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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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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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论刑事诉讼主体2、论刑事诉讼价值3、论无罪推定4、论刑事程序公正5、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关系研究6、论公开审判原则7、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主义8、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9、试论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10、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11、论程序法定原则12、论刑事诉讼中的公众参与13、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14、论直接言词原则15、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16、论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17、论刑事诉讼目的18、论刑事诉讼结构19、论刑事诉讼职能10、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11、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1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思考13、论禁止重复追究原则14、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比较研究15、刑事羁押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6、刑事逮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7、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研究18、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完善19、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20、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21、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22、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23、论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24、论刑事申诉制度25、论刑事代理制度26、程序性辩护研究27、试论辩护的诉讼地位28、论检察权的性质29、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30、刑事回避制度研究31、中外回避制度的比较探讨3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33、审前程序中的诉权保障研究3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研究3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研究3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7、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38、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39、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40、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41、程序性裁判问题研究42、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研究43、论刑事和解制度44、技术侦查制度研究45、刑事错案的原因探析46、刑事错案的认定及其防控47、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48、试论对被追诉人的法律救济49、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50、自诉制度研究51、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研究52、刑事诉讼中侦诉一体化问题研究53、刑事搜查制度研究54、论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55、论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56、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57、律师会见权问题研究58、律师的刑事豁免权问题研究59、沉默权制度研究60、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适用6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具体运用62、论侦查权的配置63、刑事侦查程序的改革完善64、海峡两岸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65、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完善66、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法律思考67、论陪审制度的完善68、试论检察机关的抗诉69、试论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70、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主体研究71、刑事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72、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73、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74、对补充侦查相关问题的思考75、量刑程序研究76、刑事上诉审结构研究77、刑事第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78、论立案监督79、审判委员会存废之管见80、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81、刑事程序分流问题研究82、量刑公正与量刑程序改革探讨83、经济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84、刑事第二审程序中检察监督职能85、刑事简易程序研究86、刑事审级制度研究87、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88、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取向及制度构建89、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90、论刑事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91、论刑事侦查程序中律师的法律地位92、论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9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构想94、论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95、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化探讨96、刑事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7、侵占案件管辖的法律思考98、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及程序完善99、对测谎仪证据效力的法律思考100、论电子证据101、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102、证人拒证特权研究103、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104、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规则105、论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10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107、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108、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109、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10、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111、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12、试论被害人陈述113、论证人证言114、论言词证据的特性及适用115、论间接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116、对刑事证据属性的探讨11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18、论鉴定意见的证明力119、论我国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120、刑事疑难案件认定的困境及其解决121、刑事证明标准探讨122、试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123、改革我国鉴定启动权的思考124、刑事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125、污点证人作证免责制度研究126、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保障127、视听资料特征研究128、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完善129、论专家证人制度130、证人保护制度研究13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32、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明问题探讨133、从典型性刑事案件分析法院对法律的统一适用。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作者:于淋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之一。

从理论研究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四种主流理论。

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目前绝对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主导。

根据国际趋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应该进一步趋向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2-02价值,是指主客体关系之间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目前已拓展到文化、宗教、法律等各个领域。

就法律而言,也有其价值追求,比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等。

作为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事诉讼也有其价值体系。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可归纳为三种:其一,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和外在价值出发,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价值内容主要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等。

其二,从刑事诉讼在运作程序中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出发,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其内容涵盖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等多个层面。

其三,综合上述观点,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为刑事诉讼本身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种观点虽然包涵了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但有将刑事诉讼价值主观化之嫌。

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其囊括了刑事诉讼价值的诸多特点和要素。

一是承认主观性。

无论如何,虽然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其必须的程序,不能任意执行、修改,但是法律究其本质而言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形式。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随着近年来加大了对理论知识点的考查力度,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需要考生掌握。

1)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优越于程序。

2)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重实体真实。

3)违反程序,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1)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2)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例题单选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

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2013-2-22)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题干中提到的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观点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学说。

