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量计价规则-总则 别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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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及计算规则(详细版本).

清单计价规范及计算规则(详细版本).

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 A 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 B 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 C 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 D 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 E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 附录 F 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计量计价规则-总则

1-计量计价规则-总则

1. 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之适用1.1 本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旨在说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及单价或合价或总计价格所包含的费用。

1.2 本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亦适用于工程之所有结算。

2. 计量2.1 工程应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完成的工程之净量计量,而每一数量应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但此原则不适用于项目说明内所述的尺寸。

2.2 除另有说明外,不应从以面积计量的项目内扣除不足0.3平方米的空位。

2.3 空间的最低扣除量只限于所计量面积的边缘以内的空间;在计量面积边缘的空间,则无论大小均应扣除。

2.4 除另有说明外,在工程量清单内使用的工程量计量单位须如下:i 以重量计算的项目- 千克或吨kg或tii 以体积计算的项目- 立方米m3iii 以面积计算的项目- 平方米m2iv 以长度计算的项目- 延长米mv 以个数计算的项目- 个(或其它适当的单位)vi 其它项目- 以其它适当的单位2.5 工程量清单内之数量按全进位的方法以整数表示,最少的数量为1。

如果以吨作为计量单位,则数量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数。

3. 项目说明3.1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操作工艺应符合有关工程规范条款、施工图及施工详图的规定。

填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应包括按照有关工程规范条款、施工图及施工详图所执行的工程。

3.2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的“按规定”一词即指工程规范的有关条款、工程量计算方法与单价工作内容说明及“图集”所规定的内容。

3.3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的“连”一词应指“连同并包括”的意思。

3.4 以个数计量或需另项计量的项目应详细说明。

3.5 以长度计量的项目应注明断面尺寸和形状、周长或周长范围或该等可能适用的其它资料;半径12m或以上均不归纳为圆弧形。

3.6 以面积计量的项目应注明厚度或该等可能适用的其它资料。

3.7 以重量计量的项目应注明材料厚度和其单位重量(如适用时) (例如干管工程)。

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别墅区

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别墅区

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别墅区第1节- 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1.1 土方工程1.1.1 一样规定1.1.1.1 本计量原那么所述之〝土方〞均等同于〝土石方〞。

1.1.1.2 所提供对地坪和地层性质的任何有关资料仅供参考,并不保证其准确性。

1.1.1.3 土方工程应以挖掘前密实体积计量,现有空间那么应扣除。

1.1.1.4 项目内应包括:1) 材料的多次转运和往来工程现场的运输;工程规范要求的多次转运应在渣土处理项目内说明。

2) 在任何所遇到的材料上(包括石、旧桩和地基等)进行工作。

3) 土方工程的支撑。

4) 使土方工程不受地下水或地面水渗透阻碍。

5) 在正常水位以下、在流泥或流砂内进行开挖。

6) 水准测量、土方修整、修边和压实等地型预备工作。

1.1.1.5 挖土工程等的工程量已按图纸所述的室外地坪标高放线或按等高线之间的内插标高尽可能地准确计量,但承包商有自由同意这些工程量的准确性,也可在〝工程量〞一栏填报自行从图纸运算出来的数量。

惟给出的或填报的工程量均被视为确信的,日后工程期间,除非图纸及工程指示等有所修改,这些工程量不再调整,但注明为〝暂定数量〞的项目除外。

1.1.1.6 工程技术方案设计(1) 工程应包括降水、土方开挖、支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设计及其有关防渗漏、防位移和变形措施的设计连编制相关设计文件等。

(2) 承包商须对上述设计方案负责,并须在施工前取得设计单位/雇主代表批准,因此:a. 任何由设计单位/雇要紧求对上述工程设计方案的修改、增加或改动等,应由承包商自费执行。

在此情形下,竣工时刻不予延长;b. 任何由设计单位/雇主驳回之方案将被视为承包商的错误责任,并应不构成延长竣工期限的缘故。

(3) 设计单位/雇主对承包商设计方案的认可可不能减低承包商在本合同中之义务及责任。

1.1 土方工程(续)1.1.2 现场预备工程1.1.2.1 清除单独的树木应以株数计量;清除单独树墩应以个数计量。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总则说明1.本章总则包括:保险费、工程管理、临时工程与设施、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等内容。

