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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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简介(国际会计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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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nagement should develop policies to ensure that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provide information that is: • (a) relevant to the decision-making needs of users; and • (b) reliable in that they: • (i) represent faithfully the results and financial position of the enterprise; • (ii) reflect the economic substance of events and transactions and not merely the legal form;[2] • (iii) are neutral, that is free from bias; • (iv) are prudent; and • (v) are complete in all material respects.
IAS的具体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 1)——财务报 表的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IAS 2)——存货 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IAS 3)——合并财 务报表 (最初于1976年发布并于1977年1月生效。 在1989年被IAS 27和IAS 28取代)
IAS的具体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IAS 4)——折旧会计 (于1999年撤销并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 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IAS 5)——财务报表应披 露的信息 (最初于1976年10月发布并于1977年1月生效。在 1997年被IAS 1取代) 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IAS 6)——针对物价变动 的会计应对 (被IAS 15取代,而IAS 15于2003年12月被撤销)

解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

解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

解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作者:高晟星来源:《财会学习》2012年第05期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的演进自2003年4月起至2011年5月12日准则的正式发布,在这将近八年的时间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这项准则一共进行了大约22次大大小小的讨论和审议。

(一)相关计划的提出2003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会议上达成一致,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共同主导研究合营安排的相关事项。

该项计划关注了两个主要事项:(1)合营企业和共同控制主体的定义;(2)相关会计主体中投资者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议在讨论投资者的会计处理方法时提出了两个要点:(1)由于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一些不受投资者控制的资产的存在,比例合并法导致了资产负债表上一些概念问题的产生;(2)如果取消比例合并法,权益法就会被应用于两种不同的投资活动方式:联营企业(投资者只有重大影响)和合营企业(投资者享有共同控制)。

最终,理事会以10比4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删除IAS31中比例合并法的决议(二)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经过2004年7月IASB会议讨论,关于合营安排的计划于11月被提到IASB的工作议程中。

在该次会议上,理事会考虑了一份全体成员一致推荐的草案。

此项草案涉及以下两方面内容:(1)任何关于合营企业的短期趋同计划应由短期趋同计划小组制定;(2)中长期计划和合营企业安排的基础性复审应作为一项研究计划由合营企业研究小组持续制定。

与此同时,理事会考虑了删除IAS31中选择权的利好影响并最终同意推动此项计划。

(三)ED9的发布及后续讨论2007年9月13日,IASB发布了ED9以建议替代IAS31。

ED9涉及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定义合营安排。

合营安排是一种合约安排,即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经济活动,共同制定决策的一项协议。

