 成 立 公 司 , 改变 经 营 方 向 、经 营 领 域 , 投入 大 量 的 人 力物 力 来 开 拓 市 场 、发 展 客 户 , 而 委 托 人则 在 已 占领 销售 部 市 场 , 己建 成 销 售 渠 道 等 受托 事 务 将 近 完 成 的情 况 下 解 除合 同 ,便 使 受托 人浪 费 巨大 的 人 力物 力 ,遭 受 损 失 。根 据 此 条 规 定 ,行 使 任 意 解 除权 的一 方 须 赔偿 合 同相 对 方因合 同的解除而遭 受的损 失 ( 不 可 归 责 于 该 当 事 人 的 事 由除 外 ) ,但 受 因果 关 系 等 因素 的 限 制 ,相 对 方 所 获 得 的赔 偿 可 能远 低 于 其 遭受 的损 失 。 而且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法 院 也 曾判 令相 对 方 只 能 获得 直 接 损 失 的赔 偿 。这 种 程 度 的赔 偿 对 于 因 受 托 事项 而 专 门成 立 公 司 ,或 者 改 变经 营方 向、 经 营 领域 等 做 出种 种 努 力 的受 托 方 来 说 ,可 能 远 远 不 够 。 鉴 于 以 上 问题 , 在 现 行 的 法 律 框 架 内,有 必要 对委 托 合 同 的任 意解 除权进 行 一定 的 限制 二 、对任 意 解除 权 的绝 对限 制 对 委 托 合 同任 意 解 除权 的绝 对 限 制 ,是 指 对 于 某 些 类 型 的委 托 合 同 , 禁 止双 方 当 事 人 行使 任 意 解 除 权 。 王利 明教 授 认 为 ,对 于 任 意 解 除权 的适 用 ,应 作 目的性 限 缩 解 释 。对 于 一 些具 有 商事 交 易 性 质 的 事务 委 托 合 同 , 不 宜允 许 当 事 人 行使 任 意 解 除 权 。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在 无 偿 委 托 合 同 中 , 当事 人 之 间 的信 任 关 系 较 高 , 受 托 人 从 事 委托 事 务 ,实 际 上是 在 给 予 委 托 人 一种 恩 惠 。一 旦双 方 彼 此 之 间 的信 任 消 失 ,受 托 人 自然 可 以拒 绝 这种 恩 惠的 施 予 , 而 委 托 人 也 没有 必要 再 接 受这 种 恩 惠 。所 以无偿 委 托 中任 意 解 除 权 的存 在 实 属合 理且 必 要 。但 在 有 偿 的情 况 下 , 这种 信 任 关 系 在 合 同 中的 重 要性 已经 大 大 降低 ,约 束 合 同双 方 当 事人 的主 要 是 交 易 的利 益 关 系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受 托 人 从 事 委 托 事务 ,大 多 要 从 中盈 利 , 即使 双 方 的信 任 消 失 ,基 于利 益 的 考 虑 , 受托 人 还 可 能 尽 力 完 成 委 托 事 务 。若 放 任 当 事人 行使 任 意 解 除 权 ,相 对 人 的 损 失 大 多 不 能 通 过 损 害 赔 偿 得 到 充 分 的 补 偿 。 另 外 ,在 我 国 《 合 同 法 》 中的 委 托 合 同 中 ,其 受 托 人 通 常为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的企 业 。一 旦允 许 受 托 人 任 意解 除合 同 ,则 委 托人 一时 难 以寻 找 其他 合 格 的 企业 加 以替 代 ,从而 不 利 于 委 托 方 合法 权 益 的保 护 。如 果 允许 委 托 人 任 意 解 除 ,受托 方 的合 法 权 益 同样 会 受 到 无 端 分 割 。 而且 , 不管 哪方 任 意 解 除 合 同 ,都 会 影 响 合 同 关系 的稳 定 ,从 而影 响经 济 秩 序 的 正 常 运 行 。在 我 国 的现 行 立 法 ,委 托 合 同外 延 较 为 宽 广 , 具体 的法 律 条 文 并未 区分 商 事 委 托 合 同 与 民事 委 托 合 同 。上 述 从 立法 论 角 度 的 论 述 , 在我 国 民法 典 的编 纂时 或 可 采 纳 。但 在 现行 法 律框 架 下 ,并不 能及 时有 效 地指 导 司法 实 践 。 观察 有 关 立 法 例 可 知 ,绝 对 限 制 的 情形 较 少 ,值 得 借 鉴 的 大 概 只有 日本 的相 关 判例 及 学说 。 日本 民法 典第 6 5 1 条的规定 “ 只 适 用 于 仅 为 了委 托 人 的 利 益 而 处理 事 务 的 场 合 , 当委 托 事 务 的 处 理 不 仅 仅 为 了委 托 人 的 利 益 ,也 为 了受 托 人 的 利 益时 ,委 托 人 不 能 依 据 该 条 解 除委 托 合 同 ”。 该判 决 首 次 在 日本确 立 了 “ 受 托 人 利 益 ”规 则 ,对 其 后 的理 论 研 究及 审判 事 务 都 有 重 要 的影 响 。经 过 理 论 完 善 及 实践 检 验 ,此 理 论逐 渐 成 熟 。一 般认 为 , “ 受 托 人 利 益 ”必 须 是 与委 托 事 务 处 理 直 接相 关 的利 益 ,而 单纯 的报 酬 请 求 权 则 不 构 成 “受 托 人 利 益 ” 。 日本 法 院 对 “受 托 人 利 益 ” 概 念 作 了一 个 较 为 一般 化 而 普 遍 适 用 的表 述 : “ 因 为 委 托事 务 的完 成 而 对 受 托 人 产 生 的利 益 ,并 必 须 因某 种 关 系 的 存 在 委托 入不 得 不 承 认 受 托人 享 有 该利 益 。 ”举 个 简单 的 例子 来 说 : 甲欠 乙7 0 0 元钱 ,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吗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吗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委托一方(被委托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执行特定任务或提供特定服务。
委托合同通常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期内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然而,当双方发生分歧或合同无法执行时,委托合同是否可以被任意解除呢?本文将探讨委托合同是否具备任意解除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委托合同的定义。
委托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合同形式,其中一方作为委托人授权另一方(被委托人)代表其执行一项任务或提供特定服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双方必须履行合同条款并保护对方的利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能希望解除委托合同。
一方面,委托人可能发现被委托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任务或提供服务,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委托人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如合同目的不可实现或双方之间发生争议,而希望解除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并不具备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合同形式,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条款。
如果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可能会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1. 合同条款约定了任意解除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无需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委托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违约责任和争议。
除了上述情况,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并不具备任意解除权。
解除合同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程序来解除合同。
否则,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一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也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条款。
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并采取合法的方式解除合同,以保护各自的权益。
委托合同出现侵权谁赔
委托合同出现侵权谁赔委任合同是一种委托人根据约定来支付相关的报酬,受托人需要为委托人办理相关委托的事情的协议,可以是一种有偿合同,也可以是一种无偿合同,现实生活之中比较常见,那么,委托合同出现侵权谁赔?我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一、委托合同出现侵权谁赔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委任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
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
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
三、委任合同的终止后果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
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
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以上是一篇关于“委托合同出现侵权谁赔”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委托合同出现侵权谁赔,经过分析,可以得知,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除此以外,对于委任合同的事情,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请学习律师!。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1. 定义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指委托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无需说明理由,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同样,受托人也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2.1 委托人的解除权委托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间内,随时通知受托人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受托人时,合同即刻终止。
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量避免给受托人造成损失。
2.2 受托人的解除权受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也有权随时通知委托人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即刻终止。
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量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3. 任意解除权的限制虽然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在某些情况下,该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3.1 合同性质的限制如果委托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不能随意解除,如涉及人身信任关系,或者合同的解除会给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此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将受到限制。
3.2 合同条款的限制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期限。
在这些条件和期限未满足之前,双方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
