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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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
1、设置新企业
设置新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 开办新企业,是一种经典旳直接投资行为。
2、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收购
3、直接投资无股化模式:又称不出资旳对 外直接投资,即跨国企业经过资金、技术、 管理及销售旳等方面旳相互联络以到达控 制东道国企业,实现直接投资旳功能。
面旳要求,并合用WTO旳基本规则 2) TRIMS旳意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旳处理
(一)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特点
1)争议主体旳特殊性 2)争议涉及旳问题特殊性 3)争议引起旳后果特殊性
2、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处理措 施
5)其他法律规范
对国际投资法体系概括: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投资法
国际公约
国外法规范 联大会议规范文件
国际惯例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旳法律形式
(一)国际直接投资旳企业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 2)合资经营企业旳法律性质:存在不同旳观点,有合
3、国际投资法旳渊源
1)国内法:资本输入国旳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旳海外投资法
2)国际法:双边公约和多边公约 3)其他渊源:联大旳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
4、国际投资法旳体系
1)东道国有关外国投资旳法律规范
2)投资国有关海外投资旳法律规范
3)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旳双边投资协定
4)国际投资多边公约
2、行使管辖权旳必要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2)主观条件-当事人同意 3)客观条件:仅限于因为投资而产生旳法律争议

ICSID仲裁庭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困境及其消解的制度对策_李路根

ICSID仲裁庭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困境及其消解的制度对策_李路根

【法学与法制建设】ICSID 仲裁庭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困境及其消解的制度对策李路根1,2(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2.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3)摘要:ICSID 在解决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大量的私人投资者提起对于东道国的投资条约仲裁,ICSID 管辖权的正当性遇到了质疑,该文在对于ICSID 管辖权的意涵作出法律解释的基础上,描述了ICSID 管辖权实践出现的若干问题,指出导致ICSID 仲裁正当性缺失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仲裁庭在管辖权行使时遇到法律解释的困境。

分析指出这些法律解释的困境来源于现有的制度规则的缺失,国际投资协定的价值导向不均衡性,法律解释对象的内容存在不确定性、法律解释方法、技术的缺乏制度规范加以统一,没有形成事实上的遵循先例的制度。

提出了完善制度建设以消解法律解释的困境,推进ICSID 管辖权的正当、有效性,从而促进ICSID 投资仲裁体制发展。

关键词:ICSID ;管辖权;正当性;解释制度中国分类号: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2)08-0086-04收稿日期:2012-05-15作者简介:李路根(1969-),安徽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生;安徽师大政法学院法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国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12年8月(第8期,总第184期)Aug.,2012(No.8,General No.184)在经济全球化发展新时期,在多边体制难以推进的前提下,区域贸易与投资发展活跃,贸易与投资呈现一体化的趋势。

在国际投资争议增多的情况下,私人投资者往往根据有关BIT 等国际投资协定条款诉诸ICSID 仲裁庭进行国际投资仲裁。

ICSID 全称是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 -putes ,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或“ICSID ”)。

icsid管辖权条件

icsid管辖权条件

icsid管辖权条件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一个由《华盛顿公约》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专门负责处理与国际投资相关的争端。

ICSID的管辖权是根据《华盛顿公约》中的规定确定的。

以下是ICSID管辖权的条件:
1.当事方必须是缔约国:只有签署并批准了《华盛顿公约》
的国家才能成为ICSID的当事方。

当前,已经有150多个国家
成为了《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

2.投资必须涉及国际性元素:ICSID仅处理涉及跨国投资
的争端。

争议双方之一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或涉及到跨国投资
的企业、组织或国家。

3.合同或协议的存在:争端的发生必须与国际投资合同、
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国际法或国家法律等文件有关。

争议双
方通常在签署投资协定时约定将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

4.管辖权的选择: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共识选择将争端提交
给ICSID解决,也可以在投资协定中预先约定ICSID作为争端解
决机构。

