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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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优势及特点

仲裁的优势及特点

仲裁的优势及特点作者:刘万新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尤其是与诉讼相比,具有独特之处。

(一)自愿性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一点,即使是以协议管辖为基础的诉讼也难以与之相提并论。

(二)专业性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也是各行业的专家。

这样,就能保证仲裁机构的专业权威性。

(三)国际性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

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

特别是现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纽约公约》,在一个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缔约国去申请执行,这一优势是法院判决难以拥有的。

(四)灵活性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甚至还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时限乃至法律适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弹性。

在管辖上,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另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不必具有本国律师的身份,也较诉讼灵活。

(五)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进行仲裁而泄露。

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六)快捷性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甚至三审终审制,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七)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的节省了;第二是仲裁费用一般要比诉讼费用低一些;第三是由于仲裁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特点,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对抗的态度,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商事调解的技巧及其注意事项

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商事调解的技巧及其注意事项

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仲裁俗称“公断”,仲裁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上,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以仲裁、调解等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方式在西方国家方兴未艾。

事实上,仲裁具有不同于法院诉讼的独特优势:一、当事双方自愿,自由选择的权力更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可聘请任何人士(包括律师)为仲裁代理人等。

二、专家断案,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

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和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由学有专长的人士对所争议问题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三、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四、一裁终局,节省时间和金钱。

仲裁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不但对解决纠纷有确定性;而且,由于不存在法院诉讼可以上诉等问题,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五、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可以快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均可在香港、台湾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

商事调解的技巧及其注意事项在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体系下,商事争端的处理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调解,二是仲裁,三是诉讼。

上述三种处理机制中,调解是其中方式最友好的、成本最低廉的、程序最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还是诉讼

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还是诉讼

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还是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还是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直是法律领域的热门话题。

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面临纠纷时,常常需要依靠外部机构或者法律程序来解决。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将探讨仲裁和诉讼的特点和优缺点,以及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

第一部分: 仲裁的特点和优缺点仲裁,作为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仲裁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人,解决方式更加个性化。

仲裁人多数情况下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有效地解决专业性纠纷。

其次,仲裁具有快速解决纠纷的优势。

相对于繁琐的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加简洁高效。

仲裁一般不受法院的繁忙程度和排期的限制,可以更快地安排听证和裁决。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仲裁程序相对私密,公开性较差。

诉讼作为一种公开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增加公正性。

而仲裁程序在保密性方面相对较强,一定程度上可能降低了公信力。

其次,仲裁的裁决结果通常是最终的,难以上诉。

相较于诉讼程序,仲裁的裁决结果由仲裁人做出,当事人通常只有非常有限的上诉权利。

这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将面临更少的机会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第二部分: 诉讼的特点和优缺点诉讼作为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法院作为公正第三方,能够确保争议解决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诉讼程序公开透明,使得当事人和公众对纠纷解决过程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其次,诉讼程序可以提供更全面的救济。

相较于仲裁,法院具有更多的权力和资源来解决各类纠纷。

法院可以采取更广泛的措施,保护当事人权益,提供更全面的救济机会。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诉讼程序通常比较复杂而繁琐。

法院审核案件、开庭审理等环节较多,案件处理周期相对较长。

这可能导致案件进展缓慢,增加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其次,诉讼程序可能陷入一些外部因素的干扰。

法院的繁忙程度和排期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进展,导致诉讼程序的不确定性增加。

仲裁法

仲裁法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 鉴定人、翻译等。 诉讼代理人 首先应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其次是当事人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的 代理人。
三 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
(1) 起诉权和撤诉权。 (2)答辩权和反诉权。 (3)申请回避权。 (4)请求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 (5)提供证据权。 (6)请求和解、调解权。 (7)上诉权。 (8)申请执行权。 (9)申诉权。
劳动争议仲裁是行政管理一个部分或 延伸。
四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与受理、审理准备、开庭审理、裁决 几个阶段。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具备一定条件, 另外,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 月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在7日 内组成仲裁庭或指定独任仲裁员。然后进 行审理前准备,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审阅 申请书、答辩书,调查、收集法律依据。 仲裁庭或仲裁员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 实体审理、调解或裁决。在查明事实后, 仲裁庭必须先行调解。对当事人不愿调解、 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及时合议、作出 裁决。
仲裁规则是规范仲裁程序及有关权利义务 制度和章程。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律不同,仲裁规则是民 间仲裁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具有普遍 适用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我国的仲裁规则应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 定;涉外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依法制 定。仲裁规则内容主要包括:仲裁申请程 序 仲裁庭组成程序 审理程序 裁决程序以及 仲裁机构 仲裁员 争议当事人及相关参与人 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一 劳动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享受劳 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包括:个人劳动争议、集体劳 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于以下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 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 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的流程和时间