2. 保险费分为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2.1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2.2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和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2.3保险费率按议定保险合同费率办理.3.工程管理包括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和工程管理软件。

3.1 竣工文件是承包人对承建工程,在竣工后按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编制竣工图表、资料所需的费用.3.2 施工环保费: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消除环境污染措施所需的费用。

3。

3安全生产费: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

3.4工程管理软件:是发包人指定要求承包人统一配备的软件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所需的费用。

4.临时工程与设施包括临时道路、临时用地、临时供电设施、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以及供水与排污设施。

4.1 临时道路(包括便道、便桥、便涵、码头)是承包人为实施与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须修建的设施,包括工程竣工后的拆除与恢复。

4.2临时用地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临时占用土地的租用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费负责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不另行计量。

4。

3临时供电设施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临时电力设施的架设、维修与拆除的费用,不包括使用费。

4.4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临时电讯设施的架设、维修与拆除的费用,不包括使用费。

4.5供水与排污设施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提供、安装、保养和拆除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设施,安装、维修、管理和拆除临时排污系统的费用。

5.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包括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和场地建设:5.1承包人驻地建设是指承包人为工程建设必须临时修建的承包人住房、办公房、加工车间、仓库、试验室和必要的医疗卫生、消防设施所需的费用,其中包括拆除与恢复到原来的自然状况的费用。

1-计量计价规则-总则

1-计量计价规则-总则

1. 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之适用1.1 本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旨在说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及单价或合价或总计价格所包含的费用。

1.2 本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亦适用于工程之所有结算。

2. 计量2.1 工程应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完成的工程之净量计量,而每一数量应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但此原则不适用于项目说明内所述的尺寸。

2.2 除另有说明外,不应从以面积计量的项目内扣除不足0.3平方米的空位。

2.3 空间的最低扣除量只限于所计量面积的边缘以内的空间;在计量面积边缘的空间,则无论大小均应扣除。

2.4 除另有说明外,在工程量清单内使用的工程量计量单位须如下:i 以重量计算的项目- 千克或吨kg或tii 以体积计算的项目- 立方米m3iii 以面积计算的项目- 平方米m2iv 以长度计算的项目- 延长米mv 以个数计算的项目- 个(或其它适当的单位)vi 其它项目- 以其它适当的单位2.5 工程量清单内之数量按全进位的方法以整数表示,最少的数量为1。

如果以吨作为计量单位,则数量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数。

3. 项目说明3.1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操作工艺应符合有关工程规范条款、施工图及施工详图的规定。

填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应包括按照有关工程规范条款、施工图及施工详图所执行的工程。

3.2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的“按规定”一词即指工程规范的有关条款、工程量计算方法与单价工作内容说明及“图集”所规定的内容。

3.3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的“连”一词应指“连同并包括”的意思。

3.4 以个数计量或需另项计量的项目应详细说明。

3.5 以长度计量的项目应注明断面尺寸和形状、周长或周长范围或该等可能适用的其它资料;半径12m或以上均不归纳为圆弧形。

3.6 以面积计量的项目应注明厚度或该等可能适用的其它资料。

3.7 以重量计量的项目应注明材料厚度和其单位重量(如适用时) (例如干管工程)。

7.1.1-计量及计价原则(含人工材料调差办法)10.22(钢筋调整为西本)

7.1.1-计量及计价原则(含人工材料调差办法)10.22(钢筋调整为西本)