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

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

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首先,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在程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ICSID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是否公开仲裁庭的听证、证据、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庭审记录等信息。

这一规定确保了仲裁过程的透明度,使得各方能够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此外,ICSID还规定了仲裁庭在裁决作出后应当将裁决公开。

这一规定保证了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结果的公开透明,为各方提供了了解案件结果的权利。

其次,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在成员国之间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ICSID规定,ICSID的仲裁庭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仲裁员组成,这一规定确保了仲裁庭成员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此外,ICSID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原则,要求成员国在推选仲裁庭成员时应当遵循透明、公正、平等和非歧视的原则。

这一规定保证了仲裁庭成员的公正中立性,增加了各方对仲裁结果的信任和接受度。

再次,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在仲裁庭决定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根据ICSID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辩解,并给予各方相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确保了仲裁庭裁决的公正性和公正性,避免了仲裁庭在决定案件时的任意性和片面性。

此外,ICSID机制还允许各方就仲裁庭的裁决提出申诉,并要求ICSID再审判决。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仲裁庭决定的监督和纠正,增加了仲裁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最后,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还在鉴证程序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根据ICSID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各方的请求,要求鉴证机构进行专业的技术鉴定。

这一规定确保了仲裁庭获取专业证据的透明度和可行性,增加了仲裁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此外,ICSID还要求鉴证机构在鉴证过程中公正中立,从而避免了鉴证结果的偏袒和不公正。

综上所述,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在维护国际仲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icsid名词解释

icsid名词解释

icsid名词解释
ICSID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的缩写。

它是一个独立的国
际组织,成立于1966年,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

ICSID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并提供一个公正、
有效和中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机制。

它的成立是为了解决跨国投资
引起的争端,特别是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ICSID为投资者和国家提供一个专门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投资
争端。

它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公正、透明和有效的解决争端。

ICSID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公约》
的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ICSID的仲裁裁决。

ICSID的成员包括绝大多数国家,目前有约160个缔约国。


为投资者和国家提供了一个中立的论坛,使双方能够在国际法的框
架下解决争端,而不必通过国内法院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

ICSID的仲裁程序通常包括申请、注册、庭审和裁决阶段。


请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向ICSID提交投资争端申请。

一旦申
请被接受,仲裁庭将被组建,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

庭审阶段涉及
双方提交证据和辩论,最终仲裁庭将作出裁决。

ICSID的存在和运作对于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和国家提供了保障。

通过提供公正的解决争端机制,ICSID有助于减少对投资的风险,
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

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者:董亚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摘要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其裁决在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争端能否有效解决。

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研究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内涵,明确了裁决的效力、裁决履行的义务、裁决修正与执行例外等,进一步明确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更好的促进仲裁裁决的履行。

关键词《华盛顿公约》 ICSID 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作者简介:董亚婧,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15-02一、ICSID仲裁机制的概况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成立的法律基础是1966年10月14日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

ICSID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组织机构之一,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

其宗旨和任务是,制定调解或仲裁投资争端规则,受理调解或仲裁投资纠纷的请求,处理投资争端等问题,为解决会员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促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互相信任,从而鼓励国际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该中心解决争端的程序分为调停和仲裁两种。

本文重点研究ICSID仲裁机制。

在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基础上,ICSID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仲裁体制,包括管辖权制度、法律适用制度、临时措施制度、撤销裁决制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管辖权是ICSID 受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前提,法律适用是解决争端的关键,临时措施是保障争端当事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裁决撤销是作为国际仲裁机构的该中心内部特有的审查机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维系仲裁成效的最终环节,下文将重点研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国际经济法学(12.3.1)--ICSID的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学(12.3.1)--ICSID的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 ICSID投资仲裁华盛顿公约发展中国家加强对外国资本进行监管,并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引发了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关国际投资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在世界银行倡导下,于1965年签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简称ICSID或“中心”)。

