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上学期思修法律知识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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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思修法律知识 (3)
民法 (3)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
民法概念 (3)
民法的调整对象 (3)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3)
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3)
概念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3)
四、法人 (4)
概念 (4)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4)
法人的种类 (4)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4)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4)
五、民事法律行为 (4)
概念 (4)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4)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4)
无效民事行为 (4)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5)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5)
对无效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处理 (5)
四、代理 (5)
概念 (5)
代理的特征 (5)
代理的种类 (5)
无权代理 (5)
代理权的滥用 (5)
代理的终止 (5)
七、民事权利(见课本P221) (6)
八、民事责任 (6)
概念 (6)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6)
民事责任的特征 (6)
民事责任分类 (6)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6)
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6)
违反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6)
侵权的民事责任 (7)
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7)
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 (7)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7)
九、诉讼时效 (7)
概念 (7)
最长诉讼时 (7)
诉讼时效期间 (8)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8)
刑法 (8)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8)
刑法的概念 (8)
刑法的性质 (8)
刑法的任务 (9)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9)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9)
分类 (9)
刑法的空间效力 (9)
刑法的时间效力 (9)
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9)
犯罪概念 (9)
犯罪构成 (10)
五、犯罪故意 (12)
概念 (12)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12)
犯罪故意的类型 (12)
六、犯罪过失 (12)
概念 (12)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3)
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3)
七、正当防卫 (13)
概念 (13)
正当防卫的条件 (13)
无限防卫权 (13)
思修法律知识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年满18周岁的智力正常的公民。
2、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的公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四、法人
概念: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种类
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有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五、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推定形式。
默示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无效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
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违反自愿原则,而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体现其真实意愿的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对无效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六、代理
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制度。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
1、没有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人死亡。
2、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3、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1、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2、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其他原因引起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间监护关系消灭。
七、民事权利(见课本P221)
八、民事责任
概念: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是以补偿为主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分类
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1、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并且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主观上有错。
违反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合同。
2、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4、采取补救措施。
侵权的民事责任:行为人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人身权及知识产权等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3、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2、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1、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
2、侵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3、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4、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侵害的责任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责任
3、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4、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责任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6、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见课本P222)
九、诉讼时效
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失的时效制度。
最长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危害国家安全罪。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
公、私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杀人、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4、维护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的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
(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分类
1、刑法的空间效力。
2、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指刑法对地、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刑法的失效时间: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类型:1、犯罪的形式概念。
2、实质概念。
3、犯罪的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概念: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物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
犯罪客体
概念:课本P233。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概念:课本P233,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
称为“体素”。
2.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
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称为“心素”。
3.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称为“介素”。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
即“不应为而为”。
(二)不作为
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
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损害或者危险,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犯罪主体
概念: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
特征:(1)实施了危害行为。
(2)自然人或者单位。
(3)依法应承担责任。
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1、认识能力(认识自然性质、社会意义)。
2、控制能力。
(二)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限制责任能力。
(三)责任能力的判断
1.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满14不满16周岁);
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4)从宽刑事责任年龄(满14不满18周岁)。
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以前理论界称为“法人犯罪”,后者的范围较窄。
单位除了法人外,还包括合伙、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的筹备组织、公司的清算组织等在内,但它们都不是法人。
1.犯罪主体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2)必须是独立的单位,而不能是单位的内部机构。
2.行为必须经过单位决策程序的批准。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种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的特征。
4.必须有处罚单位犯罪的明确的分则性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有两种方式。
(1)单罚制,以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代替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如我国刑法第137条第2款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40条的强迫劳动罪等;(2)两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也处罚单位内部参与了单位犯罪的自然人。
我国刑法多都采用这种方式。
也就是说,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合称罪过),以及动机和目的。
罪过是必要要件,目的是选择要件,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2. 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3. 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4. 主观方面通过故意或者过失表现出来。
5.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五、犯罪故意
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其中,明知属于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目的地、积极地追求的意志状态,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努力希望达到的目的。
“希望”即“追求”。
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阻止的状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
“放任”即“同意”。
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六、犯罪过失
概念: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七、正当防卫
概念: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而不能针对其他的第三人。
不法侵害人始终是防卫行为指向的目标。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5.1、防卫的限度:
(1)手段的必要性;
(2)法益的相当性
5.2、“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理论界一般将该规定称为“无限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