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在刑罚量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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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马 照 平
(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京 中 北 108) 0 0 8
[ 摘
要 ] 法 意 义 上 的被 害人 过 错 有 其 特 定 的 内涵 , 刑
妥 。在罪 责 自担 的原则 下 , 性 降 低 理 论 和 量 刑 理 论 三 方 面 论 证 了 谴 被 害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的 量 刑 意 义 , 时 参 照 域 外 刑 同 法 的 相 关规 定 , 分析 我 国 量 刑 现 状 对 司 法 活 动 造 成 的 消 极
( i aUnv riyo lia ce c n a Chn iest fPoi c l in ea dL w,B rn ,1 0 8 t S e ig 0 8) 0 [ b ta t Th e tn igo n e t n lh mi d smanyb sd o h euta d t eme n o re 。rrl gvn ul A src ] esn e cn fitn i a o c ei o i il ae n te rs l n h a fmu d r aey iigfl
影 响 , 而 指 出将 被 害 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量 刑 法 定 化 从
的 必 要性 。
论: 与行 为人 “ 直 接利 益 关 系 的人 ” 为之 犯罪 , 有 所 可成为 行为人 本 身 之 犯 罪 。 同理 , 被 害人 “ 直 与 有 接利益关 系的人 ” 犯 之 过 错 , 不应 当推及 被 害 所 也
c n ie a in t h i u t n e ft ev ci ’ a l.Ths i r ltd wi h rmia a o u o rr n y p tig t e ve o sd rt O t ecr msa c o h i m Sf ut o c s t i s ea e t t e c i n l w fo rc u ty o l u t h i— h l n t ’ a l a h i r t n r e t n i g cr u t n e .Th ril r ws u r m h o c p in o it ’ a l ,a d cai e i sf u t st e ds e i a y s n e cn i msa c m c o c s ea tc d a p fo t e c n e t fv ci Sf ut n lrf e o m i s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血 亲 或 者 姻 亲 的 直 系 尊 亲遭 到 对 方 严 重
过 错 和无 意 过错 :按 责 任 程 度 为 标 准 可
但 由于 没 有 其 体 的法 律依 据 ,对 于 如 何
认 定 被 害 人 的 过 错 责任 以及 在 刑 罚 裁 量 中应 如 何 适 用 , 地 做 法 不 一 , 个 法 官 各 每
认 识 也 有 区 别 。 者 根 据现 行 法 律 , 合 笔 结 司法 实 践 ,试 就 刑事 案件 中被 害 人 过 错
以将 过 错 分 为 主 要 过错 、 同 等过 错 和 次
要 过 错 。其 次 分 担 责任 说 注重 危 害 结 果
的责 任 分 担 而 较 少 关 注 加 害人 的 主观 方
按 当时 的 情 景 可 以 马 上判 断 出有 通 奸 行
为发 生 , 这种 情 形 之 下 杀 了 奸 夫( 妇 ) 在 奸
或 他 ( 的配 偶 的行 为 , 于 激 怒 之 下 的 她) 属 非 预 谋 杀人 。 ”
三 、 害 人 过错 的适 用 探 讨 被
( ) 践做 法 一 实
定 :罪 犯 因受 到 强烈 刺 激 而 引 起 愤 怒 或 “ 思 维 混 乱 的情 况 下 做 出犯 罪行 为 ” 。 英 美 法 国家 量 刑 情 节 中,基 于 人 类 “
责 任 的特 征 、认 定 和适 用 等实 务 问 题 进
行探析。


理 论 简 述
往 不 能 揭 示 加 害 人 的 主 观恶 性 和 人 身 危 险性 大 小 。是 否 减 轻 加 害人 的 刑 事 责 任 无 法 解 释 。 其 次谴 责性 降低 说 虽 对 过 错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兼论死刑限制的实然路径选择

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兼论死刑限制的实然路径选择

和适用 ,不仅 是 对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策 和刑 法 人权 理 念 的理 性 实践 ,更 是 对 有 效舒 缓 我 国 当前 死刑 数 量过多 的尴 尬 情状 的实 然 选择 ,进 而 满 足 “ 少 杀 、慎杀 ” 的 限 制 死 刑 的 旨趣 。需 要 明确 的是 , 本文 的被 害人 过错 是 刑 法 学 意义 上 而非 犯 罪学 意 义上 的被 害人过 错 ,是 指被 害人 违反 了谨 慎义 务
且与法 益损 害结 果 的产 生具 有 一 定 程度 的 因果 关
系 ,并对 行 为人 的刑 事责 任 评 价 产生 实质 影 响的
价值否定性行为。鉴于被害人过错频繁的出现于
故 意杀人 中 ,而 故 意杀 人 罪 又是 死 刑适 用 的重灾 区 ,因而 在 当前 废 除死 刑 的世 界 潮 流下 与 中国死 刑过 多 的压 力 下对 故 意杀 人 中的被 害人 过 错 研究
的 自杀 行为 是 自己的意 志 自由起 到 了决定 性作 用 ,
告知王 乙跳 河 的事 情 ,又 向 派 出所 报 了案 。当 警 察 和亲戚赶 到河 边 时 ,王 乙 已经 死 亡 。法 院 审 理 认为 ,被告 人 王 甲和 被 害人 王 乙 系 夫 妻 关 系 ,双
被 告人 的行 为 只不 过 起 到 催 化 作 用 ,不 能 认定 为 被 害人 自杀 的决 定 性 原 因力 ,死 亡 结 果 是 被 害人
具有 必然性 和现 实性 。
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的杀人行为”等现象。每一个 生命都是 弥足 珍 贵 的 ,法律 应 该 对 生命 法 益 给予 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是个体从事任何社会活动 的基本载体,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 。死刑 的 判 处必 须 严 格遵 循 “ 刑 极 其 严 重 ” 罪 的量刑 情 节 ,可 杀 可 不 杀 的 一 定 “ 下 留 人 ” 针 。 俗话说 :“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也没有无缘无故的 恨” ,任何非正 常死 亡 行 为 的背后 都 一 定 的 原 因。

