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车+意
亮点2: 亮点 :投保便捷
可随车险一同购买,同一保单、一次缴费
亮点3: 亮点 :全国通赔
无论客户身在何处,都可享受到平安产险的全国通赔 服务
亮点4: 亮点 :分档分保费设计
分高低不同四个档次,满足不同人群需求的同时为客 户节省每一分钱
保险案例
某IT公司经理王先生给自己的车辆投保时购买了保额1 万元的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同时又附加了平安驾驶员意外伤 害保险3档。在一次开着朋友的车驾车郊游时,不幸与一辆 大货车相撞,伤势严重,治疗花了6万元医疗费并不幸永久 双目失明。因此驾驶朋友的车辆无法获得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赔付,幸好他购买了驾驶员意外3档,王先生的5万元医疗费 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并且还有25万元的残疾补助金保障自己 和家人今后的生活。
驾驶机动车 意外伤害医 疗
投保条件: 1、20座以下个人非营业客车(陕西); 2、购买司机座位险;
车+意保费的30% 意保费的30%
业务员佣金 与司机座位险责任区别
• 司机座位险定车不定人 • 车+意定人不定车,且被保险人在驾车行驶中发生 意外
产品亮点
亮点1: 亮点 :保障齐全
20座以下营业客车可投保,保额分档设计、选择丰富
车+意
投保规则
本保单承担被保险人驾驶20座以下营业和非营业客车期间发 生道路交通意外的责任; 每一被保险人只能选择一个方案投保且意外伤害保额以120万 元为限; 本保险的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的法定继承人; 适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 保险条款(A款)》。
产品简介
保障项目 档次一 档次二 档次三 档次四 保费 驾驶机动车 意外伤害、 残疾、烧烫 伤 保额 非营 业 5万 1万 100 元 200 元 营业 10万 2万 18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60 元 保额 非营 业 营业 25万 5万 400 元 800 元 保费 保额 非营 业 营业 60万 12万 1000 元 2000 元 保费 保额 非营 业 营业 保费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非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书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系单位(保单号)下所载之:囗被保险人囗被保险人之法定代理人囗指定受益人囗继承人囗其他
现根据贵公司规定全权委托先生/小姐(身份证件号码: )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持本授权人身份证件,以本人名义前往贵公司就本合同办理囗理赔囗给付申请囗退保申请囗退费申请囗代领保险金囗其他
受托人声明:
第一、受托人保证授权人的签名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受托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代为办理委托,严格遵循授权人的真实意愿,所实施的行为如超出授权范围,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授权人签名:授权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并委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在
理赔案件结案后或给付办妥后将保险金转账至如下账户,转账给付汇总信息如下:
授权人声明:本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之委托代理人或其法定法定代理人)作为授权人,已仔细核对上述转账给付信息无误,并同意若发生下述情况时,由授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1、若授权人所提供的授权书账号错误,而导致保险人无法转入或错误转入他人账号;
2、若授权人所提供的授权书账号由于非保险人或非银行原因被注销,导致转账给付失败;
3、若被保险人遗失转账账户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重新授权,导致保险人按遗失账号转入或转账给付失败;
授权人签章:投保单位签章:
证件号码:单位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居民(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伤残、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第(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当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同一项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意外健康保险附加意外类保险条款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40%
六级
30%
七级
20%
八级
15%
九级
7%
十级
5%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7.附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定残标准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各 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下表为准:
项目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 比)
给付比例
一
不少于8%
100%
头颈、手部
二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三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四 身体(不含
头颈、手
五
部) 六
不少于20% 不少于15%但少于20% 不少于10%但少于15%
100% 7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3.附加工伤事故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本条款所指“工伤事故”仅限以下五种情形,并且不包括职业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尊敬的客户:欢迎您选择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人”)投保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
当您投保本保险后,联合保险人将根据您选择投保的主险和附加险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众安50%:平安50%)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
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您可以采取控制的方式消除或减少,可以采取自留的方式靠自身力量解决,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
但是,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技术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适合或可以采用保险的方法来处理,只有可保风险才是保险公司所能接受承保的风险。
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承保风险予以明确。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通过把保险人不承保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排除,使保险费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减轻消费者的投保压力和保费负担;同时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设置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或减轻保险人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范围和事由。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填写或在线确认投保单前,我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做出如下书面说明,请您注意阅读。
同时,我公司会针对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内容以网页展示的方式向您进行详细说明。
您也可以随时向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致电联合保险人客服热线(952299、95511),我们将悉心为您解答。
尊敬的客户,当您已全面了解本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后,请在线上阅读条款的页面点击相关按钮确认上述条款内容,并进行电子签名。
祝您投保愉快!第一部分责任免除条款概念: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而在保险责任内予以剔除的损失和事由。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指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局部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成心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撤消、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平安附加长期(2019)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 故特别保险金。
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 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上述机动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机动车 8;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
平安附加长期(2019)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刘欣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欣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63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君优孙光军韩美荣【审理法官】赵君优孙光军韩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欣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包怀伟;唐山市丰南区可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欣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包怀伟唐山市丰南区可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欣然包怀伟【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可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彭君宇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彭君宇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全军彭君宇【代理律所】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欣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包怀伟;唐山市丰南区可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欣然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北京市户口且仅在北京居住一个月左右,不符合事故发生前已经连续在北京居住一年的情形,故上诉人刘欣然主张按照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物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欣然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北京市户口且仅在北京居住一个月左右,不符合事故发生前已经连续在北京居住一年的情形,故上诉人刘欣然主张按照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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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十八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摩托车、拖拉机驾驶证的中国居民(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伤残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竞赛、测试等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十一)被保险人在车下或非因驾驶摩托车、拖拉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驾车逃逸。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