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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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是指医院为职工提供住房,并对住房的分配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1. 住房分配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住房分配。

以职工的实际需求、工龄和家庭情况等因素来确定住房分配顺序。

2. 住房分配对象:主要包括医院正式职工和一些特殊群体,如学生实习生、见习医生等。

3. 住房分配方式:根据职工的需求,通过申请、摇号、竞拍等形式来分配住房。

4. 住房分配标准:根据职工的工龄、职称和家庭情况等因素来确定住房的面积、户型和层数等。

5. 住房管理:医院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管理细则,包括住房使用管理、维修管理、租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6. 住房费用:医院根据职工的实际经济状况,按照政策规定确定住房费用,并收取相应的租金或管理费用。

7. 住房使用期限:医院制定住房使用期限,一般为职工在医院工作期间,如果职工离职或退休,住房将被收回。

8. 住房维权:医院建立住房维权机制,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解决住房纠纷和投诉。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不同医院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细节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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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医院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1、员工住宿由医院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员工自行
在外租房,所需费用由租房员工自行承担.
2、为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任何人不得私自容留非本单位员工在
院租宿舍住宿.否则,宿舍发生的一切问题由私自容留员工负责,并给予200元罚款/次.有家属探亲,需提前向有关领导请示,可以在单位食堂免费就餐,原则上每月免费就餐时间不超过三天,超出时间者按7元/天/人收取适当进餐费用.
3、禁止未经允许下的男女混住,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打架、聚众闹事等行为.严禁在室内外乱丢垃圾.
4、严禁将医院物品带回宿舍私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如不能由谁带回,则由该宿舍内所有人员分摊罚款.检举者给予适当奖励.
5、未经领导同意,每周在外留宿两天以上或者每月累计7天以上者,医院不再提供住宿.
6、员工应于11:00点前回宿舍就宿,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因擅自在外留宿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7、员工离职须提前一个月提成申请,在单位同意离职后到办公室领取辞离职表,按照辞职离职规定和流程办理手续,两天内移交宿舍内所有物品和配发的公共用品工衣、工牌、钥匙、鞋子等,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否则在结算工资中扣除.财务科在结算工资时要认真审查辞职离职表,对手续不全的不予结算工资.。

《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我校职工住房改革已于xx年结束,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阎办发(xx)50号文件精神,校(xx)1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标准价向成本价过度。

从xx年起取消所有福利分房及购房中的优惠政策。

因此,学校今后对职工住房的管理应本着以上精神,进一步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为明确职工住房分配条件,结合学校历年分房办法和现状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申请住房条件1、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单身职工,可分配单身宿舍。

2、在本校工作5年,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带有哺乳婴儿或子女的女职工及男方无工作的女职工,只能申请租用母子间。

3、家在本地的带眷职工,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购买家属住宅。

1)、男、女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2)、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在阎良城区工作的职工,必须持女方单位没有享受住房证明。

3)、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方为本城镇居民且没有工作的家属。

4、按照国家xx(85)号文件规定。

大专(不含职大、电大、夜大、函大等)以上学历,且上学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上学时间可以与工龄合并计算为分房年限,大专以下不再考虑。

5、现役军人家属的女职工,可享受与男职工同等待遇。

6、职工要房资格为工龄满5年者。

7、排队办法:1)、离退休职工(不含退养及退休前未分配住宅人员)按离退休前工龄计算。

2)、现任校领导。

3)、在职中干及享受高职待遇的人员,在原分房年限基础上加四年分房龄。

4)、因学校对特殊人员的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有权参照以上规定作特殊处理。

5)、职工按工龄、双单职工、出生年月日的顺序排队,如果都相同用抽签方法确定选房顺序。

二、购房、售房。

1、从xx年起,职工购房无论新旧房,均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校内各类型房价附表后)。

房屋的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等调节率数,均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2、职工换房、调离本校需退房、或其他原因需出售本人住房的,学校拥有优先购买权,学校收购该房价格与第一条相同,如学校放弃该权力,则房屋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产权。

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优化教职工住房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住房资源效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住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二章住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学校设立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下称住房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住房管理工作。

住房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名,分别由人事处处长、工会分管职工福利工作的副主席和监察处处长担任;委员由财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住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住房政策和学校有关住房管理决议,结合学校实际,制订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住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行使日常住房管理职能。

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有关住房管理的决议;根据本规定处理日常事务;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住房、调房等日常工作;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章住房类型第五条学校职工住房分为单位集资房和租赁房两种。

