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委[2006]701号文件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成建委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84号)五城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市质监站,在蓉各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市级有关部门:为提高我市中心城区道路建设质量,有效避免检查井周边路面病害,由我委组织编写的《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通过相关部门、专家的审查。
现将该导则印发,请各单位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认真执行。
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工作须严格按照本导则执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心城区各级市政道路检查井建设工程,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本导则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期间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主编单位--成都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地址:西屠场街7号),以利于今后修订时参考和采纳。
本导则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2011年版)前言城市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检查井周围路面沉降、裂缝和破损是城市道路建设中的一项质量通病,其不仅影响路面的整体性、美观性,更影响路面行车舒适及交通行驶安全,从而极大地影响城市环境质量。
为了有效避免检查井周边路面病害,更好保证道路的使用品质,特制定《成都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
招标清单编制说明(通用模板)
一.工程概况:本工程项目为《XXX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包括行政中心、信息中心、实作楼、1#教学楼、2#教学楼、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体育看台及第一食堂,共计9栋建筑,合计图示建筑面积为:XXXXm2;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筑结构的抗震类别为丙类,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其中行政中心建筑面积为8640.12㎡,地上为三层,信息中心建筑面积为8616㎡,地上为三层;实作楼建筑面积为13911.43㎡,地上为三层;1#教学楼建筑面积为11713㎡,地上为五层;2#教学楼建筑面积为11261.75㎡;地上为五层,学术报告厅建筑面积为2021.69㎡,地上为一层;图书馆建筑面积为14448.43㎡,地上为五层;体育看台建筑面积为3406.7㎡,地上为一层;第一食堂建筑面积为7208.89㎡,地上为三层;该工程位于XX。
二.工程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内容详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1.XXXX设计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XXXX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XXXX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4.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四.工程相关的施工和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要求: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验质量收标准,并按四川省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2.材料品质、规格必须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及招标人要求。
3.施工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五.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一)报价须知(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工程量的确认以招标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和招标人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共同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进行计量,计量时按合同和本说明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提供具有经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和相关单位盖章的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成建委发[2011]28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70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5%计取;3、最终分值在90-85(含8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65%计取;4、最终分值在84-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
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
成建委发【2011】289号
成建委发【2011】28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11】28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89 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 6 (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 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 70 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 100 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 100-95(含 95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100%计取; 2、最终分值在 95-90(含 90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85%计取; 3、最终分值在 90-85(含 85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65%计取; 4、最终分值在 84-80(含 80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40%计取;最终分值在 80 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补充修定条款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补充修定条款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 8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护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决定将施工现场的民工夜校、浴室及施工总平面管理纳入工地标准化管理内容,现对《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相关内容补充修定如下:一、增加条款2.0.10 对于组团片区式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建设代理单位)应组织所有参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统一协调、合理调整工程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
凡在施工单位施工区域之外的共用材料堆放加工区、道路通行区、生活区等,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联合组成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小组,加强对共用区域的安全文明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共用施工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各区域黄线清晰有序。
2.0.11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提倡采用物业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实施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0.14 施工现场防锈铁花大门内侧50厘米处应设置宽10厘米的横向黄色油漆警示条带或黑黄相间的活动栏杆。
4.0.20 木材加工、机械维修等易燃易爆区域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安全通道布置和消防器材分布图牌,图牌尺寸不小于70×100厘米。
6.4 盥洗淋浴间6.4.4 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内的,浴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3个;建筑工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浴室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5个;建筑工程面积在1~5万平方米的,浴室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10个;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浴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16个。
6.4.5 浴室室内高度不应低于2.4米,浴室室内墙壁及屋顶应严密,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至少一扇百叶式窗户,必要时设置排风扇。
川建价发[2006] 19号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停(窝)工计算方法的通知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更好地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两个办法”,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如下:一、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25%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25%二、停(窝)工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10%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停(窝)工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10%三、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60%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四月十九日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的通知成建价[2007]14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合理计取,针对我市绿化工程和部分零星工程在报建中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具体情况,经我站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通知如下:一、绿化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园林绿化工程标准执行,零星工程(零星建筑和零星市政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具体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二、零星装饰和零星安装工程参照绿化工程标准执行。
三、对应纳入安全监督范围的工程未进行安全报监和现场考评的,不执行本通知中标准。
四、本通知与川建发[2006]107号、成建委发[2007]701号文配套执行,已办完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书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书工程名称:甲方:乙方: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及支付根据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06)10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成都市建委文件(成建委发[2006]70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本协议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
一、基本费文明施工费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的6%;安全施工基本费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的9%;临时设施费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的9%;甲方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60%,余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竣工结算时,根据乙方提供有关部门评定及费率测定的有效资料为依据支付。
二、现场评价费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办法。
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检查评价。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成建委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232号)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建设单位: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138号令)、《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6号)的有关规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就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按照成建委发[2008]319号文件规定,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根据《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把好建材关,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使用的预拌砂浆必须选用市建委向社会公告的合格产品。
