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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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员身心健康,促进学员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培训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员权利
第二条学员在学校接受培训期间依法享有一下权利:
(一)参加培训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培训资源;
(二)对培训科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分管副校长提出申诉;
对培训科职员工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法规提起诉讼;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学员守则
第三条学员在学校接受培训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
(二)遵守培训纪律,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禁骚扰本校学历班学生的学
习和生活,恶意挑衅异性;
(三)明确培训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勤学苦练基本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四)爱护学校公共财物,爱护实习设备、工具,节约实习材料,勤俭节约,艰苦朴素。
(五)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住宿学员应严格遵守“学员住宿管理规定” ;
(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员应严格遵守“学员考勤规定”;
(七)学员须凭学员卡进出学校;
(八)尊敬领导,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对人有礼貌,互助、互
谅、互让。
第四章学员住宿管理规定
第四条学员在学校住宿应当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一)学员住宿由学校学生科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寝室或调换床
铺;
(二)宿舍公共财物按规定位置摆放,个人物品摆放应简洁,严禁将公共财
物带走,违者应以盗窃或破坏公共财物进行处理;
(三)学员要讲卫生,要执行学校值日卫生规定,时刻保持室内环境的干净,整洁,不乱贴、乱写、乱画、和乱丢、乱投垃圾,不向楼下乱扔危险物品,致人伤
亡的,应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四)严格遵守作息规定,作息时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以及其它妨碍他人作息的行为;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乱用电器、烧酒精炉、点蜡烛照明等,对上述情
况,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强制处理,酿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国家法律追究相关人
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禁学员打架斗殴、行衅滋事、赌博,严禁私带、私藏国家明文禁止
的各种管制凶器及一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一经发现,当即没收,并按“学员违
纪行政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七)学员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管好自己的钱物,对一切
行迹可疑人员,均有权请出宿舍,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给值班人员;
(八)学员有权对宿舍管理进行批评、建议、监督并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各项
工作,对违犯学员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学员考勤规定
第五条学员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
旷课;
(一)学员因病需要休息,须经班主任同意报培训科教务员登记后。方为生效;
(二)学员请事假均先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经培训科副科长批准;三天以上由科长批准。并由学员家长向科长电话说明事由,否则不易批准;未按照规定请假离开者。按旷课处理;
(三)上课时间超过 10 分钟进入教室为迟到,下课时间提前 10 分钟离开教室为早退;
(四)凡迟到、早退、旷课者除将相关信息记入学员学籍档案外,还将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推迟考核、不发资格证书直至勒令退学处理。
第六章学员违纪处罚
第六条为了严肃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对学员有如下情节者,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级别:①警告;②推迟考核;③不发资格证书;④勒令退学;
(二)学员违规,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本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视不同情节
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有一般错误言论,但主要属于认识范畴的,以教育和帮助为主,责令其
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
2、公开发表错误言论,影响恶劣,但经教育能认识并愿意改正错误的。给
予警告处分;拒不改正错误的给予推迟考核直至勒令退学;
3、出现下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执法部门处理;
(1)起草、制作、散发反动宣传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反动标语或从
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
(2)成立、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社团,从事违法活动的;
(3)组织、参加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煽动、组织滋事起哄、聚众
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过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
(4)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谎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4、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
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是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
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责任者,给予警告或推迟考核处分;
(2)动手打人者,给予推迟考核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着,取消其考核资格;
(4)殴打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结伙斗殴的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为首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取消其考核资格,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主谋,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勒令退学处分;
(7)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
予推迟考试处分;
(8)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9)持械打人或结伙斗殴者,邀约校外人员来学校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并终止其终身在本学校学习考核资格;
(10)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予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推迟考核处分。
(11)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
营养费及其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