3.3 法律法规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4. 任意解除权行使的后果4.1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合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合同终止前的事务,包括交接、结算、清理等。
4.3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结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合同双方的重要权利,但行使该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权利,确保自身权益的实现。
6. 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情形6.1 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1.受托人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2.受托人丧失了信任,如涉及到道德品行等问题;3.受托人严重违约,如未按期完成委托事务等;4.委托人自身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解除损失赔偿标准
委托合同解除损失赔偿标准合同解除损失赔偿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合同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委托合同的解除损失赔偿标准是双方必须重视和遵守的规定。
本文将就委托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以及损失赔偿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1. 委托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合同解除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况: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拒绝接受委托、委托无法完成等。
无论是哪种情况,委托人在解除合同前应当通知受托人并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在解除合同后,损失赔偿问题就需要考虑了。
2. 解除损失赔偿的原则在委托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2.1 合理预估原则:损失赔偿应当以合同解除时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合理预估受托人已经或者将要遭受的损失。
2.2 预防原则:委托人在解除合同前应当尽力防止损失的发生,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2.3 追偿原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解除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委托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多样,以下是常见的计算方法:3.1 实际损失计算法: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解除合同后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
3.2 违约金计算法:根据委托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计算,并视情况进行折算。
3.3 利益丧失计算法:根据委托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获得的利益进行计算,并将其与实际损失进行比较。
4. 解除损失赔偿的限制在委托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也有一定的限制:4.1 过错原则:如果解除合同是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发生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失赔偿。
4.2 合理限制原则:损失赔偿应当合理限制,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
若超出合理限度,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4.3 预防原则:委托人在解除合同前应当尽可能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受托人的损失。
5. 解除损失赔偿的案例分析本节将介绍几个实际案例,以进一步说明委托合同解除损失赔偿标准的具体应用,以及法院的处理原则。
综上所述,委托合同解除损失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的,遵循合理预估、预防和追偿原则。
浅析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范的适用范围
管理合 同 》性质为委托合 同性质 ,委托合 同的宗 旨是由受托 人代 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体现 的是委托人对 于受托 人的 办事 能力 和信誉 的信任 ,当原告与被告 间的信任关 系发 生变 化 ,原 、被 告任 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 同。于是根据 《 合 同 法 》第 4 1 0条 的规定 作出了解除原被告之 间签订 的 《 委托经 营管理 合同 》的判决。二审法院亦 以相 同的理 由作 出了维持
三 、 理 论 分 析
此 可见 ,在有偿 的委托中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对 当事人之 间 的利益影 响甚是 巨大 , 倘若任 由委托合同双方随时解除合同 , 则被解 除一 方的利益将会被暴露而得不到救济 ,而根据 目前 关 于委 托合 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这样的一种行为还是有合 法有效 的。因此 ,在 实践中 ,很多委托人在委托事务快要结 束 的时候行使任 意解 除权 ,恶意地解除合 同关系 以逃避其应 当支付 的报酬 。 比如说某 甲委托某律师乙为其办理诉讼 事务 , 在搜集 到了足够 多诉讼证 据材料的时候 ,甲解除 了与律师 乙 之 间的委托 合同。在这样的情况 中,甲是合法地行使其任意 解 除权 ,而乙却 只能被动地接受委托合同被解除 的后果而无 法救济 ,显然是不公平 的。 四、委托合同任 意解除权规范的适用范围 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范 中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合 理 界定 出任 意解 除权 在委托合同 中的适用范 围,即没有 区分 无偿委托合 同和有偿 委托合同 ,而一律对其加 以适用任意解 除权 。有偿 委托合 同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其趋利性 ,也就 是说 当事人接受 委托 人的委托而为其办理事务是 出于取得委 托人所 支付 的报 酬为 目的的 ,为 了完 成委托人 委托 的事 务 , 委 托人可能会 付出一定 的成本去 做准备 ,在 这样 的情 况下 , 如果允许委托人 任意地解除合同 ,那么受托人 的利益就无法 保障 ; 而无 偿 的委托 大多 是建 立在 无偿 的基础 之上 的 ,很 多无偿委托还是 受托 人顺 带着给委托人办理 ,其并不会垫付 什 么成本 ,也不会有 什么期待 ,委托人解除委托合 同和不解 除委托合 同对受 托人的利益均没有影响 ,在这类委托 中就可 以给予 委托 人以任意解除权 。因此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 国 的委托合 同任意解除权规范的适用范 围作 出界定 ,在无偿委 托合 同场合 ,可以赋予双方当事人以任意解除权 ,在有偿 的 委 托合 同场合 , 则 应该 坚守 “ 契约严 守原则 ” ,在没 有 出现 合 同法 总则规定 的法 定解 除事 由或者是没有意定解除 的情况
合同解除 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由参与方共同订立并履行。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合同的一方可能会需要解除合同,并可能因此遭受损害。
本文将探讨合同解除和相应的损害赔偿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1. 当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时;2.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3. 当合同的履行对于一方来说变得不可能时;4. 当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或者非法目的时。
一旦合同被解除,损害赔偿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帮助受损害一方恢复损失,并确保其不会因为合同违约而遭受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受损害一方可以根据以下原则来获取相应的赔偿:1. 违约方应赔偿受损害一方的实际损失。
这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例如违约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造成的损失。
2. 受损害一方可以要求合理的间接损失赔偿。
这包括因为合同违约而导致的附带损失,例如因为无法按时交付货物而导致的生产停滞或营业额下降。
3. 受损害一方应尽力减轻损失。
法律要求受损害一方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并在需要的时候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已经尽力减轻损失。
4. 受损害一方不能过分索赔。
法律规定,受损害一方在索赔时应合理,而不是过度。
不过,法律也要求违约方承担由于合同解除而给受损害一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在处理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问题时,以下几点至关重要:1. 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友好协商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并为双方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2. 如无法协商一致,受损害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违约方。
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来判决争议,并确定相应的损害赔偿金额。
3. 受损害一方应保留有关合同违背和损害的证据。
在解决合同纠纷时,证据对于支持受损害一方的索赔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受损害一方应保留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记录,并确保它们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提供给法庭。
