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应披露的会计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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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包括证券发行条件、发行审核、财务会计要求、信息披露规定等方面。
证券发行条件:上市公司的发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持续性、股东结构等要求。
发行审核:上市公司需要经过发行审查委员会的审核,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报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审查。
财务会计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有独立的审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公正、真实地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基础上,针对创业板股票特点进行了一些适应性调整。
创业板对于创新型企业的上市要求相对较低,包括净利润要求、市值要求、股权结构要求等方面的灵活性较高。
同时,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对较高,鼓励更加透明、真实地披露公司信息,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同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规范、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24年修订稿)一、背景和目的在创业板市场中,定期报告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义务,它是保证投资者知情权的一个重要手段。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质量和规范性,并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制定本备忘录。
二、适用范围本备忘录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
三、基本原则1.透明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规则,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会计报告编制准则,公开、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重大信息。
2.平等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地披露信息,不得给予一些或一些投资者特殊待遇。
3.合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规则的要求进行定期报告披露,并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年度报告披露事项1.必须包含的内容:(1)年度经营报告;(2)财务报表和会计报告说明;(3)内部控制自评报告;(4)董事会报告;(5)监事会报告;(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报告;(7)证券交易及执行情况报告;(8)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9)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2.其他可能包含的内容:(1)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内幕信息及未公开的重大事项的披露。
五、报告披露的方式和时间1.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报告的电子披露,并同时在上市公司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示。
2.报告时间:(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度报告期满后的四个月内,公布并披露;(2)中期报告:应当在每年度报告期满后的六个月内,公布并披露。
六、披露质量监督和处罚1.监督机关:创业板管理机构及相关监管机关负责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进行监督和检查。
2.处罚措施:对违反定期报告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监管机关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罚款;(3)暂停上市;(4)撤销上市;(5)其他法律、法规及创业板规则规定的处罚措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其监管
、
如 果公 司信 息披 露 不及 时 ,则会 为 内幕 交 易和操 纵 市场行 为创 造 良机 , 得 中小 投资 者利 益 受损 。 使 四、 业板 市场 会计 信 息披 露监 管的 思考 创 创 业板 市场 投机 性 强 、 感度 高 , 敏 是一 个 高风险 的市场 , 而这 种 风险 又具 有突 发性 强 、 面广 的特 点。因此 , 影 必须建 立一 个强有 力 的专 业监 管机 构进 行监 管 , 以便及 时发现 和处 理各 种异 常情 况 , 有 效防 范和 化解 市场 风 险 。完善 的证券 市场 法律 体系 是创业 板 市 场 健康 发展 的前 提条 件 ,也是 创业 板市 场发 展 的根 本保 证 。在充 分借 鉴 国际经 验 与教训 的条 件下 , 针对我 国的 具体特 点 , 应 建立 健 全 具有前 瞻性 、 为完 善 的法律 制度框 架 , 较 形成一整 套支 持和保 证 创业 板 市场信 息 披露 的制 度环 境和 配套 措施 。 ( ) 强对 上市 公 司的 治理 。虚假 会计信 息从 生 成到披 露要 一 加 涉及 多个 市场 主 体 , 而上 市公 司是 产生 、 披露 虚假 信息 的源 头 , 应 该 是治理 的重 点 。对 上市 公司 的治 理 ,要从 公司 负责人和 财 务负 责人 这两 个源 头抓 起 。要经 常 对其 进行 法制 和职 业道德 教育 ,使 他们 牢 固树立 起对 单位 会 计责 任 负责 的风险 意识 ,建立起 诚信 为 本 、 法经 营 的理 念 , 依 从根 本上 治理 虚假会 计信 息 。 ( ) 二 健全 上 市公 司会计 规 范体 系 。 有关 法律 责任 的规 定予 对 以细 化 ,以便 为依 法追 究违 法者 的法 律责 任提 供可 以实 际操 作 的 具体 规范 。修 订信 息披 露准 则 ,强制 上市 公 司及其 董事会 必须 保 证 其披 露财 务信 息 的真 实性 、 确 性和 完整性 , 准 否则 将受到 法律 或 行 政法 规 的严 厉处 罚 。 ( ) 格 执法 , 大处 罚力度 。 上市 公 司违 法披 露信 息 、 三 严 加 对 故 意 隐瞒 或歪 曲重 要信 息 的行 为, 要严 加惩 罚 ; 公司领 导人授 意或 对 强 迫会 计人 员伪 造 会计 数据 的行 为要 追究 法律 责任 ; 那些 造假 对 情 节严 重 的上 市公 司除 了进 行谴 责批 评和 经济 处罚外 ,还应 取消 其 若干 年 的再融 资 资格 ; 其高 层 领导除 了追 究相应 的责任 外 , 对 还 应 撤销 其领 导职 务 。 ( 强 化证 监会 监 管职 能 。 监会 以保 护投 资者 的合法 权 益 四) 证 为基 本原 则, 采取严 格 的监管措施 , 明确 的信 息违规 处理办 法, 制定 加 大处 罚力度 , 上市 公司 的违规 操作 行为 进行严 厉 惩处 , 保市 对 确 场 公开 、 公平 、 正 的原 则。 当前应 避免 过度投 机 , 公 防范过 高 发行 市 盈率 带来 的风 险 , 保荐 人发 行 、 荐行 为的监 管成为上 市企 业 对 保 质 量控制 的 关键 。 ( 曹红辉 2 0 ) 0 9 规范 创业板上 市 公司信息披 露是一 项艰 巨而 复杂的系统 工程 , 会计 信 息披 露质量 的真 正 提高 需要 各方 共 同努力 , 高创 业 板上 提 市公 司质量和 业绩 水平是 证券市场 长期平 稳健康 发展的根 本任务 。 只有 这样 , 才能 从整 体上 降低 业绩 操纵 行为 发生 的程度 , 才能 真正 把创 业板 打造 成一 个像 美 国的 N D AS AQ市场 一样 , 为具有 成 长潜 力 的高科 技 公司提 供融 资 途径 的证 券市场 。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作为一个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的一种股票市场,主要面向具有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但尚未盈利的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于主板有一定的区别,下面是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整理:一、上市条件1.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完整的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2.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4.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合计为正;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6.发行人应当就其主营业务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具备独立知识产权;7.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1.选择承销保荐机构进行信披和审核工作;2.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上市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证监会受理后,组织审核,包括核查材料、组织实地调研等;4.审核完成后,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文件;5.最终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颁发上市批文。