该中心为广义上的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因此,成员国必须为世界银行成员国。

公约由序言、八章构成,共75条。

第一章为“解决投资争端中心” ;第二章“中心的管辖权”;第三章“调解” ;第四章“仲裁” ;第五章调解人和仲裁人的更换和取消资格;第六章程序的费用;第七章程序进行的地点;第八章缔约国之间的争端;第九章修改;第十章最后条款。

有关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仲裁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该公约进行了规定。

1. 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主体条件。

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这就是说,争端双方一般应具有不同国籍。

但在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常常在东道国设立当地公司,具有当地国籍,依照《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如果某法律实体与缔约国具有相同国籍,但由于该法律实体直接受到另一缔约国利益的控制,如果双方同意,为了公约的目的,该法律实体也可以被视为另一国国民。

②主观条件公约要求,凡提交中心解决的特定争端,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

此书面协议的存在,是中心对该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并且双方一旦订立了此项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撤回或撤消。

此外,某一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表示的同意,必须经该缔约国同意,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此项批准。

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心管辖权扩展至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争端。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课堂笔记郭栋22100703第一章、投资与投资条约(ICSID)一、投资与投资者的定义(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形式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

它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

前者是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BOT(即“建设一运营一转让”)合作方式等。

后者是指将借贷资本输出到国外,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债券或股票的投资等。

双边条约[中国与新西兰投资贸易协定11章(FTA)]1、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形式的参与和利益。

3、金钱请求权和其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不包括货物买卖中的债券,货物买卖不是投资而是贸易】4、知识产权。

【作价投资也受到保护】5、自然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特许权利。

在实践中,一般纯粹的买卖合同被排除在外,银行保函被排除在外,而在特定语境下,政府本票、装船前检验服务、与投资有关的仲裁裁决利益被认为是投资。

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1、资本投入2、持续一定期限3、面临一定的风险4、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利润回报5、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贡献。

注意:双边条约中投资包括了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各种财产。

但ICSID25条规定,调整的是一个缔约国和ICSID公约另一缔约国或国民之间的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BIT双边投资条约和ICSID中关于投资的定义的关系:在实践操作中:一般除BIT投资定义条款外,还结合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现状:双重测试标准。

二者都要满足。

发展趋势:不考虑ICSID公约,只考虑BIT双边投资条约。

(二)投资者的定义1、自然人。

绝对排除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

【如果有双重国籍,只要有东道国国籍即排除:具有A国国籍,资产在B国,投资A国国际法不保护。

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与ICSID答: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组建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即ICSID.设立“中心”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

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中心”与世界银行有密切的联系,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

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作出的裁决。

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进而在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文件,并通知“中心”: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MIGA”,成立于1988年4月。

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

和“ICSID”一样,MIGA也是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一个世界性组织。

不同的是: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际中心仲裁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是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其仲裁裁决得到全球范围内的普遍承认和执行。

在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对投资仲裁的程序和结果产生着重要影响。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要求投资人在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之前,先尝试在被投资国使用当地法律渠道解决争端。

这一原则的适用性与具体效果备受国际投资界和学术界的关注和争议。

在全球范围内,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加入ICSID,以便更好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解决潜在的投资纠纷。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重要的投资输出国,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实践经验备受关注。

中国在该机制中的表现如何,以及当地救济原则如何在中国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发挥作用,对中国未来的国际投资战略和对外经济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对当地救济原则的深入分析,结合中国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实践经验,探讨其在中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实际运用情况。

借鉴国际商事仲裁和ICSID仲裁机制中的最新发展趋势,对中国未来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路径和方向进行展望。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中国政府、企业和律师界提供有益的启示,促进中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更高水平和更广泛的参与,提高国际声誉和国际投资者对中国法治环境的信任度。

2. 正文2.1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投资人在启动国际仲裁程序前,必须先通过当地司法程序寻求解决争端的途径。

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维护当地司法的权威和独立性,避免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绕过和贬低。