它包括共同资产、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2)实质重于形式。

ED9认为协议的法律形式不应当是决定会计处理方法的最重要因素。

国际会计准则(1~41)中英文目录对照

国际会计准则(1~41)中英文目录对照

国际会计准则(1~41)中英文目录对照国际会计准则(1~41)中英文目录对照1.IAS1: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2.IAS2:Inventories《IAS2——存货》3.IAS3: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IAS3——合并财务报表》(已被IAS27和IAS28取代)4.IAS4:Depreciation Accounting《IAS4——折旧会计》(已被IAS16、IAS22和IAS38取代)5.IAS5: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in Financial Statements《IAS5——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信息》(已被IAS1取代)6.IAS6:Accounting Responses to Changing Prices《IAS6——物价变动会计》(已被IAS15取代)7.IAS7:Cash Flow Statements《IAS7——现金流量表》8.IAS8:Accounting Policies, Changes in Accounting Estimates and Errors 《IAS8——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9.IAS9:Accounting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ctivities《IAS9——研发活动会计》(已被IAS38取代)10.IAS10: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IAS10——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1.IAS11:Construction Contracts《IAS11——建造合同》12.IAS12:Income Taxes《IAS12——所得税》13.IAS13:Presentation of Current Assets and Current Liabilities 《IAS13——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已被IAS1取代)14.IAS14:Segment Reporting《IAS14——分部报告》15.IAS15:Information Reflecting the Effects of Changing Prices《IAS15——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信息》(2003年已被撤销)16.IAS16: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17.IAS17:Leases《IAS17——租赁》18.IAS18:Revenue《IAS18——收入》19.IAS19:Employee Benefits《IAS19——雇员福利》20.IAS20: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21.IAS21:The Effects of Changes in Foreign Exchange Rates《IAS21——汇率变动的影响》22.IAS22:Business Combinations《IAS22——企业合并》(已被IFRS3取代)23.IAS23:Borrowing Costs《IAS23——借款费用》24.IAS24: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IAS24——关联方披露》25.IAS25: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IAS25——投资会计》(已被IAS39 和IAS40取代)26.IAS26: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by Retirement Benefit Plans《IAS26——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27.IAS27:Consolidated and 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IAS27——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会计》28.IAS28: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IAS28——对联合企业投资会计》29.IAS29:Financial Reporting in Hyperinflationary Economies《IAS29——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30.IAS30: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anks and Similar Financial Institutions《IAS30——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31.IAS31: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s《IAS31——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32.IAS32: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33.IAS33:Earnings per Share《IAS33——每股收益》34.IAS34: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IAS34——中期财务报告》35.IAS35:Discontinuing Operations《IAS35——终止经营》(已被IFRS5取代)36.IAS36:Impairment of Assets《IAS36——资产减值》37.IAS37: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38.IAS38:Intangible Assets《IAS38——无形资产》39.IAS39: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40.IAS40:Investment Property《IAS40——投资性房地产》41.IAS41:Agriculture《IAS41——农业》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文件格式:Pdf可复制性:可复制TAG标签:会计学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0-03-30 15:23介绍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国际会计准则在2008年做了更新,中文版不知道是否同步更新,这个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的帮助很大,在网上找了很久中文版都是2003的老版本,不知道楼主上传的版本对我是否有用。

最重要的会计科目(上):收入确认新准则IFRS15

最重要的会计科目(上):收入确认新准则IFRS15

最重要的会计科目(上):收入确认新准则IFRS15译者注:本文译自ACCA-P2最新(2015年9月)两篇文章《Revenue revisited》。

收入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会计科目,收入确认准则无疑也是极其重要的,影响深远的(对ACCA考试至少是F7F8P2P7)。

因为文章很长,且用词重复多,为方便阅读理解,译者对原文进行了改编和一些简化,比如:Financial Statements=FS; Standard=Std; Goodor Service = G/S简译“商务”,with=w/,without=w/o, management=mgt, 不解释IASB、FASB等会计人士默认熟悉的组织。

同时,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参考了专业组织文献如《德勤会计聚焦》等,并从中摘选了一些图片。

背景介绍On 28 May 2014, IASB, as a result of the joint project w/ FASB, issued IFRS 15, Revenue from Contracts w/ Customers. Application ofIFRS15 is mandatory for annual reporting periods starting from 1Jan 2017 (though there is currently a proposal to defer to 1 Jan 2018)& earlier application is permitted.IASB和FASB曾发起联合项目,统一收入准则。

2014年5月,IASAB发布《IFRS15-与客户合同产生的收入》(FASB发布《Topic606》)。

IFRS15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各期年报(有提议推迟到2018年1月实施),允许提前采用。

In line w/ ACCA’s established rule,accounting stds issued by 1 Sept in a given year are examinable from 1Sept in the following year, so IFRS15 are examinable in P2 from Sept 2015.据ACCA既定规则,当年9月1日前颁布的会计准则纳入次年9月起的考试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5——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5——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5——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一、发布原因收入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

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对收入确认给出了不同的要求,而且两套准则都有待完善。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收入确认方法仅提供了有限的指导,主要的两项准则(IAS18和IAS11)在应用于复杂交易时经常出现问题,而且,IAS18对许多重要收入问题仅提供了有限的指引,如多要素安排的收入确认。

相反,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特别繁琐,并对特定行业及特定交易规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有时会对经济实质相似的同类交易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起了一项联合项目,以理清收入确认原则,并制定一套统一的收入准则。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IFRS15),FASB发布了《Topic606-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两项准则是全球两大最具影响力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统一收入确认而共同制定的收入指引,以期达到以下目标:1、消除收入规定的不一致和缺陷;2、提供一套更加坚实的框架,以阐述收入问题;3、改进不同企业、行业、法律和资本市场中,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4、通过改进披露规定,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5、通过减少企业必须遵循的规定,简化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二、生效时间IFRS15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各期年报,允许提前采用。

