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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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0修正)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0修正)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0修正)【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0.01.08【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1.09【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6年5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月9日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路政许可规定》word版

《路政许可规定》word版

昆山市交通行政许可公示(公路部分)
注:1、相关表格、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在昆山市交通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办公场所领取。

2、某一许可申请涉及到两个以上许可事项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例如因修建铁路等申请占用、挖掘公路,可能同时又涉及因施工需分流或中断交通许可的。

对此,可以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占用、挖掘公路许可条件的同时,一并审查是否符合因施工需分流或中断交通的许可条件,同时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同时不予行政许可的,可以在一个决定书中反映。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豫交路政[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路政〔2010〕38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第九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交通部令第24号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交通部令第24号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第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持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实施公路巡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6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五)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六)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七条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一)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三)在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四)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五)在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六)更新砍伐国道、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七)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县道、乡道或者使县道、乡道改线;(八)跨越、穿越县道、乡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九)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的。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审批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公路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编号:(一)公路平交道口是指包括铁路与公路、其他城市道路与公路、路边店、加油站、工厂等在公路增设的交叉道口以及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等。

(二)许可条件。

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交叉道口的岔数、交叉角、间距、视距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的规定。

3.公路与公路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同一平面交叉,岔数不应多于4条;岔数多于4条时,应采用环形交叉,环形交叉的岔数不宜多于5条。

(2)平面交叉的交叉角宜为直角。

斜交时,其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公路等级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公路功能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干线公路一般值最小值间距m 2000 1000 500 500 (4)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视距要求:每条岔路上都应提供与行驶速度相适应的引导视距(如图10.3.1所示),引导视距在数值上等于停车视距。

引导视距及相应的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见下表:设计速度(km/h)100 80 60 40引道视距(m)160 110 75 40引道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m)10 700 5 100 2 400 700(5)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应保证通视三角区的视距。

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如图10.3.2-1所示)。

条件受限制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如图10.3.2-2所示)。

情形三、附表三:。

公路路政许可权限及程序

公路路政许可权限及程序

公路路政许可权限及程序作者:日期:2014-03-15 12:05:06路政许可权限路政许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管理权限分别为:(一)涉路工程:涉及两市(含两市)以上的路政许可,由省厅公路局负责,其他的由市公路局负责;(二)设置非公路标志:其单面版面面积大于30m²的,由省厅公路局负责,单面版面面积小于30m²的,由市公路局负责;(三)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1.几何尺寸超限但轴载和车货总重不超限的一市(设区的市)办理,全省通行;2.轴载不超限但车货总重在40T至60T之间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颁发通行证,全省有效。

收取赔(补)偿费后,按规定路线行驶;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由省厅公路局办理;4.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涉及两市以上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商有关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道树更新砍伐。

按照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山东省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绿〔2002〕1号文件)执行。

路政许可程序一、路政许可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路路政许可的,应当事先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有关证件、设计图、施工方案等法定资料。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一次向路政许可申请人告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有关内容。

二、路政许可受理。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路政许可申请书,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公路路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核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于接到申请后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调查、核实,并依据勘察、调查、核实情况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路政许可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公路路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公路路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

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设定,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实施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类别、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办理路政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向申请人提供的路政许可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费用;路产损害(占用)赔(补)偿费、勘验费等依法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章许可类别及权限第四条公路路政许可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分为:(一)改变公路使用性质(包括占用、利用、穿越、跨越、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开设平交道口等);(二)设置非公路标志;(三)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四)中断交通进行公路施工;(五)行道树更新砍伐。

第五条路政许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管理权限分别为:(一)改变公路使用性质:涉及两市(含两市)以上的路政许可或省内国道、省道的路政许可,由省公路局负责,其他的由市(州)公路局(处)负责;(二)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1、几何尺寸超限(长度不限、高度小于4.5米、宽度小于3.8米)但轴载和车货总重不超限的在一市(设区的市)办理,全省通行;2、轴载不超限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重量的20%以内,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颁发通行证,全省有效。