在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通常是强制性的,投资人必须向仲裁庭证明他们已经尽力通过当地法院解决争端。

ICSID之管辖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ICSID之管辖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ICSID之管辖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ICSID之管辖权制度研究背景与意义:ICSID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英文缩写,是一个由世界银行所管理的多边投资仲裁机构。

其成立旨在维护国际投资稳定,既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也尊重投资主权国家的权利。

在ICSID仲裁案件中,管辖权的行使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国际法律体系中,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规定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和国家所承认的国际仲裁机构对于争端的裁决权。

因此,研究ICSID管辖权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对于推进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健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内容:本文将主要关注ICSID管辖权制度在国际投资法律领域中的作用和发展,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背景和理论2. ICSID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和规则3. ICSID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和实践意义4. ICSID管辖权的变化和发展趋势5. ICSID管辖权制度的问题和挑战研究方法:为了完成以上研究内容,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将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 文献综述法:通过对相关国际法律文献的综合整理和分析,探究ICSID管辖权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应用。

2.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探究ICSID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实践意义和发展趋势,以及相关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况。

3. 实证研究法:通过对投资者和国家代表的问卷调查和采访等实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实证角度研究ICSID管辖权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预期成果:通过对ICSID管辖权的深入研究,本文将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预期成果:1. 详细了解ICSID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对其发展历程进行系统分类。

2. 从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多个角度来探究ICSID管辖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以期推进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3. 通过对ICSID管辖权分析,提高国际投资者和国际仲裁机构对于仲裁管辖范围的认识,促进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

icsid调解规则

icsid调解规则

icsid调解规则ICSID调解规则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制定的一套调解程序。

ICSID是由世界银行设立的机构,旨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ICSID调解规则是在国际投资调解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广泛适用性的规则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ICSID调解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1)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ICSID 调解;(2)投资协定或国际协定中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ICSID 调解;(3)投资方向承诺ICSID提供的争端解决服务。

ICSID调解规则的基本程序如下:一、调解申请调解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出。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书;(2)调解协议;(3)双方身份证明文件;(4)争端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说明。

二、调解程序ICSID调解程序包括:(1)双方选择调解员;(2)调解员确认;(3)调解员确定调解程序;(4)双方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5)调解员组织会议;(6)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三、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调解协议的名称和日期;(2)双方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3)争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4)调解员的名称和联系方式;(5)调解员的费用和支付方式;(6)调解员的责任和义务;(7)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8)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和时间。

ICSID调解规则的特点如下:一、灵活性强ICSID调解规则的程序比较灵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双方可以自由选择调解员、确定调解程序和调解时间等。

二、高效性ICSID调解规则的程序比较简洁,调解员可以快速组织会议,双方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协议,减少争端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三、保密性强ICSID调解规则的程序比较保密,调解员、双方及其代理人都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争端信息公开。

四、可执行性强ICSID调解规则的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达成的协议可以得到执行。

ICSID调解规则是一套比较完备的调解程序,可以有效地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为国际投资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一带一路”背景下ICSID管辖权法律问题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ICSID管辖权法律问题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ICSID管辖权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刘亚君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 2018年第8期一、问题的提出ICSID仲裁庭在谢业深这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中,在如何鉴定“投资者”这个问题上,依据的仅仅是中国和秘鲁在双边条约中的“投资者”这个书面含义。

也仅仅是依据此,便获得了这个案件的管辖权。

不仅是这个案子,近年来的多起案例,仲裁庭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获得管辖权的。

总之,仲裁庭扩大管辖权的趋势是愈来愈明显。

由此,本文提出的问题是,面对ICSID管辖权扩大的趋势,在“一带一路”对外投资的大背景下,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该以何种方式来接受ICSID的管辖?二、中国与ICSID的关系中国在BIT中接受ICSID管辖权的方式是存在一个变化的。