三、新准则生效后将失效的准则IFRS15生效后,以下准则将失效:1、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11)2、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18)3、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IFRIC13)4、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IFRIC15)5、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8号——客户转让的资产(IFRIC18)6、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SIC-31)四、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IFRS15的核心原则是,确认收入的方式应体现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2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2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目录一、概述二、目标三、范围四、定义五、披露六、生效日期一、概述二、目标本号准则的目标,是对历史成本制度下存货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作为一项资产所要确认并且需要结转到有关收入被确认时为止的成本金额,是存货会计的主要课题。

本号准则对成本的确定及其随后费用的确认,包括其减记到可变现净值等,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此外,本号准则还对费用分配到存货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提供指导。

三、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按历史成本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但不包括对如下项目的会计处理:(1)根据建筑合同所产生的在建工程,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2)金融工具;(3)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根据某些行业已经良好建立的实务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5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

3.第1(3)段所提到的存货,在生产的某些阶段是用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

例如,当农作物已经取得丰收或矿产品已经得到提炼并且根据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销售不成问题,或者当存在着同类市场而可以忽视销售失败的风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这些存货不属于本号准则的范围。

四、定义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规定的含义如下:存货,是指:(1)在正常经营过程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

可变见净值,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估计销售价格减去完工和销售估计所需费用后的净额。

5.存货包括为再售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货物,例如包括由零售商购入并且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商品,以及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等。

此外,存货还包括企业已经生产完毕的制成品、正在生产的在制品和在生产过程中等待使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存货包括了如第16段所描述的劳务费用,对此费用企业尚未确认有关的收入(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解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

解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
财会学 习 AccouNTI LE NI NG AR NG
而不 是 依 据 其 在 共 同经营 中 否对 该 安 排 的 净 资 产 享 有 权 利或 是 否 对 该 进 行 会 计 确 认 , 项安 排 的资 产 拥 有 权 利, 该 项 安 排 相 关 的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来 确 认 。 二 处 不 同是 各 方 的 对 第
影响 。 为即 使 单 独 个 体 的 法 律 形 式 赋 予 了 利 , 务 负 有 责 任的 参 与 方 采 用与 共 同经 营 观 看 , 因 债 I FRS l 采 用 会 给 合 营 安 排 带 来 有 1的 各 方 相 关 的权 利, 排 的 合 同性 条 款 也 可 以 者 相 同的 会 计 处 理 方 式 ; 于 既 不 享 有 共 同 效 并 持 续 的 改 善 , 的 分 类 方 法 更 能 反 映 安 对 新
— —
对 于 我 国 而 言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定 , 营 企 只 能对 规 合
合 同约 定 , B 司 对 合 营 安 排 的相 关 资 产 计 核 算 。 益 法 的 采 用 对 投 资 者 的 财 务 报 共 同控 制 实 体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可 以 采 用 A、 公 权 既 和 负债 直 接 拥 有 了权 利 义 务 , 以应 判 断 为 表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 如 , 有 大 量 债 务 的 主 权 益 法 , 可 以在 权 益 法 的基 础上 采 用比例 所 例 负 也 共 同 经营 。 就 证 明了 与之 前 身 I 3 相 比 体 一 旦 作 为 子 公 司 被 合 并 那 它 就 可 以把 它 合 并 法 。 益 法 强 调 投 资 企 业 和 被 投 资 这 As l 权 较 , RS l 加注 重合 营 安 排 相 关 权 利和 义 的 负债 计 入 到全 部 的 价 值 中。 是 如 果 参 与 业 之 间的 经 济 实 质 关 系, 它 们 在 会 }已 I F l更 但 即 务 的实 质 。 到 以权 益 法 计 量 的合 营 企 业 中该 负债 就 不 经 构 成 一 个 独 立 的经 济 实 体 , 少了投 资 介 减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完整版】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完整版】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国际会计准那么〔中文版〕国际会计准那么〔中文版〕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hinese Edition目录7>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号--存货1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号--已失效1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号--折旧会计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5号--已失效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6号--已失效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7号--现金流量表2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8号--本期净损益、根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2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3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3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1号--建筑合同4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2号--所得税会计5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3号--已失效5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5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6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7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7号--租赁会计8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8号--收入8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9号--退休金费用9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10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11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2号--企业合并12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3号--借款费用12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13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5号--投资会计14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6号--退休金方案的会计和报告14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5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5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16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17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17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19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3号--每股收益20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21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5号--中止经营22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6号--资产减值24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25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8号--无形资产27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3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32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1号--农业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1975年1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3>.在揭示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所有重要会计政策时,应该应用本号准那么。

