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发展规划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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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设计与产业融合,推动北京市设计产业发展,按照《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0〕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是指集成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与社会经济要素,基于智力和创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生产、生活价值和品质的创新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规划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平面设计、展示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等领域。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是指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设计创新基础良好、服务能力较强、队伍建设完备、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北京市先进地位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认定中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主体为在北京市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拥有设计部门或机构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法人单位。

第五条申报主体应当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拥有较好的设计创新基础和经验,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第六条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以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示设计、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成立三年以上;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成立五年以上。

(二)有较好的开展设计活动的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设计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50%。

以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示设计、集成电路设计等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近两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近两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和科技引领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实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工作。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推荐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扶持、评价和管理.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本市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制度,对经过认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 月30日.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纳税两年以上,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分为三类:一、制造业;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三、建筑业.)应不低于相应最低要求标准(详见下表)。

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一)办事入口
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登录,建议使用Chrome浏览器、火狐浏览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Microsoft Edge 浏览器。

企业用户访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网址:),依次点击“政务服务”“办事入口”,如图1所示。

图1
已注册的企业用户可直接登录,未注册企业请点击“办事入口”中的“注册”按钮,根据提示,依次填写企业用户注册信息;具体如图2、图3所示。

图2
图3
登录后,在“事项申请”栏目下,选择“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点击“申请”,如图4所示。

如“事项申请”中无此系统,点击“用户解绑申请”提交申请。

图4
申请后,点击“开始申报”进入系统进行填报。

(二)企业认定
进入系统首页,点击“申请”按钮,选择申请类别,并填写申报信息,如图5、图6、图7、图8、图9所示。

图5 首页
图6 选择申请类别企业依次填写申请信息。

图7 申请信息
图8 附件材料
注:若附件过大,无法上传,可将附件拆分成多个附件分开上传!
点击“暂存”保存还未填写完毕的数据,点击“保存”存储所有数据并进行数据有效性校验,保存后才可点击提交按钮。

