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法条专题干货
注会经济法知识要点
注会经济法知识要点会计师是一个专业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
经济法是指适用于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作为一名注会,了解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正确履行职责和规避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经济法知识要点。
1.公司法:公司法是指管理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规定。
注会应了解公司的基本结构和组成,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等。
此外,注会还应熟悉公司的章程和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2.金融法:金融法是指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定。
注会应了解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要求,包括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
特别是对于公司的融资行为和投资活动,注会应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合规性。
3.劳动法:劳动法是指管理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注会应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劳动关系的管理办法。
此外,注会还应了解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包括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和休假等方面的要求。
4.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
注会应了解知识产权的注册程序和保护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此外,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合同,注会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公司的知识产权合规性。
5.税法:税法是指管理纳税义务和纳税行为的法律规定。
作为一名注会,了解适用于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的税法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包括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
此外,注会还应了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的规定,以便为公司提供合规性和优化税务策略的建议。
6.合同法:合同法是指约定和管理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注会应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定。
特别是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法律后果,注会应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定。
注会应了解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权途径,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裁。
此外,注会还应了解广告法的规定,以确保公司的营销活动合法合规。
cpa经济法主观题答题法条
CPA经济法主观题答题法条一、合同法1.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交付。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3.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5.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与商事合伙企业法1. 公司种类与设立条件: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 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承担公司债务等义务。
3.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4. 商事合伙企业的特点:商事合伙企业具有合伙企业的特点,包括合伙人共担风险、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财产等。
5. 商事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经营:商事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伙企业经营应当依法进行。
三、证券法1. 证券种类与发行条件:证券分为股票、债券、基金等种类,证券的发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 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3. 证券市场监管: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证券法律责任: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破产法1. 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并进行破产宣告。
2.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和清算工作,由法院指定产生。
3. 破产债权与债务:破产债权和债务应当依法进行申报和处理。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摘要:I.简介- 介绍CPA 经济法的背景和重要性II.经济法法条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和作用- 经济法法条的分类和内容III.必背法条- 公司法- 破产法- 票据法- 物权合同法- 公司证券法IV.记忆技巧与方法- 口诀和图表记忆法- 实际案例应用V.总结- 强调经济法法条的重要性- 提出记忆建议正文:I.简介CPA 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在CPA 考试中,经济法是必考的科目之一,因此,掌握经济法法条是至关重要的。
II.经济法法条概述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法条包括各种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等,它们涉及国家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经济合同、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III.必背法条以下是CPA 经济法考试中必须掌握的五个法条:1.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CPA 考试中,公司法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清算等方面的内容。
2.破产法破产法是规定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CPA 考试中,破产法主要涉及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方面的内容。
3.票据法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发行、承兑、付款、追索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CPA 考试中,票据法主要涉及票据的种类、形式、要件、承兑、付款等方面的内容。
4.物权合同法物权合同法是规定物权变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CPA 考试中,物权合同法主要涉及所有权、担保物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5.公司证券法公司证券法是规定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CPA 考试中,公司证券法主要涉及公司证券的种类、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IV.记忆技巧与方法对于经济法法条的学习,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记忆技巧和方法:1.口诀和图表记忆法:通过编造口诀和制作图表,将法条内容进行归纳总结,便于记忆。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
以下是一些CPA经济法必背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排除民
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八条:合同订立自行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行为能
力从达到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起设立。
- 第二十三条: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三条:公司是经济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名称应当有公司字样,可以加以企业名称。
- 第五十六条:公司于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主管机关核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一百零五条:法律明确规定结婚时应当取得夫妻双方的自愿,即使一方表示的意思违反其真实意思的,经对方同意又或者经两方双方代理人同意,即视为有效。
- 第二百一十条:给予赔偿受益人受益的赔偿,应当由受益人
退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逃避支付
法定的税款。
-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征税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
这只是一小部分CPA经济法必背的法条,建议根据具体的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学习和总结。
CPA经济法法条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才能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建押)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营役大动产押)7、因合法建造、房屋拆除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事实行为);8、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法律规定);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灭失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公法行为)10、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项,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注会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注会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法律。
作为财务管理从业者,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规范自身行为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经济法基础必背的知识点,供注会考生参考:1. 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按照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而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权利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可以要求他人履行其法定权利的主体,义务主体是可以被要求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主体。
2. 民法基本制度•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协调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关系基本要素:民法关系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对象等基本要素。
3. 合同法基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意思一致、诚实信用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 公司法基本法律制度•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非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
