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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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驾驶员管理制度

客运站驾驶员管理制度

客运站驾驶员管理制度客运站驾驶员是客运站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直接面对乘客,承担着客运站的形象和服务质量。

为了规范和提高客运站驾驶员的管理水平,制定客运站驾驶员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岗位要求和招聘客运站驾驶员是客运站的形象代表,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客运站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要求,包括驾驶技能、服务意识、道德素质等方面。

招聘时,应当根据岗位要求进行面试和考核,确保招聘到合格的驾驶员。

二、培训和考核客运站应当对新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驾驶技能培训和服务意识培养。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安全知识、服务礼仪、客户满意度管理等。

培训后,应当进行考核,确保驾驶员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驾驶员证和档案管理客运站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员证,并且驾驶员证应当与其个人档案相匹配。

客运站应当建立驾驶员档案,包括个人信息、驾驶证信息、考核记录等。

档案应当定期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四、岗前和在岗安全教育客运站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和在岗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知识、紧急情况处理等。

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妥善处理,确保乘客的安全。

五、考核和奖惩制度客运站应当建立完善的驾驶员考核制度,包括驾驶技能、服务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驾驶员,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纠正。

同时,客运站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进行奖励,对违规的驾驶员进行相应的惩罚。

六、定期体检和驾驶员健康管理客运站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驾驶安全。

客运站应当建立驾驶员健康档案,及时记录体检结果,对有身体问题的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安排。

七、加强驾驶员交流和沟通客运站应当加强驾驶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定期组织驾驶员会议,及时反馈工作要求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听取驾驶员的意见和建议。

驾驶员也应当通过交流和沟通,共同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八、严禁驾驶员接受贿赂和违规行为客运站驾驶员应当严禁接受贿赂和从事违规行为。

最新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最新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最新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运业务的驾驶员。

第三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确保驾驶员掌握道路运输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对驾驶员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激励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二章驾驶员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客运企业招聘驾驶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招聘程序,确保驾驶员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类型与所驾驶车辆类型相符;(三)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五)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六)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第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对新招聘的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道路运输安全知识、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等。

第八条驾驶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知识、驾驶技能等。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实时更新驾驶员的基本信息、驾驶经历、安全记录等。

第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对驾驶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行驶里程、遵守交通规则情况、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十一条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运企业应当暂停其驾驶工作:(一)一次记满12分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的;(四)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驾驶的;(五)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

第十二条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运企业应当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一)两次以上记满12分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四)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情况。

客运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

客运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公司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客运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公司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驾驶员招聘与培训第四条驾驶员招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条驾驶员招聘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至55周岁之间(男),18至50周岁之间(女)。

(二)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且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六条公司对新招聘的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驾驶、服务礼仪、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驾驶员职责第七条驾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时刻行驶,确保乘客准时到达目的地。

第九条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第十条驾驶员应尊重乘客,文明服务,热情回答乘客询问。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车。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主动配合公司检查,接受公司对车辆和个人的考核。

第四章驾驶员奖惩第十三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十四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驾驶员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客运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客运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驾驶员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客运驾驶员。

第三条客运驾驶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20-55周岁之间;2. 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3. 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不良记录;5. 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

第二章考核与选拔第四条新驾驶员的选拔:1. 公司根据业务需求,发布驾驶员招聘信息;2. 应聘者需参加公司组织的面试和驾驶技能考核;3. 考核合格者,经公司审批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驾驶员考核:1. 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服务质量、业务知识等方面的考核;2. 考核不合格者,根据情况进行培训和调整;3.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驾驶员资格。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与教育第六条驾驶员培训:1. 公司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服务质量、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2.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条驾驶员教育:1. 公司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关爱乘客。

第四章车辆管理与使用第八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安全、整洁、卫生。

第九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1. 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2. 注意行车安全,保持车距,不疲劳驾驶;3. 保持车辆整洁,及时更换车辆备件;4. 按时参加车辆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二条驾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七章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一节驾驶员准入条件第一条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5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第二节驾驶员准入程序第二条由驾驶员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公司上岗证的申请书;第三条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工作简历表;(二)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交纳凭证;(三)公安交警部门或原服务单位出具三年内无同等(含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四)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五)无服务单位或无法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安全证明,以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或者贵州省交警支队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实际查询信息为准。

第四条由公司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车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同时在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驾驶人的违法计分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安全事故情况。

