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人文内涵。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护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保护为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例如,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效果,各级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保护规划、组织开展保护工作、加强对保护区域的巡查和监督等。
同时,还加强了对旅游开发的管理,防止过度开发破坏历史文化遗址。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为了增强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意识,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强了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文化活动、开展宣传推广、组织专家讲座等形式,向公众普及历史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的文化自豪感和保护意识。
四、加强修缮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年久失修会导致文物的破损和消失。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遗产,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大了修缮和维护力度。
修缮和维护不仅包括建筑物的修复,还包括环境的整治、道路的改善等。
同时,还加强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日常管理,确保其长久保存。
五、加强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既需要保护,又需要利用。
为了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了相应的规划和政策。
在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合理的开发利用,例如发展文化旅游、开设文创产品等,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传承提供经济支撑。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历史文化是世界共同的财富,各国都在保护和传承自己的历史文化。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我国加强了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相关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相关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冀建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相关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的通知(冀建村〔2013〕57号)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邢台、邯郸及定州市城乡规划局:现将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基础设施改造方案和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按有关要求,抓紧修改完善相关规划和方案。
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和方案,由各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12月1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
附件: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相关方案评审会议纪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1月21日附件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相关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等部门组织对省政府公布的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省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基础设施改造方案、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进行了专家评审,现将专家评审意见纪要如下:一、总体意见(一)关于第一批、第二批3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及方案成果资料整合。
原则上,各历史文化名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合并为一本成果,统一命名为“XX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基础设施改造方案和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编制为一本成果,统一命名为“XX镇历史文化名镇基础设施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设计方案”;各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基础设施改造方案和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编制为一本成果,统一命名为“XX村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基础设施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设计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面临着被破坏的危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这些措施。
一、制定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保护责任等内容。
例如,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的保护原则和措施,明确了保护单位的范围和管理办法。
二、加强保护意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对保护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修缮维护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的建筑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
为了保护这些建筑,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进行了大量的修缮维护工作。
修缮维护工作包括修复古建筑、保护古建筑材料、更新老旧设施等。
通过这些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的建筑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延续。
四、挖掘传承文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不仅有丰富的建筑遗产,还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
为了传承和发展这些传统文化,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进行了大量的文化挖掘和传承工作。
他们通过收集整理资料、开展研究和教育活动等方式,挖掘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的独特文化。
五、加强管理保护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需要加强管理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建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和管理制度,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进行管理和保护。
同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六、发展旅游产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具有重要的旅游价值,是吸引游客的重要资源。
为了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发展旅游产业。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5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5号)《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3年7月29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
附件一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二○○七年十一月目录前言第一章现状分析第二章指导思想和保护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保护原则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价值定位第四章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第一节总体目标第二节主要任务第三节建设内容第四节进度安排第五章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第一节建设规模第二节资金来源第三节中央投资补助原则、标准和规模第四节规划实施方法第六章相关政策措施第一节完善保护制度第二节规范保护管理第三节加强队伍建设第四节建立投入机制第七章预期保护成效前言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文明历程的具体体现,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保护是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公共责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完整,改善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延续历史文化环境的重要内容;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激发群众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热情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要求。
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如一些极具价值和特色的空间格局、历史环境遭到破坏,街区、村镇的基础设施陈旧老化,许多传统建筑年久失修,保护机构不健全,保护修复资金匮乏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为促进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在总结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现状分析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作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同时期城市和乡村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长期以来在展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以及促进城市、乡村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一、效力等级和与相关文物法规的关系(一)效力等级:属于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与相关文物法规的关系1、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文物保护法,所以该条例中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如果与文物法相抵触,则应当适用文物保护法,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二者效力等级相同,均由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如果发生抵触,适用哪一部条例最终由国务院载决。
3、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办法的效力等级低于该条例,如果办法与条例的规定抵触,则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规定1、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3、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冀建村建函〔2022〕113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关于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我省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完善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体系,现就做好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注重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保护规划要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和利用措施。
