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
假释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假释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
第三条假释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监督;(二)人性化管理,关心教育;(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社会参与,共同监管。
第二章假释人员基本情况登记第四条假释人员接收单位应当及时登记假释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原判刑罚、刑期、假释起始日期、假释考验期限、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假释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假释人员日常管理第六条假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三)遵守假释人员行为规范;(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五)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考察。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假释人员实行以下管理措施:(一)建立假释人员档案,记录其表现情况;(二)定期组织假释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和劳动;(三)定期对假释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四)对假释人员提出警告、撤销假释等处理意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八条假释人员应当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警示教育、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提高其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第四章假释人员考核与奖惩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假释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情况;(二)遵守假释人员行为规范情况;(三)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四)接受教育、培训和辅导情况。
第十条对表现良好的假释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违反规定、表现较差的假释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假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报请人民法院裁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二)违反假释人员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三)不按规定报告行踪,经教育不改的;(四)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情节严重的。
假释制度与刑罚执行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分享
国际合作中创新举措展示
创新一
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监管
描述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假释人员进行 全方位、实时的监管和分析,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优势
技术手段的引入可以降低人为因素对监管的干扰,提高 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应对 潜在风险。
创新二
建立假释人员再社会化支持体系
行存在偏差。
建议
加强跨国文化交流与培训,提高合作各方 对彼此刑罚执行制度的认识和尊重,减少 文化冲突对合作的不良影响。
教训二
强化信息共享与沟通
描述
信息沟通不畅或信息共享不及时可能导致 假释监管漏洞,甚至引发跨国犯罪问题。
建议
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紧急沟通渠道 ,确保各方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假释人 员的动态信息,共同应对潜在风险。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通过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和探讨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推动全 球刑罚执行体系的进步与发展。
PART 04
假释制度与刑罚执行关系 探讨
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地位
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前提前获得自由,但必须遵守一定的 条件和限制。
假释制度概述
假释制度定义与特点
假释制度定义
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 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特点
假释以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现为依据,以法律程序为保障,具 有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缓解监狱拥挤状 况等作用。
描述
假释名词解释
假释名词解释假释是一种特殊的减刑制度。
它与减刑、假释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表现好而提前释放的制度。
凡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内服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假释。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再延长。
假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被判处管制、缓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原判刑罚时,由于表现好而提前释放的制度。
另一种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因其表现较好而提前释放的制度。
第一,对累犯不得假释。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所谓“不得假释”,主要是指对累犯和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假释。
第二,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再延长。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再延长。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再延长。
第三,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还要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如果假释考验期限有剩余,可以继续留在监狱执行剩余的刑期。
以上就是对假释名词解释的简单介绍,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都有所了解了吧,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的专业律师。
关于假释的最新规定(收藏)
关于假释的最新规定(收藏)1、什么是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假释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2、假释的申请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假释。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已执行原判刑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需已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的申请程序?由犯罪分子服刑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4、假释后应注意什么?(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5、假释期多久?(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2)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下述第6点中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6、假释期违法相关规定的后果?(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6、其他注意问题?如有禁业规定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之日起算。
假释人员管理制度
假释人员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假释人员管理概述假释人员管理制度是指对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获得假释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假释是国家对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所做出的一种特殊犯罪刑事处罚。
假释人员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使得假释人员能够逐步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再次融合并且得到社会的认同与接纳。
