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型合伙企业税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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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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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查建彬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00080

一、合伙企业概述

合伙企业是按照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且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一般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人按照合伙比例对利润亏损进行分享和分担;二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合伙企业基于“先分后税”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法规归纳

当前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实体模式、非实体模式和准实体模式,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采用的是准实体模式。从2000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并在法规中引入和实施了先分后税的方法以及穿透原则,这些法规主要有:

一是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原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确立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先分后税”原则以及经营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是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在该通知中采取穿透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红利、股息和分回利息适用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

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

税负相对较低。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相关财税处理分析

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相关财税处理分析

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相关财税处理分析

作者:吴明泉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7年第9期

摘要:目前投资者越来越喜欢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一方面,部分投资者出于

谨慎,不愿意投资于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而对公司制企业经营道德风险也有所

畏惧。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经营、退出机制较为灵活,即使税收成本较高的情况下,也赢得部分投资者的青睐。本文对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几个财税处理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财税分析

一、有限合伙取得投资收益分配

1.有限合伙企业属于穿透实体,即有限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

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合伙人如何交税呢?国税函[2001]第0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

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第084号文发布时合伙人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财税[2000]91

号文件出台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范围只限于自然人出资,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合伙人是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交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国税总局未单独下文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取得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利息、股息、红得适用税目和税率,但合伙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要按照

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

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

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探

【摘要】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通过非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方式,有限

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常见组织形式。本文将探讨基于有限合

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政策、税

收筹划、起征点的影响、计算方法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研究这些

问题,可以更好地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影响和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税收规划和决策依据。结合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助于预测未来税收政策的走向,

为私募股权投资者提供更有利的投资环境和机遇。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制、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起征点、

计算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发展趋势

1. 引言

1.1 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向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进行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又称私人股权投资,属于一种值得广泛关注的投资方式。与公开市场上的股票交易相比,私募股权投资更加具有投资风险,但也更有盈利空间。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主体通常为对投资者进行了

一定的准入限制的非公开发行基金,这些基金往往设立于股权投资机构内部,享有一定的投资管理权。

私募股权投资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提供更高的回报率和更低的流动性风险,因为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是一种长期性的投资,投资者需要将资金锁定一段时间,以期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也具有较好的风险分散效果,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多种不同的项目,避免单一项目带来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投资方式,对于那些愿意承担更高风险以追求更高回报的投资者来说,私募股权投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会计实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8】159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发【200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7日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11日京地税征【20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国税发【2003】61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5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津地税所【2007】1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6日津地税所〔2008〕14号)

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税务风险提示研究.doc

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税务风险提示研究.doc

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税务风险提示研究

摘要:近几年,随着上市公司的增多,作为投资平台的合伙企业也日渐增多。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众说纷纭,特别是税收管理,它不同于一般企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特别是将合伙企业以投资主体的模式对外投资时,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投资、分配及日常管理上的对比,用政策引导企业合理选择投资模式,以期帮助我国投资者在投资市场上更健康、更合理的发展。

关键词: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风险;有限公司;合伙人;股东

近几年,随着上市公司的增多,作为投资平台的合伙企业也日渐增多。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众说纷纭,特别是税收管理,它不同于一般企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特别是将合伙企业以投资主体的模式对外投资时,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

一、合伙企业的优势

合伙企业因兼具居民企业和自然人灵活性、税收透明体等诸多优点,越来越受投资人所青睐。具体如下:

1.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两类合伙人出资物、转受让、是否可质押方面均有所不同。

2.普通合伙企业未限定合伙人上限人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出资人(股东)一样,上限均为50个。

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人不允许。

4.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作为税收透明体,所得先分后税,以其合伙人名义缴纳,合伙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其个人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有限公司先征一遍企业所得税,再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特别是作为投资平台管理时,在股权转让时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与有限公司相比减少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汇总

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汇总

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大全(优惠纳税宝典)

一、国家层面

1、分红收入:国税函[2001]84号文(见注[4])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2、股权转让收入:对股权转让收入的适用税率没有明文规定。按财税[2000]91号文(见注[2])执行,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财税〔2008〕65号(见注[3])的规定税前扣除

