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oxcq山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校园绿卡管理实施办法文库
山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年月日
民主评议情况
推荐档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陈述理由
家庭经济困难□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家庭经济不困难□
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认定决定
学
院
意见
经认定评议小组推荐、学院认真审核后,
□同意小组意见。
□不同意小组意见。调整为。
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字:
(加盖学院公请,学校认真核实,
宿舍号
联系方式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口数;赡养人口数;劳动力人口;家庭失业人数。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类型。
家庭欠债金额(元),欠债原因。
家庭是否遭受自然灾害□是/□否自然灾害具体情况描述:
。
家庭是否遭受突发意外事件□是/□否突发意外事件具体情况描述:
□同意工作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小组意见。调整为: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
(加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
年月日
注:1、请如实填写此表,若发现情况不符,将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此表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一份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学院留存。
山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院: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专业
班级
学号
家庭
地址
入学前
户口
□城镇
□农村
建档立卡户□是/□否
最新山东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系统介绍资料讲解精品课件
Q4月均餐饮消费500-600元(含600元)
Q5月均餐饮消费600-700元(含700元)
Q6月均餐饮消费700-800元(含800元)
Q7月均餐饮消费800-900元(含900元)
Q8月均餐饮消费900-1000元(含1000元)
Q9月均餐饮消费1000元以上
R学生其他消费情况(包 括娱乐、培训、健身、
B5来自我国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的艰苦偏远地区农村或乡镇
B6来自我国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的艰苦偏远地区县级以上城市(含 县级)
B7来自我国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的非艰苦偏远地区农村或乡镇
M4新电脑价格3000-4000元以下(含4000元)
M5新电脑价格4000-5000元以下(含5000元)
N学生手机价格情况
M6新电脑价格5000元以上 N1无手机
N2手机为二手手机
N3手机价格500元以下(含500元)
N4手机价格500-1000以下(含1000元)
N5手机价格1000-1500以下(含1500元)
每个学生独立账户,初始密码不同,更安全 实现手机登录,独立测评,简单方便 数据化结果,利于保护(bǎohù)隐私
第十五页,共51页。
三、家庭经济(jīngjì)困难学生认定系统的使用
3.1系统(xìtǒng)构架
第十六页,共51页。
第十七页,共51页。
3.2校级用户(yònghù)
3.2.1登录(dēnɡ lù)
第八页,共51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L学生学费住宿费情况 L1学费住宿费合计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
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高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工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3.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小组成员,小组成员应包含学生资助负责领导、经办老师、班主任及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组织领导与审核认定的主体责任。
4.各学院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小组由辅导员及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并将成员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备案。
年级(专业)辅导员(班主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收集审查及民主评议过程的规范性负组织责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院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节假日慰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切实了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拥有我院学籍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主申报、民主评议、教学系审核和学院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明确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成立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教学系评审工作小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三级评审体系,有效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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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惰是很奇怪的东西,它使你以为那是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实际上它所给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希望,割断你和别人之间的友情,使你心胸日渐狭窄,对人生也越来越怀疑。
—罗兰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处学处函[2010]7号山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校园绿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把校园绿卡公平、公正、合理地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校园绿卡。
校园绿卡的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学院和学校三级民主评议机制。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四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校园绿卡的制作、发放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科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和校园绿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院(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校园绿卡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校园绿卡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校园绿卡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比例和人员结构要合理,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等级与比例第七条校园绿卡分为A卡和B卡两个等级,其中A卡的持有者应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B卡的持有者应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1、认定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当年各项助学金评审以及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的基本依据。
3、认定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培训、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其成员名单要在学院(系)范围内公示。
班级(专业)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5%。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认定条件学院(系)工作小组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无经济来源或社会福利院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2)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被当地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3)来自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5)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6)因不测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突发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7)学院(系)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职学生、五年一贯制和3+2大专段学生(其他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成立四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学院)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一)一级认定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学院)党总支书记任成员,负责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二级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三级认定系(学院)成立系(学院)认定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全体辅导员任组员,负责本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认定、回访调查等工作。
(四)四级认定班级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由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由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普通学生不低于50%)担任组员,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认定,评议对象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山东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做好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以及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划转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负责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征信知识,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还款事宜培训和毕业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八条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条贷款申请贷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资字[2009]5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领导和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资助中心、学工处、财务处、基金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
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工作专班。
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3)未完成上一学年学分50%者;(4)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
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要把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学校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凡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1.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等级:特别困难(A档)、困难(B档)和一般困难(C档)。
特别困难(A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低于20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特困生。
(1)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2)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3)农村家庭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4)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元;(5)家庭中有3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6)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7)其他需要特别资助的情况。
困难(B档):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25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困难生。
(1)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2)农村家庭中父母长期患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3)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4)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一般困难(C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30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一般困难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五年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二章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地点及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向全校(校区)公布。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资助工作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或者专业)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者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材料的收集、初审及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当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办法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办法。
