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的反思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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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

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

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陈志新假释制度是近代世界民主与法制进步的产物,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而社区矫正也是与假释等非监禁刑制度联系相当紧密的命题。

近年来,笔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外国一些矫正机构,为非监禁刑犯罪人矫正和出狱人安置帮教提供服务的社会慈善机构和民间社团、社区矫正中心和矫正研究机构进行过实地考察,并对国内外矫正制度的有关理论著述和法律进行学习和研究,特别是笔者学习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后,引发了笔者对中西方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关注与比较,并就改革和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得到同行的教正。

一、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以及国际标准(一) 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任何一种新型制度的建立,都必然要以先进理论为思想先导。

西方国家得资产阶级民主法制风气之先,为先进的刑罚理论的萌芽和发展形成了沃土,而正是这种新的刑罚理论,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推动了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纷纷建立和发展。

主观主义和教育刑理论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支持。

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与西方刑罚理论新派逐渐取代旧派有着密切联系。

19世纪初的欧洲,客观主义的旧刑罚理论占统治地位,它强调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是捍卫人权的基础,认为人都是有绝对自由意志的,而自由意志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平等的,犯罪的不同在于行为的客观危害不同,对行为者来说都是相同的,因而忽视了行为者的差异性。

它主张罪刑法定的绝对性,反对罪刑擅断;认为刑罚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此外别无其他目的;为了捍卫法律的权威,犯罪人一旦判处刑罚就不应轻易赦免。

因此,这个时代不可能产生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率、再犯罪率、少年犯罪率的增长,人们对客观主义的理论产生了怀疑,而以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为代表的主观主义新刑罚理论渐渐被社会所接受。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背景介绍: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刑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是指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假释或减刑的罪犯。

然而,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如何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状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犯罪率高、犯罪内容严重、犯罪再次发生率居高不下。

犯罪率高: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仍然以犯罪行为为生,成为社会的顽疾。

犯罪内容严重: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出现了严重性的倾向,危害社会治安。

犯罪再次发生率居高不下:有统计显示,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解除矫正后不久,再次犯罪。

问题思考: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与多种因素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思考。

以下,笔者将从刑罚政策、人员配备、矫正措施等方面展开思考,以寻求改进之道。

刑罚政策的合理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反映了刑罚政策的合理性。

刑罚政策应该关注刑罚的适用性和效果性,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接受合适的矫正措施,从而减少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人员配备的专业性: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有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指导和管理。

目前,社区矫正机构中人员配备普遍存在不足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缺乏专业化的社区矫正人员,使得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矫正。

矫正措施的科学性:社区矫正措施是减少犯罪问题的关键环节,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科学的矫正措施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真正满足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导致矫正的效果不佳。

改进方案:为了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并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方案。

刑罚政策的改革:建议政府加大对刑罚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力度,确保刑罚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刑罚政策应该注重以人为本,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实现刑罚的效果最大化。

人员配备的提升:社区矫正机构应增加专业化人员的配备,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假释制度也逐渐成为了刑罚执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假释制度的适用不仅涉及到罪犯的个人权利,还关系到社会治安和罪犯的社会复员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适用,必须有一份明确的指导意见。

首先,假释的适用应该以法律为准绳。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罪犯才能享受假释的权利,而且必须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同时,对于特殊类型的罪犯,如恐怖分子、毒品犯罪等,则应该加强审查和监管,防止假释后再次危害社会。

其次,对于假释罪犯的社会复员问题,应该加强引导和帮助。

假释罪犯在获得自由后,需要重新融入社会,寻找工作、建立社交网络、重建家庭关系等。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对假释罪犯进行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社区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顺利地回归社会,摆脱再犯罪的风险。

最后,对于假释制度的监管应该加强。

监狱管理机构应该对假释罪犯进行跟踪和监管,防止其再次犯罪。

对于一些假释罪犯,应该加强社区矫正和管理,定期检查其行踪和活动,确保假释罪犯的行为合法合规。

总之,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适用,不仅仅是对罪犯的一种人权保障,更是社会治安和罪犯复员的需要。

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加强支持和监管,让假释罪犯成功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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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思想报告

假释思想报告

假释思想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向您汇报我的假释思想。

在狱中服刑期间,我认真反思了自己的错误,努力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和矫正教育,
这使我对自己的未来有了更清晰的规划和方向。

我深刻认识到犯罪带来的后果是毁灭性的,它不仅破坏了我的
前途,也给家庭、社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

