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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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台帐化管理要求。{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 作业操作证情况(取证时间、有效期、发证单位)及其证书复制件 }
二是体现重大危险源监管要求。(应急预案备案) 三是实事求是明确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危险
3.申请程序
两条途径,两种类型。 两条途径:文本材料申请和网上申请同步; 两种类型:中央在浙、省属企业的下属单位和
其他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 两步走:当地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意见 ; 企业须将除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 意见书外的申请材料,编制顺序目录、装订成 册。
三是明确和规范许可工作程序
《实施办法》对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性内容设 定较少。 突出“属地监管”原则落实不够,地方安监 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掌握情况,明确当地意见。 《行政许可法》的“便利原则”没有充分体现。 为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工作提供 (资料寄送等)。
四是结合我省实际的需要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过程中积累 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表式、回避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信息化和电子监察 ; 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限设定 ;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学习辅导
省安监局危化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一、实施办法及细则概况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三、附件说明 四、当前许可存在主要问题
一、实施办法及细则概况
(一)实施办法概况
经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办法》分7章,共57条。 1.细化提高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入门槛 两重点一重大 ;选址规划及总体布局; 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 ;制度和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颁发的一种许可证,用于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了进一步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细化安全管理要求,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程序:明确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包括企业信息、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资料等的准备和提交。
2. 安全清单:列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备、应急预案等,明确要求企业按照清单的要求进行设置和使用。
3. 安全评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防范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 监管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风险评估等,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 处罚措施: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金额、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及相关部门如何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6. 安全培训: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点、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内容,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细则的制定应在广泛征求相关专家、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基础上进行,确保细则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确保符合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对违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通过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加明确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3)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4)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为依法设立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依法设立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进行审核颁发。
租赁生产场所和生产装置的合法企业,以租赁生产企业为审核颁证对象。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统一颁证、分级审核、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之外的、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分级审核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对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四)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属省审查批准的新设立企业和改扩建项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后执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设区市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前款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原则上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也可委托部分较大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
受委托单位对其审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七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最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全面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七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原则上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也可委托部分较大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
受委托单位对其审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七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最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易爆、腐蚀和放射性等性质的化学物质,其生产过程需要高度的注意与控制,以确保安全生产。
为了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并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实施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下面,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构
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和使用条件
四、许可证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危险品种类和数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标明生产企业的危险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以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的安全。
许可证上还应印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志,以便于辨别合法持证的企业。
五、许可证的监管和执法
六、许可证的更新和注销
以上就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细则的实施对于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企业自身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只有充分重视和实施安全生产,才能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证件概述1.1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指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单位进行一种行政许可的证件,用于证明其在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合法地位和边界。
1.2许可证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并根据需求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A、B、C型许可证。
二、申请与审批2.1申请条件2.1.1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或单位,并经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1.2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2.1.3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备,满足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条件。
2.2审批程序2.2.1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2.2.2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出许可证。
2.2.3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不予批准和批准条件三种情况,监管部门应事先告知申请人。
三、许可证使用与管理3.1使用范围3.1.1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可以合法使用其许可证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3.1.2许可证的等级决定了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和数量。
A型许可证为低风险危险化学品,B型许可证为中风险危险化学品,C型许可证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
3.2许可证管理3.2.1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应每年向监管部门报告其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
3.2.2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
3.2.3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必须保持其资质的有效性,否则许可证将被注销。
3.3处罚与奖励3.3.1对于违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以吊销或撤销许可证。
3.3.2对于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单位,监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4.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浙江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整理版]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 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 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 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 务、岗位相匹配。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 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 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24项制度附后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
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 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 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
• 1.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企业、
• 2.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3.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
•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 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监控等措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证的条件
•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 过5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员工总数超过100人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企业员 工总数的2%。
2019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学习辅导
❖ (二)《办法》中的浙江元素
❖ 1.许可范围:溶剂回收企业。
