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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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警示公告(第十五条) • 为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增强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 和能力,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作业场所存在的 一切危害因素,让劳动者达到无缝隙、全覆盖的了解、 熟悉其作业岗位、环境的所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 施。具体要求就是用人单位要做到“一警示两告知”。 • “一警示 ”:即在工作场所中的设备、设施、环 境,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 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 容。 • “两告知”:即一是设置公告栏。告知劳动者职业 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 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二是设置告知卡。按照《高毒物 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告知劳动者作业岗位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
• 十、日常监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用人单位要做到防护设施有效、工 作环境达标。一是要对防护设备、设 施经常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正常 使用且严禁擅自拆除或停用;二是要 对作业环境加强日常监测,确保监测 系统工作正常。
• 十一、检测评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检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有相 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三类单位需要进行。一是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 评价;二是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三是发生职业病危害 事故的。

• 十三、劳动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劳动管理的要求,概括讲就是做到“签合 同,告危害,保健康”。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职业 危害要如实告知并在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 应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健康。劳动者有 权拒绝危害作业,且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 对特殊人员要做到“三不准”,即未成年 人不准从事有危害作业、有禁忌症劳动者不 准从事禁忌作业、孕期及哺乳期女工不准从 事对本人和胎婴儿有危害作业。
• 四、安全监管部门职权划分:(第五条) • 国家总局负责全国职业卫生监管,省、市(设区 市)、县安监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 管。
• 五、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第六条) • 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检测、 查体、评价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 构提供服务。
• 六、违法行为和事故举报:(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监部门举报用人单位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督管理局 李 青 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 《规定》),于2012年3月6日,经国家安监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4月27日,以国家安 监总局第47号令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 家安监总局于2009年7月1日公布的第23号令《作业 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新《规定》,共5章61条。5章包括:总则、用人 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用 人单位的职责、 监督管理(即安监部门的权利责任) 是我们需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的内容,法律责任部分, 比较容易掌握,违反哪一条如何进行处罚,标准都很 明确。因此,用人单位的职责和监督管理部分是我们 今天下午进行重点学习和交流的内容。 • 下面,分章依次和大家交流一下,不当之处,谨请 大家指正:

目前,由于法律、规章与职能划转不同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核、审查以及项目 的竣工验收仍有卫生部门实施,相关资料须 到我们安监部门备案。但我们需要抓紧学习 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掌握有关程序和要求, 待职能划转后,能够及时开展工作。
• 八、劳动防护( 第十六条) • 做到 “标准配备、正确佩戴、经常维保、 严禁以钱代物”。
• 九、应急处置(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为预防突然泄漏、放射危害等应急 事故的发生,在应急准备和处置方面,应做到 “一报警、二撤离、三急救”。即在有毒有害 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发生应急事故或 接到报警应紧急撤离和疏散人员,启动应急预 案;对伤害人员要立即科学施救,送医院抢救, 同时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应急预案要不断修 订完善,定期做好应急演练。

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73号通知公布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中分的一般、较重、严重三种 情况: •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 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 收;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 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至第七条,共七条。阐述了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 一、立法宗旨:(第一条) • 落实两个责任,保障一个权益。即落实安监部门的监管责任 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 •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监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三、对用人单位三条总原则: (第三条、第四条) • 一是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条件,保障劳动者 健康; • 二是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责任主体,对产生的职业病 承担责任; • 三是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全面负责。 •


检测、评价不达标的要整改,仍不达标的责令停 止作业,治理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业。
• 十二、设备材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

设备材料管理,也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内 容。管理的目的,就是预防劳动者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 材料对人体产生职业危害;管理的要求,是设备、材料生 产销售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 材料时,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带有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 说明(包括:产品性能、材料成分、职业危害、安全操 作、维护事项和防护措施等内容。),否则,不得购进和 使用,同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材料。用人单位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用人单位贮存产生职业危害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 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设备材料的危 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出现后果承担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 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也不得接受。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 第八条至第三十八条,共三十一条。归 纳一下,本章共对用人单位规定了以下18个 方面的职责,这也是我们下步对企业实施职 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 一、机构设置(第八条)
• 分两类情况:
•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 版)》中,在行业分类严重、较重、一般三种情况中,划为 严重的行业。 • 属于上述用人单位的,应当全部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2、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 (1)、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2)、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 合并为一套机构,这样既可节省人员,又可提高效率。
• 十四、健康档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 劳动者健康管理的要求,概括讲就是“建档案、 搞查体、出证明”。即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用人单 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 存;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用 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 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岗前、岗 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 知劳动者,查体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调离、 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要提供健康监护档案或有关 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二史三果”,即劳动者的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结果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二、培训管理(第九条、第十条)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 2、劳动者培训,要进行上岗前(包括新入 厂工作、换岗和使用新工艺、技术、设备、 材料等)、在岗期间培训;危害严重岗位的 劳动者,要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 业。
三、制度规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制定下列十三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可指导用人单位将已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加上职业卫生的内容,合并为一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 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 情况记录; •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 复文件; •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 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按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通过《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及时、如实地向市局申 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三个业务科室分别审核, 通过后,用人单位到市局进行纸质备案,并自 觉接受市局和镇街安监站的监督检查。
• 六、“三同时”(第十四条) •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 设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进行自我辨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 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监部门申请备 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 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实 施。
四、场所要求(第十二条) 概括讲,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 场所应当达到“一分开、二防护、三健康”的 基本要求,即: *有害和无害作业、工作与生活场所要分开。 *有有效防护设施,危害程度达到国家标准。 *有更衣、洗浴、休息设施,包括使用的设 备、工具达到劳动者健康卫生的要求。

五、危害申报(第十三条)
十五、卫生档案(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十二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 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 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 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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