同时,我也认识
到养成正确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是预防犯罪的根本,我要从自
己做起,积极践行良好的行为准则,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

通过在狱中的学习和反思,我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健全的家庭
教育和环境是预防犯罪的基础。

因此,我会积极与家人沟通和交流,尽可能地回归家庭生活,并争取在家庭和社会中扮演一个积极、阳光、奋发向上的角色。

此外,我还了解到社会的尊重和信任不是轻易得到的,而是通
过自身的努力、奉献和成长才能获得。

我将在未来的日子里,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融入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最后,我想再次向你们表达我由衷的感激之情,感谢你们对我的信任和关爱,我会更加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敬礼!
此致
礼敬!
XXX。

假释期间思想汇报

假释期间思想汇报

假释期间思想汇报思想汇报是一种反思与总结的过程,对于我个人而言,在假释期间,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这段时间,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态度,并努力融入社会,提升自己的素质与能力。

首先,我发现自己在与他人沟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与他人的交流中,我有时会过于敏感,容易错觉他人对我的态度。

这样的敏感让我缺乏和他人真正有效地沟通的能力。

为了改进这个问题,我正在积极参加一些社交活动,结交更多的朋友,从与他人交流中学习如何更好地理解他人并表达自己。

其次,我也发现自己在时间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在这段时间里,我留给自己的时间安排并不是很合理,经常会出现拖延和浪费时间的情况。

为了改进这个问题,我制定了一个详细的时间表,并且尽量按照计划进行。

同时,我也学习了一些时间管理的技巧,如设定优先级、划分任务等,以提高自己的时间利用效率。

另外,我深刻认识到对于自己的职业规划的重要性。

通过与一些职业人士的交流,我意识到只有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才能在现代社会中立足。

因此,我决定在假释期间好好充实自己。

除了参加一些技能培训班,我还积极读书,接收新的知识。

通过这些努力,我希望能够在结束假释后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最后,我意识到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于个人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假释期间,我发现自己的身体状态并不好,体力和精力都有所下降。

因此,我开始注重锻炼身体,规律作息,并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

我相信只有身体健康,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和学习中去。

总的来说,这段假释期间是我反思与成长的时期。

通过认识自己的不足并积极改善,我相信我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

未来,我会继续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不断提升自己。

我相信只有不断努力,才能让自己的人生更加完整和充实。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当前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更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或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某种不公平。

减刑、假释比例的不确定性、裁定幅度的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罪犯参与权过少的弊端所导致的不公等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规定程序规定,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自己和其他罪犯考核情况的知悉权。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减刑、假释程序运行中的一大难题。

因为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制度与罪犯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对罪犯本人获得减刑、假释应视为每个罪犯的权利。

而在目前减刑、假释程序不公开、书面审理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2、假释裁定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引起再审。

而对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罪犯本人却没有规定不服减刑、假释裁定应该怎么样,能够具有哪些权利。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难免会造成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得不到必要的救济。

(二)在具体实践中减刑、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减刑、假释案件比例的不确定性在监管改造工作实践中,每个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总数都有一定的限制。

加强和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加强和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 周颖
作者机构: 保定学院基础教学部,河北保定071000
出版物刊名: 前沿
页码: 85-8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5期
主题词: 假释制度 社区矫正 宽严相济
摘要:假释自诞生以来,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并表现出持久弥新的旺盛生命力。

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下,通过制度重构建立新型的假释适用机制,以顺应刑罚轻缓化和刑罚非监禁化的趋势,实现假释制度的普适性、完善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务实性,以求假释固有功能效应的充分发挥。

本文从假释的条件、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假释后的监督执行等方面提出见解,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假释工作,使假释制度为实现刑罚的目的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法 撤 销 假 释 。 未 明确 法 律 、 政 法 规 的 具 体 范 围 , 未 对 但 行 亦 司 法机 关 如 何 开 展 监 督 考 察活 动 作 出 明确 具 体 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定 , 这 就使 得 公 安机 关 经 常 受制 于 警力 不 足 而 难 以对 假 释 的服 刑
假释制度 的初衷在于“ 教育改造服刑人员, 促使其早 日
( ) 释 制 度 的 运 行 现 状 一 假
情地剥夺 了相 当一部分罪犯通过假释回归社会 的权利 , 严 重背 离了现代教育主义的行刑思想 , 充分暴露 了假释制度
在行 刑理 念 上 的偏 差 。
( ) 刑 方式 的 封 闭性 二 行
据有 关统计 资料 ,“ 国监狱 每年 假释 比例平 均 为 全
【 关键 词 】 假释 制 度 ; 刑 理念 ; 制重 构 行 机
【 中图分 类 号1 9 4 D 1
【 献标 识 码I 文 A
【 章编 号16 3 3 12 1)5 10 2 文 17 —29 (O 20 一O 5 一O