前言 (3)1. 工程量清单 (4)1.1工程量清单章节组成 (4)2.工程量计量原则 (5)2.1总则 (5)2.2施工开办项目 (8)2.3桩基础工程 (14)2.4地下连续墙工程 (14)2.5土方工程 (15)2.6混凝土工程 (17)2.7预制混凝土工程 (22)2.8砖石工程 (26)2.9排水工程 (29)2.10沥青工程 (30)2.11砖瓦石工程 (33)2.12屋面工程 (38)2.13木结构工程 (41)2.14木装修工程 (45)2.15钢铁和金属工程 (52)2.16防水及保温 (58)2.17抹灰工程 (59)2.18.管道工程 (65)2.19机械工程(另见机电工程计量及计价原则) (68)2.20电气工程(另见机电工程计量及计价原则) (68)3.工程量清单报价 (68)3.3、施工开办费 (68)3.5人工及机械表 (69)3.6示范区 (69)3.7后搭后建 (69)4、合同价款确定 (69)4.1落地项目清单合同价款 (70)5、工程量清单变更和调整 (70)5.1差价调整办法 (70)5.2施工图重计量(合同预算价) (79)5.3工程结算 (79)5.4计价原则 (80)5.5支付原则 (80)5.2.8、特殊事项说明 (81)前言1.本工程量清单计量及计价原则(含调差办法)适用于区域清单(南京等江苏区域、合肥等安徽区域)项目及所涵括的落地清单项目中的施工总承包工程。

2.本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完整的区域清单项目价格,落地项目清单价格需按照区域清单项目章节内容、性质、建筑面积匹配落地项目清单的业态及战略协议约定调价原则,并结合落地项目的个别特殊子项的价格确认。

3、如本计量规则与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不一致,以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为准。

1.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所述工程量为充分考虑工艺、材料(含送样、二次送样)和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并结合每一章节项目清单特征所描述包含的完整的工作内容,投标人需仔细研读各章节关于工程量的约定,准确报价。

《清单计价规范》总则讲解

《清单计价规范》总则讲解
1.0.5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是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国家的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比较广泛。所以本规范提出,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指: 《建筑法》、《合同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直接涉及工程造价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
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许分包的工程。3.4.2 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人工应按工种列项、材料和机械应按规格、型号列项
零星工作项目表
工程名称

序页号
共 页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1
人工
2
材料
国家建设部在认真总结我国工程招投标“定额”计价的基础上,研究借鉴国外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做法,制定了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立了我国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守的规则,要求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一体遵循,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其在招投标中的总要作用。
1.0.2 广义称“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但就承发包方式而言,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与现行的“定额”计价方式并存于招投标活动中的另一种计价方式。本规范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凡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无论招标主体是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还是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私人资金等都应遵守本规范。

别墅工程结算应套用计算规则

别墅工程结算应套用计算规则

别墅工程结算应套用计算规则一、土石方1、挖土方地槽(坑)以及运土方,不分干土、湿土均执行本定额。

2、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运算3、挖桩间土方时,人工乘以系数1.25。

45、机械挖土方工程量按机械土方90%,人工挖土方10%运算,人工挖土方部分按相应标准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5。

人工部分为石方时,工程量按实运算,套用相应石方开挖定额,不另乘系数。

6、推土机(或铲运机)推(或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按一、二类土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87。

7、建筑物地下室基础土石方,自然地面以下超过6.0m深,采纳机械挖土、装土、装渣、自卸汽车运输,按相应项目(仅指挖土且运距在1KM以内项目)乘以系数1.20。

工程量按超深部分运算;运算运距时,以挖土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的水平距离运算。

8、人工平坦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及找平。

厚度超过±30cm时,其全部土方工程量按挖土方相应定额运算。

平坦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运算。

9、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沟槽长小于槽宽3倍,且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度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均按挖土方运算。

10、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者,可参照表1规定运算。

办理工程结算时,应按甲、乙双方签证的隐藏工程记录运算。

放坡系数表表111、运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12、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外地坪深度运算;13、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构件(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体积运算。

14、房心回填土,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运算。

15、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运算: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二、砌体1、墙体必须放置拉接钢筋、铁件、金属构件时,应按有关章节另行运算。

2、砖砌挡土墙2砖以上执行砖基础项目。

高度超过3.6米者,人工乘以系数1.15。

一建工程合同计价方法规定

一建工程合同计价方法规定

一建工程合同计价方法规定一、合同价格的确定1.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变化不大的项目,合同一经签订,总价不做调整。

