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14【实施日期】1992.03.1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厉行节约,加强管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加强对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资源和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负责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参与审查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四)归口管理防讯抗旱工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第七条长江、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湖泊,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国家流域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所有的湖泊和相关湿地。
湖泊的划定应根据其水域面积、水质状况、生态功能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湖泊的生态功能;2. 提高湖泊水质,保障水资源安全;3. 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4. 加强湖泊环境管理,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制定湖泊水质保护标准,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2) 加强污染源的管控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3) 推广生态修复技术,改善湖泊水质。
2. 湖泊生态保护(1) 制定湖泊生态保护规划,明确湖泊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2)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3. 湖泊环境管理(1) 制定湖泊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2) 加强湖泊岸线管理,控制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3) 完善湖泊公共设施建设,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执法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2. 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推行公众参预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六、湖泊保护宣传与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2. 开展湖泊保护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环保意识;3. 制作湖泊保护宣传资料,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2. 拓宽湖泊保护的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参预湖泊保护。
八、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定期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湖泊保护策略和措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提供生态服务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武汉市的湖泊资源,制定并实施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根据湖泊的大小和重要性,将湖泊划分为一类湖泊、二类湖泊和三类湖泊。
2. 一类湖泊是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湖泊,包括东湖、西湖等。
3. 二类湖泊是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湖泊,包括南湖、北湖等。
4. 三类湖泊是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发展影响较小的湖泊,包括小龟山湖、金银湖等。
三、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a.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定期对湖泊进行水质评估。
b. 严禁向湖泊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
c.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d. 推广湖泊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湖泊自净能力。
2. 湖泊生态保护a. 划定湖泊保护区,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
b. 加强湖泊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湖泊与周边生态系统的良好连接。
c. 保护湖泊的湿地生态系统,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
3. 湖泊景观规划与建设a. 制定湖泊景观规划,合理规划湖泊周边的建设项目。
b. 加强湖泊景观建设管理,保持湖泊的自然风貌和生态特征。
c. 鼓励开展湖泊旅游活动,提升湖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湖泊保护责任1. 政府部门责任a. 制定湖泊保护政策和规划,监督湖泊保护工作的实施。
b.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c. 加强湖泊保护机构建设,提升湖泊保护的管理水平。
2. 社会责任a.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湖泊保护工作,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
b. 社会组织可以参与湖泊保护项目,开展相关活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处罚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对于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措施。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年1月11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平壤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0年11月1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
会上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24条次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务局认真研究了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
12月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和修改,已经成熟。
2011年1月1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1、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五条〕2、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3、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新建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1. 引言地下水是武汉市重要的水资源,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工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和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地下水环境,武汉市制定了本地下水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地下水的开采、利用和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 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原则本地下水管理办法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管理:2.1 合理开发和利用武汉市鼓励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
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遵循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确保地下水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
2.2 安全保护面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和地下水环境问题,武汉市将加强地下水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确保地下水的质量安全。
2.3 科学管理武汉市将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科学评估和监测,制定合理的地下水开采方案,确保地下水开采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3. 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3.1 开采许可凡从事地下水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取得地下水开采许可。
地下水开采许可按照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相应的许可文件,并按照许可文件的规定进行开采。
3.2 开采限额武汉市对地下水的开采实行限额制度。
根据地下水资源的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开采限额,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3.3 监测和评估地下水开采过程中,必须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对地下水开采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定期对地下水资源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开采方案,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地下水的保护和治理4.1 污染防治武汉市将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对于已经发生的地下水污染事件,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治理和修复工作。
对于潜在的污染源,将加强监管,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发生。