第五条由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旅客运输服务规范、职业道德、驾驶技能操作、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和路面考试。

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客运安全,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客运驾驶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客运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旅客安全。

第二章驾驶员准入与培训第四条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20至60周岁之间;2. 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3.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意识;5. 经企业考核合格。

第五条新驾驶员必须经过以下培训: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客运服务规范、职业道德教育;2. 驾驶技能培训,包括驾驶操作、车辆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等;3.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三章驾驶员日常管理第六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超速行驶;2. 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3. 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确保行车安全;4. 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5. 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管理和调度。

第七条企业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包括驾驶技能、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培训或降级处理。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八条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九条驾驶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如实陈述事实,不得隐瞒、伪造证据。

第十条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遵守本制度,安全驾驶、服务质量良好的驾驶员,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质量问题的驾驶员,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客运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和奖罚

客运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和奖罚

客运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和奖罚客运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1. 安全驾驶规定: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乘客和自身安全。

禁止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

2. 车辆维护: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以避免因车辆故障导致的安全事故。

3. 服务规范:驾驶员应提供礼貌、专业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准时发车、帮助乘客上下车、解答乘客咨询等。

4. 乘客管理:驾驶员应妥善管理乘客秩序,确保乘客遵守乘车规则,如系安全带、不吸烟、不乱扔垃圾等。

5. 紧急情况处理:驾驶员应熟悉并掌握紧急情况处理流程,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6. 培训与考核:公司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以提高驾驶员的专业素质。

7. 健康与资质: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定期进行体检,并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和相关资格证书。

奖罚制度:1. 奖励:- 年度安全驾驶奖:对于全年无事故、无违章记录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 优质服务奖:根据乘客反馈,对服务态度好、服务水平高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 创新改进奖:鼓励驾驶员提出改进意见或创新措施,对被采纳并实施的建议给予奖励。

2. 惩罚:- 违章处罚: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员,根据违章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 服务投诉处罚:对于因服务态度差或服务不规范而受到乘客投诉的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 安全事故处罚:对于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3. 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驾驶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与奖励和惩罚制度相结合。

4. 培训机会:对于表现不佳的驾驶员,提供再培训机会,以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5. 晋升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驾驶员,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其持续提升自身能力。

6. 解聘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规章制度和奖罚制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客运驾驶员规章制度

客运驾驶员规章制度

客运驾驶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驾驶员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客运驾驶员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公交车、出租车、旅游大巴等各类型客运车辆的驾驶员。

第三条客运驾驶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保证车辆和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四条公司负责颁发驾驶员工作证,每位客运驾驶员都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将取消其工作资格。

第五条客运驾驶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的驾驶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客运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以诚实守信、服务热情为宗旨,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客运驾驶员要时刻保持车辆整洁、内外干净,保持车辆良好的行驶状态,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八条客运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规定,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九条客运驾驶员在工作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条客运驾驶员要尊重乘客,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恶意对待乘客或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客运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记录,不得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行为,对于违规行为将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将定期对客运驾驶员进行工作考核,保证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提高整体服务品质。

第二章客运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对客运驾驶员实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驾驶员进行奖惩措施,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客运驾驶员在工作中必须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穿着整洁,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有损公司形象。

第十五条客运驾驶员必须按照车辆运营的规定时间、路线和班次行驶,不得擅自更改行车路线或停靠站点。

第十六条客运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指挥,严禁超速、闯红灯、打电话等危险行为。

第十七条客运驾驶员要保持车辆内外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乘客的健康和舒适。

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驾驶员的行为,切实保障乘客的安全,依法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包括公共汽车、出租车、班车等各类车辆的驾驶员。

第三条客运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和乘客的安全,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驾驶资格,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定期进行体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文明驾驶,礼貌接待乘客,维护单位形象。

第六条客运驾驶员应当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和乘客服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调度,不得擅自变更线路、停靠站点和行车时间,同时要遵循公司的运营安排。

第八条公司对客运驾驶员实行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根据客运驾驶员的服务态度、安全记录、乘客投诉率等指标进行评估,对表现良好的给予奖励,对违规违法的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章风险防范第九条客运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条客运驾驶员在驾驶前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各项部件完好,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内部环境整洁,确保乘客的舒适和安全。