因此,良好的假释人员管理制度使得其得以健康稳定回归社区,促进社会的法制化与文明化建设,防止假释人员再次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第二部分假释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2.1 假释人员管理机构假释人员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对假释人员进行监管、帮助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其设置在司法行政机构下,主要职责是对假释人员进行监管和帮扶,实现假释人员的社会融合。
假释人员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为假释人员的顺利社会融合提供支持和帮助。
2.2 假释人员的社会化帮扶社会化帮扶是指通过各类帮教社会工作,使假释人员可以顺利的融入社会。
假释人员管理机构应该组建多方面的帮教员工队伍,建立专门的帮扶体系,综合运用法治、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手段,协调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帮助假释人员进行教育、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帮助。
2.3 假释人员的心理疏导假释人员因为长期的服刑与社会融合之际的挣扎会产生各种心理方面的问题,假释人员管理机构应该着重对这些问题进行关注,设立专门的心理疏导团队,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使得假释人员能够从心理上得到疏导与指导,心态调整好,力量恢复,节奏继续。
2.4 假释人员的法律教育假释人员的再社会融合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素养,因此,需要假释人员管理机构对假释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法律教育。
对假释人员进行法律是宣传,并且引导他们礼法治意识。
促使他们顺利的融入社会,实现社会的二次认同。
第三部分假释人员管理制度的完善与不足管理制度的完善对假释人员的管理制度偏主要是对监管,人员帮助,社会融合方面有了这一定的突破,使得假释人员能顺利的融入社会。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摘要:1.假释制度的定义与作用2.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历程3.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问题4.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正文:一、假释制度的定义与作用假释制度是指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犯罪情况,经过一定程序批准,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旨在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降低再次犯罪率,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历程1.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开始建立假释制度,规定了假释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2.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假释制度的具体内容,为今后的假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3.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假释制度,明确了假释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4.2012 年至今:我国对假释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提高假释质量,降低再次犯罪率。
三、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假释率较低: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的假释率较低,导致犯罪分子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2.假释适用范围有限:我国假释制度主要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分子,如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等,假释适用范围相对较小。
3.假释监督不完善:在假释期间,对犯罪分子的监管存在一定漏洞,可能导致再次犯罪。
四、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提高假释率:根据犯罪分子的改造表现,适当提高假释率,激发其积极改造的积极性。
2.扩大假释适用范围:逐步将假释制度适用于更多类型的犯罪分子,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完善假释监督机制:加强对假释期间犯罪分子的监管,确保假释制度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假释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中国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一环,它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暂时的释放、监管和教育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达到社会矫正的目的。
以下是中国假释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国的假释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罪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假释:服刑期满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四的,且表现良好,有真诚悔罪态度,能从事合法劳动或其他合法生活方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等。
二、假释的程序和条件1. 假释申请:罪犯服刑期满三分之一后,可以向所在监狱提出假释申请。
监狱将根据罪犯的表现、观察、教育改造、社会危害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交给刑罚执行机关审核。
2. 假释审查:刑罚执行机关将组织专门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对假释申请进行评估审查。
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对罪犯的犯罪情况、服刑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
3. 假释决定:经过审查委员会的评估,刑罚执行机关将决定是否准予假释。
如果决定准予假释,将制定具体的假释条件和监管措施,并通知罪犯所在的监狱。
4. 假释考核:假释执行期间,罪犯需要按照所制定的假释条件进行生活和行为,并接受监管部门的考核。
假释考核会综合考虑罪犯的遵纪守法记录、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5. 假释终止: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假释条件或其他情况严重违背假释原则的,刑罚执行部门可以决定终止假释。
三、假释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和改进中国的假释制度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1. 假释条件的合理性:假释的条件应该更加细化,具体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服刑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以保证假释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假释考核机制的完善:假释的考核机制应该更加科学和客观,引入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和指标,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假释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 假释后的社会帮教机制:在罪犯成功假释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教机制,提供适合罪犯的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和就业帮扶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2023
1. 引言2023年的《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文件,它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指导。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此为主题,探讨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意义。
2.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假释制度是司法公正和保障的具体体现。
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监狱的人员压力,也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再就业,保障他们的基本。
假释制度有助于减少刑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减轻监狱的负担,使监狱资源能够更加合理地分配,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刑罚成本。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它有助于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新的经验和路径。
