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十印发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份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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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市 民府 公文 门人 政 办厅件
嘎府 办 〔 ) 2(07〕 250 号
厦 门市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关 十 印发
厦 门 市 软 件 园 企 业 份 理 暂 行 规 定 的通 知
思 明区、 里 区、 信 息 产 业 局 、 国土 房 产 局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湖 市 市 市 局 、 炬 开 发 区管 委 会 、 软 件 园 管 委 会 、 土 地 开 发 总公 司 : 火 市 市
园资格 企 业 的, 向管 委会 办公 室提 出 申请 。 未 经 管 委 会 办公 室 应
批 准 的 , 业 不 得 出租 所 购 研 发 楼 。 企
第 四章
企 业 退 园管 理
第 十六 条
园 区企 业 因破 产 、 算 或 自愿 退 出 园 区, 按 研 发 清 应
楼 买 卖合 同约定 向管 委 会 办公 室 办理 退 园手 续, 申请 回 购 或 转让
具备 的资格 条 件 的, 商 管 理 部 门提 请 管 委会 办公 室 重新 核 定 企 工
业入 园 资 格 。
第 十 四条
企 业 因经 营规模 调 整 , 购研 发楼 空置 的, 向管 所 应
委会 办公 室 申请 回购 或 转让 , 以满 足其 他企 业 的入 园 需求。 第 十五 条 企 业所 购研 发 楼存 在 暂 时性 空置 拟 出租给取 得 入
第 十一 条 企 业 应 严 格 按 照 园 区装 修 管 理 规 定 及 批 准 的 装 修
方 案装 修研 发楼 。 第十 二条 企 业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广告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区 园
广告 管 理规 定及 批 准 的 广告 宣传 方 案开 展广 告 宣传 活 动。 第 十 三条 园 区企 业 申请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可 能 影 响 企 业 入 园应
不得 有 以下行 为 :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1、 自超 越 生 产 经 营 范 围 , 事 与 软 件 行 业 不 相 关 的 其 他 行 擅 从
2 、 自改 变 研 发 楼 用 途 , 研 发 楼 内从 事 生 产 性 的 装 配 、 修 擅 在 维
和加 工;
3、 破坏研发楼主体建筑结构, 危害研发楼结构安全;
4、 委会 办公 室 明确 禁 止 的其他 行 为 。 管
工作 。
第二 章
企 业 入 园管 理
第 四条
园 区建 立 入 园企 业 资格 审 核 制 度 。 已认 定 为 软 件 企
业、 集成 电路设 计 、 画制作 、 戏 开发 或运 营 、 算 机信 息系 统集 动 游 计
成、 电信 增 值 业 务 经 营 、 入 式 软 件 研 发 类 企 业 均 可 申请 入 园。 嵌 第五 条 企 业入 园资格 审 核实 行 二级 审 核制 。厦 门市软 件行
第 二十 四 条 第 二十五 条
本 办 法 由管 委会 办公 室 负责解 释。 本 办法 自颁布 之 日起 执 施行 。
主 题词 : 理制 度 情
软件 园
通知
抄送 : 委 办公 厅, 市 市人大 常 委会 办公 厅, 市政 协 办公 厅。
厦 门 市 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2(07 年 11 月 2 日印发 )
所 购研 发 楼 产权 。 第十 七 条
4 一
园区企 业 所 购 研 发 楼 为 限售 商 品房, 业 转让 或 企
再 转让 所 购 研 发楼 的, 受让企 业 必 须为 取 得入 园购房 资格 的企 业, 且 转让行 为 应 经 管 委会 办公 室审 核 同意 报 管 委会 批 准 , 按 规 定 并
受让 的, 应按 研 发楼 买卖合 同约定 向管委 会 办公 室 申请 回购, 由销
售 单 位 按 照 研 发 楼 买 卖 合 同 约定 与 企 业 办理 回 购 手 续 。
第 十九 条
企 业存 在 以下行 为 的, 委会 办公 室有 权 强 制 企 管