合同法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合同法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顺应了现代社会对自由和效率的追求,体现了英美法系效率违约和大陆法系任意解除权的基本内涵和核心精神,具有兼容并蓄的后发优势和极强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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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意解除权是建设在自由及效率基础之上的,司法部门在实践过程中,并不允许通过约定摒弃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允许在其他合同约定内应用,因此需要在《合同法》内添加任意解除权有关内容,对于任意解除权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任意解除权;合同法一、引言合同法内不可逃避的问题就是合同解除,同时合同解除也在合同法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人员对于合同解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任意解除权虽然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内容,但是还与传统解除权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合同法》对于任意解除权也没有进行明确划分,在逻辑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合同法》内任意解除权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定漏洞。
伴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任意解除权也在原有基础上面发展了一定变化,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任意解除权自身也开始逐渐出新型特点,为了能够满足任何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要求,任意解除权自身也需要进行一定调整,明确自身所适用的范围。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概述(一)概念任意解除权具有一定法律解除权的特点,自身也是法律解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事人双方内的任何一方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内所具有的权利,但是要是从产生角度对于任意解除权进行分析,任意解除权与传统法定解除权之间还存在一定差别。
传统法定解除权规定,双方当事人内任何一方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在合同无法落实的前提,可以自行申请解决合同,进而当事人能够从合同内解脱出来,重新寻找合作机会,进而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建设。
任意解除权实际上是能够让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之下,都能够解除合同权利。
(二)基本特征任意解除权所具有的特征较多,但是最为基本的特征就是使用范围有限。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5篇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5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探讨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明确合同双方在此类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定义与解释1. 委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2. 任意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无需正当理由,即可单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
3. 损害赔偿: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 委托合同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行使任意解除权,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2.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应尽量减少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1.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2. 直接损失指因解除合同直接导致委托人的财产损失。
3. 间接损失指因解除合同导致的委托人预期利益损失,如已完成部分工作的报酬、预期收益等。
4. 损害赔偿的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平、合理为原则确定。
可参考以下因素: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损失的大小等。
五、损害赔偿的承担1.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应就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若双方对损失承担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委托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 委托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
2. 任意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提供合理的证明。
3.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做好交接工作,确保资产安全。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合同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2. 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规则的商法不足化——以《民法典》第933条为视角
对于商事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对本条任意 解除规则的适用达成限制性约定时,委托人可否依 本条行使任意解除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 议,最高人民法院抑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均未 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本文在北大法宝等数据库中 通过关键词检索,筛选出以下十六则较为典型的案
一审程序, 后被二审
维持
如商事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可任意解除合同,则可能 构成权利的滥用__________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事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是 予了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否享有任意解除权的问题,持支持立场和持反对立 但委托合同应区分为民事委托合同和商事委托合
场的案例数基本持平,同一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也
础的独立的委托合同,不能扩大其适用范围,否则将 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因此,本案中的特许经营 合同不能适用本条之规定。⑧
2.两个争议:商事委托人之权利行使及本条之
法律属性 当案涉合同满足商事委托合同之构成要件时,
法院对于当事人适用任意解除规则的争议主要集中 在以下两个问题之上:其一,若双方未明确约定排除 本条任意解除规则之适用,委托人可否行使任意解 除权;其二,本条之任意解除规则是否具有法律强制 性,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排除任意解除规则适用的 约定能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收稿日期:2021 -01 -26
2021年第3期
鲍伊帆: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规则的商法不足化——以《民法典》第933条为视角
二、司法实践之类案比较
(一)本条所涉案件之宏观数据分析 关于任意解除规则可否适用于商事委托合同领 域的探讨,不仅在理论层面具有研究价值,在我国司 法实务界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北大法宝、威科 先行等数据库中以“委托合同” “商事”和“任意解 除”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得出632例有效的检 索结果。通过宏观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近5年,因 商事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所引发的纠纷较多,其中,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其责任的承担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其责任的承担摘要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其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该针对解除权行使时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关键词任意解除权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
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
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
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委托合同⼀⽅⾏使任意解除权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相似案情不同判决本期介绍的两个案例案情相似,都是委托⽅通过向受托⽅发出解除委托合同的通知的⽅式解除合同,理由都是认为受托⽅存在⼯作瑕疵,因此受托⽅将委托⽅作为被告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继续履⾏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
但是结果相同的是,法院都认为委托⽅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不认为该解除⾏为属于违约⾏为,虽然第⼀个案例提出的另⼀违约理由是被告在委托合同履⾏期间另⾏委托他⼈经营⽹店违反合同约定,但由于证据不⾜,所以法院不认为被告存在违约⾏为。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两个案例的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第⼀个案例的⼀、⼆审法院都⽀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个案例的法院不⽀持原告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认为委托合同因任意解除权的⾏使⽽解除导致的损失不同于⼀般违约赔偿的损失,不包括合同正常履⾏下的可得利益赔偿。
这种区别,说明法院对于委托合同任意⼀⽅⾏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因此造成对⽅的损失的理解有所不同。
具体详见下⽅……A公司与B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情简介(1)2013年4⽉26⽇,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份代理协议,双⽅就B公司线上销售代理A公司某产品,A公司根据B公司代理经营获得的销售额⽀付佣⾦,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起⾄2016年4⽉25⽇⽌。
(2)2014年3⽉20⽇,A公司B公司送达了载明解除时间为2014年4⽉25⽇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B公司已经不能正常履⾏代理协议,影响了A公司的实际利益。
(3)由于双⽅协商未果,B公司诉⾄法院,原告诉称:请求判令A公司⽀付其违约⾦20万元,赔偿其剩余合同履⾏期间的佣⾦损失471,526.80元。
