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2442号通令规定中国机制货品给予运单办法改用新简章事
快递行业包裹寄送条例
快递行业包裹寄送条例第一章总则快递行业包裹寄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规范快递行业的包裹寄送活动,保障快递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快递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第一节包裹寄送的安全与保障第一条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包裹寄送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包裹在寄送过程中不受损坏、丢失或被盗。
第二条快递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包裹的准确投递,并及时通知收件人。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对包裹寄送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赔偿受损失的消费者。
第二节快递费用与服务质量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合理确定快递费用,并向消费者公示。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提供快递服务质量信息,包括派送时效、投递成功率等,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快递企业应保证快递服务质量,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服务。
第三节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第七条快递企业应采取环境友好型包装材料,并提倡包裹的循环利用。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弱势群体的福利,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益与义务第九条消费者有权知悉包裹的寄送情况,并要求及时查询。
第十条消费者有权拒绝收取损坏的包裹,并要求快递企业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消费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寄件信息,并对包裹的内容负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快递行业包裹寄送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结束语本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快递行业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快递企业应积极配合,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快递行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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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药品物流服务规范(草案)
药品物流服务规范(草案)次目前言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药品物流仓储作业 26 药品物流配送 47 药品物流信息服务 58 风险控制 59 投诉处理 510 药品物流服务的主要评价指标 5言前本标准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建议稿起草单位:中国药品商业协会、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建议稿主要起草人:王锦霞、李光甫、顾一民、赵桂芝。
药品物流服务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药品物流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及若干量化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也可为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提供指导。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45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2000年第20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GB2894 安全标志GB16179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T18354-2006 物流术语术语和定义GB/T18354-2006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药品Pharmaceuticals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冷藏药品 Cold Pharmaceuticals对药品贮藏、运输有温度要求的药品。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冷藏药品应在2℃~8℃避光贮藏、运输,不得冷冻。
特殊管理的药品 Special Management Pharmaceuticals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国务院规定须特殊管理的其它药品。
快递新规定
快递新规定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是指针对快递服务行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旨在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并保护快递服务员的权益。
最新发布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快递基本要求1.快递企业应具备合法注册资质,并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2.快递企业应确保快递人员具备必要的培训和资质,并进行定期的业务知识和安全教育培训;3.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快递投递、取件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快递包装要求1.快递包装应具备必要的抗压、防震等功能,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2.快递包装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尽量选择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并进行相应的标识和回收处理;3.特殊物品的快递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检验和验证。
三、快递配送要求1.快递企业应按照合理的时间要求进行配送,并提供准确的配送跟踪信息;2.快递人员应具备礼貌待客、诚信守约等职业操守,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3.快递投递和上门取件时,应尽量保持与收件人沟通,并确保安全进行。
