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第14号令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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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条款在我省煤矿执行说明的 通知
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通风可靠 系统合理 设施完好 风量充足 风流稳定
抽采达标 多措并举 应抽尽抽 可保尽保 抽采平衡
监控有效 装备齐全 数据准确 断电可靠 处置迅速
管理到位 责任明确 制度完善 执行有力 监督严格
(二)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
一、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麻栗树煤矿岩头子矿井 “12.2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止至1月4日18时25分, 11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找到,救援工作结束。
二、介绍近两年颁布的有关煤 矿安全生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瓦斯综合治理方面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 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
登记------>预审------>受理------> 验收------>整改------>批复
(六)关于安全培训方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 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 1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9〕87号
(三)有关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
●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 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 〔2009〕88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职责调整内容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 审批事项。
今年1-6月全国重特大事故情况
十四、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许,河南省平顶 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时井下有作业人员75人,事故发生后有26 人获救升井。事故共造成49人遇难、26人受伤(其 中7人重伤)。该矿设计能力9万吨/年,其采矿许可 证于6月6日到期,卫东区已于6月7日晚8时对该矿实 施断电。该矿主在区政府实施断电后非法接通电源, 违法组织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理解与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理解与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理解与适用作者:侯二朋来源:找法网日期:2011年06月18日——从一则案例谈起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虽然该条文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这样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有从业人员根据该条文主张权利,而据此主张权利的从业人员获得相应赔偿的,更是微乎其微。

经百度、谷歌两大搜索引擎搜索还没有从业人员根据该条文获得赔偿的案例。

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提供案例检索的网站上也没有查询到有根据该条文进行判决的案例。

该条文成为名副其实的纸上的权利。

笔者去年有幸办理了一起适用该条文的案件。

一、案情简介2007年,徐某至湖州某刀具公司处工作。

2009年11月4日上午,徐某在操作开带机时,左手臂被绞入传动轴受伤。

随即,徐某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上肢毁损伤”。

医院为徐某行左上肢截肢术。

(安装假肢情况)湖州某刀具公司为其向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 009年12月14日,该局认定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0年4月29日,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徐某因本案事故致残等级为三级。

之后湖州某刀具公司向社保管理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赔手续。

自2010年7月起,徐某开始领取伤残津贴,享受长期工伤待遇。

2010年5月,徐某找到笔者。

最初考虑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多争取些残疾辅助器具费。

但是后来发现这一方案行不通。

查阅法律条文后,建议徐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但败诉风险巨大。

徐某接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方案。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湖州某刀具公司一次性补偿徐某9万元。

二、案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职工在用人单位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后,职工能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主张其他民事赔偿。

仅就《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看,适用该条文的前提条件是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必须可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4号

(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月八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安全生产隐患排治暂行规定16号令

安全生产隐患排治暂行规定16号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 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 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 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 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 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 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 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 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 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 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 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管监察部门及 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 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 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 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 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 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 告等。

2021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2021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欧阳光明(2021.03.07)汇编二○一五年六月上册目录一、国家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19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第3号)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下册目录四、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14号令)………………………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15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1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1号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2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3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4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8号令修订】…………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1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6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4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8号令修订】………………………………………………………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5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8号令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8号令修订】…………………………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8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1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3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4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8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9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1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3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5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7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9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8号令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3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4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5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6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7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8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9号令)………………………………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0号令)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1号令)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2号令)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4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5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6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7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78 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9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令)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4号令)五、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六、广东省政府规章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54号令)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80号令)…………………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85号令)……………………………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47号令)…………………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164号令)…………………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6号令)七、广东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147号)………………………………………………………广东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安〔2011〕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安﹝201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发〔2011〕13号)…………………………广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办发[2011]28号)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3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14】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安〔2012〕8号)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安〔2013〕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6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4〕1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28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2015】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安【2015】1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5】20号)八、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办法(粤安监管〔2003〕7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办法(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第2期〕公布)…………………………………………………………………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粤安监〔2006〕54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安监〔2009〕27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9〕35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安监〔2010〕1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11﹞10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2】28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监规划〔2012〕5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粤安监【2012】6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粤安监﹝2012﹞19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意(2013年3月修订)的通知(粤安监【2013】6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粤安监〔2013〕65号)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4﹞20号)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的通知(粤安监﹝2014﹞2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4﹞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定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4 】89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4﹞105号《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安监总局令42号令-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安监总局令42号令-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页码,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月八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月八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4-8-15
各部门
新增
71.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014-9-29
各部门
新增
72.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014-12-10
各部门
新增
73.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016-12-9
各部门
新增
8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2015-07-10
各部门
新增
86.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第84号
2015-8-4
各部门
新增
8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实施时间
适用部门
新增或新修记录
一、安 全 生 产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13号
2014-12-01
各部门
更新替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6号
2009-05-0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2014.1.1
生产、设备