三、根据《关于做好使用预拌砂浆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15号)通知精神,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砌筑、抹灰、地坪等环节预拌砂浆使用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根据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将各阶段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所得分值平均,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0%计取;(3)最终分值在90-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50%计取;(4)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
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入收藏设为首页首页新闻资讯政务公开行业管理在线办事查询中心专题专栏下载中心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通知文件通知公示公告工作动态办事指南领导分工政策职能机关处(室)区(市)县建设局直属单位协会、学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创建日期:2014/12/15 文件号:成建委〔2014〕427号信息来源:勘设处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规建局,各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结合近年来我市实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提前送审制度、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检查及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抽查的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我市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二、为保证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避免在卵石场地采用单一动力触探方法造成对地层岩性的误判,工程勘探手段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甲级勘察项目1/2以上勘察孔、乙级勘察项目1/3以上勘察孔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二)当动力触探不能达到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勘探深度以及勘探深度内有基岩分布时,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三)对取芯孔应进行动力触探对比试验,且对比孔不少于取芯孔总数的1/3。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勘察文件是否符合以上要求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并严格把关,必要时应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勘察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Sheet1 -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2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4]934号
调整对象不存在
2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4]959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2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4]960号
调整对象不存在
26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4]961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成建委发[2000]491号
国家颁布了新标准
3
成建委发[2001]343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4
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1]385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1]550号
调整对象不存在
6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2]131号
制定的目的不能实现
27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5]433号
被成建委发[2008]185号文替代
2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5]782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2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6]334号
被成建委发[2008]185号文替代
3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7]727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附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1
发文单位
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名称
文号
成建委发[2000]149号
废止理由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成建委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成建委发[2009]104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精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建立起从企业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我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良好势态,现就深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安全标准化就是通过不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类管理要素,实现安全管理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作业秩序程序化和防护设施工具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全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达到“标准”和“四化”要求。
二、工作措施1.强化管理标准。
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实现安全行为管理规范化;通过落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通过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建立预防、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实现作业秩序程序化;按照《成都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成都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参考图例》、《成都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设施图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竹笆板安装技术要点(试行)》中规定的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竹笆板防护等标准,全面推广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实现防护设施工具化。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成建委发[2010]487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487号)五城区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落实我市创建“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目标,搞好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环境整洁,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现将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物业化管理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实施物业化管理。
施工现场物业化管理范围包括工地出入口区域(含大门外两侧围挡各30米范围内)、生活区、办公区,围挡围墙外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维修养护等。
二、施工现场物业化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通过成立专门的物业化管理机构委托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组建专业的物业化管理队伍,对所属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的物业化管理。
三、建设单位成立的物业化管理机构应参照《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等规定,制定物业化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签订物业化管理合同,监督管理物业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施工现场各单位在物业化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四、施工现场物业化管理实施单位,必须设置固定办公地点,制定物业管理制度,编写专项工作方案,设立巡查制度;配备专职物业管理人员,并佩戴工作挂牌上岗,加强每日检查,记录存档。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废止的30件规范性文件已于2009年6月19日以成建委发[2009]399号文公布,现将确认继续有效的138件文件目录公布。
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委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字)号规范对象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冷轧带肋钢筋等新型高效冷轧钢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2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落后产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419号各有关单位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506号各区(市)县建委,市级有关部门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颁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548号各区(市)县建委(局),系统各局(办),各有关单位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几种落后墙体材料的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6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及管理部门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和申报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50号市城建系统各局(办)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131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建委(局)、各质量监督机构、在蓉市政行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116号各有关部门、有关建设单位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实施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1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墙改办,各有关设计单位,审查机构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指导和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31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1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389号各区建设局,各项目业主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81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级有关部门1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15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含高新区)、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1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198号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各入驻单位1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施工工地土石方及建筑渣土挖运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357号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在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1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畅通工程和水环境治理绿化配套建设的意见成建委发〔2003〕420号畅通工程各业主单位,水环境治理各业主单位1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5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7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1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