我 国假 释 制 度 的 立 法现 状 及 缺 陷
失职 责 任 , 司法 工 作 人 员 一般 都不 轻 易 作 出假 释 决 定 。 ( ) 督 考 察 制度 不健 全 四 监 刑 法 规 定 , 假 释 的 服 刑 人 员在 考 验 期 内还 应 接 受 公 被
以监 禁方 式来执行刑罚 的。 这种过分依赖监禁 的行刑方式
反 映 出我 国行 刑 方 式 的单 一 、 闭 。加 之我 国法 律 规 定 的 封
完善、 评价标准不统一、 假释程序不公开、 权利保障不充分 、
法 律 监 督 不 及 时 、 督 效 果 不 明显 等 问题 。 监 1假 释 考 核 机 制 不完 善 , 价 标准 不 统 一 。 今 为止 , . 评 迄

“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模式之构想

“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模式之构想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模式之构想江献军摘要本文指出在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中,减刑被不适当的滥用,而假释几乎被虚置,有必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导向重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实行“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制度模式。

关键词减刑假释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64-01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适用之现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但现代行刑体系中减刑的地位日趋式微,假释成了各国通行的行刑制度,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开始实行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制度。

反观我国的行刑体系,尽管同时规定了减刑和假释两种刑罚执行制度,但这两种制度的适用并不是等量齐观的,减刑被不适当的滥用,而假释几乎被虚置。

减刑和假释同样作为执行刑罚的措施,两者的地位却是不同的。

相比减刑在现实中的高适用率,我国假释率约1%,也就是说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恐怕是基于“劣币驱逐良币”的功利选择。

一方面,监狱机关担心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进而“反证”了假释决定的错误,为避免担负责任,而不愿适用假释,多以减刑取而代之;另一方面,法院也基于同样考虑,为避免承担责任,对适用假释的数量和幅度的控制较为严格。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减刑和假释制度之考量如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去考量这种制度设计,就会得出“宽严失衡”有违行刑规律的结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一个重要的内涵就是“轻轻重重”的刑事策略。

对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轻的犯罪分子处罚上从宽,集中司法资源对恶习较深、罪行较重的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改造。

假释人员季度思想总结

假释人员季度思想总结

假释人员季度思想总结假释(也称暂时出狱)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所有刑罚执行期限未满的被判刑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暂时离开监狱并在监管下以一种积极行为来改造自我。

假释制度的目标是通过改造和教育,使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国家和社会的公民。

在假释期间,我认真学习了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观念。

本阶段主要对自身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和总结,以下是我个人的季度思想总结。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行为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曾经的我以为只要逃避惩罚,就能够逍遥法外,却忽略了自己的良心和道德责任。

现在我明白,作为一个公民,我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明辨是非,积极改造自我,为自己的家庭、社会做出贡献。

其次,我意识到了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

我深感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家人的关爱和支持对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过去我曾忽视这种亲情和责任感,导致了家庭的破裂和亲情的破碎。

现在,我将家庭放在人生的核心位置,会时刻铭记对家人的爱和尊重,努力为他们创造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环境。

第三,我明白了自身教育和职业素质的重要性。

过去我未能认真对待教育和培训机会,忽视了自身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提升。

以后,我将会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积极主动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学习、进修,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有更多的机会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四,我认识到了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假释人员,我深知自己在社会中的特殊身份和社会负担。

我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遵纪守法,绝不再犯错误。

并将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和义务活动,为社会做出一份贡献,以此来表达我对社会的感恩之情。

最后,我明确了自己的人生目标和追求。

通过这段时间的整理和思考,我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短处和不足,也明白了自己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

我希望自己能够成为一个有责任感、有担当的人,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和改变社会,让自己成为家人和社会的骄傲。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论文提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并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贯彻落实“三五”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人民法院作为减刑、假释裁定的主体,通过利用减刑、假释手段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审理方式单一、当事人参与较少、审判过程不透明、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革除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理念、制度设计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庭审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提高假释适用率等相关的完善性意见,以期推动我们减刑、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全文共7843字。