三、发行条件1.发行方式:发行采用网上申购、网下定价配售的方式;2.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3.经办单位:承销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4.股票代码: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为前缀;5.发行股票总数: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0%;6.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保荐机构商议确定;7.发行期限:一般发行期限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四、股票交易和上市流程1.发行人应在上市前一个月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给交易所,同时设立上市委员会并公告;2.证监会需要在上市前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3.上市委员会对证监会的上市核准决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交易所进行反馈;4.上市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保荐人与交易所进行上市协议签署;5.上市前7个工作日,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6.交易所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上市许可证;7.上市委员会决定以及上市许可证的公告后,即可正式进行股票交易。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原创版】目录1.创业板简介2.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 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2.2 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2.3 规范类强制退市规定2.4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正文一、创业板简介创业板,即创业板市场,是为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等提供融资支持和发展机会的一个资本市场。
在我国,创业板市场自 2009 年开始运营,旨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规定。
以下是详细内容:1.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一)连续 120 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200 万股;(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三)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2.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规范类强制退市规定(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4.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摘要创业板上市公司是指符合条件并经过审核获得创业板上市资格的企业。
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以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透明、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
本文将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披露方式。
1. 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一定制度和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相关信息的活动。
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会计信息披露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提供透明度:会计信息披露可以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提供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增强投资者信心:通过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对公司的信任感,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保护投资者权益: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获得足够的信息,对投资决策进行合理的判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市场秩序:会计信息披露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监管和监督,可以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操纵市场、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2. 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财务报表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2 财务分析报告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解读。
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各项财务指标的解释、财务比率的计算和分析等。
2.3 审计报告创业板上市公司应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明确表达审计意见,评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4 关联交易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如果有关联交易,应当进行披露。
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转移企业利益等情况。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随着我国股市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了创业板市场,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深交所也制定了创业板股票上市的规则。
以下是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
一、发行人要求1.发行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发行人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
3.发行人应有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已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并且上市前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3亿元。
4.发行人董事会应当由独立董事占据三分之一以上。
5.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5000万投资者适当性承受能力的无限责任法人机构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目的公司。
二、股票发行要求1.股票发行数量不得少于2000万股。
2.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4元/股。
3.发行人应当通过初步审核,并符合首次上市审核条件。
4.申请上市的股票必须持有深交所要求的流通股比例。
5.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
