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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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组织法

村民自治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自治组织法

村民自治组织法

xx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主席xx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

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实践,负责代表和服务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特定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服务村民,协助村民行使管理自治权,组织并监督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第四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选举产生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其他成员。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居民根据村民数和人口分布情况选举产生的基层民主机构,是农村村民的利益代表和决策者。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

(二)讨论并决定农村重大问题和政策;

(三)审议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决定村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追究其职责不履行和权力滥用的责任;

(六)收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职务;

(七)其他需要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每个村庄设立一个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组成,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公安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发。

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临时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2.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自治组织法

村民自治组织法

村民自治组织法

在乡村社会组织中,村民自治组织法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规,它规定了村民自

主管理村庄事务的制度和程序。村民自治组织法的实施,旨在促进村庄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和管理能力,推动村庄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村民自治组织的设立

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村民自治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其设立原则包括村民

自治、依法治理、公开透明、责任到位等。具体设立程序包括村民大会选举、村委会选举、村规民约制定等环节,确保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

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村规民约、管理

村庄事务、协调矛盾纠纷、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宣传法律法规等。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发挥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服务村民、保障村民权益等功能,为村庄的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三、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利

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村民自治组织具有一定的自治权、管理权和服务权。具体表现为制定村规民约的权利、管理村庄事务的权利、协调矛盾纠纷的权利、参与村庄事务的权利等。村民自治组织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村庄的民主法治建设。

四、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机制

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村民

大会监督、村委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通过监督机制,村民自治组织可以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村民自治组织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五、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方向

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方向应当是规范化、民主化、

权威化、专业化。村民自治组织应当不断提高组织能力、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积极探索适合村庄发展需求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机制,推动村民自治组织改革创新,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颁布时间

1998年11月4日

通过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生效日期

2010年10月28日

简介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通过时间】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98.11.04

【生效日期】2010.10.2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2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

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

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

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成为了农村建设的重要法规。这两个法规的实施,为中国农村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村民自治法

村民自治法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该法规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村民自治组织的组成和职权、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村民自治组织的财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村民自治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增强农村居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意识,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村民组织法

村民组织法是为了促进村民自治,加强村民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而制定的。该法规对于村民组织的种类、组成和职权、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职权、村委会的组成和职权、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村民组织法的实施,有利于推进村民自治的进程,增强村民组织的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村民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互动作用

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实施,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村

民自治法规定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和职权,为村民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村民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的组成和职权,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村民自治的进程,提高村民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的实施,也需要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组织的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村民自治法

村民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

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

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

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

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

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

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

村民自治法

村民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村民自治组织法

村民自治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委工作的法律依据

村委工作的法律依据

村委工作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村委会是以村民为主体、行使自治、管理和公

共事务的基层组织。村委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村委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于1987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完善。该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

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选举程序等。

根据该法,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和服务村民群众

的利益。村民委员会承担着监督村干部、协调村内农村经济发展、维

护村民权益等职责。村委会负责管理村庄公益事务,组织村民讨论并

决定村级重大事项。

二、土地法律法规

农村地区土地是村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土地管理涉及到农民的切身

利益。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委会作为村级组织,

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监督和执法。他们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确

保土地承包的公平合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三、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

村委工作中的许多事项涉及到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这需要依据村民自治的原则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级组织自治条例》是关于村级自治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条例,村委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即村庄内部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于村民寄宿外来人员的管理、村民的社会公德教育等方面进行统一安排。

四、民主选举和依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民主选举和依法监督是村委工作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是相关法律依据。

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

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

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

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地区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其中村民自治法和村民组织法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之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这两个法律文件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村民自治法的背景和意义

村民自治法是中国政府于1988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文件,旨在加强农村地区的自我管理和发展。在此之前,农村地区的管理主要由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负责,村民的意见和利益往往被忽视。村民自治法的出台,使得村民可以通过自己的组织和管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

村民自治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加强农村地区的自我管理和发展,还在于促进了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村民自治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政府开始尝试将权力下放到基层,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民主化。通过村民自治,村民可以更好地参与到政治决策中来,促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民主化进程。

二、村民自治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村民自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其中,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机构,负责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制定村民自治的规划和决策。村民委员会则是负责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管理村庄的日常事务。村民小组则是负责组织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村庄的基本秩序。

村民自治法的实施情况并不完美。一方面,由于村民自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不同地区的村民自治情况存在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干预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的实施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村民自治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村民自治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村民自治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组织法

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自治组织法

村民自治组织法

村民自治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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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

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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