单位集资房是指教职工根据学校当年集资建房政策取得的住房(包括“点集资房”和“全额集资房”两类)。

对于该类住房,教职工和学校按份共有所有权,按照实际发生的建房费用核清各自权益。

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医学院集资房住房协议》。

租赁房是指学校出资建设提供给教职工的住房,包括套房、单间住房和集体宿舍。

居住此类住房,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医学院租赁房住房协议》。

第四章住房申请条件第六条凡校本部在编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学院委派在三全学院工作的校编正式职工),均有资格申请住房。

医院职工住房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职工住房分配和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及家属的住房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医院职工住房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住房申请资格第四条凡我院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符合以下条件者,均有资格申请住房:1. 已婚或携带未成年子女;2. 配偶或子女为本某非农业户口;3. 除以下规定外,其他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以下情况之一的职工,不予分配或调整住房:1. 本人现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控制标准或离退休时已达到本人当时院内住房控制标准者;2. 新调入职工,工作不满三年者,或调动来我院工作时,已书面保证不在我院解决住房者;3. 违反住房管理规定,擅自占住职工宿舍或其它公房者;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后不满两年者;5. 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者;6. 因触犯刑法,服刑、劳教等被处罚释放后不满两年者;7. 配偶所在单位分有住房者;8. 职工在本单位有住房者,配偶单位已给补差,两处面积之和已达到我院本人住房控制标准者;9. 将院外住房自行退还、出租、转让、转借或私房出售,而要求在院内分房者;10. 申请住房弄虚作假,经查处后不满两年者;11. 职工配偶在外单位工作,且分有住房,若因配偶停薪留职或辞职等原因被原单位要求退房者;12. 公派出国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归者;13. 职工(包括离退休)子女因照顾其父母调入本院者;14. 拆迁安置户或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

第三章住房分配与调整第十六条医院住房分配与调整工作,由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住房分配与调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职工提出住房申请,填写《医院职工住房申请表》;2. 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资格;3. 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根据职工住房需求、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住房分配方案;4. 住房分配方案经医院领导批准后,公示无异议;5. 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住房分配。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分配医院职工的住房资源,提高职工的住房条件和生活品质,加强住房管理工作,规范住房分配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全体职工。

第三条住房分配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以需求为导向,以保障为目标。

第四条住房分配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维护五个环节。

第五条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由医院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由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住房分配申请第六条医院职工在入职时可以向医院提出住房分配申请。

第七条住房分配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户籍证明;(三)收入证明;(四)家庭状况证明;(五)租房合同(如有);(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住房分配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住房分配申请材料由职工提交给住房管理办公室,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

第三章住房分配审核第十条医院住房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分配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职工的需求和住房资源情况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住房分配审核的原则是按照职工的工龄、居住情况、家庭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优先满足特殊困难职工的住房需求。

第十二条住房分配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住房分配分配第十三条医院根据住房分配审核的结果,制定住房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住房分配方案应公示一周,并接受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住房分配方案的执行由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住房分配结果应及时通知职工,并安排职工入住。

第五章住房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七条职工获得住房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入住,并按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

第十八条职工在使用住房期间,要爱护住房设施,注意卫生,保持住房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住房的,应提前向住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换。

第六章住房管理办公室的职责第二十条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住房分配申请的收集、审核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住房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公示工作。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单位公有住房补充规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由学校统一管理的住房,包括干部交流用房、引进人才用房、集体宿舍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学校公有住房房源范围见《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房源信息表》,公有住房房源可结合学校房源情况动态调整。

本办法中所指教职工为学校在编人员。

(一)干部交流用房,是指为解决易地交流(包括转任、调任、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调入学校提供给其在交流期间内居住使用的房屋。

其中署管交流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署管交流干部生活用房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二)引进人才用房,是指根据学校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含外聘高级职务人员),为解决引进人才的短期居住困难而设置的用房。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三)集体宿舍,是指为解决在上海无房的教职工基本工作生活需要,由学校提供给其临时居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四)临时周转用房,是指为解决学校教职工实际生活困难或者根据学校工作特殊需要,将干部交流用房、集体宿舍、引进人才用房分配剩余的空置公有住房提供给其短期过渡、临时周转、租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第三条公有住房管理以公租统管模式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主要用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及解决教职工实际住房困难,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居住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责一致原则,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对公有住房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督审)、人事处、财资处(财务)、财资处(资产)、后勤保卫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院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职工宿舍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住宿权益,维护良好的住宿环境,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宿舍的管理。

三、宿舍分配1. 职工宿舍的分配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优先考虑医院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实际需求。

