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申请书
货运代理公司需要办哪些手续 需要做什么
首先告诉,这是交通部的行政管理范围。所说的货代,应该属于无船承运人(NVOCC)备案登记。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的许可、登记一、行政许可的内容(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舱;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行政许可的条件(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如申请人为中国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2、有与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相适应的船舶;3、有明确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计划安排。(三)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
堆场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7.28
•【字号】沪交航[2011]394号
•【施行日期】201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
务的通知
(沪交航〔2011〕394号)
各班轮运输企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行为的意见》(沪建交联〔2011〕366号)文件下发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总体已经趋向稳定,但在集装箱堆场服务局部环节中,依然发现部分班轮运输企业因各种原因委托无证堆场企业提供服务,给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带来了不稳定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依法经营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班轮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有关班轮运输企业因不熟悉有关法规委托无证堆场提供服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现将集装箱堆场服务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必须与取得经营资质的合法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各班轮运输
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在与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前应当审慎查验堆场企业是否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资质证书(相关经营许可证书样本附后)。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3.09
•【文号】交办水函〔2022〕376号
•【施行日期】2022.03.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
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
通知
交办水函〔2022〕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3.07.18
•【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
•【施行日期】2013.07.18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
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
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单位南京XX海运有限公司(盖章)
申办人王XX联系电话025-XXXXXX
5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申请书doc-6国(2021整理)
附件5:国际船舶代办署理经营资格登记申请书
国际船舶代办署理经营资格登记
申请书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交通部水运司制
二〇〇五年九月
申请书
①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申请在②从事国际船舶代办署理业务,请为我公司打点国际船舶代办署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颁布《国际船舶代办署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了如下申请材料:
1、可行性阐发陈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加盖本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3、固定营业场合证明;
4、两名高级业务打点人员的从业资历公证书、履历表及劳动合同;
5、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分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③;
6、国际船舶代办署理企业根本情况表;
7、指定〔委托〕书。
申请材猜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本色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名:
〔公司印章〕
年月日
注:①填写交通部或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分名称,具体名称请参考《处事指南》中的交通部及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分联系表;
②填写注册地港口城市名称,非港口城市填写城市名称。通常国际船舶代办署理企业只允许在注册地
点地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办署理业务;
③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请参考《处事指南》中
“港口〔口岸〕电子数据交换〔EDI〕效劳者名单〞。
可行性阐发陈述
公司概况,如主要客户、公司人员构成及机构设置3、办公设备及营业场合;4、投资回报阐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3.07.20
•【文号】
•【施行日期】2023.07.20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四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调查与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4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7-03-07【生效时间】2017-03-07【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海上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发布)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
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二、将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修改为“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删去第(四)项第(6)目中的“港到港”。在第(十二)项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前增加“境外”。
三、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
四、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和第(二)项。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二)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规定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的复印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期间,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证书、证明持续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
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
专业品质权威
Analysis Report
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
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
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
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
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
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
类别内容
行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产品服务,国际海运辅助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国
际
1.3 发展历程
2工商2.1工商信息
2.2工商变更
2.3股东结构
2.4主要人员
2.5分支机构
2.6对外投资
2.7企业年报
2.8股权出质
2.9动产抵押
2.10司法协助
2.11清算
2.12注销
3投融资3.1融资历史
3.2投资事件
3.3核心团队
3.4企业业务
4企业信用
4.1企业信用
4.2行政许可-工商局
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
4.4行政处罚-工商局
4.5税务评级
4.6税务处罚
4.7经营异常
4.8经营异常-工商局
4.9采购不良行为
4.10产品抽查
4.11产品抽查-工商局
4.12欠税公告
4.13环保处罚
4.14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3.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施行日期】2019.03.02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船舶营运证、运力批复办证手册
办证流程
(一)船舶营运证书
实施机关:上海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上海航务处
受理岗位:航务处受理员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
、
、
提交材料:
、《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船舶所有权、国籍、最低配员证书复印件一套.(需发复印件让办公室盖章)
、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办公室盖章)
、船舶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一份.(技术管理部提供)
、船检证书复印件一套.(船厂提供,加盖公司印章)
、船舶管理公司地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证明复印件、安全管理证书(国籍证书送船审核后办理)复印件各一份.(由船管公司提供)
、船舶运力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地,签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不符合条件地,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工作流程:
、受理人收到船舶营业运输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地,受理人予以受理,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地《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进行登记.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地,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地,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地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地《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地错误地,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
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2.08
•【文号】交办水函〔2024〕360号
•【施行日期】2024.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
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4〕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强国内、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集中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的营运资格。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各省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运营船舶信息)。
二、核查内容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营运资格保持情况;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
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1.10
•【文号】
•【施行日期】2023.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
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3.08.29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
第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
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书
企业名称:
(筹)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交通厅运管局制二〇〇七年三月
申请书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申请在②设立(筹)从事国际船舶管理,现申请办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如下申请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
2、投资协议;
3、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③;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公司《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指定(委托)书。
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
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④:
(公司印章)
年月日
注:①填写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名称;
②港口城市填写对外开放口岸名称,非港口城市填写城
市名称。通常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只允许在注册地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③股东(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复印件(由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④由全体股东(出资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
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申请书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交通厅运管局制二〇〇七年三月
申请书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公司申请,交通厅运管局于年月日下发了《办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通知书编号为“运管海运字[ ] 号),同意本公司办理相关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手续。
按照《办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已经完成了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申请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按照《办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的要求,提交了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办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复
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加盖本公司印章确
认与原件一致);
4、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5、两名有三年国际海运经理的高级从业人员从业
资历证明公证书、履历表和劳动合同;
6、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
适任证书的复印件;
7、安全管理符合(DOC)证书;
8、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9、指定(委托)书。
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名:
(公司印章)
年月日
注:①填写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名称;
②港口城市填写对外开放口岸名称,非港口城市填写城
市名称。通常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只允许在注册地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
申请书
企业名
称: .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交通厅运管局制二〇〇七年三月
申请书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申请在②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请为我公司办理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了如下申请材料:
10、申请书;
11、可行性分析报告;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加盖本公司印章确
认与原件一致);
13、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14、两名有三年国际海运经理的高级从业人员从业
资历证明公证书、履
历表和劳动合同;
15、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
适任证书的复印件;
16、安全管理符合(DOC)证书;
17、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18、指定(委托)书。
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名:
(公司印章)
年月日
注:①填写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名称;
②填写注册地港口城市名称,非港口城市填写城市名
称。通常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只允许在注册所在地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书
企业名称:×××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筹)
申请日期:2007年4月1日
交通厅运管局制
二〇〇七年三月
申请书
江苏省交通厅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申请在南京港②设立(筹)从事国际船舶管理,现申请办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如下申请材料:
6、可行性分析报告;
7、投资协议;
8、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③;
9、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公司《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指定(委托)书。
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