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权 转 移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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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流程

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流程

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流程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是指个人或单位持有的房屋使用权转为所有权的过程。

在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审批和办理手续。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的流程。

一、前期准备1.办理房产证:持有房屋使用权的个人或单位首先需要办理房产证,证明其对房屋的使用权。

2.资格审查:在进行房屋使用权转产权之前,需要经过城市规划部门的资格审查,检查是否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如果不符合要求,可能需要进行改建或拆迁等调整。

3.评估房屋价值:个人或单位需要找到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

二、筹备手续1.缴纳税费:个人或单位在进行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时,需要按照上海当地的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例如契税、增值税等。

2.办理产权调转手续:针对住房,需要向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产权调转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例如房屋使用权证、身份证明等。

办理非住房的产权调转手续则需要向所属工商业管理部门办理。

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1.缴纳过渡费:个人或单位需将房屋使用权转移手续办理时,需要按照政府规定向房屋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的过渡费用,以完成房屋使用权到产权的转移。

2.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个人或单位需要与产权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3.居民办理公证:对于住房产权转移,个人或单位需要将产权转让协议办理公证,以确保转让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提交申请:个人或单位需要向上海房屋管理部门递交产权转移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例如产权转让协议、公证书等。

四、审核和审批1.权属调查:房屋管理部门将对所申请的房屋进行权属调查,核实该房屋的产权情况和转移的合法性。

2.审核材料:房屋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环评和规划审批:对于部分特殊房屋,可能需要进行环境评估和规划审批,确保房屋转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4.审批决定:房屋管理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做出产权转移的审批决定。

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名称变更的区别

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名称变更的区别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于矿产资源越来越多的人乐衷于是,去年代理过一个案子,不过不是矿产纠纷,是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个德国企业负责人,他们也在参与中国西部某类矿的隐名合作开发,但是做矿也不容易,不是说资金投入大的问题,关键是现在地方矿资源涉及好多问题,包括审批难、投产费用大、地方阻力多,黑社会性质犯罪多发,方方面面,下面就把这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关于采矿许可证的名称变更与采矿转转让的一些个区别。

一、案例简介。

先介绍一个关于采矿企业整体转让的案子,里面涉及所谈到的两个问题,案情如下:2003年6月,李某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子叫某某铝土矿厂(以下简称铝土矿厂)。

成立时,李某其实并没有钱,利用垫付出资再抽脱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成立后需要办理采矿证,洽逢2003年底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铝土矿的采矿许可证,于是企业刚成立就停办采矿证,眼看企业将胎死腹中,李某一无资金,二无采矿证,看看状况比较艰难,企业每况愈下,打算把企业卖掉。

2004年8月份,李某与买方张某签订协议,将企业转让给张某,双方签订企业整体转让协议,并于同年9月份将企业完整交给张某,于是双方一起到工商局办理过户登记时,工商局告知,需要将原来企业的采矿证办下来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里的出资人变更。

2004年9月至2007年4月两年半的时间都是由张某进行全面经营管理。

2007年4月份,张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办理下来了采矿许可证,要求李某一起去工商办理原企业出资人的变更登记,当李某到了工商后发现采矿许可证办下来,心生邪念,以身体不适为原因闪人,当天没有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以后就躲闪张某。

2007年10月份,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营业执照、公章丢失为由,申请挂失,实际上在2004年8月李某已经将所有证件都交给了张某,等于是李某要恶意要将企业收回。

2007年11月份,张某起诉到法院,经审判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违约,法院判决李某履行其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李某先是以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查其有两套身份证,后李某又上诉、又申诉经长达两年的折磨。

车辆所有权证明格式范文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写

车辆所有权证明格式范文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写

车辆所有权证明格式范文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写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一般包括机动车的车牌号码、车架子号,原车所有人, ___等,转移之后的所有人, ___号码等。

申请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机动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应当前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持下列资料,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当事人的 ___明;(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

(5)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 ___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车辆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编号的,还应当交回原机动车号牌。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

