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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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7.21•【文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五)收到控告、举报的;(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完善我国监狱刑罚变更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监狱刑罚变更制度的思考
以安徽 为 例 , 全省 2 0所 监狱 , 其中 1 7所 是省 监
免等 。 本文所称监狱执行变更制度主要指减刑 、 假释
和暂 予监 外执 制 度 。


监狱 刑罚 执行 变更 制度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狱管理局直属管理的监狱 , 因人财物管理相对集中,
管理模 式相 对一 致 ,罪 犯 的减刑 假 释次数 相对 比较 合理 , 根据 监狱 的押 犯规 模一 年办 理 减刑 、 假 释 四次 或六 次 , 基本 能 满足罪 犯减 刑假 释 的需求 。 省 直监狱
丁德 恒
( 滁州市行政学院, 安徽滁州 2 3 9 0 0 0 )
[ 摘
要] 针对 目前我 国监狱 系统在刑罚执行工作实践 中存在 的问题 , 应进一步完善减刑、
假释 、 暂予监外执行 等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 使监狱的刑罚执行 工作真正
发挥 成 效。
[ 关键词 ] 监狱刑罚 ; 变更制度 ; 问题 ; 思考
践 中, 与减刑相 比, 假释面过窄 , 假释手段运用不够 充分。 从法律的角度研究 , 减刑是所减刑期的绝对不 执行 ,而假释从客观上来讲并不意味着刑罚执行的 终止 , 而是变更了执行地点和执行方法 , 罪犯仍然是 罪犯 , 仍有重新收监服刑的可能。 我 国相关法律对假 释规定 比较严苛 , 这也是造成假释面不宽 、 假释比例
第2 4 卷第 5 期
2 0 1 3年 1 0月
广西 社会 主义 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G u a n g x i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li a s m
Vo 1 . 2 4 No . 5 Oc t . 2 0 1 3

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

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

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7•【分类】司法数据正文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2022年12月7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韦瑞瑾,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婷婷,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曹霞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减刑、假释制度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罚功能和目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长期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和省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法院坚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持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2021年全国政法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全面排查整治,我省法院倒查了近三十年办理的80余万件减刑、假释案件,总体而言,未发现严重的违法情况。

去年底,为巩固深化减刑、假释顽瘴痼疾整治成效,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全省法院采取坚决有力举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规范的程序,更科学的机制,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推动减刑、假释工作再上新台阶。

近年来,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仕浩骆电夏建勇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16期目次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二、《规定》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的根据(二)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规则(三)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和判断标准问题(四)《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受理材料的要求(五)保障履行能力判断的两项制度(六)几种不影响悔改表现认定的情形(七)其他内容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5条,确立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的根据;规定了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和标准;设置了罪犯财产申报和不利后果告知制度,以及配套的减刑、假释撤销制度;明确了6种不影响或一般不影响悔改表现认定的情形。

《规定》是首个对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作出系统性规定的司法解释,对依法规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意义重大。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规定》,现对《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重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在实际适用时,与原判财产刑执行情况基本属于两套体系,处于相互不关联的状况。

在当时看来,减刑、假释是对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变更执行,与财产刑执行并无太多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的几个司法文件,如1989年《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1991年和1997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没有涉及财产刑执行问题,对“确有悔改表现”界定仅限于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等4个方面。

“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模式之构想

“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模式之构想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模式之构想江献军摘要本文指出在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中,减刑被不适当的滥用,而假释几乎被虚置,有必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导向重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实行“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制度模式。

关键词减刑假释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64-01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适用之现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但现代行刑体系中减刑的地位日趋式微,假释成了各国通行的行刑制度,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开始实行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制度。

反观我国的行刑体系,尽管同时规定了减刑和假释两种刑罚执行制度,但这两种制度的适用并不是等量齐观的,减刑被不适当的滥用,而假释几乎被虚置。

减刑和假释同样作为执行刑罚的措施,两者的地位却是不同的。

相比减刑在现实中的高适用率,我国假释率约1%,也就是说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恐怕是基于“劣币驱逐良币”的功利选择。

一方面,监狱机关担心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进而“反证”了假释决定的错误,为避免担负责任,而不愿适用假释,多以减刑取而代之;另一方面,法院也基于同样考虑,为避免承担责任,对适用假释的数量和幅度的控制较为严格。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减刑和假释制度之考量如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去考量这种制度设计,就会得出“宽严失衡”有违行刑规律的结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一个重要的内涵就是“轻轻重重”的刑事策略。

