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细节,评估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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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细节、评估见成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XX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私营有限公司,共有细纱机FA506 6台套纱锭2700锭;FA502 23台套纱锭9600锭。主要生产:21支、32支、40支棉纱,年产能力为1500吨棉纱。主要销往江南一带纺织公司用于织布。该项企业现有职工90人。企业所得税归国税机关管理。

二、信息来源

根据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对XX县某纺织有限公司2008年4月份生产经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分析预警提示为:非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占比过高,则可能存在取得虚开、虚假或不合规定的其它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4月份企业农产品收购凭证申报抵扣税额419117.76元,全部抵扣税额419665.54元,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占比99.9%,全省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占比为83.3%。

三、案头分析

根据预警系统提出的疑点问题,评估人员对该企业的有关数据信息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分析。

(一)、内部数据分析

评估人员首先对该企业的申报资料数据进行了比对分

析,发现该企业2008年1月至5月申报销售收入1428万元,其中皮棉和短绒、光籽503万元,实现增值税23万元。扣除皮棉和短绒、光籽收入增值税负担率2.5%;2008年4月销售收入299万元,实现增值税7万元,增值税负担率2.3%。该企业2008年1月至4月销售收入比2007年同期增长18%的情况下,增值税负担率同比提高了1.0%,和全市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基本持平。

(二)、外部数据分析

根据税收管理员日常监控和巡查、巡管中获取的信息收据,评估人员进行了细致的比对审核分析发现:

1、企业的吨纱耗电量为2471千瓦,吨纱耗棉量为1.14均不高于同行业水平。

2、棉花收购市场情况,4月份,春寒乍暖,不属于棉花的收获季节,棉花的收购市场还不怎么活跃,不可能有大量的棉花销售业务,再者,根据评估人员对该企业附近农户所存储棉花情况的走访了解,农户家中都没有储存很多的棉花,企业很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开具籽皮棉收购单,虚抵进项税额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得出的疑点,与税收分析预警系统提示的疑点基本吻合,评估人员认为该企业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开具籽皮棉收购单,虚抵进项税额行为。

四、约谈举证

针对分析发现的疑点,评估人员拟定了详细的约谈提纲,向该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与企业负责人和会计进行了约谈,让被约谈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并按照规定制作了《约谈笔录》。

在和企业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约谈中了解到:增值税税负率低的主要原因是,该企业企业生产流程为:收购皮棉----清花----梳棉-----并条---粗沙-----细沙---落筒-----包装。主要生产低档21---40支棉纱,产品档次较低,销售价格上不去。导致附加值降低,单位产品盈利下降。所需棉花主要三级-,或者四级+,比较大的棉花加工企业基本不单纯生产这种规格的皮棉,只好收购附近农户的。由于企业当月的交纳电费没有及时到供电公司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占比过高。并出示了供电部门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自查报告,显示企业4月份未抵扣的电费进项税额63214.98元。

通过约谈及企业自查,评估人员认为企业虽然有电费未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但是剔除这个因素,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占比为87%,还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评估人员针对纳税人的自查情况,认为企业的自查结果不足于消除全部疑点问题,制作了《实地核实建议书》,建议对该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单开具情况,进行实地核实

五、实地核实

经有关领导批准,评估人员向该企业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对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单开具情况进行实地核实。通过对该单位帐簿、凭证、报表等纳税资料的核实,并未发现异常情况。于是评估人员又深入企业生产车间进行了核查,在企业清花车间小仓库发现了印有XXXXXX 棉厂字样的包皮布,经询问车间工人得知企业4月份使用了XXXXXX 棉厂的棉花。分局核实人员再次对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进行了约谈,在事实面前企业负责人承认2008年4月份由于资金紧张赊购买了XXXXXX绵长的9.971吨皮棉,价款136108.92元,由于对方不能提供专用发票,企业只好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单,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17694.16元。

六、评定处理

根据实地核实结果,并综合企业自查的情况,评估人员制作了《纳税评估报告》,对该企业做出以下处理:该企业收购小棉厂皮棉1361089.92元,没有取得发票,企业开具籽皮棉收购单,抵扣进项税额17694.16元,由于企业不是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17694.16元,并补交增值税17694.16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没有异议,并按照规定要求将税款、滞纳金合计17933.03元,补缴入库。

经评估补税后,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占比为84%,基本和全省平均水平一致。

七、管理建议

一是要加大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企业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宣传相关的政策,从企业收购的品种、数量、来源等各个方面加大跟踪监控力度,对使用量大、品种多的企业要建立控管台帐和定期报审、报查制度。同时要加强巡查力度,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出现。

二是加大对社会上农产品经营者的管理力度,督促他们办理税务登记,守法经营,完善整个增值税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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