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我国仲裁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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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仲裁中调解制度

中国的仲裁中调解制度

在我 国,仲裁与调解 相结合主 要包括 “ 调解一 仲裁 ”和
性。
“ 仲裁中调解 ”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 “ 调解—仲 裁 ” ;另一 种方式是 “ 仲裁 中调解 ” ,下面将对其进行具体 阐述 。 仲裁中调解制度在我 国的产 生与发 展 “ 仲裁 中调解 ”方式主要 是指 当事人 为解决争议 ,首先 将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仲裁 ,仲裁员在仲 裁中的热河阶段 适时 进行 调解 ,如果 调解成功 ,仲 裁员就可 以依据调解协议 做出 裁决;如果调解不 成 ,则 由仲裁员恢复仲 裁程序 ,进而 做出 裁 决。该方式最大 的特点在于 调解程序成 为仲裁程序 的重要 组成部 分,且仲裁员和调解员 由同一人担任 。 仲裁 中调解制度 首先为 中国所 采用 ,在 中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成立初 期就 开始通过 在仲裁程序 中采用调解 的 方式解 决争议 。由于当时我 国仲裁 制度发展十 分不成熟 ,该 制度并没有 引起学者 的关注 。在 1 5 9 6年版的 《 中国国际贸易 促进委员会对外 贸易仲裁委 员会 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中第 3 5 条仅规 定 “ 裁委 员会 已受理 的争议 案件 ,如 果双方当事人 仲 成立和解 ,案 件应 当撤 销 。在仲裁庭 组成前 ,由仲裁委员会 主席决 定撤销 ,在仲裁庭 组成后 ,由仲 裁庭作成准予 撤销的 决定 。 ”该条并没有对仲裁 中出现调解 的情 形做 出规 定。直到 18 9 8年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促进 委员会通过的仲裁规则才 以 明确 的 方式 肯定 仲裁 员在 仲裁 程序 中可 以进行 调解 。之后 CEA I T C的 1 9 9 4年版 的仲裁规则对 18 98年的仲裁规则作 了大 幅度 的修改 ,对 调解 的启 动、终止 以及调解 过程 中的一系列

仲裁的优势及特点

仲裁的优势及特点

仲裁的优势及特点作者:刘万新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尤其是与诉讼相比,具有独特之处。

(一)自愿性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一点,即使是以协议管辖为基础的诉讼也难以与之相提并论。

(二)专业性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也是各行业的专家。

这样,就能保证仲裁机构的专业权威性。

(三)国际性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

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

特别是现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纽约公约》,在一个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缔约国去申请执行,这一优势是法院判决难以拥有的。

(四)灵活性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甚至还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时限乃至法律适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弹性。

在管辖上,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另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不必具有本国律师的身份,也较诉讼灵活。

(五)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进行仲裁而泄露。

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六)快捷性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甚至三审终审制,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七)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的节省了;第二是仲裁费用一般要比诉讼费用低一些;第三是由于仲裁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特点,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对抗的态度,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民间调解机制。

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它经历了传统到现代的演变,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仲裁制度。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民间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就在社会中广泛存在。

当时的儒家思想提倡以和为贵,鼓励人们通过协商、调解来化解纷争,避免诉诸武力。

这种思想为后来的仲裁制度奠定了文化基础。

进入近代以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方的仲裁制度也逐渐传入中国。

1923年,中国成立了第一家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然而,这一时期仲裁制度的发展并不顺利,受到战争和社会动荡的严重阻碍。

新中国成立后,仲裁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机遇。

1956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成立了多个经济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仲裁制度在“文革”期间遭受了严重破坏。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加,仲裁制度重新获得了发展契机。

1994年,国务院通过了《仲裁法》,为仲裁制度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于1995年正式实施,为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此后的几十年里,中国的仲裁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各级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处理着大量民商事纠纷。

与此同时,仲裁制度也积极探索创新,例如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的国际仲裁中心,专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提升了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除了传统的经济仲裁和民事仲裁外,中国仲裁制度还不断拓展领域,涵盖了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