二、地方执行层面

1、各地方政府为鼓励股权类投资基金发展,对GP和LP有税收政策规定和优惠。基金退出时,对可以划分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的,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GP(执行合伙事务)管理费等收益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

2、针对股权类投资基金,北京、上海、天津、宁波梅山、重庆等地方政府和金融办都有LP按20%征收的相关规定,但需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一般为人民币5000万-1亿元)、货币出资比例和期限的要求。

3、能否按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适用20%税率,需要与主管机关协商,一般与注册地管委会签确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和税收政策。附注:相关法规

[1] 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n8136506/n8136563/n81934 51/n8193466/n8193602/8884885.html

[2] 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new/63/67/90/2006/4/wa13681 035351346002360-0.htm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有限合伙⼈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在账⾯上如何进⾏财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作明确规定。如果记⼊“长期股权投资”科⽬,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在合伙企业清算前,⼀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于核算有限合伙⼈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成本法。这种核算⽅法也贴近《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不执⾏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的⾃然⼈在税收成本上有⼀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合伙企业只对合伙⼈征收⼀重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早在2000年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对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所得税的规定》,明确⾃2001年1⽉1⽇起执⾏。

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份为⾃然⼈时。

财税实务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财税实务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之路,在创业的过程中,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因为其在所得税方面是税收透明体而被广大投资者广泛采用。在此,对合伙企业所得需要注意的相关税收政策简要解析如下。

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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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

【摘要】

净利润是分析股东创造价值的最核心指标,所以针对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先了解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优惠措施,对我们分析一些必要考虑因素(比如设立的地理位置、投资的产业或行业、如何进行投资等)和投资项目的未来投资收益率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该报告主要介绍了三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它们对应的税收政策,重点分析了有限合伙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和优惠政策,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归纳和总结,以方便对各地的税收对企业和企业合伙人的净利润收入进行比较,使得税收的优惠政策更直观化、简明化。

报告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做了简单的描述和介绍;第二部分,讨论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国家实施的一般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也是该报告的核心内容,归纳了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的政策做了简单的比较(详细见附件 Excel )。

【正文】

一、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

首先,股权投资基金(PE),

通常为私募股权投资,也就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

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

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VC ),

这三种不同的投资基金来说,其界限不是特别清楚,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对特定产业或者一些高新技术类产业的股权投资变向地作为产投基金或创业基金进行投资,而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也可以通过对目标产业进行非公开的股权投资转而涉及到股权投资基金的领域。该报告的主要分析对象是私募股权基金,但通过对一些政策的分析,当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特定的产业(高新技术类、西部大开发类、当地支持产业类)时,也可以同时享受到当地政府对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魏志梅

2012 年6 月7 日

自上世纪末以来,随着合伙企业在我国的起步和发展,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也得以初步建立。1997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2000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 号),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调。当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简称91 号文),做出相应具体征税规定。2006 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伙企业现行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008 年,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简称159 号文)以及《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就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重新明确。2011 年,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再次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 号)。上述有关合伙企业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收法律的基本架构体系。应该说,这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借鉴了国际惯例,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但是,迄今为止业界仍对其存在诸多误解,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基于有意无意的误读,越权出台了名目繁多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因此,亟待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促进社会各界的理解。

如何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如何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如何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关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合伙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务中,一直是热门且有“争议”的一个话题。

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收到“分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首先需要关注:

一是应税“所得项目”;

二是纳税义务人;

三是应纳税所得额。

简单来说,涉及两个文件:

一是财税[2008]159号规定的“先分后税”。

比如经营所得:“先分”,是指(第一步)把合伙企业(层面)核算的经营所得分配给合伙人,即确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应取得的经营所得(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合伙人)。

“后税”,(第二步)指再计算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这里的“先分”,“分”的是合伙企业(层面)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并且这里的“分”,不是合伙企业实际进行了分配(即合伙人不一定实际取得了所得),只要合伙企业(层面)核算有经营所得,就需要按“先分后税”原则,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国税函〔2001〕84号规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