(4)⼀审判决后,A公司提起上诉并诉称:A公司依法⾏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此种情形与违约不同,⽆需赔偿B 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2019年10月(上)法制博览律师理论与实务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王如源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天津300170摘要:合同法对保护公民权利、营造公平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任意解除权赋予了我国公民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选择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可实现有效止损。
然而,任意解除权在不同合同中所发挥的约束力量与法律效果千差万别,文章阐释了任意解除权的内涵与特征,分析了其应用范围与法律约束,并提出了行使任意解除权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法;任意解除权;应用范围;法律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8-0118-02作者简介:王如源(1986-),女,本科,天津财经大学,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合作的顺畅有序进行,对维护合作方的权益具有重大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因素影响而希望终止合同效力的情况,此时,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
合同任意解除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人性化民事权利自治体现,并非可为所欲为的使用,具有一定的使用范围与法律约束,需要注意诸多事项来充分利用合同任意解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一、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内涵与性质(一)合同任意解除权合同解除权一般可分为三种: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及任意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只有在满足法定情形时方可使用,约定解除权是在满足一定的解除条件时方可行使,而合同任意解除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直接享有的,可随时根据自己意愿解除合同的权利,不需要任何规定的成立条件。
我国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明确规定,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多分散于合同法分则中。
(二)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性质从性质上分,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属于期待权范畴,是一种当成立要件完全实现时方可行使的权利,是一种未来的利益,而合同任意解除权是一种既得权,也即权利人当下已经享有的权利,可根据权利人主观意愿随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可直接享有合同解除权所承载的利益。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3篇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3篇篇1【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一、引言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通常是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受托人)代为执行某项事务或行为的一种合同。
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通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若委托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就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二、委托合同的性质及解除权委托合同属于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以其名义请求另一方(受托人)处理某项事务或行为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目的是为委托人提供某项服务或执行某项任务而订立的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通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委托人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一般是合同中约定的,例如对方严重违约或者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等情况。
但是,对于委托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三、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委托合同中的解除权以及解除合同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诚实履行合同的约定,并且应当履行信用义务。
因此,若委托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从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看都是不应该的。
对于委托人的任意解除行为,受托人也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委托合同是一种有力的法律文件,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若委托人擅自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了损害,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应当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应当是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在委托合同中,损害赔偿金额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损失:1. 直接经济损失:即因为委托人任意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支出、工作时间等;2. 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任意解除合同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从而影响到受托人的其他工作,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经营活动,这些均可以列为间接经济损失;3. 可预见的损失: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有意识到任意解除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一部分损失也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授权委托书的任意解除权
授权委托书的任意解除权是指委托人在授权期间内,可以随时解除受托人的授权,使受托人不再具有代为处理事务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委托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又可以确保受托人行使授权的灵活性。
本文将从任意解除权的法律依据、行使条件、法律后果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任意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该条规定,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在授权期间内随时解除受托人的授权。
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条件1. 委托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已经达成一致。
2. 解除行为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
3. 解除行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如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等。
4. 解除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后果1. 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3. 解除合同不影响正在进行的事务的处理,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直至委托事务完成。
4. 解除合同不影响合同中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的适用。
四、注意事项1. 委托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解除。
2. 委托人在解除合同后,应当及时返还受托人已经取得的财产,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
3. 受托人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权利,但为保护委托人利益而必须继续处理的事务除外。
4. 受托人在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总之,授权委托书的任意解除权是委托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委托人可以在授权期间内随时解除受托人的授权。
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同时,也要注意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范本。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甲方,(委托人名称)。
乙方,(受托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
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具体委托内容)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
义务。
第二条任意解除权。
1. 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权利,无需提供理由即可解除委托合同。
甲方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履行通知义务。
2. 乙方在接到甲方解除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委托事项的执行,并按照甲
方的要求进行交接工作。
第三条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委托事项无
法完成,根据情况协商解决,并免除因此产生的责任。
第四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范本,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讨论,欢迎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论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行使的赔偿责任