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一节生产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第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4号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47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9日)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7月06日)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2010年01月1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2015年修订)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07年6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改)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2年3月06日)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09年8月24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7月3日)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2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月27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第二、标准、规范、规程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201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2、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08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3、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 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14、钢丝绳夹GB 5976-2006-T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198517、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18、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19、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2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八、危险作业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5、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6、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7、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092、安全带GB 6095-20093、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094、安全帽 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7、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09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10、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1、安全色GB 2893-2008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09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09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1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其他
联,安监局却留着。 (五)卷内文件排序乱。 (六)卷内目录填写不完整。多个案卷卷内 目录中文号、日期等未填写。 (七)处罚对象不合法。有个别案卷,处罚 对象是施工队,不是独立法人。如果确实 是独立法人,建议添加营业执照等证据。 (八)一事一案。在《现场检查记录》、 《责令改正指令书》、 《整改复查意见
一、法律引用有误
(一)未写全称
1.法律引用要写全称。《安全生产法》应写成《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家安监总局令引用,不能只简写几号令,容易有争议。 例如:《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4号 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14号 令),都是国家安监总局第14号令。 建议直接写名称,也可在名称之后注明几号令。 例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 第47号令)。
十、其他
书》等文书中写了多项问题,却只立一个案 件。 (九)内容表达不清楚,有的前后不一致, 甚至自相矛盾。例如:有的案卷《现场检 查记录》中写了5项问题,到《责令改正指 令书》时变成6项问题;有的案卷《整改复 查意见书》中上面一条写着“1、3、4项整 改完毕”,下面一条却写着“2、4项未整 改” (十)个别案卷文书中的“审核人”、“审 批人”
三、程序不合法
※有的案卷部分程序颠倒。
※有的时间不对。处罚告知下达当天就案件呈批, 并未显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处罚告 知下达一个或者两个工作日后,并未经三个工 作日当事人充分的陈述、申辩,就案件呈批。
四、证据单一、不充分
部分案卷证据单一,仅仅依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 正指令书》就进行处罚;有的主要依据《询问笔录》。证 据相对单一,不充分。 建议收集多样化的证据,除《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 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之外,添加《询问笔 录》、《现场勘验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 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 印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录像)等多种多 样的证据。做到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互为补充。 ※个别县(市、区)的案卷,没有《现场检查记录》,只有 《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就进行处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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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治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47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导那么〔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假设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3183号〕6、都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治理暂行方法〔建质[202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治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假设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假设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治理方法〔建质[2020]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治理导那么〔建质[2020]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方法〔建质[2020]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要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治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20]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治理规定〔建质[2020]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方法〔建质[2020]76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治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2009年4月30日〕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46号〕七、环境爱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行政处罚方法〔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7号 1999年7月8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那么〔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3号2005年12月28日〕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治理暂行方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治理暂行方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爱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1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07年6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年2月2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5日〕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治理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7号2009年8月24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爱护用品使用治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7月3日〕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6号2007 年12月22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治理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7号2020年3 月20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1号2020年5 月27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假设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20]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第二部分标准、规范、规程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判标准JGJ/T 77-2003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差不多规范AQT 9006—2020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20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20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20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那么GB/T 13869-2020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治理使用检查和修理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淌作爱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筑外墙清洗爱护技术规程JGJ 168-2020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20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20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20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20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2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20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20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20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20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 GB/T 5031-2020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2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205、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20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爱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2014、钢丝绳夹GB 5976-2006-T15、起重机械超载爱护装置GB 12602-2020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8517、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94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20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2020、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20八、危险作业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03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206、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那么GB 15603-199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20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202、安全带GB 6095-20203、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204、安全帽 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207、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20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20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20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那么GB 2894-202012、安全色GB 2893-2020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那么〔AQ/T 9002-2006〕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20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治理规程CECS266:2020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20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20 备案号J960-202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27号
2009-11-1
安环科
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011-12-01
安环科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2011-12-01
安环科
1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财企〔2012〕16号
2012-02-14
财务科、安环科
51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2007-5-29
安环科
5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卫生部
GBZ 230-2010
2010-11-1
安环科
55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
2009-06-24
各部门
43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2011-02-14
各部门
44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
安委〔2011〕4号
2011-05-03
监察部、安监总局令
第11号
2006-11-22
安环科
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
2007-04-01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3.06.20•【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将被《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3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煤矿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煤矿和有关人员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五条煤矿和有关人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止作业(施工)、停止使用;(四)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五)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七)责令关闭矿井;(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是指被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主体范围安全生产行政复议适用于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包括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时限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并说明申请事项、理由和请求。

同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行政决定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四、受理与审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向相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

审查结果应当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复议决定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实现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决定的重新评估和审查,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与司法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与司法程序

一、安全生产行政复议与司法程序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安监局所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内向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安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安监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安监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受理:县安监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申请有缺项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经补正后,再立案受理;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函。

3、审理准备:市安监局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县安监局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4、作出复议决定:县安监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有哪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复议制度[优质文档]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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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00七年十月八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监总政法[2006]268号【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应急[2018]33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12.25【实施日期】2006.1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12月2-3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国务院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分析了新形势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措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治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

安全生产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措施的逐步落实和监管执法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矛盾以行政复议的形式反映出来,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行政复议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

2021年全国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七)

2021年全国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七)

2021年全国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七)1、【判断】电工配备的劳防手套应具有阻燃耐高温的性能。

A.正确B.错误答案:B2、【判断】《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试行)》(总局令第77号)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A.正确B・错误答案:B3、【多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A.易发突发事件B.多发突发事件C.主要风险答案:ABC4、【判断】所有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都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20W)。

A•正确B.错误答案:A5、【多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 共同进行验收。

A.施工总承包单位B・分包单位C.出租单位D.建设单位答案:ABC6、【判断】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20 R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A•正确B.错误答案:B7、【判断】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A.正确B,错误答案:A8、【判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中请再审。

A.正确B.错误答案:A9、【判断】某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的规定,最高可判处8年有期徙刑。

A.正确B.错误答案:B10、【判断】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木规范》,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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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月八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4号令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 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 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处罚决定;(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六)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四)公告信息发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同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分局所隶属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委托的机构,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任何一个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当场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当场口头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 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申请错列被申请人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经初步审查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 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期间,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 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 日内,按照复议机构要求的份数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五)答复的年月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经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允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但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主动履行的除外;(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申请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复议机构核对无误,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和处所。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四)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调查核实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提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部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其他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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