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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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粤就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各普通高校:《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已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24年3月27日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做好202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决策部署,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促进并重、政策激励和服务助力并举、整体推进和重点帮扶并行,千方百计挖渠道、优服务、兜底线、强保障,努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总体稳定。

二、主要措施(一)市场岗位拓展行动1.强化民营企业拓岗激励。

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壮大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百城万企”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行动,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市场主体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粤府办[2003]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2.08【实施日期】2003.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目前已印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管教育的副省长牵头,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计委、劳动保障厅、公安厅、物价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该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调机构,统筹研究本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高等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制度,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进一步加快调整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一)必须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加快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优先设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高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直至停止招生,从根本上解决高校毕业生“结构性就业难”的矛盾。

(二)各高等学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高校学生的综合素质;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办学和培养模式,建立相对固定的大学生实践和培训基地,通过实践和学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大学生自主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学⽣⾃主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14个部门⽇前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作的通知〉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引发了热议,《意见》提到的减免税费,到底能减多少、何时减、怎么减?今⽇将为⼤学⽣详解⾃主创业的三⼤“利好”政策。

利好1:税费减免政策经营3年免交登记类费《意见》明确,2010年12⽉31⽇前,⾼校毕业⽣登记设⽴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承诺后,可免缴⾸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

除国家限制的⾏业外,⾼校毕业⽣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在⼯商部门⾸次注册登记之⽇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政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2年免费档案挂靠服务。

若⾼校毕业⽣创办⾼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企业、⼩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校毕业⽣⾃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艺发⽣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按照⽆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微利企业减按20%纳税⾼校毕业⽣创办企业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执⾏时间从当年的1⽉1⽇算起;创办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何为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意见》指出,它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员不超过100⼈,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80⼈,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种蔬菜免征企业所得税《意见》规定,企业从事蔬菜、⾕物、薯类、油料、⾖类、棉花、⿇类、糖料、⽔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兽医、农技推⼴、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远洋捕捞等⼋⼤类项⽬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创业补贴政策

广东省创业补贴政策

广东省创业补贴政策在广东,想要做创业的话现在有什么补贴的政策出来了呢?今天店铺整理了广东省创业补贴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广东省创业补贴政策广东大学生创业补助政策省劳动保障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14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每项政策牵头和配合的具体部门,对“六补贴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资助)的申领条件、程序、办结时限等作了具体规定。

招聘应届生企业享受多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情况: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五类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属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实施部门:先付后补、捆补贴程序:先缴后补,按季结算企业条件:1.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2008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2.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3.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应届毕业生创办的企业;4.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困难企业;5.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

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情况:企业组织招用的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还可享受900元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实施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补贴程序:先付后补、捆绑式发放企业条件:企业必须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组织吸纳的应届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承担培训和鉴定费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2]6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6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的精神,加大对本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力度,特制定《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在执行本通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二、本通知从签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5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就业专项资金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申领程序等,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工补贴(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广东省大学生创业政策环境分析

广东省大学生创业政策环境分析

广东省大学生创业政策环境分析摘要:基于lundstrom & stevenson提出的mos的创业政策环境模型,从动机、机会、技能层面系统梳理广东省大学生创业政策环境,并进行相应的分析,针对广东省大学生创业政策环境动机激励有限、机会渠道不畅、技能仍需“落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mos模型创业政策环境大学生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7-174-021 引言创业政策作为创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业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创业政策的本质就是刺激创业(lundstrom & stevenson,2001)。

同时,创业作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方式,受到广泛的重视。

根据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编印的《2012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白皮书(本专科)》统计显示,广东省2012年毕业生中,选择自主创业的有1410人,其中本科646人,专科764人,比例为0.8%。

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效的创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 分析框架及依据最早提出完善且系统的创业政策研究框架的是伦德斯特罗姆(lundstrom)和史蒂文森(stevenson,2001)。

lundstrom & stevenson(2001)通过对10个拥有不同的人口数量、gdp、人口增长和创业活跃程度的国家的研究(6个欧盟国家和4个亚太国家),提出创业政策的框架和类型,并于2005年以“创业机会论”为基石,从动机(motivation)、机会(opportunity)、技能(skills)(简称m-o-s)角度提出六维度创业政策框架,即促进创业文化、开展创业教育、减少进入障碍、启动资金/金融支持、商务支持以及刺激目标群体。

该框架结构不仅具备理论基石,且围绕m-o-s的角度把创业分为创业前、中、后的过程,不仅结构性强,且有较强的系统性,该模型适合大学生创业政策环境的研究。

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的通知

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的通知

关于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和目标任务(一)总体安排。

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要通过实施岗位拓展、创业引领、素质提升、就业服务与援助等四个计划,进一步落实和完善34号文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着力拓展就业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粤东西北地区、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着力强化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着力提升就业能力,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素质和就业技能,转变就业观念;着力做好基础工作,巩固和深化相关领域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全省力争201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年内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90%以上,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双困”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实施“三支一扶”项目。