二、按期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及修编工作。
根据《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今年新公布的第五批河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要落实有关要求,抓紧组织开展保护规划编制,并督促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
前期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期限已到期的,所在地要同步启动修编工作。
保护规划编制及修编工作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联合工作机制,保护规划期限应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核准、规划、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自身财力情况,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1)保护规划编制与期限。
历史⽂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化名城⼈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起1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通常是针对历史⽂化街区等特殊地段编制的规划,也称重点保护区域详细规划。
历史⽂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致;历史⽂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致。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听证会。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2)保护规划审批及备案。
保护规划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历史⽂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物主管部门备案。
(3)保护规划公布和修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可编制修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1•【字号】石政办函[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9号)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石家庄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历史遗存种类丰富,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分布于从城市中心到城市边缘的广阔范围。
目前,全市有经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2个、名镇1个、名村3个。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新建建筑的出现使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风貌面临被破坏的风险。
为了保护我市历史文化遗产,提升传统文化氛围,扩大我市文化影响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立足社会发展方式的深刻变化,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出发,以抢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的文物及历史建筑为突破口,全面保护燕赵历史遗存,推动省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到2015年,在对市域传统村落进行普查、保护的基础上,公布一批历史建筑;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内的濒危文保单位及历史建筑得到全面抢救修缮;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周边环境得到整治;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及环境得到提升改造,历史风貌得到明显改观。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一)规划编制各县(市)、矿区组织完成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修编完善工作,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时间安排
(一)2012年3月,开展名城、名镇名村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建立保护档案。
(二)2012年4月,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详细规划,以及本年度实施的保护工程设计方 案,完成相关审批程序。
(三)2012年5月,省政府公布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市、县政府公布一批历史建筑,开展全省第三批历史文 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
各设区市于每月2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送抢救保护工程进展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文物局每月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程进度。各市、县要制定本地2012至2015年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和2012年度实施计划,由各设区市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 实施方案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遗存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全省经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分别有11个、12个、18个,总数居全国前列。这些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省不可再 生的宝贵资源。但由于年久失修和疏于保护,很多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老化损坏严重,危房众多;名城、名 镇名村建设性破坏现象较为突出,随意拆除历史建筑行为时有发生;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基础设施缺失 老化,群众要求改善居住生活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燕赵文化,全面提升我省 文化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建设文化强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 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优先抢修名城、名镇名村内损毁严重的文物保 护单位、历史建筑,着力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居民生活环境。保护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格局,重现历史风貌。充分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使名城、名镇名村成为展示和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冀政[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文化大省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
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
2006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
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
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
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冀建规[2012]716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冀建规〔2012〕716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文物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促进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决定对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二、检查内容(一)历史文化名城1、《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2012年度任务完成情况;2、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
根据申报名城材料和经批复的保护规划,对照检查名城保护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数量及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3、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完成、批准情况(重点检查申报2012年保护专项资金的规划项目),各类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以及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履行规划许可审批、违法行为处理情况;4、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5、历史建筑。
名城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准公布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保护建筑、保护标志设立、档案建立情况;6、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情况;7、2013年名城保护工作行动方案;8、各地根据《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的其它工作完成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冀建规[2012]435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12〕435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今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办字[2012]24号),在全省部署开展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要求各地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普查,并建立保护档案。
5月15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印发了《河北省历史建筑认定和修缮保护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12]310号),要求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普查的基础上,确认公布一批历史建筑,建立保护档案。
为落实省政府要求,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普查、建档工作,请各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本市文物(文化)、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前期历史建筑普查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对本市所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全面梳理和确认,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建筑的名称、建设年代、公布情况、建筑类别、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建筑高度、层数、质量和特色价值概述等(详见附表)。
请各市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本市历史建筑的资料(包括表格、照片和有关介绍材料)以光盘形式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电话:任少飞87805335,139****4375匙楠87805332,186****1536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6301室(050051)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附件:河北省历史建筑基本情况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河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河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冀政函[2012]154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河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冀政函〔2012〕1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蔚县宋家庄镇等6个镇为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沙河市王硇村等11个村为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公布之日起1年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组织完成保护规划编制。
