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乡镇人大工作各种制度
一、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乡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三、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1、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会议全年不少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江苏省乡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乡的实际情况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准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各位代表:我受镇第十届人大主席团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主席团五年来的主要工作,并对下一届人大主席团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镇第十届人大主席团任期的五年,是积极应对挑战、经受重要考验的五年,也是全镇经济社会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
五年来,镇人大主席团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悉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市、县、镇党代会及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待补发展这个目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镇人大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开创了新局面。
一是开展依法监督,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五年来,待补镇在各级各界人士的关心帮助下,各项社会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全镇人民凝心聚力、乘势而上。
镇人大主席团在这样的发展大潮中,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全镇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工作上,把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小城镇建设、特色种养殖业、人畜饮水安全、乡村公路维护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通过强有力的监督,小城镇建设进展顺利、乡村公路得以改造维修,河道河堤得到修复治理,换届选举依法依规、土地征用补偿有序到位,村容村貌大幅改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各项事业欣欣向荣。
二是开展视察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五年来,镇人大多次组织大大代表对蔬菜、花卉、中药材种植、野猪养殖、梅花鹿养殖等特色种、养殖业进行视察,对退耕还林、旅游开发、招商引资、石漠化综合治理、农田水利建设、“整乡推进”扶贫开发工程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160余条。
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刻反思、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三是开展民主评议,提升政府部门服务意识。
乡镇人大每次召开会议都要选举主席团
乡
i
嚣 懋 辫孽 鬻 塑 ! 嚣嚣卷l 警搿
燕镳 燕耄壤圈
邀攀
囊
口 文 ,滕 修 福
麓 搽 赫 i蒜 。 南 =一=辚 ; 赫
赫戮 §蒜
笔 者 认 为 ,乡 镇 人 代 会 每 次 选 举 主 席 团 依 法 应 该 ,但 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尝 试 变 革 。
闭 会 期 间 的 准 常 设 机 关 (机 构 )。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 选 举 ,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尝 试 变 革 。“人 大 三 法 ”修 改 实 现 乡 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 “准 常 设 ”后 ,各 地 重 新 修 改 制 定 的 诸 如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 工 作 条 例 ”之 类 的地 方 性 法 规 ,对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是 否 每 次 人 代 会 选 举 ,规 定 不 尽 一 致 。 如 安 徽 、陕 西 等 大 多 数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每 次 都 选 ;但 也 有 诸 如 四 川 、 重 庆 等 少 数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每 届 只 选 一 次 :还 有 诸 如 贵 州 等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 每 年 只 选 一 次 。 实 践 中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包 括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成 员 一 般 都 具 有 相 对稳 定 性 ,非特 殊 情 况 人 事 变 动 .主 席 团 成 员 一般 不 会 调 整 。 即便 是 每 次 召 开 人 代 会 选 举 主 席 团 .也 只 是 在 预 备 会 议 上 举 手 表 决 走 程 序 而 已 。笔 者 认 为 .随 着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 法 定 “准 常 设 ”,乡 镇 人 大 主 席 团的 产 生 方式 也 有 必 要 与 时 俱 进 。 建 议 地 方 组 织 法 再 次 修 正 时 ,不 妨 明确 乡镇 人 大 主席 团 的 任 期 与 乡镇 人 大 同 步 :这 样 ,乡镇 人 代 会 就 无 需 每 次 重
人大工作制度
人大工作制度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进展的重大咨询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形。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能够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要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托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形。
2、按照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托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托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1、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会议全年许多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镇的实际情形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样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预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乡镇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
xxx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三、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四、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五、乡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六、乡人大主席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七、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八、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殊的人身保障权利。
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有权参加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问。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加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
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10、享有物质保障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乡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4、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8、听取和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规则
1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将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为进一步依法规范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程序、会议程序和提高会议质量,促进主席团工作水平的提升,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主席团会议应贯彻乡镇党委的要求,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应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进行,会议议题要紧贴全镇的中心任务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与决定。