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如下: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换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换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换证)
申请人询问笔录
1、 本次申请事项是否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口是 □不是
2、 本次申请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口真实、合法 □不真实、不合法 3、 上述不动产是否有抵押□查封口异议□其他受限制情况口? 口是 □否 4、 对本次询问笔录,权利人能否承诺承当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口能承诺
□不能承诺
5、 上述不动产是否列入已公告拆迁范围?
口是
□否
6、 申请人是否为小微企业? 口是 □否
7、 权利人是否设共有人?
口不设共有人
口设共有人
8、 权利人如果设共有人,其姓名是?
姓名:
9、 问: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如何确定?
口单独所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10、 登记办结后是否需要邮寄证书? 口是~~
邮寄人姓名: 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其它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登记原因及证明
登记原因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不动产转移登记(己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房屋所有权证书
申请证书版式■单一版口集成版申请分别持证□是□否
备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当法律责任。

权利人(签章):义务人:
代理人(签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发生转移)2015-10-22进度查询网上咨询一、申请人要求可单方申请二、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行政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等。

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不需再提交限购材料;5房地产平面图、房地产登记表二份(整宗土地上的房屋或整幢楼办理此项登记的,2015年10月1日以后初始登记项目办理此项登记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6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申请整幢楼房或者整宗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用地的文件;其中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用地的,还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划拨用地转让的批准文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房改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不动产,还应当提交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原件。

城六区央产房上市的,还应当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

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还应当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之前已经批复的不动产、楼栋或项目除外)。

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还应当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还应当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出租、转让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按照《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要求,2011年2月17日以后网上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收取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

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流程

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流程

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流程在上海,房屋所有权是由国家保护的合法权利,它可以分为使用权和产权。

使用权是指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而产权则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有时,人们可能需要将房屋的使用权转为产权,以下是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的流程介绍。

第一步是办理房屋权属核实。

在上海,一般需要先办理房屋权属核实手续,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这可以通过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或提交相应申请来实现。

在核实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房屋证件、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二步是办理使用权转让合同。

使用权转产权的第一步是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使用权转让合同。

该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房屋的描述和使用权转让的具体条款。

签订合同时,建议双方先进行法律咨询,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双方的权益。

第三步是办理房屋转移手续。

在完成使用权转让合同后,需要办理房屋转移的手续。

这包括申请产权转移、办理产权证书等。

通常需要提供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权属核实等相关文件,一起提交给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将颁发新的产权证书。

最后一步是缴纳相关税费。

在房屋使用权转产权的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

具体的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等。

根据上海的相关税费政策,具体的税费比例和计算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向当地的税务部门咨询,确保缴税的准确性。

总结而言,上海房屋使用权转产权的流程包括房屋权属核实、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转移手续和缴纳税费。

在整个过程中,建议与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和咨询,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房屋产权登记怎样进行转移

房屋产权登记怎样进行转移

房屋产权登记怎样进⾏转移房⼦作为现代⼈民重要的固定资产之⼀,也作为⼀种家产具有继承权。

房屋转移登记如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办理需要的材料有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怎样进⾏转移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房屋转移登记办理:1、申请⼈中买房⼈(受让⼈)应与转让等合同中的买房⼈(受让⼈)的姓名或者名称⼀致;卖房⼈(转让⼈)名称应与转让等合同中卖房⼈(转让⼈)、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所有权⼈⼀致。

申请登记的房屋,在转让⼈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与转让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致;合同约定转让的为房屋所有权。

申请登记的房屋,⽆司法机关、⾏政机关查封等限制转移的情况。

转让已抵押登记的房屋,应有抵押权⼈同意和已告知受让⼈的书⾯证明。

2、转移登记(商品房⾸次转移登记除外)和变更登记不涉及⾯积变化的,申请⼈可以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所附房产平⾯图、房屋登记表(所有权⼈栏空⽩)复印件。

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房产平⾯图、房屋登记表的,申请⼈可不提交,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附房产平⾯图、房屋登记表。

3、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未注销,买房⼈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和申请书中注记预售商品房已抵押。

抵押当事⼈将预售商品房抵押变更为房屋抵押的,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上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应同步办理。

4、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的所有权⼈(包括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增加或减少或者份额变化的,当事⼈应签订转让协议,按转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以夫妻中⼀⼈名称提出夫妻共有房屋更名登记申请的,登记部门不再受理。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办理需要的材料:1、新建商品房买卖(⾸次)登记条件:开发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地使⽤证(有偿⽤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15⽇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1⽇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关于房号、房屋实测⾯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图⼆份(原件);(4)专项维修资⾦专⽤收据(1999年1⽉1⽇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外国⼈、港澳台同胞、境外法⼈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国家安全审查批准⽂件;(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件。

商标转让证明(完整版)