论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行使的赔偿责任针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时的赔偿范围进行讨论,共分为三个部分,因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区别较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分别就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合同来讨论合同任意解除的赔偿范围;第三部分则介绍了委托合同当中抛弃任意解除权的约定的效力,以及在有抛弃特约约定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范围。
标签:合同任意解除;有偿委托;无偿委托;可得利益我国《合同法》第410条只规定了委托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并没有说明这种损失的范围和性质。
在讨论《合同法》第410条中“损失”的范围之前,要明确的是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是没有溯及力的,也就是说,合同的解除仅向以后发生效力,所以受托人还是有权就解除前已完成的部分工作请委托人支付报酬,这从《合同法》的第405条也可以看出。
所以做体系解释,笔者认为《合同法》第268条和第410条中的“损失”不包括解除前已完成部分报酬。
下面笔者就委托合同中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权力行使人应当赔偿的损失范围予以讨论。
实际上,委托可分为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
无偿委托中,即使委托人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受托人也无经济损失。
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有的受托人专为委托事项而付诸很多努力来经营委托事务,如果委托人任意解除合同,受托人可能损失重大,所以对于这些受托人应当予以周到的保护。
所以笔者认为从无偿和有偿的角度来区分委托合同,并分别予以考虑,更为妥当。
一、无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的赔偿范围在无偿委托中,无偿委托合同的订立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是无偿服务,并无合同利益。
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一般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受托人在不利于委托人时解除合同,可能会造成委托人损失,这时让受托人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似乎对本来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受托人有些苛刻,但是为了保护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合理信赖,这种赔偿还是有必要的。
论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制——以我国《民法典》第933条为基础展开
收稿日期:2020-08-20作者简介:慎先进,男,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㊂申丰熊,男,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㊂2020年11月第42卷㊀第6期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Nov.2020Vol.42㊀No.6DOI:10.13393/ki.1672-6219.2020.06.019论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制以我国‘民法典“第933条为基础展开慎先进,申丰熊(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宜昌㊀443002)摘㊀要:合同法时期,立法和司法在不同层面对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了规制,但仍不能充分保护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的利益㊂相比‘合同法“第410条,‘民法典“第933条改进了任意解除权制度,但规定的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的责任过于严苛,与违约责任无法区分㊂所以为了更科学的规制有偿委托合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须对‘民法典“第933条进行以下改进:首先,除涉及特殊人身信赖关系的有偿委托合同外,只能基于重大原因解除其他有偿委托合同;其次,应当以是否履行合同主要内容划分解除方的赔偿范围;最后,若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除涉及人身信赖关系和公共利益的有偿委托合同外,应当认定为有效㊂关键词:任意解除;㊀有偿委托;㊀无偿委托;㊀规制;㊀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F 418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6219(2020)06-0095-05一、问题的提出委托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㊂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规范将委托合同纳入其调整范围㊂但关于委托合同的属性问题,各个国家认定不一㊂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的根本属性是无偿性,有偿的类似合同被称作 事务处理合同 ㊂‘法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以无偿委托为原则,当事人约定有偿为例外;‘意大利民法典“推定委托合同为有偿委托[1]㊂我国法律规定的委托合同以当事人有偿委托为原则,以无偿委托为例外㊂如‘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㊂‘民法典“第928条也有类似规定㊂不论合同法还是民法典,都在立法上肯定了有偿委托合同的存在㊂‘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㊂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㊂ 该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采取了一体规制的原则㊂但就解除合同的后果而言,二者是有区别的㊂通常情况下,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无需耗费太多精力就可完成受托事务,所以委托人任意解除委托后,受托人也无经济损失㊂若受托人任意解除无偿委托合同,因其在委托合同中不能获取利益,所以要求受托人承担损失也无正当性可言㊂只有在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时机不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才能向受托人请求赔偿㊂但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下,受托人为了完成委托事务,可能会投入大量资金,甚至改变自身的经营结构,委托人一旦解除合同,就会给受托人带来巨大损失[2]㊂同时,若受托人任意解除合同,也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失㊂因为在有偿委托的场合,委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往往准备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包括与第三人订立合同㊂受托人若任意辞去其受托事务,则可能会导致委托人违约,给委托人带来巨大损失㊂鉴于有偿委托合同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对有偿委托合同应给予特别的规制,对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应予以一定的限制,以保障被解除方的利益,维持商业秩序的稳定㊂但是‘合同法“第410条对有偿委托合同并没有给予特别规制,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当事人利用任意解除权,损害有偿委托合同被解除方利益的行为㊂针对‘合同法“第410条对有偿委托合同规制的59不足,民法典进行了一定的修正㊂‘民法典“第933条规定: 有偿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㊂ 此规定对于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更进一步,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被解除方的利益㊂但也存在以下问题:①无法区分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所承担的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㊂任意解除有偿委托合同后解除方的损害赔偿范围与‘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趋同,那么怎样区分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后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②任意解除权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存在的意义不大㊂③有偿委托合同的约定排除事由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㊂所以,‘民法典“第933条关于有偿委托合同的规定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本文将通过对以往有偿委托合同制度的梳理,着重论述未来应当如何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制进行改进㊂二、合同法时期对于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制1.立法层面法官在解决有偿委托合同纠纷时所依据的法条主要是‘合同法“第113条㊁398条㊁405条和410条[3]㊂‘合同法“第410条对有偿委托合同影响最大,也最具争议㊂该条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采取一体规制的原则,对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没有给予特别限制,导致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平衡的状态㊂而且在社会实践中,有偿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一般都是商事行为人㊂对商事代理人而言,任意解除委托合同不仅会使其利润丧失,而且会对其资产和商誉造成一定的损失,可能会使商事行为人失去从事商事代理法律行为的动力,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4]㊂所以,学界普遍认为‘合同法“第410条应当加强对有偿委托合同被解除方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进行区分,并限制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以保障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保证法律的公平㊂2.