三、发行方式1.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
2.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发行人应当选择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和监管,并在指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招股和发行。
3.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必须符合深交所的适当性要求,并由深交所审核通过。
四、证券公司和保荐机构要求1.证券公司和保荐机构必须持有深交所颁发的相关执照。
2.证券公司和保荐机构必须秉承公正、公平、透明、独立的原则,并为发行人提供全面的上市服务。
3.证券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差异化分析能力。
五、其他要求1.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3.发行人上市后应当积极配合深交所的监管工作,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总结以上是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规则,为了保证市场的健康和稳定,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发行、发行方式、证券公司和保荐机构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要求。
信息披露准则29号——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创业板上市条件是指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在创业板市场上进行股票发行和交易。
以下是有关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详细介绍。
一、企业基本条件:1. 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企业注册资金:创业板上市条件要求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企业规模: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过去两年销售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三年净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 股东分散情况:股东总数不少于200人,并且无限售条件股东总数不少于400人。
二、财务条件:1. 财务状况: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度盈利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2. 资产负债率:最近一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3. 净利润增长率:过去两年净利润增长率合计不低于50%。
4. 现金流净额:最近一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发行条件:1. 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1000万股,创业板上市条件还要求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总股本的总数50%。
2.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人民币1元。
3. 提供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告:在创业板上市条件下,企业需要在申请材料中提供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计提未分配利润表以及其他重要财务数据。
四、其他条件:1. 业绩分析:企业需要通过审计机构对其业绩进行分析,以证明公司的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2. 关联交易限制:创业板上市条件对关联交易有一定限制,相关方交易的金额和比例应满足相关规定。
3. 业务稳定性: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当具备相对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4. 业绩预告:创业板公司上市前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最近一期报告的业绩预告,确保信息透明度。
以上是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相关内容,企业如果想要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这些条件,通过审查和申请,才有机会进入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为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统一审核理念,统一审核标准,定期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创业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下列事项:(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第六条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A.Ⅰ、Ⅱ、ⅤB.Ⅱ、Ⅲ、Ⅳ、ⅤC.Ⅰ、Ⅱ、Ⅲ、ⅣD.Ⅰ、Ⅱ、Ⅳ、ⅤE.Ⅰ、Ⅲ、Ⅳ、Ⅴ【答案】 C2、进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A.Ⅳ、ⅤB.Ⅲ、Ⅳ、ⅤC.Ⅱ、Ⅳ、ⅤD.Ⅰ、Ⅱ、Ⅳ、ⅤE.Ⅰ、Ⅱ、Ⅲ、Ⅴ【答案】 D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创业板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说法正确的有()。
[2016年5月真题]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Ⅴ【答案】 A4、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有()。
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ⅣD.Ⅰ.Ⅱ.Ⅲ.Ⅳ【答案】 B5、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Ⅰ、Ⅱ、ⅣB.Ⅰ、Ⅱ、ⅤC.Ⅰ、Ⅱ、Ⅲ、Ⅳ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B6、下列有关科技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表述正确的是()。
A.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空缺超过2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B.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辅助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行政事务C.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D.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无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财务信息底稿E.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创业板三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三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类板块,主要面向新兴成长型企业。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创业板实行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
其中,业绩预告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度内披露财务信息的重要环节之一、本文将介绍创业板三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一、业绩预告的定义和目的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年度报告公布之前,主动向公众披露本年度经营业绩变动的情况。
业绩预告的目的是让投资者提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从而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
二、业绩预告的披露时机根据创业板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度一季度报告公布后的10个交易日内,披露当年前三个季度的业绩预告。
具体时间以证监会规定为准。