四、快递服务费用要求1.快递企业应公开透明地制定和调整费用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2.快递企业不得以价格欺诈、附加费用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3.快递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应便捷、安全,并提供相应的发票等凭证。
五、安全保障要求1.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2.快递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递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3.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六、快递服务质量评估1.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公布服务指标和评估结果,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服务质量;2.快递企业应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工作;3.快递企业面对投诉,应积极解决问题,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新发布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旨在提高快递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推动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法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快递新出规则最新通知
快递新出规则最新通知
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新的快递规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快递服务质量。
根据最新通知,新规则将于今年年底正式实施,快递企业和消费者需做好相应的准备。
首先,新规则明确了快递服务的时效要求。
根据规定,城市间快递的时效要求将进一步缩短,从目前的24小时缩短至12小时。
这将大大提高快递的速度和效率,使消费者能够更快地收到自己的包裹。
同时,快递企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物流系统,以确保快递服务的及时性。
其次,新规则对快递费用的收取进行了调整。
根据通知,快递费用将更加合理和透明。
快递企业需要公示自己的费用标准,并不得擅自提高快递费用。
这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因为费用问题引发的纠纷。
同时,快递企业也需要加强成本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以适应新的费用规定。
第三,新规则还强调了快递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通知,快递企业需要加强包裹安全管理,确保包裹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同时,快递企业还需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和投诉。
这将有效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增强消费者对快递企业的信任感。
最后,新规则还提及了快递企业的社会责任。
根据通知,快递企业需要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总之,新出台的快递规则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快递服务质量。
快递企业和消费者都需要认真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快递服务的顺利进行。
新规则的实施将为快递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快递服务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快递新国标内容
快递新国标内容
国家邮政局发布了新的《快递业务服务规范》(简称“新国标”),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标准:明确了快递服务的时效要求和责任承担,要求快递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及时、准确、安全的快递服务。
2.寄件人权益:规定了寄件人的权益,包括寄件人有权获知快件状态、有权维护快件安全和完整、有权获得快件结构化信息等。
3.收件人权益:规定了收件人的权益,包括收件人有权拒绝验收破损快件、有权维权和投诉、有权获得物品结构化信息等。
4.问题处理:对于快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规定了对问题快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划分。
5.信用管理:要求快递企业建立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机制,加强自律,提供诚信、可靠的服务。
6.安全管理:要求快递企业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确保快件的安全。
新国标的发布旨在规范快递服务行业,保障用户权益,提升快递服务质量。
同时,新国标还将引导快递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快件进出境相关法律规定
快件进出境相关法律规定1. 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快递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
快递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快件的进出境运输。
为了保障快件进出境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对快件的进出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国际快递协议和组织为了促进全球快递行业的发展和合作,国际上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快递协议和组织。
其中最重要的是《野生动植物等国际贸易公约》(CITES)和国际邮政联盟(UPU)。
2.1 《野生动植物等国际贸易公约》(CITES)CITES是一项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等物种免受过度国际贸易的公约。
根据CITES规定,一些濒危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在国际贸易中是受限的。
快递企业在进出境运输快件时必须遵守CITES的规定,对涉及到的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管和管理。
2.2 国际邮政联盟(UPU)国际邮政联盟是全球邮政服务的最高国际组织。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UPU促进了全球快递业务的顺利进行。
国际快递公司在进行快件进出境运输时必须遵守UPU的规定,确保快件的安全和准确交付。
3. 快件出口法律规定3.1 出口货物合规性检查根据各国相关法律,快递公司在进行快件出口时需要对货物进行合规性检查。
这些检查主要包括核对货物的合法性、正确填写出口单据和申报清单、检查货物是否符合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要求等。
3.2 禁止出口物品不同国家对禁止出口的物品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快递公司需要了解并遵守目的地国家的法规,确保不运输禁止出口的物品。