司法层面(1)对赔偿范围的界定在有偿委托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争议最大的是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解除方的赔偿范围问题㊂有的法院认为,有偿委托合同被当事人任意解除后,解除方只须赔偿实际损失㊂如在 上海盘起案 中,上海盘起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盘起)与大连盘起工业(以下简称大连盘起)签订委托销售合同,上海盘起为完成委托事务投入大量资金后,大连盘起通知上海盘起解除委托㊂于是上海盘起将大连盘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大连盘起公司违约,并赔偿人民币5000万元㊂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任意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其任意解除合同后所产生的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解除方无须赔偿被解除方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大连盘起只用承担上海盘起公司的实际损失160余万元[5]㊂有的法院认为,任意解除有偿委托合同后,解除方还须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㊂如在四川省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与南充市壹加壹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加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区别对待民事委托与商事委托㊂在商事委托中,受托人为完成受托事务往往投入较大成本,并希望可以获得预期利益,所以解除方任意解除合同后,被解除方的利益若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则会使被解除方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㊂本案中,若受托人继续履行合同,则其必然会获得预期利益㊂如果南充壹加壹公司不能获赔可得利益的损失,则显失公平,客观上也会造成委托合同解除的随意性㊂所以,荣泰公司应当赔偿南充壹加壹公司可得利益的损失①㊂总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的赔偿范围问题,法院大多判决解除方承担实际损失,不包括被解除方预期利益的损失㊂(2)任意解除权约定排除的效力在社会实践中,当事人为了维持合同的稳定,保护己方的可预期利益,在有偿委托合同中通常会设置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㊂但对于该条款的效力,各法院认定不一㊂如在广西弘毅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公司)与广西融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昌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中,最高法院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条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②㊂但有的法院却认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㊂如:山东吴金利律师事务所㊁宋剑平诉讼㊁仲裁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 委托合同有其独特的特征,与其他合同相比,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㊂因此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与委托合同的根本特征相悖,所以应当认定为该条款无效 ④㊂总体而言,大多数法院都认为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有效,只有在涉及特殊人身信赖关系和公共利益时,法院才认为无效㊂综上所述,在立法层面,‘合同法“第410条没有对委托合同作出区分,也没有对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予以特别限制,使得有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处于不平衡的状态㊂如果委托合同涉及多方利益,69就应当限制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这样才能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㊂否则,就是在单方面保护解除方的利益,这会对被解除方的利益造成损害[6]㊂就这一方面来说,合同法对有偿委托合同被解除方权益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㊂在司法层面,法院一般认为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只须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只有在少数案件中法院才认为解除方还须赔偿可得利益㊂但法院通常会肯定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效力,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若任意解除合同,就会因违反双方约定从而构成违约[7]㊂三、民法典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制的困境及出路1.民法典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制及困境(1)民法典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制‘民法典“第933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并将委托合同区分为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两种情形规定各自的赔偿范围㊂无偿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可任意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但解除合同时机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解除方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任意解除有偿委托合同不仅要赔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还要赔偿其可得利益的损失㊂与‘合同法“第410条相比,民法典加强了对有偿委托合同被解除方权益的保护㊂通过扩大解除方的赔偿范围,实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能够有效阻止当事人滥用任意解除权实施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保证了有偿委托合同的稳定性㊂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分析,一个理性的合同当事人会计算自己任意解除合同的代价,如果发现自己任意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可能大于或等于其履行合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当事人会倾向于维持合同[8]㊂‘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是对自‘合同法“第410条颁布以来有关司法实践和学术争论中主流观点的接纳,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突出了民法典编纂的包容性和科学性,这一点是值得称赞的㊂(2)民法典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制的困境‘民法典“第933条虽然较‘合同法“第410条有一定的改进,但是难免产生以下疑问:‘民法典“第933条规定,有偿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在任意解除有偿委托后,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㊂‘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㊂也就是说,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并无二异㊂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如果以赔偿对方全部可得利益的损失作为退出合同的代价,那就是间接的迫使当事人不得自由退出,与委托合同的性质相冲突,甚至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核心自由㊂并且从法理上讲,不能要求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与合同义务的违反方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这样做,就会使任意解除权制度失去意义[9]㊂民法典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作如此严格限制的动因可能是试图用该规定处理以任意解除为名的恶意违约的问题[10]㊂在实践中,确实有一部分当事人滥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任意解除为名,行恶意违约之实,损害委托合同被解除方的利益㊂但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很多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㊂所以基于此动因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有以偏概全之嫌㊂要求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承担全部可得利益的损失,实质上否定了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真正任意解除权,将会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无法适用于存在特别信赖关系的委托合同,无法有效地调整很多在经济生活中十分重要的有偿委托合同的终止㊂2.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制的出路(1)基于重大事由解除‘民法典“第933规定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规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 ,也就是说,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因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可归责的事由㊂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损失可规责说和解除可规责说[11]㊂损失可规责说是指合同解除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即赔偿义务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或重大过失㊂解除可规责说是指合同的解除方对合同解除具有过错,若解除方解除合同具有正当理由,则解除方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㊂本人认为,损失可归责说和解除可归责说有各自的适用范围,都不能适用于委托合同的所有类型㊂对于无偿委托合同,应适用损失可规责说,当事人有权利无理由解除委托,但若因解除合同时间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解除方应承担赔偿责任㊂这是因为在无偿委托的场合,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薄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为 信任 和 情谊 