被害人过错 刑法规定

被害人过错 刑法规定

被害人过错刑法规定被害人过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某种程度上的过失或不当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以对其在刑事责任上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阐述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以及刑法对其的规定。

某日,小明在家中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贵重物品被盗,他迅速报警并警告附近的邻居。

在警方的协助下,小明实施了一项损失巨大的安全措施:张贴「悬赏找回财物」的海报,然后他还释放了一条恶汉。

这些行为使警方的调查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他们不确定到底是小明本人想抓到嫌疑人,还是他个人对被盗事件有所怀疑。

在此案中,小明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被害人过错。

首先,小明张贴悬赏海报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人对财产悬赏产生兴趣,并可能出现对家庭和财产的进一步侵害。

其次,释放恶汉的行为可能对其他人产生威胁,尤其是无辜的邻居。

这些行为对警方的调查工作造成很大的阻碍,并可能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一定的困难。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影响其在刑事责任上的承担。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对造成被害行为发生、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负有主要过错的,可以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犯罪分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小明的过错行为虽然并非造成盗窃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却对案件的侦破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作为被害人,小明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警方的工作,而不是采取自行追诉的方式。

同时,小明张贴悬赏海报和释放恶汉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这些行为可能加剧了案件的恶化,并对其他无辜人员产生威胁。

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害人过错问题,法院应该通过综合考虑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小明这样的被害人,在侦破盗窃案件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要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可能对案件侦破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过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分子在刑事责任上的承担。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作者:姚博予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加害人与被害人双向互动的结果,如果没有被害人的有效参与,犯罪结果不可能发生,或者不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由此可见,作为犯罪学领域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同样对加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评价时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将其作为刑法评价的重要参考因素。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刑法意义一、被害人过错的理论根据被害人过错具有刑法意义,主要是就被害人过错能够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言的。

对此,理论上存在两种理论根据:一是责任分担说,二是降低谴责说。

(一)分担责任说分担责任说主要基于研究犯罪被害人学,伴随着犯罪被害人学提出的加害与被加害之间互动关系理论,被害人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重视,其地位也得到不断提升,并进而将其上升到了刑法学评价的高度。

正像汉斯·冯·享蒂所说,在某一种意义上分析,罪犯是被害人所决定并且塑造的。

虽然最后的结果极有可能是一方面的,可是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拥有较为深入的作用,直到发生最后喜剧性的一刻,在该事件中被害者极有可能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建立在这种观点基础之上的责任分担说认为,犯罪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一部分原因是被害者出现的过错造成的,因此造成的损害是被害者与加害者共同发生的过错产生的,被害者由于自身产生的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进一步促使了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得到了一定的减轻。

因此,德国学者认为,发生一些范围活动以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发挥的作用有效排除了不法活动全部归咎于犯罪人,在这些案件中,部分犯罪行为应当归咎于被害者。

(二)谴责性降低说谴责性降低说是站在犯罪动机的立场对研究理论进行展开,人拥有避害趋利的自由意识,加害者能够利用自己具有的自由行选择不去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外界因素影响了加害人的自由选择,使其“顺理成章”地实施了犯罪行为,该外界因素就具有引发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导作用。