商标转让证明(完整版)

商标转让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简要说明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由商标局及时予以补发。

二、办理途径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四、申请书件的准备(一)应提交的书件1、每申请补发1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1份;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填写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书时,应在“补发证明事项”栏目中注明申请补发证明的类型是商标变更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还是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3、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4、如一件商标进行过多次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时应说明补发何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如申请人未作说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五、规费的缴纳每件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是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不动产权证办理方式与法律规定分析

不动产权证办理方式与法律规定分析

不动产权证办理方式与法律规定分析引言:不动产权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和权益。

在不动产交易、担保和继承等方面,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方式和法律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方式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方式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方式主要包括登记办理和转移登记两种。

1. 登记办理登记办理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过程。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必须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

登记办理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合同协议等,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和登记后,方可领取不动产权证。

2. 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将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利转移给新的权利人的过程。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必须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

转移登记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明、转移协议等,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和登记后,方可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

二、不动产权证的法律规定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规定,主要包括权属证明、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人的义务等。

1. 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必须要有权属证明材料。

权属证明是指能够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

权属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不动产权证的办理至关重要,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责任对权属证明进行审查和核实。

2. 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是负责不动产权证办理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材料、登记权属和发证等。

登记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不动产权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登记机构还要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动产权证的伪造和篡改。

3. 权利人的义务不动产权证的持有人是不动产的合法所有者,他们有义务保管好不动产权证,并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