【关键词】减刑假释庭审程序申诉权一、减刑、假释的性质界定理论前提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所有与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此根基展开,减刑、假释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减刑、假释程序的设计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检察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罪犯各方的角色之定位。

(一)关于减刑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减刑的性质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恩惠说。

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国家利用刑罚权对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恩惠”。

如英国学者评论在监狱内实行减刑以达到监管目的的重要性时提出:“担心失去减刑机会的风险,已成为对付懒惰和犯错误的强有力威慑。

在这一有益的规定影响下,罪犯们的言行和举止有着明显的改进。

美国假释制度

美国假释制度

美国假释制度引言美国假释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对罪犯的临时释放来实现刑罚的个体化和社会化。

假释制度的目标是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重新融入社会来改造罪犯,减少再犯率。

本文将对美国假释制度的历史背景、运作机制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美国假释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改革运动。

当时,社会对囚犯待遇的关注度逐渐增加,人们开始思考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在这样的背景下,假释制度应运而生。

最早的假释制度试点于1870年代,在20世纪初开始正式实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假释制度逐渐发展完善,并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一部分。

二、运作机制1. 假释申请与审查在美国,罪犯在服刑一段时间后有资格申请假释。

申请假释的罪犯被称为假释人,通常需要提交详细的个人信息和行为表现记录。

假释人的申请将被提交给假释委员会进行审查。

假释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他们会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历史、行为表现以及对重新融入社会的准备情况来做出决策。

2. 假释计划制定与执行一旦罪犯获得假释机会,假释计划将被制定并监督执行。

这通常包括居住安排、工作机会、监管官员的监督和辅导等措施。

假释人需要严格遵守假释计划的规定,接受监管官员的定期检查和报告。

3. 风险评估和监控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假释人的风险需要进行评估和监控。

假释人可能被要求佩戴电子监控设备,接受随机抽查和定期报告,以确保他们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三、美国假释制度的影响1. 个体化刑罚美国假释制度秉持个体化刑罚的原则,即根据罪犯的情况定制刑罚。

通过对罪犯的行为表现和社会适应性的评估,假释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个体刑罚的需要,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辅导。

2. 社会减罪假释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提供培训机会、工作机会和心理辅导,假释制度帮助罪犯逐渐回归正常生活,减少再犯率,从而实现社会减罪的效果。

3. 资源优化美国假释制度为刑事司法系统提供了一种有效利用资源的方式。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2023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2023

1. 引言2023年的《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文件,它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指导。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此为主题,探讨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意义。

2.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假释制度是司法公正和保障的具体体现。

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监狱的人员压力,也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再就业,保障他们的基本。

假释制度有助于减少刑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减轻监狱的负担,使监狱资源能够更加合理地分配,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刑罚成本。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它有助于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新的经验和路径。

3.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

其中,包括有关假释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假释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实施意义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实施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社会稳定。

通过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让更多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有助于保障。

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刑满释放人员更早地融入社会,保障他们的基本和人身权利。

假释制度的依法推进也是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创新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我认为它是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一步。

它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指导,为相关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通过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有助于减少监狱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保障。

6. 结语《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为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创新。

假释人员自我总结范文

假释人员自我总结范文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时光荏苒,转眼间我在监狱中度过了漫长的服刑生涯,如今有幸获得假释,重新回归社会。

在此,我对自己的过去进行一次深刻的自我总结,以期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首先,我要感谢党和政府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服刑期间,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反省,努力改造。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参加各种教育活动,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坚定了改过自新的决心。

一、认识自我,悔过自新1. 认识错误:我深知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为自己的过去深感愧疚。

在监狱中,我认真学习了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改过自新。

2. 悔过自新:在服刑期间,我积极参加各种劳动改造,努力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

同时,我积极参加思想教育,通过学习,我明白了人生的价值在于为社会做出贡献,而不是通过犯罪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二、适应社会,重塑自我1. 学习技能: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我积极学习各种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在假释期间,我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了新的就业技能。

2. 心理调适:在监狱中,我经历了长时间的封闭生活,心理压力较大。

假释后,我积极参加心理辅导,学会调整心态,以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生活。

三、遵守纪律,珍惜机会1. 遵守法律法规:我深知自己是一个受过刑罚的人,必须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 珍惜机会:我深知自己获得假释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我将珍惜这次机会,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四、展望未来,勇担责任1. 积极工作:我将把在监狱中学到的劳动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为社会创造价值。