被害人过错责任应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责任应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四 、延后告 知 。犯罪 嫌疑人 享有 某 随 着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进 程 H益 加 快 ,重 视
讼 法 第 7 条 规 定 “ 害 人 由于 被告 人 的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节 的 范 围 ,对 司法 实践 中经 常 使 用 、 条 件 具 备 、 时机 成熟 的酌 7 被
度 下 , 先 行 告 知 的 权 利 有 : 自行 辩 护 的
你 因涉嫌犯 罪 (X 罪 ) XX .观 依 法 对 明 确 规 定 … … 我 们 在 办 院侦 查员 , X 系X X
侦查讯 问的权 利告 知不 仅是 口头上
侦 查 部 门 要 坚 决 履 行 法 律 赋 予 的 侦
X 负责 本 案 的侦 查工 作 ,你 认 为 的 ,还应 当 在讯 问笔 录 中对 此 加 以 记 录 。 者 进 行 人 身 侮 辱 的 行 为 ,有 权 提 出 控 告 与 本 院X X 的 权 利 ;有 知 道 自 己 行 为 涉 嫌 的 罪 名 的 本 案 由我 们 承 办 对 你 公 正 处 理 有 兀 影 响 。 权 利 等 。 先 行 告 知 是 我 们 侦 查 讯 问 中最 如 你 认 为 有 影 响 ,可 提 出 要 求 我 们 嘤 查权 ,在实 践 中侦查 人员 必须提 高法律 1 告 常 用 的 方 式 ,是 指 在 第 一 次 讯 问 中 的 开 的 申 请 (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本 案 的 侦 查 人 素 养 ,增 强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的 能 力 ,不 断 始 就 应 当告 知 。而 办 案 人 员 在 传 统 办 案 员 身 份 及 申请 回避 的权 利 ) 。 方 法 的 影 响下 , 害 怕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享 积 累 办案 经 验 ,但 权 利告 知不 能 忽视 。

论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论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罪人为中心的传统认识转换到以犯罪 人 ——被害人互
动 的刑事 事件 为 中心 ,重 视被 害人 及被 害行 为 ,界 定被 害人 过错 的认 定 ,规 范被 害人 过错 的适 用 。

定标准没有规定 。从上述几个法律文件中我们看到
关 于被 害人 过错 仅仅 是一 个笼 统 的规定 ,并 没有 细
( 二) 在司法实务 中不重视刑事案件 中的被 害 人责任 ,漠视 了 被 害人 的刑事主体地位 ,导致被害 ■
人 过错 的相 关证 据疏 于收 集
死刑立 即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 0 0 1 年的 《 关于 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提出, “ 因婚姻家庭 、 邻里纠纷等 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 意杀人案件 ,由
于被害 人一 方有 明显过错 或 者对 矛盾 激化 负 有直 接 责任 ,人 民法 院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判处 被告 人死 刑缓 期 二年 执行 的… …一 般 不宜按 照 审判 监督 程序
笔者在部分案件 中也提出收集被害人过错 的证 据申请 ,但因被害人已经死亡 ,公诉人也不愿意去 收集 ,在庭审中虽然被告人辩解被害人有过错但因 缺少证据也很难被法院采信 。造成 目前现状的主要 原因一方面在于实践中即使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实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 T U D Y O N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A N O L A W
( 三 )对被 害人过 错 的情 节在 判 决 书 中适 用不
规 范
随 即与 董某发 生争 吵 、厮 打 。厮 打 中被告 人 王某持 菜刀一把 ,朝董某头 、面部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致其 当场死亡 。 本案 中因被 害人无 故伤 害被 告人 父亲 ,引起被 告人 与被 害人 的争 吵厮 打 ,最 终导 致被告 人持 刀捅 向被 害人 。被 害人 辱骂殴 打被 告人 父亲 的行 为与被

浅析刑法中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价值

浅析刑法中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价值
应 当将犯 罪和 被害 置于社 会互 动过 程 中来 加 以研 究 , 罪 被 害人 是 犯 罪 的发 生 以及 控 制方 法 过程 中 犯
的一 个基 本 因素 , 犯罪 的发生 及其 控制 的社会 过程 中 , 在 犯罪被 害 人和 违法 者 都是 作 为主 体而 活 动着
的o 因此 , 害人 作为 同样 具有 意志 自由、 为 自由的 主体 , 【 ] 被 行 他们 在 整个 犯 罪过 程 中所 扮 演 的 角色 、 他们 对犯 罪行 为带来 的影 响都应 该 成 为对 犯 罪 人评 价 的参 考 , 即成 为影 响犯 罪人 刑 事责 任 承 担所 要
刑情节往往被 忽略 , 因此将被 害人过错 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 节是我国刑事 司法当中亟待解决的一个
问题 。
[ 键词 ] 被 害人 过错 关
量 刑情 节 法定化
自2 0世纪 4 代末 德 国犯 罪学 家 汉斯 ・ 梯 、 0年 亨 以色 列 律 师 门德 尔 松 等人 将 被 害人 这 一 概 念 引 入 到犯罪 学领域 以来 , 于被 害人 的研究 逐渐 成 为各 国犯罪学 和刑 法学 研究 中不 可 回避 的 问题 。1 对 []
传统 的刑 法研 究 中 , 在定 罪量刑 过程 考虑 的往 往是 犯罪人 和 犯罪 行 为本 身 , 而往 往 忽略 了这 样一 个 事实 : 被害人 也是 犯罪 现象 的基本 构成 要素 之一 , 害人 的特征 也从 另 一个 侧 面反 映 了犯罪 现 象 的 被
状况 和特 征 。2在 任何有 具 体被 害 人 的犯 罪过 程 中 , 罪 从 来 都是 犯 罪 人 和 被 害人 的互 动过 程 。3 [] 犯 (]
第2 4卷第 5期
20 0 9年 1 2月

