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重点排查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琼府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6日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托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公司);(二)本款第一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公司);(三)本款第一、二项所列企业(公司)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前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以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信息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条件审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信息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条件审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成都:“串标”“围标”企业将遭遇严惩
广州 : 泄露工程 标底或被公告半年
广州市发改委 日前发布了 《 广州市招标投标违
审专家征集力度 ,实现全省统一的新增入库评审专
家近 70 0 名。 其中, 省级新增入库专家 37名, 6 宜宾、 法记录公告办法》 以下简称《 ( 办法》征求意见稿, ) 规
乐山、 元、 广 广安等 市新 增入 库专 家 30多名 。到 目 0
定广州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将被对外
前 为止 ,四川 省政 府采购评 审专 家库 入库 专家 人数 公告 。
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不同投标人
为, 重点排查工程建设项 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 是否 的投 标文件 由同一 台电脑编 制 的 ;不 同投标 人授权
存在 违规 审批 、 自调 整投 资计 划 、 擅 未批 先 建 、 策 决
委托同一人投标的;投标人替其他投标人交纳投标
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二是规范招投标活动 , 重 保 证金 的 ; 除项 目本身 要求采 用专 有技 术 消息称 , 发 海南 省将 加 大 标 ”“ 、围标 ” 行为 的企业 、 单位 , 市在严 肃查 处 的同 该 工程建设 领域 突 出问题排查 力度 , 重点 排查 20 年 时 , 将把其 不 良记 录列 入“ 08 还 黑名单 ” 并予 以曝光 。 以来 投资 总 额 50 万 元 ( ) 00 含 以上政 府投 资 和 使用
点排查招 投标 活动是 否规 范 , 否存 在规 避招标 、 是 虚 假招标 、 围标 串标 、 不公 、 管不 力 ; 评标 监 工程 建设项
4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4]5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04-21 21:09:52琼府\[2004\]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八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三府[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3〕8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7日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行为,防止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合理控制项目成本,简化审查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从实际出发,以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型式等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
第五条项目业主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报批,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备案。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报批。
未经批准直接实施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审计时从项目业主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代建单位的代建费中作相应扣减,管理费或代建费不足以扣减的部分,审计时予以说明,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2022年验收实施细则《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及《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优化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项目建设实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和市县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楼宇弱电、智能化等楼宇配套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细则范畴,可随楼宇基建项目一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全省项目编码库,通过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管系统”)对已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目录唯一赋码,实行规范目录管理。
原则上,未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四条项目全程实行线上动态管理。
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预审评审、立项批复、项目验收、全过程监督、备案等工作应基于信管系统开展,并对接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海南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等系统。
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各项目建-1-设单位应同步在信管系统中上传项目材料,未将材料提交信管系统的项目原则上直接退回。
第五条我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分结合”机制。
(一)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统一汇总全省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严格技术审核,推进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协同应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全省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项目,形成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能力支撑体系,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负责建立有力的协调、推动机制,加强培训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市县规范项目建设。
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和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支撑能力在信管系统中动态发布,提供各部门各市县按需共享使用。
