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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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浙江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浙江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浙江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提请榜

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提请榜
序号
监区
1 一监区二分监区
2 二监区一分监区
3 二监区二分监区 4 二监区一分监区
5 二监区二分监区
6 二监区一分监区
7 三监区一分监区
8 三监区一分监区 10 六监区一分监区
姓名 韦金波 陈光和 唐定胜 袁晓东
周进 钟建伟 黄建明
李小峰 黄伟强
罪名 非法持 有毒品
罪 故意伤 害罪 交通肇 事罪 诈骗罪
获得表扬6次,剩余 考核分31分
违纪累
获得表扬3次,剩余 考核分55分
计扣 70分, 最高扣
50分
累计扣
获得表扬3次,剩余 25分,
考核分381分
最高扣
10分
一年八个月 获得表扬4次,剩余

六天
考核分370分。
假释 假释 假释 假释 假释 假释
假释 假释
假释 假释 假释
原判赔偿2891.16元,已履行赔偿 2891.16元
扣10分
违纪累
获得表扬3次,剩余 考核分30分
计扣 80分, 最高扣
50分
一年十个月 三天
获得表扬3次,剩余 考核分300分
徐辉
非法经 营罪
七年
2019年12月 15日
二年十一个 月二十二天
一年五个月 二十四天
获得表扬3次,剩余 考核分245分
赵捷华
受贿罪
七年
2020年3月 6日
七年
一年八个月 十四天
2019年6月 12日
2019年6月 29日
四年 三年 五年
一年一个月 二十八天
获得表扬3次;剩余 考核分179分
十一个月二 十二天
获得表扬2次;剩余 考核分448分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序号姓名罪名原判刑期现刑期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法院裁定结果提请机关1 刘长启故意杀人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前进监狱2 杨士丰强奸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3 张国立职务侵占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4 刘志平故意杀人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5 张永忠故意伤害无期徒刑12年2个月4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6 赵金山故意伤害无期徒刑14年8个月4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7 王涛涛故意伤害15年12年3个月4个表扬奖励减刑9个月前进监狱8 刘春晖强奸10年7年7个月3个表扬奖励减刑7个月前进监狱9 黄立锁贩卖毒品10年8年9个月3个表扬奖励减刑6个月前进监狱10 郭生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受贿20年19年6个月6个表扬奖励减刑6个月前进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18号罪犯刘长启, 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2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长启限制减刑。

2016年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高刑复字第55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死刑缓期执行起刑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2016年5月5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二年期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5月4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34号罪犯杨士丰,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6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6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6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未管假字第9号罪犯崔博,男,汉族,大专文化,捕前职业:公司销售员,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京02刑终第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2016年9月21日调入我送所服刑改造。

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

罪犯崔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崔博在日常服刑改造中能够严格自律,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及时汇报情况,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能够积极认罪悔罪。

在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崔博深挖自身犯罪根源,并在认罪悔罪书中表示自己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在遵规守纪方面,罪犯崔博在服刑期间能够服从民警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未因违纪违规行为被扣分。

同时,作为罪犯班长,该犯能够及时向民警汇报情况,维持班内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给监区罪犯作出了表率。

该犯也多次表示愿意接受社区矫正,遵守假释考验期间的各项管理规定。

在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崔博在我所开展的“认罪悔罪明身份,遵规守纪见行动”年度主题教育活动中,能够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深刻反省自身过错。

同时,能够积极参加读书分享、兴趣小组、技术课等各项教育活动,并取得了中式面点师五级技术证书。

在生产劳动方面,罪犯崔博作为生产小组组长,能够带领组员认真完成生产任务,确保生产质量。

同时,该犯也参与到监区QC小组活动中,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合格率提出建议。

罪犯崔博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

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名册

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名册

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名册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306人(其中破坏金融类2人,职务犯3人)。

一监区:29人;二监区:23人;四监区:27人
五监区:22人;六监区:16人;七监区:8人;
八监区:39人;九监区:54人;十监区:2人;
十一监区:18人;十二监区:28人;十三监区:8人;
专管监区:22人;医院:13人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三类罪犯)。

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

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我们都在生活中听说过假释,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制度,什么是假释?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考验期间是多久?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什么是假释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一)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死刑立即执行,因其特殊性质,不存在假释的问题。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备了假释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假释。

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监内执行,仅限制部分自由,没有必要适用假释。

也就是说,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或因执行方式,或因刑期较短所决定而不能或不必适用假释。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杀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其中,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是:(1)认罪伏法;(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广东清远监狱法院裁定罪犯减刑假释结果2018年第6批

广东清远监狱法院裁定罪犯减刑假释结果2018年第6批
十六监区
陈春华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1
十六监区
贺松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2
十六监区
刘应贵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133
十六监区
郭培强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34
医院监区
李志航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26
十五监区
施朋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127
十五监区
彭启富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
128
十六监区
张永钊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
129
十六监区
刘必忠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0
107
十四监区
邓全胜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
108
十四监区
毛政艾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
109
十四监区
李智钧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10
十四监区
李华建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11
十四监区

2020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2020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2020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2017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

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

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我们都在生活中听说过假释,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制度,什么是假释?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考验期间是多久?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什么是假释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一)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死刑立即执行,因其特殊性质,不存在假释的问题。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备了假释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假释。

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监内执行,仅限制部分自由,没有必要适用假释。

也就是说,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或因执行方式,或因刑期较短所决定而不能或不必适用假释。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杀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其中,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是:(1)认罪伏法;(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最高法最新发布:减刑假释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最新发布:减刑假释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法最新发布:减刑假释司法解释,2017年1⽉1⽇起施⾏昨天上午,最⾼⼈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规定》。