总体上是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最初的全盘否定到部分接受直至当前的全面同意。

(一)中国完全否定ICSID管辖权的阶段在1993年之前,中国并没有签署也未批准《华盛顿公约》,当时,我国对ICSID的态度是完全不接受它的管辖。

具体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态度是这样的:要不在BIT中完全没有规定具体争端的解决方式。

要不就是规定有了具体的争端可以交给相关的专门仲裁机构,或者在投资的东道国内寻求救济,但是完全否定“中心”仲裁庭的管辖。

(二)中国部分接受ICSID管辖权的阶段1993年,随着我国向世界银行提交了批准之后,我国便成为了《华盛顿》的缔约国之一。

在这期间直到1998年,我国对ICSID的态度是部分接受它的管辖。

其中,接受它管辖的内容只是涉及征收赔偿的数额还有国有化的争端。

其他的都对仲裁庭作出了保留。

(三)中国全盘接受ICSID管辖权的阶段1998年之后,我国对ICSID仲裁庭的态度再一次发生了转变,转向了全面同意式。

缘由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我国不仅仅需要“走出去”,也要“引进来”,所以为了引进国外企业来华投资,为了给这些外商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他们过来。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机构,其规则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公正、有效和透明的仲裁程序。

为了解决投资争端,以下是一些常见的ICSID仲裁规则:
1. 仲裁申请:当投资人认为自己的投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ICSID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必须包含被诉方的名称、主张和相关证据。

2. 仲裁庭的组成:ICSID根据申请的性质和国籍选择仲裁庭成员。

通常,仲裁庭由三
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由投资方提名,一名由被告方提名,第三名由双方共同协商
确定。

3. 仲裁程序:ICSID的仲裁程序被认为是高度透明和有效的。

双方会按照一定的时间
表提交书面陈述、证据和意见。

仲裁庭还可以安排听证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专家证
人的证据。

4. 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在审理案件后,根据相关的国际法和双方的投资协定作出裁决。

裁决是绝对的,双方都必须遵守。

ICSID的裁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5. 仲裁费用和成本:ICSID规定了仲裁费用和成本的支付义务。

一般而言,败诉方需
要承担双方的仲裁费用和代理律师费用。

以上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的一个概述,但具体的规则可能会因案件的性
质和申请的国家而有所不同。

对于投资者和被告方来说,熟悉和遵守这些规则是非常
重要的,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解决投资争端。

icsid仲裁规则

icsid仲裁规则

icsid仲裁规则
一、概述
国际仲裁协会(IAC)是一个全球性的仲裁机构,由联合国会议及服务机构和巴塞尔国际仲裁会(BIAC)于1966年12月6日成立,其目的是为商事争端提供仲裁服务。

IAC 致力于支持全球商业规则遵守,并推动全球仲裁透明化。

IAC下设有六大办公室,服务于由联合国和BIAC审议认可并核准签署的全球性仲裁协定,其中包括国际仲裁与国际咨询机构国际仲裁委员会(ICAC)规则(2018年修订版)。

二、ICAC规则的概要
ICAC规则的宗旨在于支持双方获得快速有效的仲裁服务。

根据ICAC规则,当事人可以就他们之间的商业争端交付一份仲裁请求,要求由仲裁院成立一个仲裁会,鉴定并处理后续步骤。

ICAC规则详细阐述了仲裁过程期间的成立、受理和处理仲裁实践,包括:合同和仲裁协议的执行、受理仲裁请求的前提和条件、仲裁院的资格、仲裁会的成员与庭长的确认、仲裁文件、证据、双方见证人,以及庭审当事人的毁约论据的填写、宣判的处理等,以及强制性的仲裁终局、过程及量化的费用等。

ICAC规则旨在促进国际商事秩序,并推动商业争议解决机制的透明和效率。

规则主要针对以货币支付或抵押法律责任的商事争议,究其根本,为当事人提供一种解决争端的可行途径,如仲裁、调解、协商等。

因此,ICAC规则既吸引当事双方自愿解决仲裁问题,又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ICAC规则重视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且致力于建立统一健全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而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ICSID仲裁上诉机制研究

