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依据
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是指在一个组织或社会中,对资源、权益以及职务等进行分配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分配过程,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首先,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要求公平和公正。
这意味着在资源、权益和职务的分配过程中,应该没有优待或歧视。
法律规定要求根据个人的能力、贡献和需要进行分配,而不是根据个人的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等因素。
这可以防止不公正的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其次,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要求透明和公开。
这意味着分配过程应该对所有相关方开放,并且信息应该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布。
这样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了解分配的标准和程序,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潜在的腐败问题。
透明和公开的分配过程可以增加社会的信任和参与度。
此外,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还要求遵循法律程序和制度。
分配过程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在分配决策上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还要求有适当的监管机构来确保分配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最后,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还要求参与者有权利和途径来申诉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个人或组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不公正的分配,他们应该有机会提出申诉,并通过合法的途径来
寻求公正和补偿。
这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正的损失和冲突。
总之,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是确保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参与执行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之规定,针对的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某一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亦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作为提起参与分配申请的一个前提条件和资格门槛优先受偿权也称先取特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执行分配中,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事关权利人的利益,尤须从严把握。
实体法意义上,债权具有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先查封本身是一种公法行为,目的更关注的是保存相应财产的现状和价值,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和确定执行法院的处置权,其所生效力并非如《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法定的优先权”。
先予查封是一项程序性设计,其形式上属于带有财产保全性质的司法权力介入参与债权分配的诉讼保护性措施,而非实体权益的直接赋予,其本质仍是普通债权,自然不能对抗担保物权的效力,先予查封的债权人并未列入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范围之内。
反观执行实践,如先予查封的债权人无原则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则明显违反了债权平等性的规定,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协调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如一概不赋予先予查封的债权人一定条件下相对优先受偿的权利,无底线地平衡和兼顾各债权人利益,先予查封则失去诉讼意义,容易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平均主义或折衷主义的泥潭,也有悖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参与分配的条件
二、参与分配的特殊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据此,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不全债务的,一般应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但《执行规定》第96条对此作出例外规定。
三、本案分析。
1、龙江公司仍正常营业。
龙江公司属于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在不满足《执行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其他债权人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
本案,银行以龙江公司没有用水、用电记录及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在拍卖成交前一年内没有缴纳营业税的记录为由,主张龙江公司已经歇业。
但经查询,龙江公司营业执照未被吊销或者注销,工商登记仍显示为正常年检。执行期间,龙江公司仍委托管理公司对其房产进行出租、收租及物业管理,收取高额租金,属正常经营。因此,银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龙江公司已经歇业。
《执行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者清算而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十条至九十五条的规定,对给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依上述规定,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在满足两个条件时其他债权人可以分配。首先,被执行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其次,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参与分配的条件
【案情简介】
顺德某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与龙江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人民币(下同)5100万元成功处置龙江公司名下一宗土地使用权。
参与分配法律依据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制度。
通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时间;二是债权性质;三是执行依据;四是债务人限定。
标签:参与分配制度;制度意义;适用条件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后,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法院将执行所得的金钱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制定参与分配制度设立首要目的在于使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
其次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平等。
民事执行中,由于普通债权的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可依各自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平等地主张权利。
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权时,若缺乏统一规制,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执行,可能导致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可以合理的安排各债权的执行顺序与债权执行分配程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中体现,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財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法院执行分配方案
法院执行分配方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所获得的执行款项或者财产的分配,应当按照担保财产行为的顺序进行分配,优先满足执行人的权益。
一、执行款项或财产的分配顺序:1.优先满足执行人的本金、利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需的合理费用;2.担保人作为第二顺位,其所负担的担保责任;3.担保人之后,按照一般的债权顺序,满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二、分配方案的操作细则:1.执行款项或财产的划分:执行款项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等,执行财产可以指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被拍卖的财产。
执行款项或财产根据执行情况划分为不同的部分,以便合理分配。
2.执行人权益的计算:执行人的权益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根据债权的实际情况计算。
3.担保人的权益:债务人如提供了担保,担保人享有在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受到执行时,执行款项或财产中的担保部分的优先权。
担保人的权益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担保物的价值来确定。
4.优先执行债权顺序的确定:对于优先执行债权,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公共债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给付的赡养费和丧葬费等债权,应优于其他债权进行执行;(2)员工工资、劳动报酬等劳动债权,也应放在较为优先的位置;(3)其他债权,可以根据债权的性质、金额大小等情况,按照债权的顺序进行执行。
5.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执行分配方案的实施需要遵循法律的程序,包括申请执行、执行裁定的作出和执行的具体手续等。
三、执行包括的问题:1.如何办理执行过程中的异议申请和申请复议,以及异议和复议的处理;2.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申请暂停执行的情况,以及如何处理;3.如何处理债务人财产的查控和执行的限期等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细节问题。
总之,在执行款项或财产分配方案中,法院应充分考虑执行人的权益,根据不同债权的顺序进行分配,优化执行的效果。
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执行。
试述执行中参与分配
试述执行中参与分配何谓执行中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这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7、298、299条首先确立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则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应按《规定》第89条处理即执行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该条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实行参与分配的各项权利都必须是金钱债权。