2. 职工宿舍的分配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职工申请宿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入住。

四、宿舍入住规定1. 职工入住宿舍时,需遵守以下规定:(1)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破坏宿舍设备。

(2)保持宿舍内整洁,定期打扫,不得在宿舍内乱扔垃圾、杂物。

(3)宿舍内不得饲养宠物、种植植物。

(4)宿舍内不得进行赌博、酗酒、吸毒等违法活动。

(5)宿舍内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自搭建、拆除设施。

2. 职工入住宿舍后,应遵守以下纪律:(1)按时作息,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2)宿舍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3)宿舍内不得私自外借、转租、转卖宿舍。

(4)宿舍内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热水壶、电磁炉等。

(5)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宿舍维修与维护1. 职工宿舍的维修由后勤部门负责,职工需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后勤部门报告。

2. 职工宿舍的维护由宿舍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宿舍设施,确保宿舍安全、整洁。

3. 职工发现宿舍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由宿舍管理员上报后勤部门进行维修。

六、宿舍退出与退房1. 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医院,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

2. 职工退房时,应将宿舍内的物品清空,保持宿舍整洁。

3. 退房手续办理完毕后,职工方可离开宿舍。

七、违反制度处理1. 职工违反本制度,由宿舍管理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2. 职工损坏宿舍设施,需照价赔偿。

3. 职工在宿舍内进行违法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医院员工公寓管理制度

医院员工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员工公寓的管理,保障员工住宿环境的舒适和安全,提高员工生活质量,促进医院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职员工及其家属的住宿管理。

第三条员工公寓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员工住宿权益。

第二章入住与分配第四条员工申请入住公寓,需向公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第五条公寓管理部门根据员工工作性质、职称、岗位需求等因素,结合员工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公寓。

第六条公寓分配优先考虑医院重要岗位、艰苦岗位及紧缺专业人才。

第七条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公寓的租赁、签约、入住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八条员工应爱护公寓设施,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公寓结构。

第九条员工应保持公寓内卫生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乱扔垃圾。

第十条员工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种植花草,不得擅自改变房间布局。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与住宿无关的活动,如经商、生产等。

第十二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寓用电、用水规定,节约资源,不得浪费。

第四章退出与违约第十三条员工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需退出公寓,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员工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擅自改变公寓结构、设施;(二)破坏公寓设施;(三)违反公寓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租。

第十五条违约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五章安全与卫生第十六条公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防盗等设施完善。

第十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八条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公寓的卫生保洁,员工应配合做好个人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公寓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卫生检查,确保公寓环境卫生。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医院公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范本(3篇)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范本(3篇)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范本标题: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了规范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提高医院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满意度,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医院所有职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受抚养人的住房需求和分配事宜。

三、住房分配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住房分配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职工实际住房需求和匹配度原则。

2. 效益优先原则:优先满足医院业务发展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住房需求。

3. 市场化运作原则:住房分配应参考市场价格和租赁市场情况,进行合理估价和租金定价。

4. 提供服务原则:住房分配应注重服务职工需求和改善居住条件。

四、住房分配管理程序1. 申请阶段:(1)职工住房需求确认:职工通过住房需求申请表填写住房需求信息,包括住房类型、面积、位置、租赁期限等。

(2)住房分配登记:医院住房分配管理部门按照申请顺序登记职工住房需求,建立分配排队名单。

2. 分配阶段:(1)房源调查:住房分配管理部门对医院所有住房资源进行调查和估价,形成住房资源清单。

(2)分配优先级确定:根据职工住房需求和业务发展需求,制定住房分配优先级。

(3)公示公告:公示住房分配优先级和分配名单,接受职工投诉和意见。

(4)分配决策:住房分配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和职工住房需求排队名单,进行住房分配决策。

3. 签订合同阶段:(1)分房通知:住房分配管理部门向住房分配决策的职工发放分房通知书,包括分房面积、位置、租金、租赁期限等信息。

(2)签订合同: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与医院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3)入住手续:职工凭分房通知书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五、住房分配管理职责1. 住房分配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住房分配计划、调查房源、确定分配优先级、公示公告、分配决策等工作。

2. 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分房通知发放、合同签订、入住手续办理等工作。

3. 相关部门负责提供职工住房需求信息和住房资源信息,并配合住房分配工作。

医院住房管理制度

医院住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住房管理,保障医院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医院住房资源的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住房分配、调整和租赁等活动应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和偏袒现象。

2. 优先保障原则:优先保障医院一线医务人员、贫困职工和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的住房需求。