国际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10.无形资产的定义要求无形资产是可辨认的,以便与商誉清楚地区分开来。企业购买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代表了购买者预期商誉将产生未来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支付。未来经济利益可能产生于购人的可辨认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也可能产生于那些单项看不符合在财务报表上确认的资格、但购买者在作购买支付时准备为之进行支付的资产。
21.企业应依照初始确认时可获得的证据,尤其是外部证据,运用判断来评价归属于资产使用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确定程度。
22.无形资产应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单独获得
23.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单独获得的,那么该无形资产的成本一般可以可靠地计量。购买对价是以现金或其他货币资产的形式支付时,更是如此。
9.第8段中描述的项目并不都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即可辨认性、对资源的控制和存在未来经济利益。如果本准则涉及的某项目不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那么为获得它或在内部创造它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目是在企业购买合并中获得的,那么它构成购买日所确认商誉的一部分(见第56段)。
定义-无形资产-可辨认性
定义-无形资产-未来经济利益
17.无形资产引起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包括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成本“节约”或企业使用该无形资产引起的其他利益。例如,在生产工序中使用智能化技术,可以降低对未来生产成本,而不是增加未来收入。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18.将某项目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能证明该项目满芳足以下条件:
(2)递延所得税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所得税》);
(3)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 租赁》范围内的租赁;
(4)雇员福利所形成的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 雇员福利》);
(5)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本准则文本包含了截止2008年1月17日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导致的对本准则的修改。

1993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并代替《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确认》(1982年12月发布)。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作出的有限改动来自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1998年)、《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1999年)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2001年1月)。

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在之前《章程》下发布的所有准则和解释公告仍然沿用,除非并且直到它们被修改或撤销。

此后,《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被一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我计量(2003年12月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2004年3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2007年9月修订)修改了整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的术语(包括本准则)。

以下解释公告汲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解释公告第13号──共同控制主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1998年12月发布、后续被修改)●解释公告第27号──评价涉及租赁法律形式的交易的实质:(2001年12月发布、后续被修改)●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

(2001年12月发布、后续被修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2006年11月发布、后续被修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2007年6月发布)目录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段落目标范围 ........................................................................................................................................... 1-6定义 ........................................................................................................................................... 7-8收入的计量.................................................................................................................................. 9-12交易的区分. (13)销售商品.................................................................................................................................... 14-19提供劳务.................................................................................................................................... 20-28利息、特许使用费和股利........................................................................................................ 29-34披露 ........................................................................................................................................... 35-36生效日期.. (37)附录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目标在《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收益被定义为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增加,其形式表现为由资产流入、资产增值或是负债减少而引起的权益增加,但不包括与权益参与者出资有关的权益增加。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详解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详解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详解目录• 1 概述• 2 目的• 3 范围• 4 定义• 5 研究和开发费用的组成• 6 研究和开发费用的确认•7 研究费用•8 开发费用•9 开发费用的摊销•10 过渡性规定•11 揭示•12 过渡性规定•13 生效日期概述《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1993年12月修订)IAS 9–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s首次生效时间1995年1月1日最新修订时间1993年12月修订修订历史•1993年12月修订•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

同时废止本法规于1999年7月1日废止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目的本号准则旨在对研究和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研究和开发费用在会计上的主要问题是这类费用是否应确认为资产或费用。

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的确认标准来决定研究和开发费用何时应确认为费用,以及何时应确认为资产。

同时也为这些标准的运用提供了实务指南。

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研究和开发费用的会计。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一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会计”。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开采行业中石油、天然气、矿藏的勘探和开发费用,但适用于这类行业中的其他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费用。

根据合同为他人进行的研究和开发活动4.某个企业可能根据合同为其他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