第四条主席团会议由人大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必须由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召开会议时,其成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外,均应出席会议;根据需要,主席团会议可邀请镇政府负责人和镇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会议也可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主席团召开会议,应在三天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等通知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人员,并通知政府或有关部门准备好相关材料。
第六条主席团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团会议召集人确定,主席团成员会前临时提出议题,由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的议题若涉及政府工作,在会议召开前,人大主席应与政府主要负责人充分商议。
第七条主席团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一)主席团成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二)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三)主席团会议集体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讨论决定问题时,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四)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制度1.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2.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3.会议制度4.代表工作制度5.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6.评议政府领导及站办所工作制度7.成员联系代表制度8.代表联系选民办法9.代表小组活动制度10.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1.代表大会职权12. 学习制度13. 接待选民制度14. 视察、调研制度15.民情日记制度16. 争先创新活动制度17. 秘书档案工作制度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工作总结《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应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
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八)根据乡长、镇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民族乡主席团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副主席履行常务主席职责。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31203(颁布时间)
19931203(实施时间)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选举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
新一届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在主席团常务主席选举产生以前,由上届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它履行职责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
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施行日期】1992.05.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四章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的县(自治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选民的权利。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滇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县级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本实施细则,参加地方选举县级人大代表。
第七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开支,省、州(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
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5.21•【字号】•【施行日期】1992.05.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族乡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加强民族乡工作,促进民族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族乡的建立和名称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三条民族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上级人民政府的帮助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加强与外地区的经济文化联系,积极引进技术、资金与人才,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卫生等事业。
第四条民族乡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民族乡应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乡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
第六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乡的建设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和帮助民族乡发展各项事业,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二章民族乡的政权建设第七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乡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副主席。
在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
第八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对个别副乡长的任免。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重点内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一节处理程序第二节结果反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乡镇人大主席工作总结
⼀年来,我在乡党委的领导下,在县⼈⼤常委会的指导下,在政府及全体乡村⼲部的⽀持下,按照《云南省乡镇⼈⼤主席团⼯作条例》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履⾏好⾃⼰的职责,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严格要求⾃⼰,遵纪守法,廉洁勤政,踏实⼯作,圆满完成了各项⼯作任务。
现将我⼀年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提⾼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政治理论是⾏政⼲部的必修课。
为了学好政治理论,我⾃费订阅了《昭通⽇报》、《⽀部⽣活》、《半⽉谈》、《党的⼗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读本》等书报。
在认真学习党报党刊的同时,我结合⾃⼰的⼯作性质,⾃觉学习有关法律和时事政治。
先后学习了《宪法》、《⾏政许可法》;学习了《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议的决定》;认真学习了党内两个《条例》,并制定了《廉洁⾃律书》。
同时,为了使学习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还认真撰写了学习⼼得体会。
通过学习,使我掌握了很多新的政治理论知识,进⼀步提⾼了政治思想素质。
⼆、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主席职责⼈⼤⼯作是法律性和程序性⾮常强的⼯作,《云南省乡镇⼈⼤主席团⼯作条例》明确规定了⼈⼤主席的⼯作职责,为此我在⼯作中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履⾏⾃⼰的职责。
⼀年来做了以下⼀些⼯作。
1、召集并主持召开了主席团会议5次。
2对我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进⾏了专题调研,并认真写了调研报告和建议,及时上报县⼈⼤。
3、认真督促乡⼈民政府对乡⼗⼆届⼈⼤三会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
4、⾛访⼈⼤代表20余⼈次,了解代表情况,按照省委[20XX]8号⽂件精神做好代表⼯作。
5、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办理群众来信。
6、尽⼼尽⼒搞好主席团交付的各项⼯作。
(1)围绕党委的中⼼⼯作,积极组织部分县、乡⼈⼤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全年共组织代表视察两次:⼀是视察漆树村公路建设;⼆是视察云岭先锋⼯程开展情况。
每次视察后都认真写了总结和建议,交县⼈⼤常委会选联委等有关单位。
(2)认真组织开展⼗佳⼈⼤代表创建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第十届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作修改完善,并经200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十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使省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第四条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有必要每次乡镇人代会选举主席团吗?
