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仲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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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纠纷。

2. 公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仲裁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4. 独立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等待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

6. 简便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仲裁机构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4.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仲裁裁决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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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 的一项原则
法律争端:可裁判
一、国际争端 政治争端:不可裁判
事实争端
国际争端主要是以国家为当事方的争端,是指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的争端。国际争端不同于涉外民事交往中 的争议,也不同于某种国际形势或事态。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和平方法
非和平方法
1.谈判 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它是指争端当 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来解决争端。所 以,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 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谈判的不足之处是当事国能否达成协议,直接受 它们之间国家力量对比和谈判技术的影响。
2.调查 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以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
条约》实施的仲裁发展而来的。 (一)仲裁协定 当事方关于仲裁的协定是仲裁效力的法律根据。仲裁协定 有三种:(1)仲裁条约。(2)条约中的仲裁条款。(3) 专案仲裁协定。 (二)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国自己选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应为 奇数。仲裁庭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5人组成, 甚至由1人组成。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 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 专业人员。
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积极提倡的方法。它指在冲突 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
强制的方法之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 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 为作为的回报。 EG:一国对本国公民或侨民在国外收到的不 公平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 贸易、航运、关税等方面在其他国家受到 不公平待遇时的反报;或者一国的外交官 在他国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遭到驱逐而 反报。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三种:和平的方法、强制方法、武力或战争的 方法。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一节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效果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仲裁协议的订立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订立的仲裁协议,由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三)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六)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形式表示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三)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以其他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载明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据可以作为仲裁协议的证据。

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提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仲裁协议;(二)特别事由需要人民法院处理的。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不当事人之间达成或者变更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继续审理。

第三章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第一节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内不同类别的仲裁员参与仲裁。

仲裁员独立行使仲裁职权,不受干涉。

《仲裁法律制度 》课件

《仲裁法律制度 》课件

反请求
被申请人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 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一名仲裁员。
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总结词
工程款支付争议
详细描述
在某项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裁决,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结 果。
案例三: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
总结词
劳动权益保障
详细描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产生纠纷,如工资待遇、加班费等。双方经 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仲裁法律制度》ppt课件
目录
• 仲裁制度概述 • 仲裁的基本原则 •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议 • 仲裁程序 •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 典型案例分析
01
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的定义和特点
仲裁定义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通 过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中立裁决 ,达成争议解决协议。
仲裁特点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 性和保密性等特点,能够快速解 决争议,避免司法程序的繁琐和 耗时。
当事人未选定或者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审理和裁决
审理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 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可以书面审 理。
裁决

第十四章经济纠纷的解决cyws

第十四章经济纠纷的解决cyws

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 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分为一般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补 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 效。
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1)不实行级别和地域关系 (2)收到仲裁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受理与否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开庭和裁决 4、仲裁效力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是否仲裁、仲裁事项、仲 裁机构、仲裁庭组成、仲裁员、审理和 开庭方式等程序——当事人自愿);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 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5、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 法院管辖)。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由3名(设首席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 组成;
仲裁开庭: 1、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除外。 2、应当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且不涉 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裁决: 1、可就已经清楚的部分事实先行裁决; 2、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 意见作出裁决,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 记入笔录。
引例
南京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在上海签订了 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公司设在广州的加工 分厂为乙公司加工一批画框,并约定如发生 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则应向合同签订地上海 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原告住所 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 甲公司为平衡各分公司的业务量,将该批画 框的加工任务交由西安的加工分厂加工完成。 乙公司后来在使用画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质 量问题导致其经济损失。

WTO争端解决机制文献综述

WTO争端解决机制文献综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贸易法中一项重要而又充满争议的特色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国内外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其中又以对WTO专家组程序及上诉机构上诉审查程序的研究著述为多。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1.Giorgio Sacerdoti, The nature of WTO arbitration on retaliation, in Chad P.Bown, Joost Pauwelyn (eds.), The Law, Economics and Politics of Retaliation in WTODispute Settlement, 该文分析了国际仲裁的特征及优势,并指出了WTO仲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新颖性,特别是DSB建议和裁决执行阶段中的确定“合理期限”仲裁和“报复”仲裁。