2. 关爱家人:我将尽自己所能,关心家人,弥补过去给他们带来的伤害,让他们过上幸福的生活。

3. 回馈社会:我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传递正能量。

总之,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情况汇报

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情况汇报

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情况汇报根据监狱管理局的要求,我对监狱的减刑假释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

我们在过去一年里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但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在这份汇报中,我将详细说明我们所做的工作,以及我们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首先,我要感谢监狱领导和所有同事们在减刑假释工作中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

他们不仅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了监狱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了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管理局和社会的认可和肯定。

我们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矫正,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我们通过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等工作,帮助服刑人员认识自己的错误,并鼓励他们主动改正,并发扬积极向上的作风。

二、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他们的技能和就业能力。

我们针对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开展了各类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帮助他们学会一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融入社会。

三、积极配合社会各界的帮教和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服刑环境,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和复员。

我们与社会各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吸引了一大批社会志愿者参与到服刑人员的帮教和教育工作中,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四、加强对减刑假释政策和制度的宣传和解释,提高服刑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我们通过宣传教育和政策解释等方式,增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对减刑假释政策的了解,同时也引导社会和家属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总的来说,我们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仍然较为薄弱,部分人对改造和融入社会的意愿不强。

这需要我们加强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他们重新认识自己的人生和未来,并鼓励他们树立信心和勇气。

二、服刑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培训课程和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谈美国的假释制度

谈美国的假释制度

谈美国的假释制度文章标题:谈美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肇始于18世纪的欧洲。

1868年,美国制定了假释法,第一次将假释纳入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

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假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1930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全国假释委员会,到1944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确立了假释制度,在一些主要的工业州,80的重罪犯人通过假释的途径走出监狱大门。

在1997年,美国的假释人数为52.7万,占监狱押犯的45。

但假释制度在美国一直争议不断,存废之争没有停息过。

目前,美国联邦一级已经废除了假释制度,但是大多数州仍然保留了关于假释的规定。

一、假释委员会的职能成立于1930的美国联邦假释委员会(UnitedStatesParoleCommission)属司法部领导,处理联邦监狱罪犯的假释问题。

各州情况差别很大。

虽然绝大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但是只有14个州保留了假释委员会。

假释委员会成员各州不一,少的3-5人,多的超过10人,一般由州长任命,多数任期5-6年。

美国的假释制度和其刑事判决方式相关。

联邦和州法官的判刑有很大的选择余地,犯罪人员在被判”不固定刑期”的时候,比如说,某人被判5到15年”不固定刑期”,如果表现好,5年就可以获释,如果表现不好,就有可能要服满15年的刑期才能出狱。

监狱犯人什么时候获释由假释委员酌情决定。

假释委员根据犯罪人员的犯罪历史、狱中表现以及对社会可能构成的危险等因素,逐案进行审议。

这个制度得到监狱官员的支持,因为它有助于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

但是,”不固定刑期”判决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法官在量刑方面无章可循,犯罪人员可能会因为类似的犯罪而得到不同的判刑。

另外,公众普遍担心,提早释放监狱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

因此要求对犯罪人员施以更长刑期以及统一判刑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的假释制度出现大的变革,重新确立的判刑条例要求法官施以”固定刑期”,而且对很多刑事犯罪都规定了必须有最低刑期,有些假释委员会也被取消。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关键词减刑假释刑罚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严重制约了减刑、假释作用的发挥。

(一)减刑、假释同质化减刑、假释两种刑罚执行制度功能类似,同质化现象严重,两种制度并行毫无必要。

1.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基本相同。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管制和拘役,其适用范围要广一些,但实际上二者的适用对象并无多大区别。

管制和拘役由于种种原因,极少适用,其适用率很低。

对少量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人,虽然可以适用减刑,但实际上除非具有某种特殊情况,一般是不会被减刑的。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人,予以减刑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

2.减刑、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相似。

减刑只要有悔改表现即可适用。

当然立功也可以减刑,但犯罪人立功的毕竟数量较少,不具有普遍性。

法律对假释条件要求较高,除确有悔改表现外,还要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实践中确定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主要依据服刑期间的表现,并没有另外的特别标准。

3.减刑、假释要求的实际服刑期相似。

减刑后的实际服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假释对实际服刑期的要求与之相同。

虽然刑法对减刑、假释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如原判死缓又限制减刑的,但这些情况毕竟较少,缺乏普遍性。

4.减刑、假释的区别化规定,形同虚设。

(1)刑法对被判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人,实际执行的刑期规定得很高。

但是限制减刑的规定并不影响假释的适用。

刑法对被判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人的严厉规定,可通过假释而规避。

(2)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刑法对这些犯罪人并未规定不能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可以通过减刑而规避。