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法律规范问题

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法律规范问题

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法律规范问题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论文摘要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是否适用于民法通则第72条交付移转财产所有权规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民法通则只适用于动产,而不动产适用于“其他法律”规定.但是,其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登记为不动产变动的生效要件,还是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将之解释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这种作法贯彻到司法审判中,导致受让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本文认为过户登记仅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的生效要件.但认为其理论基础是物权表征的公信力规则和由此而决定的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同时,本方认为,交付在不动产买卖中仍然起着移转标的物的作用,因此,不动产所有权移转需要采纳区别于动产的特殊法律规范.关键词不动产、所有权、物权变动一、引言:民法通则之规定所有权移转规则是法律行为引起的财产所有权移转过程,所有权何时发生所有权移转效力的规则,是物权变动生效规则的核心内容.该规则不仅关系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而且关系着权利移转的分界点,即原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新的所有权人得到其所有权并取得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时点.因此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便于讨论,我们这里主要涉及因买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权移转何时生效问题.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对所有权移转时间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作者有以下判断:第一,所有权自实际交付时起移转,如当事人虽然就某项财产转让达成协议,在尚未交付以前,不发生所有权移转效力.第二,交付移转所有权规则适用包括不动产在内的所有财产.该条既未区分特定物和不特定物,也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条文中所用的财产一词显然包括不动产.第三,交付移转所有权规则有两个例外,一个是当事人有相反约定,另一个是法律另有规定.前一例外使交付成为一种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意思可决定所有权移转时间;后一例外使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排斥交付规则的适用.新近颁布的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基本上采民法通则上述规则,继续确立以交付作为我国财产所有权移转的原则规定 .但是,这种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以交付作为所有权移转规则的原则性规定易生许多歧议.对于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移转的一般原则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足以调整动产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对这一点,似乎在各界已取得共识.现在争议最多的是不动产所有权移转问题.这是因为,对于动产而言,交付既意味着所有权客体物合同标的物的转移,又标识所有权权利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对于不动产,交付标的物并不意味着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而后有一个过户登记问题,也只有登记机关确认并颁发权利证书后才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移转.显然,交付转移所有权规则就不能径直适用于不动产.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72条的“法律另有规定”实际上已经将不动产排除在一般原则之外 .因为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前后,已制定了许多不动产转移的法律法规,确立不动产转让必须或应当登记的原则.作者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并不当然地推出“自交付时起不动产所有权不移转”,因为,如果采登记对抗效力 ,那么不动产所有权完全可以在合同成立或实际交付时起移转.因此,我们还必须深入地探讨一下不动产所有权移转问题.为此,本文将首先检讨“其他法律”规定,然后探讨我国确立以登记作为所有权移转生效要件或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法理基础,最后分析适用此规则实务中的一些问题.二、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变动的生效要件一其他法律规定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不动产买卖一直处于抑制的状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可有限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实施和住房商品化的推进,我国的不动产交易也日益增多和频繁,成为急待规范的领域.为应付现实需要,从国家立法机关、主管部门到各个地方政府颁布了许许多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动产转让和登记作出了规定.作者承认这些法律即构成第72条“另有规定”的法律.这里仅略要检讨一下具有全国效力的法律法规.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专门规范城市私有房屋产权登记、买卖等的一部法规.该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9条又进一步明确:“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这两条只是规定私有房屋和转移或变更须办理登记,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在所有权转移中的作用,是将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标志或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还是将登记作为已转移所有权对抗要件 .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建立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我国陆续颁布了许多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其中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81次会议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城市房地产的法律.该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五章共4条,其中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同样,该法并没有规定房地产转让变更时经登记后才产生效力.建设部为实施该法而制定和颁布的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公布第15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此,该规定也没有进一步明确过户登记与交付过户单或交接书为标志或与所有权移转是什么关系.同样,1989年颁布1995年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也只规定登记为各种土地权利设定、变动的必要条件.因为有关条文均使用了“必须”或“应当”词语,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不经登记不生变动效力.1990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不经登记的后果.该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由此,可以推出未经登记,由各种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即不生效力.尽管该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行政规章,是一个暂行办法,但在缺少更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该暂行办法即成为解释生效要件的唯一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登记应当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这不仅仅是因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有此规定,而且是因为我国不动产采德国法中的权利登记制度,对于不动产,唯有登记证书登记薄或登记机关颁发的产权证书才具有公信力,不动产产权变动也只能通过登记来加以公示,才能达到产生对世性效力物权的结果.