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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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工作各种制度

乡镇人大工作各种制度

一、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乡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三、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1、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会议全年不少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江苏省乡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乡的实际情况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准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乡镇人大主席的主要职责

乡镇人大主席的主要职责

乡镇人大主席主要职责
(一)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
(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并开展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检查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
(五)做好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汇报处理情况;
(六)依法组织选区选民办理罢免或者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事项,掌握各选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
(七)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
(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岗位职责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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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人大主席岗位职责文档MODEL TEXT乡镇人大主席岗位职责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意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

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篇一: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八、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镇)长、副乡(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在人大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在乡(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二、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属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三、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篇二: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1)做好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2)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3)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5)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6)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乡镇人大代表工作职责

乡镇人大代表工作职责

乡镇人大代表工作职责职责一:乡镇人大代表工作职责一、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会议日程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依法履行会议期间的各项职责。

三、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所在代表小组的安排,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学习、调查、视察、评议等各项活动。

四、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主动地为民代言、敢于为人民利益说真话,实事求是地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五、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做好群众工作,协助本级政府和自己所在单位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推行工作。

六、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敢于与社会腐败现象、违法行为、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关心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八、积极完成乡镇人大主席团、所在代表小组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带头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依法下达的各项任务,在生产、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职责二:乡镇人大代表工作职责一、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相关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努力行驶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保持与选民的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全市人大代表的“统一见面日”活动和“民情绿色通道”活动,通过接待选民日、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收集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工作职责

人大工作职责

人大工作职责人大工‎作职责‎篇一:‎乡镇人大‎工作职责镇人大工作‎职责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篇二:‎人大‎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四章监督工作第五章履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职责一: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八、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镇)长、副乡(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在人大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在乡(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二、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属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三、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职责二: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1)做好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2)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3)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5)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6)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罢免权、选举权、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询问权和质询权。

义务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联系群众、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贷款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顾名思义,由人民逐层逐级选举出代表最终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村以上才有人大代表,也就是乡镇人大代表是最低一级的,那么▲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编带您一探究竟。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1.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

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案权。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

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

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

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

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

只有两类问题的决定更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2年)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2年)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2修正)(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五章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法律和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振兴、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五)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乡镇人大办工作制度

乡镇人大办工作制度

乡镇人大办工作制度乡镇人大办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的重要实施机构,承担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促政府等工作。

为了加强乡镇人大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乡镇人大办工作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人大职责。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呼声,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

3.坚持依法办事。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保证人大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4.坚持民主集中制。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实行集体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乡镇人大办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调研、视察等活动,提高代表素质和能力。

3.督促政府等机关和组织履行法定职责,落实人大决议决定。

4.受理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

5.组织选举和代表活动,维护代表合法权益。

6.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乡镇人大办工作制度1.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乡镇人大办主任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2.学习制度。

组织代表参加法律、政策等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

3.调研制度。

组织代表开展调研活动,了解基层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4.视察制度。

组织代表对政府等工作进行视察,督促解决问题。

5.联系制度。

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定期走访代表和群众,了解民意,反映民情。

6.保密制度。

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确保信息安全。

7.档案制度。

认真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便于查询和监督。

8.考勤制度。

按时到岗到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四、乡镇人大办工作考核1.对乡镇人大办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2.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

3.考核采取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未经补选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当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为五至七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提名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会议期间的职责是:
(一)决定大会日程和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员名单;
(二)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表决办法草案等,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06年4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17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程至少包括: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上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关于在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情况的报告。还可以听取和审查本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情况的报告,民政工作情况的报告,乡、镇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

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制度1.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2.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3.会议制度4.代表工作制度5.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6.评议政府领导及站办所工作制度7.成员联系代表制度8.代表联系选民办法9.代表小组活动制度10.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1.代表大会职权12. 学习制度13. 接待选民制度14. 视察、调研制度15.民情日记制度16. 争先创新活动制度17. 秘书档案工作制度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020年精选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2020年精选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篇一: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镇人大主席团制度1.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2.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3.会议制度4.代表工作制度5.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6.评议政府领导及站办所工作制度7.成员联系代表制度8.代表联系选民办法9.代表小组活动制度10.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1.代表大会职权12. 学习制度13. 接待选民制度14. 视察、调研制度15.民情日记制度16. 争先创新活动制度17. 秘书档案工作制度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五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和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每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乡镇人大主席岗位职责

乡镇人大主席岗位职责

乡镇人大主席岗位职责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岗位职责》,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乡镇人大主席的岗位职责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3篇关于乡镇人大主席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篇一: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八、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镇)长、副乡(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在人大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在乡(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二、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属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三、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篇二: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1)做好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2)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3)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5)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6)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经费标准。

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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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监督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重大事项,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决定。

四、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

六、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八、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九、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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