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技术更新、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开展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其创造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紧密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服务首都高精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城市运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为重点,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对象以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人员为主,对于企业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
来源:发布时间: 2010-06-09
第一条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4号)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设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开发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先培训后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出资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等工作。
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职业资格等级给予补贴:
第七条开发区审计部门对岗位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用人单位,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中,涉及大兴区亦庄镇、瀛海镇和通州区台湖镇、马驹桥镇的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的培训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截止于2011年12月31日。
北京培训补贴申请流程
北京培训补贴申请流程《说说北京培训补贴申请流程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北京培训补贴申请流程这档子事儿。
咱在北京生活啊,就得学会利用各种政策福利,这培训补贴就是其中之一,能帮咱省不少钱呢!咱先说说这申请的准备工作吧。
就跟打仗一样,得先把家伙事儿备好。
各种证件材料那是缺一不可,少一样都不行。
有时候找材料就跟捉迷藏似的,这里找找,那里翻翻,还真得有点耐心。
我记得我第一次准备的时候,那是焦头烂额,一会儿找不到这个证,一会儿那个表填错了,感觉自己就像只无头苍蝇,到处乱撞。
不过别担心,一回生二回熟嘛。
然后就是提交申请啦!这可真是个关键步骤。
你得小心翼翼地把准备好的东西都递交上去,就像给宝贝找个安稳的家一样。
有时候网络不好啊,或者系统卡顿,真能让人急得直跺脚。
心里就想着:哎呀呀,这系统能不能给点力啊,别关键时刻掉链子呀!那个时候,真觉得自己就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
接下来就是等待审核啦。
这过程就像是等待开奖,心里那个忐忑啊。
天天盼着能通过审核,又担心会不会出啥岔子。
有时候等得着急了,还会忍不住去想想审核人员在干啥呢,是不是把咱的申请给忘啦。
哈哈,开个玩笑,人家肯定是在认真工作的啦。
等审核通过了,那就可以高兴一下啦,就像中了个小奖似的。
毕竟这意味着能省下一笔钱呢,能不高兴嘛!不过也别高兴得太早,后面还有流程要走呢。
按照要求一步步来,该领钱的领钱,该培训的培训。
说真的,这培训补贴申请流程虽然有点繁琐,但只要咱认真对待,肯定能顺利完成。
这就像是一场小小的挑战,咱们得鼓起勇气,积极面对。
而且啊,通过这个过程,咱也能锻炼自己的耐心和细心。
等真正拿到补贴,去参加培训,提升自己能力的时候,就会觉得这一切都值得啦!所以啊,朋友们,别害怕这流程,大胆去尝试吧!或许刚开始会有点麻烦,但最后收获的可不仅仅是那点补贴,还有自己能力的提升和成长呢!让我们一起在北京这片土地上,好好利用这培训补贴政策,给自己的未来添砖加瓦吧!。
《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经费补助试行办法》
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经费补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公共实训基地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6]759号)和《北京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京劳社培发[2007]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实训基地是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用性、公益性、示范性”原则,认定的跨行业、高水平,面向社会开放,提供职业技能培养、评价、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公共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急需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及本市在职职工、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技能实操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
第四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实训补助经费”)是我市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稳定和促进就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对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高技能实际操作培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所给予的补助。
对于实训后在公共实训基地参加技能鉴定的人员,执行本市技能鉴定有关补贴政策。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综合管理;负责根据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制定和下达公共实训任务,并据此编制专项补助预算;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实训补助经费的测算、资金拨付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典型职业实操训练发生成本,由高至低,分A、B、C三类职业,制定补助标准,建立促进个人、单位和公共实训基地积极参与技能实操训练的激励机制。
(一)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实操训练,从中级开始补助,对于同一职业,对应A、B、C三个职业类别(见《公共实训基地补助经费职业分类表》附件1),建立中级、高级、技师三个等级的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单位:元/人(二)对于符合享受实训补助经费补助条件的人员,参加公共实训基地中级、高级、技师或高级技师等级实训,每人每个等级只能享受一次相应补助。
北京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丰台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培训工作,根据《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精神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京人社职介发[2009]136号) 的要求,结合本区职业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对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求职期间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可以享受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元。
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街道、乡镇社保所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职业指导培训的组织、开展和实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及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街道、乡镇对本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培训。
职业指导培训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对确需进行一对一具体指导的,可采用一对一指导的培训方式。
第五条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设施及指导老师。
职业指导培训内容包括就业形势、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择业技巧、择业观念等。
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由具备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人员担任,或是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推荐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及指导能力的人员,经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后方可担任。
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职业指导培训时间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前,须要求参培人员认真填写《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表一、表二)。
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采用一对一指导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职业指导子系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31【摘要】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作用,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职业转换能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现就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三年以上、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总页数】4页(P32-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1【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J],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3号) [J],5.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3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经开区各用人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提升员工的职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保障经开区发展过程中的人才供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开区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作为用人单位或员工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职业能力提升具体包括:(一)员工自我职业能力提升;(二)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职业能力提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的企业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
本办法所指员工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劳务派遣人员,且在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时仍在用人单位工作。