这里涉及到物权表征手段的公信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两个理论问题.二物权表征与公信力规则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但是,这种对世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对于不知道他拥有所有权等物权的人,物权的对世性只有理论意义 .而如何体现对世性,即使他人知情,知道谁是某物的所有者,权利范围有多大或状态如何,即是物权的表征问题.物权表征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显露、表明其拥有权利的手段、方式或象征;换言之,它是权利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外人,表明其拥有某种所有权的事实和外观,非权利人借以推定“表征行为人”拥有所有权权利的初步依据.表征因此也可以说是一种权利表象或权利外观.物权表征也即是展现权利人拥有物权权利的手段.这种表征方式首先是占有事实.因为物权首先是一种排他地占有和利用客体物的权利,在这里,占有既是实现所有权利益或行使所有权的前提,又是向他人公开其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手段.比如,驾驶汽车,居住房屋、集市上持物待卖的摊商等对物的实际支配,均可表征占有人享有某种权利.但是占有只适用于直接使用、享用、支配或处分有形物的情形.只要正在管领、支配、控制某物,一般即推定他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非占有人,即可被推定为不享有权利.占有只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权利,有些针对物的权利并不以占有物为特定要件.比如,将客体物交给他人经营管理或保管的所有权人在法律上仍然是这些物的所有权人;还有些财产权根本无法直接占有客体物,而只针对物的价值形态享有取得物的财产权,就不能通过占有来表征权利典型地,如担保物权.这时就需要书面的凭证表明物权权利人享有某种权利.这些凭证包括私人之间的协议、经公证的文书等,但经登记的权利证书则最具有表征权利的效力.面对这一纷繁复杂的表征手段,就增加人们判断真实权利人的难度.但是,并不能要求每个人在与外人打交道的过程中,都得先证明对方是否拥有真实有效的权利,这样会增加交易成本,甚至妨碍财产的流转.因此,法律上就要建立一种规则,使世人可以容易判断交易对方是否拥有正直的权利和这种权利上有没有负担.这种规则便是物权表征手段的公信力规则.公信力规则是赋予某种表征手段以表示所有权的效力的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有二:对于动产,占有人被绝对地推定为所有权人,亦即占有具有公信力;对于不动产,经登记的权利证书上的权利人为所有权人,亦即登记证书具有公信力 .也就是说,对于世人而言,仅信赖出卖人占有动产的事实,而购买动产,即受到法律保护;仅信赖登记证书而购买证书上记载权利人的不动产,即受到法律保护,在这两种情况下购买人即可获得具有对世效力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如使用权.这种公信力规则的确立,既大大减化了交易过程中调查和确认真正权利人的交易成本,又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这也就是说,占有的表征效力有两种,一种是对于普通的非占有人的权利表征效力.这种表征效力主要在于说明,一切非占有人无权,而不在于表明占有人享有什么权利;而不管占有人是否拥有权利、拥有什么权利、非占有人都得象对待所有权人那样,尊重或不侵犯占有人占有.这种效力及于一切有体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占有表征的第二种效力是赋予占有这种表征手段以推定所有权的绝对效力.这即是占有的公信力.占有的这种表征效力只适用于有形动产和可流通的财产权如各种不记名有价证券.同样,普通的书面权利凭证一般只具有证明效力,即成为证明权利凭证持有人已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证明手段.但是,它不具有直接推定证书上所载所有权取得人即为所有权人的效力,即不具有公信力.这种意义上的证明手段,适用于一切类型的财产权利.而经国家专门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和颁发的证书具有推定推定证书所载权利人即绝对地为所有权人的效力──公信力.也就是说单单信赖登记证书所为法律行为即受法律保护,即使这种证书与事实不相符合.登记证书的公信力适用于不动产等需要登记财产.总之,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增加交易的便捷与安全,法律上赋予了某些所有权表征手段以表征所有权的绝对的效力.这种表征绝对效力便是公信力.凡具有公信力的表征手段具有这样的效力,即凡信赖该表征所为的法律行为即受到法律保护或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纵使这种表征与实质权利不相符合 .这样,占有虽然在权利表征一般效力上,适用于不动产,但占有对于不动产没有公信力.换言之,占有可以表征不动产权,但不具有公信力 .由此就使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和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出现差异.三物权变动公示规则物权不仅仅是处于静态利用过程,更重要的是处于动态流转过程中,物权的对抗世人的效力更主要体现在物权变动流转过程中.因此,物权变动需要向世人公开,使世人了解物权的归属的真实状态.这种对物权变动或交易的过程或结果的公开在学理上称为公示.物权变动的公示实际上是向世人公开某人丧失或取得所有权,或者某人所有权客体物范围或其权能发生减少或增加变动,以使世人判断变动后谁享有真实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变动公示已成为物权移转和变更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由于物权静态归属已确立了特定物权表征手段具有公信力,所以物权变动公示实质上物权表征手段的变动,其效力也就取决于公示结果是否取得公信力.换言之,要通过公示使权利受让人获得绝对对抗世人的物权,亦即取得具有公信力表征物权的手段.对于动产,由于占有具有公信力,那么受让人只有获得对购买物的占有时,才具有物权权利,因此,占有权的移转──交付即标志着物权移转的实现,交付通常被作为动产物权移转的公示手段.交付之后,受让人即占有标的物,占有的公信力,使他可享有物权或所有权,它可凭占有进一步地处分客体物,行使完全物权 .此时第三人凭对占有的信任而受让该标的物,则它即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对于不动产,由于登记证书具有公信力,所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也与取得登记证书的手段有关.这一手段的典型形式被称为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经国家授权的某国家机关或设立的专门机构对物权移转和设定负担设定他项权情况的确认和登记机关.通常要经过审查、登记或变更登记、公告并颁发权利证书几个环节.通过这个过程达到公示原权利人权利的丧失或减损,新权利人权利的取得目的,其中重要标志是权利人所有权或他项权取得相应的证书;这种证书即成为权利人表征其拥有所有权或他项权的手段,且具有公信力的手段.因此,交付和登记被认为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一经交付和登记,物权变动事实不仅向世人公开,而且,变动之结果──权利人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质上,公示在于使原物权人丧失具有公信力的表征手段,使新权利人获得具有公信力的表征手段.物权的公示制度使物权变动有了明确的分界点即物权在不同权利人取得与丧失、增加与减少等变动的分界点,从而使人们能够信任经公示变动后的物权表征的效力,信赖表征手段的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为真正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为正确权利人.由此,物权变动公示是也是为确保特定物权表征手段始终具有公信力的必要措施,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尽管民法通则前后的颁布的法律法规并未统一明确地规定因合同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其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但是,登记作为所有权移转和其他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应当成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统一规则.三、登记与合同效力:是否承认物权行为一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在接受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后,我们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是,登记对不动产买卖或他项权设定合同的影响.这一问题的实质是,登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还是物权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我们从司法实践入手讨论这一问题.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责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这一规定似采过户登记与合同相分离的观点.但这一观点在此后被最高院所修正.1987年最高院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中指出:意见第56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1983年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即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从此,各级法院基本上按这一精神,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律判定无效.