这些多元化的仲裁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仲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调解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仲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妥协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维护了双方的关系。

同时,中国仲裁制度还注重与国际接轨。

通过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交流,中国不断完善自身的仲裁体系,提高仲裁的质量和公信力。

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商事调解的技巧及其注意事项

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商事调解的技巧及其注意事项

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仲裁俗称“公断”,仲裁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上,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以仲裁、调解等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方式在西方国家方兴未艾。

事实上,仲裁具有不同于法院诉讼的独特优势:一、当事双方自愿,自由选择的权力更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可聘请任何人士(包括律师)为仲裁代理人等。

二、专家断案,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

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和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由学有专长的人士对所争议问题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三、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四、一裁终局,节省时间和金钱。

仲裁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不但对解决纠纷有确定性;而且,由于不存在法院诉讼可以上诉等问题,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五、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可以快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均可在香港、台湾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

商事调解的技巧及其注意事项在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体系下,商事争端的处理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调解,二是仲裁,三是诉讼。

上述三种处理机制中,调解是其中方式最友好的、成本最低廉的、程序最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三种主要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由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

本文将对这三种方式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一种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机关作为裁决机关,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职责;二是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三是行政裁决程序相对简单、高效,适用于解决一些纠纷较为明确、争议较小的案件。

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土地征收、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

行政裁决不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还能为行政机关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二、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裁决的方式。

相对于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更注重调解和协商,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为目标。

行政仲裁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调解、仲裁、执行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行政仲裁机关进行调解。

行政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行政仲裁主要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的行政争议,尤其是在涉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通过行政仲裁,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争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机关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强调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关,发挥中立、公正的作用;二是调解结果无强制力,只有当事人自愿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程序相对简单、快捷,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双方关系较好的案件。

行政调解在行政管理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它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实现互利共赢。

同时,行政调解也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合法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三种重要方式。

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

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

优 势 , 此 在 世 界 范 围 内被 广 大 的 当事 人 所 认 同 , 渐 从 中 国 独 创 的 一 个 特 殊 的 程 序 安 排 发 展 成 一 种 普 遍 为 各 国 所 采 纳 的 纠 因 逐 纷 解 决 机 制 。 同所 有 的 纠纷 解 决 机 制 一 样 , 仲裁 和 调 解 相 结 合 制 度 也 在 实践 中 不 断 发 展 着 , 这 种 发 展 就 是 对 该 制 度 理 论 和 而 实 务 操 作 的不 断 总 结 和 创 新 。笔 者 在 本 文 中就 仲 裁 和调 解 相 结 合 的 理 论 、 务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较 详 细 的 分 析 和 总 结 , 由 此 实 并 提 出 了关 于我 国 仲 裁 法 中 对 于 仲 裁 和 调 解 相 结 合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的 一 些 完 善 意 见 。
关键 词 : 裁 中调 解 ; 论 ; 仲 理 实务 操 作 中图分类号 : DF7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78 20 )50 1 一5 1 0 — 8 X( 0 9 0 — 1 9O
仲 裁 与调解 相结 合 的制度 , 我 国仲裁 实务 界创 造 的 仲裁 制度 史 上 的 崭新 一 页 。由于 该 制度 的建 立是 是
在 实践 中发 展而 来 的 , 对其 理论 上 的论 证一 直未 受 到重 视 , 因此对 于 仲裁 和调解 相结 合 制度 的相关 理论 的研
究 还有 待 于进一 步加 强 。本文 以仲裁 和调解 相结 合在 我 国的理论 、 务和 立法 构建 为 中心 , 我 国仲裁 法修 实 对 改 中涉 及调 解 的内容 进行 探讨 , 以期 对 构建 仲裁 中调 解 的立法 模 式 , 好 的指 导实践 有所 裨益 。 更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构建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构建