第四条职业能力提升补贴工作由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审计局负责。
社会事业局负责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补贴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对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初级水平。
第六条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与本单位业务领域工作相关的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04.02【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业培训事业的高效有序发展,关系到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调整,将此项工作做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开班审核、监督检查、结业审核、信息公开、经费公示、资金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培训各个操作环节的工作流程,细化经费审批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精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现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原定点培训机构经费申请的衔接工作2011年1月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原定点培训机构),在2010年度开展的补贴培训,且未在当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以在2011年度按有关规定,向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二、关于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工作各区县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就业需求和培训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面向区域内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认定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补贴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各区县要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中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各区县在确定定点培训机构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要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提高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能力,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现将《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鼓励失业人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创业培训,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劳社厅函[2004]84号)和《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是用于具备创业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开展的以提高其创业能力、成功开办企业为目的的面试筛选、创业课程培训、个性化指导、创业见习和后续指导服务的补助经费。
创业培训补助经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报流程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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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主导,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培养顺应辖区产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是我区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稳定就业和提升就业质量,对辖区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提升培训所给予的补助。
第三条按照“工种放开、优先主导、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新四区”发展战略,提高现代服务、金融、文化创意和高新技术四大主导产业等急需紧缺工种的补贴力度,为更好地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实现“新四区”战略目标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保证。
第二章培训补贴的范围与标准第四条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的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参加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用人单位职工,指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市城乡及外埠劳动者。
其中,事业单位中专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六条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对不同职业(工种)技能人才的需求程度,区分A、B两类职业,A类职业见“附件1”,A类职业之外的列为B类职业。
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条对于同一职业(工种),建立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技师(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两个等级的补贴标准,同时对应A类与B类职业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对A类职业进行补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经费从区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培训补贴的申请第九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15日—20日,向区人力社保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中心)提交下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表》(见附件2);2014年度《职工培训计划表》应于本年度5月31日前提交。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2021年第一批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象的通告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2021年第一批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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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1.03.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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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2021年第一批高精尖产业技
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象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京科发〔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企业申报、各区初审、市级部门审批,现初步确定可享受补贴的培训对象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源格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鲸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补贴金额为643594元。
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19〕2533号)及《实施办法》要求,现将补贴对象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24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均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等方式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有关问题。
反映问题应对真实性负责。
为便于核实了解情况,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我们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特此通告。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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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8号)要求,为做好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围绕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需求导向、结果导向,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培训信息公开化、培训项目目录化、培训评价即时化、培训资源集成化、资金使用有效化的要求,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企业、人才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力争在短时间内,在人工智能、医药健康、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科技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高精尖产业形成新的优势人才群体,为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一)培训的形式包含企业组织的培训和人才自主参加的培训两类。
1.企业组织的培训。
是指企业为提高研发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组织职工开展的内部培训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在具有专业优势的国家或地区,委托大学或专业机构开展培训。
每班次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
2.人才自主参加的培训。
是指高精尖产业专业领域的人才为提升个人技能水平,自愿到社会培训机构参加的以就业和转岗为目的的技能提升培训。
(二)企业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为在本市注册,符合《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2018版)》中的行业类别,且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相关资质或经省级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其他承担重大项目或重点科研任务的企业;对于未盈利的投入期企业,其研发投入应占总投入的60%以上,或固定资产投入占总投入的50%以上,且应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企业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三)人才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的,应与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