切实加强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环境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建立历史建筑信息档案,实施挂牌保护。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保护与利用,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发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对破坏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历史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依法严肃查处。
2012年10月29日附件:第三批河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一、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蔚县宋家庄镇、万全县万全镇、迁安市建昌营镇、霸州市信安镇、盐山县庆云镇、肥乡县天台山镇二、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村沙河市柴关镇王硇村、井陉县天长镇梁家村、井陉县南障城镇吕家村、平山县杨家桥乡大坪村、平山县杨家桥乡大庄村、蔚县代王城镇石家庄村、抚宁县界岭口村、遵化市马兰峪镇官房村、顺平县腰山镇南腰山村、定州市赵村镇孟家庄村、涉县关防乡宋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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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遗存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
目前,全省经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分别有11个、12个、18个,总数居全国前列。
这些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省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但由于年久失修和疏于保护,很多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老化损坏严重,危房众多;名城、名镇名村建设性破坏现象较为突出,随意拆除历史建筑行为时有发生;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基础设施缺失老化,群众要求改善居住生活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
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燕赵文化,全面提升我省文化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建设文化强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优先抢修名城、名镇名村内损毁严重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着力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居民生活环境。
保护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格局,重现历史风貌。
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使名城、名镇名村成为展示和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
到“十二五”末,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普遍得到抢修、历史建筑得到全面修缮;名城所有历史文化街区、具有传统风貌特色的历史街巷,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边地带环境明显改观,历史风貌得以恢复;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街巷、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挖掘保护一批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建立健全法规保护体系,形成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文物保护单位抢救。
1 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修缮。
本着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进行抢救修缮,消除文物保护单位隐患。
2 配套设施建设。
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排水等设施建设,对不适应相关规定的设施进行升级,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3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整治。
按照文物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清理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整修道路、进行绿化,改善保护范围内环境。
(二历史建筑修缮。
1 修缮加固。
采用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加固建筑结构,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修复重点部位,降低倒塌破坏的风险,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特色。
2 外观整饬。
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历史建筑外观进行整饬,墙体维修尽量采用原砌体材料、按传统形式砌筑,屋顶、门、窗按原有形制恢复,保持原有的建筑形式、体量、高度、色彩。
3 内部改造。
在保证建筑安全、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基础上,调整建筑内部布局,完善建筑内部取水、排水、照明、供暖、燃气等设施,维持居民生产生活基本条件。
(三环境整治。
1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环境整治。
保护整体格局和风貌,保护历史建筑与传统空间,拆除、搬迁超高度或体量过大的障碍建筑,恢复历史肌理与空间形态,改善整体环境。
2 历史街巷环境整治。
保持居民生活方式和风俗,保留原有街巷空间尺度,对两侧风格不协调建筑进行外观整饬,规范照明设施、雕塑小品、广告牌匾、交通标识、环卫设施等街巷景观环境要素,保持与街巷传统风格一致。
3 重要节点空间环境整治。
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围,广场、驳岸、水埠、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景观环境整治,拆除周边有碍视觉的建筑物,恢复历史空间形态,合理增加绿化面积,精心布置建筑小品。
(四基础设施改造。
1 道路改造。
历史街巷全部进行路面硬化,尽量采用传统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
已经硬化但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修。
2 给水排水设施建设。
完善、改造街区街巷、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的给水、排水设施,保证居民日常用水需求,对排放污水进行处理,减少对自然水体污染。
3 管线入地。
供热燃气、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线要埋地设置。
进户电力电信管线入地确有困难的,可收拢规整接入住户,尽量降低对视觉景观环境
干扰。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3月,开展名城、名镇名村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建立保护档案。
(二2012年4月,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详细规划,以及本年度实施的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完成相关审批程序。
(三2012年5月,省政府公布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市、县政府公布一批历史建筑,开展全省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
(四2012年6月,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完善工作,报省政府审批。
(五2012年7月,完成历史建筑数字档案管理软件和信息平台开发工作,纳入河北省数字规划平台。
(六2012年12月,研究制定《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七2012至2013年,完成名城、名镇名村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濒危历史建筑抢修;完成主要历史街巷两侧30米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街巷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完成名城、名镇名村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边地带环境整治。
2012年要保证任务完成过半。
(八2014至2015年,完成名城、名镇名村部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主要历史街巷两侧30米范围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完成名城、名镇名村其他历史街巷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对名城、名镇名村内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成立推进机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完成。
各地成立保护工程领导机构,统一督导本地保护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有关详细规划,建设(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实施和验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修缮。
各设区市于每月2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送抢救保护工程进展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每月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程进度。
各市、县要制定本地2012至2015年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2012年度实施计划,由各设区市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实行下管一级的督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
对未完成任务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予以通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季度末对全省保护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设区市进行调度。
(三加强技术审查,严格审批程序。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详细规划由设区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技术审查,当地县(含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
批。
各项保护工程设计方案需经设区市专家组审查,按《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程序审批。
申请省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应经省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四加大资金投入,拓展保护渠道。
“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
各地要加大保护资金投入,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措资金。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投资方式参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
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产权人对自有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
(五搞好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保护工程的宣传力度,普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