图9 保存
(三)企业复核
需要复核的企业,点击“申请”填写复核材料。

图10 复核材料
(四)联系方式
登录问题:
系统问题:
业务问题:。

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汇总).doc

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汇总).doc

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2018年版)序号行业大类行业小类代码名称经营范围表述注释一新一代信息技术(21个)1 新一代信息技术移动通信关键设备和宽带光通信传输和接入关键设备3921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制造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和宽带光通信传输和接入设备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生产制造环节除外2 新一代信息技术移动通信核心元器件3983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制造敏感元件;制造传感器3 新一代信息技术移动通信终端产品3922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制造移动通信终端设备4 新一代信息技术移动通信网络运营服务6312移动电信服务经营电信业务5 新一代信息技术光纤宽带网运营服务6410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经营电信业务6 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一代互联网运营服务6410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经营电信业务7 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型显示设备及器件3974显示器件制造制造显示器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生产制造环节除外8 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一代广播电视网运营服务6321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9 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一代广播电视网运营服务6322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110 新一代信息技术卫星遥感及卫星通信运营服务6339卫星传输服务11 新一代信息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6519其他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软件开发12 新一代信息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656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13 新一代信息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653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14 新一代信息技术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450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只允许建设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且仅限在城六区和城市副中心外)15 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应用与服务6450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资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16 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服务6450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服务17 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软件6519 软件开发云计算软件开发18 新一代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和应用服务6532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19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终端产品3911计算机整机制造制造计算机整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生产制造环节除外20 新一代信息技术超高清设备研发生产393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4K及以上超高清拍摄、编辑制作、编解码、传输和显示等设备的研发和生产21 新一代信息技术超高清设备研发生产3939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2二集成电路(6个)1 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芯片设计6520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设计2 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制造与封装3973集成电路制造制造8英寸及以上硅基集成电路圆片;制造6英寸及以上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圆片;封装集成电路芯片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生产制造环节除外3 集成电路集成电路材料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制造6英寸及以上电子半导体材料4 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设备3562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制造6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生产设备5 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设计平台及配套IP库开发7519其他技术推广服务芯片设计平台及配套IP库技术开发、技术服务6 集成电路电子专用材料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生产制造环节除外三医药健康(16个)1 医药健康生物制品制造2761 生物药品制造制造其他生物制品2 医药健康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2762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制造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3 医药健康化学药品新药制剂制造2720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制造化学药品新药制剂4 医药健康智能化中药与民族药制造2740中成药生产制造中药与民族药具有高研发投入强度或自主知识产权,低资源消耗特征35 医药健康先进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3581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三类医疗器械6 医药健康先进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3582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三类医疗器械7 医药健康先进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3583医疗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制造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三类医疗器械8 医药健康先进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3584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三类医疗器械9 医药健康先进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3585机械治疗及病房护理设备制造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三类医疗器械10 医药健康植介入生物医用材料及设备制造3586康复辅具制造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三类医疗器械11 医药健康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3589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制造第三类医疗器械12 医药健康新一代互联网在线问诊平台6432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提供新一代互联网在线问诊平台服务13 医药健康新一代互联网协同办公平台6433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提供新一代互联网协同办公平台服务14 医药健康人工智能医学应用软件开发6513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医学应用软件开发15 医药健康新一代医疗行业应用软件开发6513应用软件开发新一代医疗行业应用软件开发416 医药健康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和兽用生物制品制造2750兽用药品制造需持有新兽药注册证书的非原料药制造或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的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需持有新兽药注册证书或采用动物、动物组织、胚胎等培养方式改为转瓶培养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四智能装备(80个)1 智能装备高端金属制品3311 金属结构制造国家、北京市鼓励的装配式建筑装备2 智能装备高端金属制品3331 集装箱制造新型材料的集装箱制造3 智能装备高端金属制品3332 金属压力容器制造新型材料的金属压力容器制造4 智能装备高端金属制品3333 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新型材料的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5 智能装备高端金属制品3340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新型材料的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6 智能装备高端金属制品3399 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新型材料制品及装备制造7 智能装备交通运输装备3412 内燃机及配件制造制造数字控制型内燃机及配件8 智能装备新能源装备3415 风能原动设备制造制造数控风能原动设备9 智能装备数控机床3421 金属切削机床制造制造数控金属切削机床10 智能装备数控机床3422 金属成形机床制造制造数控金属成形机床11 智能装备数字成型装备3424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制造数控金属切割设备;制造数控焊接设备512 智能装备数控机床3425 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数控设备制造13 智能装备智能仓储物流装备3434连续搬运设备制造制造数控连续搬运设备14 智能装备智能仓储物流装备3437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制造智能停车设备15 智能装备核心元器件3444 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16 智能装备核心元器件3445 液力动力机械元件制造制造液力动力机械元件17 智能装备核心元器件3446 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18 智能装备核心元器件3451 滚动轴承制造制造滚动轴承制造19 智能装备精密基础元件和传动装置3452滑动轴承制造制造滑动轴承20 智能装备精密基础元件和传动装置3453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制造齿轮;制造齿轮减速箱;制造齿轮变速箱21 智能装备核心元器件3459 其他传动部件制造制造其他传动部件22 智能装备核心元器件3481 金属密封件制造制造高精密、复合材料金属密封件23 智能装备核心元器件3482 紧固件制造制造高强度、复合材料紧固件24 智能装备核心元器件3483 弹簧制造制造高强度、复合材料弹簧25 智能装备核心元器件3484 机械零部件加工精密机械零部件加工26 智能装备机器人3491 工业机器人制造制造工业机器人627 智能装备机器人3492 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制造特种机器人28 智能装备增材制造3493 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制造增材制造装备29 智能装备工程机械3511 矿山机械制造制造数控矿山机械30 智能装备工程机械3513 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制造数控深海石油钻探设备31 智能装备工程机械3515 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制造数控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32 智能装备工程机械3516 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制造数控冶金专用设备33 智能装备工程机械3517 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制造数控隧道施工专用机械34 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成套装备3521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制造数控炼油专用设备;制造数控化工生产专用设备35 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成套装备3531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制造数控食品专用设备;制造数控酒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数控饮料生产专用设备36 