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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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闽政〔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一、加强质量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二、加强安全管理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保障工程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符合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三、加强监督管理村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水平、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符合要求。

四、加强人员培训村镇建设工程人员培训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村镇建设工程信息化建设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建质[2004]216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12.06【实施日期】2004.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

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

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2、农民修建高层住宅需要建设资质,修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首先,关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需要建设资质。

高层建筑因为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安全保障设施。

低层建筑则不然,《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不适用个人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那么可以确定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

其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

因为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推定个人低层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活动可以由农村包工头承揽。

从实际生活角度来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农民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包工头承建,所以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2
【摘要】<正>浙政办发[2017]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治危拆违
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
水平,实现农房
【总页数】4页(P22-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J], ;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 [J],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 [J],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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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乡村星级农贸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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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鄂建[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53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我省一些地区农民还缺乏必要的住房建设常识,农房建设监管薄弱,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隐患突出。

近两年全省因农房坍塌造成人员死伤人数达3人以上事故5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

为了抑制类似事故的高发态势,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民房屋建设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规定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职责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坚持“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并举”的工作思路,在抓好村庄、集镇、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重点抓好农民建房质量安全。

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精神,切实担负起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是理顺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农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要改变目前大多数乡镇以块为主的村镇建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县(市、区)规划建设及其农房质量安全的垂直管理体制,以条为主,条块结合。

可按重点镇、一般乡镇分片区设立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分支机构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支机构。

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管资源,结合现行村庄、集镇、建制镇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乡镇建设工程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建设规模的逐年扩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问题也愈加突出。

如何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预算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预算管理非常重要。

应制定详细合理的预算方案,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防止因资金不足而降低工程质量。

同时,要加强预算的执行力度,防止出现过度支出的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得当。

二、加强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要把握好抽样检查的比例和方式,确保检查的全面和准确。

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和要求整改,并监督整改情况的落地。

三、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制定。

在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序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

在工程建设期间,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并建立健全的质量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加强安全管理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根据工作性质和风险情况制定安全方案,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人员管理在村镇建设工程中,人员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建设单位要注重人员培训,提高工程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同时,要落实好人员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在实际工作中具体的措施也要得到切实的实施和落实。

唯有把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贯彻到每一个具体工程实践中,才能确保项目的整体进展和工程的质量安全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厦府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一)明晰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资源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农村村民住宅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规划引导。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负责组织编制、推广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用于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开展村镇建设业务骨干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住房部门负责农村村民申请家庭保障性住房(指公租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审核和配租、配售管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莆政办〔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莆政办〔202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农村建房(包含新改扩建村民住宅和非住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两违”综合治理,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严防发生农村建房群死群伤事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一)属地责任1.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完善“两违”综合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以及调研督导、追责问责制度机制,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目标;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统筹解决宅基地审批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梳理农村建房审批监管流程,建立农村建房安全网格巡查制度,加强对乡镇的督促指导,细化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整合力量,批管合一,安排专业人员“四到场”检查,建立签到留档台账;落实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两违”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机制。

以村为网格单元全覆盖巡查,做到第一时间制止、报告,并录入平台,对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职责的,及时进行抄告,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处置。

安全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安全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安全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安全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阐明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书面计划。

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质量提升行动方案1根据《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文件精神,为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各乡镇要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排查整治范围各乡镇要对本区域内行政村范围内所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并对排查房屋进行安全性初步判断,对初判认定存在安全风险的农村房屋,及时协调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评估鉴定工作。

要依据《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以及各地简易鉴定规则进行鉴定。

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鉴定报告必须明确整治措施,并及时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整治。

按照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基本情况,按要求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及时录入全国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三、排查方式各乡镇要建立农村房屋安全定期巡检制度,设立巡检专班,每半年至少巡检一次。

及时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危房进行安全鉴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处理。

县乡村三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形成管理闭环,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县直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核查,督促各乡镇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四、工作时限(一)重点整治。

2021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鉴定为C、D级危房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

加强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意见

加强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意见

加强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意见加强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中药材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随着我县小城镇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村镇建设项目不断增多,村镇建筑市场日趋活跃,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呈上升趋势。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促进我县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X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X〕X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鲁建村字〔X〕X号)规定,结合我县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实行分类管理 (一)本意见所指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县城规划区以外,乡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的公共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工程,投资额在X 万元(含X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X平方米(含X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住建局,下同)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做好配合支持。

(三)乡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X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X平方米以下的非公益建筑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并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

二、落实责任,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 (一)建设单位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规划、用地、工程建设许可等手续,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严格材料供应,尊重工期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0•【字号】浙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8号)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质量稳步提高。

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农房规划布局不尽合理,拆建过于频繁,浪费严重;设计和施工监管不规范,不少农房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尤其是沿海和山区部分农房抵抗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能力较弱;违法建房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

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提高农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房建设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2.24•【文号】建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总体目标中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

二、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

同时,应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上述基本的质量标准,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并提出主要类型农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

三、全面实行基本的结构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

要依据基本的质量标准或当地农房建设质量要求进行结构设计。

基本的结构设计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的建设要点,可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设计,也可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新政办[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3]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3日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村庄农民自建房屋的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做好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建立和健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工作,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相结合,健全乡(镇)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村镇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为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能够安全、高质量地建设完成,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二、质量安全管理原则1. 强调项目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强调项目管理,明确责任分工,设立专门的项目组进行统筹管理。

项目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督等环节。

2.注重设计规范村镇建设工程的设计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求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以便进行合理的设计。

3.加强施工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加强对施工技术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同时,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4.强化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社会监督也起到重要作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第三方监理等方式,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三、管理措施1.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村镇建设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流程。

包括项目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监督检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制度的执行应以规范和标准为依据,严格要求各个环节的过程控制。