3. 适度保障原则:住房分配应适度,不得超出职工的实际需求。

4.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医院发展和职工需求,适时调整住房分配和租赁政策。

三、管理职责1. 医院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医院住房管理制度。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工住房申请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3. 后勤保障部门负责住房的分配、调整、维修和租赁等工作。

4. 职工本人负责遵守住房管理制度,按时缴纳租金,爱护住房设施。

四、住房申请条件1. 具有医院正式职工身份。

2. 已婚或携带未成年子女。

3. 配偶或子女为本某非农业户口。

4. 无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住房分配和调整1. 住房分配按照申请顺序、工作年限、职务级别等因素进行。

2. 住房调整包括住房类型调整、面积调整和租赁期限调整。

3. 职工申请住房调整,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六、租金缴纳和物业管理1. 职工需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职工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爱护住房设施,维护小区环境。

七、违规处理1. 违反住房管理制度,擅自占用、转借、出售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住房,并追究相关责任。

2.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损坏住房设施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拒不缴纳租金的,将依法追讨欠款。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医院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医院宿舍住房管理制度

医院宿舍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宿舍住房管理,保障医院职工的住宿权益,提高宿舍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职职工及其家属的宿舍住房分配、使用、维修、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宿舍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宿舍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宿舍分配第四条宿舍分配以职工的职称、职务、工作年限等因素为依据,优先考虑医院骨干、紧缺专业人员和家庭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新调入职工享有申请宿舍的权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 职工入职满三个月;2. 未在其他单位分有住房;3. 未违反国家住房政策。

第六条已婚职工及其家属享有申请宿舍的权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 配偶或子女为本某非农业户口;2. 未在其他单位分有住房;3. 未违反国家住房政策。

第七条职工家属申请宿舍,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宿舍使用第八条职工入住宿舍后,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爱护宿舍设施,维护宿舍环境卫生。

第九条职工应合理使用水电等资源,节约用水用电,避免浪费。

第十条职工不得擅自改变宿舍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安装、拆卸宿舍设施。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需要调整宿舍的,应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宿舍维修第十二条职工发现宿舍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宿舍管理部门报告,宿舍管理部门应及时维修。

第十三条职工不得私自拆修宿舍设施,如造成损坏,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宿舍退出第十四条职工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需退出宿舍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职工退出宿舍时,应将宿舍设施恢复原状,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职工退出宿舍后,宿舍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宿舍进行清理、维修,为下一批职工提供良好的住宿条件。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爱护宿舍设施的职工,医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职工,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医院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落实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职工住房的分配和管理。

第三条医院职工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稳定发展。

第四条医院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院职工住房分配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院职工住房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平原则,不分别对待、不任性为之,做到公正合理。

第二章分配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医院职工住房分配范围包括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以及其他医院配备的住房。

第七条医院职工住房的分配应当依照以下条件:(一)是在职医院职工或在编制职工;(二)无自有住房或无住房产权;(三)符合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规定。

第八条医院职工住房分配原则上采取申请制,医院将根据职工住房需求、职工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医院职工住房的分配应当优先保障以下人员:(一)卫生技术人员;(二)护理人员;(三)行政管理人员。

第十条医院职工住房分配应当参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按照不同职工岗位和时间长度进行划定。

第三章分配程序与依据第十一条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二条申请时,医院职工需填写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

第十三条医院将严格审核住房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住房分配。

第十四条医院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职工范围内的异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医院将按照住房分配结果进行审批并签署住房分配合同,确保职工住房权益。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医院将建立住房分配管理专门机构,负责住房分配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医院住房分配管理专门机构应当高效、廉洁、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专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职工住房管理规定1.院内所有职工住房均未进行房改,均属医院财产,其权属性质是国有资产.任何人均无权变更.处分或变相处分其所有权性质.2.医院安排给职工的住房,只有职工其本人才享有使用权.一律不准私自租赁或转让给其他人(即非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一律不准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将住房和杂物房(柴火间)用作经营场所、加工场所;一律不准私自调换职工住房.经医院清理或检查发现违反本条规定的,医院将责令限期交回住房或杂物房,拒不交还的,采取断电停水、职工待同、停发工资奖金等措施进行处理.3.离职、辞职、调离本单位、开除公职、职工去世等情况之一者,若住房系非集资建房(即向医院缴交租金房)的,必须及时退还住房.若上述人员配偶或子女属我院在编职工,应按配偶或子女本人的住房标准调整相应的住房.4.原住户交还住房给医院后,其有关费用与医院安排的接受方协商解决.5.若住房系非集资建房(即向医院缴交租金房)的,医院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收回住房,住户必须无条件按时交出,医院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住户.拒不按时交回的.采取断电停水、职工待岗、停发工资奖金等措施进行处理。