5.减刑和假释的适用程序相同。

刑法对减刑和假释规定了完全相同的提请和审理程序。

浅析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浅析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浅析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减刑、假释制度的概述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起始于清末。

在清朝末年,清政府面临内忧外患,被迫走上变法之路,作为变法内容的一系列法律相继编成,其中,《大清监狱律草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减刑制度,而《大清新刑律》则最早规定了假释制度,这是我国首次规定减刑假释制度的两部刑事法典。

近年来,随着人权法治理念在中国的兴起,程序法治日益成为法治中国的一个关键词,但刑事执行却未获得足够的关注,尤其以减刑、假释为甚。

所谓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它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

减刑和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中最为重要的制度。

二、减刑、假释制度在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法条规定的不明确性。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而致使司法实务操作的混乱。

例如《刑法》第81 条第 1 款规定:罪犯获得假释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

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三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第三条在实践中是难以预测的。

因此虽然假释的优越性高于减刑,但实务中假释适用率却很低,我国监狱对被执行人进行考量采用的积分制,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立法,导致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从而导致改造表现完全一样的罪犯在不同地区的监狱服刑或者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服刑而在能否获得减刑或者减刑的幅度上完全不同,这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而且不利于监狱执法公信力的树立。

(2)被判刑人和被害人无程序参与权。

虽然在司法改革中,将我国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由原来的书面审改成开庭审和书面审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参与主体仍是监狱、检察机关、法院,没有被执行人和被害人的参与。

假释思想汇报

假释思想汇报

假释思想汇报
一、自我认识
我深感过去的错误与无知,我曾经因一时的冲动和无知,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我承认我曾经的过错,也对我所造成的影响深感愧疚。

我明白,只有真诚的悔过和积极的改变,才能得到社会的原谅和接纳。

二、对错误的反思
我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也伤害了我自己和我的家人。

我对于自己的过去感到羞愧,我明白我错误的严重性,也明白我对社会的危害。

我真心悔过,并且愿意付出努力去弥补我的过失。

三、对未来的计划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将积极地改正错误,用行动去证明我的改变。

我计划寻找一份工作,踏踏实实地工作,为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我也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回馈社会。

我相信,只要我真心悔过,积极改变,社会一定会接纳我。

四、结语
我再次对我的错误表示深深的歉意,也感谢社会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会珍惜这个机会,用行动去证明我已经改变。

我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监督和帮助,让我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改革的不断深入,假释制度的适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适用,下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假释申请的审查工作
作为一项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假释制度的适用必须严格审查。

假释申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审查人员须认真审查申请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和改造情况,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

审查过程中必须依法严格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任何不当的行政干预和人为干扰。

二、建立健全假释人员监管机制
假释人员的监管工作是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重要保证。

在假释申请获得批准后,必须建立健全的假释人员监管机制,对假释人员进行日常監督,确保假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督要求。

应启动假释人员跟踪管理制度,实时掌握假释人员的表现和行踪,并建立假释人员信用档案。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和配合,动态掌握监管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置假释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出现较大安全事件。

三、加强假释制度宣传和培训
假释制度的普及和宣传在推进假释制度适用中至关重要。

积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假释制度的诠释和解释,宣传假释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假释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增强社会对假释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同时,应对假释工作开展综合培训,提高假释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增强假释申请审查和假释人员监管的专业水平。

以上是我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假释制度必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刑罚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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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角度思考内容摘要: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假释制度进行了小范围的改动,主要内容有:假释对象的限制、假释人员必须参加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监管机关的改变等。

这些改动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必将引起假释相关制度的改革与调整,其中最为让人翘首企盼的是假释的听证制度与假释权威审判机关的成立;也会引发部门和职责的变更,更加注重监狱在假释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对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提出浅薄看法,以期有助于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

关键字:假释、社区矫正、听证会、假释委员会、监狱一、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的假释功能与性质的认识假释是为补救长期自由刑存垢而设置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本身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