本 项 目( X 0 1 6 得 到 西南 民族 大 学研 究 生创 新 型科 研项 目资助 . C 2 11 ) 【 摘要】 商事 仲裁 与 商事调 解 作为 两种 非 诉讼 纠纷 解 决 方式 , 现代 社 会 中具 有 重要 的地 位 。经 过 几十 年 的发 展 , 裁 法 律 制度 在 仲 在 我 国基 本 确立 并且 发展 壮 大 , 是在 实 践 中遇 到 了发 展 “ 颈 ” 商 事调 解作 为 商 贸发 展 的 结 果 , 我 国 还没 有 确 立 基 本 的 法律 制 但 瓶 ; 在 度 。 本文 在对 商 事仲 裁 与商 事调 解 的优势 与发展 困境 进 行论 述 , 比较两 者 的差 异 , 分析 两种 制度 结 合 的可 能 性及优 势 的基 础 上 , 图 试 将 我 国 目前 的商 事仲 裁 与商 事调 解资 源相 整 合 , 以寻 找 仲裁 与调 解 相互 共 同发 展路 径 。 【 关键 词】 事仲 裁 商 商事 调解 仲 裁与 调解 作 为两 种非 诉讼 纠纷 解 决方 式 , 现 代 社会 中具 在 有 重要 的地 位 。 目前 , 裁 与 调 解 在 各 自的 发 展 中遇 到 难 题 , 仲 如 何解 决 成为 目前 的关 键 。笔 者 试 图在 结 合 仲 裁 与 调 解 制 度 性 优 的基 础 上 , 析 现行 商事 仲裁 机 构 与商 事 调解 中心 合 并 的 可能 性 分 及优 势 , 找仲 裁 与调解 相 互共 同 发展 路径 。 寻 l 仲裁 与调 解
商会 调解 的 主要 特点 : 民间性 和 广 泛性 、 立 性 和专 业 性 、 独 自愿 性 和协 商 性 、 活 性 和 简 便 性 、 商 性 和 保 密 性 、 仲裁 的 可 转 化 灵 民 向 性 。商会 调解 中心具 有 民间性 , 现行 的《 解规 则 》 2 0 其 调 于 0 5年 7 月 1 E生 效 。依 据 《 解 规 则 》 其 受 案 范 围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在 贸 l 调 , 易 、 资、 投 金融 、 券 、 识 产 权 、 术 转 让 、 地 产 、 程 承 包 、 证 知 技 房 工 运 输 、 险 以及其 它 商 事 、 事等 领 域 的争 议 的调 解 。商 会 调 解 中 保 海

工会调解和仲裁

工会调解和仲裁

工会调解和仲裁工会调解和仲裁是劳动关系中解决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

它们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定义解释、作用和特点等方面对工会调解和工会仲裁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会调解工会调解是指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力量,通过调解双方劳动争议而达到双赢的结果。

具体来说,工会调解主要通过召集工会会员、聘请专业调解员、进行座谈协商等方式,协助双方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工会调解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工会调解可以提供独立公正的调解环境,使得双方劳动纠纷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得到解决。

其次,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有着深入了解,能够具体分析双方的权益,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最后,工会调解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避免双方进行漫长的法律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成本。

工会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愿性。

调解的双方都是自愿进行调解,无人强迫参与。

二是快捷高效。

调解是一种高效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较于诉讼程序而言,其所需时间更短,效率更高。

三是灵活性。

工会调解的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调整。

四是具有保密性。

工会调解的过程和内容一般都是保密的,有助于双方的交流和妥善解决争议。

二、工会仲裁工会仲裁是指工会作为仲裁主体,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中立的仲裁,具有制裁力的性质。

工会仲裁一般由工会仲裁委员会组成,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仲裁程序。

工会仲裁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工会仲裁能够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纠纷的判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另一方面,工会仲裁需要工会仲裁委员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争议双方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仲裁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独立性。

工会仲裁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能够独立于政府和用人单位进行仲裁。

二是公正性。

工会仲裁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于双方争议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