6.住房的公共部位(走廊、通道、门厅、屋顶天面、外墙面、公共水池、公共的上下管线、化粪池)由医院进行维修和管理.住房面积之内的维修,其费用一律由住户自理.7.所有住户不得播自改变建筑物的外形和内部结构如阳台、承函墙等.各层住户不得向外加宽阳台,原设计没有阳台的不得私自加设阳台。

住户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必须先到总务科申谙报告,由总务科对住户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出可行性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

未经批准出自装修、改造造成房屋损坏者,将视损坏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8.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通道及封闭通往楼顶的门;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通道乱搭乱建、开荒种植、堆放杂物和饲养冢离家畜.违者除令其拆除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9.医院职工住房由总务科统一管理。

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规范职工住房的管理,保证住房安全及正常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设的所有住房,是校园整体设施、建筑和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购住房和租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属,应讲究校园文明,遵守住房管理规定,维护建筑物安全,以保证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院住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管会)是全院住房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后勤处受学校委托负责对全院房产实施具体管理,保证所有房产正常、安全使用。

第四条本院建设的成套住房出售给职工,不准私自出售和转让。

第五条已购住房需出租的,应将租房者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报院保卫处备案。

承租者必须服从校园统一管理,若有违规、违法和违纪行为,除追究承租者的相关责任外,房屋出租者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住户应按时缴纳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否则学校将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予以强行追缴。

第七条职工所购住房的屋面、楼梯道和通过水、电、气计量表之前(不含计量表)的公共管线,如果出现损坏,由学院负责维修;通过水、电、气计量表之后的管线和其它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住户自理。

第八条职工在本院购买的住房(包括福利性购房及半福利性购房),如职工调出本单位并离开城区(因上级组织调动除外),必须优先将其住房退卖给单位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退卖的住房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定,评估费用各自承担50%。

房屋交易手续及相关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交纳。

调出的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时,须把所购买住房的房产证、土地证、公证书及购房合同交付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学校办理过户手续。

与学校签订合同但不满服务期者,按当时购房价将所购房退还学校。

第九条相邻住户应文明居住,不应相互干扰影响邻居起居生活。

楼上住户如发生地板、卫生间渗水影响楼下生活的,应积极主动进行维修,不得推阻。

由此类原因造成楼下住户财产损失的,楼上住户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十条学校引进的博士,提供过渡性租住房,但不再另行提供购买房。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一、引言医院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其职工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合理、公平分配医院职工住房资源,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综述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多方协商,权衡各方利益,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住房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需要考虑职工家庭的人数、经济状况、服务年限等因素,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分配。

三、住房申请与资格审核1.住房申请:医院职工在适当的时间内向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住房申请。

申请须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证明、家庭人口证明、收入证明等。

2.资格审核:住房管理部门依据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情况、经济状况、居住条件等。

审核结果需公示,职工有权对审核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住房分配原则和方式1.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职工住房需求、经济条件和服务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住房分配公平公正。

(2)供需匹配原则:将可用住房资源按照需求情况与可申请职工的数量进行匹配,尽量满足职工住房需求。

(3)激励原则:对于医院职工的特殊贡献和优秀表现,应给予适当的住房优先分配或优待措施。

2.分配方式:(1)公开招租方式:对于医院拥有的闲置住房,向医院内外职工公开招租,通过竞标或抽签等方式确定租户。

(2)优先配租方式:将职工住房的分配对象确定为医院职工,按照需要和资格进行优先配租。

(3)租购结合方式:对于一些有条件的职工,可以让其先以租房的形式居住,逐步购买住房,以减轻职工经济压力。

五、住房管理和维修1.住房管理:医院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房分配后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包括租金、装修、维修等相关事宜,确保住房资源被合理利用。

2.住房维修:医院住房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住房租户的维修请求。

对于需要维修的住房,应尽快进行维修,保持住房的良好状况。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本文档旨在规范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并对住房分配、管理与维护等方面进行明确,以确保医院职工住房安全和规范。

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其职位级别与职位等级的划分按医院管理制度执行。

2. 住房分配2.1 分配依据住房分配应按照规定的职级、职务、服务年限、家庭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分配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

2.2 优先权住房分配的优先权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社会工作单位特聘博士后及其家属;•医院博士、硕士生和其他必须住院的人员及其家属;•长期从事重点专科、重大疾病诊治、急救医疗和病毒研究的医院先进工作者及其家属;•对医院国际交流与学术科研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家属;•职工伴侣均在本院工作且受托为单独住房管理人员的;•具有其他优先权的人员。