对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轻的犯罪分子处罚上从宽,集中司法资源对恶习较深、罪行较重的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改造。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研究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研究

关键 词 :减刑 ;假 释 ;暂 予监 外执 行 ;同步监督
中图分 类号 :D914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672-4127(2010)02-0023—03
减 刑 、假 释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同 步 监 督 机 制 (以下 简称 “同步 监 督 机 制 ” )是 指监 所 检 察 机 关 依 照相 关 法 律 的规 定 ,积极 参 与 到减 刑 、假 释 、暂 予监 外 执 行 的整 个 法 律 过程 当 中 ,对 其 中 的呈 报 、审查 、裁 定 (决 定 )等 步骤 进 行 监 督 的 机 制 。 由于 法 律 关 于 刑 罚 变 更执 行 监 督 的规 定 过 于 原 则 ,造 成 实 践 中 检 察 机 关 往 往 侧 重 事 后 监 督 ,而忽 视 了事 前 监督 ,影 响 了监 督 的实 效 ,所 以健 全 和完 善 减 刑 、假 释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同步 监 督 机制 ,将 对 规 范 刑罚 执行 和维 护 公 平 正 义起 到 十分重 要 的作用 。
工作 的 重点 。但 是 , 由于法律 关 于刑罚 变更执 行监 督 的规 定过 于原 则 ,造 成 实践督 ,而 忽视 了事 前监 督 ,影 响 了监 督 的 实效 ,所 以 完善 减 刑 、假释 、暂 予监 外执 行 同步监督 制度 相
关 立法 ,构建刑 罚 变更执行 同步监督 机制 的相 关 配套措施 ,显得 尤为重要 。
第 一 ,实 现 事 前 监督 。事 前 监 督 是指 在 监 狱 对 减刑 、假 释 、暂 予 监外 执 行 进 行 呈 报前 ,驻 监 所 检察 机 关 通 过 各种 渠道 事 先 掌 握 服刑 罪 犯 的 改 造 情 况 、悔 改 表 现 、身体 健 康 等 基本 情 况 ,并 对 平 时罪 犯 的考 核 记分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这 需 要 驻 监 所 检 察 机 关 的干 警在 日常 的检 察 工作 中 ,要 做 到

山东公安厅关于审判缓刑的文件

山东公安厅关于审判缓刑的文件

山东公安厅关于审判缓刑的文件一、总则1.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通过信息化办案平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行网上报送、网上审理、网上监督。

4.罪犯服刑期间的综合考核评定情况(含各类表彰、奖励、惩罚、计分情况等)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是认定罪犯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

5.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及审核表;(二)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等历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裁判文书的复制件;(三)入监登记表;(四)认罪悔罪书;(五)计分考核明细材料、奖惩审批材料及奖惩证据材料;(六)评审鉴定材料;(七)证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八)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相关材料;(九)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意见和执行机关对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提出意见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补送材料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6.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论文提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并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贯彻落实“三五”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人民法院作为减刑、假释裁定的主体,通过利用减刑、假释手段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审理方式单一、当事人参与较少、审判过程不透明、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革除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理念、制度设计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庭审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提高假释适用率等相关的完善性意见,以期推动我们减刑、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全文共7843字。

【关键词】减刑假释庭审程序申诉权一、减刑、假释的性质界定理论前提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所有与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此根基展开,减刑、假释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减刑、假释程序的设计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检察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罪犯各方的角色之定位。

(一)关于减刑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减刑的性质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恩惠说。

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国家利用刑罚权对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恩惠”。

如英国学者评论在监狱内实行减刑以达到监管目的的重要性时提出:“担心失去减刑机会的风险,已成为对付懒惰和犯错误的强有力威慑。

在这一有益的规定影响下,罪犯们的言行和举止有着明显的改进。

9类死缓罪犯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

9类死缓罪犯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

9类死缓罪犯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最高法就《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答记者问人民网记者李婧2012年02月22日13:28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减刑、假释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也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