自主在社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参加培训后,被本市高精尖产业企业录用,并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
三、工作机制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高精尖产业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资金审核,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在培训工作中,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使用市场化、专业化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和工作保障。
市科委负责人工智能(含区块链技术)、医药健康、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和科技服务业等5个产业的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培训1万人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信息服务等5个产业的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培训1万人次。
四、目录建立和管理围绕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托专业机构,建立并公布相关产业培训项目目录(含课程和课时)和培训机构目录;分产业组建专家委员会,对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进行评估。
(一)培训项目目录以企业和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围绕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培训项目,建立相关产业培训项目目录,其中应包含具体课程内容和课时要求,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课时数应不少于4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企业可依据公布的培训项目目录,制定个性化的培训子项目。
企业和人才参加目录中的培训项目方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培训机构目录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社会提供培训服务,在业界有较好的声誉,有3年以上的专业培训经验、雄厚的师资、成熟的课程、稳定的办学场所,且经其培训的学员能够被本市知名企业录用。
通过机构申请、专家委员会评估、公示、发布等程序,拟定培训机构目录。
对于能够从境外引进师资的,优先考虑。
列入目录的机构方可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人才到列入目录的机构进行培训方可享受补贴政策。
(三)评估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培训项目目录(含课程和课时)和培训机构评估机制,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可定期补充。
五、培训的绩效管理各企业、培训机构应重视绩效管理,切实发挥好培训的作用,达到提升专业人员技术技能的目标。
在组织培训前,须结合本企业或受托企业实际,制定培训项目绩效目标,包括培训人数、课程、聘用师资、预期目标、考核方式等内容。
培训结束后,应组织学员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了解满意度。
绩效目标将作为管理部门对企业培训项目考核的依据。
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相关考核结果说明。
六、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一)企业补贴标准对于高精尖产业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且经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补贴。
采取后补贴方式,根据企业规模和年度内培训人次分档、限额进行补贴:1.规上企业。
按照每人每年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不超过培训总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度内培训2000及以上人次的,补贴上限为800万元;年度内培训1000—2000人次的,补贴上限为600万元;年度内培训500—1000人次的,补贴上限为400万元;年度内培训100—500人次的,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年度内培训100人次以下的,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2.规下及成长型企业。
按照每人每年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不超过培训总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二)个人补贴标准对于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且培训后在本市高精尖产业企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合计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不超过培训总费用50%的比例给予个人奖励补贴。
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3次,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上述标准;同一培训项目不可重复享受。
(三)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企业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为:1.师资费。
指培训师的讲课费、课程开发费、教材开发费、课件制作费、教师的食宿费、交通费等。
培训师包括本单位职工。
2.培训所需设备设施、软件、网络培训账号等购置费。
3.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资料费。
4.培训场地费(利用自有办公场地除外)。
5.支付给受托关联企业、院校、第三方教育机构的培训费用。
6.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7.个人因工作需要参加社会培训,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交纳的报名费、注册费、学费、教材费、考试费、评审费等。
以上培训总费用依照资金用途核定。
七、补贴的申报和审批(一)申报和审批程序企业组织的培训,申报主体为本企业;个人参加的培训,申报主体为所在企业。
申报和审批的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
企业向所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或经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末月5日前,当季度未申报的可在下季度末月5日前申报。
2.各区初审。
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核结果(是否同意补贴及补贴额度)报市科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市级部门审批。
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初审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提出补贴意见。
4.公示。
对拟给予补贴的企业或个人在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培训内容、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5.报送用款申请。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拟补贴资金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
6.下达通知。
下达通知,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7.资金拨付。
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其中个人奖励补贴资金由所在企业全额发放至个人。
8.境外培训。
对企业组织的境外培训,需事先向市科委(市外专局)报送培训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境外培训遵守因公出国(境)培训的各项规定。
人才自主参加的培训不适用境外培训的补贴申报。
(二)申报材料1.企业组织的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等)、培训人员名册及考勤表、视频、照片、支出票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绩效说明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企业组织的内部培训还需提供支出明细(补贴资金使用范围1至5项)。
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企业,须提供委托培训协议,包括预算、培训预期目标、课程计划、师资、结业考核方式等内容。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参加的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发票、考核结果、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由本人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质量监督检查(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培训效果评估,对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资金发放对象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考核绩效指标。
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三)加大培训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力度。
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日常督导、专项督导和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督导评价,保障资金效益。
(四)建立培训补贴抽查机制。
对企业组织的培训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参训个人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抽查方式包括电话回访、不定期暗访、实地检查核实等方式,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差评率超过30%(含30%)或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终止培训补贴申请流程。
九、违规违纪处理(一)对以虚假培训方式冒领、套取或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抽查检查发现并核实的冒领、套取或骗取资金予以追回。
骗取补贴企业和个人将列入黑名单,且不得再申请享受本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三)各级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违纪,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它事项(一)鼓励企业和人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培训方式,开展或参加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1.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支持其组织职工开展内部培训。
2.对受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员的人才,支持其到社会培训机构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实现转岗就业。
3.对参与疫情防控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4.鼓励企业精准稳妥有序启动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
5.疫情防控期间补贴资金可按月申请拨付。
(二)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后开展的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