2.3 分配顺序住房分配实行内部优先、外部公开、竞相申请、抽签等程序。

3. 住房管理3.1 管理机构医院住房管理机构设立房屋管理、维修、采购、配送和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管理、巡查等职责。

3.2 管理措施医院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保修、改造及相关问题;•定期提醒职工住房季节性或定期维护保养;•加强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强调职工住房的安全性、卫生性等,保持住房的清洁整洁与良好的居住环境;•打击住房违规行为。

•定期聘请专业保洁人员对住房进行定期保洁。

4. 住房维护4.1 维修责任医院住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日常维修、重大改造升级的工程出版体系。

4.2 维修范围医院住房管理机构应负责职工住房消防、给水、供电和空调等基础设施以及房屋内部维修。

4.3 维修保障医院住房管理机构应定期招标维护通讯、燃气、给水、供电等防火设备,以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5. 住房保养5.1 保养职责医院职工应自觉保持住房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保养。

5.2 保洁措施医院住房管理机构应定期聘请专业保洁人员对住房进行定期保洁。

医院职工宿舍的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宿舍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职工宿舍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职职工及家属的宿舍管理。

第三条宿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心职工生活,提高职工满意度;(二)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宿舍分配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三)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宿舍环境安全、稳定;(四)倡导文明居住,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章宿舍分配与使用第四条宿舍分配实行统一申请、审核、分配制度。

第五条职工申请宿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婚姻状况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三)所在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

第六条宿舍分配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二)医院中层干部;(三)医院职工。

第七条职工宿舍使用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爱护宿舍设施,不得随意损坏;(二)保持宿舍卫生,定期打扫;(三)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四)禁止在宿舍内进行非法活动。

第三章宿舍管理与维护第八条宿舍管理人员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确保宿舍设施正常运行;(二)负责宿舍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负责宿舍的卫生检查,督促职工保持宿舍卫生;(四)负责宿舍的维修保养,确保宿舍设施完好;(五)负责宿舍的租金收取和费用结算。

第九条职工有义务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维护宿舍环境。

第十条宿舍维修保养:(一)宿舍设施出现故障,职工应立即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二)宿舍维修保养费用由医院承担,职工不得自行维修或请人维修;(三)宿舍维修保养期间,职工应尽量选择其他宿舍居住。

第四章宿舍费用与租金第十一条宿舍租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一)单身宿舍:每人每月X元;(二)夫妻宿舍:每人每月X元。

第十二条职工宿舍租金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职工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警告;(二)罚款;(三)取消住宿资格;(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是为医院的职工提供住房的一种管理制度。

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条件:医院职工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住房,如拥有一定的工作年限、职称或职务要求等。

2. 住房分配原则:住房分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尽量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合理要求。

3. 住房分配方式:住房分配可以采取租赁、购买或配套分配等方式,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和资源情况确定。

4. 住房分配管理机构:医院内设立住房分配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住房分配工作,包括审核申请、核准配租方案等。

5. 住房分配标准:根据不同职工的职务、工作年限等情况,制定相应的住房分配标准,如分配面积、地理位置等。

6. 住房管理和维护:住房分配后,医院需要对住房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住房的安全、卫生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7. 住房分配的公示和申诉:住房分配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和申诉程序,以保证公平公正。

8.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住房分配规定的行为,医院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收回住房、给予相应的处分等。

总之,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住房资源,保障职工的基本居住权益,提高医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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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宿舍管理制度

医院宿舍管理制度

宿舍管理制度一、宿舍分配原则医院实行“职称为主、职务优先”的原则,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水电费除外),具体如下:1、院领导房:一厅两房一卫两阳台;2、单人房:科主任、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深护士长住单间一卫一阳台3、双人房:主治医师、执业医师、副职、护士长。

4、集体房:护士、收费员等,每4人-6人/房。

5、特殊情况须经院办领导同意,并报告总办。

二、房内配置1、专家房家具有:沙发、茶几一套、电视柜一套、1.5m床1张、双层铁架床1套、三门衣柜1只、1.4m办公台1张、办公椅1张,热水器1台。

2、单间家具有:电视柜1套、1.5m床1张、二门衣柜1只、1.4m办公台1张、办公椅1张,热水器1台。

3、双人房家具有:电视柜1套、双层铁架床2套、二门衣柜1只、1.2m办公台1张、凳子2张,热水器1台。

4、集体房家具有:双层铁架床3套、二门衣柜1只,胶凳3张,热水器1台。

5、由于个人的消费观不同,电视、电脑、音响、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及各类厨具均由个人自备。