点击听课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主 观化 之嫌 。因此 , 笔者 比较 赞 同第 三种 观点 , 因其囊 括 了刑事 的专制 主义 的 出现 。 诉讼 价值 的诸多 特 点和要 素 。

( 二) 相 对 工具主 义理论
是承 认主 观性 。 无 论如何 , 虽然 法律 的制 定修 改有其 必须
代表 任务 是美 国学者 德沃金 。 从程 序工 具论 的立场 出发 , 其
价 值等 多个层 面 。其三 , 综 合上 述观 点 , 将刑 事诉讼 的价 值 界定 序 法 的最终 有用 性要 取决 于实 体法 的有 用性 。刑 事诉讼 程序 只
为 刑事诉讼 本身 固有 的、 不依赖 于刑事 诉讼主 体及其 需要而 独立 是 用 以实现 刑事 诉讼 实体 法的 目标 的工 具和 手段 。这 种理 论强 但 是忽视 了程 序 自 存 在的 , 能够 通过 诉讼活动 对 国家社会 和所有 公民的合 理需 要和 调 了程序 对实 现刑 事实体 法方面 的重 要 作用, 需求 的满足 具有积 极意 义 的一种特 性 。 身独立 的内在价值 , 将实施 刑事实体法 作为刑 事诉讼 的唯一价 值,


但 大方 向是不 变 的, 就 是限制 国家 机关 的权 力 以及保 障 当事
律 而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也有 其价 值追求 , 比如 公平 、 正 义、 秩序 、 自由等 。 作 为法 人 的合法 权 益 , 保 证侦 查审判 的合 法正 当性 。
律 体系 不可 或缺 的一部 分 , 刑 事诉 讼也有 其价 值体 系 。
2 0 1 3 ・9 ( 下)
试 论刑事诉讼 的价值
于淋 淋
摘 要 刑 事诉讼 的 价值是 刑事 诉讼 的基本 范畴 之一 。从 理论 研 究来看 , 目 前 主要 存在 绝对 工具主 义程序 理论 , 相 对工具 主义程 序理 论 , 程序本 位主 义理 论 , 经济 效益程 序主 义理论 四种 主流理 论 。在 我 国的现 实实践 中, 目前 绝对 工具主 义价值 主 张 占主 导。根 据 国际趋 势和我 国的现 实需要 , 我 国刑事诉 讼应 该进 一步趋 向相 对工 具主 义价值 理论 。 关键 词 价值 刑事 诉讼 作者 简介 : 于淋 淋 , 上 海 师范大 学法政 学 院 2 0 1 2级法律 硕 士 , 研 究方 向 : 行政 法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课程编号:EX023120A学分:3学分总学时:48学时适用专业:法学先修课程:法理学(一)、刑法学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之一,属于专业基础课。

该课程开设的目的与任务主要在于通过理论教学及辅助教学实验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我国的基本刑事司法制度,具备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的能力,能够独立完成一项刑事诉讼程序。

二、教学基本要求了解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概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理解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并能熟练运用;掌握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强制措施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三、教学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学时(一)诉讼1、诉讼的概念2、诉讼的特征(二)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概念2、刑事诉讼的特征(三)刑事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内容2、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3、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学时(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3、外国中世纪就为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4、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2、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章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 3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目的 1学时(一)事诉讼目的概述1、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2、刑事诉讼目的的特征(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历史发展1、奴隶制国家的刑事诉讼目的2、封建制国家的刑事诉讼目的3、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目的4、中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三)惩罚犯罪1、惩罚犯罪的含义2、惩罚犯罪的实现手段(四)保障人权1、保障人权的含义2、保障人权的实现手段第二节刑事诉讼结构 2学时(一)刑事诉讼的理论结构1、三角结构的概念及特征2、线性结构的概念及特征(二)刑事诉讼的现实结构1、弹劾式诉讼结构的概念及特征2、纠问式诉讼结构的概念及特征3、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概念及特征4、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概念及特征第四章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职能 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主体 1.5学时(一)刑事诉讼主体概述1、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2、刑事诉讼主体的特征3、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二)专门机关1、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及组织体系2、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能及组织体系3、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组织体系及审判组织(三)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及范围2、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特征及范围第二节刑事诉讼职能0.5学时(一)刑事诉讼职能的概念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