(二)各部门各市县应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按“谁用谁建”原则,分级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项目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信息化专员责任制,加强内部归口统筹管理,省级各部门在申报建设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时应统筹考虑本行业市县部门的通用业务需求;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省级已有业务系统、信息资源开展政务管理和服务,共同推进互联互通、逻辑整合、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一体化系统建设,有效支撑业务改革和管理。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海府〔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四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市财政建设资金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琼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千方百计把时间抢回来、损失补回来、影响的工期夺回来,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超常规推动投资1.全面分解压实投资任务。
分月度、分地区、按具体项目全面分解固定资产投资任务。
压缩项目审批时间、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推动项目加快开工、满负荷建设、超计划投资和尽量提前完工。
2.分片区推进项目建设。
分市县、分部门建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一本账”。
通过召开座谈会、片区会和督导调研等方式逐一过堂对账,现场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全面加快推进。
3.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
加强公共卫生、市政设施、老旧小区改造等补短板投资。
尽早明确各行业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积极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储备。
抓紧谋划生成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
4.抢抓“新基建”投资机遇。
以实施“智慧海南”重大示范工程为契机,围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5G基站、国际海底光缆、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慧园区、智慧口岸、城际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10个领域,抓紧谋划生成一批重大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各类资金支持,推动开工建设。
5.积极扩大社会投资。
优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
引导民间资本聚焦三大主导产业扩大投资。
加大帮扶力度、落实建设条件,支持社会投资省重点项目加快建设。
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1.14施行日期2014.01.14文号琼府办[2014]9号主题类别发展规划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建立规范高效的社会投资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有关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二)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三)外商投资项目;(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由项目建设地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海南:重点项目招投标受理时可容缺登记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中心 ) 应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 所和信息服务 , 不能代替招标人职责 , 不能扮演招标 代理机构的角色 , 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 各类招投 标收费项 目和服务标准应予以公示。
同时 , 除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专家 、 招 标人 或其 委 托 的招标代 理
溷 豳 躺 圈 目 豳 鲻 一 一
标活动的权限 , 2 0 0 0 万元以下规模标准的市县本级 财政投资建设项 目和市县国企投资建设项 目, 皆可 由市县政务服务 中心运用 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和远
程异地 评 标方 式开 展招 标投 标 活动 。
硼
否委托招标 、 是否进场交易; 建设单位可 自行决定是 否委托建设监理 。实行直接发包备案和合同备案制 度, 建设单位确定承包人后 , 应 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
项 目和需 要 政 府 核 准 的 国 有 企业 或 者 国 有控 股 企
重点项 目招投标受理时可容缺登记
近期 ,海 南省 制定 了招 投标 项 目下放 和 服务 改
业投资项 目, 进行审批 、 核准、 监督检查 、 稽查等。国 4 8
革措施 ( 以下简称“ 措施 ” ) , 扩大 了市县开展招标投
《 通知》 要求 ,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
大、 技术 复杂 程度 高、 制造 安装 周 期长和 生产 运营 过
t 廿 山 … 土 J ^ , 脚 d , 、 ,l 口 目 ÷ , ^ — =
通 知 指 出 , 当 前 我 国 重 大 设 备 呈 现 出 投 资 规 模 I - I 招 l l 投 标 动 态 e n d e r i ‘ n g & T e n d 。 e r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令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三府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6日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的职责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五章考核评价、监督及奖惩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直接投资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将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建设等管理行为,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给相关专业建设管理机构代理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具体负责项目策划、建设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且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代建制:(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单位建设的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二)三亚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亚旅游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亚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亚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亚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全资子公司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三)经市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四)其他依法依规不实行代建制的情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琼府办〔2017