即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两个方面的不同因素分别赋值,再将两个方面赋予不同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X)×70%+民主评议测评分(Y)×30%。
第八条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XX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测评,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相应分值,得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X),最高按100分计,所占比重为7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含认定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通知(含认定表)各学院: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现将有关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生(含*级入学报到新生)。
二、认定程序具体请参照《**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真开展民主评议与调查核实,做好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认定等级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总体按在校生30%的比例控制。
其中,三档(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5%;二档(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0%;一档(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5%。
四、上报要求各类相应纸质原始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汇总建档备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电子版于9月18日上报学生处梁老师;9月20日之后报到的注册入学新生,困难名单于9月24日上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本学年度各项资助工作的最基础性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所有过程应有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记录,确保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学生处20 年月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鲁教财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扶贫开发办、残联,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开发办和省残联制定了《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7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xxxxxxx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xxxxx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各项贫困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工作机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组长:xxx副组长:xxx、xxx组员:xxxx xxxxx xxxx xxxxxx年级认定小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
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职责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年级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三、档次及认定条件(一)认定依据1、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包括家庭人口数量,接受非义务教育段人员等。
(二)认定档次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三)基本条件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消费因素。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家庭经济因素。
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山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即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辅导员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辅导员任组长,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其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总人数的20%,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十条根据困难程度,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量控制在学院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25%左右。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特困城镇家庭学生;(五)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单亲学生;(六)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要长期自费治疗;(七)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八)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学生;(九)来自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十)其他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1、岗,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2、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30元/月),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3、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除第一条)可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符合第一条或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可定为特困生。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济南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济南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一)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组长,学院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当年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理工大学奖助学金集中评选发放政策说明
山东理工大学20XX年奖助学金集中评选发放政策说明为了统筹使用各类奖助资源,坚持资助力度与有效资助覆盖面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助学金进行集中评选发放,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适当资助,优秀的学生得到充分激励。
为做好20XX年度奖助学金集中评选发放工作,特做如下政策说明。
一、指导原则1、坚持统筹资助资源的原则;2、坚持资助力度与有效资助覆盖面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三级民主评议;4、坚持激励优秀和资助困难的原则;5、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二、20XX年度集中评选的各类奖助学金合计:2473.75万元三、相关政策说明(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是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非汉族,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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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处
学处函[2010]7号山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及校园绿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把校园绿卡公平、公正、合理地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注册有正式学
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校园绿卡。
校园绿卡的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学院和学校三级民主评议机制。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校园绿卡的制作、发放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科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和校园绿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院(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校园绿卡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校园绿卡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校园绿卡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比例和人员结构要合理,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等级与比例
第七条校园绿卡分为A卡和B卡两个等级,其中A卡的持有者应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B卡的持有者应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八条校园绿卡的比例根据学院(部)实际情况,总量控制在总人数的20%-30%之间,其中A卡的比例不超过本学院(部)绿卡总数的50%。
第四章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地方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评议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2、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无固定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要长期自费治疗者;
4、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单亲学生;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无力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7、其他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3、经常上网且沉迷于网络者;
4、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者;
5、发现填报家庭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者。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新生校园绿卡的认定工作在入学后的10月份进行。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了《高等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本班学生自愿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绿卡认定申请表》,初次申请校园绿卡认定的学生原则上还要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
证明材料复印件:贫困证明、家庭户口簿、父母下岗证或失业证、烈属征、家庭主要成员身体残疾的残疾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病例、低保证、其他能有效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绿卡认定申请表》,对照淄博地区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A级和B级校园绿卡的持有者名单,并报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院(部)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可以要求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复议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院(部)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A级和B级校园绿卡的持有者名单,以不同的方式在本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部)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
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部)审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各院(部)审核通过的校园绿卡获得者名单要以班级为单位建立《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绿卡登记表》,由学院(部)汇总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此为依据向各院
(部)发放校园绿卡,并在《高校学生资料管理系统》中建立校园绿卡电子档案。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院(部)每年4月份对校园绿卡持有者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校园绿卡持有者,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但本人并未提交申请的学生,查明原因;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放弃校园绿卡。
第十九条由于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随时向辅导员递交《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绿卡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突发变故的相关证明。
辅导员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经院(部)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持有校园绿卡的同学可以申请国家、省、学校等各种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奖、助学金以及其它资助项目;可以优先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可以获取一定数额的爱心购物券到爱心超市免费购物;还可以参加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举办的各类素质拓展培训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持有校园绿卡的学生在获得资助时,应遵守社会公德,爱心回报社会,自愿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院(部)要积极关心校园绿卡持有学生的成长成才,积极为他们设计物质解困、精神培育和能力锻炼三位一体的绿色成长方案;营造关爱困难学生、帮助困难学生、服务困难学生的优良氛围;辅导员每学期要和持有校园绿卡的学生谈话不少于两次,定期分析、研究持有校园绿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问题,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让每一个持有校园绿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