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公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中,即认为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允许一方翻悔或解除买卖协议 .我们且不论该案当事人是否有合法理由要求解除第一个房产买卖协议,单就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仅以未登记而否定房产买卖协议的成立即是值得商榷的.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将登记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即使这里承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别,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最多可以解释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实际上,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判决即是根据登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作出的.下面即是以未登记来否定前一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个真实案例.案情:张某听说某区的一片平房要综合开发,于1991年4月与表兄齐某达成购买两间西厢房协议.约定,房价7500元,先交3500元,余款年底交清.随后搬入居住并宴请中证人等以示成交.后齐某又以万元与田某协议成交,并办理公证和过户登记手续,将户名改为田某.1992年8月5日田某要装修时,张才发现又卖给田,拒绝田某装修.二人争执,田某起诉法院要求张某退还房屋.法院判决:1. 齐某与张某买卖法律关系无效,齐某返还张某3500预付款;2. 齐某与田某之间买卖关系符合法定要件,因而有效,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搬出房屋.在本案中,同一幢房屋先后卖给张某和田某,田先进行登记,故法院判决田某取得所有权.但是,问题是齐某与张某买卖法律关系是否无效呢回答这一问题取决于登记到底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还仅仅是物权转让或变动的生效要件.正如前面指出,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登记过户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形式要件,而且,实际上很少有国家将权利登记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即使实行债权形式主义的国家,登记也仅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司法实践认定缺少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为无效,是对登记效力的一种误解,混淆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和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或者说这里混淆了合同的登记和物权变动的登记.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是权利登记,即对不动产权归属的确认,而不是对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登记.这里登记不过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法定方式和内容,对合同生效没有影响力 ,而仅仅是合同引起的权利变动的公开和对变动后权利归属的确认.因此,我们认定登记仅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与合同有效无效无直接关系.按照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原则,在上述案例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只是田某因登记取得物权,而张某因没有登记不生物权效力,但仍然可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向齐某主张违约赔偿.如果承认登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只有田某与齐某的买卖合同有效,而张某与齐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无效合同返还已取得财产和赔偿损失.比较两者,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效力能够给予因登记缺陷而不能取得物权的人以更有利的救济,加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物二卖者的责任 .因此,将登记作为债权引起的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比较合理的.这样登记就不再被视为合同的形式要件,而仅仅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问题是承认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那么是否就意味着承认物权行为呢二合同行为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取得或发生、丧失或消灭、变更等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总称.在这些法律行为中,有些法律行为的目的仅在引起的物权的产生和变动,如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设定行为,此类行为是典型的物权行为;有些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一般被视为债权合同.买卖合同这种债权行为之所以涉及到物权变动,是因为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的实现合同的履行,不仅涉及到标的物的移转即交付,而且意味物权权利的移转.但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不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移转或变更物权意思的外在表现,或者说物权行为是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这里的物权行为实际上是将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作为独立于债权契约的一种法律行为,而且该理论旨在确立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不因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无效而无效的物权变动无因性理论.这一理论产生于德国并在德国民法典得到贯彻,但在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法系国家、英美法国家均认为,交付和登记视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认为这里不存在独立的物权意思,也不把登记为作为物权变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仅仅认为登记只是履行不动产交付义务的行为.尤其是我们难理解和接受物权变动的无因性理论,建立物权变动脱离原因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因此,我国多数学者否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 .作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在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如果否定无因性,而仅仅承认物权行为概念或者将物权变动看作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行为,对于整个财产交易制度的设计并没有实质性影响.因为,如果不承认无因性,交付或登记是否有独立的意思也就无关紧要了,即使承认这里存在独立于债权意思的意思物权意思,也没有什么价值;即使将交付或登记称为一种独立物权行为,也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因此,笔者主张我国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或登记视为履行合同的行为,视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将债权的意思和交付或登记视为一个法律行为,共同完整的物权移转、变动;同时,正如不以是否交付来否定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一样,我们也不以是否登记判断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正如前文指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权利移转存在着特殊性.对于动产,交付使这两种移转同时完成;而对于不动产,权利的移转往往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要件,这便是确权登记 .这里的登记如同动产的交付一样,也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非经登记公示即不生物权变动效力.在这一点上交付和登记的效力相同。