4.2 水源保护区划根据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和保护需求,武汉市将划定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在水源保护区内,对于污染源的设置和管理将进行严格限制,以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和保护。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类型,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和责任。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的所有湖泊,其中包括东湖、西湖、南湖等重要湖泊。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三、湖泊保护管理机构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2. 委员会下设湖泊保护管理局,具体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2. 严禁在湖泊周边进行乱倒垃圾和污水的行为,设立监控设备加强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对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4. 加强湖泊景观保护,限制湖泊周边的建设规模和高度,保持湖泊的原始风貌和生态特色。
5. 推动湖泊旅游业的发展,鼓励开展生态旅游和湖泊文化活动,提升湖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湖泊保护责任1. 政府部门负责湖泊保护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遵守湖泊保护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湖泊保护责任,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工作。
3. 公民应当自觉保护湖泊资源,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
六、湖泊保护宣传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知识的宣传,通过媒体、互联网、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2. 开展湖泊保护主题活动,如湖泊清洁日、湖泊生态文化节等,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和参预度。
七、湖泊保护经费1. 政府应当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开展,包括湖泊水质监测、管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
2. 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设立湖泊保护基金。
武汉市供水条例
武汉市供水条例【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19【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十九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供水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19日武汉市供水条例(2021年6月9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四章维护与应急第五章供水与用水第六章二次供水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水事业,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安全、节约、优质、高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发展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供水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强水源保护和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联网供水和供水用水服务均等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供水应急管理机制,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确保供水用水安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供水用水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湖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涵盖了东湖、西湖、汤逊湖等重要湖泊。
2.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三个级别。
三、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加强水源地保护,禁止在湖泊周边设置工业企业和污染源。
(2) 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湖泊水质达标。
(3)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农药、化肥等对湖泊的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1) 禁止破坏湖泊湿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2)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禁止填湖造地和建设违规建筑。
(3) 保护湖泊周边的植被,加强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
3. 湖泊景观保护(1) 加强湖泊景观规划,保护湖泊的自然风貌和文化遗产。
(2) 禁止在湖泊周边设置高耸建筑,保持湖泊的开放视野。
(3) 加强湖泊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湖泊的休闲和观光功能。
四、湖泊保护管理机制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3. 建立湖泊保护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湖泊的水质、生态和景观进行监测和评估。
4. 加强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严惩湖泊保护违法行为。
五、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
2.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湖泊保护,引入公众捐赠和企业赞助等形式,筹集湖泊保护经费。
六、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每年对湖泊的水质、生态和景观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定期公布湖泊保护的成效和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七、湖泊保护奖励机制1. 设立湖泊保护奖励机制,对在湖泊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修正)(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决策协调机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济与信息化、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于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提供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提高湖泊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湖泊保护条例适合于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包括自然湖泊、人工湖泊以及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
2. 湖泊的划定、命名和保护范围由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水质,保持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2. 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湖泊的生态功能。
3. 促进湖泊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湖泊旅游和经济发展。
4. 加强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湖泊保护意识。
四、湖泊保护管理机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湖泊保护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1. 设立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湖泊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2.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湖泊保护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湖泊环境管理、湖泊资源管理等。
3. 设立湖泊保护巡查队伍,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
五、湖泊保护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管理,建立湖泊水质保护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
2. 制定湖泊岸线管理制度,禁止乱占湖泊岸线,保障湖泊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3.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工作,恢复湖泊的自然生态系统,提高湖泊的生态功能。
4. 推动湖泊旅游和经济发展,鼓励开展湖泊旅游、湖泊渔业等相关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5. 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六、湖泊保护的奖惩措施1. 对于湖泊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湖泊保护违法行为,依法赋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3. 对于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失职失责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完整word版)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其他区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改建、扩建,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整治工作。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三)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
对利用机力车辆或者其他机械违法填占湖泊、向湖泊倾倒垃圾、渣上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本文旨在对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湖泊保护的目标、责任分工、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湖泊保护目标1. 湖泊水质保护目标:确保湖泊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保持水体清澈、无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目标: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
3. 湖泊景观保护目标: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提升湖泊的生态环境和旅游价值。
三、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的责任:负责湖泊的规划、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2. 相关单位的责任:负责湖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湖泊生态修复、湖泊景观保护等。