3.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
其中,包括有关假释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假释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实施意义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实施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社会稳定。
通过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让更多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有助于保障。
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刑满释放人员更早地融入社会,保障他们的基本和人身权利。
假释制度的依法推进也是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创新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我认为它是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一步。
它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指导,为相关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通过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有助于减少监狱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保障。
6. 结语《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为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创新。
2024监狱会有假释吗
一、2022年监狱会有假释吗有假释,监狱办假释的条件为: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假释的程序如何办理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1、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三、减刑、假释裁定后看守所如何处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罪犯在假释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时,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监狱假释是什么意思
监狱假释是什么意思
假释是我们国家在执行刑罚的时候中赦免罪刑的一种制度。
因为我国是主张教育与惩罚并处的机制,如果犯人在监狱里面表现良好,办事积极,没有到处惹是生非。
那么经过考核之后,就有可能被提前释放出来,重新回归社会。
假释是我们国家在执行刑罚的时候中赦免罪刑的一种
制度。
因为我国是主张教育与惩罚并处的机制,如果犯人在监狱里面表现良好,办事积极,没有到处惹是生非。
那么经过考核之后,就有可能被提前释放出来,重新回归社会。
只不过在在一段时间之内要受到社会的监督。
只有监督期满了之后,就可以取消社会的监督,完全恢复正常人一般的生活了。
所以,我们经常会看见,某些人被判刑之后,进去监狱里面待上几年之后,但是刑期还没有届满就被放出来了。
例如,某人被判了8年的刑罚,可是最后只在监狱待了6年左右就被放出来了。
这就是假释制度。
很多人都分不清假释和缓刑两者的区别。
可以这样说,假释是和缓刑差不多的,也是需要社会的监督。
只不过前者是已经进去监狱里面待了一段时间了,而且这段时间和他们的刑期是比较接近或者至少过了一半才有机会被假释出来。
而缓刑是至始至终都没有在监狱里面待过,直接判刑之后就被释放出来回归我们的大社会了。
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假释制度【相关法条】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什么叫假释
一、什么叫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二、新刑法减刑假释条件是什么1、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观,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等。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2、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观,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三、假释家属需要什么手续假释程序: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实用版)目录1.中国假释制度的定义与作用2.中国假释制度的发展历程3.中国假释制度的基本原则4.中国假释制度的实施与监管5.中国假释制度的意义和挑战正文一、中国假释制度的定义与作用中国的假释制度是一种刑事制度,指在服刑期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暂时予以附条件释放,以期通过社会帮教,促使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假释制度有助于犯罪分子更好地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二、中国假释制度的发展历程1.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 年代,中国开始建立假释制度,这一时期假释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宽,对犯罪分子的改造起到了积极作用。
2.1979 年《刑法》实施:中国对假释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明确了假释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3.1997 年《刑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假释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假释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4.2012 年至今: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假释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更加注重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和改造效果。
三、中国假释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适用原则:假释制度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条件释放原则:假释只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如服刑期限、改造表现等。
3.社会帮教原则:假释期间,犯罪分子须接受社会帮教,以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4.严格监管原则:对假释犯罪分子的行踪、活动和思想动态等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社会安全。
四、中国假释制度的实施与监管1.假释的申请与审查:犯罪分子本人、家属、律师等可以向监狱提出假释申请,监狱进行审查。
2.假释的决定与执行:监狱审查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由其作出是否批准假释的决定。
批准假释后,由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3.假释期间的监管:假释犯罪分子需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行踪,接受帮教人员的教育和帮助。
五、中国假释制度的意义和挑战1.意义:假释制度有助于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关键词减刑假释刑罚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严重制约了减刑、假释作用的发挥。
(一)减刑、假释同质化减刑、假释两种刑罚执行制度功能类似,同质化现象严重,两种制度并行毫无必要。
1.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基本相同。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管制和拘役,其适用范围要广一些,但实际上二者的适用对象并无多大区别。
管制和拘役由于种种原因,极少适用,其适用率很低。
对少量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人,虽然可以适用减刑,但实际上除非具有某种特殊情况,一般是不会被减刑的。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人,予以减刑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
2.减刑、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相似。
减刑只要有悔改表现即可适用。
当然立功也可以减刑,但犯罪人立功的毕竟数量较少,不具有普遍性。
法律对假释条件要求较高,除确有悔改表现外,还要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实践中确定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主要依据服刑期间的表现,并没有另外的特别标准。
3.减刑、假释要求的实际服刑期相似。
减刑后的实际服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假释对实际服刑期的要求与之相同。
虽然刑法对减刑、假释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如原判死缓又限制减刑的,但这些情况毕竟较少,缺乏普遍性。
4.减刑、假释的区别化规定,形同虚设。