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

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

刑事诉讼目的论浅析及探究谷梦缙摘要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从各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目的研究探讨的发展趋势来看,主要观点集中于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保护人权,或以一者为重或二者兼备,本文拟从分析比较这些观点浅析刑事诉讼目的更深层的可能性即发现事实真相从而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程序正义解决纠纷作者简介:谷梦缙,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6-0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概念,在刑事程序领域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内在要素和基本前提,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刑事诉讼目的的具体内容可能也各不相同。

一、国外刑事诉讼目的论概述美国学者帕卡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的基础是以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最重要机能。

其主要的价值理念是追求高效率的打击犯罪,奉行有罪推定,充分信任审判程序前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掘事实的真实性,尽可能的减少刑事诉讼中对国家官员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从而达到快速惩罚犯罪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目的。

在犯罪控制模式之下,由于以达到惩罚犯罪的高效率为目的,刑事诉讼程序就必须注重速度与判决的终局性,而为了保证裁判的及时有效,就对正式审判以前的非正式程序,如侦查,审查起诉等有十分严格的要求。

一个案件审判前的程序中必须经过严格的层层过滤,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真实,才得以实现审判顺利快速的进行。

而要实现判决的终局性则须设法减少被诉人的上诉机会。

在此种模式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心在于正式审判前的侦查和起诉程序,要求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审前一系列程序将无辜者排除在正式审判程序以外,而在此后各阶段均基于"被告人很有可能有罪"的偏见而运作。

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基于警察和检察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赋予他们广泛的权力。

试述三大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三大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三大诉讼的联系与区别2008级法学一班周海婷 200808140129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制度形成了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体系的基本架构。

三大诉讼有其目的、任务、诉讼标的、诉讼性质、法律关系,以解决不同的纠纷、争议与冲突,共同维护着社会的正常法律秩序①。

三大诉讼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不容混淆。

我们可以通过对三者的特点归纳以便更好的学习掌握。

一、三大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②;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③;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④。

二、三大诉讼的联系(一)、三大诉讼活动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二)、目的相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违法或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三)、许多基本制度是共有的,包括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四)、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相同,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都需负举证责任。

三、三大诉讼的区别(一)、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罚问题。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总汇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总汇

刑事诉讼: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辩护:指法律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进行反驳,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予以从轻、减轻等进行辩解,并允许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属于奴隶社会刑事诉讼特征的是()A.秘密审判 B.神明裁判C.实行法定证据制度D.刑讯逼供制度化2.对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刑法为主,刑事诉讼法为辅B.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重C.先刑法,后刑事诉讼法D.刑事诉讼法为主,刑法为辅3.狭义的司法机关是指()A.人民法院的合议庭 B.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C.人民法院D.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4. 下列属于诉讼参与人的是()A.人民陪审员B.诉讼代理人C.公诉人D.书记员5.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对第一审裁判不服()A.可以上诉,但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B.可以上诉,且无须经过被告人同意C.可以上诉,但必须以被告人的名义提出D.不得上诉6.应该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任务?()A.是指保障事实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B.是指保障实体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C.既保障实体上无罪的人也保障实际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D.是指保障形式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司法部C. 人民检察院D. 监察部8.侦查阶段鉴定人的回避由()决定。

