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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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1.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2.从生产加工企业直接采购时,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3.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4.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5.从农贸市场采购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6.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查验和留存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7.采购乳制品的,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8.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9.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或复印件.10.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11.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存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农产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帐记录等工作。

二、进行采购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主要为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粮油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

三、凡教体局统一配送的八大类食品(大米、面粉、食用油、酱油、蔬菜、猪肉、豆制品、冷冻食品),必须按教体局统一配送要求在准入供应商中自主选择供应商配送,凭着“我选择,我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采购验收工作。

并向相关配送供应商索取以下证件: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及供应商与教育服务中心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在食品配送中,还应索取以下证件:①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报告。

其中豆芽菜还需索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②鲜猪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标志。

大块的猪肉必须盖有蓝色的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③豆制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④大米、面粉、食用油、酱油、冷冻品: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都要加盖相关配送供应商的公章。

四、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尺度和要求的食品。

坚定根绝无QS标识的相关食品进入学校食堂,严格执行《关于学校食堂禁购禁用食物成品、半成品的通知》。

五、学校自主零星采购的食品,必须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送货单,或购物凭证等。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物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物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据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1.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出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体式格局、进货日期等。

中学食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制度

中学食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制度

中学食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制度为了加强我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索证索票制度1. 食堂采购人员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 采购人员应当向供应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确保所购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 采购人员应当索取并保存食品进货票据,进货票据应当注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4. 采购人员应当对所购食品进行感官检查,确保食品外观正常、无异味、无污染。

5. 采购人员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及时取消合作关系。

二、进货查验制度1. 食堂验收人员应当对每批次进货食品进行查验,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 验收人员应当对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行查验,确保所购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 验收人员应当对食品进货票据进行查验,核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票据真实、完整。

4. 验收人员应当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确保食品外观正常、无异味、无污染。

5. 验收人员应当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及时退货,并记录退货原因和处理结果。

三、台账记录制度1. 食堂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详细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 食堂应当对食品进货台账进行定期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可追溯。

3. 食堂应当对食品库存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台账记录,确保食品库存与实际库存相符。

4. 食堂应当对食品出库进行记录,详细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出库日期等信息。

5. 食堂应当对食品销毁进行记录,详细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日期及原因等信息。

购销台账登记制度

购销台账登记制度

购销台账登记制度购销台账登记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上市食品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营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此制度,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条销售者在销售食品等产品之前,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第四条销售者必须在产品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从事食品等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第六条应当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的销售者,必须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第七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条为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销售者,不得销售相应的食品等产品。

食品流通环节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实效性分析及完善2017-04-22 13:15 | #2楼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是当前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自律制度中的两项核心制度,也是各地工商机关在监管中投入精力最多,遇到困难最多的一项基础工作。

各地工商机关在推动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普遍动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有的向经营者免费发放档案盒、台账本,有的代替经营者整理票证、抄录台账,有的投入巨资推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的电子化、网络化。

本文试图通过对食品流通环节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剖析,给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一个准确的功能定位,找出食品流通环节的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监管的工作重点,去虚存实,革新完善,提升工商机关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工作实效。

一、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由来在工商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中,最早提出“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概念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工商消字[2017]第71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其第八条规定:工商所应当通过培训、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我国对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本制度旨在明确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的相关规定,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采购行为,确保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1. 采购人员应当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2. 采购人员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确保产品符合我国进口食品安全规定。

4. 采购人员应当对供应商的信誉进行评估,了解供应商的供货历史和客户反馈,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5. 采购人员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1. 进货时,采购人员应当对食品原料的外观、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进货时,采购人员应当核对采购单据和发票,确保产品的数量、规格、价格等信息与单据一致。

3. 对于肉类、禽类等生鲜食品原料,采购人员应当检查检疫合格证明,确保产品符合我国动物防疫规定。

疫合格证明,确保产品符合我国进口食品安全规定。

5. 进货时,采购人员应当对供应商的供货情况进行记录,包括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以便进行追溯和查验。