执行案件分为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三种,其中,只有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是用执行所得的金钱来清偿。
由于参与分配的重要特征是就执行所得的金钱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而且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
因此,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及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参与分配,但是如先行执行的债权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其他金钱债权就不能参与进来;如先行执行的是金钱债权,后来的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后来的仍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
《意见》297条中申请参与分配的人包括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此次《规定》将其剔除在外,缩小了参与分配的范围,也相应减小了分配的难度。
因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尚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不能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且往往债务人会对债权人提出抗辩,这显然不是执行机构所解决的问题,与其职责不符,故《规定》修改了《意见》的相关规定。
多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相关规定-催天下
多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相关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项被执行物,或者虽有几项被执行物,但是已经被前边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全部列为了被执行物,而其他债权人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多个债权人分配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的问题。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多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相关规定第一条(参与分配定义) 被执行人因金钱请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
第二条(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 参与分配由在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主持进行。
在先查封、扣押、冻结为诉讼保全,且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程序的法院主持分配,在先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交由主持分配的法院处理。
第三条(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 除在先保全财产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须取得执行依据。
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以有执行依据或者起诉为限;执行法院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现状调查后,应当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
此类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
公告的期间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已经通知。
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分配的,可以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所为的清偿或者分配。
第四条(参与分配申请) 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
已经起诉且进行财产保全,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还应当提供其诉讼已经受理及在先保全财产的证明。
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视为申请参与分配;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院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与分配申请。
论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
()论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及条件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
根据我国《民诉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案件当事人如要参与分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有已经取得的金钱债权执行根据(在实践中多见于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支付令等经过人民法院所确认的司法文书);2、有明确的被执行人及执行标的(标的为金钱给付);3、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此处法院不仅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亦包括其他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4、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或目前所查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下的全部债务;5、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书面申请,该申请书必须附上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据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下的全部债务的证据。
二、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程序1、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及审查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着重对于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执行标的是否为金钱给付债务、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等事项予以形式上的审查。
2、主持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法院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发生被多个不同法院依据多份不同的《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对于首查、首扣、首冻的法院的确定,应以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采取措施的时间顺序为准。
()3、执行法院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法院对于有多个债权人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分配事宜应当制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应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普通债务则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比例予以受偿。
参与分配制度若干实务问题探究
参与分配制度若干实务问题探究引言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指债权人(主要指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特定的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债务人的执行案款所在法院申请根据自身债权性质和金额按比例对执行案款进行公平受偿的法律制度,其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多个金钱债权竞合的问题。
一、哪些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一)取得执行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二)对被执行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法条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被执行财产首封人;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第三款:“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待该案件审理结束后再行具体分配。
”(四)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职工债权人;(重庆、北京、江苏规定)法条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重庆高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的解答(一)》)第第五条第五款:“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按照相关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分得的款项予以提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1.…… 2.职工债权人主要基于应当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默认分类 2008-12-16 12:51 阅读287 评论0字号:大中小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问题,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参与分配定义)被执行人因金钱请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
第二条(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参与分配由在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主持进行。
在先查封、扣押、冻结为诉讼保全,且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程序的法院主持分配,在先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交由主持分配的法院处理。
第三条(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除在先保全财产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须取得执行依据。
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以有执行依据或者起诉为限;执行法院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现状调查后,应当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