7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2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65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2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商品住宅建设中安装楼宇对讲电控防盗装置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19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2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0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2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1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2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33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2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47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2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56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580号有关区(市)县建设局、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确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660号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3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3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78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3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有形建筑市场评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8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规划局、监察局、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3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紧急通知》成建委发[2005]1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3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3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园林管理局、成都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环保局、园林局、绿委办,都江堰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3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14号各有关单位3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政工程开工条件(安全文明施工部分)审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2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3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城建项目代理业主财务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32号各重大城建项目代理业主及有关单位4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审查的补充通知成建委发[2005]15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4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79号各有关单位4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含高新区建设局)4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18号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建设局4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4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4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市政工程部分)》格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及有关单位4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2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4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4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5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6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5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3号各有关单位5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4号各有关单位5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5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5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5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2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5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3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5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3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5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61号各设计院(公司)、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5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有关单位6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委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施工企业、监理企业6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5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6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监理及有关单位6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6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4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6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在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6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各有关单位6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化基地建设管委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6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7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6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7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7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面积指标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7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设计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7号各相关单位7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7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7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的补充通知成建委发[2006]2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7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系统工程质量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83号各有关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30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7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30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7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8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8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4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8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8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57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8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69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8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8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小区竣工移交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6号“新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新居工程”小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8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8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8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9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105号各区(市)县小城办、各历史文化名镇9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27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9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9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8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建管、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9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举报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9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成建委发[2007]258号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各实施主体9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9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8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9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9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文化局9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07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10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预拌砂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单位10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6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10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筑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10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统筹推进中心城区新型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7]3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10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郊