论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论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过 错 是 指 过失 或 错 误 , 刑 法 中过 错 是犯 罪 主 观 构 成 要 件 中 处 罚 。这 样 被 害人 过错 才 具 有刑 法 学上 研 究 的价 值 和 意 义 。 在 的概念 。 有观 点认 为被 害人 过 错 是 指行 为人 在 主 观 意 志支 配 下 而 实 施 的应 受 非难 的行 为 。本文 中所 讨 论 的被 害 人 的过 错 是被 害人 为 人 的犯 罪 意 识或 激 化 犯 罪行 为 的 情 形 。
到维护犯 罪人 的权 利, 维护 司法 的公正 的 目的
【 关键词 】 害人 过错 ; 被 期待 可能性 ; 明示公正


被 害 人过 错 的概 述
使 法 官 认 为 其 可 以 作为 量 刑 情 节 ,从而 对 犯 罪 行 为 人 从 轻 、减 轻 二 、 害 人 过 错 在现 有量 刑 体 系 中 弱 势地 位 的原 因分 析 被 从 现 有 的 法律 及 刑 事 司 法政 策 的规 定 可 知 ,被 害人 过 错 只 是 致 这 种 现 象 的 原 因有 以下 两个 方 面 : 第 一 ,被 害人 过 错 在 刑 法 中没 有 明确 的 文 字 表述 ,其 在 刑 法
施行为之前或者在加害行为之 中,表 现为一种可 认知的客观事 国法律所 认可的, 从审判 实践 中总结出来的。被 害人过错作为酌
实。第二 , 被害人所实施 的行为引起 了否定性评价。被 害人所实 定 的 量 刑 情节 , 犯 罪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 性和 行 为 人 主 观 恶 性 及 人 对
济 学 原 则相 结 合 的要 求 。 五、 结论
本 文 利 用 一 个 新 的 度 量 产业 结 构趋 同程 度 的指 标 p ,通 过 计 算 发 现 苏锡 常地 区产 业 结 构 趋 同程 度 较 高 。 同时 本 文通 过 实证 研

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第 2 卷第 6 8 期
Vo. 1 28 , o. N 6
西 安 社 会 科 学
X i n S c a i n e ’ o ilSce c a
21 年 1 00 2月
De .,2 0 c 01
论被 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 的影 响
时 斌
( 阳师 范学 院 安 河南安 阳 4 50 ) 5 0 2
罪 量 刑 时 , 往 往 只 重 视 犯 罪 的 危 害 后 果 , 重 视 考 也 不 察 犯 罪 的 前 因 后 果 。 面 强 调 打 击 犯 罪 , 视 对 犯 罪 片 忽
讲 , 们 应 采 取 第 一 种 划 分 标 准 , 以 被 害 人 在 犯 罪 我 即 中 的 责 任 程 度 为 标 准 进 行 分 类 ,具 体 可 以分 为 以 下 几 类 : 是无 辜 的被 害 人 , 杀婴 案 中 的婴 儿 , 般 一 如 一
摘 要: 犯罪被 害和犯罪侵害是 一个 问题 的两个方面 , 作为社会事件的犯罪, 多情 况下是犯罪嫌 疑人和被害 很
人双方 共同作用 的结果, 犯罪嫌 疑人的行 为和被害人 的行为都对犯罪 的发 生起 着作用 , 然而 , 现实生活 中人们更 多地是关注犯罪侵害, 而对犯 罪被害及其与犯罪侵害 间的关系的关 注尚很不 够, 撇开被害人 的行为就难 以准确认 定被告人的行为及情节。因此 , 究被害人在犯罪 中的过错对 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研 关键词 : 被害人 ; 过错 ; 罪; 定 量刑
文 章编 号 :7 — ~ 0 1— 0— (O Oo — 1— 3 9 8 7 87 2 4 2 3 2 L )6 0 7 0
人 们 在 讨 论 某 个 案 件 的 定 罪 与 量 刑 时 , 大 多 只 从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角 度 出 发 ,将 犯 罪 的 客 体 、 客 观 方 面 、 观 方 面 、 象 及犯 罪 嫌疑 人 的 坦 白、 罪 表 现 主 对 悔 等 概 括 其 中 。 法 实 践 中 , 官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定 司 法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证言对于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被害人的证言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过错认定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

本文将围绕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被害人过错认定的原因被害人过错认定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错误的认定。

被害人出现过错认定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1. 视觉、听觉、记忆等感知能力的限制。

被害人在受害时可能会处于恐惧、慌乱等状态,导致对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出现偏差。

2. 外部干扰因素。

在犯罪现场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干扰因素,例如光线不好、噪音干扰等,这些都可能影响被害人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3. 被害人的主观认知。

被害人对某些特征或者身份认定可能存在主观倾向,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出现偏差。

被害人的证言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然而如果被害人出现过错认定,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可能会产生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被害人的证言作为证据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直接的影响,一旦被害人出现过错认定,可能会导致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