三、食品原料台账记录1.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账,记录采购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台账,记录进货食品原料的外观、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

3.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台账,记录采购食品原料的供应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信息。

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篇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xx]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依法引导和监督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一)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销售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四)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进销台账制度的范本

食品进销台账制度的范本

食品进销台账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食品进销台账制度。

本制度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原则,确保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进货台账1.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 进货台账应当真实,不得伪造。

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对台帐进行管理。

三、销售台账1. 食品经营企业从事批发业务的,应按上述要求建立食品销售台账。

销售台账应记录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2. 批发食品必须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有存根联、发票联和随货同行联。

3. 食品销售台账应当真实,不得伪造。

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1. 食品经营企业在进货时,应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2. 食品经营企业应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

3. 对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五、食品进货和销售的管理1. 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和销售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食品进销台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食品经营企业应定期对食品进销台账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台账记录与实际经营活动相一致。

3. 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六、监督和检查1. 食品经营企业应主动接受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经营企业的进销台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本制度。

3.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对食品经营企业的进销台账记录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经典版(5篇)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经典版(5篇)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经典版1、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2、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3、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4、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5、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2、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3、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____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____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范本

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范本

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进货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食品零售商等食品进货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食品进货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进货台账的建立第四条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食品零售商等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记录食品的基本信息。

第五条食品进货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供货商等信息;(二)食品来源(供货单位、联系电话)、索证种类(参照索证索票制度规定)、税票或进货单等证明文件;(三)进货日期、进货价格、总价、付款方式、付款人等信息;(四)其他应当记录的信息。

第六条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食品零售商等应当将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三章食品进货台账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食品零售商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食品进货信息,不得伪造、篡改、隐瞒。

第八条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食品零售商等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货台账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食品进货行为的合法性和食品质量的安全性。

第九条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食品零售商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管理制度,明确食品进货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加强食品进货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食品零售商等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食品零售商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者、食品批发商、食品零售商等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范本

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范本

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食品的进货来源、销售去向、数量、金额等信息。

第二章进货台账管理第四条进货台账应当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进货台账应当采用电子台帐软件进行管理,确保记录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进货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销货台账管理第七条销货台账应当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购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销货台账应当采用电子台帐软件进行管理,确保记录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销货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食品索证索票管理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采购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辐照食品、新资源食品时,应同时索取卫生部门相关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采购鲜(冻)肉类时,应当索取畜产品检疫证,或者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有效的验讫印章,采购进口鲜(冻)肉类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进销货台账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行政机关、消费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索证索票与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索证索票与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食品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与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食品经营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食品采购负责人: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单位须知:
一、及时如实记录
二、妥善保管
三、如用完,根据本台账格式自行打印台账表格
食品索证索票与进货查验记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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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与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2.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销售票据;④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与专利等证明;⑤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⑥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3.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与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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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食品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维护企业声誉,食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1. 索证索票的含义索证索票是指食品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向供货商索取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票据,以证明食品原料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2. 索证索票的内容(1)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证明文件;(2)食品原料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生产许可证明文件;(3)食品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产品检验报告、检疫证明等;(4)食品原料的产地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信息;(5)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和进货渠道信息。

3. 索证索票的流程(1)在采购食品原料时,采购人员应向供货商索取上述证明文件和票据;(2)对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和票据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完整;(3)将审核无误的证明文件和票据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验。

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1. 进货查验的含义进货查验是指食品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对食品原料进行现场查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进货查验的内容(1)食品原料的外观质量,如颜色、气味、形状等;(2)食品原料的包装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3)食品原料的卫生状况,如是否霉变、是否有异物等;(4)食品原料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3. 进货查验的流程(1)采购人员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应现场查验食品原料的外观质量、包装标识和卫生状况;(2)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应立即退货,并记录退货原因;(3)将查验结果记录在进货查验记录本上,以便日后查验。