常见的禁止出口物品包括仿制品、违禁药品、危险品等。
3.3 出口许可证和证书在某些情况下,出口货物需要获得出口许可证和证书。
这些证书可能是由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用于确认货物的合法性、质量和安全性。
快递公司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确保货物获得所需的许可证和证书。
4. 快件进口法律规定4.1 进口货物的清关手续快递公司在进行快件进口时需要进行清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自1993年2月10日起施行。
我署1985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戴杰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门到门的快速运输方式承运的进出境物品、货物。
运营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应持凭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1.书面申请书;2.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3.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四条进出境快件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方准予派送、封发。
第五条进境的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境的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快件,按其它有关规定报关。
第六条下列快件,除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可以凭快件的总清单及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1.商业性文件、资料、单证、票据;2.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礼品;3.海关规定限值内的个人物品;4.海关不作统计的低值免税物品;5.海关特许的其它物品。
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快递服务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和提高快递服务的质量,国家对快递服务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了快递公司的基本要求。
快递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
同时,快递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服务水平能够持续提升。
其次,国家标准规定了快递员的基本素质和行为规范。
快递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能够文明礼貌地与客户沟通,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
此外,快递员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具备一定的快递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快递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另外,国家标准还规定了快递包装和运输的要求。
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保护物品不受损坏和丢失。
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运输方案,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对于易碎品和特殊品种,快递公司还应当提供专门的包装和运输方案,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此外,国家标准还规定了快递服务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
快递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渠道,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对于因快递服务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快递公司应当积极协助客户解决问题,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于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快递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快递服务。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对快递服务质量的监督意识,积极参与到快递服务的改进和提升中来,共同推动快递行业朝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公约的适用范围1.2 定义和解释1.3 公约的法律地位第二章:合同当事人2.1 托运人的责任2.2 承运人的义务2.3 收货人的权利与责任第三章:货物的接收与交付3.1 货物的交付程序3.2 货物接收标准3.3 货物交付的确认第四章:运输安排4.1 运输方式与路线选择4.2 运输时间表4.3 货物的装卸与存储第五章:货物保险5.1 保险责任5.2 保险范围与条件5.3 保险索赔程序第六章:运输费用与支付6.1 费用的计算与构成6.2 支付方式与期限6.3 费用争议的处理第七章:运输风险与责任7.1 风险的承担与分配7.2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7.3 特殊风险的处理第八章:货物的跟踪与监控8.1 货物追踪系统8.2 货物状态报告8.3 货物监控的责任第九章:违约与赔偿9.1 违约责任的确定9.2 赔偿责任的范围9.3 赔偿程序与时效第十章: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10.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0.3 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的方式11.2 适用法律11.3 争议解决的地点第十二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2.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2.2 合同终止的条件12.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章:签字与生效13.1 签字栏13.2 签订时间13.3 签订地点第十四章:附加条款14.1 附加条款一14.2 附加条款二14.3 附加条款三第十五章:其他15.1 通知与送达15.2 法律适用的补充15.3 保密协议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公约的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国际货物运输活动,除非双方有其他书面约定。
1.2 定义和解释合同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和表达,其定义列明于本合同的附件中。
1.3 公约的法律地位本公约构成双方之间货物运输的法律框架,并优先于任何非书面协议。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2.1 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应确保货物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