三、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业绩预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业绩变动情况、业绩变动的原因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评估。
1.业绩变动情况业绩变动情况是指公司预计当年度经营业绩相对于去年度或上年同期的变动情况。
一般来说,业绩变动情况会分为业绩大幅增长、业绩稳定增长、业绩持平、业绩下滑四种情况。
2.业绩变动的原因业绩变动的原因是指导致业绩变动的内外部因素。
内部因素包括公司经营策略调整、产品创新、成本控制等,外部因素包括市场竞争、政策环境变化等。
3.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评估是指上市公司对于业绩变动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影响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业绩变化的稳定性等。
四、业绩预告的披露方式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业绩预告的披露,包括公告、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可以将业绩预告发布在证券交易所的指定平台上,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五、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为了保证业绩预告的真实准确,创业板对业绩预告的披露提出了一些要求。
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预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进行修正和澄清。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配合交易所的监管。
六、业绩预告的监管措施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创业板对业绩预告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60题)1、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A.Ⅱ、ⅢB.Ⅰ、Ⅱ、ⅣC.Ⅰ、Ⅱ、Ⅲ、ⅤD.Ⅰ、Ⅲ、Ⅳ、Ⅴ【答案】 C2、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正确的是()。
A.IB.ⅢC.Ⅱ、Ⅲ、ⅣD.Ⅲ、Ⅳ、ⅤE.Ⅰ、Ⅱ、Ⅳ、Ⅴ【答案】 B3、下列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企业可以聘请一家会计事务所为其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服务B.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C.评价报告在提交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前需要得到被评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D.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最终认定【答案】 C4、以下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有()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B.证券投资基金C.自然人李某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8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用于融资融券的信用证券账户资产为350万元,李某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D.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机构【答案】 B5、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长职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ⅢB.Ⅱ、ⅢC.Ⅰ、Ⅱ、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B6、以下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有()。
[2015年11月真题]A.Ⅰ、Ⅱ、ⅣB.Ⅱ、Ⅲ、ⅣC.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A7、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ⅢB.Ⅰ、Ⅱ、ⅣC.Ⅰ、Ⅱ、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答案】 B8、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从A公司购入一项无形资产,协议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该无形资产作价2000万元,甲公司每年年末付款400万元,分5年付清。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目前,某国债票面额为100元,票面利率为2%,期限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果3年内债券市场的必要收益率为3%,那么()。
A.Ⅱ、ⅣB.Ⅰ、Ⅱ、ⅣC.Ⅰ、Ⅱ、ⅢD.Ⅰ、Ⅳ、Ⅴ【答案】 A2、下列关于发行人聘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Ⅳ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Ⅳ【答案】 D3、在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持有的非限售股份市值时,应以()为基准日。
A.该项目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B.该项目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C.该项目初步询价开始前二十个交易日D.该项目初步询价日4、甲公司20×6年经董事会决议作出的下列变更中,属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有()。
A.Ⅰ、ⅡB.Ⅱ、ⅢC.Ⅲ、ⅣD.Ⅰ、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C5、李某为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符合规定的有()。
A.ⅣB.Ⅰ.Ⅲ.ⅣC.Ⅰ.ⅣD.Ⅰ.Ⅱ【答案】 C6、下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符合规定的是()。
A.Ⅰ、ⅡB.I11、Ⅳ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7、以下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有()。
A.Ⅱ.Ⅲ.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Ⅲ.Ⅳ【答案】 B8、2017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署了租赁生产线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期为4年,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2)租赁期开始日为2018年1月1日;(3)2018年1月1日,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4)该生产线为全新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5)2019年甲公司按生产线生产产品的销售额的1%向A公司支付分享收入,预计金额为30万元;(6)甲公司担保租赁合同到期后,该资产的余值为30万元。
另外,甲公司为了合理使用该生产线,向保险公司担保5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合同中甲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为()。
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
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
一,相关必备条件
1、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公司须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基本条件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板基本条件的规定》的要求
2、上市公司必须提交挂牌上市申请,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届时可能于申请挂牌前举办一次中介机构会议,以确定拟挂牌公司的挂牌方案
二、审核环节
1、风险提示及预案:公司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及资金投向等,并提出资金使用预案