股权转让收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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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收据怎么写在平常的⽣活⼯作中我们知道,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使他⼈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为。

⽽且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于⾏政事业性收⼊,即⾮应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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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收据怎么写收据今收到XXX因受让XXX有限公司XX%股权⽽⽀付的股权转让款XXX元(⼈民币XXX元整)。

此据收款⼈:XXX⽇期:发展状况股权⾃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国有企业改⾰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的性质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以转让股权为⽬的⽽达成的关于出让⽅交付股权并收取价⾦,受让⽅⽀付价⾦得到股权的意思表⽰。

股权转让是⼀种物权变动⾏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受让⼈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股权转让合同⾃成⽴时⽣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产⽣法律约束⼒的问题,股权转让的⽣效是指股权何时发⽣转移,即受让⽅何时取得股东⾝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商管理部门进⾏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才能取得股东⾝份。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给付"或"⽆代价⽽取得股份"。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概⽽论。

除⾮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象,受让⼈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受让⼈⼜⾃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责任,这并不损害他⼈利益,反⽽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乔少辉,王佳(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要:全球化时代的来临让商品交易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国际货物买卖已经日益成为各国开展贸易最普遍的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并没有同国内货物买卖从根本上割裂开来,二者本质上都是通过交易出让或取得物的所有权。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涉及不同国家对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不同领域的规定,加之买卖合同的标的比之国内买卖更大,因此其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其中,所有权取得与风险移转作为直接涉及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核心问题,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

关键词:国际贸易;货物买卖;所有权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01-0162-03The issue of ownership lrans!rr in inirrnalional goods sales from the|)('「sp((li\('of civil codeQiao Shaohui,Wang Jia(Law College,North Minzu University,Yinchuan,Ningxia,750021)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commodity trading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domestic market.International commodity trading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most common way for countries to conduct trade.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s not fun­damentally separated from the domestic sale of goods.Both are essentially through transactions or acquisition of property ownership.Since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goods sales involves the regula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n different fields such as finance,insurance,and transportation,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sales contract is larger than that of domestic sales,the risks are more uncertain.Among them, ownership acquisition and risk transfer are the core issues that directly involve the vital interests of buyers and sellers,and their importance is self-evident.Key words:international trade;goods sale;ownership一、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与风险移转理论概述(一)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对物的所有权所做的规定所有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不动产权或分户转移登记同意函

不动产权或分户转移登记同意函

不动产权或分户转移登记同意函一、引言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当涉及到不动产权或分户转移登记时,通常需要编写一份不动产权或分户转移登记同意函。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主题,包括同意函的目的、内容、编写要点等。

二、同意函的目的不动产权或分户转移登记同意函是一种书面文件,用于表达不动产权或分户转移登记的同意意愿。

它主要用于以下情况: 1.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当不动产所有权需要转移给他人时,原所有权人可以编写同意函,表达同意将不动产权转移给另一方的意愿。

2. 分户转移登记:当不动产需要进行分户转移登记时,原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以编写同意函,同意将不动产进行分户转移登记。

三、同意函的内容不动产权或分户转移登记同意函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 1. 标题:同意函的标题应明确反映函件的性质,例如“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同意函”或“分户转移登记同意函”。

2. 背景介绍:在同意函的开头,应简要介绍不动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不动产的地址、所有权人等信息。

3. 同意意愿表达:在同意函的正文部分,应明确表达不动产所有权人同意将不动产权转移给他人或同意进行分户转移登记的意愿。

4. 条件陈述:如果不动产所有权人在同意转移或登记的前提条件下才会给予同意,应在同意函中明确陈述这些条件。

5. 签名和日期:同意函的结尾应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签名、日期和联系方式,以便对方能够与其进一步沟通。

四、同意函的编写要点编写不动产权或分户转移登记同意函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 清晰明了:同意函的内容应清晰明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措辞。

2. 诚恳表达:在同意函中,应诚恳地表达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同意意愿,避免使用含糊或不真诚的措辞。

3. 严谨审慎:编写同意函时,应审慎考虑每一句话的含义和影响,避免给对方造成误解或产生法律纠纷。

4. 具体明确:同意函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不动产的基本信息、转移或登记的条件等,以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或误解。

5. 签名确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同意函上应亲自签字确认,以确保同意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和买受⼈。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为出卖⼈,也就是卖⽅;受领买卖标的,⽀付价⾦的⼀⽅是买受⼈,也就是买⽅。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买⽅⽀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应⽀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与买受⼈互为给付,双⽅都享有⼀定的权利,⼜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的义务,买⽅也同时负有向卖⽅⽀付价款的义务。