三、员工入住的安排1、新员工在办公室填写好相关资料,办理好入职手续之后,由办公室填写好员工宿舍安排联络单(注明其职务、职称等信息)给总务科。

2、总务科根据联络单上的信息安排员工宿舍。

3、员工入住后,如在仓库管理员处领用宿舍物品,需签名确认。

四、员工的退宿1、员工申请外宿或离职需搬出宿舍时,员工根据领用物品清单,按要求清理好所领用的物品。

2、员工凭外宿申请单或经医院批准的离职报告到总务科进行登记,办理物品交接手续。

3、总务科、仓库管理员核实无误后,负责人在离职报告上的宿舍物品交接栏签字,并更新相关资料。

4、外宿或离职人员于办好手续的当天下午把所有行李搬出宿舍。

五、日常管理规范1、员工宿舍由总务科统一管理。

2、员工宿舍由医院总务科负责分配,员工不得擅自入住,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或床位。

3、员工要妥善保管和爱护医院统一配置的家具及电器,员工离职时将配置的家具及电器按清单交回总务科销账,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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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优化教职工住房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住房资源效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住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二章住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学校设立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下称住房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住房管理工作。

住房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名,分别由人事处处长、工会分管职工福利工作的副主席和监察处处长担任;委员由财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住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住房政策和学校有关住房管理决议,结合学校实际,制订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住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行使日常住房管理职能。

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有关住房管理的决议;根据本规定处理日常事务;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住房、调房等日常工作;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章住房类型第五条学校职工住房分为单位集资房和租赁房两种。

单位集资房是指教职工根据学校当年集资建房政策取得的住房(包括“点集资房”和“全额集资房”两类)。

对于该类住房,教职工和学校按份共有所有权,按照实际发生的建房费用核清各自权益。

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医学院集资房住房协议》。

租赁房是指学校出资建设提供给教职工的住房,包括套房、单间住房和集体宿舍。

居住此类住房,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医学院租赁房住房协议》。

第四章住房申请条件第六条凡校本部在编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学院委派在三全学院工作的校编正式职工),均有资格申请住房。

自2010年起,来校本部工作的在编正式职工,如申请不到住房,学校给予一年的住房补贴(每月200元),住房补贴1年后予以取消;如在一年内申请到住房,住房补贴随时停止。

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新乡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校发…2007‟6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校本部借调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但在学校建设职工住宅楼时可与在编正式职工一样参与住房申请。

第八条在附属医院工作的校编人员,学校不负责安排住房,由各附属医院负责解决。

第五章住房申请受理与审批第九条住房申请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如下:(一)凡符合住房条件者,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乡医学院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持有关证件送交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由房产管理科审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呈报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由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反馈信息。

第十条教职工本人须认真填写住房申请登记表,不得隐报、瞒报或造假,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将取消本次申请且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

第十一条住房调整或集资房挑选采取按综合分排序依次选房的办法。

计分办法如下:综合分:工龄分+学历分+职务(职称)分+附加分(一)工龄分1. 工龄:从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算起,每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计1分。

2. 离退休人员的工龄,算到离退休时为止。

(二)学历分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规定的学制,每学年计1分,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

(三)职务(职称)分正校级干部75分;副校级干部70分;正高级职称65分;正处级干部60分;副高级职称、副处级干部55分;中级职称、科级干部50分;初级职称、科员、高级工45分;办事员、中级工40分;其他职工35分。

(四)附加分校本部双职工(双方均为在编正式职工)家庭,以积分最高一方计算并附加5分。

(五)选房排序时,相同积分的处理办法按申请住房人员的年龄、职称、职务依次排序。

第十二条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新乡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校发…2007‟68号)及相关规定落实住房待遇。

如申请住房调整则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住房管理第十三条校本部教职工(含单职工、双职工),在校本部(新乡南、北校区和卫辉校区)每户只能有1处住房(包括集资房或租赁房),任何人不得例外。

第十四条无论集资房、租赁房,一律严禁私自出租、转租或转让(交给他人居住超过三个月即视为私自出租、转租或转让住房),严禁改变住房用途,不得用于经商、开办会所等活动,一经发现,由后勤管理处房产科责令住户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予以纠正完毕。