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房屋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39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10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4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都江堰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10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10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511号五城区及高新区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10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色通道”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547号五城区(含高新区)计划、国土、建设、规划、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及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10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统筹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563号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1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614号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1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61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11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35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35号)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局、交通局、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监理、施工及各相关单位:为落实我市创建“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目标,树立良好的城市建设形象,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围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打围作业,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打围标准应符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环境卫生)》要求,围挡高度不小于2米,围挡顶部应设置警示照明灯,有条件的还应设置雾化喷淋降尘设备。
二、加强施工现场出入口管理,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应布局合理;按标准要求设置大门、排水沟、沉淀池、冲洗设备,实行黄线管理。
严禁在施工现场乱开通道口,与社会通行道路交叉的应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混凝土临时硬化处理。
三、按照成都市建委《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487号)》文件要求,做好工地围挡的维护和保洁工作,实行物业化管理,加强扬尘防治工作;保持围挡美观、整洁、简洁,严禁张贴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内容,具体要求是:(一)在大门外明显位置设置五牌一图。
(二)沿围挡长度方向每隔30米左右设置2×1.2米(长×高)施工公告牌(或彩喷),公告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业主及法人代表;3、竣工时间;4、投诉举报电话等。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成建委发[2011]170号•【施行日期】2011.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7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中所称施工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规和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投诉处理监督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行为。
第二章质量投诉受理第六条(政府职责)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置房工程施工编制说明及工程概况
安置房工程施工编制说明及工程概况本招标项目高新区中和片区新怡花园A区(新华1期)安置房工程、高新区中和片区新怡花园B区(新华1期)安置房工程己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川“成高经审[2011]186、成高经审[2011]187”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成都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段为高新区中和片区新怡花园B区(新华1期)安置房工程(二标段),建设地点位于高新区南部园区。
包括:地下室范围新怡花园B区相对应的土方、降水(标段划分图附图1、附图2),对应本标段范围的总平附属工程,地上6#楼、7#、14#楼、15#楼及相邻的配套商业,地下室顶板的土方回填(不含绿化种植土)等。
总建筑面积约112280平方米。
招标范围:高新区中和片区新怡花园B区(新华1期)安置房工程二标段的房屋建筑、装饰、安装、红线内小区道路、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场外临时道路等(不含高低压配电柜、绿化景观、铺装工程)等,具体详见清单。
我公司将该标段工程——“高新区中和片区新怡花园B区(新华1期)安置房工程(二标段)”列为公司重点工程之一,成立“高新区中和片区新怡花园B区(新华1期)安置房工程(二标段)项目经理部”,通过严格、细致、周密的施工管理,按期、优质的完成本标段工程的建设。
第一节管理目标招标工期要求:总工期500日历天,基坑开挖及护壁支护60个日历天,±0.000以下结构施工40个日历天,主体结构封顶180个日历天,外墙面装饰及外架拆除150个日历天,总平70个日历天。
我方经过周密、细致的施工安排,制定详细可靠的工期保证措施,完全有能力在招标要求的500日历天内完成该标段工程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验收合格标准。
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轻伤频率在1‰以内,创建《安全施工标准化现场》。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根据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将各阶段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所得分值平均,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0%计取;(3)最终分值在90-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50%计取;(4)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
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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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
成建委发[2006]701号
根据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
取。
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
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将各阶段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所得分值平均,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
(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0%计取;
(3)最终分值在90-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50%计取;
(4)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
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
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可作相应的增加:
1. 受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5分;
2.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10分;
3. 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20分。
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严重的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可作相应的扣减:
1. 已被安全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两次以上的,每超过一次,减3分;
2.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每发生一次,减3分;
3. 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0分;
4. 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20分。
四、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五、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一次四级(含四级)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六、工程项目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应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
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措施项目清单。
招标工程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最高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招标投标竞争。
工程评标中,对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评审时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规费;对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评审时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有误的,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人予以调整,拒不调整的作废标处理。
九、施工合同中应将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费用单列并明确约定支付计划。
合同中未明确或与投标报价文件不一致的,施工合同备案时,备案部门应当责令承发包双方改正。
十、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预付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资金保障,预付标准按照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用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用的4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建设单位在申领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出示该项目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凭证。
十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玻璃幕墙、钢筋工程等)的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包统一管理,总包方可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含临设)的20%。
建设单位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20%(不含临设)直接拨付总包方。
十二、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包括建设单位按包干价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包干价为计取基础,文明施工基本费按0.4%,安全施工基本费按
0.7%,临时设施基本费按1.1%计取。
十三、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见附表)后,提交施工安全监督部门,由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现场评价最终得分和取费费率进行核定。
在成都市建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核定;其他区(市)县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核定。
十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核定后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竣工结算,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以该表为计算依据。
十五、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备案部门应查阅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情况和费用支付凭证,凡未按应取标准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未出具费用支付赁证的,不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十六、本通知执行时间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
跨越执行时间施工的工程可按完成工作量划分。
原我委《关于二○○○定额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分类计取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75号)和《关于市政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解释》(成建价[2002]18号)等收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请在“下载中心”栏目的“质量安全”中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