第十二条客运驾驶员应当时刻关注天气变化和道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行驶速度和路线,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三条客运驾驶员在驾驶途中,要注意疲劳驾驶问题,确保按照规定的行车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安排,保证自身状态良好。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客运驶驶员应当执行乘客的上下车要求,确保客人的安全。

第十五条客运驾驶员应当有礼貌地和乘客交流,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引,帮助乘客妥善安排行李和上下车。

第十六条客运驾驶员应当熟悉所负责的线路和停靠站点,确保乘客准确到达目的地。

第十七条客运驾驶员应当积极协助乘客有序上下车,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客车驾驶员管理制度范本

客车驾驶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车驾驶员的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

第三条公司客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通规则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驾驶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驾驶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1. 年龄:男性25-50岁,女性25-45岁;2. 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3. 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4. 具备A1、A2驾驶证,且持有客运从业资格证;5.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内容包括:1. 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知识;2. 客车维护保养知识;3. 客车服务规范及应急处置;4. 公司规章制度及企业文化。

第三章安全行车与维护第六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行车规定:1. 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2. 保持车况良好,定期进行车辆保养;3. 不得酒后驾驶、毒驾、毒驾;4. 遇有突发情况,应保持冷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车辆维护保养规定:1. 定期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2. 发现车辆故障,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3. 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四章客车服务与礼仪第八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客车服务规定:1. 主动迎接旅客,热情服务,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2. 严格遵守客车服务规范,确保旅客安全;3. 注意车内卫生,保持车内整洁;4. 在旅客上下车时,协助旅客携带行李。

第九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礼仪规定:1. 着装整洁,仪容端庄;2. 尊重旅客,礼貌待人;3. 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零食;4.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公司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安全行车记录;2. 服务质量;3. 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驾驶员给予处罚。

驾驶员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客运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驾驶员准入条件1. 驾驶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

2. 驾驶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20至60岁之间,身高155cm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

3. 驾驶员应持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具备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4. 驾驶员应通过企业组织的驾驶技能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核。

三、驾驶员培训与考核1. 驾驶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知识等。

2. 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3. 驾驶员应接受企业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应急处置能力等。

四、驾驶员安全管理1.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违章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速、超载。

2. 驾驶员应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3.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4. 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意识,关注旅客动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5.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五、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1.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企业报告。

2. 驾驶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定制客运班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定制客运班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定制客运班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驾驶员的基本条件1. 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驾驶技能熟练。

2.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3. 驾驶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4. 驾驶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三、驾驶员的培训与教育1. 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驾驶员应熟悉掌握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措施。

3. 驾驶员应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驾驶员的职责1.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2.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

3. 保持车辆整洁,定期进行车辆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4. 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解答乘客疑问,确保乘客满意。

5. 主动配合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五、驾驶员的奖惩1. 驾驶员在安全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驾驶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3. 驾驶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安全检查与考核1. 公司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驾驶技能、安全意识、车辆状况等。

2. 驾驶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3. 驾驶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依据。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客运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5篇)

客运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5篇)

客运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为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合理安排运输任务,杜绝行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驾驶员每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____小时,____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____小时,每月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____天。

2、公司将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体检日期为每年2季度的末月第一星期。

3、驾驶员要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每日收车后要坚决做到:(1)、不能告诉外人自己第二天活动情况,严防不法分子利用。

(2)、不准闹-事,不准酗酒,不准赌博。

(3)、按时休息,不得熬夜,确保第二天运输精力充沛,安全行驶。

4、休班时间严禁过量饮酒,必须保持旺盛的精力。

5、本制度由智能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落实,并通过GPS实时监控画面对驾驶人进行必要的提醒和监督,对不听从及遵守的驾驶人,依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全权进行违规处罚。

客运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2)是指一系列为了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而采取的措施和规定。

这些措施和规定旨在确保客运驾驶人在驾驶期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提高行车安全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客运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1. 工时规定:制定客运驾驶人的驾驶工时限制,限制驾驶人在一定时间内的连续驾驶时间和累计驾驶时间。

2. 休息制度:规定在连续驾驶一定时间后,驾驶人需要进行规定的休息时间,以恢复精神和体力。

3. 轮班制度:对客运驾驶人实行轮班制度,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休息和恢复。

4. 健康管理:要求客运驾驶人进行定期体检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他们身体健康,可以正常从事驾驶工作。