3. 可能会导致对无辜被告人的错误定罪。

被害人的过错认定可能会导致对无辜被告人的错误定罪,造成严重的司法冤假错案。

三、如何应对被害人过错认定对案件的影响被害人的过错认定对案件的影响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被害人过错认定对案件的影响:1. 增加其他证据的权威性。

对于涉及被害人过错认定的案件,应该加大其他证据的权威性,增加其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以弥补被害人证言的不足。

2. 加强对被害人证言的审查和核实。

对于被害人的证言,应该加强审查和核实,尽可能排除过错认定的可能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收集证据来验证被害人的证言。

3.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在涉及被害人过错认定的案件中,应该加强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保障,确保被告人能够进行充分的辩护,提供相关证据,减轻被害人过错认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被害人过错行为在量刑中的定量分析

被害人过错行为在量刑中的定量分析

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此 时犯罪行为也要部分的归咎于被害人” 。① “ 谴责性降低 说”认为在一 些犯罪中 “ 被害人在罪行发生之前 的行为 ,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 为推动 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 ,那
么 被 告人 的受 谴 责 性 都 应 该பைடு நூலகம் 当 降低 ” 。
两种理论基础各有长短, 必须结合起来才 能全 面说 明实务 中的各种具体情况。当被害人的过错行 为只 对犯罪后果 的扩大有影响时, 不可 能使被告人行为和主观 方面 的可谴责性得到降低, 此时 “ 谴责性 降低说” 就欠缺说服力 。“ 责任分担说 ”虽然能够说明被 害人 过错行 为作为犯罪起 因和犯罪后果扩大原因时均应在 量刑中予以考虑 , 但是被害人的过错行 为未构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时,很难 说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减轻 是 由于被害人分担 了部分刑事责任的结果 。 这两种学 说的积极意义在于提示我们在对被害人过错行为这一 量刑情节作 定量分析时应该从 “ 责任 分担 ”和 “ 谴责性降低”两方面来把握 。被告人 的量刑应该与被告人 可谴责性成 正比,与被害人所应分担 的责任成反比。即被 害人 的过错行为导致被告人 的可谴责性降低,则
被害人过错行 为按照刑法上 的地位可以分为两类:( )作为分则中可能适用死刑 的个罪的量刑情节。 1
最 为 常见 的是 在 故 意杀 人 罪 的 量刑 中 ,如 19 9 9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 国法 院维 护 农 村稳 定 刑 事 审判 工 作 全
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 负有直接责任 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 即 执行。2 0 最高人 民法院的 《 07 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第 l 8条进 一步指 出,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国外 的立法实践如德国刑法第 2 3条将 “ 1 被害

杀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杀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与 李 女 谈 恋 爱存 有 过错 ,要 求 据 此 减 轻 对 被 告 人 的 处
罚 。但 公诉 方认 为 , 本 起 案 件 中 , 方 父 母 的 反 对 导 在 女 致 两 人 分 手 , 犯 罪 发生 的前 因 。 并 不 存 在 被 害 人 过 是 但 错 , 为 李 女 也 同 意父 母 的意 见 并 拒 绝 了刘 某 . 是 刘 因 只 某 自己不 能 正 确对 待 才发 生 了犯 罪 行 为 ,对 此 被 害 人
一 一
事 件 的发 生负有 不 可忽 视 的作用 和不 可 推卸 的责 任 。 Ⅲ ”
特 别 是 在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的 故 意 杀 人 与 故 意 伤 害 犯 罪 案 件 中 . 时被 害 人 不 仅 是 犯 罪 行 为 的 直 接 侵 害 者 , 有
还 可 能 是 犯罪 行 为 的引 发 者 和 推 动 者 .对 犯 罪 的 发 生
准 确 定 罪 量刑 和 民事 赔偿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司法 实 践 中 , 刑 事 案 件 的发 案 原 因形 形 色 色 ,被 害 人 过 错 形式 也 各 不相 同, 具体 案 件 中 , 往 辩 护 律 师 或 被 告 人 提 出 的 被 往 害 人 过 错 并非 刑 法 意 义 上 的被 害 人 过 错 ,因 而 不 能 对 定 罪 量 产 生影 响 。 准确 认 定 被 害 人 过错 , 对 被 告 人 进 在 行 量 刑 时 充分 考 虑 被 害 人 过 错 , 理 进 行 处 罚 , 合 罪 合 符 刑 相 适 应 的刑 法 基 本 原 则 , 利 于 量 刑 的 科 学 化 , 利 有 有
2 0 年第 9期 / 09 总第 8 7期
身危 险 性 , 而 降 低 了 犯罪 人 的刑 事 责任 , 响 了对 其 从 影