三是强制性。

工会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必须按照仲裁结果履行义务。

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仲裁的特点是什么【仲裁规则】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优选⽅式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受到⼴泛欢迎并普遍运⽤的⼀种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式。

仲裁制度起源于商⼈之间的约定,它的所有程序都是为了⾼速、灵活地解决经济纠纷⽽设计的。

对于当事⼈来说,仲裁可以列为优选⽅式是由仲裁的以下特点决定的:⼀、速度⽐较快。

仲裁具有⼀裁终局的特点,即裁决⼀旦作出,就发⽣法律效⼒,并且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可以就同⼀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仲裁也没有⼆审、再审等程序。

⽽且由于仲裁采取了⽐较灵活的审理制度,每⼀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如适⽤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只有⼆个⽉,因此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快速,避免了当事⼈陷于旷⽇持久的纷争之中。

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钱”,节约了时间也就是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缩短了资⾦周转期,提⾼了资⾦利润率。

⼆、裁决质量⽐较⾼。

仲裁员多是各⾏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业知识,也懂得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所以他们仲裁案件时能听得懂、看的清、裁得准,使⼀些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能够公平及时得到解决。

三、开庭⽓氛⽐较宽松。

仲裁是专家断案,开庭时态度和善,尊重当事⼈的意见,所以⽓氛不会很紧张,当事⼈有充分的机会发表⾃⼰的意见。

仲裁为当事⼈参加好开庭,⾏使⾃⼰的权利创造了⼀个宽松友好的环境。

⽽且调解是仲裁中的⼀项重要制度,开庭时仲裁员会耐⼼作双⽅当事⼈的调解⼯作,促使双⽅以协商⼀致的⽅式解决纠纷,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四、仲裁程序⽐较灵活。

和其他解决争议的⽅式相⽐,仲裁在程序上⽐较灵活,保证了在时间上的快捷。

⽐如在送达问题上,仲裁规则规定了多种⽅式,可以直接发送当事⼈,也可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公告等⽅式送达,既保障了当事⼈的权利,⼜节约了时间。

另外,由于当事⼈可以充分决定⾃⼰的仲裁事务,使得仲裁程序⽐较机动,也节约了当事⼈的争议解决成本,当事⼈可以协议决定省略某些程序,⽐如被申请⼈可以放弃答辩期、双⽅可以协议申请提前开庭等,这样可以提前解决争议,有些案件甚⾄在⼀天之内就作出了裁决。

对仲裁调解的认识

对仲裁调解的认识

对仲裁调解的认识一、仲裁调解的定义和目的仲裁调解是指通过仲裁员或调解员进行争议解决的过程。

它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第三方中立人的介入,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仲裁调解的特点1. 快速高效: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调解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成本。

2. 灵活自主:仲裁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主动参与,自由选择解决方案,具有更高的自主性。

3. 保密性:仲裁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具有保密性,不会对当事人的声誉和商业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4. 公正中立:仲裁调解员作为第三方中立人,具有公正性和中立性,能够客观地对待争议,帮助当事人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仲裁调解的适用范围仲裁调解适用于各种民商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家庭纠纷等。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纠纷,还是企业之间的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调解进行解决。

四、仲裁调解的程序1. 提交申请: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调解申请,附上相关材料。

2. 选择仲裁员/调解员:仲裁机构会根据争议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指派合适的仲裁员或调解员。

3. 开展调解:仲裁员/调解员会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了解双方的主张和利益诉求,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reached达成协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可以签署调解协议书。

5. 仲裁裁决:如果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协议,仲裁员可以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五、仲裁调解的优势1. 保护当事人权益:仲裁调解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双方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2.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仲裁调解,可以更加快速地解决纠纷,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3. 降低成本风险: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调解通常成本较低,能够降低当事人的经济风险。

4. 保护商业信誉:仲裁调解的保密性能够有效地保护商业信誉,避免争议对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浅议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浅议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浅议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在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交易日益活跃,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也大幅攀升。