A.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B.公安机关负责人C.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D.直接负责本案侦查的公安人员9.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A.二日B.三日C.五日D.七日10.辩护律师自()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A.接受委托B.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C.审查起诉D.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审判管辖可以分为()A.普通管辖和地区管辖 B.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C.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D.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1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般应由哪一个管辖?()A.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人民法院B.有管辖权的几个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13.犯罪分子遗失在犯罪现场一封信,但其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那么,这封信属于()A.书证B.既属于狭义的物证,又属于书证C.既不属于狭义的物证,又不属于书证D.狭义的物证14.下列各种证据中,一般情况下都属于直接证据的是()A.证人证言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C.试听资料D.被害人陈述1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A.取保候审 B.监视居住 C.收容审查 D.逮捕16.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是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他,该逮捕决定应当报请哪一部门同意?()A.该市人民政府B.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同级人民法院D.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何时提出?()A.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B.在障碍消除后10日以内C.在障碍消除后15日以内D.在障碍消除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18.被告人岳某与6月30日接到一审人民法院的未生效的判决书,如果他不服此判决,决定上诉,他的有效上诉期限是()A.从7月1日至7月10日B.从6月30日至7月8日C.从6月30日至7月9日D.从6月30日至7月11日19.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有权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主要形式是()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B.要求公安机关立案C.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D.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20.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从()A.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B.拘留之日起计算C.逮捕之日起计算D.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之日起计算2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对于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安排会见?()A.48小时 B.36小时C.24小时D.12小时22.人民检察院对梁某抢夺一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梁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A.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B.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C.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3.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合议庭组成的人数是()A.5人 B.3人C.5人至7人D.3人至7人24.张某,17岁,涉嫌故意抢劫,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时()A.应当公开审理 B.不应当公开审理C.一般应当公开审理D.一般不公开审理25.人民法院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A.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驳回自诉B.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人民法院自行调查D.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继续进行审理的,可以()A.延期审理B.中止审理C.终止审理D.撤销案件27.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可以()A.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B.说服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C.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D.向下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8.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A.用判决直接改判B.用裁定直接改判C.用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9.高级人民法院符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合议庭由几人组成?()A.3人 B.5人C.5至7人D.7人30.下列检察机关中,对A地区所辖甲县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A.甲县检察院B.与甲县同级的乙县检察院C.与A地区检察分院相邻的B地区检察分院D.A地区检察分院31.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抢劫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发现原二审生效判决中,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请问,该法院应作何处理?()A.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C.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D.应当维持原判32.对被假释的犯罪进行监督的机关是()A.指定的犯罪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B.犯罪所在单位、基层组织C.公安机关D.驻乡人民警察3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A.应当中止审理B.应当终止审理C.应当延期审理D.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3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下列哪个机关审核裁定()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3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以下哪个年龄段的公民犯罪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A.16岁以上不满18岁B.14岁以上不满18岁C.10岁以上不满18岁D.14岁以上不满16岁36.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机关是()A.公安机关 B.原公安机关C.原审人民法院D.原公诉机关二、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2.当事人3.审判公开4.指定辩护5.立案管辖6.书证7.传来证据8.强制措施9.取保候审10. 送达11. 立案12.通缉13.法定不起诉14.刑事裁定15.上诉不加刑16.死刑复核程序17.监外执行18.刑事赔偿三、简答题1.简述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