2010年省招募17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

省财政统一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200元,社保补贴336元,每人每年交通补贴1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生活补贴。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应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以下简称141号文)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粤人发[2009]24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粤人发〔2009〕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的统一部署,今年7至9月全国范围内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以下简称“推进行动”)。

为了使“推进行动”结合广东实际,扎实开展,取得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推进行动”的组织领导。

“推进行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力促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又一重大举措。

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加强领导,共同开展“推进行动”,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行动”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今年年底前,使有就业要求但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基本实现就业,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就业渠道。

基层公有单位的增人计划,应优先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及时清退在编不在岗人员与返聘退休人员,腾出岗位用于毕业生就业;支持、鼓励国有企业优先吸纳毕业生就业。

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要按照粤人发〔2007〕141号文件的要求,将解决今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作为“推进行动”的重要任务来抓,力促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基本就业。

广东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广东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广东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现在广东省的大学生创业,政府有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呢?今天店铺整理了广东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广东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注册优惠:免交10多项收费广东省政府已制订了简化审批手续、免征所得税等措施,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规定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7项收费,以及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它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这些收费优惠政策将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部分行业免税两年对毕业生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创办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

贷款优惠:提供小额创业贷款广东省政府要求,有条件的地区由地级及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创业贷款和担保,帮大学生找到启动自主创业的“第一桶金”。

个人自主创业最高可贷8万据了解,近日东莞市将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本市户籍毕业生纳入享受该市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人员的范围,东莞户籍的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今后可申请到最高8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中小企业的,申请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东莞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据实全额贴息。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2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7.18【实施日期】2014.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力度,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补贴(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其中属于小微企业再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粤府办[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

2009年起,每年招募16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

今明两年计划选聘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具体按《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执行。

鼓励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缺额人员优先招用医学专业毕业生。

省有关部门和各市要研究政策措施,对乡镇卫生院招收医学专业毕业生给予扶持。

(二)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面向全省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1.6万名基层中小学教师,鼓励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

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农村中小学从教“上岗退费”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各地可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工作,充实基层劳动保障服务队伍,所需编制原则上由当地统筹解决。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工作满3年的,由政府全额返还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粤府[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

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

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广东省劳动力的政策措施。

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协调区域就业发展。

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根据广东省产业升级和转移规划,制订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或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进一步完善珠三角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劳务帮扶责任制。

省对就业压力大、财力较弱地区的促进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粤府办〔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22〕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及我省落实工作分工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实施十大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22〕13号文部署,结合《2022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粤就发〔2022〕1号)要求,扎实开展市场就业拓展、创业创新扶持、基层人才支撑、国有企业就业引领、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项渠道促进就业、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就业能力提升、实名制精准就业服务、就业权益保护十大行动,确保2022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7月底达70%以上、年底前达90%以上。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国办发〔2022〕13号文部署,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继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地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关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的要求,按照对企业最有利的原则统筹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粤府[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省政府每年将组织一次工作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结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工作,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适度扩大“三支一扶”项目招募规模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继续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粤东西北地区中小学从教、应征入伍服兵役等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基层岗位工作。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获得相应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8]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8.03.17【实施日期】2008.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8〕6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教毕〔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一)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就业权益,为高校毕业生选择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广东出台新政策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广东出台新政策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广东出台新政策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按照“引导基层就业、鼓励吸纳就业、扶持自主创业、能力提升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制度保障就业”的总体思路,突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粤东西北地区就业。

具体可概括为“六条渠道,五项补贴,四个明确,三个放宽、二个创设”:一、六条渠道。

主要指明了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六条渠道:一是将“三支一扶”名额由800人扩大至1600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等职务。

二是面向全省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16000名基层中小学教师。

三是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四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是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是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

二、五项补贴。

一是社保补贴对象。

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超过上年度,按超过人数给予社保补贴;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保补贴。

二是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组织岗前培训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是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四是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不高于120%的生活补贴。

五是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并在创业成功后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农村中小学从教“上岗退费”政策。

广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对策研究

广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对策研究

广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对策研究
大学生是社会中激情澎湃、活力和创造性的群体,他们有理想、有抱负,且掌握了比较系统的现代科学知识,是社会宝贵的人才资源。

面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全国各省市政府都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今年广东高校的应届毕业生为331万人,加上广东户籍在外省高校的毕业生3万人,共有361万应届大学生需要就业。

但截至4月7日,广东高校的签约率比较低,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面对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全国各省都出台相关就业政策,加大应届毕业生就业率,广东省有关部门也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分析
(1)从就业需求角度
(2)从社会供给角度
二、大学生就业存在困难及影响就业的因素
(1)政策导向
(2)企业成本
(3)学院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的差异
(3)大学生定位角度
三、解决大学生就业的政府对策研究
广东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
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在“四个扩大、三个明确、两个放宽、一个创设”上进行突破,积极推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同时设立了高校毕业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工作:各高校积极行动,有力地推进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工作
(2)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3)广开渠道,加强帮扶,促进就业
(4)调整学科设置,适应社会需求,避免专业扎堆。

广东省大学生创业政策环境分析

广东省大学生创业政策环境分析

广东省大学生创业政策环境分析“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每两年举办一次。

在此背景下,广东省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定期举行,各高校积极响应,并在校园内不断掀起浪潮,为广东省大学生提升创业文化和创业意识形成了良好的氛围。