知识产权纠纷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并且会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而日益频繁地发生。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当事人习惯于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而忽视了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

第二,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低下。

因此,本文在分析现有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突破现有规则,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调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相互衔接,以实现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推进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而纠纷是人类社会的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也是每个社会制度的必然特征。

在大多数情况下,纠纷是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

因此,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定义为社会主体之间围绕知识产权发生的具体利益冲突或者说是因为利益对抗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的实现出现阻滞的情形。

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管是普通的民商事纠纷,还是知识产权纠纷,其发生的根本原因都是因为利益冲突。

其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整体缺乏稳定性是导致知识产权纠纷频繁发生的制度因素。

因为知识产权完全是法律规定上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稳定性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社会主体对相关权利义务内容认知的混乱,并引发争议。

最后,从国际环境来看,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围绕这类财产的各类纠纷在世界各国都呈现急剧增长的态势。

总之,知识产权纠纷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并且会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而日益频繁地发生。

目前,我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协商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采取的一种关于信息交换和传递的交互式的活动。

仲裁有哪些特点

仲裁有哪些特点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仲裁有哪些特点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

仲裁与调解、诉讼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应的法律等等。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可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经济纠纷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涉外仲裁的裁决,只要被请求执行方所在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是成员国,如果当事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就得依其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

3、一裁终局。

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

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有哪些1.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双方通过对话、协商和沟通,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达到和解的目的。

协商可以是雇主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协商,也可以是雇主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协商。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优点是时间短、成本低,同时也有利于双方保持良好的关系。

2.法律诉讼:当协商解决失败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劳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法律诉讼的优点是公正、权威,但费用较高,流程相对较长。

3.仲裁解决:仲裁是通过指定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仲裁员经过培训和资质认证,具有独立、中立和公正的身份。

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时间相对较短,而且费用相对较低。

4.调解解决:调解是指由专门的调解员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争议的协议。

调解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机构进行。

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优点是实时处理,有助于维护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且费用低廉。

5.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形成了一种综合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再进行仲裁。

这种方式既能保留双方协商的机会,又能确保争议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6.行业协议:在一些行业或特定的劳动组织中,也会通过签署行业协议来解决劳动争议。

行业协议通常由雇主和劳动者代表签署,约定了争议解决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行业协议的优点是具有较高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行业内的劳动争议具有较好的应对机制。

总之,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协商、法律诉讼、仲裁、调解、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以及行业协议等。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当今中国仲裁泛化现象之我见

当今中国仲裁泛化现象之我见

当今中国仲裁泛化现象之我见前言有关”仲裁泛化现象”的表述,首见于梁慧星先生在第二届中国仲裁论坛暨仲裁法修改研讨会闭幕式上的总结讲话。

”还有仲裁的泛化问题、拉案源的问题,仲裁是否应当有限制,是不是不论什么都搞仲裁?仲裁的泛化问题值得重视。

”①其后,别的学者对这一现象从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分析,本文拟从仲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沿革入手,对目前我国地区仲裁泛化现象的表现、成因以及影响等等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我国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1、产生。

我国自古就有类似于”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汉代,我国已经有了一些解决乡里百姓之间纠纷的制度,如”三老会”制度,其性质相似于今天所说的”仲裁”。

一般认为,这是我国仲裁的初始阶段,可以视为我国仲裁的产生。

②2、旧中国仲裁的发展。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形成于1912年北洋政府司法、工商两部所颁行的《商事公断处章程》和同年9月颁行的《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劳动争议处理法》,经修改也规定了仲裁程序,其调整对象是雇主与工人团体或者15名以上工人发生的纠纷。

③二、目前阶段,我国仲裁的现状符合我国国情、切合仲裁实际的1995年《仲裁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发展创立了基本制度、开辟了前进道路。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的仲裁事业蓬勃发展,仲裁理论逐渐繁荣,仲裁规则相继修订和完善,国内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相继建立。