(1)刑法对被判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人,实际执行的刑期规定得很高。
但是限制减刑的规定并不影响假释的适用。
刑法对被判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人的严厉规定,可通过假释而规避。
(2)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刑法对这些犯罪人并未规定不能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可以通过减刑而规避。
5.减刑和假释的适用程序相同。
刑法对减刑和假释规定了完全相同的提请和审理程序。
什么是假释,关于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什么是假释,关于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假释针对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是⼀种附条件地将犯罪分⼦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有⼀定的期限规定,下⾯,店铺⼩编带来假释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帮助你进⾏具体了解。
⼀、什么叫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关于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最⾼⼈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假释,要求各级⼈民法院严格掌握执⾏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假释:
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2、对⽼年和⾝体有残疾(不含⾃伤⾃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除刑法规定不适⽤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或者⽣活不能⾃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3、对死刑缓期执⾏罪犯减为⽆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般不得减刑,假释考试期也不能缩短;
5、罪犯减刑后⼜获假释的时间间隔,⼀般为⼀年,对⼀次减⼆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适⽤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年;
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原判刑期⼆分之⼀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起计算,判决之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
关于假释的规定,店铺⼩编就为⼤家整理到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论我国假释制度范文
论我国假释制度范文我国的假释制度是指对已经服刑一段时间的罪犯,根据其表现和改造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在刑期届满前提前获得自由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在保护被判刑人权益,推动其改造和再教育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的假释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我们思考和改进。
首先,我国假释制度在保护罪犯个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每个人不论其犯罪与否都应得到基本的人权保护。
假释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错误定罪和刑罚过重的风险,避免罪犯因长期服刑而受到心理上和身体上的伤害。
同时,假释也为罪犯提供了进行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增加了其自救自强的可能性,对于罪犯的人格塑造和社会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假释制度有助于节约社会资源和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通过假释制度,一部分犯罪分子可以提前融入社会,减轻了监狱系统的压力。
这不仅可以降低刑罚执行成本,还可以节约社会资源,让社会更加关注于犯罪预防和治安维稳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假释制度也促使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时刻关注自身行为和改造,提高了刑罚执行效果,达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然而,我国假释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是假释授权的标准过于模糊和主观。
目前,判断罪犯是否准予假释主要依据其“表现和改造情况”,这个标准过于主观,容易导致差异性和不公正性。
需要建立更加科学和客观的评估指标和量化标准,让假释决定更加符合法治原则和公平正义。
其次是假释制度在回归社会过程中的监管和帮助不够充分。
在刑罚执行阶段,假释系统应提供全面、周到的监管和帮助机制,深入了解罪犯在社会中的融合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困境,给予适当的援助和支持,降低回归社会带来的二次伤害。
同时,对于假释人员的定期跟踪、监督和辅导也极其重要,以确保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增加假释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效果。
综合来看,我国的假释制度在保护罪犯个人权益、提高刑罚执行效果和节约社会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改革的不断深入,假释制度的适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适用,下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假释申请的审查工作
作为一项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假释制度的适用必须严格审查。
假释申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审查人员须认真审查申请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和改造情况,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
审查过程中必须依法严格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任何不当的行政干预和人为干扰。
二、建立健全假释人员监管机制
假释人员的监管工作是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重要保证。
在假释申请获得批准后,必须建立健全的假释人员监管机制,对假释人员进行日常監督,确保假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督要求。
应启动假释人员跟踪管理制度,实时掌握假释人员的表现和行踪,并建立假释人员信用档案。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和配合,动态掌握监管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置假释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出现较大安全事件。
三、加强假释制度宣传和培训
假释制度的普及和宣传在推进假释制度适用中至关重要。
积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假释制度的诠释和解释,宣传假释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假释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增强社会对假释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同时,应对假释工作开展综合培训,提高假释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增强假释申请审查和假释人员监管的专业水平。
以上是我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假释制度必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刑罚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文件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文件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假释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一环。
为了推进假释制度的适用,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文件,以便于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实施这一制度。
本文将就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文件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全面评估。
一、假释制度的法律基础我们需要了解假释制度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假释是指对服刑人员依法提前解除其刑罚执行并在一定的宽限期内对其实施、监督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而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文件,正是基于以上法律基础,针对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规范和细化。