现代刑罚主要采取感化主义、教育主义,自由刑的刑期便可视受刑人的表现状况而缩短,如果认为对受刑人能够提前达到改造目的,就不再受宣告刑的拘束。

由此可见, 假释是以教育刑论、目的刑论为理论依据的。

在刑法理论上, 由于对假释的性质和功能认识的不同, 造成了各国假释制度立法上不尽相同。

刑法理论上对假释的性质和功能一般有以下几种认识:第一,认为假释是一种奖励, 是法律对于被执行人在监禁期间良好表现的肯定。

第二,认为假释是刑罚个别化的手段, 属于避免自由刑弊端的一种措施。

因此, 通过假释所达到的目的有二,一是放弃不必要的刑罚制裁, 二是在一般预防的基础上修正多余的特殊预防。

第三,认为假释是一种社会防卫手段, 应以释放后的社会保护观察和重新收监的可能性为核心。

所以, 对特别危险的犯罪人不能适用假释。

第四,认为假释是一种介于监禁和自由之间的中间状态, 其效果主要看适用是否得当。

①在我国,实践中习惯将假释看成是国家对服刑罪犯的一种恩惠,将其作为对表现好的服刑罪犯的一种奖赏,没有把假释看成是罪犯该在表现好,他应该得到的一种权利。

对假释的这种狭隘的认识,导致监狱、法检部门只求对假释有所体现,并不努力追求和发挥这一制度的行刑效果。

(二)假释的实质性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刑法修正案(八)把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修改为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修改以前是“不至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此次修改降低了假释的条件。

“不至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比较高,因为没有构成犯罪,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理解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但是这种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是刑法规范考量的对象。

然而犯罪行为肯定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才是假释应该考量的行为。

不过,犯罪行为本来就存在突发性与偶然性,如何判断提请假释的犯罪分子是否还有“再犯罪”的危险是让司法部门感到棘手的问题。

就目前的做法而言是比较保守的。

主要是从两个方面防止罪犯假释后再犯罪引起的责任倒查。

一是从提请罪犯的健康状况看,老、病、残犯比较容易获得假释批准,因为他们基本上失去再犯罪的身体条件。

二是从提请假释的罪犯的犯罪性质而言,经济犯罪较暴力型犯罪更容易获得假释,比如贪污、贿赂犯罪比故意伤害犯罪更容易获得假释;偶犯比惯犯更容易获得假释。

偶然的强奸犯比惯常的盗窃犯、诈骗犯更容易获得假释等。

监狱、法院、检察院惧怕假释的犯罪分子出狱后再次犯罪,引起责任倒查,都严格审查假释案件,甚至额外的附加很多条件,限制假释。

例如,有的法院以罪犯没有足额缴纳或者没有缴纳一定比例的罚金的限制假释,有的检察院强加假释罪犯余刑不行低于2年等等。

这些限制条件的目的只有一个,尽量减少假释的适用率,能减刑出狱的就减刑出狱,这样就能免于承担责任。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亟需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测试标准,如若不然,假释对大多数罪犯而言还是比较奢侈的。

因此,对于这样一个抽象的标准,我们应该想办法尽可能的让它具体起来。

虽然说,这样导致的结果有可能是假释的风险变大,但是任何一个制度都具有一定的缺陷性,对于缺陷我们可以通过其他后续的方法进行弥补,比如监督、民主调查等等,就是不能因噎废食。

对于已经改造好的罪犯而言,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才是对他们权利最好的保护,才是尊重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三)假释制度缺乏一个权威的、完整性的审理机构假释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司法活动呢首先,司法审判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根据案件事实,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假释也要依据法律,根据罪犯改造表现事实进行考量。

其次,假释有其特殊的方面。

除了上述的条件外,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八还增加了这样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并且明确提出假释人员必须参加社区矫正,那么,提请假释的时候必须认真听取罪犯所在社区的群众的意见,这些都是不同于一般审判的地方。

最后,前面提到过,假释前我们必须对提请假释的罪犯进行一种“再犯罪危险”的评估,这种评估需要专业的心理学家、精神学家进行测试,所以笔者认为假释宣判是一种特殊的司法审判活动,它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参与,还需要社区矫正人员、心理辅导师、精神医生等等人员的参与。

假释人员在宣判前需要一个前置的听证程序,让社会力量参与假释。

另外,缺乏一个系统机构对进行审查、测量、评判,是导致我国假释率低得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总体的假释率没有超过3%,各地司法部门甚至下达了任务,要求假释率要达到比例。

除了前面提过的假释的实质性标准比较模糊,难以把握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法院根据建议的书面材料进行宣判,检察院对假释活动进行监督,整个过程缺乏一个现场审判活动的那种对抗性、针对性、透明性。