究 的不 断 深 入 , 们 必 须 认 识 到刑 事诉 讼 价 值 主 体 除 了 国 我 家 、 会 之 外 , 必 须 从 理 论 外 延 上 扩 大 到 刑 事 犯 罪 嫌 疑 社 还
人 、 告人 、 害人 、 被 被 自诉 人 、 带 民事 诉 讼 的 原 告 、 附 附带 民
事诉讼被告、 人、 定人员 、 证 鉴 翻译 人 员 、 护人 、 定 代 理 辩 法 人 、 讼 代 理 人 等 等 。 至 包 括 广 大 的 人 民 群众 , 正 实 现 诉 甚 真 切 实 在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保 障 这些 价 值 主 体 的人 权 。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价 值 的 内容 : 我
长 期 以来 , 国诉 讼 法 学 界 认 为刑 事诉 讼 价 值 的 主 体 我 只 能 是 “ 家 和 社 会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对 国家 和 社 会 具 国 即
有 的效 用 和 意 义 ,如 陈 光 中 教授 曾于 1 9 9 3年 给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下 了这 样 一 个 定 义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指 刑 事 诉 讼 活 “ 动 通 过 满 足 社 会 及 其 成 员 的需 要 而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所 具 有 的 效 用 和 意 义 。 尽 管 以后有 不少 学 者 们 对 此 提 出质 疑 , ” 如 宋 英 辉 博 士 在 其 专 著 《 事 诉 讼 目的 论 》 刑 中写 道 :所 谓 刑 “ 事诉 讼 法 律 价值 , 指 刑 事诉 讼 立 法 及 其 实施 能 够 满 足 国 是 家 、 会 及 其 一 般 成 员 的 特 定 需 要 而 对 国家 、 会 及 一 般 社 社
分 复 杂 , 能简 单 给 予 定 论 , 过 分 夸 大 工 具 性 价 值 的 理 不 在 念支 配下 , 司法 机 关 在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过 程 中 , 过 多 地 注 会 重究 明 实 体 真 实 , 意违 反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 常 引 发 如 刑 任 经 讯逼 供、 供 、 诱 超期 羁 押 、 用 强 制 措 施 , 夺 和 限 制 当 事 滥 剥 人 的 诉讼 权利 等 司法 权 的 滥 用 。 我们 认 为 刑事 诉 讼 的工 具 性 价 值 与 自身 价值 没 有 对 立 和 冲 突 , 正 发 挥 工 具 性 价 值 真 与 自身 价值 内容 的 相 互 补 充 , 互 依 存 才 能 使 我 国 刑 事 诉 相 讼 价 值 真 正 趋 于均 衡 , 实 体 , 程 序 的 刑 事 观 念 才 能 有 重 轻 效地 得 到 纠正 。 三 、 国 刑 事 诉讼 价 值 的 目标 : 我 当 前 ,许 多 学 者 中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的 目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详细介绍了对抗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实际操作和限度,以及法律规定的对抗制原则。

探讨了对抗制因素对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性的影响。

在总结了对抗制的优势与不足,讨论了对抗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限度和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并对未来的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刑事诉讼、对抗制、法律规定、效率、公正性、优势、不足、合理限度、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刑事诉讼是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对罪犯的定罪与释放,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抗制是一种基本原则,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中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对抗的过程,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对抗制的应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资质和能力不足,导致被告无法获得充分的辩护,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对于如何合理运用对抗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亟待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对抗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对抗制的实际操作与限度、法律规定的对抗制原则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探讨对抗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局限,为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提供借鉴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研究对抗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及其合理限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抗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了司法公正。

研究对抗制因素和其合理限度有助于深入理解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运作机制,为完善和优化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对抗制因素的存在和合理运用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研究对抗制在实际操作中的表现及其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可以从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探讨如何充分发挥对抗制的积极作用,减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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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毕业论文选题】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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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摘要】刑事诉讼价值,在现代法治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是根本,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性价值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

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逐渐被抛弃,但是一味的主张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同样没有市场,必须充分重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复杂现状。

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一、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1、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性分析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内容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

有学者对这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试论刑法解释方法之目的解释

试论刑法解释方法之目的解释

试论刑法解释方法之目的解释刑法解释方法之目的解释刑法解释方法是固有于刑法学中的一种特殊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上理解并解释刑法内容,尤其针对那些法律条款、法案或判例中的解释性要素进行深入交流。

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刑法解释方法的应用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其能够指导刑法学的基础理论、指导刑法的司法实践,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刑法解释方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探究刑法规范的具体涵义及其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刑法解释方法有以下几个目的:一、确保刑法规范的正确理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了种种刑罚,包括一些严重的刑罚,面对这些规定,人民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担忧或疑虑,因此正确解释刑法规范不仅涉及法律学术研究,更加关键的是必须要确保刑法规范被正确理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司法实践,确保司法公正。

刑法解释方法的存在,有助于规范司法实践,避免司法工作出现差错或不合理的判决。

同时,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可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和透明度,增强司法谴责力度,达到制度正义的效果。

三、规范刑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刑法解释方法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规范刑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使得刑法解释不会因为局部权益而影响到全局。

刑法解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确保合理、公平、公正,并且要尽量避免影响公共利益。