3. 公众的责任: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不乱倒垃圾、不乱采摘湖泊植物、不滥捕湖泊鱼类等。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湖泊水质管理: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加大对湖泊周边的农业、工业、生活污水的管理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工作,包括湖泊水生态系统的恢复、湖泊岸线的修复等。
同时,加强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等行为。
3. 湖泊景观保护:制定湖泊周边的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加强对湖泊周边建设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不对湖泊景观造成破坏。
4. 宣传教育: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宣传片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引导公众爱护湖泊、保护湖泊。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预,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执法措施:对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保护我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河流型和湖泊(水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全市拟规划建设的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引用法规和标准下列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构成本规定的条文。
当所引用的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等五部门[89]环管字第20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等部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6年2月20日施行)《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69号)《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15号)(二)标准、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鄂政办函[2000]74号)《武汉市水功能区划》(武政办[2005]2号)三、定义(一)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管网集中向城市市政供水设施提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水体。
地下水管理条例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地下水管理条例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地下水管理条例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一、总则1.1 目的和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和促进武汉市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通过加强地下水管理,维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的地下水管理相关行为和实施单位。
二、地下水资源调查和评价2.1 地下水资源调查2.1.1 编制地下水资源调查计划地下水资源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目标、内容、方法、调查区域等。
2.1.2 调查方法和技术地下水资源调查可采用水文地质勘探、地球物理探测、遥感调查等方法和技术。
2.1.3 调查数据管理对地下水资源调查所得数据进行管理,包括数据收集、整理、存储和发布。
2.2 地下水资源评价2.2.1 地下水质量评价采集地下水样品进行水质分析,评价地下水中各项指标的水质状况。
2.2.2 地下水储量和补给量评价采用地下水位监测和水量测定等方法,评价地下水的储量和补给量。
2.2.3 地下水可持续利用评价综合考虑地下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评价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三、地下水利用和保护3.1 地下水利用3.1.1 地下水开采许可对于需开采地下水的单位,须事先取得地下水开采许可。
3.1.2 地下水利用规划确定地下水开采的规模、区域和时间,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
3.1.3 地下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通过改善水井设计、提升抽水设备效率等方式,提高地下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2 地下水保护3.2.1 地下水污染防控制定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加强地下水源地保护,防止污染物对地下水的破坏。
3.2.2 地下水补给增量保护加强地下水补给区的保护,保障地下水补给的稳定性和增量。
3.2.3 地下水环境修复对受到污染的地下水环境进行修复,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技术和方法。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4.1 监督管理4.1.1 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建设全面、系统的地下水水质和数量监测网络。
4.1.2 地下水数据管理对地下水监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存储和发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武政[2001]52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200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水利局拟订的《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下列标准计收:水资源水用途地表水地下水单位生活0.01 0.02 元/立方米工业0.02 0.03 元/立方米水、火力发电0.0015 0.005 元/千瓦小时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登记手续,向有关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地表水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上(年取水8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日取水0.15万立方米以上(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和水(火)电厂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除按规定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以外,其他取水由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核定金额,制发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凭缴款通知书及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款,银行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最新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最新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最新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以用水单位和个人建设的蓄存加压等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提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六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有独立城市供水系统的区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供水工程建设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的,应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要求设置集中转压、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转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汉市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地下水是指存在地下的水源,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水藏、井水、地下河流等。
第四条地下水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公正、及时,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第五条地下水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地下水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分类管理、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动态监测等原则。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地下水资源保护是指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的数量、质量、水文地质及生态环境。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利用是指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利用地下水资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九条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原则是先保护、合理利用。
第十条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措施包括建立地下水保护区、加强水源地保护、推广节水技术、加强监测和预警等。
第三章地下水管理机构第十一条设立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地下水管理政策、规划和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地下水管理委员会设立地下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地下水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第四章地下水资源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地下水资源监测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水质监测、水量测定和水环境监测等。
第十五条地下水资源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提供给相关利益相关方。
第十六条地下水资源评估是指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为地下水的科学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第五章地下水管理制度和监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准入制度、水资源使用制度、排放标准和处罚制度等。