业 退 出 园 区, 企 业 所 购研 发 楼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前 收 回 : 对
第八 条
外地 或 境 外 企 业 取得 入 园购 房 资 格 的, 应在 厦 门注
册 成立公 司, 以在 厦 注 册 的公 司作 为入 园购 房 主体 。 经 批 准 的 并 外地 或 境 外母公 司应 对在 厦 注 册 的公 司控 股, 股 比例 应 不 低 于 控
管 委会 办公 室规定 的 比例。
该企业的入 园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企 业违反 园区管理 规定, 委会 办公 室责令企 管
业 限期 整 改。 拒 不整 改 的或 整 改 不 到位 的, 理 会 办公 室有 权 依 管
法处 理。
第 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厦 门市 信 息 产 业 局 为 厦 门 市 软 件 与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的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园 区企 业 的 发 展 予 以 指 导 和 扶 持 。 对
1、 业未 经批 准 超 越 经 营 范 围经 营, 规 定 期 限仍 未 完成 整 企 在
改的; 2 、 业 未 经 批 准 将 所 购 研 发 楼 用 于 出租 的 ; 企
3、 业未 经 批 准转 让所 购研 发 楼 的 ; 企 4、 业所 购研 发楼 交付 后 空置达 三个 月 以上 的 ; 企
业协会 负 责入 园企 业 资 格 初 审 的具 体 工 作,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组
管 委 会 办公 室 负 责 对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评 审 意 见 进 行 最 终 核 定 , 定 确
一 2 一
企 业 入 园购 房 或 租 房 资 格 、 驻 区域 和 购 买 面 积 。 入
第六条 企业取得入 园购房资格的, 向园区研发楼销售单位 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办理购买研发楼手续。企业取得入 园租房资格 的, 向园区具有 出租资格的国有出租单位办理入 园租房手续。
向 市 国土 房 产 部 门 补 交 地 价 。
园 区企 业 向市 国土 房产 部 门办 理 转让 园 区研 发 楼 手 续 时, 应 提 供 管 委会 批 准 转 让 文 件。 对 未 能提 供 管 委会 批 准 转 让 文 件 的,
市国土房产部 门不子受理。
第十 八条 入 园企 业 拟 转 让 所 购 研 发 楼 但 无 符 合 规 定 的 企 业
《 门市软 件 园企 业管 理 暂行 规 定》已经 市 政 府 同 意, 印发 厦 现
你 们, 遵 照 执行 。 请
办公厅
厦 门市软 件 园企业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章
, 悠
则
第一 条
为 规 范厦 门市软 件 园( 以下简 称 园 区) 园企 业 的管 入
理 , 动 软件 产 业基 地 的建设 和 园 区企 业 的 良性 运行 , 制 定 本规 推 特
第 三章
园 区企 业 管 理
第九 条
园 区企 业 应 自觉 遵 守 园 区 管 理 各 项 规 章 和 制 度 , 按
照 核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开 展 经 营 , 享 有 园 区各 项 优 惠 政 策 。 并 第 十条 厦 门 市 软 件 园 为 软 件 行 业 专 业 园 区。 企 业 入 园 经 营
5、 他 应 当退 出 园 区 的 情 形 。 其
第五章
监 督 和管 理
第二 十条
管 委 会 办公 室 应 及 时公 布 审 核 通 过 的 入 园企 业 信
息 , 受社会 监 督C 接
第二十一条 企业 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入 园购房资格, 或以
各种形式实质炒卖所购研发楼的, 一经查实, 管委会办公室有权对 所售出的研发楼予以强制回购, 取消企业的入园资格并不再核准
第七条 企 业以购房方 式入 园的, 应按 照管 委会 办公 室 明确
的入 园 时 限完成研 发楼 买 卖合 同签 订及 装修 入 驻。 企 业 签订 研 发
楼 买 卖合 同前, 按 照 园 区装 修 管 理 要 求 向管 委会 办公 室 或 其 授 应 权 机 构 申报 所 购 研 发 楼 的 装 修 方 案 并 获 批 准 。
定。
第 二条
本 规定 适 用 于经 审核 入 园的企 业。
第 三条
厦 门市 软件 园管 理 委 员会 为市 政 府派 驻 园 区的管 理