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

所谓税务风险,一方面是指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存在少缴、漏缴的情况,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指企业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理解不透,未按规定办理税收优惠而导致多缴纳了税款,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不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信用,对企业未来的经营造成一定的阻碍,还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企业要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涉税行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本身是一种新兴的理财工具,行业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在实务中,财务人员面临着许多涉税问题和处理难点,本文主要针对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形式概述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形式,分别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合伙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合伙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具体经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并采用受托管理的模式,基金管理人同时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两个角色,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更加注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各合伙人承担纳税的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引言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方

的行为。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涉及到一定的纳税问题,合伙人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政

策规定,按规定方式进行纳税。本文将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纳税计算方

法以及纳税申报流程等方面进行介绍和解析。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纳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伙人在转让合伙企业股权后取得的收益,包括出售价款、自转让取得的股权价值等。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纳税。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是合伙人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纳税后的税收,合伙人在个人

所得税法中被认定为纳税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相

关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税和纳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一般按照企业所得税率进行计算。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调整,目前一般适用的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 =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纳税。个人

所得税的税率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调整,目前适用的税率分为不同级别,每个级

别的税率不同。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 =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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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PE基金要缴纳的税种挺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的还得征增值税,这里只说营业税和所得税。

从国家层面,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且有混淆。《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0年1月1日期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里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会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一定程度确定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后来的159号文就完全确定下来了),很多地区的区域性促进政策都是从这儿来的。不过这里只说了“对外投资收益”,其它都没提,于是各地又会出现不同,这个后面再说。

还有一大堆其他的规定的,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就规定合伙企业每年收入减去各种费用损失之后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采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算个税,等等。

个人总结原则大致有这么几条:

营业税不穿透,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不交营业税

所得税穿透,个税具体税目因地而异

鼓励政策因地而异

一、先说LP:

LP基本分为个人、公司、合伙企业

收入主要就两块: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

这里多说两句:

1. 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都不涉及营业税,但并不是说公司LP就不交营业税,只是这两个部分不在营业税范围内而已。

2. 有些地方是由营业税优惠的,比如新疆和西藏的部门地区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

3. 造成各地对自然人合伙人采用20%还是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及公司合伙人采

用免税还是25%企业所得税率,主要争议来自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在此原理下,认为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

4. 还有个人通过信托计划啊资管计划做LP的,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都不是课税主体,同时也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所以自然人还是要自行申报个税。

二、再说GP

GP一般就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GP的收入大致三种:

1)按投资额得到的分红

这个和LP的股息红利的处理一样

2)基金的管理费(多为募集资金总额的2%)

l 营业税:这个不管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都得交5%的营业税

l 所得税:a)公司制GP交25%企业所得税

b)合伙制GP,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制GP层面不交企业所得税。

再往下一层,公司合伙人就得交企业所得税了,自然人合伙人20%或者5%—35%,各地不同

3)Carry(多为超额收益的20%)

性质类型比较模糊,有的地方是按照“服务费”来界定,则参考管理费的缴税标准。但也有按照“投资收益”进行处理的。看账目怎么处理吧。

也见过为了避开营业税设两个管理企业的,一个管理人,收管理费,另一个GP,收Carry。收取方式同上文,不再赘述啦。

晕了没…哈哈

三、最后说一下各个地区令人眼花缭乱的促进政策及优惠政策…

上文其实已经提到过一点点了,主要还是因为上位法界定不明晰。此外,考虑到PE基金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以及为了响应中央的号召,各地政府也出台了各种不同促进政策和税收优惠。选择对了城市,应该会省下不少钱的。

此外,还有一定额度的落户奖励和人才优惠,北京、深圳、珠海都有。很多人依旧觉得上海和天津是很好的选择,可是上海和天津很多优惠都已经终止了耶……

个人总结过几个城市的,政策好多好长就不放上来啦,有兴趣的知友咱们可以私下交流~~ 当然的当然……其实税收这个东西吧,很多时候还是得和当地的税务部门谈的,这个就没啥好说的了……我就总结总结纸面上的规定好了……

中国部分地方性PE税收政策

北京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都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

天津

自然人GP和LP都执行20%的个税。对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上海

自然人GP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征收35%的个税,LP所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缴纳20%的个税。

重庆

自然人GP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LP按20%缴纳个税;公司制按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深圳

自然人GP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LP按20%的比例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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