如果合同条款的实质是,与该项研究和开发活动有关的风险和利益转移或将会转移给其他企业,那么,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或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对研究和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而风险和利益的接受方则应按本号准则核算其费用。

5.如果与其他企业的合同条款的实质是,与该项研究和开发活动有关的风险和利益没有或将不会转移给其他企业,那么,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企业也应按本号准则对研究和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2019继续教育考题

2019继续教育考题

单选题1.增加客户档案步骤为()。

A.基础设置-往来单位-客户档案B.往来-客户档案C.基础设置-财务-客户档案D.往来-财务-客户档案正确答案:A1.1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B.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成本C.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D.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E.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确定交易价格正确答案:B2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向出卖人支付。

A.一次B.二次C.三次D.五次正确答案:C2.2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标准计算。

A.同期活期存款利率B.同期定期存款利率C.同期贷款利率D.逾期罚息利率正确答案:D3运用用友软件建立账套时,初始密码应输入()。

A.不填B.123456C.adminD.都可以正确答案:A3.3某电信公司向客户推出捆绑计划,客户花4500元购买某牌子的一款手机,并约定通信服务合约期限为2年,每月保底套餐金额为98元(包括语音220分钟、流量1G),电信公司向客户赠送1200元话费,获赠话费按月平均返还,即每月返还赠费50元。

单独销售手机的市场零售价为4000元。

通信服务的单独售价为2352元,则企业可以一次性确认()元销售商品收入。

A.3559B.5652C.3595D.2093正确答案:A4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B.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C.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D.即使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也不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正确答案:D4.4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估计其单独售价(限定了余值法的使用条件)。

CASPlu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简介

CASPlu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简介

CASPlu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简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简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概要国际会计准则(I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解释公告概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概要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IAS)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3年⾄2000年间发布。

在200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部分国际会计准则作出了俢订,并提议对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进⾏修订和以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取代某些国际会计准则,对原国际会计准则未涵盖的议题则采纳或提议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通过核下的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均发布了准则的解释公告。

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循了每⼀项适⽤的准则和相应解释公告的所有要求时,才能声称该财务报表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准则概要。

点击下列的国际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号可链接到IAS Plus⽹站查阅各准则⾮官⽅的概要内容 (英⽂版,中⽂版正在制作中)。

请谨记此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概要仅涵盖其要点,⽽并不能取代对完整准则的阅读,也不能依赖其编制财务报表。

编报财务报表框架。

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框架》)并⾮⼀份准则,但其能够为解决准则中未直接涉及的会计事项提供指引。

此外,在缺乏专门适⽤于某种交易的准则或解释公告时,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IAS 8)规定实体必须运⽤判断来制定并应⽤⼀项会计政策,并使形成的信息相关及可靠。

在作出此类判断时,IAS 8.11要求管理层应考虑《框架》中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的定义、确认标准和计量概念。

该《框架》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9年批准,并于2001年4⽉被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纳。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

前⾔规定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范围、应循程序、以及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效⽇期、格式和语⾔的政策。

国际会计准则第投资性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投资性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披露要求。

范围1、本准则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2、除其它问题外,本准则涉及在融资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和经营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本准则不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所包括的下列事项:(1)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划分;(2)投资性房地产赚取的租赁收益的确认(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3)在经营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4)在融资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5)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6)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披露。

3、本准则不适用于:(1)森林和类似再生性自然资源;(2)矿产权、矿产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自然资源。

定义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或两者兼有),但不包括:(1)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或(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而(由业主营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

成本,指资产购置或建造时,为取得该资产而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其它对价的公允价值。

账面金额,指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金额。

5、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它资产。

这一点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区分开来。

商品或劳务的主产或供应过程中使用的房地产(或用于管理目的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仅归属于该项房地产,而且归属于在生产或供应过程中所使用的其它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之国际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之国际比较