•公司登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是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注册之日起。
5.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包括股票投资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指数型基金等不同种类。
•基金管理人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责任,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的简要介绍,注会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可以重点关注以上内容,做到熟读精讲,确保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的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注会经济法法条专题干货(二)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部分一、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合伙人出资以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权利,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011年)二、合伙事务的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事务;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12年)(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口诀】入退提议会计所,获报查账诉担保。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011年)(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口诀】明矾的(名范地)不动产,资产(知产)担保外人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合伙企业法》未规定表决办法的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2年)三、有限合伙人1.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012年)2.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012年)四、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12年)2.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必背法条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
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了解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经济法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必背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公司是指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八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条:证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提供适当的证券产品和服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条:反垄断法的目标是促进竞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以上仅是经济法中的一部分必背法条,注册会计师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在工作中能够合法合规地履行职责。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一、引言在CPA考试中,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而掌握经济法的必备要素就是熟悉各类法条。
本文将介绍CPA经济法必背的法条,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和分析。
二、民法总则1. 第一百一十条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第一百一十四条经营者依法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合同法1. 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自主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第七十一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四、公司法1. 第三条公司是指经依法组织,由发起人出资、设立后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
2.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住所;(四)有合格的出资人;(五)有必要的注册资本;(六)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则;(七)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劳动法1.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固定期限为条件订立劳动合同,经过两次续订后,继续劳动关系的,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第六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同工同酬的工资标准。
六、知识产权法1. 第二十二条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专利申请日的确定或者优先权的丧失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2. 第五十五条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 第八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税法1. 第三十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完整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完整版必背法条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合同单方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有法定代理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有效2.其余:无效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有法定代理人、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2.其余:效力待定无效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无效欺诈、胁迫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无效【注意】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2)受胁迫而为:客体能够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4)重大误解: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种类: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代理能力欠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效力待定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无效处分能力欠缺物权行为效力待定买卖合同有效【必背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年CPA经济法知识点
2024年CPA经济法的知识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经济法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世贸组织和国际贸易规则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金融体系
4.国际经济合作和投资保护
二、中国经济法
1.中国宪法经济制度
2.私营经济法律制度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制度
3.所有制经济法律制度
4.企业法律制度
三、市场经济法
1.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2.工商经济法律制度
3.劳动经济法律制度
4.垄断经济法律制度
四、环境资源保护法
1.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环境资源的立法规定和保护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4.环境污染源的排放和管理
五、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对象
2.专利法
3.商标法
4.著作权法
六、公司法
1.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公司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
3.公司治理结构和职责
4.公司重组、破产和清算
七、金融法
1.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金融市场法律制度
3.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4.保险法律制度。
注会2024年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注会2024年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哎呀呀!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注会2024 年经济法的知识点总结!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事儿啊!第一,咱们先来说说合同法这个部分。
合同法那可是在经济法里占了不小的分量呢!啥是合同?简单说,就是咱俩商量好的事儿,得按照约定来办!比如说,合同的订立,这可讲究啦!要约和承诺,大家得搞清楚哇!要约是啥?就是一方想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得具体、明确,还得让对方知道!承诺呢?就是对要约的同意!这里面还有个生效时间的问题,朋友们,得注意啦!还有合同的履行,这也是重点!什么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晕乎?别急,咱们一个一个来!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说双方都得同时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呢,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履行好,后履行的一方就可以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就更有意思啦,一方发现对方可能履行不了合同,就可以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可都是非常实用的知识啊!第二,咱们再聊聊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等,都是重要考点!公司设立的时候,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这些都得弄明白!组织机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的职权和运作方式,都要心里有数!股权转让也不简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还不太一样呢!这里面的细节可多啦,大家一定要认真学!第三,证券法也不能落下!什么股票的发行、上市,债券的发行、交易,都得搞清楚!特别是信息披露,这可太关键啦!上市公司得把重要信息及时、准确地告诉大家,不然可就违规啦!还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些违法行为,那是绝对不允许的!第四,破产法也得好好掌握!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清算,每一个环节都有很多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申报,这些都要清楚!第五,票据法也很重要哟!票据的种类、票据的行为、票据的权利,都要牢记在心!特别是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容易混淆,可得多下功夫!总之,注会2024 年经济法的知识点那是相当多,相当复杂!但只要咱们认真学,多做题,多总结,就一定能掌握好!朋友们,加油哇!让我们一起向着通过注会的目标前进!。
注会经济法重点知识归纳
公司法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仍为实收股本总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出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除外。