2. 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预期工程量有可能发生变动的项目,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3. 单价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款。

4. 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成本按实支付,另加约定的酬金作为利润和管理费。

二、计价依据合同计价应基于以下依据进行:1. 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 工程量清单:详细列出各项工程的数量、规格等。

3. 预算定额: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建筑工程造价标准。

4. 市场调研:材料、设备价格的市场调查结果。

5. 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标准。

三、计价过程1. 预结算:在工程施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预估合同价款。

2. 进度款支付:根据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分阶段支付款项。

3. 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最终结算。

四、变更与索赔1. 变更处理:工程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2. 索赔条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一方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五、风险分担合同应明确各种风险因素的分担方式,如价格波动、自然灾害等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六、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规定1. 质量保证:承包方需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

2. 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3. 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01定额说明及计价规则

01定额说明及计价规则

册说明一、第五册《采暖、给排水、燃气工程》,包括室内、室外、站类管道,阀门及法兰、卫生、采暖器具,消防设备及附件,燃气管道、附件及器具低压容器、器具,锅炉及附属设备,泵类及减震装置,冷、暖、热附件及工程仪表,套管及管道、设备支架,管道试验及探伤,刷漆、保温等共十五章。

二、室内外管道接线的划分站类管道以战或机房的外墙皮为界,其它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

三、无缝钢管管外径>250mm、其它钢管直径>150mm的室外管道,按设计要求,执行第八册《市政管道工程》定额。

四、本定额压力划分(除各章另有规定者除外):低压:P≤1.6MPa P≤10MPa P>10Mpa五、本定额中的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的距离),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5m以下编制的,如超过5m时,其超过部分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操作高度│8m以内│12m以内│16m以内│16m以外┠──────┼─────┼─────┼─────┼─────┨┃超高系数│ 1.10 │ 1.15 │ 1.2 │ 1.25 ┃┗━━━━━━┷━━━━━┷━━━━━┷━━━━━┷━━━━━┛六、本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按下表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以人工费为基数):┏━━━━━━━━━━━┯━━━━━┯━━━━━┯━━━━━┓┃檐高│45m以下│80m以下│80m以上┃┠───────────┼─────┼─────┼─────┨┃费率(%) │ 3 │ 6 │8 ┃┠─────┬─────┼─────┼─────┼─────┨┃│人工│ 2 │ 4 │ 5 ┃┃其中├─────┼─────┼─────┼─────┨┃│机械│ 1 │ 2 │ 3 ┃┗━━━━━┷━━━━━┷━━━━━┷━━━━━┷━━━━━┛七、下列项目按系数分别计取:1.采暖系统调试费按单位工程人工费的14%计取,其中人工费占78%(不含热源费用)。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注释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注释

1 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计算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Building construction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Industrial construction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Civil construction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3 工程计量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工程项目,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i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i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第一部份工程量计算规则总说明1.规则之适用性本规则适用于工程进行前工程量清单之编制,亦适用于工程进行中工程变更、签证核算及完成后之决算。

2.计量单位除另有说明外,以下计算单位须一致采用:a.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 公斤(kg)b.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 立方米(m3)c.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 平方米(m2)d.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 米(m)e.以套为单位之项目 - 套(Set)f.以件为单位之项目 - 数量(No.)g.没有数量之项目 - 项目(Item)每次量度须计至最接近的10mm(即5mm或以上当作10mm,5mm以下不理会)。

在项目叙述中说明构件尺寸时,本条不适用。

3.清单用单位工程量计算至最接近之整数单位。

小于半个整数单位者将不理会,大于或等于半个整数单位都当作一个整数单位。

如按本条导致某个项目被完全删除,此项目将当作有一个整数单位之工程量。

在决算更改工程或重新计算清单时,工程量单位为立方米(m3)、平方米(m2)、延长米(m)之项目,增减需计算至最接近0.1m3、0.1m2、0.1m,为公斤(kg)之项目,则计算到取接近1m及1kg。

