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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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已于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三年六月三日
—1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
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
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
缴养路费。
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
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
年度)停缴养路费。
被盗车辆返还原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
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
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二、车辆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
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
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三、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辆被盗、灭失等为
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
的车辆处理。
主题词:法律公路养路费管理办法命令
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6月6日印发
—2 —
共印750份—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