收取赔(补)偿费后,按规定路线行驶;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由省公路局办理;4、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涉及两市以上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商有关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

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 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5、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 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 宜: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 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 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 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 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 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 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3、特殊情况危及国省公路安全的作业事宜: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 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 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 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合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 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 的措施。 4、可能损害国省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宜: 《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 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 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
8、更新、砍伐公路树木事宜: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 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1 号); (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3 年第 2 号部 令); 四、须提交的材料 (一)国道、省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 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 等设施;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 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五)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 以外的其它标志; (六)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以上六项许可须提交材料: 1、地(市)、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

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

商丘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公路管理局、局直属单位: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依据《公路法》、《许可法》、《路政管路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0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公路局路政科、路政支队、县(市、区)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

责任人:科长、支队长、大队长、审批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二)《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三)《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三、路政许可审批范围(一)国道、省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事宜;(二)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国省公路用地范围内、国省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事宜;(三)特殊情况危及国省公路安全的作业事宜;(四)可能损害国省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宜;(五)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宜;(六)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七)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八)更新、砍伐公路树木事宜。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应予以批准:(一)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二)项目无先建后批行为。

五、所需材料(一)国道、省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五)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六)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以上六项许可须提交材料:1、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3、占用、挖掘公路审批表;4、公路管理机构与申请人协议;5、勘察笔录,勘察图以及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和设计图;(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须提交材料:1、县(市)对申请采伐路树的意见;2、申请病虫害采伐路树有当地林业部门对病虫害路树的鉴定意见;3、申请路树工程施工采伐需工程开工报告;4、路树林权证;5、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6、申请林木采伐许可呈报表;7、路树所在地坐标点;8、当地林业部门开具的路树采伐量计算表;9、路树采伐后竞标方案;10、路树补植计划;11、路树变价款使用说明;(八)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宜须提交材料:1、质量不超限、外廊尺寸(车货)超限车辆:(1)申请书;(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货物装车后照片;(4)必要时货物质量报告单及总体轮廓图。

路政许可办事指南

路政许可办事指南

路政许可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广告、标牌其他标志的许可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申请条件:(1)、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2)、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4)、不至于严重影响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对公路规划、建设无妨碍;(5)、申请人保证今后公路建设、加宽改造及管理等需要时,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时限内无条件拆除或迁移。

6、申报材料:(1)、申请书(原件1份);(2)特殊使用公路申请表(原件3份);(3)承诺函(原件1份);(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5)、建设批文(复印件1份);(6)、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复印件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9)、委托书(原件1份);(10)、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事项属性:行政许可8、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9、是否需要远程审批:否10、收费标准及依据:黔价费[2009]63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贵州省公路占利用费收费项目及标准11、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投诉举报的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单位:威宁县交通运输局,投诉单位:县纪委监察局。

行政复议电话:6222253,投诉电话:6231391.1、事项名称:占(利)用,挖掘公路或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完毕验收通行许可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5、申请条件:(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6、申报材料:(1)、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包括;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等);(3)、安全及交通保障措施;7、事项属性:行政许可8、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9、是否需要远程审批:否10、收费标准及依据:黔价费[2009]63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贵州省公路占利用费收费项目及标准11、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投诉举报的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单位:威宁县交通运输局,投诉单位:县纪委监察局。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11.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申请资料
情形一、新增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表一
(2)交叉处公路两侧的乡村道路直线长度应各不小于20m。
(3)交叉处公路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4)平面交叉处应使驾驶者在距交叉20m处,能看到两侧二、三级公路相应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范围内的汽车。视线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5)经常有履带耕作机械通行时,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路面、路肩应进行加固,且公路路基边缘外侧的乡村道路应各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固段。
(3)交叉道口应有良好的视距,在距交叉道口不小于20m范围内,与交叉公路的停车视距长度所构成的三角形范围时,应保证视距。
(4)一般在桥头引导150m范围内,不准设置交叉道口,以保证桥头附近的行车安全。
7.在路线交叉处,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有关的公路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道口标志、示警桩和标线。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数量限制
□有√无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十条、附件9路政许可条件第七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三项