认为这两类WTO仲裁实践的不断增多肯定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及成功。

2. David William Jacyk, Arbitration in WTO Disputes: the ForgottenAlternative, th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2007.该论文指出,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并没有有效地发挥对专家组(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的替代作用,现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探讨中也鲜有对WTO中仲裁的关注。

作者通过对WTO体系及WTO仲裁的分析,认为应对现有的WTO仲裁制度进行改革,从而使它能作为替代性WTO争端解决法律手段解决一些WTO疑难争端,特别是这可能对WTO规则和DSB裁决的有效执行具有特殊意义。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1.陈辉萍教授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制度述评》(2009)一文中,曾将WTO仲裁划分为四种类型,将DSU第25条规定之仲裁称为“自愿仲裁”并重点对其进行了介评。

另外,较之其他关于WT?仲裁制度的国内研究论文,作者还特别提及并评介了“DSU体制外仲裁”及新一轮谈判中关于WTO仲裁制度的修改建议。

上海仲裁委员会章程

上海仲裁委员会章程

上海仲裁委员会章程(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一届一次会议通过,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三届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

第三条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

本会依法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本会依法不能仲裁下列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四条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本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成员兼任。

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本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本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六条本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秘书长人选;(四)审议、通过本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六)修改本会章程;(七)决议解散本会;(八)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本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重要工作。

本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协助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本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小组,为本会和仲裁员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本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本会组成人员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第14劳动法(会计)

第14劳动法(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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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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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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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单位是否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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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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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案例:小明是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主管,
在该单位工作了9年,经验丰富,06年底与 公司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岗 位为业务主管,07年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去美国定居,变更小强为法定代表人。小 强上任后与小明不和,决定调动小明到拓 展部,小明不服,双方产生争议,原劳动 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
• 劳动合同法20条规定: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 • 自2013年3月1日起,深圳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 低工资标准:16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 202时1/5/2最9 低工资标准:14.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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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工同酬: • 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
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第63条增加第1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 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 增加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 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律制度

回避的 (1)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法律后 (2)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 果 否重新进行。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程序 1.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采 取保全措施。 ▲仲裁庭有权利自己委托鉴定或收集证据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可以协议仲裁解决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的范围 不可以协议仲裁解 人身纠纷、行政纠纷、劳动纠纷、农 决的范围 村承包经营纠纷
注意:☆劳动纠纷仲裁前置 解决劳动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 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外:讨薪案,有欠条,无争议)
仲裁法律制度
协议仲裁原则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继受、转让
仲裁法
仲裁程序
仲裁庭与仲裁进行 回避制度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裁决作出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的效力
协议仲裁原则
协议仲裁原则: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才能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裁决作出
★裁决书
1.签名: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 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2.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 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 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3.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效力:①一裁终局;②具有强制执行力
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 向法院起诉。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3篇)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3篇)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仲裁工作的权责,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内的所有仲裁工作人员,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仲裁工作人员,是指在本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秘书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循仲裁工作的基本原则,保证仲裁公正、高效。

第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本仲裁机构所有。

第二章仲裁工作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仲裁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仲裁申请,组织调解,安排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

(二)收集与审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组织鉴定、调查等工作。

(三)作出仲裁裁决或决定。

(四)协助执行仲裁裁决或决定。

(五)开展仲裁研究,提出仲裁相关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仲裁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仲裁权。

(二)参与仲裁案件的学习讨论和培训。

(三)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仲裁工作的纪律第九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仲裁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十一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故意拖延办案时间。

第十二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

第十三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秩序和纪律,不得损害仲裁机构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第四章仲裁工作的监督和奖惩第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仲裁机构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可以对表现优秀的仲裁工作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工作,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条仲裁机构应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社会信誉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二、仲裁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确定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受仲裁申请后,及时将案件分配给仲裁员。

仲裁员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

三、仲裁庭的组成和运作第八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九条仲裁庭应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审理。

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裁决书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裁决的理由、裁决的结果和裁决的执行方式。

四、仲裁调解和和解第十二条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自行和解。

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撤销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应当协助当事人执行裁决。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仲裁保密和档案管理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仲裁法”课程教学大纲

“仲裁法”课程教学大纲

“仲裁法”课程教学大纲教研室主任:孔庆余执笔人:冯莉莉一、课程基本信息开课单位:法学院课程名称:仲裁法课程编号:英文名称:Arbitration Law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总学时:36 理论学时:36 实验学时:0学分:2开设专业:法学先修课程:民事诉讼法(023057)二、课程任务目标(一)课程任务仲裁法是一门社会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以仲裁立法、仲裁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全面系统掌握仲裁法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学会运用仲裁法理论并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仲裁案件中的问题。