有必要每次乡镇人代会选举主席团吗?作者:阿福黄婷婷钟吉健杨燕来源:《公民导刊》 2017年第11期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镇的人代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对此如何理解?有人认为,就是每次召开乡镇人代会都必须重新选举主席团;也有人认为,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代会每次会议都要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而第十五条对乡镇人代会并没有“每次”的要求,一届只选一次就够了,如需变动才重选。
对此请谈谈您的看法。
浅谈乡镇人大主席团之“选举”■阿福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选举,虽然没有明确“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但是明确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其立法本意应该是乡镇人代会每次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否每次人代会都选,地方性规定不尽一致:《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则规定,乡镇人大“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每年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的预备会议,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立法明确了乡镇一级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有关职权(职能)。
至此,乡镇人大主席团不仅是乡镇人代会期间的临时机构(大会法定召集者和主持者),而已成为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准常设机关(机构)。
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
实践中,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一般都具有相对稳定性,非特殊情况人事变动,主席团成员一般不会调整。
即便是每次召开人代会选举主席团,也只是走程序而已。
笔者认为,随着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准常设”,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产生方式也有必要与时俱进。
人大主席及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否需要通过选举
人大主席及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否需要通过选举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有的观点认为,主席、副主席为法定主席团成员,无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再次进行选举(表决通过);也有的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仍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进行选举(表决通过)。
黎启海: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无需通过再次选举。
一些地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将主席、副主席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表决通过)。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黎启海认为,此举做法甚为不妥。
主席、副主席为法定主席团成员,无需再次通过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程序来进行重复确认。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由此可见,主席、副主席一旦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为当然的主席团成员,这是地方组织法作出的特别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还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此可见,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般情况为五年;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选举的主席团虽然不是法定的常设机构,但其任期却始于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之时,止于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之时,一般情况为一年。
在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需要举行多次会议,每次会议都需要选举主席团。
对主席、副主席在每次会议主席团中的成员职务,依法无需再次通过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程序来进行重复确认。
从各省、区、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来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5至9人组成。
乡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乡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1、实施法律监督,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内的贯彻、执行。
2、加强对乡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县属有关部门驻乡单位的工作监督。
3、根据需要依法对乡内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积极宣传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并确保各项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4、根据乡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5、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社会保障、民族宗教、社会治安、土地管理、移民安置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乡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县属有关部门驻乡单位的工作进行调查、视察和评议。
7、抓实代表工作,密切联系代表。
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组织代表列席主席团会议;认真组织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
8、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9、根据乡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10、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受理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11、受理乡人大主席团成员、乡人大主席、乡长、副乡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12、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13、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14、指导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法治建设;15、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附加总结类文档一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中学生感恩节主题教育活动总结5篇中学感恩节活动总结范文1一、活动目的如今虽然很多人注意到生活礼仪,谢谢常挂在嘴边,但是大家或许是因为羞于表达或许出于缺少机会而省略了对于身边亲人、朋友和老师的感谢。
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届只须选举一次
参
蜥 赫 舞
囊
口 文/崔 厚 元
潲 藩 i 譬 辩赫 赫 潜 赫赫 蝌 赫 静 未 蕊
笔 者 以 为 ,根 据 新 修 改 后 的 地 方 组 织 法 有 关规 定 精 神 ,乡 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不 必 每 次 会 议 都 重 新 选 举 主 席 团 。原 则 上 每 届 只 须 选 举 一 次 即 可 。
第 三 ,从 乡 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 法 定 职 责 来 看 ,因 为 乡镇 人 大 不 设 常 委会 ,主 席 团 在 闭 会 期 间承 担 着 县 级 以上 人 大 主 席 团 不 承 担 的 重 要 工 作 职 责 .即 地 方 组 织 法 规 定 的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会 期 间 ,每 年 选 择 若 干 关 系 本 地 区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和 社 会 普 遍 关注 的 问 题 ,有 计 划 地 安 排 代 表 听 取 和 讨 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专 项 工 作 报 告 ,对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开 展 视 察 、调 研 等 活 动 ;听 取 和 反 映 代 表 和 群 众 对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因 此 。不 能 把 选 举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当 成 随 便 选 几 个 人 。照 本 宣 科 念 念 会 议 主持 词 了 事 的 一 个 过 场 。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法 律 地 位 和 法 定 职 责 ,意 味 着 将 每 次 乡镇 人 代 会 主 席 团 选 好 配 强 ,既是 开 好 人 代 会 的 必 须 , 更 是 做 好 闭 会 期 间 人 大 工 作 的 需 要 。
其 次 ,从 长 期 以来 的 实 际 做 法 来 看 , 1986年 之 前 ,乡镇 根 据 地 方 组 织 法 当 时 规 定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举 行 会
乡镇人大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乡镇人大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03(0)11
【摘要】工作中,有时会看到有的文件、信息和新闻稿件提到"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的称谓,这实际上是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误称。
首先,乡镇人大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职责不同,不能混同。
【总页数】1页(P46-46)
【关键词】乡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新闻稿件;工作;职责;地方组织;信息;概念;文件【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相关文献】
1.加强督促指导推进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贯彻施行——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对
贯彻实施《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J],
何菊兰
2.“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J], 无;
3.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有利无弊——关于湖南省沅江市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调查并与《乡镇设人大主席团无足轻重》作者商榷 [J], 何平;谌初龙
4.乡镇人大设主席团十分必要——与《乡镇设人大主席团无足轻重》作者商榷 [J], 宁国刚
5.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理定位及其实践探讨——以对G省1114个乡镇人大主席
团履职的问卷调查分析为例 [J],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县乡人大工作处)课题组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3日公布施
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它履行职责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新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五条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副主席。
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主席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常务副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
新一届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在主席团常务主席选举产生以前,由上届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根据乡长、镇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民族乡主席团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副主席履行常务主席职责。
在乡长、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一)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二)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做好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根据主席团会议的议题和主席团的职责组织调查研究;
(四)检查督促主席团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五)督促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的经验;
(七)接待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未建立乡级财政的乡、民族乡、镇,由县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