❖ 2.许可条件: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规定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 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 定 ;化工自动化和紧急停车系统;人员从业 条件。
❖ 3.免审查条件: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
❖ 3.增加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 在细则第十三条中增加了以下制度要求: ❖ (二十)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
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 ❖ (二十一)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 ❖ (二十二)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 二十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 (二十四)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 三是明确和规范许可工作程序
《实施办法》对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性内容设 定较少。
突出“属地监管”原则落实不够,地方安监 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掌握情况,明确当地意见。
《行政许可法》的“便利原则”没有充分体现。 为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工作提供 (资料寄送等)。
❖ 四是结合我省实际的需要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过程中积累 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表式、回避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信息化和电子监察 ; 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限设定 ;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
售的企业; ❖ 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
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 对经有资质单位鉴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特性的化学品,
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举例范围的,应列入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 3.许可工作原则 ❖ 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
❖ 省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原则上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也可委托部分较大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
受委托单位对其审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七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最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2004 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安监〔2004〕104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浙安监管安监…2004‟10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相关企业: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实施办法》的要求,凡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是依法设立、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已领取营业执照,今年以来新建或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
二、申报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
三、审批程序(一)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的材料,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发证。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事大厅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将受理的申请,分别送各相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征求意见。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接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征求意见书》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将有关书面意见反馈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市、县(市、区)反馈的书面意见,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讨论后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予以发证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8.05【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精神,着力优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行政审批流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委托审批行政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
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做好委托事权承接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好人员、制度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委托事权工作顺利交接。
二、全面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此次委托事权涵盖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全过程,包括审批事项受理、事项合法合规审查、审批结果公布等。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审批过程和结果要对委托方负责,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市要全面、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学习委托事权的相关技术审查要点等业务知识,确保事权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没有更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其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改内容: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2.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5.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6.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删去第二款。
7.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8.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风险性,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了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获得和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二、申请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2.知晓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险性和安全生产措施,能够进行安全操作和管理;3.具备从业人员,其中包括至少一名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三、申请流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要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评估报告、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等;2.审核申请材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现场核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操作过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安全生产培训:申请企业的从业人员需要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5.颁发许可证:经过审核和核查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给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许可证的管理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企业在有效期内一直符合安全生产要求;2.不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还将不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抽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以防范企业在定期检查之外发生的安全隐患;3.备案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还会将持证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备案管理,为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查询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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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首次申请□换证申请□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中“企业名称”填写工商登记全称;企业类型填写工商登记的“公司类型”或“经济性质”。
2.本申请书中“注册地址”填写工商登记住所,“生产地址”填写详细的生产装置所在地;“占地面积”填写生产地址具体面积数量,一般以亩为单位。
3.本申请书中“机构人数”填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4.本申请书中“企业成立时间”填写企业批准成立具体时间。
5.本申请书中“涉及危险工艺具体种类”、“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填写。
6.本申请书中“单位简介”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首次申请企业填写有关项目建设安全“三同时”情况,试生产期限及试生产运行情况,项目安全投入情况等。
到期换证企业填写上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涉及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情况,前三年安全生产情况,前三年安全投入占销售收入情况等”。
7.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栏目中,首次申请企业仅需填写前半部分,到期换证申请企业还需填写“供到期换证企业填写”部分。
8.本申请书中“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填写原许可的具体许可品种和规模。
9.本申请书中“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填写最新的达标级别和达标时间。
10.本申请书中“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安装使用情况”具体描述自动化安全控制设计单位、安装单位及确认单位,采用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基本情况等。
11.本申请书中“试生产阶段或上一轮取证后,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需具体描述是否发生过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需具体说明事故原因、经过、事故责任人
处理以及事故整改情况等。
12.本申请书中“安全评价情况”栏中,首次申请企业分别填写设立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情况,到期换证申请企业分别填写前一轮和本轮安全评价情况。
“评价报告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具体描述竣工验收评价或本轮安全评价时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内容,已确认完成整改情况和确认时间等。
“评价报告总体结论”需从评价报告中摘抄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3.本申请书中“申请许可范围”中的“产品名称”依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填写;“生产能力”按照年实际能力填写,当不得超过设计能力,计量单位为吨;“生产工艺及生产控制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14.本申请书中“危规号”和“剧毒化学品编号”依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货物编号填写。
15.本申请书中“仓库数量”按照危险等级不同分别填写;储罐数量不包含中间罐。
生产原料情况
中间产品及溶剂回收情况
6
生产(副)产品
注:生产能力单位不符时,请另行标注明确。
7
部门意见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部门意见
附件3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参照格式)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单位(企业名称)已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已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现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变更、到期换证)申请。
本单位提交申请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本单位将一如既往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持续合法合规。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注:本件需申请单位采用正式文件编号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