国际铁路货运2024年统一规定纲要
国际铁路货运2024年统一规定纲要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1.2 合同中缩略语的解释第二条适用范围2.1 国际铁路货运的适用条件2.2 合同规定的货物类型与范围第三条运输路线与方式3.1 铁路货运的具体路线3.2 运输方式的确定与选择第四条运输时间与期限4.1 货物运输的开始与结束时间4.2 运输期限的计算与规定第五条货物规格与质量5.1 货物的技术规格与要求5.2 货物的质量保证与检验第六条运费与支付方式6.1 运费的计算与标准6.2 支付方式与期限第七条风险与责任7.1 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7.2 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第八条保险与赔偿8.1 货物运输保险的办理8.2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9.2 违约赔偿的计算与处理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适用法律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1.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与继承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12.2 合同继承的适用与规定第十三条一般条款13.1 合同的有效期与终止13.2 通知与送达的要求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附件与补充规定14.2 合同的签订日期与生效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1)国际铁路货运:指跨越国境的铁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货物的装卸、运输、中转、清关等环节。
(2)合同当事人:指本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货物:指合同约定的运输对象,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等各类物品。
(4)运费:指为完成国际铁路货运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基本运费、附加运费等。
1.2 合同中缩略语的解释(1)本合同中使用的缩略语,如“甲方”、“乙方”、“双方”等,均指合同当事人。
(2)本合同中使用的缩略语,如“日起”、“个工作日”等,均按常规理解执行。
快件运送规范协议:2024版快递业务协议
快件运送规范协议:2024版快递业务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快件运送规范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快件1.1.2 快递公司1.1.3 收件人1.2 运送流程与时效1.2.1 揽收1.2.2 分拣1.2.3 运输1.2.4 派送1.2.5 送达1.3 快件包装与标识1.3.1 包装要求1.3.2 标识信息1.4 运送风险与保险1.4.1 风险责任1.4.2 保险覆盖1.5 快件损坏或丢失的处理1.5.1 损坏处理1.5.2 丢失处理1.6 快递公司责任与义务1.6.1 运送责任1.6.2 信息保密1.6.3 服务保证2. 业务协议条款2.1 服务范围与内容2.1.1 服务类型2.1.2 服务区域2.2 客户权利与义务2.2.1 客户权利2.2.2 客户义务2.3 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2.3.1 收费标准2.3.2 支付方式2.4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2.4.1 生效条件2.4.2 变更程序2.4.3 终止条件2.5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2.5.1 争议解决方式2.5.2 适用法律2.6 违约责任与赔偿2.6.1 违约行为2.6.2 赔偿责任2.7 保密条款2.7.1 保密内容2.7.2 保密期限2.7.3 泄露后果3. 附则3.1 合同的附件3.1.1 附件列表3.2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3.2.1 签署程序3.2.2 备案要求3.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3.3.1 修改程序3.3.2 补充条款3.4 联系方式3.4.1 快递公司联系方式 3.4.2 客户联系方式(合同目录结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快件运送规范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快件:指由快递公司接受寄件人委托,按照约定的地址和时限,通过陆路、空路或者邮政服务网络递送的文件或者物品。
1.1.2 快递公司:指依法成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
1.1.3 收件人:指快件的接收方,是快件递送的最终目的地。
1.2 运送流程与时效1.2.1 揽收:快递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到寄件人指定地点收取快件,并核对快件信息。
快递新国标问题回答
快递新国标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的《快递服务规范》
和《快递包装物管理规定》,新国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国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快递包装物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收寄标准、
快递员行为规范、快递实名制等。
这些规定将有效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加强了行业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首先,新国标强调快递包装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
于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过去的快递包装中,常常出现过度包装、浪费
资源的情况,严重浪费环境资源。
而如今,快递企业应以更环保和可
持续的方式包装物品,让消费者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
其次,新国标规定了收寄标准,对快递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加高。
按照新国标,快递员必须穿工作服、携带有效证件、文明服务等。
这
些标准的要求可以有效保证快递员的工作质量,在行业中建立更高的
职业操守。
再次,新国标对快递实名制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过去,许多快递存
在身份信息不明确的情况。
现在,快递企业要求收寄双方必须提供有
效身份证明,这有助于抑制不良商务行为。
综上所述,新国标的出台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在保护环境、提高快递
质量、规范行业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增强了市场监管机构的对快递企业的监管力度,促进了行业健康有
序发展。
我们应该从消费者、企业等多方面来推动新国标的落实,一
起构建一个更加环保、便捷、高效且公正的快递服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10年至2011年商
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4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2.05.18