被害人过错及其刑法意义探究

被害人过错及其刑法意义探究
能因此 否定法人 或者其 他社会 组织成 为犯 罪铍害 人的 资格 。 因 而应将 这里 的被害人界定 为遭 受犯罪行 为直接 侵害 的 自然人、 法
量刑的影 响 。 ( ) 三 期待 可能性 理论
人 以及其他 社会组 织。
该理论 认为 , 在一 般情 况下人 的意志 是 自由的, 在被害人 但
摘 要
过错 导致 加 害行 为侵 害的法益被 保护性 降低 ,从 而影响 了犯罪人 的罪责 。本文认 为被害人 过错 不能仅被视 为一个 酌定的 量刑情 节, 而应 该在我 国刑 法中构建全 面的被 害人 过错 制度。
关键词 被 害人
被 害人 过错
刑事责9(0 00・1・2 10-522 1)5 4 0 0
行为 , 通说 认为 , 害人过错应 该是道 德 上或 者法律上 应受谴 责 法行 为的期待可 能性就 降低, 以应 当减轻 、 被 所 甚至 免除犯 罪人的
的行为 被害 人违反道 德的 行为有可 能成为被 害人过错 , 例如 因 刑 事责任 。 笔者认为 期待可 能性 是阻却 责任 的要素 , 能全 面 但 不 通 奸而被另一 方的配偶 杀害的 , 被害 人的通奸 行为就是不道德 的 解释正 当防卫 以及被害人承 诺等典型 的被害人过错 形态, 因为前
关于被害人 过错影响犯罪 人罪责 的法理 根据 , 主要有如 下理
论:
体 系具有重 要意义 。


被 害人过错 之界 定
( ) 一 分担 责任理论
( ) 害人 过错 的概念 一 被
该理论提 出: 被害人过 错导致 被害人应 承担责任 , 并由此影
笔 者认为 , 界定刑事实 体法上 的被害人过错 必须考虑 以下几 响犯罪 人定罪 量刑 。在每一犯 罪 中都存 在着 一定 的需要分 配的 个 因素: 第一 , 被害 人过错 是对犯罪 人实施犯 罪行为有 影响 的行 “ 责任” 总量 , 一责任要么 是完全 分配给犯 罪人 , 这 要么是在 犯罪 为, 即在被 害人过 错与犯 罪人加害 行为之 间存在着 互动关 系: 其 人与被 害人之 间按照一 定 比例 进行 分配 。这 种理论 的缺点 是忽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证词往往是审判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被害人的证词有时可能出现过错认定,导致错误的刑事责任判定。

被害人过错认定指的是在犯罪事件中,被害人错误地认定某个人是犯罪行为的主观责任人,从而导致错误的定罪或刑罚。

被害人过错认定可能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重大影响。

一方面,被害人的证词通常被认为是可信的,而且法院倾向于相信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过错认定可能会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甚至是错误的定罪。

了解和防范被害人过错认定的情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被害人过错认定可能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是目击过程中的情绪影响。

在犯罪现场或者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处于极度恐惧、焦虑的状态下,这种情绪影响可能导致被害人记忆出现混乱或者失真。

二是目击者的记忆有限。

人的记忆容易出现遗忘和混淆,尤其是在恐惧或者紧张的情境下更容易发生。

三是被害人可能会受到询问方式的影响,警察或调查人员的提问方式可能会影响到被害人的证词,甚至导致被害人错误地认定罪犯。

四是目击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比如光线、距离等因素可能会影响被害人对罪犯的辨识。

以上种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过错认定。

被害人过错认定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被害人的证词往往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尤其是在缺乏其他重要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直接依据被害人的证词做出判决。

如果被害人过错认定了罪犯,那么这种错误认定将会影响到被告人的清白。

被害人过错认定可能会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甚至是错误的定罪。

在刑事案件中,错误的定罪不仅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也会给被告人的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被害人过错认定也可能导致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进一步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如何防范和纠正被害人过错认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

要加强对被害人证词的核查和审查。

在犯罪案件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要重视对被害人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审查,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平。

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而刑法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之一。

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涉及到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定罪原则。

本文将围绕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展开论述,并分析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首先,了解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十分重要的。

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当一个人在法律上承担刑事责任时,必须满足两个要素:过错和犯罪责任。

过错是指犯罪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危害。

犯罪责任则是指犯罪人对其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承担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人以自己的主观过失为基础,对其行为负有责任。

其次,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刑法司法实践中,过错责任原则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犯罪认定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以及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决定被告人是否违法,并给予相应的刑罚。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了行为的程度和方式,判断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在量刑阶段,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判决过程中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

法院需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犯罪性质等因素来确定其刑罚幅度。

然而,虽然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在一些特殊的犯罪情况下,犯罪人并非出于主观过错而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基于客观原因或社会压力等因素。

这时,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时可能会面临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和法律界需要权衡不同因素,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条件,以保护公平正义。

总之,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刑法评价和定罪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刑法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人在行为中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生硬地适用于所有情况,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相应的权衡和判断。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作者:王海明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使用的定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由于没有其体的法律依据,对于如何认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以及在刑罚裁量中应如何适用,各地做法不一,每个法官认识也有区别。

笔者根据现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试就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特征、认定和适用等实务问题进行探析。