由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由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由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非公路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审批: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申请方式:当场递交、邮寄3、许可程序及期限:4、申请许可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写明事由及拟施工进度安排,保障交通畅通及安全措施);(2)填写特殊使用公路申请表并加盖公章(一式叁份);(3)建设批文(复印件一份);(4)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一份);(5)协议书(一式三份)(6)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一份)。

5、核发的许可证件:临时占用、挖掘公路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表:公路路政管理特殊使用公路申请表(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备注:1、申请时要附施工图纸等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印制2、当事人和审批单位各一份(二)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审批: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申请方式:当场递交、邮寄3、许可程序及期限:4、申请许可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写明事由、拟施工时间安排、保障交通畅通及安全措施);(2)填写特殊使用公路申请表并加盖公章(一式叁份);(3)交叉道口设计、施工图纸(申请地点、路面标高及排水沟等附属设施一份);(4)协议书(一式三份)(5)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5、核发的许可证件:交叉道口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表:公路路政管理特殊使用公路申请表(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当事人和审批单位各一份(三)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申请方式:当场递交、邮寄3、许可程序及期限:4、申请许可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写明事由及树木品种、数量及拟砍伐时间及安全措施);(2)写路树砍伐申请表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3)施工现场平面图;(4)林业部门的砍伐证明(一份);(5)施工前现场照片及施工后现场照片。

路政管理许可证

路政管理许可证
路政管理许可证
路政许(2010)证字01号
申请单位(个人)**************
发证单位(盖章)*****公路管理局
发证日期:2010年1月26日
年审记录
年审意见:
年月日
年审意见:
年月日
年审意见:
年月日
申请单位(个人)地址:孝感市交通路218号
地点:线路示意图(包括公里桩号及左、右侧位置)
(图见请表)
时效:8日
起止时间:2010.2.10-2010.2.28
使用须知:
1、此证只限被许可单位(个人)使用。2、此证经盖章后生效,须保存备查,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3、持证单位(个人)须在规定时间进行年审。
许可负责人:
***
经办人:
***
注:以上四页均采用标准A4纸版式。
许可项目及数量:特殊利用公路许可利用G107公路设置非交通标志1处)
安全保障措施及有关承诺:
1、保障公路排水畅通;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请专人指挥交通;
3、及时运走弃土;
4、负责非交通标志使用期间的安全保障。
路政管理部门意见:
同意许可。
2010年2月27日
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许可地点:107道1188公里600米

高速路政许可操作规程高速路政许可流程

高速路政许可操作规程高速路政许可流程

高速路政许可操作规程高速路政许可流程一、窗口受理,大队取件(1个工作日)1、实施人员: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具体要求:(1)必须在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申请书,并耐心向申请人说明填写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均应要求申请人如实填写,专门应注意提醒当事人填写施工期限,施工期限应当合理。

(2)必须认真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具体见《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07)。

基础材料包括申请书、施工方案、设计方案、安全性技术评判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出具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出具资格证明文件)等。

如属授权托付办理的,应出具经办授权托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凡是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核对属实的,返还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与“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3)必须认真审查主体是否适格,一旦发觉主体不适格,必须要求改正或不予受理。

申请主体应为涉路施工申请的业主,施工单位不得作为申请主体;非公路标牌设置申请主体应为收费公路经营者,广告经营者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4)经审查予以受理的申请,受理经办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加盖许可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申请人应在送达回证中签名。

(5)经审查不予受理的申请,受理经办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加盖许可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人应在送达回证中签名。

(6)对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经办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材料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待材料全部补正后再申请办理。

申请人应在送达回证中签名。

(7)如申请人为网上报预审的,受理经办人应在收到信息资料后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8)受理之日起,赶忙通知高速路政大队许可治理员领取。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公路管理所路政安全科、责任人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 角、协办人B 角)三、审批依据(一)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许可:1、《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

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二)穿跨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