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成套装备3532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制造数控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37 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成套装备3542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制造数控印刷专用设备38 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成套装备3543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制造数控日用化工专用设备39 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成套装备3544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制造数控制药专用设备740 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成套装备3546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制造数控玻璃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数控陶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数控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41 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成套装备3551纺织专用设备制造制造数控纺织专用设备42 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成套装备3563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制造电子元器件设备;制造机电组件设备43 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成套装备3592地质勘查专用设备制造制造数控地质勘查专用设备44 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成套装备3594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制造自动售货机;制造自动售票机45 智能装备特色智能专用装备3595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制造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46 智能装备特色智能专用装备3596交通安全、管制及类似专用设备制造制造交通安全专用设备;制造交通管制专用设备47 智能装备轨道交通3714 高铁设备、配件制造制造高铁设备;制造高铁配件48 智能装备轨道交通3716 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制造铁路专用设备;制造铁路专用器材及配件49 智能装备轨道交通3720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50 智能装备航空航天3741 飞机制造制造飞机及其零部件;制造飞机发动机及其零部件851 智能装备航空航天3742 航天器及运载火箭制造制造航天器及各类运载火箭52 智能装备航空航天3743 航天相关设备制造制造航天相关设备53 智能装备航空航天3744 航空相关设备制造制造航空相关设备54 智能装备航空航天3749 其他航空航天器制造制造航空航天器55 智能装备高端能源装备3811 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制造节能或数控发电机及发电机组56 智能装备智能传感3813 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制造微特电机;制造微特电机组件57 智能装备智能电网3821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制造变压器;制造整流器;制造电感器58 智能装备智能电网3823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59 智能装备智能电网3824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60 智能装备新能源装备3825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61 智能装备智能照明3874 智能照明器具制造制造智能照明器具中涉及制造节能环保、数控设备62 智能装备智能控制装置3891 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963 智能装备特色智能专用装备3963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生产制造环节除外64 智能装备机器人3964 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医疗机器人65 智能装备智能控制装置4011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66 智能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4012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制造电工仪器仪表67 智能装备科学仪器4014 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制造实验分析仪器68 智能装备科学仪器4015 试验机制造制造试验机69 智能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4016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70 智能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4023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制造导航专用仪器;制造测绘专用仪器;制造气象专用仪器;制造海洋专用仪器71 智能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4025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制造制造地质勘探专用仪器;制造地震专用仪器72 智能装备科学仪器4026 教学专用仪器制造制造教学专用仪器73 智能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4029其他专用仪器制造制造纺织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电站热工专用仪器仪表74 智能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4040光学仪器制造制造光学仪器75 智能装备高端设备维修4320 通用设备修理修理通用设备76 智能装备高端设备维修4330 专用设备修理修理专用设备修理77 智能装备高端设备维修4341 铁路运输设备修理修理铁路运输设备1078 智能装备高端设备维修4343 航空航天器修理修理航空航天器79 智能装备高端设备维修4350 电气设备修理修理电气设备80 智能装备高端设备维修4360 仪器仪表修理修理仪器仪表五节能环保(25个)1 节能环保环境污染处理药剂及材料2666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2 节能环保环保装备3591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3 节能环保环保装备3597 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4 节能环保环保监测4021 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5 节能环保节能监测4029 其他专用仪器制造节能监测仪器6 节能环保污水再生利用4620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7 节能环保海水淡化处理4630 海水淡化处理海水淡化处理8 节能环保海绵城市建设4690 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9 节能环保环保咨询服务7245 环保咨询环境保护咨询;环境治理咨询10 节能环保海洋环境服务7432 海洋环境服务海洋环境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1111 节能环保环境评估监测7461 环境保护监测环境评估服务;空气污染监测服务;水污染监测服务;固体污染物监测服务;噪声污染监测服务;辐射污染物监测服务12 节能环保生态资源监测7462 生态资源监测对生态工程的监测活动13 节能环保高效节能技术推广7514节能技术推广服务高效节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14 节能环保先进环保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7516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15 节能环保先进环保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7519其他技术推广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16 节能环保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7620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17 节能环保水污染治理7721 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18 节能环保大气污染治理7722 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19 节能环保固体废物治理7723 固体废物治理固体弃物治理服务20 节能环保危险废物治理7724 危险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21 节能环保放射性污染治理7725放射性污染治理放射性污染治理22 节能环保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7726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23 节能环保噪音污染与振动控制治理7727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噪音污染与振动控制治理服务1224 节能环保市政设施管理7810 市政设施管理城市污水排放管理服务;城市雨水排放管理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泥处置;城市雨水分级收集处理;排水管网系统;排水数据管理;城市给排水优化调度系统;给排水信息化平台25 节能环保环境卫生管理7820 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道路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市污泥综合利用;建筑和交通废物循环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桥梁、轨道拆除后垃圾综合利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污泥;其他城市垃圾综合利用六新能源智能汽车(10个)1 新能源智能汽车新能源智能汽车整车制造3612新能源车整车制造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整车2 新能源智能汽车新能源智能汽车改装汽车制造3630改装汽车制造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改装汽车、新能源汽车移动充电车、集装箱自卸式新能源接驳车3 新能源智能汽车新能源智能汽车动力总成系统制造3620汽车用发动机制造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动力总成系统4 新能源智能汽车新能源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及配件5 新能源智能汽车智能车载设备制造3962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生产制造环节除外136 新能源智能汽车锂离子电池制造3841锂离子电池制造制造锂离子电池的各种电池原材料及零部件配件,各种材料体系电池及电池包,固态电池等各种前沿新体系电池,电池单体、电池管理系统及电池组生产制造组装及检测设备7 新能源智能汽车其他电池制造3849其他电池制造固态电池、锂硫电池,锂空气电池等前沿电池,燃料电池、质子交换膜、气体扩散层、金属双极板、电池制造设备、动力电池包、电池管理系统、电池检测设备等制造8 新能源智能汽车新能源智能汽车及零配件批发5172汽车及零配件批发批发新能源智能汽车及零配件9 新能源智能汽车新能源智能汽车租赁7111 汽车租赁租赁新能源智能汽车10 新能源智能汽车新能源智能汽车技术推广服务7515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智能汽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七新材料(15个)1 新材料高性能膜材料2653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制造先进膜材料等合成纤维单(聚合)体2 新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2659其他合成材料制造制造陶瓷纤维及其增强复合材料制品;制造超高分子聚乙烯纤维及其增强复合材料制品;制造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制造芳纶纤维及其制品3 新材料高分子光、电、磁材料2664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制造信息化学品符合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144 新材料装配式建筑用新型建材3022砼结构构件制造制造装配式建筑用砼结构构件为城市运行配套、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的项目5 新材料关键电子材料3051 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符合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技术玻璃制品(玻璃原片生产环节除外)6 新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306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制造高性能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7 新材料纳米材料3091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制造石墨烯及其改性材料制品;制造碳纳米管及其改性材料制品;制造富勒烯及其改性材料制品纳米催化材料、纳米功能材料及其相关器件。