此类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
公告的期间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已经通知。
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分配的,可以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所为的清偿或者分配。
第四条(参与分配申请)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
已经起诉且进行财产保全,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还应当提供其诉讼已经受理及在先保全财产的证明。
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视为申请参与分配;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院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与分配申请。
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导言在现代社会中,理性和公正的资源分配是保证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
为了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和透明,法律对执行参与分配提供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就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提供对这一话题的全面了解。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参与分配是指在资源分配过程中,相关各方的参与程度和方式。
它强调资源分配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各方在决策过程中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并享有合理的权益。
二、国际法中的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在国际法领域,关于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人权法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参与并享受公共资源的分配。
这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各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所有人平等地参与资源分配的过程,并确保分配的结果合理和公正。
2. 国际劳动法根据国际劳动法的规定,执行机构应当与雇主和雇员共同参与工资和福利的分配。
这包括通过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和劳动合同,确保雇员在资源分配中享有公正的权益。
3. 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法中,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贸易调整措施的制定过程。
各国执行机构应当通过透明的程序和公正的决策,确保资源分配的结果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并同样受益于贸易活动的各方。
三、国内法中的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在国内法领域,各国根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和特定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执行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1. 宪法法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对政府的权力行使和资源分配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决策和分配资源的权利。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以确保资源的公正分配。
2. 行政法律行政法律规定了政府机构在资源分配中的职责和义务。
它通常规定了政府在执行参与分配过程中的程序和标准。
政府应当采取透明和公正的方式,确保各方在决策过程中有平等的机会参与。
3. 劳动法律劳动法律是保护雇员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雇员在资源分配中的权益和义务,包括薪酬、福利等方面的权益。
民事强制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民事强制执⾏中参与分配的条件当债务⼈的全部财产不⾜以清偿多个债权⼈债务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
但是请求参与分配有⼀定的限制条件,即被执⾏⼈为⾃然⼈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钱债权等。
以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民事强制执⾏中参与分配的条件1、被执⾏⼈为⾃然⼈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不适⽤参与分配制度。
在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是⼀个专门概念,主要是指⾃然⼈和法⼈之外的⼀种民事主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不具备法⼈资格的组织。
因此如果被执⾏⼈为企业法⼈,就不适⽤参与分配制度。
假如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即应当适⽤破产程序清理债务,⽽⾮⽤执⾏程序清理债务。
2、执⾏请求必须是⾦钱债权,参与分配的特征就是参与分配的各债权⼈就执⾏所得⾦钱按⽐例公平分配,⽽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和⾏为请求权的执⾏⽆法做到按⽐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钱债权使⽤参与分配。
3、必须已经取得执⾏依据或有对被执⾏⼈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
对于普通债权⼈,参与分配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对于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依据的债权⼈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但如果对⼈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以取得执⾏依据为要件。
4、被执⾏⼈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被执⾏⼈的财产不⾜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适⽤参与分配。
如果被执⾏⼈的财产⾜够清偿债务,则应按照采取执⾏措施的先后顺序来进⾏处理。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适用条件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适用条件说到“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很多人可能一头雾水,觉得这听起来好像是个专业的法律术语,离自己很远。
但这个制度不仅关乎法院的执行工作,还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想象一下,如果你借钱给了别人,结果他赖账了,你想通过法律手段把钱要回来,这时候就需要用到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就像是一道帮你“讨回公道”的桥梁,只不过,桥上有一堆规则需要大家遵守。
说得简单点,就是它告诉你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保证各方都能得到相应的权益。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最适合用在那些债务人财产有限的情况。
就比如说,你跟朋友借了几千块钱,结果发现他不仅欠你,还有其他几个朋友也在排队要钱。
这个时候,法院就需要根据执行程序来分配债务人的资产。
因为债务人有限的财产,不能一次性满足所有人的要求,于是大家得排个队,分个先后。
这时候,法院就得公平地进行分配,保证大家都能拿到相应的部分。
这种分配的原则就是“按份分配”——简单来说,就是按各自债权的比例来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打个比方,如果你的债权占总债权的30%,那你就能分到债务人财产的30%。
可能有人会觉得,“我先欠了钱,为什么要排队?”其实啊,这就是法律的智慧所在。
大家都在等着同一个蛋糕,而这个蛋糕就是债务人有限的财产。
通过这样的分配规则,避免了某一个人拿到大部分,其他人啥也得不到的局面。
不过,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并不是随便什么情况下都能用的。
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
债务人得有财产,且这些财产需要经过合法的查封、扣押等程序。
如果债务人一点财产也没有,那执行程序就没啥用武之地了。
分配时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债权人参与,这样才能确保公平。
就是说,你得有“人”来一起争取分配,而不是一个人站在那里等分配。
否则,光凭你自己去要钱,执行程序也无法启动。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这个分配制度的适用得看执行的具体情况。
如果法院发现有一些债务人财产的使用优先级,譬如说,某些财产已经被某些债权人先行主张了,那就得按照先后顺序来分配。
关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14个相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14个相关问题的解答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相关问题的解答2021年11月为了全面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具体部署,进一步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一规范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点击标题可查阅修订对比版全文)等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精神,经省法院执行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1.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具备哪些条件?答:申请参与分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3)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被执行的涉案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情形;(4)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涉案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书面申请。
2.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而非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能否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答: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的,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如债权人申请对企业法人财产参与分配的,相关执行法院应征求其意见,建议其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或者直接申请被执行企业破产。
该债权人仍坚持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