先后赴海南、广东、湖北、福建、江西、山东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分别在河北、四川、云南、河南等地召开专门研讨会,征求和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一线监狱、看守所干警以及专家学者、普通民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得以出台。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路径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路径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路径作者:凃岚付颖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3期摘要:目前我国假释适用率整体较低。

社区矫正工作中,假释罪犯调查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难以保证、监管矫正不到位等因素会对假释的适用造成影响。

当前形势下推进假释制度适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改进调查评估工作,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依法对假释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假释罪犯社区调查评估的监督,通过将日常监督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加强部门间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假释制度推进适用带来更多空间。

关键词:假释制度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检察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假释具有调控自由刑量刑,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功效。

2023年3月,“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依法进一步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社区矫正工作中,假释罪犯的调查评估科学性准确性难以保证、监管矫正不到位等因素会对假释的推进适用造成影响。

下文将从假释制度适用中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社区矫正工作新要求、下一步工作举措三方面开展探讨。

一、社区矫正在假释制度适用中的现状分析(一)W市目前适用社区矫正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从司法实践来看,假释适用率极低已经成为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严重影响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发挥。

[1]经对H省W市辖区内14个区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问卷调查发现,W市目前适用社区矫正假释罪犯基本情况呈现以下特点:(1)假释罪犯占全部社区矫正对象比例低。

目前W市接受社区矫正的假释人员共22人,占全市社区矫正人员总数的比例仅为0.7%。

(2)本省裁定假释占比低。

近5年来已解除社区矫正假释人员127人中,接收省外审判机关裁定假释人员的数量占82%以上。

(3)撤销假释、假释期间再犯罪案件较少。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试论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摘要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发端于清末,后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虽然在立法上予以了明文规定,但并未付诸实施,因此是形式化推进。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

这个制度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

减刑与假释制度的实行,对于更好地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我国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减刑假释制度日益显现出其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制度重新审视,完善这两种行刑制度,以期更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制度完善AbstractChina's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originat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 Northern Warlords and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after the period although in the legislation to be specified, but not put into practice, so is the form of promotion. Commutation, parole is an important penalty provisions of our criminal law 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the people's Court of criminal trial work,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ison.This system embodies the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realize the purpose of penalty. The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to encourage the criminals reform activel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maintain a harmonious and stable social environment.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China's socialist cause, our country the main sentence, parole as the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shows more and more disadvantages, 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the present system, improve the two execution system, in order to more effectively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to promote the process of rule of law in china.Keywords: commutation; parole; execution of penalty; system perfection目录摘要 (1)Abstract (2)一、减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5)(一)减刑与假释制度概述 (5)1、减刑与假释的概念 (5)2、减刑与假释的异同 (6)3、减刑、假释之功能 (7)(二)减刑与假释的性质界定 (8)1、减刑、假释是一种国家权力而非罪犯权利 (8)2、减刑、假释是一项行刑权而非审判权 (9)3、减刑、假释裁决权应为司法权而非行政权 (9)二、减刑和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10)(一)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 (10)(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10)三、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 (11)(一)程序方面 (11)(二)实体方面 (11)四、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12)(一)减刑制度的问题 (12)1、变化频繁,效率低下 (12)2、比例减刑的不合理性 (12)3、投机性改造现象突出 (13)(二)假释制度的问题 (13)1、假释制度与处遇制度相分离 (13)2、假释制度使用率偏低 (14)3、假释后检查监督的缺乏 (14)(三)服刑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14)(四)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15)五、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建议 (15)(一)减刑的制度完善 (15)1、减刑权划归行刑机关行使 (16)2、合理确定减刑间隔期及幅度,建立法定减期制度 (16)3、完善资格刑减刑的规定 (17)4、完善减刑程序,加强检察监督 (17)(二)假释的制度完善 (17)1、修改假释适用条件,扩大假释适用面 (17)2、完善假释监督观护制度 (18)3、建立假释前审查制度 (19)4、完善假释撤销规定 (19)结论 (19)参考文献 (21)致谢 (22)一、减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及法律规定(一)减刑与假释制度概述1、减刑与假释的概念减刑是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在刑罚执行阶段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变更,根据《刑法》第78 条的规定,可以将减刑界定为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有悔过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对其减轻处罚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

检察机关加强刑罚变更执法监督探微

检察机关加强刑罚变更执法监督探微

检察机关加强刑罚变更执法监督探微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变更,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