仲裁的流程和时间

仲裁的流程和时间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委托仲裁机构或商会等第三方中介,依照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等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进行公正、独立的解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相比于诉讼,仲裁具有程序简洁、成本低廉、灵活高效等特点。

下面将详细介绍仲裁的流程和时间。

一、仲裁流程仲裁的一般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提交仲裁申请仲裁的第一步是当事人的一方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事由、请求事项、证据、仲裁约定等内容。

2.受理与仲裁程序安排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和登记,并与当事人确认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确认无误后,仲裁机构将向另一方送达仲裁通知书,通知被申请方参与仲裁程序,并确定仲裁庭的组成等事项。

3.答辩和申请仲裁反请求被申请方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交答辩意见,并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请求。

4.举证和质证阶段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庭出具证据,并在仲裁庭的组织下进行质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5.开庭和辩论阶段在举证和质证阶段之后,仲裁庭会组织开庭,并在开庭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对旁证、口证等进行质证。

6.裁决和生效在辩论结束后,仲裁庭会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裁决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一旦裁决书送达,裁决即生效,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该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时间仲裁时间是指从提交仲裁申请到仲裁裁决书生效的整个过程所经历的时间。

仲裁时间的长短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案件复杂程度、当事人的合作程度、证据收集的时间等。

一般而言,仲裁的时间相对来说较短,相对于诉讼而言更加迅速高效。

根据调查数据,简单案件的仲裁时间在3~6个月之间,复杂案件可能需要6个月以上的时间。

当然,具体的仲裁时间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时间也会受到仲裁机构及仲裁庭的工作效率、案件负荷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当事人应该选择有良好声誉、高效率的仲裁机构,以确保仲裁时间的合理性和效率。

总之,仲裁的流程和时间是相对较为简洁和高效的。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私法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私法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争议的解决结果也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传统的司法程序,更接近于当事人达成的协商和解决方案。

2.独立性与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

仲裁庭通常由具有争议解决经验的专业仲裁员组成,他们独立于当事人,不受任何一方的干预或控制。

仲裁庭也不能被诉讼一方的国家法律或政府机构指令干涉。

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决定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力。

根据《纽约公约》,签约国家要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无论在何地进行的仲裁程序,裁决都可以在其他签约国家的法院强制执行。

4.灵活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构成、证据规则等,并且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熟悉的法律或国际贸易惯例作为适用法律。

这种灵活性使得国际商事仲裁适应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5.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争议解决过程是保密的。

仲裁庭的听证会、证据材料和仲裁决定都不会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保密性也有助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避免负面影响。

6.效率和速度: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通常时间较短,减少了延误和拖延的风险。

此外,由于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程序,没有繁琐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限制,所以仲裁程序能够更高效地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私法性质、独立性和中立性、有效性、灵活性、保密性和效率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选择,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

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仲裁法学教学课件第1章 仲裁与仲裁法的基本范畴

仲裁法学教学课件第1章  仲裁与仲裁法的基本范畴

二、西方仲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20世纪以后,商业纠纷迅速增多并且出现国际化、多样 化的趋势,仲裁制度获得迅速发展。但因各国在仲裁立 法上的差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受到 很大阻力。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出现了仲裁立法国际化 的趋势。1923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签订的《日内瓦仲裁 条款议定书》,第一次在国际上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1958年《纽约公约》成为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的主要国际公约;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85 年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已经成为各国 制定或修改本国仲裁法的范本。
二、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一)机构仲裁 ➢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忽视机构仲裁中存在的弊端。
如机构仲裁中的诉讼化倾向,仲裁规则过于死板,程 序也显得有几分官僚化,不能根据所面临的具体情况 进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于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实 现。另外,机构仲裁相对于临时仲裁来说,还会收取 额外的机构费用,使得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 成本大大地提高,必然会影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积极 性。
三、中国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 只裁不审阶段 2. 先裁后审阶段 3. 一裁两审阶段 4. 或裁或审,一裁终局阶段
第五节 仲裁法的立法体例
一、“一元体例”和“二元体例” 二、“依附性仲裁立法”“单独性仲裁立法”和“分 散性仲裁立法” 三、我国仲裁法的立法体例
一、“一元体例”和“二元体例”
➢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事仲 裁制度的发展相脱离,部分国家选择修订原有的国内仲 裁制度,与国际仲裁趋势相适应,以同一部仲裁法来规 范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也有部分国家选择制 定新的仲裁规则,来规范涉外仲裁部分,与原有的国内 仲裁制度相分离。前者被称为“一元体例”,后者被称 为“二元体例” 。采取“一元体例”的国家有德国、墨 西哥、加拿大等国;采取“二元体例”的国家有中国、 新加坡、俄罗斯等国。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诉讼与仲裁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诉讼与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写明由合肥(市)仲裁机关(机构) 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由合肥仲裁委员会的表 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司法解释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 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 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这一点,不同的仲裁委,有不同的仲裁规则,合肥仲裁委 的仲裁规则上,就没有规定,仅仅约定纠纷适用仲裁规则, 是否视为约定仲裁机构,那么,就只能推定,是未约定仲 裁机构。如果约定了适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 仲裁规则呢?则又视同约定了由贸仲进行仲裁。
3、灵活性,仲裁的很多内容,比如仲裁员选定,仲裁规则的选择,仲 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的选择等,体现了灵活性。
4、保密性,仲裁员、仲裁委、当事人、代理人等所有的诉讼参与人, 均应该对仲裁的全部内容,包括文件、审理过程等,进行保密。
5、快捷性,一裁终决,简易程序,选择书面审理等,可以体现快捷性。 6、经济性,虽然仲裁费比法院的诉讼费稍高,但是,由于是一审终审,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 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即:约定不明等于无效。如何理解这个规定?
对于什么是约定不明,仲裁法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 产生不同的理解。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的约定不 明等问题如何理解,做出一些解释,这些解释,这是 非常重要的内容,我们律师掌握仲裁知识,属于应知 应会的内容,主要是:
3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四、仲裁管辖
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一条正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由于当事人双 方约定了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也 是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纠纷仲裁的区别,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农 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实行的都是“先裁后 审”,或者或裁或审,而合同的仲裁,排除了法院的 审理。