中国大陆地区的仲裁制度发展迅速,仲裁领域的延伸、其类型多样化趋势、机构模式的变化、专业细化分工等方面均反映了一种泛化现象的出现,我们可以将此种现象形象地称之为”仲裁泛化”。

三、”仲裁泛化”的成因究其仲裁泛化现象的成因,我们必须深入分析一下我国现行仲裁法所确立的最基本的仲裁制度。

1、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航运领域的新发展: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航运领域的新发展: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证明, 不少海事案子是可以通过调解解 决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和
中 国海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的做 法 已经 受 到 国 际商 事仲 裁 界 的欢 迎 , 之 为 “ 方 成 称 东 功 的 经 验 ” 仲 裁 与调 解 相 结 合 具 有很 。
多优 点 :
到 国内法院 的 强制执 行 ;如果胜 诉 所 涉 及 的 财 产 在 国 外 的 , 由于 中 国是
1 5 年 纽 约 承 认 及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98 决 公 约 》 的 成 员 国 , 能 够 得 到 国 外 法 院的承 认与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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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一 ,节 省 时 间 和 费 用 。以 仲 裁程
维普资讯
序开始的调解 , 当事人不必为调解另付 费用 , 调解成功 , 仲裁程序便不再进行; 这也是 中国海事仲裁委 员会与 国际上其 他仲裁机构的显著区别之一 , 例如在伦 敦仲裁 ,由于调解和仲裁截然分开 ,仲
裁 员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调 解 员 ,如 果 要 调
当事人不得在其后 的仲裁程 序、司法程 序或其他程序中援 引对方 当事人或仲裁
出, 交通部 海事局委托上海海事局和江
苏 海事 局共 同 负责 研 究 的 。 题 的 研 究 课 目的是 将 海 事局 对 海 上 事 故 民事 纠 纷 的
我 国沿海港 口城 市每年发生的海上 交通事故 目前呈逐年上升的势头 , 据交 通部海事局主管部门介绍 , 每年发生的 海事案件有 4 0多件 ,仅上海海事局管 0 辖的海域内每年就有 10多件 。这 些海 0 上事故的特 点是 :1 发 生在 主航线上 , . 直接影响海上正常交通安全 , 因此政府 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清道 ,紧急抢救 、救 捞 ,费用成本大 ;2 人 员伤亡 、财产受 .

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的法律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的法律问题
CMAC仲裁与调解结合案例展示了中国特色的解决海事争端机制。
详细描述
CMAC是中国海事领域的权威仲裁机构,其仲裁与调解结合的案例涉及国内外当事人。在CMAC案例 中,仲裁和调解程序通常由同一机构或同一专家组进行,以实现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同时,CMAC 还注重对当事人意愿的保护,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协商结果。
1 2 3足一定的条件,如 裁决地法律的规定、裁决内容不违反承认与执行 地公共秩序等。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依照承认与执行地法律的规定,通过 申请、审查、裁定等程序,实现仲裁裁决的承认 与执行。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拒绝承认与执行 的理由,如裁决违反了当地法律、裁决超出了仲 裁范围等。
强化司法实践
通过强化司法实践,确保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例如,在一些国家,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将其作为执行依据。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是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可以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协调,推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顺 利进行。
国际商事仲裁与 调解结合的法律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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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概述 •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问题 • 国际商事调解的法律问题 • 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的法律问题
目录
• 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的案例分析 • 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的发展趋势与
展望
01
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
06
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 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的实践发展
01
调解与仲裁的程序结合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调解与仲裁的程序结合已成为一种趋势。一些

仲裁工作特色和亮点

仲裁工作特色和亮点

仲裁工作特色和亮点
仲裁工作的特色和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快速高效:相对于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仲裁具有快速高效的特点。

仲裁程序相对简洁,不受法院诉讼程序的繁琐限制,争议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灵活安排时间和地点,从而加快争议解决的进程。

2. 弹性使得各方程度更高: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不同争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争议各方的需求和利益更容易在仲裁过程中得到平衡,使得仲裁结果更符合当事人的期待。