一、理论简述“被害人过错”早在1947年被尊称为“被害人学之父”的以色列法学家门德尔松就提出了被害人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害人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孕育产生并逐步发展,被害人由被遗忘逐渐被关注,从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发展到刑事司法程序上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并于犯罪人处罚阶段导入被害人的观点。

关于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西方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部分是由于被害人过错引起,危害结果是由加害人与被害人过错共同造成的,被害人因自己的过错应分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下简称“分担责任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害人过错是引起犯罪人犯罪决意的原因之一,这就使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减小,因而就减轻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下简称“谴责性降低说”)。

这两个学说都各有弊端。

对于“分担责任说”来讲:首先其未对被害人过错的范围进行规制,认为只要被害人有过错就应分担责任。

不对过错进行具体区分,如以过错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过错分为犯罪过错、违法过错和道德过错;以过错形成的主观心态为标准,可以分为有意过错和无意过错;按责任程度为标准可以将过错分为主要过错、同等过错和次要过错。

其次分担责任说注重危害结果的责任分担而较少关注加害人的主观方面。

对于“谴责性降低说”来讲,首先其没有澄清被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原因,而当被害人过错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时,被害人过错往往不能揭示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是否减轻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无法解释。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被害人过错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于罪犯的身份、犯罪事实等方面存在认定错误的情况。

被害人过错认定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本文将介绍其影响分析。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害人认为是某个人盗窃而报警,但事实证明盗窃犯是被害人的邻居,而非被害人所说的那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仅根据被害人的证言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未对被害人的证言进行审查的话,将会造成被告人的冤枉。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证据,避免被害人过错认定对被告人定罪产生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认定还会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

刑法规定了各个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在具体的判决中,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态度、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都可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

其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可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被告人的立场被告人如果能够证明被害人的证言存在过错认定,可能会对法院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影响,对于被告人来说,这意味着可以通过反驳被害人证言来取得从轻量刑的否定证据。

例如,某被告人因盗窃一罪名被指控,但在庭审中,其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身份认定不准确,因而产生了错误指认。

这时,法院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2、被害人的情况如果被害人在过错认定的情况下遭受了极大的伤害或采纳赔偿等补偿措施后能够康复,法院可能会考虑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例如,某人因过分憎恨而对某个人进行了伤害,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明被害人与事件没有任何关系。

同时,被告人已经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已经得到了足够的补偿和安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量刑。

总之,被害人过错认定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对于法院来说,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证据,避免被害人过错认定对被告人定罪以及量刑的产生影响。

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量刑机制研究

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量刑机制研究

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量刑机制研究在梳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制约该理论在量刑机制中发挥作用的原因,并从增补法律及司法解释、完善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两个方面提出了将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我国量刑机制的具体构想。

其中在被害人过错责任大小的认定问题上,首次区分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绝对严重程度和相对严重程度两个概念,并提出了二者同时适用时的冲突规则和限制规范,从理论上明确了在量刑过程中适用被害人过错责任时的可参考因素。

被害人过错责任量刑机制绝对严重程度相对严重程度一、我国量刑机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现状分析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概念,仅有的体现被害人过错责任可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仅限于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但这两处规定体现的是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机制的影响,故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提及被害人过错责任,但在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在量刑的过程中要将被害人过错作为考量因素.这些司法解释性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的效力,但作为上级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量刑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如1999年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7年《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及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概念均有所提及,特别是2010年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北京、江苏湖北等地相继出台的《实施细则》,做出了重大的理论突破,极大地扩大了被害人过错责任在量刑机制中的作用。

为实现刑事审判的量刑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较明确的规定了被害人过错责任在量刑机制中所起到的作用。

该《指导意见》对量刑程序、常见量刑情节、十五个典型罪名的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在常见罪名的量刑一章中的故意伤害罪一节的内容中,规定了在“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和“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两种情况下,可以在确定宣告刑时,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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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还击或过 当反 应 , 发生恰好是被 害人 的此类行为 其
在 当时 的 条 件 下 合 乎 规 律 的结 果 ” 而 有 的学 者 从 。
刑法学的角度进 行 了界定 , 被害人 过错 即指实施 了 “ 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 背道德 或其他 社会规 范行 为或
过 失行 为 , 而与 加 害行 为 的 发 生 之 间 具 有 一 定 直 接 从
第2 5卷 第 6期 21 0 0年 1 2月
平顶 山学 院学报
J u a fP n d n s a ie st o r lo i g ig h n Unv ri n y
Vo _ 5 N . 12 0 6
De 20l c. O
被 害 人 过 错 在 刑 罚 量 定 中 的 作 用
的那样 “ 在任何有具体被 害人 的犯罪 过程 中 , 犯罪从 来都是犯罪人和被害人 的互动 过程 ” 特别是 被害 。
人 过 错 导 致 的对 犯 罪 人 定 罪 量 刑 的 影 响 是 不 容 小 觑
的。
二 、 害 人 过 错 的概 念 和 特 征 被
( ) 念 一 概
( ) 征 二 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理论界对被害人过错 的问题 研究 已经达到 一定 深度。 在各 国的立法中被 害人 过错对 加 害人刑事 责任 的影 响都有 明确 的规定 。这 点无论 是在大 陆法系 的立法 例中还 是在英美法 系的立法例 中, 我们都能找到相应 的依据 。例如 意大利刑 法第 6 2条 规定 : 下列 情节 , “
则 就不 是 被 害 人 的过 错 。 犯 罪 学 角 度 的定 义 指 出 了被 害 人 在 犯 罪 起 因 上
收 稿 日期 :0 0— 4—2 21 0 3
作者简介 : 贾长森( 90一)男 , 18 , 河南省商丘人 , 郑州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究生 。