2、例: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
甲于2011年4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2012年6月1日,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主张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业务,如果甲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已经履行了出资业务;如果甲主张自2011年4月1日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例: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
甲于2011年4月1日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将该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
2012年6月1日,A公司主张甲交付房屋、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业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但股东抽逃出资的,只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 必备法条 民法部分大纲笔记
5.“流押条款” (2019年、2013年)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 产归债 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6.免责条款
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免责条款,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012年)
(3)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等意思 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 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 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 保证 责任。(2021 年、2017 年、2015 年、2014 年)
(2) 在先的未登记抵押权不破租赁(2014年)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 占有,抵押 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 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6.共同担保(2021年、2017年、2015年、2013年)
3.动产物权
(1)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2019年、 2017年、2013 年、2010 年)
(2) 当事人以动产或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0年、2019年、2015年、2013 年、2010年)
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 记,已受领交 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2.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 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 先受偿。(2012年)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1. 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思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或欺诈行为。
- 平等原则: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 公平原则:合同条款应当具有相对平衡的效果,不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欺诈、隐藏真相等行为。
-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对于弱势当事人,法律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2.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协商一致解除: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自行解除合同。
- 违约解除: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合同中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合同可以解除。
- 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
3. 合同成立的要件- 客体要件:即合同的标的物、内容和权利义务。
- 目的要件:即合同的目的应当合法、真实,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等。
- 主体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形式要件:某些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如书面形式或公证形式。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劳动合同订立的方式: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等情况。
-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的定义:用工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行为。
- 劳务派遣的限制条件: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应当具有合法资质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 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待遇和权益。
3.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者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 最低工资支付的方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代金券形式替代。
1. 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不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会经济法十大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十大知识点注会经济法这门科目里,有十大知识点那可是相当重要!咱今儿就来好好唠唠。
首先要说的就是合同法。
合同法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交易规则手册”。
比如说,你跟朋友约好一起出去玩,结果他临时放了你鸽子,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违背了一种“口头合同”呢。
我记得有一次,我家附近的水果店老板跟供应商签了一份水果采购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要供应新鲜、无损坏的水果。
结果供应商送来的水果好多都有压痕,不新鲜了。
水果店老板依据合同法,坚决要求换货,这才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这事儿让我深深感受到合同法在日常交易中的重要性。
接下来是公司法。
公司就像是一个大组织,而公司法就是管理这个组织的“规矩”。
想象一下,一群人一起开公司,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那不得乱套呀!我有个朋友,他们几个人合伙开了一家小公司。
一开始大家都凭着热情干,也没太在意公司法的条条框框。
结果在公司盈利分配的时候,出现了分歧,闹得不可开交。
后来找了专业人士,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才把问题解决了。
证券法也是重点之一。
股票市场那么复杂,证券法就是保护投资者的“盾牌”。
有一次我听说一个案例,某公司故意发布虚假的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购买他们的股票,最后被监管部门查处,投资者依据证券法获得了赔偿。
这让大家明白,证券法可不是吃素的,它能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破产法也不能忽视。
当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法就像是“救急指南”。
我曾经在新闻里看到一家大型工厂因为经营问题面临破产。
但是通过合理运用破产法,进行资产清算和债务重组,最后竟然起死回生,重新走上了正轨。
票据法也很关键。
票据就像是金钱的“使者”,票据法就是保障这个“使者”顺利通行的规则。
我记得有一次去商场买东西,结账的时候前面的人用支票付款,收银员仔细核对票据的各种信息,就是依据票据法的要求来操作的。
物权法就像是给财产穿上了“保护衣”。
比如说你买了房子,物权法保障你的所有权。
我邻居家曾经因为房子的产权问题和别人产生了纠纷,最后就是依靠物权法明确了归属,解决了大麻烦。
注会经济法必备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备法条引言经济法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会”)的必备知识之一,掌握经济法中的各项法条对于注会来说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注会在经济法方面必备的法条。
商法篇公司法1.公司法第一条:公司是指依法经营、非独立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2.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以出资人的资金共同出资设立,以公司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财产为公司独立所有。
3.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出资人应当按照他所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合同法1.合同法第一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自愿达成合同协议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合同的违约责任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劳动法1.劳动法第一条: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和谐而有序的劳动关系。
2.劳动法第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为原则。
3.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税法篇税收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一条:税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个人和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有关确定个人缴纳税款的规定第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规章的规定,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注册会计师法1.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获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可在境内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2.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业,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开展核算、审计、咨询等服务。
3.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应当申请延续。
经济法律实践企业财务管理1.企业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记录和报告企业经济业务。
2023注会经济法必背法条
2023注会经济法必背法条摘要:一、前言二、2023注会经济法法条概述1.税收法律制度2.企业法律制度3.金融法律制度4.合同法律制度5.其他法律制度三、各法律制度的重点法条1.税收法律制度1.税收基本法律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2.企业法律制度1.公司法2.合伙企业法3.个人独资企业法3.金融法律制度1.银行法2.证券法3.保险法4.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法总则2.各类合同的规定5.其他法律制度1.反垄断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3.知识产权法四、备考建议正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注会经济法在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2023年注会经济法考试,本文将重点介绍2023注会经济法必背法条,以便考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二、2023注会经济法法条概述根据我国注会经济法的考试大纲,2023年注会经济法主要包括五大法律制度,分别是税收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五大法律制度。