拒不纠正者,将停止水电供应,并按30元/m2〃月收取租金(租金从出租、转租或转让住房者工资中扣除),直至改正为止。

所扣租金不再退还。

对未经正常手续私自离校并将所住房屋擅自处置的,学校将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对未经审批私自协商擅自入住的,视为抢占住房,将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五条严禁抢占住房(未经批准私自入住的即视为抢占住房),对于抢占住房的教职工,一经发现,将立即予以制止,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将从入住之日起,按30元/m2〃月收取租金(租金从入住人工资中扣除)。

超过2个月仍未交出所抢占住房者,学校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收回,且5年内取消其住房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违规住房租金的收取须按照本规定精神,由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住房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财务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违规租金同其他正常租金一并列入财务专户,用于住房公用部分及公用设施的修缮与维护。

第十七条集资房的流转管理(一)本条款适用于学校北校区集资房和本文印发后的南校区、卫辉校区新建集资房。

(二)严禁私自出租或转让集资房,违者将依据《新乡医学院集资房住房协议》之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原则上集资房不允许调换,确需调换的须向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提出申请并经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进行。

(四)集资房出租按以下办法处理:拟出租集资房的住户向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只能出租给本校职工,双方须填写《新乡医学院集资房出租登记表》。

(五)集资房转让按以下办法处理:拟转让集资房的住户,向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提出书面申请,由房产科和拟转让集资房的住户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对拟转让集资房个人出资部分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职工,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核定并收取,从退房款中扣除。

(六)1998年经新乡市房改办评估过的职工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的退款办法:按所交房款和房改受益款或住房补贴额(依据1998年新乡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审核确认表和2004年向北校区搬迁时计算办法)退还房款(见附件)。

第十八条离婚教职工住房,按下列情况办理:(一)单职工:在校内所拥有的住房须本人居住,不得将住房交由外单位人员居住。

(二)双职工:其中一方可继续居住原在校内拥有的住房,2年以内不再受理另一方住房申请。

第十九条结婚前夫妻双方分别是我校单职工且都有住房的,结婚后要将其中一处住房交给学校。

是集资房的,由学校和职工本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进行评估,只评估个人出资部分,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退还其房款,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核定并收取,从退还房款中扣除;是租赁房的要无条件交出一处住房。

第二十条夫妻其中一方去逝,其配偶可在原住房继续居住。

第二十一条夫妻双方去逝后,其原住房按下列情况办理:(一)集资房:其子女是校本部在编正式职工的有优先居住权,但必须退还其本人原有的学校住房;子女是外单位的要将集资房交给学校,由学校和职工子女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进行评估,只评估个人出资部分,按评估价退还其房款。

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核定并收取,从退还房款中扣除。

(二)租赁房: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二十二条租赁房的管理(一)租赁房的费用计收。

租赁房采取有偿租赁的原则,租赁期内的租金,按照新乡市市区公用住房现行租金标准(钢混结构2.29元/m2〃月,砖混结构1.99元/m2〃月)执行并随之调整。

水、电、暖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和有关规定计收。

(二)凡居住租赁房的教职工,必须自觉维护租赁房的各类公有设施,不得随意改造。

住户在租住期间可进行适当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学校在收回住房时对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并有权要求租赁户将房屋恢复原状。

(三)若学校对租赁房进行拆迁、改造,将提前通知住户,租赁房住户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房。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职工,必须交出学校住房:(一)借调时间超过两年仍不回学校上班者。

(二)未办正式调离手续,私自脱离岗位超过半年者。

(三)公派或自费出国,未经学校允许逾期不归者。

(四)学校停薪超过一年者。

(五)被学校开除公职除名者。

(六)有严重违犯法纪,损害学校利益等不良行为者。

第七章住房的修缮第二十四条住户室内设施、设备(含门、窗、玻璃、灯具、开关、户内强弱电线路、墙壁、水龙头、蹲或座便器、水箱、地面防水等)维修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公用部分(含楼梯、户外走廊、屋面等)和公用设施(含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户外共用线路等)维修费用从学校维修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各种计量表在入住之前由学校检查维修一次,之后的维修由住户负责。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房改户”和全额集资建房户退房退款办法附件:“房改户”和全额集资建房户退房退款办法1、“房改户”退款数=所交房款+房改受益款房改受益款=房改标准价款-房改款房改标准价款=房改面积×460元×(1-使用年限折扣-层次折扣)层次折扣为:五层建筑:一、四层-5%;二、三层0;五层-15%。

四层建筑:一层-5%;二、三层0;四层-10%。

2、全额集资建房户退款数=集资款+住房补贴额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x80㎡x80%。

即住房补贴款=(72+2.77×夫妇工龄和)×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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