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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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而向供货方索要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和进货发票据。
二、列入索证索范围的重点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畜、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酒、饮料等。
三、食品经营者与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五)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畜牧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
五、食品经营者应对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确定专人保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帐,详细记录食品的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销货数量、质量保证期等信息。
七、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
八、食品经营者要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九、县工商局对全县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各工商所帮助和监督本辖区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十、对因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出现违法问题的食品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本制度自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