(二)课程目标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1、了解仲裁程序。

2、明确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仲裁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学会运用仲裁法理论并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案件中的问题。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导言理解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1、理解仲裁与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2、掌握仲裁的特征。

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了解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了解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2、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1、理解仲裁机构;2、了解仲裁协会。

第五章仲裁协议1、掌握仲裁协议制度;2、掌握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章证据1、理解证据的概念和特征;2、理解证据的理论分类和种类;3、理解证明对象和、举证责任。

第七章期间与送达1、理解期间;2、理解送达。

第八章仲裁费用了解仲裁费用。

第二编仲裁程序第九章仲裁参加人1、理解仲裁当事人;2、了解仲裁代理人。

第十章仲裁的申请与受理1、掌握仲裁申请的条件;2、掌握仲裁委员会对申请的审查和受理;3、理解仲裁答辩与反请求。

第十一章保全制度1、理解财产保全;2、理解证据保全。

第十二章仲裁庭1、理解仲裁庭的概念、特征;2、掌握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确定;3、理解仲裁庭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

第十四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 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 销。
执行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等。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 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 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 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一人组成,也可以由三人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 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 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 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 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仲裁员。
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诉讼当事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诉讼参与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
起诉
起诉即提起诉讼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 法院管辖。

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律制度

第三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二、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效力的确认机关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 (四)仲裁协议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一)有无仲裁协议 (二)是否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 (三)是否属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二、组成仲裁庭 (一)合议仲裁庭 (二)独任仲裁庭 三、开庭裁决
经济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及含义 (一)当事人应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二)仲裁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由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请求第三方作出裁决 (四)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二、仲裁的特征 (一)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性
(二)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 (三)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四)具有独立性 (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 (二)独立的原则 (三)不公开原则
(四)一裁终局的原则 (五)司法监督的原则 四、仲裁时效和仲裁费用 (一)仲裁时效 (二)仲裁费用
第二节 仲裁机构
一、仲裁委员会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条件 (二)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三)仲裁员 (四)仲裁庭 二、仲裁协会 (一)仲裁协会的概念 (二)仲裁协会的职能
其内部成员签订的合同 (三)多数涉及不动产的承包 (四)农业承包合同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
经济法Βιβλιοθήκη 第六节 劳动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与管辖 (一)劳动仲裁组织 (二)劳动争议案件管辖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二)仲裁庭处理案件须先行调解 四、劳动仲裁的效力
第七节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概念 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主要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合同 (二)农业承包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

仲裁工作管理制度

仲裁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所有仲裁员、工作人员以及参与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代理人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仲裁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仲裁员管理第五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二)具有法学、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三)熟悉仲裁业务,具备仲裁实践经验;(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接受仲裁机构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员应当保守仲裁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第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九条仲裁员因回避、辞职、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

第十条仲裁机构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第三章仲裁程序管理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案件受理、立案、审理、裁决等程序。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仲裁协议。

第十三条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四条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应当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仲裁庭组成后,应当召开首次开庭前会议,明确仲裁程序、仲裁规则、仲裁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仲裁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机构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法律法规

仲裁法律法规

仲裁法律法规一、仲裁的定义及概述仲裁是指由当事人达成协议,委托第三方公正机构或个人对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传统诉讼的争议解决手段,具有高效、保密和灵活等特点,在各类民商事争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仲裁法律法规的基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仲裁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定、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等内容,为仲裁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条例》仲裁法实施条例是对仲裁法进行细化和具体规定的法规,其中包括了仲裁机构的资格条件、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仲裁费用的计算方式等内容,为仲裁实践提供了操作指导。

3. 《关于仲裁委员会设立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审批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规范了仲裁活动的进行。

三、仲裁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仲裁法律法规适用于我国各类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所有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当事人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

四、仲裁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1. 仲裁申请及受理当事人可以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受理,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仲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成立仲裁庭,开始仲裁程序。

2. 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庭在听取当事人申请及答辩意见后,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并执行裁决的内容。