ICSID仲裁上诉机制研究

学校代码:10276学号:151090426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硕士学位论文MASTER ‛S THESIS姓名夏彦学科、专业国际法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指导教师李泳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5日论文题目:ICSID 仲裁上诉机制研究ICSID仲裁上诉机制研究(摘要)专业:国际法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作者姓名:夏彦指导教师:李泳为了改善投资环境,促进资本的跨国流动,在世界银行的主导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结了《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或“公约”),并设立了一个负责处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端的专门机构,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

但近年来,随着投资争端的日益增多,ICSID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诸如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仲裁员过分偏袒私人投资者的利益而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既有的仲裁监督机制无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导致裁决公正性受到质疑等情况屡见不鲜。

设立ICSID上诉机制被认为是弥补ICSID仲裁机制自身缺陷的有效办法。

设立仲裁上诉机制并非异想天开。

以荷兰、英国、中国澳门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的域内法中早就引入了上诉机制,而在一般商事仲裁领域如巴黎国际仲裁院、国际冲突避免及解决机构、美国司法仲裁与调解机构中也有着建立上诉机制的成功实践。

法国代表在《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以下简称MAI)谈判期间第一次提出了建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设想。

之后,美国在其缔结的双边协定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对此进行了探索。

2004年,ICSID秘书处关于建立上诉便利制度的建议稿中也阐述了在ICSID内部设立统一的上诉机制的构想。

本文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导论、正文和结论,正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ICSID仲裁机制概述,梳理了ICSID仲裁机制的产生背景和发展现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构建上诉机制将带来的积极影响。

icsid的管辖标准

icsid的管辖标准

ICSID的管辖标准ICSID(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是世界银行(World Bank)于1965年在华盛顿成立的仲裁中心,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机构。

ICSID管辖权主要依据《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Other Parties,公约)以及相关《附加议定书》。

一、ICSID管辖权概述ICSID的管辖权主要基于《公约》以及相关《附加议定书》。

《公约》规定了ICSID的管辖权,包括对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以及相关仲裁程序。

根据《公约》,只有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可以提交ICSID管辖,而涉及国家内部的投资争议则不在ICSID管辖范围内。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ICSID管辖权的限制和例外情况,例如涉及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等问题的争议不在ICSID管辖范围内。

二、ICSID管辖权标准ICSID管辖权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标准:根据《公约》,只有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可以提交ICSID管辖。

其中,外国投资者是指非东道国国民,而东道国是指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东道国政府。

此外,争议双方必须同意将争议提交ICSID管辖,否则ICSID无权管辖。

2. 投资标准:根据《公约》,只有涉及投资的活动才可以提交ICSID管辖。

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特许权等。

此外,投资必须是在东道国境内进行的合法投资,涉及非法投资的活动不在ICSID管辖范围内。

3. 争端标准:根据《公约》,只有涉及直接投资的争端才可以提交ICSID管辖。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对东道国境内的企业拥有实质性的股权或控制权。

而涉及间接投资的争端则不在ICSID管辖范围内。

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

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

经济视野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是为了给我国国民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可靠的保障,对人民具有重大的意义。

所以在国家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共同来实现国家又快又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1]董庆茄.全面认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意义[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2]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论及社会保险法的其他领域[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 C SI D),是目前国际上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最重要的机构之一,在I CSI D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是最为重要、同时也是最多争执、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

这种混乱背后反映的是在投资争端中各方当事人中的不同诉求。

在中心仲裁机制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作为一个基本问题对待的,因为它涉及到利益要求是多方的,但是对于同一个争端,不同的立法者因为侧重保护的利益主体不同,具体规定可能会是有所差别的。