3.主持分配法院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法院可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1)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2)参与分配申请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3)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公司股权,该股权明显无财产价值、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变现的;(4)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难以现状处置的无证房产或者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的;(5)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试述执行中参与分配
试述执行中参与分配试述执行中参与分配何谓执行中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要紧财产已被一具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钞票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别脚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差不多取得金钞票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能够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这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咨询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7、298、299条首先确立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假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则别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应按《规定》第89条处理即执行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该条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别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权人能够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实行参与分配的各项权利都必须是金钞票债权。
执行案件分为对于金钞票债权的执行,对于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对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三种,其中,惟独对于金钞票债权的执行是用执行所得的金钞票来清偿。
由于参与分配的重要特征是就执行所得的金钞票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而且惟独对金钞票才干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
所以,对于物的交付请求及对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参与分配,但是如先行执行的债权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其他金钞票债权就别能参与进来;如先行执行的是金钞票债权,后来的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后来的仍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
《意见》297条中申请参与分配的人包括差不多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此次《规定》将其剔除在外,缩小了参与分配的范围,也相应减小了分配的难度。
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参与分配被执⾏财产的条件是什么在现实⽣活中,由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设定,是有利于各债权⼈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享有优先权的各普通债权,可以按照债权⾦额的⽐例平等受偿。
那么,参与分配被执⾏财产时,债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呢?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解惑。
⼀.债权⼈参与分配被执⾏财产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百九⼗七条⾄第⼆百九⼗九条及《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到九⼗六条的相关规定,债权⼈申请对⾮法⼈的被执⾏⼈财产参与分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申请参与分配⼈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依据(即已经⽣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公证债权⽂书等)的债权⼈。
(2)债务⼈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个⼈民法院因执⾏确定⾦钱给付的⽣效法律⽂书⽽查封、扣押或冻结,且⽆其他财产可供执⾏或其他财产不⾜清偿全部债务。
(3)债权⼈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的财产被执⾏完毕之前。
(4)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依据,由该法院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债权⼈参与分配债务⼈财产的注意事项参与分配制度的设定有利于公平保护各债权⼈合法权益,对于不享有优先权的各普通债权,可以按照债权⾦额的⽐例平等受偿。
同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债权⼈(特别是尚未取得执⾏依据的债权⼈)⽽⾔,由于参与分配要求债权⼈必须取得执⾏依据,同时要证明必须符合“债务⼈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加上债权⼈客观上难以知晓债务⼈财产是否被查封、冻结以及涉及其他案件的诉讼和执⾏情况,因此,通过参与分配制度来实现债权的困难还是相当⼤的。
另外,企业需要了解的问题是,“被执⾏⼈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是参与分配⼈申请的前提条件,如何判定“被执⾏⼈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也就是“不⾜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两个司法解释均⽆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理解不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试就参与分配的申请主体、申请时间、债权利息、分配原则等问题略抒己见。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主体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案件,是否允许已起诉但未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债权人参与分配,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1998年的《执行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与1992年的《民诉意见》类似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且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应以《执行规定》为准,即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且限定为金钱债权执行依据,1992年《民诉意见》规定的已经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将不能参与分配。
司法实践中执行依据的取得时间一方面与当事人起诉的时间有关,另一方面与具体的诉讼程序有关,如公告、鉴定、评估和上诉等,因此先起诉的当事人有可能后取得执行依据,进而无权申请参与分配,这不利于对债权的平等保护,对先起诉而后取得执行依据的当事人不公平。
《执行规定》已考虑到此种情况,在第91条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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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试述执行中参与分配(可编辑)请描述参与执行中的分配意味着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被执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因执行决定给付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之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已经取得执行货币债权的基础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
本制度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条首次确立的《规定》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不适用分配程序,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即执行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本条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得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所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必须是财务索赔。
强制执行案件分为三种类型: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交付货物债权的强制执行和行为债权的强制执行,其中只有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是用强制执行所得的金钱来清偿的。
因为参与分配的重要特征是执行所得的金钱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只有金钱才能按比例公平分配。
因此,货物交付请求和行动请求的执行不能参与分配。
但是,如果预先执行的债权是交付或转让标的物的债权,则其他货币债权不能参与。
先予执行的债权是债权人以后交付或者转让标的物的权利的,债权人以后仍有权要求优先受偿。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获得执行的基础。
本意见第条中申请参与分配的人员包括已经起诉但尚未获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该条例将他们排除在外,从而缩小了参与分配的范围,并相应地降低了分配的难度。
由于无强制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不能参与强制执行程序,而且债务人往往会对债权人提出抗辩,这显然不是强制执行机构解决的问题,也不符合其职责,因此《条例》修订了《意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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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二十三、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5年2月3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司法解释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四十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