4.计算净量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之计算须为完成后之净量。

5.最小量之扣除有关最小空位之扣除,是指与边界线不相连之空位。

由部分边界线向外伸展而成之空位,不论大小,必须扣除。

6.弧度工程弧度工程须分别说明,但不分弧度大小。

第二部分单价总说明1.投价依据投标图纸、国家与地方现行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说明等应一并参阅并据此投价。

2.估值当工程量清单中出现“估值”字样,该项目之造价即由投标人承担风险,决算时不作调整。

若此类项目没有投价,造价即视作已包括在清单内其他项目单价中。

3.材料供应价之调整若工程量清单之项目中出现“料值”字样,其定义为:发包人指定材料的估算供应价,此供应价包括该项目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投标人须自行加上卸货、保管、材料损耗、安装、安装所需之辅助材料如水泥、砂浆、临时措施、施工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其他相同性质项目之收费。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功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活动。

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指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或施工图预算)、合同价格、工程结算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合法、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以及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等,是本省计价活动的基础性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

“计价依据”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建筑产品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

“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标底的指导性依据,是承包人投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参考性依据,也是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性标准。

建筑面积计量规则

建筑面积计量规则

建筑面积计量规则一、总则。

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量,统一计量方法、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是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计价的建筑面积计量。

二、术语。

1、层高系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自燃层系指按楼板结构分层的楼层、3、架空层系指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4、走廊系指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5、挑廊系指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6、檐廊系指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7、回廊系指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8、门斗系指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隔寒等缓冲作用的建筑空间。

9、建筑物通道系指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10、架空走廊系指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11、勒脚系指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12、围护结构系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围护性幕墙系指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4、装饰性幕墙系指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5、落地橱窗系指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6、阳台系指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17、眺望间系指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18、雨篷系指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19、地下室系指房间地面低于设计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

20、半地下室系指房间地面低于设计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1、变形缝系指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2、永久性顶盖系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3、飘窗系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4、骑楼系指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5、过街楼系指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三、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一级造价工程师《技术与计量》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表(纯手打))

一级造价工程师《技术与计量》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表(纯手打))

27 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28 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
29 车棚、货棚、站台、
加油站、收费站等
30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 的建筑物
31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
32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
33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
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1/2计
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按外围水平 面积计;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 的,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1/2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 光控制室
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全计
1/2计
8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 落地橱窗
按外围水平面积计
全计
1/2计
9 门斗
按外围水平面积计
全计
1/2计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
10 构的楼梯间、水箱间
全计
1/2计
、电梯机房
11
设备层、管道层、避 难层
全计
1/2计
12 坡屋顶
2.1米及以上全计;1.2-2.1米按 1/2计;1.2米以下不计。
13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 间
2.1米及以上全计;1.2-2.1米按 1/2计;1.2米以下不计。
14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 护设施的悬挑看台
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
有顶盖无围护的场馆 看台
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
15
差在0.45米以下且结 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
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1/2计。
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1/2计。
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 面积1/2计。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1/2计。
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1/2计。
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

建筑工程预算计算规则(计量与计价).

建筑工程预算计算规则(计量与计价).

A.1 土(石)方工程说明1土方工程1.1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见表A.1.10 )。

1.2人工挖土方定额除挖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按干土编制,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干湿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地下常水位以下为湿土。

1.3本分册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亦应另行计算。

1.4人工挖土方深度以1.5m为准,如超过1.5m者,需用人工将土运至地面时,应按表 A.1.1增加工日(不扣除1.5m以内的深度和工程量)。

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单位:100m5)表A.1.11.5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 1.2。

1.6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人工挖桩间土方(包括土方、沟槽、基坑)按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25,机械挖桩间土方按相应子目的机械乘以系数 1.1,计算工程量时,应扣除单根横截面面积0.5m2以上的桩或(未回填桩孔)所占的体积。

1.7机械施工土方,单位工程量小于2000吊时,定额乘以系数1.1。

1.8机械挖土方工程量,按机械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机械挖不到的地方,需用人工修边坡、整平、挖除的土方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按表A.1.2 规定确定机械和人系数表1.9机械挖土方定额中土壤含水率是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的:含水率大于25%寸,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若含水率大于40%寸,另行计算。