机 构 。 厦 门 市 软 件 园管 理 委 员会 办公 室 ( 称 管 委 会 办公 室 ) 园 下 为
区常设 办事机 构 , 责 园 区范 围 内招 商入 驻 、 业服 务、 区管 理 负 企 园
嘎府 办 〔 ) 2(07〕 250 号
厦 门市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关 十 印发
厦 门 市 软 件 园 企 业 份 理 暂 行 规 定 的通 知
思 明区、 里 区、 信 息 产 业 局 、 国土 房 产 局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湖 市 市 市 局 、 炬 开 发 区管 委 会 、 软 件 园 管 委 会 、 土 地 开 发 总公 司 : 火 市 市
园资格 企 业 的, 向管 委会 办公 室提 出 申请 。 未 经 管 委 会 办公 室 应
批 准 的 , 业 不 得 出租 所 购 研 发 楼 。 企
第 四章
企 业 退 园管 理
第 十六 条
园 区企 业 因破 产 、 算 或 自愿 退 出 园 区, 按 研 发 清 应
楼 买 卖合 同约定 向管 委 会 办公 室 办理 退 园手 续, 申请 回 购 或 转让
具备 的资格 条 件 的, 商 管 理 部 门提 请 管 委会 办公 室 重新 核 定 企 工
业入 园 资 格 。
第 十 四条
企 业 因经 营规模 调 整 , 购研 发楼 空置 的, 向管 所 应
委会 办公 室 申请 回购 或 转让 , 以满 足其 他企 业 的入 园 需求。 第 十五 条 企 业所 购研 发 楼存 在 暂 时性 空置 拟 出租给取 得 入
第 十一 条 企 业 应 严 格 按 照 园 区装 修 管 理 规 定 及 批 准 的 装 修
方 案装 修研 发楼 。 第十 二条 企 业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广告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区 园
广告 管 理规 定及 批 准 的 广告 宣传 方 案开 展广 告 宣传 活 动。 第 十 三条 园 区企 业 申请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可 能 影 响 企 业 入 园应
不得 有 以下行 为 :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1、 自超 越 生 产 经 营 范 围 , 事 与 软 件 行 业 不 相 关 的 其 他 行 擅 从
2 、 自改 变 研 发 楼 用 途 , 研 发 楼 内从 事 生 产 性 的 装 配 、 修 擅 在 维
和加 工;
3、 破坏研发楼主体建筑结构, 危害研发楼结构安全;
4、 委会 办公 室 明确 禁 止 的其他 行 为 。 管
工作 。
第二 章
企 业 入 园管 理
第 四条
园 区建 立 入 园企 业 资格 审 核 制 度 。 已认 定 为 软 件 企
业、 集成 电路设 计 、 画制作 、 戏 开发 或运 营 、 算 机信 息系 统集 动 游 计
成、 电信 增 值 业 务 经 营 、 入 式 软 件 研 发 类 企 业 均 可 申请 入 园。 嵌 第五 条 企 业入 园资格 审 核实 行 二级 审 核制 。厦 门市软 件行
第 二十 四 条 第 二十五 条
本 办 法 由管 委会 办公 室 负责解 释。 本 办法 自颁布 之 日起 执 施行 。
主 题词 : 理制 度 情
软件 园
通知
抄送 : 委 办公 厅, 市 市人大 常 委会 办公 厅, 市政 协 办公 厅。
厦 门 市 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2(07 年 11 月 2 日印发 )
所 购研 发 楼 产权 。 第十 七 条
4 一
园区企 业 所 购 研 发 楼 为 限售 商 品房, 业 转让 或 企
再 转让 所 购 研 发楼 的, 受让企 业 必 须为 取 得入 园购房 资格 的企 业, 且 转让行 为 应 经 管 委会 办公 室审 核 同意 报 管 委会 批 准 , 按 规 定 并
受让 的, 应按 研 发楼 买卖合 同约定 向管委 会 办公 室 申请 回购, 由销
售 单 位 按 照 研 发 楼 买 卖 合 同 约定 与 企 业 办理 回 购 手 续 。
第 十九 条
企 业存 在 以下行 为 的, 委会 办公 室有 权 强 制 企 管
业 退 出 园 区, 企 业 所 购研 发 楼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前 收 回 : 对
第八 条
外地 或 境 外 企 业 取得 入 园购 房 资 格 的, 应在 厦 门注
册 成立公 司, 以在 厦 注 册 的公 司作 为入 园购 房 主体 。 经 批 准 的 并 外地 或 境 外母公 司应 对在 厦 注 册 的公 司控 股, 股 比例 应 不 低 于 控