⼀⽅的义务也正是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与买受⼈有对价关系,卖⽅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从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般当事⼈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就标的物及其价⾦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尚未⽀付,买卖即告成⽴。

房屋过户证明范文4篇

房屋过户证明范文4篇

房屋过户证明范文4篇Model text of house transfer certificate编订:JinTai College房屋过户证明范文4篇前言:证明书是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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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房屋过户证明范文2、篇章2:房屋过户证明范文3、篇章3:房屋过户证明范文4、篇章4:房屋过户证明范文产权过户即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是指原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为其他人所有的过程。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房屋过户证明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篇章1:房屋过户证明范文房屋产权过户证明兹证明李雪香名下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江花园386#902单元(房屋所在地址)126.74M2三室两厅住房,已经于XXX年4月21日在无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以上房屋产权转移给陈非凡先生,所有手续齐全有效。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无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公章)XXX年7月20日篇章2:房屋过户证明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房屋产权过户证明兹证明徐建军名下位于临澧县安福镇商业花园4#502(房屋所在地址)126m²三室两厅住房,已经于20xx年8月21日在临澧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以上房屋产权转移给邵森林先生,所有手续齐全有效。

特此证明证明单位:xxx房地产交易中心xxxx年xx月xx日篇章3:房屋过户证明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房屋产权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单位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在以下地址:省市/县旗/区/村/居委会 /栋(无具体门牌号,房屋坐落于东邻邻、西邻、北邻)拥有房屋一套,产权属于所有,面积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2024年父母房产权益转让协议书

2024年父母房产权益转让协议书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父母房产权益转让协议书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产权益转让1.1 房产描述1.2 父母权益1.3 转让条件2. 转让方式2.1 权益转让2.2 法律程序2.3 税费承担3. 转让价格3.1 转让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4. 过户及登记4.1 过户流程4.2 登记手续4.3 过户时间5. 父母的权利与义务5.1 父母的权利5.2 父母的义务6. 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6.1 受让人的权利6.2 受让人的义务7.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7.1 生效条件7.2 终止条件7.3 合同解除8. 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程序8.3 法律途径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泄露后果9.3 保密期限10.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一:房产证复印件11.2 附件二:父母身份证明复印件11.3 附件三:转让价格计算明细12. 其他约定12.1 双方的其他约定13. 签署日期13.1 签署日期14. 签署地点14.1 签署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房产权益转让1.1 房产描述1.1.1 房产位置:____省____市____区(县)____街道____号1.1.2 房产面积:____平方米1.1.3 房产性质:____住宅____商业____其他____1.2 父母权益1.2.1 确认父母对上述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且房产未设定任何抵押、担保等权利负担。

1.2.2 父母承诺,在转让过程中,将全力配合受让人完成相关手续,并确保房产权益的合法、顺利转让。

1.3 转让条件1.3.1 受让人须为父母的直系血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3.2 受让人同意承担房产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

1.3.3 受让人须向父母支付房产转让价格,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

资产划转移交协议书范本(精选4篇)

资产划转移交协议书范本(精选4篇)

资产划转移交协议书范本(精选4篇) 在现实社会中,⼈们运⽤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

协议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资产划转移交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家⼀起来看看吧。

资产划转移交协议书1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所称资产,是指⾏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的国有资产进⾏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所涉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转让、调拨、捐赠、报废,呆坏帐损失和⾮正常损失的报损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及的资产。

本协议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列⼊固定资产科⽬且单位价值在_________以上(含_________元)的固定资产。

三、⼄⽅划转资产总额共计_________元,其中: 固定资产_________元,股权_________元,债权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

具体分类及数额见本协议附件的划转资产清单。

与⼄⽅划转资产相关联的应由⼄⽅承担的义务,不属划转移交之列,仍由⼄⽅负责处理。

四、划转资产的⽅式和内容: 根据_________省财政厅对_________签署意见后下达的通知书内容进⾏划转。

五、划转资产的移交: 应根据⽂件要求,及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明确移交的要求并制定划转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应收货款:要求移交合同、送发货凭证、债务⼈⽋款明细及依据,催款⽂件,以及证明双⽅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2.其它应收款:要求提供证明债权的⽂件。

如协议书、⽀付凭证、催款⽂件及证明双⽅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3.担保损失类:要求提供判决书,协议书,代为清偿依据,以及被担保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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