1.10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1.11挖掘机挖沟槽、基坑土方,执行挖掘机挖土方相应子目,挖掘机台班量乘以系数 1.2。

1.12挖掘机挖淤泥、流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未考虑涌砂、涌泥,发生时按实计算。

1.13机械土方定额是按三类土编制的,如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定额中的机械台班量乘以表A.1.3中系数。

1.1.1别墅工程

1.1.1别墅工程

程 造
项目名称
合计 土石 桩基

方础


造价(万元)


比例(%)
项目名称
砌筑 桩
外墙 内墙

m
要 项
每100m2标
技 (元)

楼地面


项目名称
整体 石材 块料
指 标 每100m2建筑面积工程量指
m2
m2
m2
标 单位工程量经济指标
(元)
注:防雷工程造价计入电气安装工程。
砌筑
基础 m3
木地 板 m2
1.1.1别墅工程
砼及 钢筋

金属 结构
分部分项工程费
屋面防 水保温 隔热
楼地 面
墙柱 面
天棚
门窗
幕墙
混凝土
保温
钢筋 及屋
柱梁

板 楼梯 其他

m3
m3
m3
m3
m3
m3
t
m2
楼梯
整体 石材
m2
m2
块料 m2
樯柱面
幕墙
抹灰 石材 块料 涂料
m2
m2
m2
m2
m2
油漆 涂料
措施项目费
其他
安全文 明施工
其他 措施 项目
防水
模板
综合脚 手架
里脚 手架
m2
m2
m2
m2
天棚 门
抹灰 吊顶 刮腻子
m2
m2
m2
m2
其他 项目 规费 税金
满堂 脚手 架
m2
窗 m2

计价规则

计价规则

第2.1.1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级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第2.1.2条多层建筑物面积,按各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2.1.3条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按计算建筑面积。

第2.1.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2.1.5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2.1.6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2.1.7条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均按建筑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第2.1.8条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暑架层或货架计算建筑面积。

第2.1.9条又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0条建筑屋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其层高超过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1条有住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等,按住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棚、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第2.1.12条屋面上部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3条建筑物外有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眺廊、走廊等,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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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之适用1.1 本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旨在说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及单价或合价或总计价格所包含的费用。

1.2 本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亦适用于工程之所有结算。

2. 计量2.1 工程应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完成的工程之净量计量,而每一数量应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但此原则不适用于项目说明内所述的尺寸。

2.2 除另有说明外,不应从以面积计量的项目内扣除不足0.3平方米的空位。

2.3 空间的最低扣除量只限于所计量面积的边缘以内的空间;在计量面积边缘的空间,则无论大小均应扣除。

2.4 除另有说明外,在工程量清单内使用的工程量计量单位须如下:i 以重量计算的项目- 千克或吨kg或tii 以体积计算的项目- 立方米m3iii 以面积计算的项目- 平方米m2iv 以长度计算的项目- 延长米mv 以个数计算的项目- 个(或其它适当的单位)vi 其它项目- 以其它适当的单位2.5 工程量清单内之数量按全进位的方法以整数表示,最少的数量为1。

如果以吨作为计量单位,则数量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数。

3. 项目说明3.1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操作工艺应符合有关工程规范条款、施工图及施工详图的规定。

填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应包括按照有关工程规范条款、施工图及施工详图所执行的工程。

3.2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的“按规定”一词即指工程规范的有关条款、工程量计算方法与单价工作内容说明及“图集”所规定的内容。

3.3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的“连”一词应指“连同并包括”的意思。

3.4 以个数计量或需另项计量的项目应详细说明。

3.5 以长度计量的项目应注明断面尺寸和形状、周长或周长范围或该等可能适用的其它资料;半径12m或以上均不归纳为圆弧形。

3.6 以面积计量的项目应注明厚度或该等可能适用的其它资料。

3.7 以重量计量的项目应注明材料厚度和其单位重量(如适用时) (例如干管工程)。

3.8 当项目上在工程量清单内分级说明时,例如“1.50—3.00m深”或“75—150mm周长”的说明应分别按“超过1.50m但不超过3.00m深”或“超过75mm但不超过150mm周长”的意思解释。