与 执行 , 了注 意 会计 核算 的简 单化 和体 现 除 会 计谨 慎性 原 则 以外 , 更应 真实地 反 映 会计 的 目标 ,提供更加相 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 。 总 之 ,无论 是 国际 会计 准则 , 是美 国 的会 还 计准则 , 对于建造合同的规定与我 国有一定 差异, 这是客观的一种具体体现。因为会计 的完善程度与一 个国家的经济水平息息相 关,但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 我们 应 将 其 差 距 尽 量 缩 短 , 吸 收 国 外 的先 进 做 法 , 断完 善 自身 的会 计 核算 ,以提 供 尽量 不 可 靠 的 、 于 会计信 息 使用 者进 行 决策需 要 利
企业 会 计准 则
吴 欣 重庆城 建控股 ( 团 )有 限责任公 司 集 4 0 0 0 0 0
建造合 同之 国际比较
【 文章摘要 】 财政 部 1 9 年 1 1E发布 了 《 9 9 月 l 企 业会计 准则—— 建造合 同》 在近 9 , 年时 问 的执 行 中暴 露 出 了一 些 不足 。 与 国际 会 计 准 则 第1 号— — 建 筑 合 同 以及 美 国 1
建 造 合 同 ; 国际 ;比 是特 殊 的 会计 业 务准 则 , 因 为建 筑 企 业 、 民 用工 程 以及 工 程 和 制 造 企 业 建 造 的 是特 殊 产 品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的 资源并花费相 当长的时 间。所 以建造合 同 准 则 既 有 收入 的确 认 和 计 量 ,也 有 成 本 的 会 计 处理 。
完成法两种方法 的一种。 尽管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观点一致, 但笔者认为美国的规定更具合理性, 因为现 代市场经济中,经济业务复杂 多样, 一种会 计信息背后所体现的同 一 种经济业务情形也 不尽完全相同。所以, 针对建造合同的不同 情况 采用 不 同的会计 处理 力 确认 合 同收入 祛 与费用也是必然的。 而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 只规定一种也就是准…的方法, 显得不切实 际。对于建造合同应根据具体不同情况,选 择采用完工百分 比法或完成合同法 , 以提供 会计 上 更加 准确 的会 计信 息 , 才能 满足 信息 使 用 者 的决 策需 要 。 完 工 百 分 比法 ,是 根 据 合 同 完工 进 度 的比例 ,分阶段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报告当 期损益 。完成合同法下,则是平时只记录工 程建造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 到整 个工程完成后 , 才将全部成本与全部收入配 比 , 定工 程 项 目的 已实现 盈 利 。完工 百分 确 比法和完成合同法各有其优缺点, 在不同国 家 有着 不 同 的应用 。 于按 照双 方签 定 的合 对 同进 行 重 大 工 程 施 工 的企 业 ,例 如 建 筑 工 程 、大型 船舶 等 , 般是 期 限长 ,往往要 经 一 过数个会计期间才能完成 , 如等到完工时才 确 认营 业 收入 , 实 际生 产的 各个 会计 期 间 则 都 没有 营 业收 入 , 而完 工 的会计 期 间却 有 巨 额营业收入 , 使各会t期 间的损益不能正确 I 反映实 际生产经营状况, 这显然不合理。因 此, 对于长期工程合同可以按_程进度确认 丁 工 程收 入 , 必等 到完 工时 才确 认 。采 用完 不 工 百分 比法 , 能及 时提 供与 财 务报表 使用 者 决 策相 关 的信息 , 照 完工 进度 比例 确认 收 按 入和费用 ,也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不可撤销合同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不可撤销合同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不可撤销合同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不可撤销合同的定义1. 引言在国际会计准则(IAS)中,不可撤销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不可撤销合同的定义,并讨论其在会计实务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2.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的定义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公告(IAS)第11号:“一个不可撤销合同是一项合同,根据合同的条件,当事者无权单方面取消或终止该合同。

”这意味着,在不可撤销合同中,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单方面取消或终止合同,合同双方都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

3. 不可撤销合同的特点不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3.1 双方都不能单方面取消或终止合同不可撤销合同的一个关键特点是,合同双方都无权单方面取消或终止合同。

这确保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基础。

3.2 涉及经济资源的交换在不可撤销合同中,合同双方进行经济资源的交换,通常是货品或服务。

这种经济资源的交换为企业的会计报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助于准确记录和分类相关交易。

3.3 具有合同日期和期限不可撤销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合同的日期和期限,即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履行期限。

这有助于企业识别和计量在一定期限内需要履行的合同。

4. 不可撤销合同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实务中,不可撤销合同的存在和特点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以下是几个关键方面:4.1 会计确认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当一个不可撤销合同发生时,企业应确认相关的收入或费用,并将其纳入会计报表中。