现在的广东大学生的创业政策环境怎么样了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广东大学生创业环境”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广东大学生创业环境1.前言创业政策作为创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业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创业政策的本质就是刺激创业。

同时,创业作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方式,受到广泛的重视。

2 分析框架及依据最早提出完善且系统的创业政策研究框架的是伦德斯特罗姆(Lundstrom)和史蒂文森(Stevenson,2001)。

Lundstrom & Stevenson(2001)通过对10个拥有不同的人口数量、GDP、人口增长和创业活跃程度的国家的研究(6个欧盟国家和4个亚太国家),提出创业政策的框架和类型,并于2005年以“创业机会论”为基石,从动机(Motivation)、机会(Opportunity)、技能(Skills)(简称M-O-S)角度提出六维度创业政策框架,即促进创业文化、开展创业教育、减少进入障碍、启动资金/金融支持、商务支持以及刺激目标群体。

该框架结构不仅具备理论基石,且围绕M-O-S的角度把创业分为创业前、中、后的过程,不仅结构性强,且有较强的系统性,该模型适合大学生创业政策环境的研究。

六维度的创业政策中,创业文化、创业教育、刺激目标群体是基于动机层面的政策因素;减少进入障碍、启动资金/金融支持和商务支持属于机会层面的政策因素。

技能层面的政策措施主要来源于创业教育。

本文以该模型为基础,考察研究广东省大学生创业政策环境,具有理论依据。

3 目前广东省大学生创业的主要政策“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每两年举办一次。

在此背景下,广东省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定期举行,各高校积极响应,并在校园内不断掀起浪潮,为广东省大学生提升创业文化和创业意识形成了良好的氛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30
•【字号】粤人社发〔2024〕19号
•【施行日期】2024.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落实工作任务。

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24〕44号文和《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粤就发〔2024〕1号)有关部署要求,细化实化落实举措,做到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成长、见习培训、权益维护同向发力,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人社部发〔2024〕44号文规定,执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和见习补贴有关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继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
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7月30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
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各普通高校: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信息是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和成效的重要指标,也是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科学决策以及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近日,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7号),要求各地、各高校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总页数】3页(P45-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7.38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促进膳食营养均衡工作的通知》 (节选) [J],
2.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J],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 [J], 无
5.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教后勤函[2021]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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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09-08-31各地级以上市市委组织部、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物价局、团市委、国税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享受扶持政策对象管辖权限《通知》规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参加西部计划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当年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一)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扶持政策,本文中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七市。

(二)暂时未能实现就业且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户口(不含临时户口)所在地领取临时性生活补助。

(三)中央驻粤和省属用人单位招用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政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无特别说明审批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补贴发放情况应录入劳动保障统一业务系统。

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发〔2009〕93号)执行,由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按照《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执行,由组织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三)落实乡镇卫生院招收医学专业毕业生,按照《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粤机编〔2008〕1号)执行,各地要尽快核定下达乡镇卫生院财政核拨事业编制,重点用于招收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

(四)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执行,各地要及时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员编制,重点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会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政策,按《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办法(试行)》(粤教人〔2007〕250号)和《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师〔2008〕7号)执行,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五)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招收高校毕业生,由人事、劳等部门组织实施。

(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按《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执行,由共青团组织牵头组织实施。

对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所在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应提供人事档案免费代理,由人事、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七)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发展及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326号)执行,由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八)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

凡在我省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这些创业基地内的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均予以重点支持。

按照《关于申报“广东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09〕234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09〕423号)执行,由科技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政策(一)社会保险补贴。

对以下企业或个人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①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2008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②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③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应届毕业生创办的企业;④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困难企业;⑤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

该项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

企业或个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在每季度15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属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企业首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应附: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③2008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④与新招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⑤社会保险缴费证明;⑥新招用毕业生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⑦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⑧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后每季度只需提供上季度逐月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保缴费凭证即可。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初审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对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实际缴费额的2/3。

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个人首次申请应当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以下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④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⑤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后每次提供上月社保缴费凭证即可。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一起报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个人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岗前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①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②组织吸纳的应届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承担培训和鉴定费用。

该项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岗前培训和职能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付后补、捆绑式发放,企业支付费用后,凭以下证明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一次性900元标准申请补贴:①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②符合申请补贴人员的相关证明资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身份证复印件;连续3个月以上的工资支付凭证;参加工作3个月后取得的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经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确认。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基本账户。

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对初审合格的申领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补贴费用划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困难家庭且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程序按照《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9〕69)号文件执行,由劳动保障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岗位补贴。

对下列两类企业可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①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且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②不裁减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且符合《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规定的困难企业。

除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外,其他不超过3年。

该项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岗位补贴按季结算划拨,企业应当在每季度15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

首次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②企业与所招用的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③属于困难企业的还应提交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企业上年末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④毕业生本人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⑤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⑥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后每季度只需提供新招用毕业生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上月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保缴费证明即可。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初审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核审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四)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被介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9〕69号)文件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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