3. 具有保密性:仲裁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较高。

仲裁程序一般不公开,争议的解决结果也不会被公开,在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具有很大优势。

4. 专业性和专业裁决员:仲裁机构通常由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较高的裁决员组成,他们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处理争议。

裁决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也有助于仲裁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 具有国际化特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仲裁作为一种国际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国际商事争议的青睐。

国际商事仲裁不受国界限制,当事人可以跨国选择仲裁机构和裁决员,以及适用的法律和语言,为国际商事交易提供了便利和可靠的争议解决机制。

总之,仲裁工作以其快速高效、弹性、保密性、专业性和国际化特性等特点,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独立、公正、有效和可靠的方式之一。

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模式

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模式

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模式【摘要】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仲裁、调解等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被广大的当事人所认同,逐渐从中国独创的一个特殊的程序安排发展成一种普遍为各国所采纳的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中就我国仲裁法中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

【关键词】仲裁;调解;相结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或称“仲裁中的调解”,它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庭居中裁判,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而达成的最后的和解协议。

虽然各国由于制度和文化积淀不同而对于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有所不同,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

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特征1、“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模式中的调解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本质是调解权,但它并不包含在仲裁权之中。

调解权的行使同仲裁权一样是一种独立权力的行使,既需要当事人的明确授权,更急需法律的明确界定。

仲裁庭需要基于当事人的协议选择调解程序融入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使得二者结合成为一种有别于仲裁和调解的纠纷解决程序。

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模式中的调解权具有可选择性和灵活性。

启动仲裁中的调解程序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且建立在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与调解能力的信任之上。

调解程序的运行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仲裁与调解既不能机械的分开,也不能盲目的结合。

当调解成功,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做出仲裁裁决书结案,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并由仲裁庭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当调解不成,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继续对争议进行仲裁,不因调解而妨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模式要注意仲裁员的身份定性。

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调解过程中仲裁员的身份经历了从单一仲裁员到仲裁员、调解员双重身份的转变。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什么意思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什么意思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什么意思你听说过仲裁与调解吗?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而调解则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仲裁与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意义(一)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限制。

(二)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三)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四)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

(五)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

(六)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

(七)如果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八)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相关阅读:行政调解的类型中国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调解的种类很多。

可以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基本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国基层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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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1](520)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能促使纠纷得以更快更经济地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结合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

关键词:仲裁,调解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指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仲裁中,这一调解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

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特别方式,与单独的调解具有根本的区别。

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时,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同时,将仲裁方式和调解方式实行有机结合,即调解成功,则仲裁庭可以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结案;调解不成,则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审理。

调解并非仲裁的必经程序,不能带有任何强制性。

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现实性与可能性(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现实性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做法,在仲裁中体现了许多优点。

首先,它省掉了一个程序,从过程上体现了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其次,由于仲裁员进行调解,其成功率更大;第三,通过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而达成和解,则更有利于保持甚至加深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

正因为如此,我国运用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已在涉外仲裁实践中获得了很大成功。

据统计,我国每年通过仲裁中的调解,可使案件总数的30%左右以当事人和解而撤案,或者仲裁按和解协议裁决而告终。

这种做法,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并由此引起了国际商事仲裁界的广泛注重,这也是我国涉外仲裁事业几十年来获得不断发展的重要经验。

[2](159)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可行的。

(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可能性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扬长避短。

其之所以能结合,也是由其各自特点决定的,现分述如下:1.仲裁的特点:(1)自主性:自主性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仲裁上的意思自治是从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意思自治原则发展而来的。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进入20世纪后,由于仲裁制度在各国的普及,加上国际经贸的发展,使该原则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和进一步的发展,进而允许当事人选择解决具体争议的方法。

仲裁程序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当事人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给作为私人裁判官的仲裁员或作为私人仲裁庭的仲裁庭解决,作为一种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支持。