5. 驾驶员培训:提供疲劳驾驶防范培训,教育驾驶人认识到疲劳驾驶的危害,学习如何识别疲劳驾驶的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6. 监管和执法:建立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加强对客运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惩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管理,提高客运服务水平,确保旅客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客运车辆驾驶人员。

三、驾驶员资格1. 驾驶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且准驾车型与所驾驶车辆相符。

2. 驾驶员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3.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驾驶员培训1. 驾驶员必须参加单位组织的驾驶技能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2. 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五、驾驶员职责1.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 驾驶员应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热情服务旅客,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3. 驾驶员应按时参加车辆安全例检,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

4.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六、驾驶员考核与奖惩1. 单位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驾驶技能、业务知识、服务质量等方面。

2. 对考核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进行培训和整改。

3.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2)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规行为的;(3)服务质量差,造成旅客投诉的;(4)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客运公司驾乘人员管理制度

客运公司驾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公司驾乘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驾乘人员,包括驾驶员、乘务员、检票员等。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驾驶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2. 按时出车,确保车辆运行正常;3. 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4. 保持车辆整洁,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5. 关心旅客,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乘务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旅客安全;2. 主动热情地为旅客提供服务,解答旅客咨询;3. 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行李安全;4. 及时发现和报告车辆、设备故障;5. 维护车辆卫生,保持车厢整洁。

第五条检票员职责:1. 严格执行检票制度,确保旅客顺利乘车;2. 主动引导旅客上车,做好旅客服务工作;3. 严格查票,防止旅客无票乘车;4. 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5. 维护车站秩序,确保车站环境整洁。

第三章行车安全第六条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2. 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3. 行车过程中不得接打电话、吸烟、吃东西;4. 保持车辆灯光、信号等设备完好;5. 行车途中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停车检查。

第七条乘务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主动关心旅客,解答旅客咨询;2. 及时发现和报告车辆、设备故障;3. 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吃东西;4. 保持车厢整洁,为旅客提供舒适环境;5. 行车途中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八条驾乘人员必须做到以下服务要求:1. 主动热情,微笑服务;2. 认真倾听旅客需求,耐心解答;3. 热心帮助旅客,确保旅客行李安全;4. 维护车辆卫生,保持车厢整洁;5.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章奖惩第九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驾乘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客运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范文(3篇)

客运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范文(3篇)

客运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范文1.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1.1 每位驾驶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1.2 每位驾驶员每天至少有2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可分为2次,其中一次休息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1.3 长途驾驶前,驾驶员应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以确保精神状态良好。

2.轮班制度2.1 为了防止疲劳驾驶,客运公司应采取轮班制度,确保每位驾驶员有充足的休息和休假时间。

2.2 轮班时应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并尽量避免连续夜班或长时间驾驶。

2.3 不得出现疲劳驾驶员接替疲劳驾驶员的情况,应确保新上岗的驾驶员具备良好的状态。

3.定期体检和心理评估3.1 驾驶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包括心血管、视觉、听力等项目的检查。

3.2 驾驶员应接受心理评估,以确保其精神状态良好。

3.3 有不适应驾驶岗位的身体或心理情况的驾驶员,应暂停驾驶工作,并接受相应的治疗。

4.道路安全宣传和教育4.1 客运公司应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止疲劳驾驶的知识。

4.2 驾驶员应接受安全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提高其驾驶技术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5.报警装置的安装和使用5.1 每辆客运车辆应安装报警装置,以便驾驶员在疲劳驾驶时及时报警求助。

5.2 驾驶员应熟悉报警装置的使用方法,并及时报警求助。

6.自我管理和监督6.1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疲劳驾驶,不饮酒驾驶。

6.2 驾驶员应自我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和体力状态。

6.3 客运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驾驶员的防止疲劳驾驶制度进行监督和落实。

7.奖惩制度7.1 对严重违反防止疲劳驾驶制度的驾驶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驶时间等。

7.2 对遵守防止疲劳驾驶制度的驾驶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8.事故处理和后续跟踪8.1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报警,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8.2 客运公司应及时处理事故,并做好相关的跟踪和记录工作。

客运公司驾驶员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驾驶员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障本企业持续、稳步进展,首先要强化行车平安管理,把好行车平安源头关。

为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奖优罚劣,充分调动驾驶员平安工作主动性,以确保车辆平安运行。

特制订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持有滨州交运集团“企业上岗证”在客运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