三、各法律制度的重点法条1.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是注会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税收基本法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其中,税收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等。
2.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個人独资企业法。
其中,公司法是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合伙企业法和個人独资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3.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4.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是注会经济法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包括合同法总则和各类合同的规定。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一、引言在CPA考试中,经济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科目。
作为注册会计师,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法条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CPA考试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经济法相关法条,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的内容。
二、合同法1. 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意;•平等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合法原则: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实质内容明确原则:合同的实质内容明确;•形式要件原则: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符合一定形式。
2.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约束力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守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保持诚实信用,遵守约定;•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公平交易;•信赖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对方的行为合法预期。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解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协议解除: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违约解除: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对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法定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具备特定条件时可以解除。
三、公司法1. 公司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公司名称:符合规定的命名规范;•注册资本:达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股东数量:至少有两个股东;•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章程,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 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监督经营管理;•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股东大会:由股东定期召开,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和运行方式。
3. 公司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东权益:包括投票权、分红权和转让权等;•股东义务:包括出资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等;•股东变更: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2022中华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TIPS:本篇所引用的法条属于高频类法条,难以囊括全部知识点,因此建议考生依据自己学习基础随时补充并记忆~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法律制度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7.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说明1】主观题如何将关键词、关键语句写准确?除了对知识点本身的准确理解外,我认为适量背诵或者出声读一些法条能够有效帮助非法学专业考生学会讲“法言法语”。
往年,我通常建议考生使用历年考题的参考答案来完成这项工作,今年我整理出来了一个我认为适合用于完成这项工作的资料,陆续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大家的主观题突破有所帮助。
【说明2】本资料整理、收录了最近10年CPA经济法考试主观题参考答案引用到的全部法律条文,并结合具体情况,对部分法条做了必要的全貌还原(为背诵和出声读所需的还原,并非还原考点全貌)、链接了2018年CPA经济法教材中我认为有必要准备应对主观题的新增内容。
【说明3】该资料不属于所谓的“押题”,请理性使用!民法部分一、物权取得(一)非基于法律行为1.因合法、拆除房屋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8年)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012年) 【链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公示要求(2012年)(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之取得,并且取得物权之人要求得到特权保护的,应予支持。
(2)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有权处分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11年)2.不动产物权(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6年、2016年、2011年)【子法条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2008年)【子法条2】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016年)(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8年)【链接】3.动产物权(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年、2013年、2010年)(2)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5年、2013年、2010年)【链接】(三)基于法律行为——无权处分1.无权处分(2014年、2013年)(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善意取得的核心构成要件(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存在)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物权的范围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013年、2008年)2.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014年、2008年)3.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2008年)三、多项权利并存的处理1.一物多卖(1)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特定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即合同有效)。
(2013年、2012年)(2)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2013年、2011年)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链接】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2.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2012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3.多重抵押同一物上数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012年)【链接】(1)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优先于抵押权受偿(1)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013年)(2)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012年)【链接】①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②质权人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5.抵押与租赁(1)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2010年)(2)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2014年)【链接】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6.共同担保(2017年、2015年、2013年)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四、合同的效力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17年)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015年)【链接1】【链接2】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物权登记、备案登记、无权处分、一物多卖。
3.“流押条款”无效;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013年)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无效。
(2012年)【链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无效。
5.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016年)6.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008年)五、合同的履行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2009年)2.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008年)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017年)(2)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16年)【链接】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六、合同保全的撤销权1.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08年)2.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08年)【链接】因债务人放弃债权(不论是否到期)、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七、代位权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且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010年、2008年)2.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2008年)八、保证1.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4年)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2015年、2014年、2009年)3.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债务的影响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