北京高精尖产业认定申请流程

北京高精尖产业认定申请流程

北京高精尖产业认定申请流程标题:北京高精尖产业认定申请流程指南一、前言北京高精尖产业是指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环境友好的产业,是北京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

以下是一份详细的北京高精尖产业认定申请流程指南。

二、申请条件1. 企业需在北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主营业务应符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

3. 企业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4. 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申请流程1. **准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研发成果证明、知识产权证书、财务报表等。

2. **在线申报**:登录“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服务平台”,按照提示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情况等内容,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 **预审**: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确认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

4. **专家评审**:通过预审的企业,其申请材料将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专家将根据企业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创新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5. **公示**: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将在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认定颁发**:公示无异议后,由北京市相关部门正式颁发“高精尖企业”认定证书。

四、注意事项1. 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任何虚假信息都可能导致申请失败。

2. 在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相关服务机构获取帮助。

3. 认定并非终身制,企业需要持续创新,保持高精尖产业的标准。

五、总结北京高精尖产业认定是对企业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认可,对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享受政策优惠等方面有重要影响。

希望以上流程能对您的申请过程提供帮助,祝您申请顺利!。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精尖产业设计是指我市高精尖产业企业以工业产品为对象,以设计为创新活动的引领环节,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优化提升,用以提高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具有较强的产业资源要素集聚能力、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技术水平领先、创新模式先进、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包含已经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及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

第四条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比不低于0.5%。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V1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V1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V1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是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牵头发起成立的,旨在推动北京市创意产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近期修订了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草案。

1. 背景介绍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是一个重要的设计创新孵化平台,成立以来已经成功孵化了众多创新型企业和优秀设计师。

为了更好地服务创新型企业和设计师,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

2. 原有认定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在中心运作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申请程序繁琐等,需要对原有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3.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认定管理办法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修订认定标准新草案明确了认定标准,包括中心的设施设备、专业团队、服务能力等方面,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为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时提供了指南。

3.2. 简化申请程序新草案将申请程序简化,从原有的七个环节精简为四个环节,让申请人更方便快捷地完成认定申请。

3.3. 强化管理监督新草案还规定了中心的考核评估机制和日常监督机制,加强对已认定中心的管理监督,确保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运作。

4. 修订草案的意义新修订的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意义重大。

首先,可以规范中心的认定工作,提高申请人的申请成功率;其次,提高已认定中心的管理水平,让中心的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创新型企业和设计师。