3.9 无论本计量原则所述如何,专利项目可按适用于制造商价目表或习惯做法计量。

3.10 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的项目说明可参考其它文件或图纸,而对该等资料的任何参考引述应被理解为是符合本计量原则的任何要求;或可参考已出版的资料。

3.11 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内的所有项目说明应与本“计量原则与单价工作内容说明”相互补充,倘若二者间有矛盾之处,应以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内的说明为准。

4. 由指定分包商施工的工作4.1 除合同条件另有要求外,由指定分包商施工的工作应暂列金额计量;该等暂列金额应不包括承包商的利润、照管、协调及管理费用,每项所需增加利润、照管、协调及管理费用应分别另项计算。

4.2 承包商提供的照管在“工程规范甲部- 开办项目”内规定。

5. 由指定分包商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5.1 货物和材料的安装应根据本计量原则的有关条款计量;安装应被理解为包括卸下、贮存、分配和吊升货物和材料。

应详细说明需要承包商安排发付或支付货物或材料的运费的任何要求。

6. 由其他承包商进行的工程6.1 除合同条件另有要求外,只能由其他承包商进行的工程应以暂列金额另项计量,该等金额应不包括承包商的利润、照管、协调及管理费用,每项目所需利润、照管、协调及管理费用应分别另项计算。

6.2 承包商提供的照管在“工程规范甲部- 开办项目”内规定。

7. 计日工作7.1 计日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雇主确认的不同工种的综合人工单价计算。

7.2 包括在每项金额或清单内的人工费用应包括根据有关雇用协议规定向直接受雇于计日工作(包括操作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的工人支付的工资、奖金和一切津贴;或如无该等协议,则为支付给有关工人的实际费用。

7.3 计日工作的材料费应另项计量。

7.4 专用于计日工作的施工机械的费用应根据雇主确认的机械台班费另外计量。

7.5 包括在每项金额或清单内的施工机械费用应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维修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辅助设施费、动力燃料费、人工费、养路费、车船税及公路运输管理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7.6 承包商须提供综合人工单价作为日后用于计日工作单价,该单价应包括有关人工费、管理费、夜间补贴、节假日增加费、保险、住宿、利润、其他人工费及税金之组成等费用。

8. 合同价格8.1 工程量清单的所有项目说明应与本“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内的按情况适用于全部合同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和单价工作内容说明一起构成对本合同工程的总说明,并应以清单项目说明为准。

8.2 除另有说明外,合同价格被视为已包括了所有为履行本合同所需一切工作和费用,无论合同文件内是否已详细说明,该等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1) 人工和一切有关费用。

(2) 物料和一切有关费用(如包装费、运输、交接、卸货、贮存、退回包装材料、管理、吊升、降落、税项、保险、征税及类似费用)。

(3) 物料的装配、就位、固定,包括所须之一切辅材、附件及配件。

(4) 施工机械和工具的提供和使用。

(5) 材料的搭接及耗损。

(6) 一切检验、试验、调试/测试和样本。

(7) 所有材差、价差、人工费调增、调价、竣工调价、进口材料价差;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包括清关的所有费用调价。

(8) 物料的储存、看管。

(9) 进口物料的进口相关费用、税项。

(10) 管理费、企业经营费、保险费及按法律法规的行政收费。

(11) 高层/超高层施工费、季节性施工费、水电费、通讯费、夜间施工费。

(1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环保施工管理费。

(13) 施工图费、编制设计以供批准之用和按需要将图纸放样,按需要或习惯做法编制组件的制造图,和向一切有关各方提供认可图纸的副本。

(14) 风险费、利润及税金。

(15) 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备案/验收等费用、一切政府取费等以及从项目说明中所获知的任何合理的必不可少的费用。

9. 开办项目费用说明合同价格内包含的除(1) 永久工程建筑物组成部分之项目的费用,(2) 总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工程和其它承包工程提供的配合、照管及协调的费用,(3) 暂列金额以外承包商为履行合同条件及工程规范的一切相关费用,统称为‘开办项目费用’。