三、食品原料台帐记录制度1. 台帐记录的含义台帐记录是指食品经营企业在采购、储存、销售食品原料过程中,对食品原料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

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
账记录制度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1、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采购人员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的要求。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4、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

5、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

6、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厉索证索票。

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议合格证书。

7、应当查验所购产品的感官、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鼓励建立电子台账。

台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含饮料现榨,不含饮料现榨);(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应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提供自酿酒,应在自制饮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经营者可同时申请多种经营项目,多项目经营的,根据主要经营项目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第七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可以向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其下属直营连锁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布局、操作流程技术性图纸等材料进行统一评定,并公布通过评定企业名录。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2篇)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2篇)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列入索证索票范围的重点食品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粮食制品、肉、熟肉制品、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茶叶、酒、饮料等。

第四条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一)营业执照;(二)生产许可证;(三)经营许可证;(四)卫生许可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条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二)检验(检疫)证明;(三)销售票据;(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五)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六)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书、注册证。

第六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三)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

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七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以及初次交易索取票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
7、、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厂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8、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斜、食品用工具、没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9、建立食品索证、进货验收台帐并进行记录,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帐记录保管等工作。
3、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证。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或向供货商直接批发采购的食品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化验单。
4、食品定点采购,蔬菜等食品防止受到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肉类采购放心品牌并索取检疫证明,确保食品原料新鲜卫生。各类定型包装食品尽可能选用知名度高的大型企业的产品,保证安全卫生。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做好食品采购索证和验收卫生管理工作。
2、把好食品采购关,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14、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5、不采购质量不新鲜、腐败变质、发霉、生虫、虫蛀、有毒有害、掺假掺杂、超过保持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6、、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

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

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
(一)由专职员工(质量检查员)负责填写《食品进货台帐》、《食品销货台帐》,督促销售人员填好《食品销货台帐》,并按工商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建好档案。

《食品进货台帐》主要内容有: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来源(供货单位、联系电话)、索证种类(参照索证索票制度规定)、税票或进货单等。

《食品销货台帐》主要内容有: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销售去向(购货单位、联系电话)、售后服务记载、质量跟踪情况。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销货台账。

食品进销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售出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销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负责人:
年月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6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6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6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4年1月27日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督促落实。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改善办伙条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督促中小学校落实管理制度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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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11月29日 15时56分 237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索证索票”
“进销台账”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局制定了《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消保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食品经营者是指取得证照的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及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

第三条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农产品集贸市场中除经营肉、禽、蛋等以外的有固定摊位的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鼓励其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暂缓,但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制度。

第四条食品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如下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
(三)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
(四)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
(五)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六)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检验报告除首次购入食品时按批次索验外,之后还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

以上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六条食品销售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第八条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存档;各连锁销售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各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

第九条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

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的食品销售者,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外,还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养殖、种植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要求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
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销售门店(统称为食杂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等信息。

第十三条进货台账应当按照每次购入食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报告及编号、购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杂店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或进货台账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及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档案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食品批发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销货时间、购货方名称及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销售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引导、教育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

基层工商所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

要使所辖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百分之百的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申请开业的食品经营者,在登记注册时采取签订责任书或承诺书等形式,引导和督促其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并到所辖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有关索证索票和进销台帐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建立制度并按规定悬挂或摆放;
(二)是否符合要求并按规定填写;
(三)随机抽查档案,与其销售食品进行核查,检查索证索票或者进销台账制度是否真实、规范。

第二十条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人名称、索证索票或者进销台账制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不履行索证索票、建立进销台账义务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其采取书面规劝,及时教育、引导、督促并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销售相关的食品,将其作为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辖区工商所的信息公示栏及相关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对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制度监督检查中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并造成后果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理,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执行索验食品质量检验报告和食品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在规范索证索票、进销台账制度工作中玩忽职守和执法不严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依照《特别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各市、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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