5. 总结整体来说,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是一个积极向上的进步,有利于提高中心的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创新型企业和设计师,带动北京市乃至全国的创意产业发展。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北京市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43号令)(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31号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协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方案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负责;(二)协助市发展改革委管理国家高技术项目;(三)配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四)每年定期将辖区内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国家高技术项目通过公开征集方式产生。

市发展改革委在本委网站上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通知,并转发国家高技术项目专项公告或通知。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项目协管部门。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项目协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高技术项目管理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初审意见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中介机构”)。

授权中介机构负责汇总项目协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对项目协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京经信委发〔2017〕7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为规范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高精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4号)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精尖资金,是指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向高端化、服务化、集聚化、融合化、低碳化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在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以及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高精尖资金支持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高精尖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方式第五条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应紧紧围绕《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等政策文件确定的产业方向,重点在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设计中心、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创新型产业集群、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军民融合、两化融合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内择优支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深层次调整和转型升级、稳定本市经济增长和促进投资有重要支撑的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要求扶持产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

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

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推进北京地区高校“双一流”建设,加强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建设工作,依据《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京教研〔2015〕1号)、《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18〕12号)精神,结合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在北京地区高校立项建设的高精尖中心。

第三条高精尖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高精尖中心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广聚国内外高端创新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建设成为高校科技特区和人才特区,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章组织运行第四条市教委负责组织开展高精尖中心的日常管理及督查检查工作。

加强对高精尖中心建设的市级统筹,充分依托专家资源,加强指导。

第五条高精尖中心建设坚持“分类建设、分类支持、分类评估”的原则,鼓励各中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符合规律的发展模式。

第六条高精尖中心的依托高校是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依托高校应设立“高精尖中心建设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高精尖中心的统筹、协调、实施、保障等工作。

依托高校应为高精尖中心建设提供科研条件和政策制度保障。

设立高精尖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学术指导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加强高精尖中心日常管理,加强内部审计与绩效跟踪。

第七条高精尖中心实行建设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高精尖中心主任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统筹人才、经费、科技设施等资源配置。

第八条高精尖中心应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九条高精尖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中心支持下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高精尖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化、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高精尖中心在建设期间出现中心更名、中心主任调整、研究方向或合作单位变更等情形的,须报市教委备案。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3.12.15
•【字号】京经信发〔2023〕100号
•【施行日期】202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3〕100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15日。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政策解读目前各区都会鼓励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政策,金额不等,其中房山区、丰台区、昌平区对于已认定的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的资金补助。

除了这个补助之外每年的建设中心评价通过后,给予成效突出的企业不超过1000万的资金补助,说到这,各位小伙伴是不是已经等不及了吧!想了解一下什么样的企业才能申报,才能拿到这笔补助呢?一、重点扶持看领域1、创新型产业集群等方向: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服务、自主可控信息系统、云计算与大数据、新一代移动互联网、新一代健康诊疗与服务、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及新材料、人工智能、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

2、五类高精尖产品:创新前沿产品、关键核心产品、集成服务产品、设计创意产品、名优民生产品等。

3、核心前沿领域:智能机器人、智能交互技术、增材制造(3D打印)、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

4、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与生产、民生相关的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以及传统服务业、建筑业升级改造等。

5、其他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和本市部署的重点产业领域。

二.硬性指标必满足三、锦上添花必取证1、拥有一批授权的和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

2、具有较强品牌意识和专利运营能力,用销售业绩和相关证书证明。

3、高精尖产品创造情况,新技术新产品证书能派上用场了。

4、省部级获奖证书,主要靠平时的资质积累。

5、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备受重视。

6、积极创制制定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7、公司内外部专家、博士都要有。

通过以上描述,是不是对于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有了初步的了解啊!如果您想给自己的企业做一个精确的评估或者是想了解更多,请登陆凌波政通进行,评估及申报,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京经信委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6〕48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京政发﹝2015﹞10号),对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切实发挥产业创新中心对首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提升我市产业创新能力,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市政府批准,我委将开展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并制定了《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实施方案》。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实施方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8月25日附件: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京政发﹝2015﹞10号),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设新一代创新载体,促进首都制造业向高精尖产业转型,培育发展新动能,市经济信息化委拟组织开展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扣“在北京制造”向“由北京创造”发展主线,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传统产业转型和新兴产业培育的共性技术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整合行业优势资源和多元化创新资源,探索建立面向高精尖产业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开放创新的新机制,贯通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构建高精尖产业创新生态网络,努力成为国家新型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的引领者。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建设10-20个覆盖重点领域的创新中心,积极争取其中模式先进、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成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京教研〔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研〔2015〕5号各有关高校:《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9月2日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建设工作的管理,依据《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精尖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有效整合、协同各方资源,旨在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领域取得显著突破,产出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切实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产业发展问题,建设成为“高精尖”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高精尖中心是依托高校建设的科技特区和人才特区。