〕22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琼府办〔2017〕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18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目录》外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目录》外的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琼建管〔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建管〔2022〕8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7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有效遏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为自贸港项目建设做好服务保障,根据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以及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治理的监督建议》(驻住建纪监〔202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建设方案》,立足海南自贸港实际,紧紧围绕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市场环境的要求,全面清查并处理我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项目,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为期约1年(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的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巩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成效,有效遏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海南自贸港建筑市场秩序,有效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建筑工地施工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2•【字号】琼府[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04]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二日海南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府明电〔2004〕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务必抓紧抓好。
二、组织领导建立海南省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委副书记、省长卫留成担任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吴昌元担任联席会议第二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领导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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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泄露工程 标底或被公告半年
广州市发改委 日前发布了 《 广州市招标投标违
Hale Waihona Puke 审专家征集力度 ,实现全省统一的新增入库评审专
家近 70 0 名。 其中, 省级新增入库专家 37名, 6 宜宾、 法记录公告办法》 以下简称《 ( 办法》征求意见稿, ) 规
乐山、 元、 广 广安等 市新 增入 库专 家 30多名 。到 目 0
定广州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将被对外
前 为止 ,四川 省政 府采购评 审专 家库 入库 专家 人数 公告 。
否建立并得到落实;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 标投标过程中, 一旦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 中有“ 串
受理 ,工程 建设领 域违纪 违法 案件是 否及 时得 到严 标 ”“ 、围标 ” 为并 经查 实 , 业 招 标投 标 监管 部 门 行 行 肃查处 等 问题 。 复核 确认后 , 法取 消其投标 或者 中标资 格 。 业 主 依 行
整个 排查 工作 将 自 2 0 0 9年 1 2月开始 , 2 1 管部 门依 法对 其进行 处罚 , 其 “ 至 00 将 串标 ”“ 、围标 ” 为 行 年 3月结 束 。
记人信用档案。 对情节严重的, 禁止其 1 2 至 年内参 与政府投资项 目施工投标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其
元( ) 含 以上 的非政府 投资 和未使用 国有资金 的其 他 异 常一 致或者 呈规 律性变 化 的 ;不 同投标人 的投 标 投资项 目, 行核 准 、 案 、 地 、 划 、 进 备 用 规 环评 、 量 、 文件 由同一单位 或者 同一个 人编 制 的 ;不 同投标人 质 安全 生产 等情况 的排查 。 此次 排查 的重 点有 两个 方 面 , 是规 范决 策行 一 的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项 目管 理班 子 成 员 出现 同 一人
海 南省 发改 委 近 日 布 消息称 , 发 海南 省将 加 大 标 ”“ 、围标 ” 行为 的企业 、 单位 , 市在严 肃查 处 的同 该 工程建设 领域 突 出问题排查 力度 , 重点 排查 20 年 时 , 将把其 不 良记 录列 入“ 08 还 黑名单 ” 并予 以曝光 。 以来 投资 总 额 50 万 元 ( ) 00 含 以上政 府投 资 和 使用
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不同投标人
为, 重点排查工程建设项 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 是否 的投 标文件 由同一 台电脑编 制 的 ;不 同投标 人授权
存在 违规 审批 、 自调 整投 资计 划 、 擅 未批 先 建 、 策 决
委托同一人投标的;投标人替其他投标人交纳投标
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二是规范招投标活动 , 重 保 证金 的 ; 除项 目本身 要求采 用专 有技 术 的以外 , 对
四川 : 新增入库评审专家近 70名 0
为规 范 政府 采购 行 为 ,提 高政 府 采购 工 作 质
刑事 责任 。 这些违 法行 为将被 作为 企业不 良记 录 ,由有关
黑名单”并在网上发布。 , 量 , 障政 府采 购活动 的公平 公正 , 强 四川 省政 府 部门列入“ 保 加
已接近 3 0 0 0名 , 审专 家使 用 紧张情况 得 到进一 步 评 缓解 。
成都 :串标” 围标" “ “ 企业将遭遇严惩 海南 : 重点排查 50 00万元以上政 府投资项 目
四川省成都市加大对建设领域工程项 目招标投 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据悉,对存在 “ 串
点排查招 投标 活动是 否规 范 , 否存 在规 避招标 、 是 虚 假招标 、 围标 串标 、 不公 、 管不 力 ; 评标 监 工程 建设项
不同投标人聘请 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
咨询服务 的 , 。 等等
目 信息是否公开透明 , 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
成都市规定 ,在建设领域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招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近 日出台的加强和规范政府
国有资金的已立项、 在建或竣工项 目, 确保排查 “ 不 投资项 目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几
走过 场 、 留死 角” 不 。
种“ 串标” 情形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
据 了解 ,本 次排 查 范 围除 投资 总额 50 万 元 正常一 致 的 ;不 同投 标人 的投标 文件 错漏 之处一 致 00 以上 项 目 ,还 将对 20 年 以来 投资 总额 30 外 08 00万 的 ;不 同投标人 的投 标报 价或者 报价 组成 多处 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