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02月19日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免费下载】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向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的8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2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信委审定并下达当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清洁生产的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用于: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省市县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甘政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申请
甘肃能源监管办:
根据《甘肃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报送(项目名称)备案材料,请予以备案。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管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书
填写说明:
1、工程类型:电网工程填写输、供电;发电工程填写燃煤、燃机、风电、光伏、
抽水蓄能等。
2、建设性质:填写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改或其它。
3、工程规模:发电工程规模填写机组台数、容量(MW);输变电工程填写电压等
级(KV)、线路回数和长度(KM)、变电容量(MVA)。
4、经济类型:国有、集体、民营,全资、股份或其它。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培育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培育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甘工信发〔2020〕323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培育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有关重点企业:为落实《甘肃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新时代甘肃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打造“五个制高点”规划》,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围绕“一带一路”战略提升“走出去”水平,增强“走出去”能力,壮大“走出去”规模,拓展“走出去”领域,创新“走出去”方式,推动我省产业迈向中高端,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培育提升工作。
现将《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培育提升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1月11日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培育提升实施意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是为有效解决我省制造业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资源利用不充分、自身服务能力不足等制约我省制造业“走出去”卡脖子问题的顶层设计,是我省制造业“走出去”创新发展的基石。
实施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培育提升工作,有利于形成全省制造业“走出去”一盘棋格局,互补增强各重点行业外向型发展能力;有利于我省制造业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逐步在全球产业链中扩大影响力,提高整体“走出去”竞争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制造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从产品输出向产业输出的转变;有利于促进我省制造业企业与世界接轨,不断提升技术、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是贯彻落实《甘肃省关于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的决定》、《甘肃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新时代甘肃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打造“五个制高点”规划》,促进我省制造业迈向中高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16年,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准予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66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14件,各市州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56件,省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96件。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19件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备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审查意见书和意见函,责令限期纠正。
全年共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备省政府规章12件,报备合格率100%。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2016年,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认真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文件的纠错力度,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升。
(一)狠抓落实,有序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适时制定、完善、修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审议、备案审查、公开发布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普遍落实,保证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运行的全程监督。
同时,强化考核,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从源头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预算,专门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工信委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效能评价;(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工信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市州工信委是专项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跟踪做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达产达标等监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监督责任主体,建立完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工业发展“六大行动计划”(包括新材料及现代高载能产业、装备制造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二)陇药产业发展;(三)信息化产业发展及数字城市建设;(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五)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六)技术创新;(七)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八)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包括项目监管、规划、承接产业转移招商活动、展览等与项目投资有关的工作);(九)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等5部门发布《甘肃省工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之外的项目。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相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甘工信发〔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20〕51号)精神,加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全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现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建原则(一)产业联盟的基本内涵甘肃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产业联盟)是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共同构成,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二)产业联盟组建目的1.以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优化升级为中心任务,不断激发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2.以发展清洁生产、先进制造、数据信息等十大生态产业为重点方向,不断促进产学研合作、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3.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最终目标,提升产业发展技术水平和企业竞争能力,为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三)产业联盟组建意义1.通过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密切融合,加强和创新产学研用的结合方式,深刻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开展技术攻关与合作,着力突破产业核心关键技术,形成重要的产业技术标准;2.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3.实施技术转移,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4.联合培养重点产业行业发展的急需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一十六号《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5年4月21日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第七条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
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31
同比增长:93.8%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92.36
同比增长:-65.1%
平均金额(万元)
¥3.18
同比增长:-80.7%
平均节支率
甘肃省机械科学研 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5.1
目两个项目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结...