要采用大科学、多学科交叉、综合的建设模式,广聚国际领军创新人才及团队,整合国内优质创新资源,以人带课题,以人为本确立科研方向与内容,体现科研人员价值,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造活力,成为顶尖人才密集、机制体制改革、创新高度活跃、成果贡献突出的科技特区和人才特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北京市成立“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确定高精尖中心总体布局、框架和优先发展领域等,加强组织实施的领导与协调,宏观指导高精尖中心建设与运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负责高精尖中心建设日常管理等有关工作。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作者------------------------------------------日期附件: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各种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以下简称市工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联合成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市工促局。

第二章 认定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企业对照市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受理申请认定截止日期为当年的 月底。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在 亿元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的说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一、起草背景根据《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发展结构,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的重要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以“企业主体、应用牵引、揭榜挂帅、揭榜挂帅”为原则,研提5个方面、21条重点任务,构建形成以“千优企业、百项筑基、十大领域重点平台”为核心的产业科技自主创新体系。

具体如下:一是实施千家企业技术中心培优工程,筑牢企业主体。

依托现有千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施企业技术中心培优工程。

鼓励企业聚焦优势资源,提升中试制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能力,引导企业在重大前沿产业领域加强技术研发、核心知识产权储备、标准创制等创新活动。

二是实施百项产业筑基工程,夯实产业链。

聚焦关键产业链卡点环节,实施高精尖产业筑基工程,鼓励市场主体创新组织模式开展卡点产品攻关,补齐优势产业中的发展短板。

三是实施十大产业机制创新搭台工程,完善制度链。

在十大高精尖领域建设若干重大创新载体,实施高精尖产业机制创新搭台工程。

积极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体制机制优势,探索引入项目经理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机制,在产业创新周期长、风险大、难度高、商业模式不清晰等需协调各方的关键技术攻关方面,实施跨领域、大协作的机制创新,构建重点产业创新机制的“四梁八柱”。

四是实施中试验证加速工程,补齐生态链。

鼓励和支持建设一批产研中试验证平台,聚焦产业需求,深度链接高精尖设计中心,提供创新成果“工程化”“标准化”“产业化”等公共服务,培育一批产业掌握专门知识,能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的卓越工程师,补齐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短板,营造良好产业创新环境。

五是实施应用场景建设工程,强化推广应用。

聚焦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痛点和难点问题,坚持需求驱动和技术驱动双引擎推动产业创新。

以场景验证促进技术更新和产品迭代,推动成熟产品市场化应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京科发[2010]700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0〕70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孵化体系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市科委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引导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完善我市创业孵化机制,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有明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聚集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领域内在孵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企业孵化效果,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本市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委托北京创业孵育协会(以下简称“孵育协会”)负责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孵化基地在获得知识产权、提供就业岗位、上缴税收额度等推动企业成长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做的贡献,给予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一定额度的市财政经费支持。

其中在孵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的40%作为孵化基地建设资金,其余60%拨付给相应的在孵企业。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的,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推进技术发展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改革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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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发展规划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38页第六条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比不低于0.5%。

(三)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并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

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和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

工业设计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企业通过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如公示无异议,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授予申请企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管理第十三条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已被认定的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两年对已被认定的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组织一次复核。

接受复核的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并将上述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五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九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调整和撤销的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条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各区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2.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3.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4.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附件1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名称(盖章):工业设计中心名称:所属区:填报日期:年月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制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附件2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名称(盖章):工业设计中心名称:所属区:填报日期:年月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制填表须知1.填写本复核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复核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复核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遵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2.本企业自愿提供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复核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复核工作提供方便。

附件3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名称(盖章):所属区:填报日期:年月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制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附件4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名称(盖章):所属区:填报日期:年月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制填表须知1.填写本复核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复核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复核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北京市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遵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2.本企业自愿提供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复核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复核工作提供方便。

3.本企业所提供的复核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招标投标招标流程对时间要求招标流程对时间要求一、公告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财政部令第18号3、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4、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5、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二、文件修改及提交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对发生变更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信息变更公告。

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8、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0、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代理资格有要求的,供应商自获得代理资格到开标日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评标12、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1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1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1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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