在ICSID 在解决争端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华盛顿公约》42条具体做出了规定:第1款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法律时的补救规则;第2款是仲裁庭禁止不予处断原则的规定;第3款是公平正义原则在仲裁裁决中的适用。

本文正是对具有中心特色的第一款进行重点的研究。

一、ICSID仲裁机制的法律适用范围《华盛顿公约》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赋予了双方当事人极大的选择法律的自主权,其可以选择东道国、投资者母国或是第三国的国内法,或是国际法,或是同时选择国内法和国际法,亦可以选择国际公约或是法律的一般原则。

(一)国内法在I CS I D解决争端中的适用1、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法律根据公约规定,仲裁庭应该首先适用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投资争端中的体现。

(1)适用稳定条款的问题。

如果东道国的国内法在被约定后发生了变更,而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何时的法律应当被适用,当仲裁庭适用法律时就有了是选择适用缔约时还是仲裁时的法律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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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 ICSID投资仲裁
华盛顿公约
发展中国家加强对外国资本进行监管,并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引发了西方 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关国际投资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在世界 银行倡导下,于1965年签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简称ICSID 或“中心”)。该中心为广义上的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因此,成员国必须 为世界银行成员国。
中心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由双方同意的独任仲裁员 或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程序应当按照公约规定进行,即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应当依照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应以全体成员多数票作出,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赞成此裁决成员签 署。任何仲裁员都可以在裁决书上附具个人意见。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裁决不得对外公布。中心秘书长应迅速将核对无误裁决副本送达双方当事 人。若当事人对裁决含义或范围有异议,则可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 求仲裁庭做出解释。
裁决的效力与《纽约公约》规定的裁决不同。根据《纽约公约》, 裁决可以由执行地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无公约所规定的拒绝承认 与执行的条件,则经法院裁定后发出执行令执行裁决。
而中心裁决不允许各缔约国法院进行任何审查,包括程序上审查, 以及是否违反执行地公共秩序,除非依照《华盛顿公约》规定, 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情形外,当事人及有关缔约国法院均应遵守和 履行中心裁决。
公约由序言、八章构成,共75条。第一章为“解决投资争端中心” ;第 二章“中心的管辖权”;第三章“调解” ;第四章“仲裁” ;第五章调 解人和仲裁人的更换和取消资格;第六章程序的费用;第七章程序进行的 地点;第八章缔约国之间的争端;第九章修改;第十章最后条款。
有关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仲裁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该公约进行了规 定。
ICSID的存在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便利条 件,淡化了争端的政治色彩,缓和了国家之间的矛盾。公约的许多规定具 有灵活性,如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保障仲裁顺利进行的强制性规则。 但“中心”管辖权的有限性,使其不可能对所有成员国与外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者的投 资争端进行审理。
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书, 并通知ICSID: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 交该中心管辖。
②主观条件
公约要求,凡提交中心解决的特定争端,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 将该特定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此书面协议的存在, 是中心对该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并且双方一旦订 立了此项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撤回或撤消。此外,某 一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表示的同意,必须经该缔约国同意, 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此项批准。
③客观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心管辖权扩展至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 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争端。
只有同时具备主体、主观和客观要件,中心才能行使管辖权。
2. 仲裁裁决
拟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国民,应向中心秘书 长提出书面申请。
该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争端事实,当事人身份,以及其同意依照中 心的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等。秘书长应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 请人,并予以登记。
1. 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主体条件。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 一方则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这就是说,争端双方一般应具有不同国籍。但在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常 常在东道国设立当地公司,具有当地国籍,依照《华盛顿公约》第25条 第2款第2项之规定,如果某法律实体与缔约国具有相同国籍,但由于该 法律实体直接受到另一缔约国利益的控制,如果双方同意,为了公约的 目的,该法律实体也可以被视为另一国国民。
本章思考题:
1.国际经济争端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3.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4.阐述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5.阐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6.阐述解决投资争端中心仲裁规则 7.中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8.阐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及其方法 9.阐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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