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体现了刑罚执行的灵活性,直接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适作用,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认真研究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在执法中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在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就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法律监督问题谈些浅见。

一、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难点及存在的问题1、刑罚变更缺乏执行标准,司法司法实践中随意性大。

刑罚执行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乎法律的威严和人权问题,应该有细密的法条规定和完备的监外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制度。

但目前却缺乏必要的机构设置和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实践中,各地各行其是,管理流于形式,宽严失衡,没有一套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的考察的标准,增加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难度,影响了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效果。

2、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不明晰,缺乏操作性。

目前,我国关于刑罚执行变更制度问题,一直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大都散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订的有关条例当中,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而且规定粗疏,如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但只是作了原则的规定,至于监督的方式、范围以及消极或积极对抗法律行为责任难有定数,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能否起作用,往往取决于被通知的一方。

削弱了检察监督效果。

3、监督机制滞后。

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呈显监督乏力。

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方式一般是列席看守所、监狱召开的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审查监狱呈报减刑假释材料以及法院的裁定。

关于《社区矫正法》实施中人民法院正确履职的若干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法》实施中人民法院正确履职的若干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法》实施中人民法院正确履职的若干思考罗智勇李慧涛4摘要:《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曰起施行。

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司的法定职责,并规 定了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

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与其他机关加强工作衔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有效,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阐述了《社区矫正法》的重要性,分析了《社区矫正法》施行中与人民法院工作关系紧密的重点问题、实践中需要各机关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人民法院正确履职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 法》)自2020年7月1起实施。

这是我国社区矫正领域的首部专门性法律,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 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进程中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使我国的社 区矫正工作从此步入了有专门法律予以调整规范的新阶段。

―、关于《社区矫正法》重要性的认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就开始试 点,2009年起便在全国全面试行。

十几年来,成 果显著,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社区矫正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新时代后制定的一部与刑事执行紧密相关的重要法 律。

说其重要,是因为:第一,这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密切配套的法律。

《社区矫正法》之所以配套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因为社区矫正制度本身就是与刑法制度、刑事 诉讼制度相配套的一项重要制度。

刑法作为实体 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其中,犯罪是刑 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结果。

作为刑法内容两 大组成部分的刑罚,其执行的效果涉及刑法总体 功能的发挥。

我国刑法中与社区矫正相关的规定 包括:第38条第3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72条第1款“对于被判 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 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 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 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98罗智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法学博七;李慧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法官说法当宣告缓刑”;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 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04•【文号】司发通〔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意义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从严惩治腐败行为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依法从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减刑、假释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重要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部署,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犯罪,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监狱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严格规范刑罚变更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全局高度来看待和把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关键词减刑假释刑罚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严重制约了减刑、假释作用的发挥。

(一)减刑、假释同质化减刑、假释两种刑罚执行制度功能类似,同质化现象严重,两种制度并行毫无必要。

1.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基本相同。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管制和拘役,其适用范围要广一些,但实际上二者的适用对象并无多大区别。

管制和拘役由于种种原因,极少适用,其适用率很低。

对少量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人,虽然可以适用减刑,但实际上除非具有某种特殊情况,一般是不会被减刑的。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人,予以减刑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

2.减刑、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相似。

减刑只要有悔改表现即可适用。

当然立功也可以减刑,但犯罪人立功的毕竟数量较少,不具有普遍性。

法律对假释条件要求较高,除确有悔改表现外,还要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实践中确定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主要依据服刑期间的表现,并没有另外的特别标准。

3.减刑、假释要求的实际服刑期相似。

减刑后的实际服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假释对实际服刑期的要求与之相同。

虽然刑法对减刑、假释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如原判死缓又限制减刑的,但这些情况毕竟较少,缺乏普遍性。

4.减刑、假释的区别化规定,形同虚设。

(1)刑法对被判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人,实际执行的刑期规定得很高。

但是限制减刑的规定并不影响假释的适用。

刑法对被判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人的严厉规定,可通过假释而规避。

(2)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刑法对这些犯罪人并未规定不能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可以通过减刑而规避。

5.减刑和假释的适用程序相同。

刑法对减刑和假释规定了完全相同的提请和审理程序。

刑法中的刑罚减轻与刑罚变更量刑调整与刑事教育

刑法中的刑罚减轻与刑罚变更量刑调整与刑事教育

刑法中的刑罚减轻与刑罚变更量刑调整与刑事教育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主要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权益。