第十八条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和追责等。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地下水作为重要的水资源逐渐受到破坏与污染,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武汉市出台了地下水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与管理,提高地下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环境的质量。
二、地下水管理原则1. 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合理利用,严禁超采、超吸与浪费行为。
武汉市将制定合理取水限额,并实施差别化管理,以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管控并存:地下水与地表水的管理应相互结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在水资源管理中要实行综合考虑,充分发挥地下水与地表水的协同效益。
3. 先治理后利用:对于地下水污染问题,应优先进行治理,确保水质安全和环境卫生。
在地下水治理工作中,应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坚持源头控制与终端清洁双管齐下。
三、地下水管理内容1. 取水许可制度: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需求,制定合理取水许可限额,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取水单位须提供详细的取水方案和水资源利用计划,并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取水。
2. 地下水保护区划定:根据地下水资源的敏感性和容易受到污染的程度,划定地下水保护区。
在地下水保护区内,设定严格的开发利用限制,严禁污染源进入,保持地下水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3. 监测与评估:建立健全的地下水监测网络,对地下水位、水质和水量进行定期监测。
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评估,科学判断地下水资源变化趋势和水环境状况。
4. 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地下水污染源监管,建立河湖和土地利用规划,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地下水进行治理,恢复水质,防止进一步扩散。
5. 宣传与教育:加强对地下水管理法规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和环境意识。
组织开展水资源宣传周、水利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强对学校和社区的水资源教育。
四、地下水管理协调机制1. 管理责任:成立地下水管理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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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水权交易。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高于核定取水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节水改造并对超过核定的取水量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除对其超过核定的取水量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外,可以核减其取水量;连续二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除对超过核定的取水量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外,可以责令其停止取水。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成员因自身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条 工业取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积极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与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取用水单位使用和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灌溉企业和其他组织,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和节水灌溉设备的应用,推进灌区节水改造,发展节水灌溉产业,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决策协调机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加快组织城乡污水收集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将污水引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建设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收集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污水集中处理收集管网已经覆盖的地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口设置单位限期关闭原通向自然水体的排污口。
第八条 水资源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因上一层次水资源保护规划修改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事由确需修改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涉及水域范围、水质管理目标调整的,修改后的标准不得低于水域功能使用要求。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并征求市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630(颁布时间)
20110801(实施时间)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文号)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定排污量削减计划下达到排污单位,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监督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发现水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该水域纳污能力或者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并应当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生产用水,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利用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
第十三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工程调度制度,制定区域水工程调蓄计划、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区的水工程调蓄计划、调度计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经济与信息化、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区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持合理的水域面积、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功能区划以及易旱区、水资源污染严重区的范围等内容。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兼顾,科学制定区域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
第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通过的,方可办理取水申请。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在易旱区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耐旱作物。
第十一条 水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河道、湖泊等水域进行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科学安排水工程的建筑结构,合理使用建筑材料,保持水体自然形态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水生态系统。
水功能区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
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许可以及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从事涉水工程建设以及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水上运动、水上运输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以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新建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制定整治方案,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不达标的,责令关闭或者搬迁。
因疏干排水、施工降水影响他人生活或者生产,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采取科学、经济、安全的处理方法进行再生水回用。再生水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方可使用。
再生水可用于绿化、景观、道路清洗等,不得用于饮用、养殖、灌溉食用作物。
第四章 水污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管辖权限拟订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等水域水功能区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口的日常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管理,开展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动态监测,逐步实行实时在线监测,防止地下水枯竭和水质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处理措施;禁止向渗井、渗坑、废井、裂隙和溶洞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污物。
有调蓄、调水任务的水工程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权调度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蓄水放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计划、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水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优化洪水调度,增加洪水的蓄泄空间,科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小型雨水集流和储水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