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技术更新、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开展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其创造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紧密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服务首都高精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城市运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为重点,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对象以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人员为主,对于企业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0日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通州区财政局通劳社培发[2006]35号关于印发通州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57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06]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再就业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调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转岗转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现将通州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通州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州区财政局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通知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共印50份附件:通州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本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实现以培训促就业的目标,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06]23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57号),参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用于鼓励支持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免费开展以提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能力,切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的补贴经费。
培训补助发放规章制度范本
培训补助发放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培训补助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培训补助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补助的发放对象培训补助的发放对象包括: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培训补助的发放条件1. 市场主体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 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3. 市场主体组织职工参加培训,支持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第四条培训补助的发放标准培训补助的标准按每人不超过500元计算,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市场主体的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培训补助的发放程序1. 市场主体在符合培训补助发放条件的情况下,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市场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培训补助。
3. 培训补助直接发放至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培训补助的监管1. 市场主体应当合理使用培训补助资金,不得挪用、挤占、骗取培训补助。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补助发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3. 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补助发放的审计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的合规、有效。
第七条违规处理1. 市场主体违反本制度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解释权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有。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
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中专职从事服务工作且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养培训补贴分为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岗位补贴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入职补贴、养老服务岗位补贴;培训补贴是指在本市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中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生活补贴、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补贴、区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一次性补贴和实训补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规取得民政部门认可或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第五条养老护理人员是指养老护理员、失能老人照护员、失能老人评估员(师)等在基层一线从事养老护理或服务工作的技能人员。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服务的医生、护士、评估员(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康复护理人员、消防中控从业人员等专业人员。
第七条养老管理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依据岗位职责和培训内容,分为职业技能培训(原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内设医务护理等专业技术类人员轮训)、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服务基地实训等。
第九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行“培训市场放开、专业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组织、政府部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原则。
第十条市民政局是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全市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政策,并对培养培训工作进行联合指导、协调监督。
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是指针对在北京市就业的新职工,为其在岗位上进行
培训的费用提供一定的补贴政策。
通过此项政策,北京市旨在鼓励企业培训新职工,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根据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新职工在参加岗位培训时,可以根据实际培训
费用的一定比例获得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培训形式和内容等因素而定,但一般来说会根据培训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企业可以向所属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新职工即可获得相应的岗前培训补贴。
为了获得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和新职工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首先,企业必
须是在北京市注册的企业,并且在近期内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其次,新职工必须是在北京市就业的职工,入职时间通常需要在一年内。
同时,岗前培训必须是与岗位要求相符的培训项目,并且是在北京市的培训机构进行的。
岗前培训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新职工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培训补贴的方式,北京市鼓励企业注重新职工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有利于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职业发展空间。
总之,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为新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鼓励他们积
极参与岗位培训,提升自身的能力水平。
通过此项政策的实施,北京市推动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培训对于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员工参与职业培训,许多公司都会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
本文将就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首先,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应当明确具体。
公司在制定补贴标准时,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的培训项目,包括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管理培训等,针对不同类型的培训项目,可以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以保证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补贴标准也应当明确补贴的范围,包括培训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等,确保员工在参与培训过程中的费用得到合理的补贴。
其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应当公平合理。
公司在制定补贴标准时,应当考虑到员工的不同需求和培训情况,避免出现一刀切的情况。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请和审批机制,确保员工能够公平地享受到培训补贴政策。
另外,公司还可以考虑制定一些激励机制,例如设置培训补贴的额外奖励,以鼓励员工参与更多的培训项目,提升员工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再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应当与员工的发展需求相匹配。
公司在制定补贴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个人发展需求和职业规划,鼓励员工参与与个人发展相关的培训项目。
例如,对于有发展潜力的员工,可以给予更高额度的补贴;对于有特殊技能需求的员工,可以提供定制化的培训补贴方案,以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最后,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应当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契合。
公司在制定补贴标准时,应当将其纳入到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中,确保培训补贴政策能够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一致。
同时,公司还可以考虑与培训机构进行合作,制定专属的培训补贴方案,以提升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人才基础。
综上所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于公司和员工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当在制定补贴标准时,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确保补贴政策的明确性、公平性、针对性和契合性,以达到促进员工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力的目的。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为各位读者在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条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等渠道。
具体的资金
来源和分配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并逐年调整。
第三条资金管理机构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机构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
补贴资金的拨付、监管和使用情况的抽查审计等工作。
第四条补贴对象
1.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规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和个人;
2.具备合法资质、规范运作和纳税合规的培训机构;
3.个人参加经认可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培训成绩者。
第五条补贴标准
1.资金补贴按照培训项目类型、课程内容等因素确定;
2.补贴标准由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补贴申请和审批
1.补贴申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培训项目计划、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等;
2.培训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经审核合格后可获得补贴资
金。
第七条资金监督和检查
1.监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预[2017]138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7〕1389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14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部分培训学校增加职业技能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部分培训学校增加职
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0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7.27
【实施日期】2009.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
(京人社发〔2009〕7号)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精神,结合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职业技术学校等4所学校,增加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部分培训学校增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部分培训学校增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等级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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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培训补贴的发放和管理,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补贴对象包括:(一)依法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二)符合条件的个人劳动者。