在实施刑法时,刑罚减轻与刑罚变更及量刑调整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此外,刑事教育也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刑罚减轻与刑罚变更以及量刑调整与刑事教育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罚减轻与刑罚变更1. 刑罚减轻刑罚减轻是指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性质以及个人状况等因素,在法定刑的基础上减少刑罚幅度。

其目的是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能够引导其矫正错误,最终达到社会再教育的目的。

刑罚减轻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 承认并悔过自新: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持有悔过态度,并有积极的改过行为表现。

(2) 配合停止犯罪行为的工作:被告人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进行停止犯罪行为的工作,以及参加相应的社会、法律教育。

(3) 自愿支付赔偿:被告人对于受害者的损失进行了合理赔偿。

(4) 他人的客观帮助:被告人得到了他人的客观帮助,如家庭成员、亲友、社会团体等的救助。

2. 刑罚变更刑罚变更又称为刑罚阶梯调整,是指根据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改造情况,适当调整其原判刑罚,以期达到矫正效果。

刑罚变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改判缓刑:对于处于轻度刑事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决定缓刑判决,在一定的缓刑期内监督其行为表现。

(2) 减刑:对于在服刑期间表现积极、犯罪较轻的被告人,可以根据其表现情况减轻原判刑罚。

(3) 假释:对于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改造情况良好,并具备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的被告人,可决定假释,提前解除其刑罚。

二、量刑调整与刑事教育1. 量刑调整量刑调整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情况,对刑罚幅度进行合理的调整。

量刑调整会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性别、教育背景、社会关系、职业状况等因素,以及犯罪的具体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

2. 刑事教育刑事教育是刑数目中重要的一环,旨在通过教育以引导被告人矫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实现真正的康复与再教育,最终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执行变更制度

刑罚执行变更制度

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进行变更或调整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刑罚的执行主要有监禁、缓刑、管制、假释等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犯罪分子的个体差异、犯罪情节的复杂性等原因,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和困难。

因此,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应运而生。

首先,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通过对刑罚执行进行变更,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刑罚的形式和力度,以适应不同犯罪分子的特点和需要。

比如,对于一些初犯或轻微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缓刑或假释的方式,让其有机会回归社会和正常生活,并改正自己的错误。

同时,对于一些严重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更严厉的刑罚执行方式,以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并保护社会的安全。

其次,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有利于防止刑罚执行的不公和滥用。

刑罚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变更制度,那么刑罚执行的结果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左右,从而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和滥用。

通过建立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可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最后,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社会执法过程中,对刑罚执行进行变更和调整,既可以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通过刑罚执行的灵活变更,可以把握犯罪分子的改造方向和进度,减少可能的冲突和摩擦,避免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

当然,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如何确定刑罚执行的变更标准和程序,如何保证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避免刑罚执行变更的滥用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总之,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现代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法律实施提供了更加灵活和科学的方式。

它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防止刑罚执行的不公和滥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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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用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制定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公示,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包括:(1)罪犯的姓名;(2)原判认定的罪
名和刑期;(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5)公示期限;(6)意见反馈方式等。

参考资料:金华律师/jinhua 问:《规定》在加强程序监督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两点:
一是切实加强检察监督。

《规定》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时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二是规定了人民法院自身纠错程序。

《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本院
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无论检察机关是否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问:被限制减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释?
答案是否定的。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可见,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其即使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仍然不得假释。

问:未被限制减刑的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执行中应如何减刑?是否可以
假释?
答:关于未被限制减刑的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规定》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应如何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同时,规定将其实际最低服刑刑期由十二年提高到十五年,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关于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
明确,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确符合假释条件,实际服刑刑期在十五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且不属于前述不得假释情形的,可以假释。

问:《规定》在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同时,有哪些规定体现
了从宽精神?
答: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规定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
犯依法适当从宽。

二是规定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
,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
假释。

三是规定对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有期徒刑的一般减刑
条件,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四是规定对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符合条件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
短间隔时间。

问: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假释是否有影响?有何影响?
答:《规定》建立了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与其减刑
、假释的关联机制。

对确有财产刑执行能力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当然,对于确实没有执行和履行能力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不应从严掌握。

同时,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也表明其能够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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