仲裁有哪些特点

仲裁有哪些特点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仲裁有哪些特点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

仲裁与调解、诉讼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应的法律等等。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可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经济纠纷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涉外仲裁的裁决,只要被请求执行方所在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是成员国,如果当事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就得依其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

3、一裁终局。

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

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

仲裁的特点包括哪些

仲裁的特点包括哪些

仲裁的特点包括哪些仲裁作为一种非司法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快速高效:相比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具有快速高效的特点。

仲裁程序的时间相对较短,一般能在几个月内解决争议,大大缩短了争议的解决周期。

2.程序灵活:仲裁程序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而言,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自行协商或与仲裁庭商议确定程序和规则,包括仲裁庭的构成、证据的提交和听证会的安排等。

3.专业化:仲裁人一般是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或从业人员,他们了解行业惯例和专业标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

这使得仲裁在处理复杂的商业争议或专业争议方面更具优势。

4.保密性:仲裁过程和仲裁庭的裁决一般都具有保密性。

仲裁庭的裁决不会公开发布,仲裁庭听证会的内容不对外公开。

这种保密性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维护商业利益。

5.可执行性: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根据《联合国1万号公约》,世界各国对于仲裁裁决都予以承认和执行。

这使得仲裁裁决具有国际化的执行能力,当事人可以在国内或国际范围内执行裁决。

6.相对经济:相比于法院诉讼程序,仲裁的费用相对较低。

除了仲裁人的费用外,当事人还需要支付仲裁组织的费用和仲裁场地的费用。

虽然仲裁费用根据具体争议的复杂程度和规模而有所差异,但总体上仍然相对较低,特别适合处理小额争议。

7.能力平等原则:仲裁的特点之一是能力平等原则。

仲裁程序中,各方的意见和证据都将得到平等对待,不存在法官和被告的权威差距,当事人能够平等发表言论和辩护。

8.灵活的地点选择:仲裁的地点选择相对灵活,可以灵活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选择。

这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地点,方便争议解决的进行。

总的来说,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快速高效、程序灵活、专业化、保密性、可执行性、相对经济、能力平等原则和灵活的地点选择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在国内外商业争议和专业争议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和商事仲裁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性质上;(2)效力上;(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商事仲裁的特点以及优点

商事仲裁的特点以及优点

商事仲裁的特点以及优点仲裁与诉讼相⽐较,有六⼤特点:(1)⾃愿性。

提交仲裁须双⽅当事⼈⾃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公正性。

仲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当事⼈在运⽤法律上⼀律平等的原则。

仲裁依法独⽴进⾏,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仲裁员具有较⾼专业⽔平和良好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3)及时性。

仲裁实⾏⼀裁终局制度,⼀旦裁决即发⽣法律效⼒。

仲裁程序⽐较灵活、简便,当事⼈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

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在时间和精⼒上的消耗,从⽽节省费⽤。

(5)保密性。

仲裁不公开进⾏,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

仲裁裁决⼀旦作出即发⽣法律效⼒,对双⽅当事⼈均有约束⼒。

当事⼈对仲裁裁决应当履⾏,否则权利⼈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泛采⽤的解决争议的重要⽅式之⼀。

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前越来越多的⼈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式来解决经济纠纷。

仲裁与调解、诉讼相⽐,有其鲜明的特点。

1、充分尊重当事⼈意思⾃治。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采⽤仲裁⽅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愿,达成仲裁协议。