所以法检因为对罪犯改造事实不甚了解,不追求假释的社会效果,监狱直接关系到罪犯教育改造的机关,如果假释的罪犯在出狱后再次犯罪,监狱面对的社会舆论压力明显大于法检。

与其把这块烫手的山芋扔来扔去还不如成立一个组织,对假释进行专门审判或者监督,可以使权力得到合理使用。

这在许多国家都有先例,美国的假释委员会等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四)假释的对象限制太苛刻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及八种特殊犯罪是这样规定的:“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据统计:原判10年以上的暴力型服刑人员占押犯总数的%,其中还不包括累犯。

②可见,限制假释的对象所占比例是不低的。

许多暴力型犯罪是因为民事纠纷而激化的,被伤害对象中相当部分是亲友或熟人。

这些服刑人员大多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造成的后果感到得不偿失,已婚者为此而造成的妻离子散而后悔,担忧子女的成长和家庭的生活。

这些人员并非主观恶性很深。

经过监禁生活,已经使他们有了痛苦的体验。

另外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需要强壮的身体,当这类服刑人员年龄越大,再犯的可能性越小,因而对于判处10年以上的暴力服刑人员不准假释的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

并且,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还延长了上述犯罪无期徒刑实际关押的期限。

对以上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样,无期徒刑罪犯从关押到释放正常情况不少于27年,这还不能包括每次减刑的间隔期限。

长期的监禁,容易造成罪犯关押性精神病,这不禁让人们想到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一位服刑50年获准假释的犯人,在其得知自己将被假释的当天故意袭击了狱友,希望以此获罪能够留在监狱。

最后他还是出狱了,在出狱不久后便悬梁自尽了。

后面出狱的一个黑人道出了这长期监禁的弊端:“这种束缚就是这样有趣。

开始你痛恨他们,接着你就习惯了,随着时间的流逝,后来你不得不依赖他们。

这就是制度化。

”③(五)从监狱行刑到社区矫正缺乏有效的衔接以往,假释罪犯在假释后由公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但是公安部门有其自身的许多侦查、治安保卫任务,警力有限,很难再抽出警力对假释罪犯进行社区矫治。

假释后的罪犯基本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后来全国各地虽成立了许多社区矫治所,但是矫治责任划分并不明确,并且从罪犯开始提请假释到罪犯最终被假释,直到假释人员到矫治机关或基层司法所报到后,矫治人员才第一次认识这个需要帮助的被假释人员。

这种衔接机制的缺失,直接造成监管缺位、帮教不力的后果。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公安机关对假释人员监管的规定,明确了假释人员由社区矫治中心进行监管,可谓是假释制度的一大进步。

并且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这就使得社区矫治机关提前介入假释程序的变得十分现实,通过假释程序,了解罪犯所犯罪行、犯罪目的、动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等,矫治机关才能对假释人员有个综合、直观的了解,才能把握他假释后对社区是否有不利的影响或者是社区是否有足够的实力感化罪犯。

而且,为了使社区矫治机关更好的矫治假释人员,假释人员尽早改掉恶习,自食其力,适应社会,社区矫治机关介入假释程序是十分必要的,这使得矫治工作事半功倍。

假释具有有效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之功效。

在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监狱服刑的罪犯大多是通过假释这样一个缓冲的形式出狱。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开展和推进,假释的比率会有一定的增长,但目前我国的假释模式制约假释的运行机制。

本文参考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假释的最新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在假释制度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现有假释模式检讨和反思,通过考察其假释模式的合理设置和有效运作,以期使我国的假释模式能真正发挥其功效。

二、假释制度的重构(一)树立正确的假释观念,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前文提到刑法理论上对假释性质和功能的四种认识,相比之下,笔者更同意第二种观点。

假释制度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价值和精神, 它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依据, 以惩戒和矫正罪犯为目的, 根据不同犯罪, 具有不同人身危险性的罪犯设定了宽严不等的假释条件, 留给了罪犯一个能够自己去启动“自由之门”的机会,假释是刑罚执行个别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因此,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法,首先应在观念上破除绝对的社会防卫的思想,“犯罪人是人,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手段对待”,④此为刑罚人道主义的核心意义。

罪犯应当享有其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 当然也包括依法取得假释的完整权利。

而在我国,在“假释奖励说”惯性思想的影响下,假释决定程序的设计完全是从社会防卫的目的出发,没有充分重视罪犯权利的保护,未能充分发挥假释对于矫正和刑罚执行积极作用。

因此, 如何看待假释的性质和功能,不仅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本身的协调和一致有关,更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到罪犯应有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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