管 委会 办公 室规定 的 比例。
该企业的入 园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企 业违反 园区管理 规定, 委会 办公 室责令企 管
业 限期 整 改。 拒 不整 改 的或 整 改 不 到位 的, 理 会 办公 室有 权 依 管
法处 理。
第 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厦 门市 信 息 产 业 局 为 厦 门 市 软 件 与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的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园 区企 业 的 发 展 予 以 指 导 和 扶 持 。 对
1、 业未 经批 准 超 越 经 营 范 围经 营, 规 定 期 限仍 未 完成 整 企 在
改的; 2 、 业 未 经 批 准 将 所 购 研 发 楼 用 于 出租 的 ; 企
3、 业未 经 批 准转 让所 购研 发 楼 的 ; 企 4、 业所 购研 发楼 交付 后 空置达 三个 月 以上 的 ; 企
业协会 负 责入 园企 业 资 格 初 审 的具 体 工 作,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组
管 委 会 办公 室 负 责 对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评 审 意 见 进 行 最 终 核 定 , 定 确
一 2 一
企 业 入 园购 房 或 租 房 资 格 、 驻 区域 和 购 买 面 积 。 入
第六条 企业取得入 园购房资格的, 向园区研发楼销售单位 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办理购买研发楼手续。企业取得入 园租房资格 的, 向园区具有 出租资格的国有出租单位办理入 园租房手续。
向 市 国土 房 产 部 门 补 交 地 价 。
园 区企 业 向市 国土 房产 部 门办 理 转让 园 区研 发 楼 手 续 时, 应 提 供 管 委会 批 准 转 让 文 件。 对 未 能提 供 管 委会 批 准 转 让 文 件 的,
市国土房产部 门不子受理。
第十 八条 入 园企 业 拟 转 让 所 购 研 发 楼 但 无 符 合 规 定 的 企 业
《 门市软 件 园企 业管 理 暂行 规 定》已经 市 政 府 同 意, 印发 厦 现
你 们, 遵 照 执行 。 请
办公厅
厦 门市软 件 园企业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章
, 悠
则
第一 条
为 规 范厦 门市软 件 园( 以下简 称 园 区) 园企 业 的管 入
理 , 动 软件 产 业基 地 的建设 和 园 区企 业 的 良性 运行 , 制 定 本规 推 特
第 三章
园 区企 业 管 理
第九 条
园 区企 业 应 自觉 遵 守 园 区 管 理 各 项 规 章 和 制 度 , 按
照 核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开 展 经 营 , 享 有 园 区各 项 优 惠 政 策 。 并 第 十条 厦 门 市 软 件 园 为 软 件 行 业 专 业 园 区。 企 业 入 园 经 营
5、 他 应 当退 出 园 区 的 情 形 。 其
第五章
监 督 和管 理
第二 十条
管 委 会 办公 室 应 及 时公 布 审 核 通 过 的 入 园企 业 信
息 , 受社会 监 督C 接
第二十一条 企业 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入 园购房资格, 或以
各种形式实质炒卖所购研发楼的, 一经查实, 管委会办公室有权对 所售出的研发楼予以强制回购, 取消企业的入园资格并不再核准
第七条 企 业以购房方 式入 园的, 应按 照管 委会 办公 室 明确
的入 园 时 限完成研 发楼 买 卖合 同签 订及 装修 入 驻。 企 业 签订 研 发
楼 买 卖合 同前, 按 照 园 区装 修 管 理 要 求 向管 委会 办公 室 或 其 授 应 权 机 构 申报 所 购 研 发 楼 的 装 修 方 案 并 获 批 准 。
定。
第 二条
本 规定 适 用 于经 审核 入 园的企 业。
第 三条
厦 门市 软件 园管 理 委 员会 为市 政 府派 驻 园 区的管 理
机 构 。 厦 门 市 软 件 园管 理 委 员会 办公 室 ( 称 管 委 会 办公 室 ) 园 下 为
区常设 办事机 构 , 责 园 区范 围 内招 商入 驻 、 业服 务、 区管 理 负 企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