二、指导意见文件的内容和要点在指导意见文件中,一般会涉及到假释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期限、监督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对假释对象的范围和条件要求是指导意见的核心所在。
指导意见文件将明确规定哪些罪犯可以适用假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假释机会,以及需要满足哪些程序性要求。
指导意见文件还会对假释期限和监督方式进行具体规定,以保障假释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稳定。
三、指导意见文件的影响和意义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文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人道化刑事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些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司法机关对于假释制度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入,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罪犯的权利,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指导意见文件也将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更清晰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文件是推动法治进步、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有助于避免司法主观裁量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保障了罪犯的权利,也增强了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但与此我也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假释制度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各级法律人员对假释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水平,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假释是什么意思-
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发现应当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况,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很多人都不知道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制度。
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考验期间是多久?本文对假释制度做了详细介绍,欢迎浏览!▲什么是假释?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一)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死刑立即执行,因其特殊性质,不存在假释的问题。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备了假释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假释。
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监内执行,仅限制部分自由,没有必要适用假释。
也就是说,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或因执行方式,或因刑期较短所决定而不能或不必适用假释。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杀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假释制度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假释制度【相关法条】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原有刑法第85条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修订要点:将“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原有刑法第86条第三款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修订要点:将“国务院公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
假释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遇手段,但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缓刑。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一)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
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这里的暴力性犯罪,限于有组织性的暴力性犯罪,例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对于故意杀人等列举的罪名没有暴力性要求(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
2.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因为假释对象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这些犯罪人仍属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
3.如果犯数个上述暴力性犯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罚后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假释。
4.如果犯罪人因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的,仍然不能假释(当然解释的结论)。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五)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一定条件,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的撤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则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实行并罚。
注意: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注意: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
法律教育网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注意:(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12题)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
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假释的认定。
1.累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
甲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前罪尚未执行完毕,不可能成立累犯。
A选项说法正确。
2.不得假释的犯罪分子仅限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因为上述犯罪被判处死缓但死缓考验期结束之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该规定与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没有关系。
所以,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符合累犯条件的,当然可以假释。
B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刑法中强调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性质的是特殊累犯的成立,即只要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后罪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实施即可成立累犯。
所以不要把累犯的成立条件与不得假释的条件混淆。
3.丙在服刑六年后可以假释:九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过半;丙有悔罪表现;丙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不属于累犯,也不是暴力性犯罪。
C选项说法正确。
4.对丁可以假释:不是累犯;也没有因为抢劫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
【活学活用】(2008年试卷二第57题)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主要考点说明:A选项中核准机关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B选项中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效果应该是剩余刑期视为执行完毕;C选项中的并罚方法应该是先减后并。
【活学活用】(2007年试卷二第56题)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
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
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