【实施日期】2012.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24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根据《协调制度公约》的有关规定及世界海关组织的要求,海关总署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10年至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
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10至2011年商品归类
决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
(世界海关组织2010至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
公司邮寄快递管理的规定
公司邮寄快递管理的规定公司邮寄快递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及影响专题讲座课件PPT可修改全文
汇报人姓名
目录
一、新法修订背景 二、快递业的主要规定 三、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四、对快递企业的主要影响
第一章 新法修订背景
一、修订背景
2013年发布的快递市场 管理办法(旧法),在实施 十年后于近期迎来了修订。 2023年12月,交通运输部门 发布了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 理办法(新法),新办法自 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5)强化总部快递企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 、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管理的责任义务 。
谢谢
汇报人姓名
对快递企业的主要影响
3)提高对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和作业规范的要求,并 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用 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异议。
4)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制度框架下,结合快递 运单等快递业特有的实操情况进一步规定快递企业对用户个 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对快递企业的主要影响
Hale Waihona Puke 5)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主要涉及新法第22条、第26条、第30条、第50条、第51 条,细化快递企业公示事项内容、新增门户网站公示途径要 求,细化对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管理和作业规范要求。
6)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定
主要涉及新办法第31条、第34条、第39条,对快递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生产作业场地安全、强化从业人 员安全培训、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机制等作出制度安 排。
一、修订背景
自原办法实施以来,中国快递业始终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市场规模逐步壮 大,期间也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急需加强快递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 理、促进快递业绿色发展、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在此 期间,快递业已有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同时国家也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制 定了与快递业有关的新规、建立了新的制度。本次新办法正是在整合相关法 律法规对快递业的要求基础上,结合快递业过去十年的发展实际,进行了重 大修订。
快递服务全面保障:2024年运单协议精编版
快递服务全面保障:2024年运单协议精编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快递服务内容1.1 快递范围与类型1.2 快递时效与路线1.3 快递物品限制与要求2. 运单协议2.1 运单填写与提交2.2 运单追踪与查询2.3 运单修改与撤销3. 货物保险3.1 保险范围与理赔3.2 保险费用与支付3.3 保险索赔与处理4. 服务费用与支付4.1 快递费用与计算4.2 额外服务费用4.3 支付方式与时间5. 损坏与丢失处理5.1 货物损坏处理5.2 货物丢失处理5.3 索赔与赔偿金额6. 快递延误处理6.1 延误责任与认定6.2 延误赔偿与处理7. 客户服务与售后7.1 客户咨询与投诉7.2 售后服务与支持7.3 客户信息保护与隐私8. 合同的有效期与终止8.1 合同有效期8.2 合同终止条件与处理9.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9.1 违约责任认定与处理9.2 争议解决方式与途径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10.2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1.2 保密义务与期限11.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12. 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的认定与通知12.2 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13. 一般条款13.1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2 合同的转让与分包13.3 合同解除与终止14. 签署与生效14.1 合同的签署与提交14.2 合同的生效条件与时间14.3 合同的续签与终止后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快递服务内容1.1 快递范围与类型1.1.1 本公司提供国内及国际快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包裹、货物等物品的快递。
1.1.2 快递服务类型包括标准快递、经济快递、快速快递、定时快递等,具体服务类型及费用另见附件。
1.2 快递时效与路线1.2.1 快递时效按照本公司公布的标准时效表执行,特殊地区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延误,本公司将尽力避免,并通知寄件人。
1.2.2 快递路线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陆路、航空等多种方式。
快递新国标内容
快递新国标内容2021年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快递服务标准化和质量提升指南(试行)》,即新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国快递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对新国标内容的全面解读。