四、发展刑法解释规则,加强刑法解释体系的完备性。

通过对刑法解释方法的研究,可以发展出更加完备的刑法解释规则,从而避免刑法的盲目解释或过度解释。

这有利于刑法解释体系的完备性,为后来的刑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更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刑法解释体系的不断健康发展。

五、推动刑法与社会、法治文化的和谐发展。

刑法作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解释方法有助于推动刑法与社会、法治文化的和谐发展。

在解释刑法规范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的社会文化和法治发展的现实情况,尽可能地贴近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刑法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al Law 课程代码:学分:3 分总学时:48 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专业使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考核方式:闭卷考试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二、教学基本要求(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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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第一编总论概论教学目的和具体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明确诉讼的基本构造、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以及刑事诉讼阶段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的含义、划分标准和意义,深刻理解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渊源以及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掌握并初步树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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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二)刑事诉讼实践(三)刑事诉讼法理论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辩证思维的方法(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三)比较与借鉴的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四、追求诉讼效率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浅议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原则的必要性

浅议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原则的必要性

浅议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原则的必要性摘要:有关刑事诉讼原则的争论,近年来在理论界可谓是如火如荼,在这些争论中,关于刑事诉讼的原则是否有必要被直接写进刑事诉讼法典的争论也异常的激烈,对此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将其直接写进法典,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原则为法典的一部分。

而另一观点则认为,将其写入法典实属多余,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际立法的潮流将其从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删除,本文赞成前一观点,也认为刑事诉讼原则的原则应该写入刑事诉讼法典之中。

关键词:刑事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典;立法技术“原则”一词,据《辞海》解释,是指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是对某一事物的最基本的特征及其运动规律的理论概括。

我国古代典籍中虽然没有使用过”原则”这个词,但却有”规章”,”规则”这类词。

例如,《书·五子之歌》载曰:”有典有则。

”《诗·小雅·鹿鸣》亦云:“君子是行是效。

”均是从规则、典范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现代世界万事万物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刑事诉讼作为国家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特殊活动,当然也不可能例外,它也必然有揭示基本质特征、反映其活动规律和决定其发展方向的准则,这就是刑事诉讼的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原则对于刑事诉讼的各项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立法方面来说,它对于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宏观上的理论支点,能为我们的立法活动指明方向。

同时,它指导着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的展开,有助于国家专门机关的依法行事,也有利于诉讼参加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

最后,刑事诉讼的原则可以帮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重要意义大家是莫衷一是,毫无争议的,然而,刑事诉讼的原则究竟有无必要直接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则是一个专家和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便是这一问题争论最为激烈之时。

有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的原则没有必要直接写入到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因为它已经内化与法典各具体条文之中,即刑事诉讼法律规则之中,法律原则的模糊性和不可直接适用性,是立法技术落后和法律不完善的表现,法律规则已经将法律原则内含于其中,再将刑事诉讼的原则直接写入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实属赘余,大可不必;同时,他们还认为将刑事诉讼的原则直接写进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并非世界刑事诉讼了立法的主流做法,只有我国和俄罗斯的的刑事诉讼立法才用了这种立法框架,从适应世界立法潮流的角度来说,刑事诉讼的原则也不应直接写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之中。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作者:曲沿威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摘要:由于诉讼的内容与形式不尽相同,所以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这里,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拥有其本身的价值与目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其“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国家根据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两方面进行阐述,让读者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不是彼此相互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刑事诉讼的价值产生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一种体现方式。

不过,这两者又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比较,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客观的,而其目的则是主观的。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一种对价值的认知的对象,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起始和终止。

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的追求,正是一种主管目标的体现。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虽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对于问题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止过。