3. 仲裁裁决的申请确认及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裁决的有效性。

一旦裁决被确认,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裁决,如拒不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仲裁法律法规的意义及启示仲裁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为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方式,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仲裁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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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本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处理含有涉外因素的国际民商事仲裁,我国专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的公民、其他组织、法人,并且发生在涉外经济领域的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仲裁。

我国的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是两套班子,两种制度。

涉外仲裁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受理。

目前,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了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它们均属于中国国际商会下的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根据是否存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裁决的仲裁;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交给某一常设机构裁决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理解,我国的仲裁是指机构仲裁。

二、仲裁法概述(一)我国仲裁法立法状况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在民商事仲裁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仲裁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相关的仲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就建立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制度。

195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创立了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志着中国涉外仲裁制度设立。

而国内仲裁则长期内停留于分行业管理的局面,如房屋仲裁、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等。

据不完全统计,在通过仲裁法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有关仲裁的规定。

仲裁法的颁布,使国内各类仲裁合为一体,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也合二为一,成为仲裁制度的根本大法,从而开创了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新局面。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仲裁法的效力,包括地域上、时间上的效力和对人、对纠纷的适用范围。

1、地域上的效力我国的《仲裁法》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但根据一国两制的国策,港、澳、台地区不适用《仲裁法》,适用当地的仲裁法律制度。

2、时间上的效力仲裁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仲裁法自何时生效,有无溯及力。

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生效,对此前发生的仲裁关系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仲裁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中国领域内进行仲裁活动,仲裁法均适用。

4、对纠纷的适用范围仲裁法对纠纷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纠纷提起仲裁适用仲裁法的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以下争议另外规定:(1)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涉及到就业制度,适用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2)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面多量广,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稳定。

目前,这类纠纷的仲裁主要由地方性法规、规章调整。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体现在当事人是否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其次,当事人将他们的争议提交给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仲裁员组成等都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最后,仲裁裁决也主要依靠当事人自愿执行。

由于仲裁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仲裁裁决也往往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自愿原则贯穿仲裁法始终,也是仲裁本身的一大特点所在。

2、一裁终裁原一裁终裁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仲裁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仲裁组织申请再次仲裁。

第二,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也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放弃了就原纠纷进行诉讼的权利,也称为或审或裁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裁终裁原则是仲裁制度准司法性的体现。

3、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这是实行独立仲裁的组织保证。

此外,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仲裁员回避制度等等规定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

4、人民法院监督原则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

但仲裁机构毕竟是民间组织,一旦涉及到强制措施,就必须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后,首先要审查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如系违法,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或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通过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来进行监督,一方面保证了合法仲裁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对违法仲裁予以取缔,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仲裁机构一、仲裁机构概述现代的仲裁多表现为机构仲裁。

常设的仲裁机构备有较为完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名册,并有完整的管理和服务,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关于仲裁机构的设置,世界各国有多种模式:有的国家只设一个全国性仲裁机构,无分支机构,如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有的设几个全国性仲裁机构,并且各有分支机构,如日本的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和日本海事仲裁协会,分别在神户等地设有办事机构。

我国的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设立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一)设立《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区的市是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一方面要从便于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角度出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收案的数目,以免设置过多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

从目前来看,直辖市和省会等城市经济发达,经济纠纷也较多,因此,法律规定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设立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互相之间是平级的。

仲裁委员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设立。

目前,我国的仲裁委员会还需要在政府的扶植和管理下成立,包括仲裁委员会的开办经费、办公费用也需要政府拨给,但仲裁委员会不是政府机构,与行政机构无隶属关系。

设立仲裁委员会需经直辖市、省、自治区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司法局、司法厅对拟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获准登记以后,仲裁委员会始得成立。

(二)条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组成。

所有人员都应当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从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员名册。

三、仲裁员(一)仲裁员资格仲裁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并且在思想道德方面要公道、正派。

《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聘任: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专业法律工作者;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教研工作者;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经贸工作者。

(二)仲裁员聘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

其中,兼职占多数。

四、仲裁协会(一)仲裁协会的概念和性质仲裁协会是仲裁的行业协会,其会员是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二)仲裁协会的职责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为:1、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成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守则,并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2、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此外,根据其他行业协会的经验,仲裁协会还会组织会员参加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进行经验总结交流,以提高会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以及在维护会员的权益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第三节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它既是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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