这有助于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4.2 会计计量不可撤销合同中涉及的经济资源交换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会计计量。

合同的金额和期限将影响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包括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时间和金额。

4.3 会计披露企业应在会计报表中披露与不可撤销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合同的期限、金额和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关键条款。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不可撤销合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许经营协议(IFRIC 12)运营方的会计核算与启示

特许经营协议(IFRIC 12)运营方的会计核算与启示

特许经营协议(IFRIC 12)运营方的会计核算与启示【摘要】2006年出台的IFRIC 12要求以“控制法”为基础对特许经营协议运营方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对金融资产、无形资产和混合资产属性的适用范围和具体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范。

我国目前对特许经营协议中运营方项目的确认、计量及披露等缺乏相关规范。

未来应借鉴IFRIC 12,以“控制”为基础,合理界定运营方会计核算的外延,并结合资产属性统筹制定相关会计处理规范,全面、如实、持续地披露相关信息,增加运营方项目信息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关键词】特许经营协议;运营方;控制法;透明度特许经营协议是指拥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协议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的经营活动。

PPP特许经营协议则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签订特许权协议,由该私人部门(运营方)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与经营等的一种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方式。

目前,我国缺乏PPP特许经营协议运营方的确认、计量、报告等相关规范,致使会计核算不统一。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第12号――特许经营协议》(简称IFRIC 12,2008年1月1日生效)。

IFRIC 12较为充分地阐述了运营方的会计处理规范,并采用“控制”原则确定协议资产的会计确认问题,目前许多国家将其作为范本。

IFRIC 12关于特许经营协议运营方的资产确认对完善我国相关会计核算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IFRIC 12关于特许经营协议运营方的资产确认IFRIC 12阐述了运营方――提供公共部门基础设施资产与服务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其适用范围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授予人控制基础设施的使用。

第二,授予人在协议有效期结束时(通过所有权、受益权或其他方式)控制基础设施的任何重大剩余利益。

当特许经营期满,如果PPP项目所建造的基础设施已经不存在重大剩余利益,则只要满足“授予人控制基础设施使用”的要求,该协议应认定属于解释公告的范围【1】。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一、基本要求 (1)二、说明 (2)三、举例 (20)一、基本要求(一)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

在上述情况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同时签订了一组建造合同,在执行合同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如果将该组合同单独分别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就会产生不同的损益。

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本准则对此专门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二)必须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对一项建造合同而言,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必须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BOT国内与国际的比较