2、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完善其股票发行审核有关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提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暨保荐人业务报告》等资料
3、发行报告审核:对该上市公司提交审核发行报告进行审核
4、定价:研究公司股票定价并给出相应的依据
5、上市审批:通知深交所,提交省证监会审批中,挂牌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张贴公告
三、上市招股
1、设立询价招股阶段,让证券机构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询价
2、对证券机构等报价情况进行评审和评估,以确定最合适的发行价格
3、发行公司在确定了发行价格后,在当地报纸上张贴公告,安排招股
四、股票挂牌
1、股票挂牌后,上市公司应依据股东大会决议等有关规定,在发行完成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支付发行股份应获取的资金
2、深交所将两交易日后的晚上8点,上市公司的股票开始挂牌交易
三、注意事项
1、该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准备好就发行证券所需材料,及时准确地按照证券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上市公司不得向投资者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存在用于上市获取暴利、隐瞒事实或故意欺骗投资者以及其他任何违反财务会计标准或有可能影响公司本身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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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应披露的会计信息----------------------------------------------------------------------------------------------------------------------编辑整理: 会计职称考试编辑:王菲文章来源:新浪一、应披露的主要会计资料1、发行前至少叫个月的经审计的简要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前次审计后至招股说明书公布日前一季度的末经审计的简要合并财务报表(若有)。
简要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
2、主要固定资产、主要知识产权及非专利技术的种类、期末余额、确认计量及摊销方法;主要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额、期末余额及净资产的比例、占被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及权益核算方法;最近一期末的有形资产净值;研究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公司应重点披露无形资产的情况,对于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帐依据,应披露评估事务所、评估计算方法及截止最近一期末评估计算方法中相应估值数据的实现情况。
若有特许经营权应当披露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或租用的情况,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等。
3、最近二期末的主要债项,包括主要的银行借款,对内部人员和关联企业的负债,主要合同承诺的金额、期限、成本,票据贴现、质押及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
有逾期末偿还债务的,应当说明其金额、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末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
4、本次发行前至少24个月的经营业绩,包括生产经营的一般情况,销售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变动趋势及原因,利润的主要来源,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重大投资收益或非经常性损益,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项目筹)及变化趋势、针对创业板公司业务特点的收入确认方法等。
5、本次发行前至少24个月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基本情况,说明现金流量大幅变动的原因。
6、公司所作的财务分析,包括资产质量的优劣程度,资产负债结构、股权结构及现金流量的合理性,以及偿债能力的强弱等。
还应说明公司财务优势及困难等,分析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等的连续性。
稳定性。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13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和公司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有)作为附录是招股说明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至于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包括对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的评价。
公司可披露确信有能力预测并且承诺能够兑现的盈利预测数据,以利于投资人做出正确判断,可以对当年的盈利做出预测。
如披露盈利预测,应详细说明所依据的假设、编制基准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资料等。
盈利预测数据包含了特定的优惠政策或非常的收支项目的,应特别说明。
注册会计师视需要可以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与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不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和公司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并不是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必备材料。
二、主要经营业务的披露要求《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可以连续计算的至少24个月的业务发展情况,包括:(1)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研究开发简要历程;(2)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水平、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3)市场开发和拓展情况;(4)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式;(5)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主要业务、产品收入额及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中所占的份额;(6)如跨国经营,且境外产品收入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应按国家或地区披露主要业务、产品收入额及所占比例;(7)投资收益占公司利润总额10%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被投资企业前24个月的主营业务内容及收入、核心技术、主要资产、主要负责人等;(8)与他人合作业务的合作方及合作条件。
公司还应当披露前24个月内的活跃业务记录,包括盈利或亏损情况。
公司若在境外地区进行经营,应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
若公司在境外拥有资产,须详细披露该资产的金额、所在地、形成过程、对它的经营管理以及获利情况等,并应当披露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出现过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等。
公司在境外有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还应预估并披露如发生质量责任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责任及数额。
此外,公司应当披露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如下资料:(1)前五大供应商所占的采购百分比;(2)前五大客户所占的营业额或销售百分比;(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权益。
公司若在发行前进行过业务和资产重组,应重点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属于改组或分拆组建的,应说明业务重组或分拆的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对其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情况。