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
2、《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4]506号)
3、《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9]263号)
4、《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1、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2、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须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二)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三)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四)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
3、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的基本原则:电力、通信等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建筑控制区;穿城路段确受条件限制的,应离开公路用地架设。横跨、平行公路的线路,塔应当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
4、电力线跨越公路,线路导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值:配电线路1kv以下6m,1kv-10kv 7m;送电线路35kv-110kv 7m,154kv-220kv 8m,330kv 9m,500kv 14m。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杆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8m。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垂直距离:3KV以下应不小于3.0 m,3-10KV应不小3.0 m,35-110KV应小于4.0 m,154-220KV应不小于4.5 m,330KV应不小于5.0 m,500KV应不小于7.0 m。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架空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45°。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表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表
(二)确需更新砍伐并有更新砍伐计划;
(三)有切实可行的更新计划、补植措施;
(四)更新砍伐、补植时有可行的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
(一)《公路路政许可申请表》;
(二)更新砍伐树木的审批文件;
(三)采伐地段平面示意图;
(四)采伐后的绿化更新补植计划或设计、协议等。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6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路政管理规定》第14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2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一)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行车安全,不得妨碍公路养护和公路设施;
(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公路路政许可申请表》。
(二)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批准性文件和设计资料;
(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施工说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第1款;《路政管理规定》第16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2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一)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一)《公路路政许可申请表》;
(三)不得和公路标志相同或相似;
(四)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九个项目勘查工作事项及要求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一)项目名称: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1、申请书。

对申请事项要点阐述,并做出迁移承诺.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⑴主要理由; ⑵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左右方位,以及所埋设设施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的距离);⑶施工期限.3、设计图。

4、施工设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

5、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企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6、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路政勘查内容:1、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做好“路政勘查记录”。

“路政勘查记录"中必须详细了解以下要素,并以文字方式作具体的描述:埋设的管(杆)线、电缆涉及的公路线路、里程桩号及左右侧(幅),埋设路由与公路边沟(坡)外缘的距离(范围),埋设总长度、分段长度,利用公路桥涵、隧道等构造物的挂设长度等。

2、根据申请人提供设计图纸路由制作“勘查示意图”。

以画图方式真实记录计划施工路由,与之相交其它道路,以及埋设所利用的公路附属设施。

3、如埋设管线、电缆需越穿公路的,要详细叙述所采用的穿越方式及穿越长度,及恢复公路原技术标准的施工方案。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一)项目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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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温公路〔2010〕69号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10)的通 知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温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服务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温州市委市政府“转作风、优环境” 专项活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处结合路政许可事项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进行了重新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联系报送当地审管部门,抓紧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占用、一、占用(一)许可依据:1.《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第一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二)申报条件: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的;2、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4、具有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的能力;5、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6、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7、申请人必须保证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必须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1、当事人的资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材料等);2、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3、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资料;4、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对公路运行安全有影响的,应当事先组织施工方案审查);5、涉及收费公路的,应提供收费公路管理者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提供有关公安机关的意见。

、穿越公路作业许可穿越公路作业许可跨越、二、跨越(一)许可依据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二)申报条件:1.因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3、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4、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5、具有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赔偿能力;6.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7、申请人必须保证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必须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1、当事人的资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材料等);2、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3、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4、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5、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对公路运行安全有影响的,应当事先组织施工方案审查);6、涉及收费公路的或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提供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

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三、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一)许可依据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二)申报条件:1、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3.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4、具有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赔偿能力;5、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6、申请人必须保证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必须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1、当事人的资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材料等);2、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3、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4、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对公路运行安全有影响的,应当事先组织施工方案审查);5、提供维护、自检制度;6、涉及收费公路的或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提供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

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四、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一)许可依据1.《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二)申报条件:1、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距离公路边沟一定距离且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2、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4、申请人必须保证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必须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5.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1、当事人的资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材料等);2、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沟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修复修复、、改造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改造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3、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4、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施工方案;5、场地租用协议或乡、村及土地、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五、铁轮车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路许可(一)许可依据1、《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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