成立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对双方当事人约束力很小,而且这种委托79合同被任意解除后,当事人在财产上几乎没有损失㊂所以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拥有较大的自由,只有在解除合同时间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解除方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㊂但对有偿委托合同而言,应采解除可规责说,解除方须向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若没有理由或理由不适当,则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㊂因为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附程度加强,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㊂在这种情况下,维持合同的存续就很有必要,所以对有偿委托合同采解除可归责说能最大限度的限制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有利于维持合同的存续,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㊂我国‘民法典“第933条限制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措施仅是加重其赔偿责任,并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事由㊂因此,可以效仿‘瑞士民法典“第418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法,将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的事由限定为 基于重大原因 [12]㊂ 基于重大原因解除 不同于‘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甚至不一定达到情势变更的程度㊂ 基于重大原因解除 的情形应当由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㊂但是涉及特殊人身信赖关系的有偿委托合同不适用 基于重大原因解除 ㊂(2)赔偿范围的认定相较于‘合同法“第410条,‘民法典“第933条对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后的赔偿范围予以明确规定,解除方不仅要向被解除方赔偿实际利益的损失,而且对被解除方的预期利益也应给予赔偿㊂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保障了被解除方的利益㊂但‘民法典“第933条规定的责任过于严苛,几乎等同于违约责任,所以应当对其改进,使当事人既能有效的行使权利,又不至于滥用权利损害相对人的利益㊂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的赔偿范围不能简单限定为信赖利益或履行利益,而是应该区分为完全没有履行和已经部分履行两种情况讨论㊂若解除方解除合同时,被解除方尚未履行合同,则解除方只须赔偿被解除方信赖利益损失;若被解除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一部分,则解除方对该部分赔偿履行利益损失,剩余未履行部分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以此划分和违约责任的界限[13]㊂有的学者认为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并不仅仅是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问题,而是应当区别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分别对待[14]㊂若委托人解除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对合同任意解除后的可得利益享有请求权,但是应当依据损益相抵规则㊁减损规则进行相应调整;若受托人解除有偿委托合同,则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赔偿相对人损失:①受托人如果没能完成委托事务,则应当赔偿委托人自身处理相关事务所增加的费用;②若委托人不亲自处理事务,则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另外委托他人处理该事项所增加的费用或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为处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15]㊂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虽然‘民法典“第933条对合同法进行了改造,但其合理性仍待商榷㊂委托合同之所以能被任意解除,是因为委托合同具有无偿性㊂所以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正当理由,即使解除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也不足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㊂因为在实务中,可得利益往往很难计算,只有维持合同才能确保期待利益的实现㊂所以应当效仿德国法的规定,将委托合同限定为无偿,有偿的类似合同称为 事务处理合同 [16]㊂本人认为,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法,在‘民法典“第933条的基础上对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的赔偿范围作出进一步解释㊂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的赔偿范围,应当以被解除方是否着手履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分界点,若被解除方已经着手履行合同主要内容,则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全部可得利益的损失;若被解除方还未着手履行合同的主要内容,则解除方应当根据被解除方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的程度赔偿其直接损失和相应的可得利益的损失㊂以是否着手履行合同主要内容作为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赔偿的分界点是因为在有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使得合同相对方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所以为了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只要被解除方开始履行合同的主要内容,解除方解除有偿委托合同就要支付其全部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不问其履行的程度如何㊂(3)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条款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规定㊂在德国,通常认为无效,只有委托合同既涉及委托人利益,又包含受托人利益时才有效㊂在法国,多数学者主张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有效㊂在瑞士,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没有法律效力㊂在我国,学界关于这一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分别对待㊂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有效,而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该约定无效㊂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无偿委托还是有偿委托,当事人约89定排除任意解除权适用的条款均无效,他们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应当通过立法修改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能通过约定排除的方式来弥补或消除,不能把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㊂本人赞同第一种观点㊂无偿委托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具有各自独特的特征,所以在认定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上,也应当区别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分别对待㊂在无偿委托合同中,以 情谊 为基础而成立的委托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很弱,如果认为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有效,则属于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与无偿委托合同的特征不符㊂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存续与否关乎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所以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不仅与有偿委托合同的目的相符,而且能够体现私法自治的要求㊂针对第二种观点,本人认为,不管是‘合同法“第410条还是‘民法典“第933条,都属于授权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㊂对授权性规范,当事人可合意排除适用㊂如果采用修改法律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过程繁琐,而且会增加民法典强制性的色彩,不利于私法自治㊂此外,还应当采纳司法实践中的合理经验,对有偿委托合同进行区分,涉及人身信赖关系和公共利益的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对于其他有偿委托合同,则认为有效,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仍然行使任意解除权,则构成违约㊂涉及人身信赖关系的有偿委托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间,当事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丧失对合同相对人的信任,此时若承认合同中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有效,则可能会妨碍当事人行使正当权利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偿委托合同中,若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则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㊂四㊁结语对于‘民法典“第933条存在的缺陷,应当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改进㊂具体内容为:当事人须基于重大理由解除有偿委托合同,但涉及特殊人身信赖关系的除外㊂当事人任意解除有偿委托合同,被解除方已经着手履行合同主要内容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全部可得利益的损失;被解除方还未着手履行合同主要内容的,解除方应当根据被解除方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的程度赔偿其直接损失和相应的可得利益的损失㊂当事人在有偿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的,除涉及公共利益和特殊人身信赖关系的有偿委托合同外,应认定为有效㊂注㊀释:①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南中法民中字第304号㊂②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50号㊂③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2民终5038号㊂参考文献:[1]㊀吕巧珍.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J].法学,2006(9).[2]㊀崔建远.合同解除的疑问与解答[J].法学,2005(9).[3]㊀崔建远,龙俊.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 上海盘起起诉盘起工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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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是一种双方协商一致、授权他人代理行为的合同。