2.加强人员培训为确保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对从事村镇建设工程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是必要的。

培训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基本知识、规范和标准的理解、管理技能等方面。

培训的方式可以包括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在线学习等形式,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巡检、材料的抽检、隐蔽工程的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展开。

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严重违规行为要进行惩处,并公开曝光。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1.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要以解决“病根”为目标,切实提高村镇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解决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促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

2.依法治质,加强法治理念贯穿质量安全管理始终。

要依托条例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的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监督机制,提升质量安全制度监督能力,增强质量安全制度执行力,加快建设质量法治文化体系。

3.把文字挂在墙上,强化责任落实。

要按照分级负责制,坚持组织负责、分管领导负责、主要责任人负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记录、监督检查和督查等有关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以标准化推动工程质量管理。

针对村镇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质量标准化管理试点,探索建立既能促进建设项目质量提升,也能够治理质量风险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5.完善技术监督体系,实现质量安全的有效保障。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监督体系,平衡工程建设方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职责,促进工程质量提升,强化技术监督机构日常监督职能,加大技术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质量安全的有效保障。

6.引入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质量安全管理。

要积极推进村镇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加大建设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力度,配备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计量、材料和施工施工时间及其它一系列质量管理资料,以便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效解决质量安全问题,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效率。

7.强化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要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建立有效的安全技能培训机制,深化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村镇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8.加强科技支撑,实现技术变革。

要联合科研院所和质量安全相关机构,研发技术标准,推广集中抗污表面技术,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突发环境问题提供有效保障,推动文明建设和应用技术,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扎实开展村镇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只有通过加强科学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才能做到,只有以上标准实施落实,才能有效地维护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函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函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函各镇: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民自建房新建和改扩建行为,深刻吸取教训,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函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农房安全责任制,一是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和技术指导、检查和验收等管理。

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对农房设计给予指导,并引导农户选择专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进行农房建设。

在农房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制止,不符合农房建设要求,施工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联系我单位现场督促整改。

二是对区域内农房安全进行日常巡查,紧盯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特别是针对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加强巡查和管理,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我单位限期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农村住房日常安全巡查和动态管理各镇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四方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镇应当重点对本区域内以下农村住房进行安全排查:1.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2.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3.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各镇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责任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住房,各镇可向我单位进行申报,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

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短期内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要指导责任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一)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1.3层及以上的;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3.6米跨度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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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提高农房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落实用地保障
(一)推动“多规”衔接,强化规划管控。

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性内容,划出禁建区和农民建房用地范围,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

农村建房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对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但短期又未征迁的镇村,各地要制定具体办法,切实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需求。

推进“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加快盘活宅基地存量,指导村民建房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合理引导集中建设村镇住宅小区,对村民建房和住宅小区建设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满足农村建房用地合理需求。

(二)强化依图审批,推广通用图集。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
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各市、县要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

科学制定、规范施行“示范房”和村镇住宅小区激励政策。

二、改进审批服务,强化审批管理
(三)优化审批流程,强化乡镇权责。

简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按权责一致原则,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乡镇,宅基地审批手续由县级采用委托章的形式,委托乡镇审批。

强化审批权下放后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建房符合条件的应批尽批、及时审批。

(四)推行网上审批,优化审批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整合优化现有农村建房审批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建房网上审批平台,覆盖至乡镇一级,提供村民办理建房手续“一站式”服务。

实行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审批结果应及时告知,设立监督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五)严格审批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乡镇政府所在村及周边村庄确实用地紧张的,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单元式住宅小区,实施统规统建。

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
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其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县级、乡镇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

县级政府负责工作部署、用地保障、力量配置、督查落实和责任追究,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农村建房专题协调会,督促解决农村建房各类问题,每年总结分析,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采取包片制,每周两次以上巡查,做到“四到场”,即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含安拆模板、搭建脚手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

每个乡镇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安全巡查员。

村民委员会履行巡查、报告、劝阻责任,发挥村庄建设协管员作用,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及时上报,将农村建房安全质量纳入村庄治理范围。

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村庄治理。

(七)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督、指导、服务责任。

省、市住建部门支持县级住建部门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
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无偿提供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编制施工质量安全须知和事故案例,以通俗易懂的“几不准”形式印发给建房户和工匠队伍;组织开展设计下乡;引导推广钢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成品轻型坡屋面和建房材料选用应用体系;2019年完成乡镇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人员和村两委干部轮训,2020年底前完成农村建筑工匠全面轮训。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指导推动“两规”衔接,落实农民建房农用地转用指标安排,指导监督规划实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

(八)落实建设主体责任。

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

参与农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房村民委托建筑工匠进行建房的,必须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行购买工伤保险。

四、强化两违治理,全面遏制违建
(九)全面推行卫片核查比对制度。

在“两违”执法、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设区市要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卫片核查,扩大核查范围、增加核查频次,设立卫星遥感影像底图,实行定期采集,通过图斑对比,对新增“两违”登记建档,实行销号记分制度。

县级每季度比对并向市级上报一次,并在下一季度前全面治理完毕。

(十)强化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管理。

落实县乡村三级网格管理机制和巡查、发现、核实、制止和报告责任。

街道(乡镇)、社区(村)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两违”巡查负有直接责任。

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密度,尤其是施工进度急、安全标准低、措施投入少、施工人员多、安全隐患多的违建抢建违法行为,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坚决发现一起、消灭一起。

对党员干部参与违建的,实行“零容忍”并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
(十一)配强基层力量。

市、县人民政府支持县级住建部门和乡镇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确保县、乡镇两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有专业人员、有工作经费保障,配强乡镇级村镇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力量;支持县级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技术队伍提供监管和指导服务。

(十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履行农村建房监管职责,确保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工作不断档、不留白。

对未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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