5 ・ 2
平 顶 山学 院 学 报
缓刑 的情 形第 ( ) 规 定 : c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是 被 2项 “( )
下, 加害人 出于 自卫 本能 , 对侵 害 自己人身或 财产权 益 的行 为来不及寻求公权力 的救济 , 对不法侵害者采
义 务 的违 反 。 三 、 害 人过 错 在 国 内外 研 究 的 现 状 被 基 于 被 害 人 过错 在对 犯 罪 中 的重 要 作 用 , 国 外 在
在分歧 。有 的学 者从犯罪 学角度 认 为被害人 过错 是
指“ 被害人 因实施 了某种行为而促使 、 引、 诱 暗示或激
惹 犯 罪 人 实 施 了针 对 自己 的犯 罪 行 为 , 罪 行 为 不 过 犯 是 对 于 被 害 人 ‘ 化 ’、 刺 激 ’ 者 ‘ 动 ’ 为 的一 催 ‘ 或 推 行
没 有 指 出 被 害人 过 错 的行 为 性 质 , 能 造 成 被 害人 过 可
传统 的刑法理论 对犯 罪 的研 究往往 集 中在犯 罪 行为人 和犯罪行为这两个方面 , 对被害人在犯罪 中的 作用没有给予应有 的重视 。事实上 , 害人在犯罪 中 被
的作 用 又 是 一 个 不 容 忽 视 的 问 题 , 如有 的 学 者 指 出 正
错 认定 的扩大化 , 也没有指 出由被害人过错带来 的法 律后果 。刑法学 的角度指 出了被 害人过错 的基 本构 成 要素 , 比较 可取 的一种 观点 。但 其 也有 不 足之 是 处, 就是没 有指 出 由此对 加 害人 刑事 责 任带 来 的影 响。还有一种观点 虽然指 出了被 害人过错 需达 到一 定 的度才能成为刑法考量的对象 , 但对衡量 度的标准 没有 明确指 出, 因为什么是刑法上的过错本 身就是一 个含糊不清和认 识上存 在分歧 的概念 。
21 00年
中做 出反应 的 … … ( ) 害 人 的故 意 行 为 与 犯 罪 人 5被
为之 外 。最 常见 的形 式是 自救 行 为 , 某些 紧 急情 况 在
作为或者不作 为共 同造成结 果 的……” 国刑法 第 德 23条规定 : 非行为人 的责任 , 1 “ 而是 因为被 害人对 其 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 , 致行为人当场义愤 杀人 , 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 1 以上 1 以下 处 年 0年 自由刑 。 《 国模范刑法典 》 7条第 1 ”美 第 款关于适用
当 不属 于犯 罪 构 成 要 件 或 者 特 别 减 轻 情 节 时 , 犯 罪 使 变得 较 轻 … … ( ) 他 人 非 法 行 为 造 成 的 义 愤 状 态 2因
关 系的 、 被害人应 当承担 的责任” 还有的学者特别 。 指 出被 害人 的过错必须达到刑法上的过错 的程度 , 否


词 : 害人过错 ; 被 刑事责任 ; 害行 为 加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17 (0 0 0 0 5 — 3 17 6 0 2 1 )6— 0 1 0
中 图 分 类 号 :9 4 D 2


被害人过错 的地位
的作用 , 犯罪的产生起 到的推动作用 。其不足之处 对
被害人过错 有其 自身的特点 , 其特征应 当具备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 是 被 害人 自己 出于 故 意 或 过 失 造 成 1需 什 么是 被 害 人 的过 错 , 目前 理 论 界 在 理 解 上 还 存
的, 若是 加害人 或第三 人就不 能称 为被害人 的过错 ; 2 在加害人实施犯罪之前 已经存在的 、 . 对犯罪起到诱 因作用 ;. 3 必须达 到一定 的程度 , 至少要 达到对 道德
贾长 森
( 郑州 大学 , 南 郑 州 4 0 5 ) 河 502

规定 。
要 : 害人 过错 是 困扰 我 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 问题 , 被 其对加 害人 的刑事责任 的量定 有着重要 的
意 义 。我 国刑 法 理 论 对 被 害 人 过 错 的 研 究 还 停 留在 初 级 阶 段 , 更严 重 的是 我 国 的刑 法 对被 害人 过 错 没 有 明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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