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公司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关联方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关联方的有关情况。
应披露公司与关联方存在的主要关联关系,包括与关联方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公司应当披露关联交易在营业收人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以及关联交易产生的损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的成交金额或交易标的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在会计期间内向关联方内累计购买量占其总采购量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或向关联方销售收入占其总销售收入5%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均需详细披露该关联交易的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一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依据,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或涉及的资产总额高于1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属于该情形的,且为日常业务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应当每年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方可进行,有关该事项的提案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最高全年总额、或者占同类交易比例的最高限额。
公司应当披露与各关联方签订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合同事项,并对这类协议或合同是否还会续签作出说明。
公司募股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股资金投人后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的规定。
披露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股东在审议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公司应当披露为避免与主要股东间的同业竞争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和是否有在境外的永久居留权,年龄、学历、职称,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主要工作简历及在公司的现任职务和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
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同时应当披露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协议,如借款、担保协议等的情况。
应当按5万元以下、5-10万元、10万元似上等收入区间披露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年薪收人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关联方单位及同行业其他法人单位担任职务的情况。
或不在上述单位兼职的声明。
此外,公司还应当重点披露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况,包括这些人士聘用合同中有关任职年限、任职特殊责任与义务、辞职规定以及离职后持续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应当披露领取工薪收入前十名的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在公司或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中的职位、服务年限、特殊能力或者具有实质意义的特殊人事关系。
公司应当披露关联公司在上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支付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酬金及以实物方式给予利益的总额,以及根据招股说明书发布时仍然有效的安排,预计给予这些人士的酬金及物质待遇。
公司应当披露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酬金及其他报酬、福利政策。
四、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应注意,以下内容尽管是指已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内容,但对拟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也同样适用。
公司应当披露价款或报酬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500万元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事项,包括: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若有)等。
公司应当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受理该诉讼或仲裁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日期,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原因,诉讼或仲裁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持有公司20%以上(含20%)的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上市公司的交易达到下列指标之一时,该交易为应披露的交易:(1)按照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评估报告,交易标的的价值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按照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交易标的应占损益的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损益的绝对值的10%以上,并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3)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4)交易产生的损益的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损益绝对值的10%以上,并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按前述第(1)、(3)条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任一相对数字达50%以上的,或按照第(2)、(4)条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任一相对数字达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应当报告深交所及公告外,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应当按照所有未披露的同类交易累计金额计算上述四项指标,确定上述交易是否应当公告。
公司还应按照所有未披露的与同一交易当事人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计算上述四项指标,确定交易是否公告,交易当事人属于关联人的应当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交易,视为上市公司本身的交易。
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公司的交易,以交易有关金额乘以持股比例后计算上述四项指标。
上市公司还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审计或评估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五、会计报表体系及披露时限《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可以连续计算的至少24个月的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应当披拓本次发行前至少24个月经审计的简要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前次审计后至本招股说明书公布日前一季度的未经审计的简要合并财务报表(若有),简要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