”可见仲裁采取⾃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愿为前提的,包括⾃愿决定采⽤仲裁⽅式解决争议;⾃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来处理争议。

涉外仲裁的当事⼈双⽅还可以⾃愿约定采⽤那些仲裁规则和适⽤的法律等等。

2、裁决具有法律效⼒。

我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应当履⾏裁决。

⼀⽅当事⼈不履⾏的,另⼀⽅当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民法院申请执⾏。

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可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必须严格履⾏。

仲裁与环境保护纠纷解决

仲裁与环境保护纠纷解决
加强专业培训
针对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 ,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培训 课程,提高其专业知识和素养。
引入专业人才
鼓励仲裁机构引进具有环境保护专 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优 化仲裁员队伍结构。
建立合作机制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科研机构等 建立合作机制,共享资源、交流经 验,共同提升环境保护纠纷仲裁的 专业水平。
国际环境争端
涉及跨国界的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和资源利用等问 题的国际争端。
03
仲裁在环境保护纠纷解决中作用
仲裁优势分析
专业性
仲裁机构具备环境领域的专业知识, 能够迅速、准确地理解纠纷的核心问 题,并作出专业判断。
灵活性
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纠纷的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高解决效率。
保密性
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 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声誉。
仲裁程序及规则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等主要 步骤。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 程序规范。它规定仲裁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裁 决等程序进行的具体规则。
02
环境保护纠纷类型与特点
环境污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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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04
空气污染纠纷
涉及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造 成的空气质量恶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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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特点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等特点。
仲裁机构与人员组成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 的民间组织,它与行政机构和其他任 何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各种仲裁组织 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人员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包括首席仲裁员和 仲裁员,他们必须是从事律师、审判 员等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法律

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纠纷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商业交易中,纠纷都可能发生。

当纠纷发生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是常见的做法。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法律途径,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和协商。

一、诉讼诉讼是最常见的法律途径之一,适用于较为复杂和严重的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给法院,由法官负责审理和裁决。

诉讼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起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详细陈述纠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2. 审理: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辩护和质证。

法官将基于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3. 上诉:如果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

诉讼虽然能解决争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费用高昂、审理时间长等。

因此,在一些纠纷较小或追求较快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其他的法律途径。

二、仲裁仲裁是一种常用的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委任一位中立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来裁决纠纷。

仲裁的特点如下:1. 快速高效:相比于诉讼,仲裁一般处理速度更快,减少了等待时间。

2. 保密性:仲裁过程和结果一般都是保密的,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3. 灵活性: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并约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地点。

仲裁的仲裁裁决有约束力,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当事人仍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行使诉讼权利。

三、调解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协助,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的特点如下:1. 高效解决纠纷:调解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早期介入,及时解决纠纷,避免纠纷进一步恶化。

2. 灵活性: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协助当事人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3. 自愿性:调解是自愿参与的,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员的建议。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仍可选择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仲裁与行政裁决区别

仲裁与行政裁决区别

仲裁与行政裁决区别仲裁和行政裁决是当前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

它们各自的特点和法律适用有何不同呢?本文将对仲裁和行政裁决进行详细阐述和对比,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它们的区别。

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是指争议的一方或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达成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做出的决定。

它是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进行约定。

仲裁的地位等同于判决,属于一种司法过程。

仲裁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稳定性:仲裁的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做出就稳定不可撤销。

2.独立性: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都应该独立、公正,不能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

3.私密性:仲裁程序是相对私密的,不会像诉讼程序那样被大众知晓。

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争议做出的决定。

行政裁决是实现行政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政府与个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最高权力竞争的表现。

行政裁决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性: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来解决矛盾与争议。

2.有约束力:行政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双方必须按照决定执行。

3.公开性:行政裁决是相对公开的,不同于仲裁程序的私密性。

仲裁与行政裁决的不同点在上述介绍了仲裁和行政裁决各自的概念、特点之后,我们可以将它们的异同点点进行概括:1.职能不同:仲裁是一种司法过程,行政裁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区别在于解决的问题不同。

2.程序不同:仲裁是由争议双方自己约定和选择的,而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主导的。

3.行使机关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裁判的,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决定。

4.功能不同:仲裁是为了解决由合同引起的民事争议,行政裁决则是为了行使行政法律监督。

结论综上所述,仲裁和行政裁决虽然都是争议解决方式,但其本质和适用法律存在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运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以便达到最好的解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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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经济纠纷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裁决,只要被请求执行方所在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是成员国,如果当事人向被执行人 所在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就得依其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
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
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
第二、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
第三、为了保证仲裁公正公平,合肥仲裁委员会对所聘任的仲裁员进行了系统规范的严格管理,以确保仲裁员在仲裁的过程中遵纪守法。
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了广泛尊重的优点。
仲裁的特点
-- 王志想律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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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仲裁与调解、诉讼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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