在委托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各种情况,其中一方可能希望解除该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本文将对委托合同的解除权进行探讨。
I. 委托合同的解除权基础委托合同的解除权存在于合同法相关法规中。
依据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合同双方享有一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对于委托合同是否存在任意解除权的问题,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
II. 司法实践与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委托合同通常不被认为是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种类之一。
这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一方委托另一方代理办理具体事务。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委托方不能随意解除该合同。
然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委托合同可以被解除:1. 对方违约:如果受托方严重违反合同的履行义务,属于对合同违约行为,则受托方在违反义务的同时,也给了委托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 合同约定:当委托合同中约定了可由一方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况时,另一方无权再行解除合同。
III. 通知解除合同的规定即使根据特殊情况或法定解除权,委托方欲解除合同,也需要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该通知应当明确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愿,并附上相应的解除合同的理由。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解除合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在解除委托合同时,委托方或受托方应当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IV. 特殊情况下的解除权尽管委托合同中通常没有明确的任意解除权,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委托方可能获得解除合同的自由:1. 合同期限:当委托合同约定了特定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委托方可以依约解除合同。
2. 双方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除合同,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
3. 受托方同意:当委托方请求解除合同时,如果受托方同意解除,则委托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V. 法律保护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解除的规定或拒绝接受合法解除的要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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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损害赔偿问题探讨在委托合同不仅涉及一方当事人利益,对合同另一方同样存在利益的情形下,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进行限制就有必要,问题只是在于如何设置合理的限制方式和限制条件。
本文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进行讨论。
一、损害赔偿的界定
以《德国民法典》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将合同中存在的损害赔偿分为两类: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受损害一方信赖合同能够适当履行,并能够得到履行利益的情况下,因提前支出的用于基础性投入的费用或财产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又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若按照约定履行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所以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
信赖利益的赔偿是使受害方恢复到未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为了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如约适当履行后本应达到的经济利益。
我国合同法在损失范围的界定上,实际上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概念。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 410 条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未有规定。
但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时,法院判决只赔偿“直接损失”值得推敲。
因为按照《合同法》第 97 条之原意,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是解除权人享有的权利,而对于《合同法》第 410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是双方都享有的权利,但因解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解除
人对被解除人赔偿损失。
两者的损失赔偿应属不同。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利益的交换。
当事人双方之所以接受合同并都期望对方如约履行,如果一方发现自己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的数额,那么这样的“合法规定”应该有促使滥用权利之嫌。
二、比较法考察
在德国,只有无偿的委托合同。
自委托人而言,解除委托合同难说可以对受托人造成损害,自然无须赔偿。
而自受托人而言,因为不能从合同中获得利益,若要求其解除合同后还要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也没有什么道理。
只有在其因为解除时机不当而造成损害的时候才需要赔偿。
与我国有偿委托相对的合同类型,在德国被认定为承揽、雇佣等有偿事务处理合同。
按德国民法典第 675 条的规定,要解除有偿事务处理合同,就需要依据雇佣或承揽的规定。
在雇佣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6条,须存在重大原因才可即时通知终止。
而在承揽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49 条,定作人虽然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但是承揽人有权请求约定的赔偿,实际上就是定作人赔偿合同的履行利益。
三、分析与借鉴
各国多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问题都进行了类型化。
而我国采用了民商合一体制,委托合同作为一个“兜底性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内容包含实在太广,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其他受托行为都可统一于传统民法典的委任契约之下。
这时如果仍然只
是统一的规定其损害赔偿范围,难免顾此失彼,挂一漏万。
因此,也应对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进行类型化
的区分。
笔者同意将委托合同进行区分的思路,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的不同,对损害赔偿进行不同的类型化。
(一)无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如德国、瑞士、法国等,均将“不利时期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害”作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只有德国仅规定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却没有规定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对受托人的赔偿义务。
原因在于除了德国是无偿的委托,其他国家的委托虽然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也存在有偿委托。
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不可能只存在委托人受损害的情形。
德国法这种将赔偿限于受托人的“因不利时期解除而造成的损害”应该说是合理的,因为在委托的无偿情形,委托合同的履行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却无合同利益,所以无论委托人在何时解除,对受托人都难生损害。
“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与不利之时期,乃是基于保护无偿合同拘束力的合理信赖。
”对德国法的规定,我国未来立法可以予以借鉴。
(二)有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在有偿委托的场合,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类型化,兹具体分析如下:
1、任意解除应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解除权基于正当事由而发
生的解除,另一种是没有正当事由的解除。
前一种解除是真正的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行为;后一种解除只有解除之名。
如果没有正当事由,而于相对人不利时期为解除基于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委任,没有理由宽容,应当参照其他类型的恶意违约,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应注意的,此种情况下如被解除人按照《合同法》第 110 条之规定要求接触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从而维持合同效力,是否应当准许?笔者认为,参照违约赔偿不等于就是违约,行使任意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具有违约的特征,但又与违约有所不同。
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上,委托合同以信赖为基础,强行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对于委托合同实际上已无意义,而通过对受损害方履行利益的赔偿,一方的损失也已经能够得到弥补,另一方也得到了惩罚。
在此,当事人不能选择强制履行的救济,只能被动接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结果。
2、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不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可按照履行利益的损失确定,较为适宜。
3、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较为适当。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