很多刑事诉讼领域的学者对二者的理解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将二者糅合在一起。

这些笔者认为都不利于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的研究。

故根据笔者的理解,对二者加以区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起源于经济,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概念也开始不断延伸、影响到其他社会科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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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卷第5期2001年10月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原名《法学学刊》)JOURNA L OF HUNAN PO LITICA L -LEG A L CADRE CO LLEGE V ol.17NO.5Oct.2001试论刑事诉讼目的唐 冰(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泸州 646000) 摘 要:刑事诉讼目的在刑事诉讼程序领域居于核心地位,它既是刑事诉讼立法、司法的内在要素和基本前提,又是与刑事诉讼的主体、职能、构造等紧密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本目的是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与秩序。

关键词:刑罚权;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中图分类号:D9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173(2001)05-008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规定明文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通过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目的的实现来达到维护国家稳定和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根本目的。

科学地概括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必须以科学的根据为前提。

而科学根据的提出,应当源自于我国刑事诉讼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及其规律性的认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辩证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而制定的,就是说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在充分考虑中国现阶段的情况,并对刑事诉讼的规律进行高度抽象而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规范的结果。

因此,确立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依据,一是国家正确惩罚、控制犯罪以维护我国宪法制度的需要;二是刑事诉讼法和司法活动体现的我国刑事诉讼具有的功能。

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包括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一、惩罚犯罪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一)通过行使刑罚权实现惩罚犯罪国家对犯罪的打击、惩罚与抑制的强化,一般直接体现于实体法,即刑法的制定、修改与废止上,我国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等的规定,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增强了刑法对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威慑作用,但是刑法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具体案件,才能发挥其惩罚和抑制犯罪的作用。

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对刑罚权的行使及其效果,有着直接和间接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其保障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方面。

1、实现刑罚权的准确性实现刑罚权的准确性,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人的行为定性准确,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适用适当的刑罚,准确地说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象的适用不能发生错误,即不能对无罪的人适用刑罚。

在我国认定某人是否有罪,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而且承担此项举证责任的是国家司法机关。

对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有罪的人当然不能适用刑罚处罚。

此外,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具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的,也不得适用刑罚;其二是刑法适用的确定性或者必定性。

行为人实施犯罪必然会受到刑事处罚的后果,而不是犯罪后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侥幸逃避刑事追究,这一点在达到控制犯罪的预期目标方面的28收稿日期 2001-04-05作者简介 唐冰(1964—),女,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准确地实现国家刑罚权于具体的刑事案件,尽可能无遗漏地查获犯罪人而不使其逍遥法外,是刑事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根本目的所要求的,是通过刑事司法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一方面准确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法律秩序和实现法律规范,特别是刑罚规范所体现的正义的前提;另一方面也是防止该冲突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条件。

准确实现刑罚权以维护我国社会制度与秩序的稳定,主要是通过动态刑罚即通过刑事司法过程查明案情而得到具体运用和执行刑罚产生的心理效应实现的。

刑事司法过程中会引起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社会公众一定的心理效应。

如被告人的侥幸、抗拒、恐惧、反思、自责、痛苦的心理,家属的自省、反悔、冤屈、对抗等心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的安抚、失望等心理。

对一般公众而言,从一般正义和惩恶扬善的道义要求出发,对刑事司法是否实现了社会正义和保护功能的评价,从而产生的理解、接受、不满、失望、对抗等心理效应。

上述效应有的属于有利于维护社会制度和秩序稳定的正心理效应,有的属于对适用刑罚失望的负心理效应。

若刑事司法不能准确实现刑罚权,形成冤假错案就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影响,如有损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列宁在《时评》中就曾指出:“刑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桩罪行都揭发出来。

”可见,行使刑罚权控制犯罪的效果,关键在于准确,。

2、实现刑罚权的公平性从刑罚处罚的意义上讲,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了刑罚适用的公平性。

在论及实现刑罚权的公平性时,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实现刑罚权中运用的实体刑法规范和程序法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共标准;二是在有关法律符合社会的公平标准的情况下,刑罚权行使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公平。

在这里公平的核心是:基本上属于同一类的人或行为事实等,都应当受到相同的对待,如果法官明显是偏袒某一方,而拒绝听另一方的陈述,或双方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多寡不均,或适用了轻重差异明显的刑罚,都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因此,真正的公平,不仅要求罪犯被宣布为有罪,还在于定罪和适用刑罚上有统一规格的标准并且公平适用诉讼程序的方式。