第五条申请补贴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固定的培训场所;(二)培训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三)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申请补贴的个人劳动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就业需求和提升职业技能的愿望;(三)参加的培训项目符合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四)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培训课程。
第三章补贴标准和程序第七条补贴标准根据培训项目的难度、市场需求和培训效果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申请补贴的程序包括:(一)提交申请:培训机构或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三)公示结果:审核评估通过的补贴申请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对于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
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京劳社培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京劳社培发(2006)58号2006年4月10日)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加快技能人才的提升培训,是我市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振兴现代制造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及奥运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职工参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工作。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是对我市“十一五”期间,启动实施“五年五万”新技师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对符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的职工实施理论和实操培训费用的补贴。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培训资质认定、编制补贴预算、资金使用审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高级技师配套的培训教材、计划、大纲。
技师培训原则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行业组织编写的教材或北京市组织编写的教材;论文撰写辅导应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教材办公室组织编写的《技师专业论文撰写指南》。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从事理论知识培训和论文撰写的授课教师,必须具备高级讲师、副教授或相当于副高职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操作技能培训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技师或技师、工程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职业培训对于提升劳动者的技能和就业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人参与职业培训,政府设立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然而,如何有效地管理这笔资金,确保其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益,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关注的问题。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通常包括财政拨款、失业保险基金等。
这些资金的投入旨在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的发展。
但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资金的浪费、滥用,甚至影响到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首先,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管理的关键之一。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应当用于与职业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培训课程的开发、师资费用、培训设备的购置、参训人员的生活补贴等。
同时,要严格禁止将资金用于与培训无关的支出,如行政办公经费、娱乐消费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细则,明确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哪些不可以,避免出现模糊地带。
其次,对于申请补贴的培训机构和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
审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培训资质、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条件。
同时,要对其培训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等进行评估,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市场需求和劳动者的实际需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和企业,坚决不予补贴。
在资金的分配上,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和额度。
同时,要向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以及就业困难群体倾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产业的职业培训,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培训,满足产业发展的需求。
资金的发放环节也需要严格把关。
要建立健全的资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流程和时间节点。
在发放补贴之前,要对培训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如参训人员的结业率、就业率等。
只有达到一定的考核标准,才能发放补贴。
同时,要加强对资金发放的监督,防止出现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
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在当今社会,职业培训对于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促进就业以及推动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支持和鼓励职业培训的开展,政府设立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然而,如何有效地管理这笔资金,确保其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益,成为了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财政拨款、失业保险基金等。
这些资金的汇聚,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接受培训、提升自我的机会。
但同时,也对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在资金的分配方面,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需求差异。
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来提升当地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
对于一些新兴行业或急需技能提升的行业,也应给予适当的倾斜。
同时,要关注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农民工等,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培训机会。
为了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就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对申请补贴的培训机构和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考察其师资力量、培训课程设置、教学设施等方面的条件。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才能获得补贴资金。
这不仅能够保证培训质量,也能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管。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要求培训机构和企业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核算。
明确资金的用途,确保其用于培训相关的直接支出,如教师薪酬、教材购置、实训设备等。
严禁将资金用于与培训无关的活动,如豪华装修、发放福利等。
同时,要加强对培训效果的考核。
不能仅仅关注培训的过程,更要注重培训的结果。
通过对参训人员的就业情况、技能提升水平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估,来判断资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培训效果不佳的机构,应减少或停止其后续的补贴发放,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另外,还需要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定期公开资金的收支情况、补贴发放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增强公众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信任和支持。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职业培训的要求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申请条件◆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培训、项目制培训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主体或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对象◆
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特定劳动者;15周岁及以上未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城乡贫困劳动力。
◆补贴金额◆
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内容、技术等级、培训时间等内容确实。
其中技能培训在1000-50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在500-6000元/人范围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根据培训内容按照300-15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申请流程◆
个人或培训主体按照“开班申请、开班公示、过程巡查、考核鉴定、效果评估、资金申领、补贴公示”的管理办法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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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业培训补贴
管理办法
附件:
丰台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培训工作,根据《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 ]5号)的精神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京人社职介发[ ]136号) 的要求,结合本区职业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对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求职期间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能够享受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元。
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街道、乡镇社保所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职业指导培训的组织、开展和实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及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街道、乡镇对本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培训。
职业指导培训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对确需进行一对一具体指导的,可采用一对一指导的培训方式。
第五条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设施及指导老师。
职业指导培训内容包括就业形势、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择业技巧、择业观念等。
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由具备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人员担任,或是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推荐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及指导能力的人员,经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后方可担任。
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职业指导培训时间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前,须要求参培人员认真填写《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表一、表二)。
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采用一对一指导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职业指导机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表三);
(二)《北京市职业指导机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花名册》(表四);
(三)《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复印件。
第八条街道、乡镇社保所于次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
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街道、乡镇社保所上报的职业指导补贴申请材料,结合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审核。
如审核未经过,将告知原因并整体退回上报材料,相关社保所需将退回材料按要求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
审核无误后,统一汇总,由专人负责进行网上资料的申报,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如审核未经过,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需将退回材料按要求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
审核经过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区职业指导培训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期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终止此次补贴申请,退回申请
材料,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需查明情况并做出说明,相关社保所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条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社保所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做好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归档长期保存,随时备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按补贴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 10 月1日起开始执行。
4月1日至9 月30 日期间,已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能够按照本细则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