《规定》新增了对决定终⾝监禁的*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1⽇起施⾏。

减刑假释新规主要内容⼀、明确减刑假释适⽤要求本次修改第⼀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

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六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对职务犯罪罪犯、⿊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怖活动犯罪、严重暴⼒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规定》对于*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减刑条件有着严格规定,例如明确了对被判处⽆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三年以上⽅可减刑,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三年以上⽅可减刑,⼀般减为⼆⼗五年有期徒刑,有⽴功表现或者重⼤⽴功表现的,可减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实际执⾏的刑期不得少于⼗五年,死刑缓期执⾏期间不包括在内。

三、被判终⾝监禁不得减刑《规定》新增对决定终⾝监禁的*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四、完善减刑XX间隔幅度针对实践中⼀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些重刑犯的刑罚执⾏存在⽣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罪犯、死刑缓期执⾏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9〕6号【发布日期】2019-05-31【生效日期】2019-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我国是⼀个法制国家,国民犯罪需要依法服刑。

俗语有云“知错能改善莫⼤焉”,即使是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学习、劳动且有明显悔过倾向的都有机会能获得减刑。

的减刑政策有改变,接下来就为⼤家带来的减刑新政策,为⼤家普及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进⼀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对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民法院在收到执⾏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条、⼈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终审法院裁判⽂书、执⾏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功、重⼤⽴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厦门监狱减刑假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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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监狱减刑假释流程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原审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一)适用程序1.减刑、假释的适用程序(一)死缓: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高级法院在收到同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决定。

(2)无期徒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罪犯服刑地高级法院在收到同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案情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社区矫正对象。

①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②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由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法院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后30日以内作出裁定。

④提请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实践中多由执行刑罚的进行,一般是直接将减刑、假释材料报请中级法院裁定。

刑罚种类、适用程序:A.死缓: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B.无期徒刑: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C.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D.管制、拘役: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2.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予以公示。

对于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和审理方式,应重点掌握,具体总结如下:(1)审理组织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2)审理方式法院可当庭或书面审理减刑或假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9•【文号】法释〔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应将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

人民法院判决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

第三条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罪犯的履行能力。

罪犯的履行能力应根据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判断。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6年11月15日最高法发布最新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这是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地推进。

年出台了新的减刑假释规定,但是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对减刑假释条款做出一下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2月26日)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的程序,提高减刑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减刑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管辖第一条减刑案件由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但下列案件由省高级法院管辖:(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第一次减刑;(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第一次减刑。

第二条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在原裁判生效后送交执行前才查证属实,依法应当减刑的案件,由羁押地中级法院管辖。

二、一般规定第三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应当减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自生效裁判宣告或送达之日起算。

第四条罪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一)认罪服法;(二)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老、病、残及未成年罪犯劳动态度端正,从事了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劳动的,应视为积极参加劳动。

北京监狱管理局20185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监狱管理局20185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5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未管减字第7号罪犯王京立,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成份:职员,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因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25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止。

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6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京01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3日送我所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王京立自入所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在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京立深挖自身犯罪根源,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

我认罪悔罪,在此次安全事故中,我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

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还是源于我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够,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视安全生产为儿戏,未能将各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忽视了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没有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上。

此次事故,给死伤者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重大的损失,同时也使我身陷囹圄,给我的家人、朋友带来了无限的担忧。

从失去自由的那一刻起,我就要面对现实,不断反思自己的错误,对法律、社会及自身进行重新认识,正视自己,剖析自己,最终重塑新的自己。

把自己改造成为一个有责任心、有担当,对社会有益的守法公民,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在纪律方面,罪犯王京立能够做到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并积极向警察反映问题、汇报思想。

在学习方面,罪犯王京立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各项“光明行”系列教育活动,同时对于监区内组织开展的“光明行”演讲比赛及“践行光明行,读一本好书”等教育活动都能够踊跃参加。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3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3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3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未管减字第3号罪犯胡斌,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13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止,2016年3月24日送我所服刑改造。

财产刑判项情况:判处赔偿461496.6元,执行完毕。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胡斌自入所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在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斌深挖自身犯罪根源,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

认罪悔罪,我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场交通事故,是我夺去了一个鲜活的生命,是我让受害人和她的亲人们阴阳两隔,给她的家庭和亲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和灾难。

犯了罪就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干警对我的教育和引导,让我对改造之路有了希望,努力学习传统文化知识,接受劳动改造。

我始终相信一句话;不念过往,不畏将来。

通过在监狱的改造生活,让我洗涤心灵,对自己的犯罪根源进行了彻底剖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同时,罪犯胡斌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全部执行完毕。

在纪律方面,罪犯胡斌能够做到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并积极向警察反映问题、汇报思想。

在学习方面,罪犯胡斌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各项“光明行”系列教育活动,同时对于分监区内组织开展的分监区“光明行”演讲比赛及“践行光明行,读一本好书”等教育活动都能够踊跃参加。

在“三课”的学习中,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合格。

在劳动方面,罪犯胡斌在编织袋加工生产中,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按照生产规范及“5S”标准进行劳动,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胡斌共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2款及《北京市减刑工作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斌予以减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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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6 年11 月15 日最高法发布最新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这是在2012 年《规定》29 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 条,合并条文 2 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 条,新增条文20 条,保留不变3 条,总条文达42 条。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2018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 年9 月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 次会议通过,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

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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