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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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证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提高测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对施测单位在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检验和管理的活动。

测绘监理对测绘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的技术质量检验测量是测绘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国家测绘局实行测绘监理工作试点规定,对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推行测绘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省测绘局依法负责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和注册工作。

第七条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是企业或者事业(学校除外)法人;㈡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㈢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㈣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档案管理制度;㈤有满足测绘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九条申请一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二级限额的测绘监理业绩;申请二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测绘监理业绩。

测绘监理单位自取得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第十条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申请、审批的具体程序,参照国家测绘局和省测绘局有关测绘资质审查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三 角 测量

水准 测
卫 星 大地 测 量

重 力测 量 所获 取 的数 据


图件
(
二 ∃ 基 础航 空 摄影所获 取 的数 据
四 ∃ 国 家基 本 比 例 尺 地 图

( 影像 资料 ∋
三 ∃ 遥 感 卫 星 和其 他航 天 飞 行 器 对 地 观测 所获 取 的基 础地 理信 息 遥感资料
,
向社 会 公 布
,
第十 一 条
设施
,
测 绘 成果 保 管单 位应 当建 立 健全 测绘 成 果资 料 的保管 制 度 配 备 必 要 的
确 保测 绘 成果 资料 的 安全

并 对 基 础 测绘 成果 资 料 实行 异 地 备 份存 放制 度
,


测 绘 成果 资料 的 存放 设 施 与条件
应 当 符 合 国 家保 密 消 防及 档 案管 理 的 有 关规 定
测 绘 成果 依法 实行 有 偿使 用 制 度 但 是


,
各级 人民 政 府 及 其有 关部
。 ,
门和军 队 因防 灾
的 权利 和义 务


减灾
国 防建 设等 公 共 利益 的需 要
,
,
可 以无 偿 使用 测绘 成果
依 法有 偿 使用 测绘 成果 的 使用 人 与 测绘 项 目出资 人 应 当 签 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 方
地 势 地 貌 分 区 位置


五 ∃国务院 测绘 行政主 管部门商 国 务院 其他有 关部 门确定 的其 他重 要 自然和 人文 地
理 实体 的 位 置

新区建设工程竣工地形测绘技术要求

新区建设工程竣工地形测绘技术要求

新区建设工程竣工地形测绘技术要求(2008-06-03 阅读次数:99)无锡市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锡新管建发[2008]44号★新区建设工程竣工地形测绘技术要求一、目的为了优化新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标准,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测量规范》、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核准面积的规定》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无锡新区优化规划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新区建设工程竣工地形测绘技术要求。

二、引用标准(一)《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建设厅2000年发布,以下简称《省规定》;(二)《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建设部1999年发布;(三)《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1993年联合发布;(四)《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江苏省建设厅2001年发布;(五)《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1995,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以下简称《图式》。

三、成图基本规定(一)竣工地形图按1:1000比例尺提供。

(二)平面坐标系统:采用无锡市城市坐标系统,高程采用85黄海高程系统,各测绘单位不得采用独立坐标和独立高程系统进行竣工图测绘。

(三)投影:平面控制采用高斯-克里格投影,按3°分带,中央子午线为120°。

(四)成图精度1.平面精度图上地物点相对邻近野外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5mm,相邻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4mm,镇区老街坊内部等困难地区按上述限差可放宽1/2倍。

2.高程精度图上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野外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超过±0.15m,个别困难地区不得大于±0.2m。

3.最大误差的规定:中误差的两倍为最大误差。

(五)竣工地形图框外注计依《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标准执行,图名应标注XXX竣工图字样和测绘时间,另外在图纸四周需加注方格网整数坐标(需采用无锡市统一的城市坐标)。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锡建质安〔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2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25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检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监管需要,随机确定材料品种或实体部位,由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抽样、检测方案,在现场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抽样、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对抽检样品代表的检验批负责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督检测报告应作为监督资料及时归入相应工程的监督档案中。

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

监督检测工作中检测机构不得向参建各方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条、无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管理工作。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1992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

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基础测绘条例

基础测绘条例

基础测绘条例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2日国务院第556号令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活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基础测绘活动中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基础研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第二章基础测绘规划第七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12•【字号】锡房产[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锡房产[2007]59号)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建设部《房屋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本《规则》下发前已实施面积测绘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再调整。

附:《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二○○七年七月十二日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5、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房屋总层数是指室内地坪±0以上层数与室内地坪±0以下层数之和。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室内地坪±0以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包括简易建筑、亭棚以及改变建筑物外形和承重结构的维修装饰工程)、小品建筑(包括宣传画廊、广告牌、公交候车亭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用设施、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包括环形岛、滨河绿地、住宅绿地等)、管线工程、水源井、人工渠和构筑物(包括烟囱、水塔、发射台、输电线塔)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护的具有历史或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综合开发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
第四条 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测绘单位成果管理制度

测绘单位成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测绘单位成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提高测绘成果利用率,保障国家、社会和用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测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测绘成果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保障测绘成果质量。

2.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成果资料归档工作。

3.测绘单位技术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把控。

4.测绘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三、测绘成果生产管理1.测绘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测绘项目设计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作业方法和成果形式。

3.测绘项目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确保成果质量。

4.测绘成果生产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四、测绘成果质量监督与验收1.测绘成果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测绘成果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测绘成果验收不合格的,应退回生产部门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五、测绘成果资料归档与管理1.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确保归档资料完整、准确、系统。