TOP3
兰州西迎电子技术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上商城 有限公司
3.9
2022-09-05 2022-10-24 2022-12-15
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功能拓
TOP4
展、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系 中元国际投资咨询 统升级改造项目、地方政府专项 中心有限公司
TOP4
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金昌监 狱、甘肃省合作监狱、甘肃省兰 州新桥监狱 4 个项目“智慧监狱”
中元国际投资咨询 中心有限公司
5.0
项目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结果公告
TOP5
甘肃公安大数据智能化安全防御 体系(二期)项目初步设计与甘肃省 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
4.5
设实施方案评估成交公告
1.4.1 重点项目
(1)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甘肃省通信产业服 甘肃省高速公路安全防控体系建 务有限公司
10.0
2023-05-2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工…2016‟152号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甘建联…2006‟04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4日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工程建设工法(下称工法)的开发、编制和推广应用,促进施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本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工法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施工企业及省外进甘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由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在已公布为我省省级工法的基础上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具体要求参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我省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及我省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环境等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肃省⼯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管理暂⾏办法⽢肃省⼯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管理暂⾏办法 《⽢肃省⼯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管理暂⾏办法》已经委党组同意,现予印发。
以下是⼩编分享的⽢肃省⼯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管理暂⾏办法全⽂,欢迎⼤家阅读! ⽢肃省⼯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管理暂⾏办法 第⼀条为进⼀步深化投资体制改⾰和⾏政审批制度改⾰,加⼤简政放权⼒度,加强和规范⼯业和信息化项⽬备案⾏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企业不使⽤政府性资⾦,在本省⾏政区域内投资建设《⽢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录(2015年本)》以外的⼯业和信息化项⽬,实⾏备案制。
第三条⼯业和信息化项⽬备案机关应当和发展改⾰、国⼟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业和信息化项⽬备案实⾏分级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国家⾏业准⼊条件明确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
(⼆)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除须由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外,不分投资规模⼤⼩,均下放市州和县市区⼯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权限由市州⼯信部门商县市区⼯信部门确定。
(三)兰州新区内项⽬,除须由省级⼯业和信息化⾏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外,⼀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项⽬备案⽂件均抄送省⼯信委。
第五条⼯业和信息化项⽬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备案申请表格式⽂本予以公布,⽅便企业使⽤。
第六条企业应在投资项⽬开⼯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项⽬备案⼿续,提交《⽢肃省⼯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申请表》(附件1)。
申报企业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申请表填报不符合要求的,项⽬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在3个⼯作⽇内⼀次性书⾯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业和信息化项⽬备案申请表填报符合要求的,项⽬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公告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
管理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公告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区审改办对全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和调整,现将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改工作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16项、备案制管理项目26项予以公布保留。
自该公告公布之后凡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区对应取消,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西固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西固区保留的备案制管理项目目录》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西固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16项)
附件2。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建立甘肃省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需求项目库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建立甘肃省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需求项目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甘工信函〔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建立甘肃省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需求项目库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部署,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甘肃省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20〕55号)要求,现就建立甘肃省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需求项目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企业范围在甘肃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工业企业。
二、工作责任省工信厅负责指导工信部门有序、分类、分级推荐专项贷款企业和项目,按照企业申报、县级初步筛选、市级汇总审核、省工信厅复核推荐的程序,建立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需求项目库;协调相关部门对失信企业在供应链、重大项目实施和政府采购中进行惩戒和限制,督促中小微企业提升诚信度。
(一)各县区工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中小微工业企业填报融资需求项目申请表,并对企业有关信息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建立本级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需求项目库。
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将融资需求项目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市州工信局。
(二)各市州工信局汇总审核,建立本级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需求项目库,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将融资需求项目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复核后,汇总建立甘肃省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需求项目库,将融资需求项目推荐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甘财企[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企〔2013〕32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委,省直管县财政局、工信局: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和《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5月8日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向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的8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2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规程为提高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0〕59号)精神以及委内处室分工规定,特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规程。
一、投资管理范围和权限(一)投资管理依据和分工。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0〕59号)要求,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规划内以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备案的项目由投资规划处综合负责,委管局审批核准项目由委管局相关处室负责。
(二)核准范围和权限。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执行。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备案范围和权限。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由自治区经信委备案;其余全部由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区经信委备案。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等内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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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2月19日来源: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外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国家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除须由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不分投资规模大小,均下放市州和县市区工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权限由市州工信部门商县市区工信部门确定。
(三)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项目备案文件均抄送省工信委。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使用。
第六条企业应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
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提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
申报企业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填报不符合要
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填报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
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划;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六)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对符合备案
条件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并说明理由。
企业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
通知书,应当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规划、安全生产、统计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备案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四条对准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媒介向社会公告,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查询,引导社会投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甘工信发〔2011〕6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
2.省工信委备案文本格式
3.省工信委不予备案文本格式
附件下载
附件1: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2: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文本格式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甘工信(备)〔20 〕号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
××××:
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审查,你单位××××××××项目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现予登记备案,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附件: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年月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表
附件3: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不予备案文本格式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甘工信(否备)〔20 〕号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项目不予登记备案的
通知
××××:
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审查,你单位××××××××项目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不予登记备案。
理由如下:
1、
2、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