在工程量清单/单价细目表的开办项目费用清单内包括的项目应适用于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工作;承包商对其中的不可量化但牵涉费用的项目所填写的单价或金额应覆盖合同文件约定的整个工程连变更工程及暂列金额工程。

除非本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商对开办项目费用所填报的价格视为已涵盖所有承包商的风险并包干使用,不论实际情况与承包商预先的估计有多大差异,一律不予调整。

开办项目费用应被视为涵盖根据本合同进行施工的全部工程,包括根据合同条件的任何变更,即该等费用不应因进行变更工程而做出调整。

当承包商没有在工程量清单之开办费项目上填上或填上不足款额时,该价额被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开列的工程单价内。

开办项目费用与上述第(1)、(2)、(3)项所包含的费用不得重复计取。

10. 永久工程建筑物组成部分之项目的单价10.1 单价内容一般说明除另有列明外,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为综合单价,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人工及一切有关费用;(2) 材料、货物即一切有关费用(如采购、运输、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料、管理及升降等);(3) 物料的所有削切及耗损;(4) 机械设备及工具使用;(5) 所有材差、价差、人工费调增、调价、竣工调价、进口材料价差;(6) 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利润及税金。

10.2 固定单价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

除非本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于本合同文件填报的各项价格应为固定单价或价格。

所谓固定单价或价格应理解为各项单价或价格不因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费率等形成各项单价或价格的任何价格要素的波动而调整,也不因本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它与本工程相关的税费(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或其它在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而调整。

各项目之固定单价或价格成为合同单价/价格,用于日后期中付款及工程变更之估价。

10. 永久工程建筑物组成部分之项目的单价(续)10.3 土建工程项目单价a. 项目综合单价=供应综合单价+安装综合单价b. “供应综合单价”包括材料供应单价,加上材料之损耗、利润及税费等,即:供应综合单价= 材料供应单价×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消耗量×(1+材料之利润和税金的综合费率)其中:i) “材料供应单价”是指物料运到工地地面承包商指定位置的综合价格,即包括供应商的材料费、运费、货运保险、营业税、清关费(如是进口材料)及包装费等。

ii) 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实耗量+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损耗量。

该消耗量为承包商按规定于工程量清单及附录内所填报及雇主确认的为准。

iii) 供应项目之利润和税金的综合费率=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内所填报的供应综合单价÷(材料供应单价×材料消耗量)-1c. “安装综合单价”包括承包商自身在本工程作业中安装劳务、安装工作所须的所有辅助材料、辅材之损耗、安装工作所须之工具及倒运等费用、安装部分之利润和税费。

10.4 机电工程项目单价a. 供应综合单价:包括设备、主材、主材所需之耗损、设备及主材所配带之附属材料、相应之供应利润及税金等;b. 安装综合单价:安装所需之辅材及相应之损耗、人工费、机械费、相应之利润及税金等。

11. 暂定材料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若其所含的材料的供应价格为“暂定供应单价”,则该项目为“材料暂定供应单价项目”。

(1) 材料暂定供应单价项目的单价的构成如下:a. “供应综合单价”等于订明之材料的“暂定供应单价”加上暂定供应单价材料之损耗及税费,即:项目供应综合单价= 材料暂定供应单价×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消耗量×(1+暂定供应单价材料之税金的综合费率)其中:i) “暂定供应单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内任何专业项目说明内包括的暂定供应价,该暂定材料价应为物料运到工地地面承包商指定位置的综合价格,即包括供应商的材料费、运费、货运保险、营业税、清关费(如是进口材料)及包装费等。

ii) 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实耗量+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损耗量。

该消耗量以雇主确认的承包商按规定于工程量清单及附录内所填报的为准。

iii) 暂定供应单价材料之税金的综合费率=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内所填报的供应综合单价÷(材料暂定供应单价×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消耗量) -1b. “安装综合单价”包括承包商自身在本工程作业中安装劳务、安装工作所须的所有辅助材料、辅材之损耗、安装工作所须之工具及倒运等费用、安装部分之利润和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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