2.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后,应定期进行整理、补充和更新。

3.测绘成果资料应按照保密等级进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六、测绘成果提供与使用1.测绘成果提供应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测绘成果。

2.测绘成果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3.测绘成果提供与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七、附则1.本制度由测绘单位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测绘行业管理规章制度

测绘行业管理规章制度

测绘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行业管理,保障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测绘行业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测绘行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监督、依法治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测绘活动,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保持职业操守,确保测绘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测绘单位管理第五条测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测绘活动。

第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自查自纠,确保测绘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测绘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学术组织,共同推动行业发展和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维护良好的业务关系。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测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十三条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测绘数据。

第四章测绘活动管理第十五条测绘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测绘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测绘成果符合实际需要。

第十六条测绘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变更和篡改测绘数据。

第十七条测绘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争议应当及时处理,保障客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测绘活动中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测绘行业的监督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锡规规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锡规规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1总则1.1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的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

规划验线分为开工验线和基础验线。

1.3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应提供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

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放样测量报告、基础完工测量报告和竣工规划测量报告。

1.4 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等国家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同时符合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1.5 规划测量成果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所包含的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1.6 测量、施工等误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2开工验线2.1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和要求组织放线。

2.2 放线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开工验线,同时提交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放样测量报告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无锡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操作办法(试行)

无锡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操作办法(试行)

无锡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操作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国土资发[2018]174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8.07
【实施日期】201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操作办法(试行)
(锡国土资发[2018]174号)
为了规范不动产测绘行为,提高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制度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成果管理工作;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工作;分局负责其所在区域范围内土地、宅基地及农房、城市私房、工业厂房等权籍调查与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工作。

无锡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不动产
权籍调查系统日常维护及测绘成果数据更新等工作。

经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后,不动产测绘单位应。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二○○六年四月十二日《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设立规划分局,规划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和分工,负责指定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监察支队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规划监察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副本)制度。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管理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市区范围内区、镇人民政府需要编制本区域有关城市规划的,经各区人民政府统一汇总编制计划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编制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防止污染以及热岛效应等公害。

第八条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专项规划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编制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要地区和地段,应当进行以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设计。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测发[1993]82号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测发[1993]82号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3年5月18日国家测绘局发布国测发〔1993〕8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和测绘市场的发育,完善测绘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可实行测绘收费,并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收费范围一、测绘工程(一)大地测量;(二)航空摄影测量;(三)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测量);(四)地图编制;印刷;(五)工程测量;(六)数字化测图;(七)地籍测绘;(八)海洋测绘;(九)卫星定位技术(GPS)测量。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二)摄影与遥感测绘图像拷贝、磁带等;(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专题地图等);(四)界线与地籍测绘图件和数据;(五)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六)其他有关地理数据;(七)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测绘收费标准的费用组成一、核定测绘工程收费标准以测绘产品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含管理费、流通费、技术工作费)、税金(营业税)和社会平均利润等为基础。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含测绘生产的部分成本,并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管理费、维护费及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测绘收费的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保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成果成图质量,防止不正当竞争,确定收费标准的85%为最低保护标准。

江苏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监管,规范测绘市场行为,避免重复测绘,根据《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省测绘局负责跨设区的市和省级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进行备案:㈠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㈡建设工程中测绘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㈢测绘单位投资市场价格在五万元以上的;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备案的。

第五条依法分包的测绘项目,分包和接受分包的测绘单位应当分别进行备案。

第六条测绘单位进行测绘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㈠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㈡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复印件;㈢测绘项目合同文本的复印件;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提交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测绘单位投资的测绘项目,在组织实施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八条测绘项目备案可以采取邮寄、直接报送等方式办理。

测绘单位邮寄测绘项目备案材料的,以邮件寄出之日为报送日期。

第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测绘项目备案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方便测绘单位进行测绘项目备案。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项目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决定。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项目备案应当审查以下内容:㈠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㈡测绘项目已有的测绘成果情况;㈢测绘项目的承揽价格;㈣测绘项目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和技术标准。

符合规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测绘项目备案凭证。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

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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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地籍、权属界址线测绘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建设、水利和交通等领域的工程测量,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在本市建成区内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建设等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等基础性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进行测绘或者购置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第三章 测绘市场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者测绘成果交易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在招标实施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提交测绘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专家从测绘主管部门建立的测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七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市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第三十八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因建设工程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迁建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用未经批准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进行测绘活动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测绘单位不得向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伪造资料。
第二十八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
第四章 测绘成果与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五条 测绘、民政、文化新闻出版、教育、工商、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地图及地图产品和地理信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市地图的,应当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市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采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测绘生产软件。
第二十五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一)基础测绘项目;
(二)财政资金投资的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四)测绘项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前,未向市或者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伪造资料等形式通过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技术设计书;
(三)合同文本的复印件;
(四)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本市测绘活动中直接从事技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市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图技术机构或者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完成地图产品审核技术工作。
地图印刷完成后三十日内,编制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两份送市测绘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七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测量标志保护措施。
其他部门和单位自建的测量标志,由设立测量标志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未经立项的测绘项目、购置遥感影像资料或者进行测绘航空摄影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地理信息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应用。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市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受理相应等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非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前,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或者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市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等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五)省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八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县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当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如向他人提供,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应当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偿提供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大网站(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20100728(批准时间)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完善测绘管理职能,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利、市政和园林、建设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测绘成果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传递、保管、销毁等,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主管部门会同保密部门负责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汇交程序和方式按照国家、省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存放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备份异地存放。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提高测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及相关测绘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728(颁布时间)
20101001(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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