其次章驾驶员聘请第三条驾驶人必需持有经交警部门审验合格的大型客车驾驶证,以及客运车辆从业资格证;第四条驾驶人具有5年或20万公里以上驾驶工作经受,2年以上大型客车驾驶经受,且年龄在52周岁以下;新录用集约化营运车辆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第五条驾驶人身体状况符合驾驶工作要求,有良好的驾驶操作应变力量和稳定的心理状态,且不具有不良嗜好;第六条交纳信誉保平安证金2000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信誉平安保证金中扣除,并准时补充;第七条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不得聘用;第八条驾驶人要听从公司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超速、酒后、疲惫驾驶,自觉执行公司平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经公司平安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集团公司“企业内部上岗证”上岗。

第三章行车平安管理规定第十条驾驶员必需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除自行担当依法惩罚外,公司另行扣罚平安信誉保证金100-2000元/次,(惩罚规定依据《平安稽查规定》、《事故惩罚制度》):1、严格遵守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合法、文明驾驶。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上岗证。

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严禁穿拖鞋、酒后驾车、驾车时严禁吃东西、闲谈,行驶中严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和观看电视。

4、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大路上上下旅客,严禁疲惫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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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一节驾驶员准入条件第一条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5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第二节驾驶员准入程序第二条由驾驶员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公司上岗证的申请书;第三条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工作简历表;(二)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交纳凭证;(三)公安交警部门或原服务单位出具三年内无同等(含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四)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五)无服务单位或无法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安全证明,以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或者贵州省交警支队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实际查询信息为准。

第四条由公司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车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同时在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驾驶人的违法计分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安全事故情况。

第五条由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旅客运输服务规范、职业道德、驾驶技能操作、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和路面考试。

培训、考核内容:(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培训;(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三)职业道德、安全意识、驾驶操作技能、道路标志、标线培训;(四)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五)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六)驾驶车辆是否具有识别信号和谨慎驾驶的能力;(七)是否具备相应的车辆维护保养基本常识;(八)是否掌握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迅速作出处置反应;(九)是否通过理论考试。

第六条驾驶员经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公司安全科填写驾驶员资格审查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与公司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稳定目标责任书》,并交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和1200元安全学习考核金及100.00元上岗证保证金(不计息);经营安全科为其办理公司内部上岗证,并报运管部门进行执业备案。

凡使用伪造证件的驾驶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上岗资格,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学习考核金及上岗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节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第七条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服从交警、运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八条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九条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十条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十一条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第十二条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或行驶记录仪)、空调、视听等设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十三条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并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或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

第十四条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和客运始发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检查,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十五条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超载行驶、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七条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防止疲劳驾驶。

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八条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在车辆始发站内起步运行必须服从站务人员的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途径人行横道时,必须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须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通过。

第十九条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条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第二十一条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

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绕行。

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二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

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认真检查车内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二十四条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节驾驶员经营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以人为本,旅客至上,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三)不得驾驶非本公司的车辆从事营运;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四)遇有危急病人和伤员,应救死扶伤,全力相助;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为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五)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六)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七)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不得甩客、倒客,(八)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第二十六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十)空调车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五节驾驶员学习培训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相关培训,内容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程、法令、文件、决定;(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四)安全生产知识、行车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五)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的宣讲;(六)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保护,应急处理措施;(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教育学习时间:每月两次(办公室具体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的,需提前向公司经营安全科说明请假事由,并在7天之内到公司补学。

第六节驾驶员安全考评记分及处罚标准第三十条公司经营安全科对驾驶员每月的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行为进行整体考核评比,每年底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年度安全考评结果,于次年1月30日前进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月度安全考评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月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9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在100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100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在110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分,处以50元-100元经济处罚:(一)驾驶车辆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公司上岗证的;(二)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三)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四)擅自在客运车辆内摆放凳子,加设座位的;(五)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六)未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第三十三条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一)驾驶未按时进行二级维护和强制保养车辆上路的;(二)驾驶未按时进行车辆CNG气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车辆上路的;(三)驾驶未按时参加公司月检、临检车辆上路的;(四)驾驶车辆时,穿拖鞋的;(五)车未停稳上下乘客或未关好车门移动车辆的;(六)车辆行李箱上座人的;(七)随车安全设备、设施不齐或设备、设施失效的;(八)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九)人工直接供油、供气或加气时装载旅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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