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需要仲裁的事项、仲裁的地点、仲裁的程序、机构、人员,甚至可以自主地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仲裁者间的敌对情绪,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选择仲裁是其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empirenews.page--](2)便利性:仲裁的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纠纷讲求效率与公正,而且一般不公开审理,这对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是十分重要的,也有利于当事人间及当事人与仲裁者间的沟通。

(3)经济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解决纠纷速度快,所需费用也相对较低,因而对于主要分歧在事实方面而非法律方面的纠纷,当事人更倾向于采用仲裁方式。

[3](34-35)(4)不公开性:《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在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秘密进行审理,几乎成为世界各国仲裁机构的习惯做法,否则将会被视作“违背商事性质”而不受欢迎。

仲裁多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发生财产权益纠纷,往往不愿公示于众,为当事人保密,便成为仲裁的显著特征。

仲裁不公开审理是就纠纷的外部环境而言的,对于当事人纠纷的内部分歧,则是根据公开辩论的原则充分表达各自观点,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体现民主。

[4](49)(5)法律性。

法律性使得仲裁更加正式化和制度化,从而有利于仲裁更有效地发挥其在解决纠纷方面所具有的特有优势。

然而,法律性或国家公权力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仲裁,并未动摇仲裁的根本,不然则使仲裁成为了诉讼。

首先体现在,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并不能完全排除仲裁应当遵守当事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尤其不得排除适用强行法。

其次体现在,仲裁与诉讼(或
法院)的联系方面,就我国而言,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的执行,由于仲裁机构无权实施强制性措施,只能借助于法院根据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这便是诉讼或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同时,法院以撤销而不是变更仲裁裁决的方式监督仲裁。

仲裁的法律化使得仲裁的性质由原初纯粹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发展到民间性、自治性和法律性的交相融合。

就现代仲裁而言,民间性和自治性仍然是其本质属性,法律性仅为附从属性。

2.调解的特点自愿性,接受调解和达成调解协议均是自愿,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

非对立性,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延续,是双赢的结果。

灵活性,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形式、程序、途径、内容、结果等,均可以以当事人便利、迎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需要而定,不必受法律的过多干涉;多赢性,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无论从时间成本、精力效益、价值效率、综合费用、面子影响等各方面都有益处,因此,调解解决纠纷具有多赢性。

[5]但是,相对仲裁而言,调解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没有有力的制度保障,以致于在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其间的协商极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调解的成功与否一般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如果纠纷主体达不成调解合意,则前功尽弃;而仲裁,由于其法律性保障着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环境中获得公平的对待和公平的结果。

在仲裁过程中,纠纷主体纵然没有达成合意,仲裁机构亦有权根据纠纷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公平正义原则做出裁决,而这些裁决在通常情况下是终局性的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6] 而且,由于其结果不具法律强制性,当一方当事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依此协议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时,调解成功所制定的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当一方不执行时,对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二者相结合的显著优点。

因此,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可以避免因当事人坚持自己的利益而不肯让步时使纠纷难以解决的局面,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

[!--empirenews.page--]二.前景与展望当今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不仅建立了国内仲裁机构,而且也建立了涉外仲裁机构,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士苏黎士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并且,还出现了国际性的仲裁立法,比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等。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友好协商;2、平等互利、3、效率至上。

而这些是恰恰是与调解的主要原则不谋而合、并行不悖的,调解的发展是有广阔的空间的。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调解的过分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很可能导致调解的难以达成,甚至于造成对弱势一方的明显不公正。

而仲裁由于其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一面,而且仲裁员往往是经验丰富的专家,甚至很多法律专家,他们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迅速公正的解决矛盾与纠纷。

在今天人类社会正面临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政治多元化的形势下,中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今后解决纠纷的工作一定会与日俱增。

[7] 在充满高度激烈紧张的竞争环境下,在节奏快捷的工作生活中,人们越来越需要快速经济地解决纠纷,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正是为人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既有法律严肃性又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友好环境,因此,必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现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1] 施米托夫,《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中译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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