BOT国内与国际的比较
最新为4号文件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
实施时间
2008年8月7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08年1月1日生效,欧洲在2009年3月采用
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7.根据第11段,授予方为了服务协议目的向经营方提供的基础设施项目不能确认为经营方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授予方也可能提供其他项目给经营方保留或按照其想法处理。如果这些资产构成了因提供的服务授予方应付对价的一部分,他们就不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定义的政府补助。它们确认为经营方的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因交换资产而承担的未履行义务,经营方应确认为负债。
(1)授予服务协议方(授予方)是公共部门主体,包括政府机构或被赋予了这一服务职责的私营部门主体。
(2)经营方并不单纯扮演授予方代理人的角色,其至少要负责基础设施的一了经营方收费的最初定价,并对服务协议期间的价格修订进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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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根据合同的条款应由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可能包括由合同条款规定的需补偿的某些一般管理费用和开发费用。
20.不能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或者不能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不能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这些费用包括:
(1)合同中没有规定予以补偿的一般管理费用;
27.建筑商可能已经发生了与合同未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这类成本如果将来可能得到补偿,应作为资产予以确认。这类成本代表了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通常应归类为合同的在建工程。
28.只有当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时,建筑合同的成果才能够可靠地预计。但是,已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且已在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当其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时,无法收回的金额或者不再可能收回的有关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应作为对合同收入金额的调整。
(2)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
合同收入
11.合同收入应包括:
(1)合同中最初议定的价款;
(2)在以下的限度内由于建筑工程的变更、索赔和奖励可能带来的收入:
①它们可能产生收益;
(2)销售费用;
(3)合同中没有规定予以补偿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4)未用于特定合同的闲置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21.合同成本包括可归属于某项合同的从获得某项合同开始直至合同完成时为止期间的成本。但是,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当为获得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已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时,如果合同在以后的期间获得,它们就不应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1)合同的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完成合同的成本和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
(4)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可以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从而使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与事先的估计数相比较。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②它们能够可靠地计量。
12.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由于受未来事项的结果的制约,合同收入的计量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随着未来事项的发生和不确定因素的解决,需经常修订估计。因此,合同收入的金额可能会在不同的期间有所增加或减少,例如:
建筑合同的合并与分割
7.本号准则的要求通常可以分别适用于各单项建筑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为反映某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有必要将本号准则应用于某项合同中可单独区分的部分或一组合同。
8.当某项合同涉及几项资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一项资产的建造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各自的施工计划;
(2)每项资产都经单独商议,并且建筑高与客户都能够接受或拒绝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合同中的条款;
(3)每项资产的成本和收入都能够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9.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无论是与一个或几个客户签订的一组合同,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是按一揽子方式议定的;
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
22.当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时,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工程活动完工进度分别确认为收入和费用。建筑合同的预计损失应根据第36段立即确认为费用。
23.在固定造价合同的情况下,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
(1)合同的进度表明建筑商可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工程标准;
(2)该项奖励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
16.合同成本应包括下列各项:
(1)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
24.在成本加成合同的情况下,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
(1)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2)不管是否获得特别补偿,归属于该合同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
25.根据合同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通常称为完工百分比法。
(7)预计的改正和保证费用,包括预计保养费用;
(8)第三方的索赔款。
这些费用有可能被偶然的没有在合同中包括的收入冲减,如剩余材料的销售收入和合同结束时机器设备的变卖收入。
18.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包括:
(1)谈判已达到一定的高级阶段,以致客户很可能会接受索赔要求;
(2)客户可能接受的索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5.奖励金是因建筑商达到或超过了一定的工程标准而得到的额外款项。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在提前完工的情况下向建筑商支付一笔奖励金。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奖励金可以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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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1993-12-1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2)各合同之间联系紧密,它们实际上是一项具有总体利润的单项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各合同是同时或依次连续进行的。
10.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1)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
(2)工程用料成本;
(3)合同所用的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4)将机器、设备和材料移至和移离施工现场的费用;
(5)厂房和设备的租赁费用;
(6)与该施工合同直接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13.所谓变更是指客户提出的就合同所规定的施工范围作出变更。它可能导致合同收入的增加或减少。例如,对建造资产的规格或设计以及工期作出变更。当符合下列条件时,这种变更应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l)客户可能会批准变更,并且这种变更会产生收入的金额;
(2)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2)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该合同的费用;
(3)根据合同的条款应由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
17.与一个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
(1)施工现场的人工费用,包括现场监管费用;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6.建筑合同可用各种方法签订,在本号准则中归类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有的建筑合同可能兼有上述两种合同的特征,如有的成本加成合同具有商定的价格上限。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商在决定是否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考虑本号准则第23段和第24段的所有条件。
14.所谓索赔是指建筑商试图向客户或第三者索取金额,作为对没有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成本的补偿。
例如,由客户造成的延误、规格说明或设计上的错误、工程变更的争议等均可能产生索赔。对由索赔产生的收入金额的计量,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通常取决于谈判的结果。因此,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索赔才能作为合同收入: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需要将合同收入与达到这一完工进度所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从而导致按完工比率报告收入、费用和利润。该种方法为本期施工活动的范围和成果提供了有用的信息。
26.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应在施工的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确认为收入。合同成本通常也在施工的有关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确认为费用。但是,一旦所预期的合同总成本超过了合同总收入,超过的部分就应按第36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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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
(1)保险费;
(2)与特定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3)施工管理费。
上述费用应按系统、合理的方法予以分配,并且应将这些方法一致地应用于所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分配方法是建立在正常的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基础上的。施工管理费包括诸如工程前期与施工过程中人工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还包括建筑商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处理的借款费用。
(1)合同最初订立后,建筑商和客户可能会商量合同的变更和索赔,从而增加或减少了随后期间的合同收入;
(2)固定造价合同中商定的收入金额,可能会由于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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