3、实现刑罚权的及时性实现国家刑罚权不仅要求准确、公平,还应及时,及时性是刑事司法效率价值的具体体现,通过刑事程序的迅速运作,一方面尽快解脱无辜的以及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另一方面,可以为达到适用刑罚的预期效果提供基本的保障。

及时实现刑罚权首先是为了及时地制止犯罪活动,有效地打击罪犯的气焰,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并预防这些利益再次受犯罪侵害。

其次,惩罚距犯罪行为之间时间愈短,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联系在人们头脑中就愈明显。

这种联系的观念对震慑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及时实现刑罚权,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平衡被害人和周围群众的心理,增加安全感,进一步鼓励他们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从而有利于抑制犯罪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刑事程序本身实现的犯罪控制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运用而实现犯罪控制,体现出其独立价值。

刑事程序本身的犯罪控制的功能,表现在破案(拘捕)率及定罪率方面。

经验表明,如果犯罪发生后,总不能及时侦破案件或拘捕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促使同种或同类的人的犯罪的发生。

反之,如果案发后能够迅速破案或拘捕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有效地抑制同类犯罪的发生。

因为,准确、及时地侦破案件及拘捕本身表明国家具有控制犯罪的较强能力,从而具有警戒未来的作用,也可以防止真正犯罪人再次发生犯罪,为公众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另外,在许多情况下,有的案件,并未提交法院审判,或者虽然提交法院审判,但最终并未适用刑罚。

在此情况下,对犯罪的控制不是通过适用刑罚;而是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运作实现的。

准确、公平、及时地实现国家刑罚权,关键是保证准确、迅速地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这就要求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为司法活动提供符合认识规律,且有效率的司法程序,要发挥刑事程序本身控制犯罪的作用,又不致于导致专门机关权力的滥用,也需要法律程序提供一种有效的保障。

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程序的诉讼结构、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机制,还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设立相应的诉讼程序和规则,以便形成尽可能充分体现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率诸项价值的法律程序体系。

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涉及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是实现实体性权利在诉讼程序中的延伸,又是具有相对独立性,其目的是维护实体性权利。

而实体性权利在刑事程序中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权利的行使。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当程序性权利与其维护的实体性权利相适应、相佐证、相协调时,诉讼程序中的人权才是完整的,并且只有这种完整的人权得到充分保障时,才符合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理想状态的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犯罪是一种社会冲突,在许多情况下,刑事诉讼通过适用刑罚在表面上排除了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障碍,但并未能消除冲突主体对社会秩序与法律制度的心理对抗,38甚至还会加剧对立情绪,在刑事诉讼之后衍变为主体间的长期对抗乃至引发更剧烈的冲突。

应当说,这种结果并不符合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为避免上述不利后果的发生,刑事诉讼仅仅做到正确适用刑罚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平衡冲突主体的对抗心理。

其中最主要的,是尊重作为刑事诉讼核心人物的被告人的人格,使其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待遇。

为此,法律除要求专门机关不得滥用司法权外,还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其实体权利不受司法权非法侵犯所必需的程序性权利,作为自我防御的手段。

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给予了充分关注。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财产通讯秘密等不受非法侵犯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等规定,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拒绝回答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为自己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辩解以及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对不起诉提出申诉,参加法庭调查,申请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辩认证据,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对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权利。

另外,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还可推论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享有不受非法搜查、取证、拘捕以及不必要羁押的权利,接受公正、公开,迅速审判的权利,要求死刑复核的权利等。

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处于被控告地位又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关系的当事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保障。

(二)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注意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作为世界各国刑事程序发展的一大趋势,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

由于犯罪的增加,使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有一种自危感,国家既然不能减少犯罪和有效地改造犯罪人,那么至少应当保护犯罪的受害人。

况且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安全是国家的责任,或者说,刑事程序从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重心逐步转向寻求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平衡。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他不仅享有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还享有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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