一、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新国标要求快递企业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设立专门的服务质量管理岗位和部门,制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同时,快递企业要加强对快递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此举有助于提高快递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为用户提供更好的快递体验。
二、推动绿色包装新国标提出要推动快递包装绿色化,减少可回收包装材料的使用,提倡使用可降解材料和循环利用材料。
快递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减少包装盒体积和重量,降低包装材料的污染和浪费,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这意味着快递行业将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绿色包装行动,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信息安全保障新国标要求快递企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密存储、传输和处理用户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此举有利于维护用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提升用户对快递服务的信任度。
四、规范服务计费新国标对快递服务计费进行了规范,要求快递企业向用户提供清晰、明码标价的服务计费标准。
快递费用应当包括基本服务费和额外增值服务费用,避免因计费不透明导致用户的权益受损。
此举有助于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用户对快递费用的可理解性和可接受性。
五、加强社会责任履约新国标强调快递企业的社会责任,并要求其加强对员工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的培养。
快递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大对快递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新国标的发布对于规范我国快递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快递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新国标的执行,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注重环境保护,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明确计费标准,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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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如持有运单之机制货品由内地运抵通商口岸待运时,应交出运单,而后继续运 输 则 可 换 领 特 别 免 重 征 执 照 。 以后 之 手 续 同 上 。 第 7 条 亦 系 新 款 ,规 定 第 5 条中所 述 运 单 有 效 期 限 为 12个 月 ,沿海运输货物可自卸货之通商口岸特别免重征执照换 取运单之日算起。第 8 条与原简章第6 条相同。
3 . 各关税务司理当知悉,第 2442号通令中规定之业务台办事细则因新增两条
规 定 业 已 有 所 修 正 ,手 续 业 已订 正 。 对 卸 货 港 之 手 续 , 如 特 别 免 重 征 执 照 货 物 之 路
线 规 定 ,又如换取沿海运输单证时运单之签发,尤应着意避免以往因常有延误而发
生之申诉。
照前项所订简章尚有未尽适宜之处本处为便商起见审查不厌求详兹将前项简章六条
酌为修正增订为八条以期商货转输推行尽利自此次修正后从前所订简章六条即行取
消改照此次增订八条办理除分行外相应油印修正简章饬知总税务司转饬各关税务司
一体遵照办理可也此饬附件
谷 字第 411号
洪 宪元 年 三 月 十 日
154
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
此令。
总税务司
安格联
附件
税务处饬
为饬知事查机器仿制洋式货物前经本处厘定划一运单并酌援机制面粉变通可由 常 关 暨 厘 卡 征 税 给 单 办 法 核 定 简 章 经 财 政 部 同 意 后 于 乐 字 第 1177号文饬知转饬遵
办在案旋经本处复加查核前项机制货品给予运单办法其内地与通商口岸 此 情 形 下 海 关 签 发 运 单 ,除 增 加 额 外 负 担 外 ,毫 无 实 际 意 义 。 2 . 故 决 定 仍 按 原 先 做 法 ,保 留 运 单 专 作 机 制 货 品 运 往 内 地 之 通 行 证 。 鉴于所
附税务处第411号 饬 文抄件所示,第 2442号 通 令 中 所 述 之 六 条 简 章 予 以 废 除 ,代 之 以 八 条 简 章 ,其 中 第 1 、2 、3 、4 、5 条 与 24 4 2 号 通 令 所 列 相 同 ,惟 前 两 条 文 字
海常关与厘金各口卡发给机制洋货运单办法修正简章
一本处所定运单式应一体遵照刊用其各关从前所定运单式样均即取消以昭划一 二商人持用此项已完正税运单除崇文门落地税应照章征收外经过内地各关卡只 验明单货相符并无影射夹带及漏税等情弊即在原单内加盖戳记放行不再征一切税厘 并不得留难阻滞 三商人向第一关报运货物如系常关监督所管之口卡或厘金口卡均一体照章征一 值百抽五正税填给运单倘单内指运地点须经过海关应由该口卡将所给运单之号数及 货物件数税银数目报知经过第一海关之监督以资接洽其税银每届一星期汇解该海关 核收若不经过海关则该口卡即照章报解各该主管机关 四海关查验此项内地所给运单如尚未经原给运单之口卡声报除照章验放外随将 该单号数货数税银数目记入册内并函达该口卡查明补报 五运单防弊以及限期十二个月缴销各办法均仍遵照民国三年六月十六日及九月 十 日本 处 先 后 饬 文 办 理 六各通商口岸所设机厂之商人报运货物往他通商口岸者照章完一值百抽五正税 由关发给特别免重征执照直抵指运之口岸免再征税如欲将该货运往内地行销可由该 商人向该口岸之海关声请换给运单亦不再征税银倘商人欲将该货化整为零分销数处 者亦准分别填给运单其内地所设之机厂该商人已在出口第一关卡完过正税执有运单 经过海关欲再转口者即向该海关呈验运单换给特别免重征执照该货运抵所转之口不 再征税如欲再运内地即照上项通商口岸机厂之货品办法办理 七运单缴销期限原定十二个月系为防弊起见凡货物由转口海关再入内地该商人 请换运单者其缴销期限从宽仍以换给运单之日起算照原定期限办理 八洋商在通商口岸用华工华产机制货物除第三第四两条不适用外余均一律办理
旧 中 国 海 关 总 税 务 司 署 通 令 选编
153
承 运 人 通 常 不 能 确 定 货 物 之 内 地 指 运 地 ,于 是 造 成 麻 烦 。 鉴 于 凡 属 海 关 监 管 之 货 物
当 以 海 关 单 证 为 凭 ,未 规 定 抵 达 通 商 口 岸 时 应 核 定 运 单 所 列 之 货 物 指 运 地 ,致货物
稍 有 修 改 。但 须 注 意 , 内 地 税 卡 以 及 签 发 运 单 之 海 关 一 律 使 用 新 式 运 单 。 第 6 条为 一 新 款 , 重 申 海 关 以 前 之 例 行 做 法 (第 2 236 号 通 令 )。 通 商 口 岸 之 机 制 货 品 初 次
作 沿 海 岸 运 输 时 ,海关只发给免重征执照。货 物 抵 达 卸 货之通商口岸,对其需指运 内 地 者 当 地 海 关 始 发 给 运 单 。若 商 家 欲 将 该 货 化 整 为 零 分 销 数 处 ,亦准分别请领运
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 第 2498号 (第 二 辑 )
1916年 3 月 1 6 日 于 北 京
令各关税务司 事 由 :为 第 2442号通令规定中国机制货品给予运单办法改用新简章事
1 . 有 关 中 国 机 制 货 品 特 惠 征 税 办 法 采 用 六 条 规 定 及 新 格 式 之 运 单 一 事 ,业于 2442号 通 令 中 饬 令 在 案 。 实 施 结 果 ,厂 商 一 方 议 论 纷 纷 欲 将 随 货 之 运 单 保 存 在 手 , 而政府一方则意在推行划一手续。 由于大多数厂家设于通商口岸,从事沿海运输之
随 谷 字 第 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